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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著作权法》中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著作权法》中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著作权法》中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摘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兴起于十八世纪,随着该制度的不断发展,其保护的作品范围由原来的音乐作品逐渐扩大到文字作品、电影作品、美术作品和著作权中的邻接权等范畴。

伴随着作品传播技术的发展,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社会作用越来越重要。

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发展上还很不均衡,尽管该制度受到了各国政府的重视,但很多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仍然处于发展阶段,还有很多具体制度需要完善。

本文通过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现状的分析,指出当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的缺点与不足,结合实际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希望能够以此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促进我国文化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现代著作权领域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一种积极型管理,管理的对象是机械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和网络传播权等“小权利”。

2001年,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增加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定,自此,我国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上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

但是,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在制度的创设上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瑕疵,因此,我们还需要继续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以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应有的功能。

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含义及现状(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含义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指某类作品的著作权人集体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该法人受全体著作权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向作品使用者颁发使用许可,收取使用费并分配给著作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的一种著作权管理制度。

(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问题1.政府管制严格,各地集体管理组织发展缓慢在我国,集体管理组织起步较晚,且缺乏市场服务机制。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中国大陆目前唯一的集体管理组织,尽管已成立了较长时间,但发展仍然步履蹒跚。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构与完善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构与完善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构与完善一、著作权集体管理之概念、内容与性质1.相关概念。

1.1著作权集体管理之概念。

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就目前各国法律规定和我国学界理论,尚未形成通说。

通常的模糊说法是“一个机构代表版权人管理版权,收集并分配许可费之类的活动。

”我国学界对此有不同的理解。

例如,学者屈景明先生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简要地讲,就是在一定独立的行政、司法领域(一般是一个国家)”,某一类著作权人的全部(理论上讲),自愿集合在一起,建立一个会员制组织,会员将个人享有的著作权以有限转让或信托的方式转让给这一组织。

该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受让人的著作权:向使用者发放许可,并收取费用。

尔后,根据著作权使用情况,将收取的使用费分配给相应的权利人。

人们将这样一种著作保护机制称之为著作权集体管理。

”再如,吴汉东教授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行使著作权、邻接权的制度。

而刘春田教授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将自己作品的有关著作权交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的一种制度。

我国在2004年通过并颁布施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通过以上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不同阐述,我们不难发现,它们都是基于著作权人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信托关系而下定义。

因此,本人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著作权人为保护自身的著作权益而将自己的著作权相关权利授权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以最大限度地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

1.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概念。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论我国《著作权法》中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著作权法》中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著作权法》中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作者:王辉张艳丽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作者简介:王辉(1979-)男,汉,辽宁辽阳人,硕士研究生,沈阳工业大学辽阳校区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张艳丽(1980-)女,汉,辽宁辽阳人,硕士研究生,沈阳工业大学辽阳校区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摘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兴起于十八世纪,随着该制度的不断发展,其保护的作品范围由原来的音乐作品逐渐扩大到文字作品、电影作品、美术作品和著作权中的邻接权等范畴。

伴随着作品传播技术的发展,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社会作用越来越重要。

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发展上还很不均衡,尽管该制度受到了各国政府的重视,但很多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仍然处于发展阶段,还有很多具体制度需要完善。

本文通过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现状的分析,指出当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的缺点与不足,结合实际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希望能够以此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促进我国文化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现代著作权领域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一种积极型管理,管理的对象是机械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和网络传播权等“小权利”。

2001年,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增加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定,自此,我国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上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

但是,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在制度的创设上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瑕疵,因此,我们还需要继续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以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应有的功能。

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含义及现状(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含义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指某类作品的著作权人集体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该法人受全体著作权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向作品使用者颁发使用许可,收取使用费并分配给著作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的一种著作权管理制度。

浅议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散。
致 岩浆之 间的搅动但 由于 时间较短 , 导致 岩浆 之间无法充分 地
进行物质交换 , 从而产生 MM E包体 。 ( 3 ) 在岩浆上 升就位过程 中 , 由于粘度不 同, 岩浆 的流动 可
( 1 ) 镁铁质岩浆和长英质岩浆的机械交换包括岩浆团和晶 体的交换。 小 的镁铁质岩浆团进入长英质岩浆中后 , 迅速失热 、
固结 , 形成镁铁质包体。 ( 2 ) 镁铁质岩浆和长英质岩浆 的化学扩散发生在热平衡之 后。 这是因为化学扩散发生化学扩散 比热扩散的速率要小几个 数量级。化 学扩散会造成包体和寄 主岩之间化学平衡 。 在物质交换过程 中, 这两种交换方式是共 同进行的。机械
以导致 MME在花 岗岩岩体中的局部 富集 ,或形成 多成 因包 体 群, 与捕掳体 、 同源包体 、 残 留体及钾 长石 等伴 生。在岩浆停 止
( 二) 形成位置 由于岩浆在岩浆房 、 岩浆通道等 的任何一个层位均可进行
混合 , 所 以 MME包体 的也可以在多个层位产生。
( 1 ) 在岩浆房 中, 包体的形成主要受控 于岩浆 比例 的不 同。
[ 2 ] K o y a g u c h i ,T. ,1 9 8 5 .Ma g ma m i x i n g i n a c o n d u i t . J VOL C ANOL
G Eo TH ERd V l R ES 2 5 .3 6 5 -3 6 9.
学特征 等因素, 主要 受控 于镁铁质岩浆和长英质岩浆的粘度 。
其 中热交换 主要 与包体 的大 小 、 温度 有关 ; 物质交换 与包体 的
成分 、 含水量 、 温度 、 粘度 、 结晶度 、 大小 和相应 的流变学特征 等
因素均有关系 , 主要受控 于包体残余岩浆 和寄 主岩岩浆之 间的

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作者:林静欣许国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6期摘要: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一套可以调和著作权人与著作使用人之使用、费用收取与著作管理的制度,在许多西方国家也一直适切担任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角色,然2006年发生卡拉OK 版权问题,著作权集体管理在中国就成为一个令人又爱又恨的制度,其中最令人诟病的莫过于其垄断著作权集体馆管理市场。

本文旨在讨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性质产生的原因,并改善垄断性的方法,从法制度到执行面,希望进行全面性的调整,降低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性,能够改变大众对于集体管理组织的印象,重获著作权人与使用人对于集体管理组织的信任与使用。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市场垄断作者简介:林静欣,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环球科技大学通识教育中心,研究方向:民商经济法;许国勇,海巡署北部地区巡防局。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038-02自从2006年发生的卡拉OK版权问题发生以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集管制度)就令人又爱又恨,这制度在西方国家运作得很顺畅,在中国却无法完全发挥功能,一则源自于西方国家人民对于著作权有良好的社会基础,然而在中国,这种无体财产权意识却尚未完全建立,故著作权集管制度的推广也面临困难;二来集管制度推行时间尚短,著作量无法满足大量、广泛的授权需求。

除此之外,最严重的问题莫过于市场垄断问题。

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下简称集管组织)多由政府机构和原本的协会共同发起,如此的结构多具官方性质,也容易导许多问题,其中最严重的可以算是垄断性。

一、著作权集管组织的垄断性世界各国著作权集管制度功能大同小异,只是不同国家的社会、经济、法律状况,发展出不同的经营模式,有的国家采用竞争型,将集管组织视为普通的私人组织,依据市场的自由竞争,美国就是典型;有的则采用垄断型模式,从制度上根本限制集管组织的设立,以维持其在市场上的优势地位豍,如意大利、西班牙等。

浅析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浅析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理论前沿zhigong falv tiandi-255-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5 期浅析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许 丹(211800 南京工业大学 江苏 南京)摘 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一种关于权利信托的制度,它指的是著作权人将原本应当属于自己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权利通过自主授权或者法定授权的方式交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这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替代他行使著作权,同时帮他进行一系列维权活动。

在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政府主导之下构建的一种全新的自上而下的法律制度,而且它还担负着向民众传播版权文化、普及有关版权法律法规的责任。

因此,研究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权利信托;有效监督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概述(一)西方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的起源世界上的集体管理组织起源于法国。

在1777年,法国著名的戏剧家博马舍创立了法国戏剧作家和作曲家协会(SACD),这个协会可以看作是法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前身。

然而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1851年在法国成立的一个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1847年,来自法国的一位著名作曲家比才正坐在法国巴黎爱丽舍田园大街的一家咖啡厅里喝着咖啡,他听到咖啡厅里正在播放的背景音乐就是自己的音乐作品。

在他看来,咖啡厅利用自己的音乐作品创造氛围,从而获得更多的商业利润,这一做法和自己在咖啡厅里面点咖啡要付钱是一样的道理。

既然咖啡厅没有向自己付费,那么自己也没必要付咖啡钱,于是他拒绝付款并且向法院起诉了这个咖啡厅。

法院最终判决咖啡厅败诉,咖啡厅需要向比才支付使用其音乐的相关费用。

这个诉讼引起了当时法国音乐家们的普遍重视,后来在比才和其他一些音乐家的倡导下,法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国音乐著作权协会(SACEM)。

到了20世纪30年代,欧洲大陆各主要国家基本上都已经有了这样的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到了1926年,来自于18个国家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联合成立了国际作词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

浅议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摘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旨在通过权利集中管理的方式提高作品利用率,保护著作权人利益。

随着作品使用方式的发展和著作权人权利意识的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在现代社会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本文在首先介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内涵与意义,叙述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发展现状及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法;集体管理1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内涵和意义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指著作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的制度。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对权利人的权利实现和保护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协调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

在现实情况中,作品使用者可能在想要使用作品时因为种种原因无法联系权利人并征求其同意而放弃使用作品,影响作品的传播和使用率;也有可能使用者未经许可使用权利人作品且不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因不便主张权利或者维权困难而受到损失。

集体管理在这种矛盾冲突下应运而生,在保证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满足公众对知识产品的需求,促进文化知识的传播。

(2)保证著作权人权利的实现。

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只有在权利人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而著作权人往往没有时间精力就单独一个侵权行为追究责任和主张权利,以个人为单位主张权利也比较困难。

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代表著作权人就作品使用问题与使用者谈判、签约、追索使用费等,既能确保著作权人的利益,又能节约时间和资源,使著作权人全身心投入创作。

(3)减少和避免纠纷的发生。

集体管理制度通过集体管理为使用者与著作权人之间搭建了桥梁,使得使用作品和支付费用有了便捷的通道,可以减少和避免因此而发生的纠纷。

2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现状近些年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获得了较快发展,但由于制度产生是移植而来,起步晚、基础差,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薄弱,集体管理组织自身运作和管理存在很多问题,在传统问题还有待解决的同时,修改草案关于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引发了巨大的争论,还面临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快速发展带来的诸多挑战。

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作者:段腾飞贾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5期摘要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保护的限制,与其他限制方式相比,合理使用是最直接、与公众利益联系最密切的著作权限制方式。

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和网络技术的成熟,合理使用传统的法律规则受到了冲击,应通过立法完善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

关键词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原则合理使用标准作者简介:段腾飞,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11级民商法学研究生;贾栋,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31-02一、合理使用制度概述(一)合理使用的概念与法理依据1.合理使用的概念合理使用区分著作权侵权行为与合法行为,它是一个充满公平正义的理性规则。

对于适用合理使用的行为,著作权法将给予保护。

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

因此,合理使用是一种合法的事实行为。

2.合理使用制度的法理依据(1)合理使用体现了公平价值和效率价值。

合理使用的两个重要价值是公平与效率。

公平与效率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合理使用在著作权保护领域恰当地处理了二者的关系。

作品创作离不开对已有作品的借鉴和利用,既然作者在创作时需要吸收他人的成果,便也不应该阻止他人在创作时对自己作品的合理利用,合理使用体现了公平价值;合理使用对各方都有利,著作权人依然享有充分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社会公众也能无偿利用作品,避免每一次对作品的利用都要征得作者的许可,降低交易成本,于是产生信息资源分配的最优效益,体现了效率价值。

(2)合理使用是著作权垄断与共享的平衡。

合理使用的精髓是利益平衡。

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垄断与社会公众希望共享作品二者之间产生了矛盾,一方面,著作权人希望自己的著作权能得到充分、绝对的保护,得到自己创作的投入和回报;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则希望能更多地合理使用现有的作品,满足个人学习需要、创作作品需要或促进文化繁荣的需要。

对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几点认识——从制度到组织的检视与完善

对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几点认识——从制度到组织的检视与完善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 e An o it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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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 . ) 02
对 目前 裁 国 暑作 权 冀体 管理 灼 最认 识
从 制 度 到 组 织 的检 视 与 完善
刘 大 勇
摘 要 著 作权 集体 管理 是适 应 时代发 展 需要 而产 生 的一 种特 殊 的著 作 权保 护 的组 织形 式 。本 文从 近来 引起 广 泛 关注 的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组 织 的 具 体运 作 上 , 比如 说 如 何 收 费 、 费标 准 的确 定 收
等等 。 际上 , 些表面问题下掩盖着 目前我 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实 这
设 计 上 的 缺 陷 , 才 是 前述 辩 论 双 方 对 立 的 深 刻 根 源 。 么 我 国现 时 这 那 代 需 要 一 个 什 么样 的 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的 制 度 和 组 织 哪 ?下 面 让 我 们 对 我 国现 阶 段 的 著 作权 集 体 管 理 问题 进 行 一 番 重 新 审 视 吧 ! 二 、 国著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的 现 状 我
有 比 较 详尽 的表 述 , 不得 不 说 是 我 国 著 作 权 法 的一 大 缺 憾 。 于 我 这 至 国 20 0 4年 颁 布 实 施 的 《 作 权 集 体 管 理 条 例 》 其 内容 不 但 具 有 浓 厚 著 ,
同的版面刊登了《 就是要对“ 模糊收费” 问个 明白——答音著协总干事 曲景 明问》 具体针对 音著协收费的透明度 问题提 出了质疑 。 , 紧随其 后, 音著协在其 网站上帖 出了曲景明先生的又 一篇文章, 目是《 题 北京 晚报 , 让我悄悄 的告诉 你》 作为明确回应。 。 这两次辩论在媒体 的积极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案情:东方歌舞团在1999年8月2日、3日主办的《东方之花》歌舞晚会的演出中,使用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管理的曲作家张丕基的作品《乡恋》,侵犯了作者的获得报酬权,故该协会起诉要求东方歌舞团支付著作权使用费2510元。

东方歌舞团辩称其无法知道音著协依何收取费用,也不知道哪些作品为音著协管理的作品,音著协未向东方歌舞团出示过委托信托合同。

而且东方歌舞团不是《东方之花》晚会的组织者,故不同意音著协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3月12日,张丕基与音著协签订音乐著作权合同。

合同约定:张丕基同意将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授权音著协以信托钓方式管理;张丕基保证享有授权音著协管理的权利;音著协对张丕基权利的管理,指同音乐作品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按音乐作品使用情况向张丕基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以音著协的名义进行;张丕基应将授权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向音著协登记,并为此填写由音著协提供的作品登记表;音著协为有效管理张丕基授予的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有效期为3年,至期满前60天张丕基未提出书面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3年,之后亦照此办理;合同中所称的音乐作品指张丕基现有和今后将有的作品;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诉讼中,张丕基出具证明,认可与音著协签订的合同续展至今。

张丕基虽未就《乡恋》向音著协填写“作品登记表”,但双方合同约定张丕基现有和今后将有的作品均授权音著协进行管理,该音乐作品在张丕基授权音著协管理的范围之内,对此,张丕基与音著协并无异议。

1999年3月16日,文化部下达了文艺函11999]510号《文艺部关于举办“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中直院团评比展演”通知》。

1999年8月2、3日,东方歌舞团为参加文化部举办的评比展演活动,在世纪剧场承办《东方之花》晚会,东方歌舞团共获取两场晚会票房收入119,733.33元。

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可 以不经 理 使用 体 现 了公平 价 值 ; 合 理使 用对 各方 都 有利 , 著 作权 人 依然 使用者 在通 过正 常途径 无法 获取必要程 序 中与兼容 性信息 有关 的 享 有充 分 的著作 人 身权和 著作财 产权 , 社会 公众 也能无 偿利 用作 该程序 著作 权人许 可 ,
f a i r a b r i d g m e n t ” ( 合理 节 略) 的概 念 , 这 是合 理使 是 利益 平 衡 。著 作权 人 对作 品 的垄 断与 社会 公众 希 望共 享作 品 法实 践 中创立 了“ 1 8 0 3 年, 英 国法 官在判 决中首 次使用“ U s e d f a i r l y ” 二 者之 间产 生 了矛 盾 , 一方 面 , 著 作权人 希 望 自己的著作 权 能得 用概念 的发 端 。 从此 , 合理 使用被 作 为一个 法律 概念 确定 下来 。 1 9 1 1 到 充分 、 绝对 的保 护 , 得 到 自己创 作 的投 入和 回报 ; 另 一方 面 , 社 这一概 念 , 并 且在 1 9 5 6年和 会 公众 则 希望 能 更 多地 合理 使用 现有 的 作 品,满 足 个人 学 习需 年法令 以成 文 法 的形式确 立 了合理 使用 制度 , 9 8 8年 的著作权 法 中都 继承 了这 一规 定 。 英 国著作权 法肯 定 了 要、 创 作作 品 需要 或促 进文 化繁 荣 的需 要 。 合理 使用 通过 限制 著 1
判断一种使用是否应当适用合理使用应当满足合理人们在网络上宣泄感情的工具这些文章和片段具有独创性符性原则的要求从该使用的目的和客观影响分析其是否符合合理合作品的标准时该文章和片段的作者就享有著作权博客和微使用的精神是否合乎情理是否符合著作权法保护公共利益博具有开放性作品一经发表应当允许其他人阅读和评论属于的只有满足合理性原则的使用方式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

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摘要】随着科学技术地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作品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从时间、空间上来说,单靠著作权权利人的力量很难从各个方面保护自己的利益,这就需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介入。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交易成本理论上来看有其合理性,但是由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数量少、起步晚,内部制度不够完善,加之群众对著作权保护意识不强,该制度没有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效用,笔者认为针对此种情况有必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进行必要的改进以适应形势的发展。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缺陷;改进建议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初步分析根据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指著作权人将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授权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例如:与使用者订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代权利人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将使用费用转交于权利人;代表权利人进行与著作权有关的诉讼。

换言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指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把自己享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授权给依法成立的组织以该组织的名义行使这些权利的著作权制度。

[1]随着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人们的权利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相应的著作权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其存在也有其合理性。

从交易成本理论来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经基础是科斯定理。

所谓“科斯定理”是指都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即当拥有完全的信息、零成本、不存在讨价还价成本时,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之间没有差额,是相等的。

当今社会处于多元化发展之下,利用别人的作品已经成为不可避免的事。

科技的迅速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等高科技的广泛应用,大大降低了作品流通的交易成本,但著作权人与使用人之间的交易成本却变得非常高。

从时间、空间上来看著作权人对侵害其著作权的行为进行全面监控是不可能的,著作权人对于此时此刻自己的作品正在何时或何地被何人使用也不可能完全掌控,更不可能与使用其作品的人一一签订授权合同,同时此项成本之巨也不是每个著作权人能够承担的。

浅谈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完善著作权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始终伴随着表达与传播技术的变革,从书商版权、印刷著作权、电子著作权直到现在的数字(网络)著作权。

几乎每一次涉及到著作权的新技术出现,都使原有的利益平衡被打破,最终促使著作权法做出相应调整。

尤其自现代以来,这种调整变得更为频繁与激烈,一方面表现为立法上著作权法的不断修改,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的利益保护不断被加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出现就正是如此。

不难发现对著作权法的变革始终保持了“权利强保护”的单向措施:一旦出现的新技术,危及到权利人的既得利益,就要加强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

就目前的情况看,这一模式已经导致了产业内部的严重冲突,既得权利者采取遏制创新手段,保护其固有的商业模式,增加了庞大的法律和社会成本,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新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

从我国互联网产业与著作权十多年来博弈发展,到网络市场化背景下著作权法律制度面临的文化产业转型的尝试,都已充分反映出互联网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问题和与之相关的制度困境已经成为了制约我国互联网产业持续发展的“阿喀琉斯之踵”,我国著作权制度体系亟待尽快完善,并应当在未来修订法律的时候予以体现。

接下来,我从著作权客体制度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两方面提出一些浅显的构想1.完善我国现行著作权客体制度的构想所谓著作权的客体,即著作权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这个对象就是作品。

所谓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

本文所探讨的著作权客体制度也就是指有关于作品的法律规定。

1.1.对于作品定义本身不足的完善一方面,我们在对作品进行定义时,应删除掉有悖于国际公约对作品的附加限制,即删除“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表述;另一方面,在对于作品范围的表述时,应以示例性列举取代现有的穷尽性列举,强调任何方式或方法表现出来的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成果都可以纳入作品范畴。

浅析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浅析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浅析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完善论文摘要作品权利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不能满足维权的需要,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作为权利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手段登上历史舞台,并成为了衡量一个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

本文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定义谈起,通过研究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现状,发现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最后针对缺陷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述著作权人管理组织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上,2005年3月实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所给的定义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管理组织得到权利人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集中行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其中包括与使用者订立有关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相关费用、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等等,这是从行为的具体方面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理解。

笔者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指著作权人因自己行使权利不方便或者很难实现自身权益时,便将权利转让给集体管理组织,该组织以自己的名字代为行使著作权人的权利,与使用者订立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用,最后将所得收益过渡给真正的著作权人的一种制度。

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现状分析(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立法虽然起步较晚,但在借鉴他国经验和自己探索的基础上,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还是取得了可喜的发展。

1991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做了初步的规定,同时也确立了集体管理组织的合法地位。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发出的《关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音乐著作权人之间几个法律问题的复函》使得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认可。

最后,我国在2005年3月1日正式实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该条例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组织在机构设立、管理活动、管理原则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并详细地规定了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机制,从而有效的限制了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垄断地位出现损害著作权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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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内容提要]本文从著作权集体管理本身的产生原因出发,论述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所谓的授权不应该仅局限在信托方面,还应当包括代理。

同时文章以我国的现实国情为基础结合国际上一些有益的经验,论证了我国不宜按作品种类设立多个单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应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综合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议该组织本着“兜底管理”的原则,量力而行,统筹整合以音乐著作权为重点的,包括文字、摄影、美术作品和电影等在内的各种著作权财产权利,确定其应管理的权利范围,并可依照不同作品的种类确定不同的使用费率,借鉴改造德国“总合同”的做法,进行统一收费和分配,逐步完善。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性质、集体管理模式、集体管理范围、集体管理方法著作权集体管理问题可以说是我国著作权法的研究和实务中的一个瓶颈问题。

自1992年我国第一家集体管理机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以来,著作权集体管理问题即深受关注,但1990年的《著作权法》对此并无规定,1991年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7条、第49条和第54条也只是零星提及。

2001年的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增设第8条,确立了集体管理组织的非营利性和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但该条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并不明确,本质上它更是一条空白性授权条款,至于今后国务院根据本条究竟如何进一步完善则是需要我们认真考虑的。

笔者拟就以下几个问题,不揣浅陋,略陈管见。

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性质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目前在国际上还没有一个被一致认可的定义,在我国,检索绝大多数文献,盖而言之,比较一致的意见是,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在性质上属于具有公益性的信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律地位上则是具有一定垄断性的在自愿许可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民间机构或者半官方机构。

[①] 现在,通行的教材也基本持相同观点。

[②] 但是,2001年《信托法》颁布之前,作为英美法概念的信托在深具大陆法传统的我国,其自身性质如何界定也是尚未厘清的,这给对著作权集体管理认识无疑也带来相当的困难。

目前虽然在法律条文的依据上有新订的《著作权法》第8条、《信托法》第60条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等,然而笔者觉得,运用信托制度能否完全解决著作权人和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有疑问的。

英美法将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一分为二,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

但信托对大陆法而言,却是个异数,难以从物权或债权理论加以合理解释。

于是,学者们干脆回避传统大陆法权利体系的框架,认为它是一种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权内部各种权利形式和各种权利形式内部各种权能不断转换运动的形态,或者以民法特别法的视角分析其法律关系,认为它是独立于传统民法财产权利体系之外的第三种权利形态,但不管如何,都毫不例外地强调了作为信托财产最主要特征的财产独立性问题。

[③] 我国《信托法》也分别在第15条规定了信托财产与信托人未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在第16条规定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

假如著作权集体管理完全采用信托方式就意味着:被管理的著作权就是信托财产,而信托财产是要与信托人(著作权人)相分离而独立的,其结果无疑就是著作权人一旦设立信托其除了被动的收益权之外,他不再对原属于其所有的的著作权有任何其他积极的主动支配权利。

但是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态度是:凡是可能,都应尽量采用集体管理制度而不采用非自愿许可制度,但将集体管理扩大到没有重大实际困难和经济损失就可以由个人管理的权利,则是不可取的。

[④] 所以,我们如果完全采用信托方式则显然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尽可能地鼓励个人行使著作权的原则和捍卫著作权绝对性的立场相违背。

不仅如此,在实践操作和法理上也有一些问题,例如,著作权人虽然将其某项著作权交集体管理机构管理,一般情况下,从此其权利行使均由集体组织进行,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有著作权使用人撇开集体组织欲与著作权人直接就使用著作权进行协议是否被允许?虽然多数人可能会持否定态度,但笔者认为,除非著作权人在授权集体组织时已经明确规定严格按信托要求进行外,这种情况应该被允许,因为从集体管理组织产生原因来看,法理上其管理的著作权范围只能是著作权人自己不能管或不愿管的其他部分,也即“兜底管理”的部分,这也涉及到后文将要论述到的总合同和纲要合同之间的关系问题。

其实,所谓“授权”一词本身就含义模糊,它可以包含信托但不一定限于信托。

各国立法例上,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信托性质的也只有日本以前的《著作权中介业务法》第1条第2款“为一定目的,接受著作权的移转,替他人管理著作物的行为。

”但2001年该法废止,被《著作权与邻接权管理事务法》代替,后者第2条规定了两类“管理委托契约”:一是“信托契约”,委托者将著作权转移给受托者,后者受委托对前者的作品的使用进行授权,或以其他方式管理相关的著作权;二是“委任契约”,委托者通过这样的契约授权委托受托者作为代办或代理人对其作品的使用进行授权,并相应地管理著作权。

这种立法模式显得比较灵活务实,很值得我们借鉴。

为既充分保障著作权人的自由行使其权利,又有效发挥集体管理的作用,笔者认为,我国今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行政立法就其性质方面应当考虑以下两点则比较妥善周全:一是《著作权》第8条的所谓“授权”既包括信托授权,也包括代理授权,如在代理授权,集体组织仍可以自己名义对第三人主张权利或诉讼和仲裁,这在我国现行合同法中也有据可依(第123条和402条);二是在信托授权中,管理组织可按管理规定不仅得以自己名义,更以自己独立的意思,对第三人发放一揽子许可证,统一监管作品使用并收取报酬,必要时采取诉讼仲裁等措施保护所管理之作品不受侵权,但是就某一个别作品的特别使用以及著作权转让(而非许可),则应本着“兜底管理”的原则,非经权利人特别授权,不得僭越处分。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单一性或综合性模式问题理论上凡著作权都有被纳入集体管理的可能,如果都按照不同的作品种类分别设立集体管理组织,甚至同一种类的作品又按照其不同的权利设立更细的集体组织,这样表面上好象各司其职,实际上常常会引起一些混乱。

虽然采用何种体制,要根据各国当地情况而定,这两种制度都能证明同样有效,但当存在多家协会时,每一特定类别的著作权都只能由一家单一机构管理。

其根本关键是必须统一著作权的管理方式,使其一方面与复杂多样的国际关系以及关于非确定作品目录的合同相容,另一方面,与对基本上为个人权利的著作权的尊重相容。

[⑤] 在国际上,有许多国家采用多种协会体制,如德国截止1998年有11家集体管理组织,同是有关音乐的有音乐作品表演权、复制权集体管理协会和音乐版本管理协会,涉及影视作品的协会有4家,其他如法国、英国、瑞士、西班牙、阿根廷、智利、墨西哥等也都采用多种协会体制,也有其他国家如比利时、以色列、意大利、乌拉圭、委内瑞拉等采用一个中央协会担负不同类作品的各种权利的集体管理。

我国早在1992年即成立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1998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成立后,国家版权局又多次指示并帮助组建文字、摄影、美术作品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从目前的趋势看,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是采用多种协会体制的。

在我国,单从作品种类的角度看,似乎每一特定类别的著作权都只能由一家单一机构管理,如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等各个协会都分别被赋予相对独立的垄断地位,但按笔者的理解,这种仅仅是某一协会对某一类作品的垄断模式,在我们这样一个知识产权发展历史较短,国民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的发展中国家并不理想。

理由是:首先,建立众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在设立和管理成本上显然过于巨大;其次,在对外的关系上,分散的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威性和效率难以得到有效体现,这一点将非常重要,我们知道即使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健全和法制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著作权人实现其利益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比如德国音乐表演者和机械复制权联合会(GEMA ),每年总收入超过10亿马克,但一半以上不是通过正常运作收取,而是通过法律诉讼从使用者手里获得的。

[⑥] 可见我们没有理由过于盲目乐观,只有集中力量,在作品传播技术发达而数量众多的传播媒介团体和使用者面前,建立全国统一的综合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才能在与使用者谈判或诉讼方面将比分散的多种协会更具有权威优势和代表性,同时在影响行政当局制定著作权保护政策上也无疑会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第三,在对内的关系上,分散的不同协会常不免难以整合不同类作品权利间的关系,这容易导致问题的滋生,因为许多情况下,作品并不是机械的相互独立的概念,比如一首诗歌被谱上曲子,究竟是文字作品还是音乐作品?又比如戏剧作品和剧本是什么关系?理论上至今仍有讨论的余地。

这些在管理上仅管可能通过技术措施协调解决,但毕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前述强调的所谓垄断与其说某一分散的单一协会对某一类作品的垄断恐怕不如一个综合的著作权管理组织对所有不同作品众多的的权利垄断更有效。

综上,笔者的意见是,统筹全体,改造音乐著作权协会、文字作品协会等,使其成为一个以音乐著作权为主要业务的统一的综合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权利范围著作权集体管理宏观上的功能几乎是没有争议的,诸如接受授权、发放许可证、收取使用费和分配报酬等。

但是,必须注意,不同种类的作品其著作权的财产权权能是各不相同的,所以,究竟这些不同的著作权中的哪些权利可被授权而属于集体管理的范围是个应该被重视的问题。

从目前国际的做法来看,不管是采用单一协会的模式还是综合的管理模式,其重点都在于音乐著作权,重中之重则在于音乐著作权中的复制发行权、表演权(包括活表演和机械表演权)和广播权。

至于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作品以及其他作品等等,德国的经验比较成熟,也梳理得比较细致,但德国的集体管理组织既多,其管理的权项更多,且相互交叉,内部关系复杂,不免重复迭踏而成本高昂。

在我们这样一个初入著作权集体管理门槛的发展中国家,我们认为,宜建立一个统一的集体管理组织统一行使众多的著作权权项,在管理的著作权中,既不能因陋就简,但也不能多多益善而超越国情,应本着“兜底管理”原则,量力而行,合理整合各种权利。

最近几年应主要针对以下一些权利:其中音乐著作权方面仍然是复制发行权、表演权和广播权,目前集体管理组织对复制发行的管理已有一定经验,但在表演尤其机械表演权和广播权方面尚缺乏力度,深受瞩目的原《著作权法》第43条虽从类似“合理使用”被改为类似“法定许可”,但在实践操作上尚存在很多困难。

在文字、摄影、美术等著作权方面,复制发行权仍然是最主要的被管理权项,我国目前只对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里提供保护的出租权,是否同样提供对文字、摄影和美术作品的保护,是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发展过程问题,假如今后出租权延及文字、摄影和美术作品,则无疑这应当属于集体管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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