最新食品法律法规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21•【分类】其他正文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二公司销售虚构生产厂家的预包装食品后被股东恶意注销的,股东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刘某诉钟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经营者主张购买者“知假买假”,应承担举证责任——曾某诉赵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四小作坊制售安全无害但未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陆某诉某酱菜坊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一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2023年8月29日,崔某在与杨某通过微信联系达成购买某咖啡减肥食品的合意后,向杨某支付价款800元。
崔某食用后认为减肥效果好,于2023年9月9日再次向杨某购买2160元上述产品。
该产品外包装显示生产者为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
某生物科技公司于2022年9月作出声明,该公司已于2019年11月注销生产许可证并停止生产任何产品,2020年以来网上不断出现仿冒该公司名称等信息的非法食品。
案涉食品标示的生产者、生产日期均为虚假。
崔某服用一段时间后出现口渴、头晕等症状,发现该减肥食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遂起诉请求杨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示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杨某销售标示虚假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的假冒伪劣食品,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杨某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食品安全法治十大案例
食品安全法治十大案例
以下是一篇关于食品安全法治十大案例的文章:
嘿,朋友们!今天咱要来聊聊食品安全法治的十大案例,这可都是与咱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事儿啊!你想想,要是吃的东西不安全,那得多闹心呀!
先说说那个“毒奶粉”事件吧!那可真是让无数家长揪心啊。
好好的孩子,就因为喝了有问题的奶粉,健康受到那么大的威胁,这多让人愤怒啊!这就像是有人在咱的心尖上扎了一刀似的。
那些不良商家怎么能这么黑心,为了赚钱啥都不管不顾了?这难道不是在坑害咱老百姓吗?
还有那个“地沟油”的事。
哎呀呀,一想到那些从下水道捞出来的脏油,又被端上了餐桌,就觉得胃里一阵翻涌!这就好比是把垃圾硬塞给咱吃呀!那些用这种油的饭店,你们的良心不会痛吗?
再看“注水肉”的案例,好好的肉非得注水,这不是坑人吗!就跟给气球打气一样,把那水分注进去,重量是上去了,可质量呢?咱老百姓买回去的到底是肉还是水啊!
这些案例不就是在给我们敲警钟吗?食品安全多重要啊,这可是关系到咱们每个人的健康呢!咱不能任由这些坏家伙乱来呀!咱得拿起法律的武器,让他们知道乱来是要付出代价的!就像那句话说的,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那些违法的人,终究会受到应有的惩罚。
我就不信了,还治不了他们啦!这些案例就是在告诉我们,对于食品安全,绝对不能掉以轻心。
我们每个人都要睁大眼睛,好好监督,让我们的餐桌变得安全又放心!你说是不是?
观点结论:食品安全法治十大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要重视食品安全,同时运用法律手段严惩违法者,共同守护我们的餐桌安全。
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案例分析
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案例分析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威胁。
为了维护公众的健康和利益,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违法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典型的食品安全问题案例,来深入了解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处罚。
一、案例一:以次充好的食品某食品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过期食材,并在标签上虚构了生产日期,以次充好,误导消费者。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1条的规定,即“生产者不得对食品进行标注、标牌等不真实、虚假的宣传,或者不按照标注宣传的进行生产。
”根据该法规,该食品公司将会面临罚款和行政处罚的处罚措施。
二、案例二:添加违禁添加剂的食品某餐饮店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将违禁添加剂掺入食品中,这种行为致使多名食客出现食物中毒的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 条的规定,制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刑法的相关罪名。
该餐饮店的行为被认定为刑法中的“制造有毒、有害食品罪”,将面临牢狱之灾并处罚款。
三、案例三:销售过期食品某超市在陈列货架上明知摆放了过期的食品,却仍继续销售给消费者,导致部分消费者食用后出现不适症状。
该超市的行为也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5条的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面临督促改正、罚款等处罚措施。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规定,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销售的,可以处以罚款等处罚。
因此,该超市将被处以罚款,并要求整改。
四、案例四:擅自添加药物的食品某食品制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擅自添加了处方药物,以提高食品的美味度。
这种行为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8条的规定,即“生产者不得以技术要求等为由,非法添加药物、农药、添加剂等添加物品。
”也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食品法律法规案例
食品法律法规案例食品法律法规案例1. 案例介绍本文将对几个与食品法律法规相关的案例进行介绍和分析。
这些案例旨在帮助人们了解食品法律法规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作用,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案例一:食品添加剂超标案例2.1 案例背景某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某种食品添加剂,其使用量超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量标准。
2.2 案件调查及结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一份消费者投诉后,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
调查发现,该企业的产品确实存在添加剂超标的问题。
经测试,添加剂的含量超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量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应当合理使用添加剂,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限量标准进行使用。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最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超标添加剂,同时要求其进行整改和自查。
2.3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揭示了食品添加剂超标问题在食品行业中的存在。
食品添加剂是一种为食品提供特定功能或改善品质而添加的物质,但过量使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风险。
通过该案例,我们看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企业进行了及时的处理和处罚,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案例二:虚假标注食品案例3.1 案例背景某食品企业在产品包装上虚假标注了部分成分的含量,导致消费者对产品质量产生误导。
3.2 案件调查及结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抽样调查发现,该企业的产品包装上的标注和实际成分含量存在差异。
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该企业故意标注虚假成分含量,以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和销售额。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确保产品标签真实、准确地标注食品的名称、成分、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以防止消费者被虚假信息误导。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停止虚假标注行为,并进行整改。
3.3 案例分析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食品企业在产品标注上的虚假行为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和损害。
触犯食品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保障食品安全。
然而,仍有部分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顾法律法规,违规生产食品。
本文将以某食品公司违规生产为例,对触犯食品法律法规的案例进行剖析。
二、案例背景某食品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方便面、饼干等休闲食品的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在成立初期,凭借优质的产品和良好的口碑,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地位。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该公司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开始采取一些违规手段降低成本。
三、违规行为及原因1. 违规行为(1)使用劣质原料:该公司在采购原料时,为了降低成本,常常采购劣质原料。
例如,在方便面生产过程中,使用含有超标重金属的油料,导致产品中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2)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为了提高产品的口感和保质期,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如吊白块、硼砂等,这些物质对人体健康具有严重的危害。
(3)生产环境脏乱差: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忽视生产环境的卫生,导致食品受到污染。
(4)虚假宣传:该公司在宣传产品时,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
2. 违规原因(1)利益驱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是无可厚非的。
然而,某些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不惜违规生产,损害消费者利益。
(2)监管不力:部分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漏洞,导致企业有机可乘。
(3)法律意识淡薄:部分企业负责人及员工法律意识淡薄,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了解不足。
四、案例处理及后果1. 案例处理(1)政府部门查处: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当地监管部门迅速展开调查,对该公司进行查处。
(2)媒体曝光: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舆论压力迫使该公司承认错误。
(3)企业整改:在监管部门的要求下,该公司进行了整改,包括更换原料供应商、改善生产环境、加强员工培训等。
吃到异物赔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市民张某在一家餐厅用餐时,不慎将一块鸡肉骨头吞入喉咙,导致窒息。
经紧急救治,张某最终脱离生命危险,但身体仍留下严重后遗症。
事后,张某向餐厅提出赔偿要求,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
张某遂将餐厅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餐厅是否应当对张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餐厅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未确保食品的安全,导致张某食用异物并受到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如下:1.餐厅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义务确保所提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避免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人身损害的异物。
本案中,餐厅提供的鸡肉中含有骨头,且未提前告知顾客,导致张某在食用过程中发生意外,餐厅存在过错。
2.张某在食用过程中不慎吞入异物,导致窒息,身体受到损害,餐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关于赔偿金额,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张某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最终判决餐厅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解析1.食品安全责任本案中,餐厅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义务确保食品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生产经营。
餐厅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未对食品进行严格检查,导致食品中含有异物,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赔偿金额确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
本案中,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充分考虑了张某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实际损失,以及餐厅的过错程度,依法作出判决。
3.警示意义本案警示广大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的安全。
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用餐过程中,注意观察食品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案例分析食品安全(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也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因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9年10月,消费者王女士在某大型超市购买了某品牌鸡蛋,回家后发现鸡蛋表面有大量黑斑。
王女士认为该鸡蛋存在质量问题,可能是由于鸡病导致的,于是向超市进行了退货并要求赔偿。
超市在接到王女士的投诉后,进行了调查,认为鸡蛋表面黑斑属于正常现象,拒绝退货和赔偿。
王女士遂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赔偿其损失。
三、争议焦点1. 鸡蛋表面黑斑是否属于产品质量问题?2. 超市是否应当承担退货和赔偿责任?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鸡蛋表面黑斑可能是由鸡病引起的,这表明鸡蛋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因此,超市应当承担退货和赔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一)鸡蛋表面黑斑是否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在本案中,鸡蛋表面黑斑可能是由于鸡病引起的,这表明鸡蛋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鸡蛋表面黑斑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鸡蛋表面黑斑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二)超市是否应当承担退货和赔偿责任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本案中,超市销售存在质量问题的鸡蛋,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质量负责。
因此,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承担退货和赔偿责任。
六、启示1. 消费者应提高食品安全意识,购买商品时注意查看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发现问题及时维权。
食品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食品法律法规。
本文以某地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为例,分析食品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和不足,以期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借鉴。
二、案例介绍某地一家知名食品生产企业,长期使用不合格的原料生产食品,并在生产过程中添加大量违禁添加剂。
这些食品流入市场后,被消费者购买食用,导致多人出现食物中毒现象。
经调查,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不得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
”该企业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食品,并在生产过程中添加违禁添加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该企业生产的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属于假冒伪劣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2. 法律责任分析(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企业生产、销售伪劣食品,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食品的;……”该企业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案例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2024年,广东省东莞市一家生产冷冻食品的工厂将一种内含一氧化二氮的非食品添加剂用于肉制品的制作,然后以正常生产肉制品的流程进行加工,对外销售。
由于该非食品添加剂会致癌,这次事件引起了消费者的广泛关注。
消费者们通过投诉和举报,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最终该公司被法律追究,并被处以重罚款。
这个案例表明了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保障,违法企业受到了处罚。
二、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2024年,浙江省杭州市一家咖啡店发布了一则广告,声称其咖啡豆是从巴西进口的高品质咖啡豆,并标明了较高的价格。
然而,调查发现这是一种印度尼西亚的低品质咖啡豆,并没有按照广告所标示的从巴西进口。
消费者对此进行了投诉,并要求退换货品和索赔。
最终,经过有关部门的调查,该咖啡店被初步判定为虚假广告欺骗行为,并被罚款。
这个案例表明,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是违法的,消费者有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网络购物纠纷现如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网络购物纠纷。
例如,销售方未按约定时间发货、发货与页面描述不符、货物质量问题等。
这些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困扰。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对于网购纠纷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法,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换货、维修或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或者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案例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如以假充真、虚假广告欺骗和网络购物纠纷等。
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重要性和有效性,也展示了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所获得的支持和保护。
消费者应当了解自身权益,遇到问题时及时维权,而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力度,以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包装相关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包装行业也日益壮大。
然而,在包装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包装违法行为也屡见不鲜。
本文将分享几个包装相关的法律案例,旨在提高企业和个人对包装法律法规的认识,共同维护我国包装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案例一:某公司因包装不合格被罚款【案情简介】某公司生产的一款食品包装不合格,经检验,其包装材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
”【案例分析】本案中,某公司生产的食品包装不合格,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体现了我国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
三、案例二:某电商平台因销售假冒包装产品被罚款【案情简介】某电商平台在销售一款化妆品时,使用的包装与正品不符,涉嫌销售假冒包装产品。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该电商平台进行了调查,并依法作出了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从事不正当竞争:……(二)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案例分析】本案中,某电商平台销售假冒包装产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三:某企业因包装材料污染环境被责令整改【案情简介】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包装材料中含有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对环境造成了污染。
食品法律法规案例
食品法律法规案例1. 《食品安全法》实施案例根据中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一旦违反相关法规,将面临处罚和追责。
以下是一些食品安全法实施的案例:案例1:某农场以欺骗手段销售非法添加物的问题。
该农场在销售动物产品时,添加了违禁的生长激素,以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经查,农场被处以巨额罚款和停产整顿的处罚,并追究了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案例2:一家知名餐馆被发现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了非法添加物。
该餐馆为了追求更好的口感和色泽,在食品加工中使用了含有致癌物质的染料。
相关部门对该餐馆进行了立案调查,该餐馆被要求停业整顿,并处以高额罚款。
2. 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案例食品安全监管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一些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案例:案例3:某食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合理保存和温度控制,导致食品过期变质。
监管部门依法对该企业处以罚款,并要求该企业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整改,以确保食品安全。
案例4:某冷冻食品厂商在销售过程中将冷冻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进行篡改。
监管部门组织调查发现,该厂商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涉嫌假冒伪劣产品。
该厂商被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重罚。
3. 食品广告法规案例食品广告是食品行业宣传和促销的重要方式,但在广告宣传中存在一些违法行为。
以下是一些食品广告法规案例:案例5:某食品企业在产品广告中夸大产品功效,声称其产品可以治疗某种疾病。
监管部门调查后发现,该企业的广告宣传存在虚假和误导性宣传,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伤害。
该企业被处以罚款,并被要求撤回虚假广告。
案例6:某食品企业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未经批准的药物广告语,违反了相关法规。
监管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罚款,并要求该企业立即停止使用违法广告语。
以上是一些食品法律法规案例的简要介绍。
这些案例表明,食品安全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非常关键,以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可靠性。
只有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才能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火锅店涉及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火锅作为一种深受人们喜爱的餐饮方式,在我国各地广泛流传。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火锅店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然而,火锅店在经营过程中也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如食品安全、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火锅店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一:食品安全事故(一)案情简介某火锅店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消费者甲、乙、丙等多人食物中毒。
经调查,火锅店使用的火锅底料和食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消费者向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投诉,要求火锅店赔偿损失。
(二)法律分析1.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消费者负责。
火锅店使用的火锅底料和食材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火锅店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
3. 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火锅店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消费者损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火锅店赔偿消费者甲、乙、丙等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三、案例二:劳动争议(一)案情简介某火锅店员工小王因工作不满,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火锅店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等。
经调查,火锅店确实存在拖欠小王工资、加班费的情况。
(二)法律分析1.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火锅店拖欠小王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小王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符合法律规定。
(三)判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判决火锅店支付小王拖欠的工资、加班费等。
食品安全法148条案例
食品安全法148条案例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们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问题,为了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安全法规。
其中,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了食品经营者在向消费者销售食品时应当履行的义务。
本文将围绕该条款,列举一些食品安全法148条的案例,以此来探讨食品安全法的实际应用和效果。
案例一:假冒伪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在2013年,我国某省爆发了一起假冒伪劣食品案件。
该案件中,一家小作坊使用了劣质原料和非法添加剂制作了大量的假冒伪劣食品。
这些食品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市场,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了巨大的风险,甚至导致了一些消费者生病。
根据食品安全法148条的规定,该小作坊在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时明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二:食品配方未经过审批在某市,有一家食品加工企业生产了一款名为“益骨奶”的产品。
但是,该企业在生产该产品时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配方中可能存在不合格的原料和添加剂。
一些消费者因长期食用该产品而引发身体不适。
根据食品安全法148条,食品经营者在生产和销售食品时必须依法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以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案例三:食品安全追溯制度不完善某市一家超市销售了一批被通报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
这批食品由于缺乏有效的追溯制度,无法追溯出销售渠道和供应商,给相关部门处理和追责带来了困难。
根据食品安全法148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确保食品质量可追溯,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案例四:未依法提供食品安全信息一季度,某地爆发了一起食物中毒事件,被确诊是由某品牌饮料引发的。
相关调查发现,该品牌饮料的生产企业未依法提供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消费者在购买和食用时并没有获得充分的风险提示。
根据食品安全法148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必须依法提供准确、明确、完整的食品安全信息,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
案例五:销售过期食品某市一家超市被发现销售了多批过期的食品。
这些过期食品被消费者购买并食用,引发了一系列相关问题。
幼儿园食物中事件的典型法律案例有哪些
幼儿园食物中事件的典型法律案例有哪些幼儿园是孩子们成长的重要场所,孩子们的饮食安全至关重要。
然而,不幸的是,幼儿园食物中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对孩子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伤害,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幼儿园食物中事件的法律案例。
案例一:食物中毒事件在具体地名的一家幼儿园,多名幼儿在午餐后出现了呕吐、腹泻、发热等症状。
经调查,发现是幼儿园食堂提供的食物受到了细菌污染。
这起事件引起了家长们的极大愤怒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相关部门迅速介入,对幼儿园进行了调查和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幼儿园作为食品提供者,有责任确保所提供的食物符合安全标准。
在这起案例中,幼儿园未能履行这一责任,导致了众多幼儿食物中毒,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幼儿园需要对中毒幼儿的医疗费用进行全额赔偿,包括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
其次,幼儿园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如果情节严重,相关责任人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食品质量问题在另一家幼儿园,家长发现幼儿园给孩子们提供的牛奶已经过期,面包也有发霉的迹象。
这一情况被曝光后,引发了家长们对幼儿园食品质量的担忧。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合格的商品和服务。
幼儿园作为服务提供者,向幼儿提供过期和变质的食品,侵犯了幼儿的合法权益。
家长们有权要求幼儿园退还食品费用,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同时,监管部门也会对幼儿园进行检查和处理,要求其加强食品质量管理,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案例三:食品添加剂超标有一家幼儿园为了让食物看起来更诱人,在制作糕点时使用了过量的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过量使用可能对幼儿的健康造成潜在危害。
在这种情况下,幼儿园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相关部门会对幼儿园进行检测和处罚,要求其整改,并对幼儿进行健康检查,以确保没有因食品添加剂超标而造成长期的健康影响。
案例四:食材采购违规某幼儿园在采购食材时,为了降低成本,选择了没有正规资质的供应商,采购了来源不明的食材。
关于近三年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律案例层出不穷。
本文将聚焦近三年的民商法领域,分析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一、案例一:网络购物纠纷案例背景:2019年,消费者李某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手机,收到商品后发现与商品描述不符,遂要求退货。
商家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退货。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七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
本案中,手机虽已拆封,但并未影响其正常使用,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
法院最终判决商家退还李某货款。
启示:电商平台应加强对商家的监管,确保商品质量,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案例二:股权转让纠纷案例背景:2018年,甲公司将其3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乙公司需在一年内支付股权转让款。
但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甲公司遂起诉乙公司。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股权转让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股权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
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
启示:股权转让过程中,双方应明确约定股权转让款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以保障各方权益。
三、案例三:劳动合同纠纷案例背景:2019年,员工张某因工作原因与公司发生纠纷,公司遂以张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张某不服,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劳动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本案中,公司未提前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且解除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仲裁委员会最终支持了张某的诉求,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启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案例四: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例背景:2017年,某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新型软件,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
食品卫生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我国制定了严格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本案例以某食品公司违法生产事件为例,分析食品卫生法律的相关规定及责任追究。
二、案情简介某食品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各类食品的生产和销售。
2018年,该公司因生产不合格食品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
经调查,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使用过期原料生产食品,如过期的面粉、油脂等;2.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如甜蜜素、味精等;3. 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生产过程控制,导致食品中存在有害物质;4. 未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四、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七)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八)以分装方式生产食品,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未按备案载明的范围生产食品;(九)以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欺骗消费者,或者以不合格的食品冒充合格食品;(十)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其他食品安全事故。
关于饮食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9年10月,李某在某市某餐饮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就餐时,食用了该公司提供的宫保鸡丁。
就餐后不久,李某感到腹部疼痛、恶心、呕吐等症状,疑似食物中毒。
经医院诊断,李某患有急性肠胃炎。
经过治疗,李某的病情得到缓解,但身体仍感不适。
为此,李某要求餐饮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1. 餐饮公司提供的宫保鸡丁是否含有致病微生物?2. 餐饮公司是否尽到了食品安全管理义务?3. 餐饮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审理过程:一、案件受理李某于2019年11月向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对餐饮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餐饮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抽取了宫保鸡丁样本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宫保鸡丁样本中存在大肠菌群超标的情况。
二、法院审理1. 食品安全鉴定法院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对宫保鸡丁样本进行食品安全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宫保鸡丁样本中存在致病微生物,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 食品安全管理义务法院审理查明,餐饮公司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品原料、加工过程、销售过程等进行严格管理。
然而,餐饮公司在此次事件中未能提供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也未对宫保鸡丁的原料来源、加工过程进行有效监控。
3. 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负有赔偿责任。
鉴于餐饮公司未能提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且宫保鸡丁样本中存在致病微生物,法院认定餐饮公司存在食品安全管理缺陷,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餐饮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食品安全责任纠纷案。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食品经营者必须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烤肉店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名为“烤天下”的烤肉店,自开业以来因其独特的口味和优质的服务在本地颇受欢迎。
然而,随着生意日益兴隆,一系列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
本案例将围绕烤肉店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几个典型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一:食品安全问题1. 事件概述近日,消费者李先生在“烤天下”用餐后,发现食用烤肉时口腔内出现异样,疑似食用了变质的食物。
李先生随即向店方提出投诉,要求赔偿损失。
店方则辩称,已尽到食品安全义务,此次事件为偶然情况。
2. 法律分析(1)食品安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对食品质量负责。
(2)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食品污染引起的纠纷,消费者可以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明。
(3)赔偿范围:《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因食品安全问题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3. 案例评析本案中,消费者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烤天下”用餐后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店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店方辩称已尽到食品安全义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说法。
因此,消费者胜诉的可能性较大。
三、案例二:劳动争议1. 事件概述“烤天下”员工张女士因工作原因与店方产生纠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店方则认为,张女士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2. 法律分析(1)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3. 案例评析本案中,若张女士与店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店方应支付经济补偿。
若店方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证明其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若店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吃到异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因食品中存在异物而引发的消费者权益受损事件屡见不鲜。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吃到异物”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消费者在遭遇此类问题时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情简介2022年6月,某消费者在一家知名餐厅就餐时,发现其购买的菜肴中竟混入了一块小石头。
消费者在拍照取证后,与餐厅工作人员进行了交涉。
餐厅方面表示,可能是厨师操作失误导致的,愿意为消费者提供一份免费的菜肴作为补偿。
然而,消费者认为这种补偿方式不足以弥补其遭受的精神损害,遂将餐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三、法律分析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在本案中,餐厅提供的食品存在异物,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2.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
餐厅提供的食品中混入异物,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3. 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餐厅提供的食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餐厅提供的食品中混入异物,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欺诈手段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法院判决餐厅赔偿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消费者在遭遇食品安全问题时,能够及时收集证据,依法维权,最终取得了胜利。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亮点:1. 消费者及时收集证据消费者在发现食品中存在异物后,及时拍照取证,为后续维权提供了有力证据。
关于食品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以某地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为例,分析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及处理过程。
二、案例概述2019年,某地发生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当地一家食品加工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不合格的原料和添加剂,导致生产的方便面产品中含有有害物质。
事故发生后,消费者食用该产品后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三、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旨在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
本案中,食品加工厂使用不合格原料和添加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旨在规范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本案中,食品加工厂生产的方便面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关于刑事犯罪的法律,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具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本案中,食品加工厂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四、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认定根据《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食品加工厂使用不合格原料和添加剂,生产出有害食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根据《刑法》的规定,食品加工厂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 法律责任承担(1)民事责任:食品加工厂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消费者因食用有害食品而遭受的损失。
(2)行政责任:食品加工厂应受到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3)刑事责任:食品加工厂的主要责任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受到相应的刑罚。
五、案例启示1. 严格执法,保障食品安全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漏洞。
相关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2. 完善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针对食品安全问题,我国应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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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准与法规课时作业12无证经营食品被处罚案例分析31996年9月24日福建省三明市卫生监督机构对群众举报的杨某无证从事糕饼加工案进行查处,到达现场时该加工户关闭大门、拒绝监督员进入。
相持一小45时多,直至请当地公安人员配合方进入现场。
经查实杨某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6事糕饼加工经营,在岗3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加工车间无防蝇设施,7水泥、煤等杂物置于糕饼加工间中,糕饼直接着地堆放等。
监督员对此制作了8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对现场进行了录相和拍照。
又以“卫生监督意见书”载明9扣押的生产工具等物品的规格和数量后,实施了扣押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该业主曾于1994、1995年分别在该市另两处无证加工糕饼,被查处1011后逃匿,使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送达,逃避了处罚。
加上从业人员多次以漫骂、12甩打物品、手舞面杖等多种形式阻挠检查,威胁执法人员。
为此,市卫生局经合议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二万五千元;(2)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1314农药污染青菜所致食物中毒处罚案例分析151999年4月12日下午2时许龙岩市大洋酒家内部职工食堂发生一起食物中16毒事件。
在共同进餐的17人当中,15人均发生不同程度的有机磷农药中毒的临17床症状,即:胆碱酯酶活性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经阿托品、解磷定等药物治疗18病人在3天内陆续康复出院,对剩余食物和未加工的青菜及病人的排泄物做农药残留量检验,结果从吃剩和未加工的青菜中检出均为阳性(农药速测卡定性法)。
1920根据流行病学调查资料,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验结果表明确系一起由有机磷农21药污染青菜(油菜)所致的食物中毒事件。
根据《食品卫生法》、《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律程序,2223通知该酒店法人代表告知其违法事实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2天、罚款5000元。
2425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例分析262001年中秋节期间,安阳市某超市在其门口贴出告示,廉价销售过期的食27品。
被安阳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发现后,立即对超市所有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28进行了现场查封。
后经立案调查取证,对该超市送达了“销毁超过保质期限的29食品,公告收回已售出的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罚款一万元的卫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卫生监督机构认为,经查实,该超市大量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3031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九项规定,依照该法第四十二条32规定,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无食品标识处罚案例分析33342000年7月5日奉化市某镇食品卫生监督员在该镇菜场监督检查中发现35某摊主无健康证经营酱菜,并查见摊位上销售的36瓶腐乳无标明厂名、厂址、36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标识。
卫生执法人员对上述事实制作了卫生监督笔录37并发出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改正。
摊主以菜场内有同样情况的并非他一家38为由拒绝在卫生监督笔录上签字并谩骂执法人员,还发动周围不明真相的群众阻挠执法,最后由见证执法过程的菜场管理人员签名并注明情况。
7月6日经合3940议后向其送达了卫生行政处罚告知书。
在规定的期限内摊主未向卫生执法部门41陈述和申辩,也未进行健康体检。
食品卫生监督人员于7月11日以留置送达的42方式向摊主送达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责令3天内改正及罚款人民币120043元的处罚。
44摊主作为食品经营人员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同时,又出售未标明厂名、厂45址、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46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依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47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
原告未提起上诉,也未自动履行处罚决定。
最后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849而结案5051销售食品不索证引起的处罚案例分1998年10月7日,浙江省永嘉县卫生局接到举报电话本县沙头镇ll家鞋5253厂职工发生食物中毒。
县卫生局立即组织食品卫生监督员赶赴现场,展开调查。
54通过现场调查、流行病学分析、采样化验等。
查明浙江省永嘉县城关镇副食品店叶某于1998年10月1日、3日分别销售瑞安市东风食品厂生产的批号为5556981001、981003的“金龙牌”饼干1 886箱X 2kg给沙头镇11家鞋厂,销售额57为20773元整。
11家鞋厂将“金龙牌”饼干作为中秋节礼物分发给职工,职工食用后陆续出现腹痛、腹泻、恶心等食物中毒症状,停止使用后症状很快消失。
5859经浙江省卫生防疫站检验,该饼干是使用非食用喷涂油生产。
经3名卫生医师60根据个案调查和流行病学分析,确定中毒人数636人。
在调查过程中,县卫生61局在包装箱内发现产品合格证纸条。
上面标有生产日期、标准代号、保存期、62厂址及卫生许可证号码等内容。
县卫生局认为该产品合格证纸条不能代表该批63饼干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便以书面形式向叶某索取该批饼干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一直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叶某未能提供。
6465针对叶某没有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销售使用非食用喷涂油生产的饼66干,造成636人食物中毒的事实。
县卫生局于1998年11月27日给叶某送达卫67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经叶某申请,于1998年12月11日举行了听证。
在68充分听取了叶某申辩意见后,县卫生局于1998年12月28日以叶某违反了《食69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第九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70条之规定,以永卫食监罚字(98)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以下行政处罚71决定。
(1)责令停止经营导致食物中毒的饼干。
(2)销毁导致食物中毒饼干93872箱X 2kg(其中回收858箱X2kg,店内控制80箱X2kg)。
(3)没收违法所得20 73373元整。
(4)罚款20 773元整。
74采用未经检验的原材料引起的案例分析752001年9月3日,央视《新闻30分》披露南京冠生园用“旧馅”做月饼。
764日,卫生部紧急通知严查月饼市场,事件殃及各地“冠生园”9月5日,南京77冠生园老板接受采访时说“用旧馅”是普遍现象,此语一出全国月饼市场跌入78冰点。
有调查显示,50%的消费者表示对月饼质量不放心。
6日,上海冠生园发79表声明:称与南京冠生园无任何关系,自己产品一贯合格。
百家月饼厂商在成80都承诺质量,月饼厂家在全国掀起“月饼保卫战”。
从9月8日起,媒体上由揭露用“旧馅”的报道转为提醒消费者注意选购品牌。
月饼厂家集体挽救市场:8182“县长站柜台”、“开膛卖月饼”、“参观生产线”、“重奖举报者”等报道83纷纷见诸报端。
84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五条的相关规定85一. 第八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86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8788(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89行检验;(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9091(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92(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9394(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95(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96工作。
97(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98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99(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100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101(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02(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103104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105(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106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107使用碱性橙染料浸染小黄鱼案例分析1082002年3月8日,台州市卫生局在椒江工人路某企业查处了一起化工染料碱性橙作为着色剂加入水溶液中浸染小黄鱼,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109110碱性橙俗称“黄脂粉”棺材漆是化工染料,含有苯胺成分,有毒性,111长期摄入可引起致癌作用。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八项之规定,2002年3月21日台州市卫生局给予: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2、立即112113公告收回已售出的染色小黄鱼,销毁2850公斤加碱性橙小黄鱼;3、予以罚款114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从该案的适用条款来看构成了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八项、第二十115116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直接裁量罚来看本案作出的处罚额117度已到顶额,从裁量上看是比较严厉的,如仔细分析本案是否构成违反《食品118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情节“……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渗入有毒、119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0食品标签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组织对河南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的121122粽子产品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查,共抽检了27家企业90批次产品。
经检验,产123品实物质量标准符合率为100%,较去年同期提高了4个百分点。
抽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有6批次产品标签标注不规范,主要是未标注124125食品的产地。
依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与126《食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102号令),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127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28已责令有关省辖市质监局依法进行后处理工作,督促并帮扶企业限期整改到位。
129下一步,将对其实施跟踪检查。
130131饮用矿泉水132133近期,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相关质检机构对本市生产领域的瓶(桶)134装饮用水产品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查,共计抽查产品82批次,实物质量不合格1 135批次。
136本次抽查依据GB 8537-2008 《饮用天然矿泉水》、GB 17324-2003 《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和GB 19298-2003 《瓶(桶)装饮用水137138卫生标准》等相关标准要求,对瓶(桶)装饮用水的下列项目进行了检验:电导率、高锰酸钾消耗量、铅、总砷、铜、亚硝酸盐、四氯化碳、三氯甲烷、游139140离氯、氰化物、挥发性酚(以苯酚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141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
142经检验,标称乐百氏(广东)饮用水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生产的一143批次乐百氏饮用天然矿泉水(规格型号:18.9升生产日期:2012/01/15),144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