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201601
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
一、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答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
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解题思路]本题具体考查CIF条件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
CIF是律考每年必考的一个国际贸易术语,应予以详细掌握。
[法理详解](1)、(2)、(4)在荣塔公司、富士株式会社、船舶公司三者的关系中,船舶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买方荣塔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作为卖方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所谓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
所谓外表状态,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凭目力所能观罕到货物表面的状态,它表示货物已如数装船而且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由于提单的转让是根据提单的所载情况进行的,不清洁提单是难以转让的,因此跟单信用证制度要求提供的提单必须清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结汇时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提单是物权凭证,它代表着提单内记载货物的所有权,是承运人保证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国际经济法案例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我国某企业与英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资企业合同,双方约定在我国设立一家合资企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
合同中规定了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投资比例、经营范围、利润分配、经营管理等内容。
然而,在合资企业运营过程中,由于双方在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合同纠纷。
二、法律关系分析1. 合资企业合同的法律关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资企业合同的法律关系包括以下方面:(1)主体关系:合资企业合同主体包括我国某企业和英国某公司。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和经营能力。
(2)权利义务关系:合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投资、经营管理、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等方面。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3)违约责任:合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了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的计算、违约责任的承担等。
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 合资企业内部的法律关系(1)股东关系:合资企业内部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股东关系。
股东之间应按照合资企业章程和合同约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
(2)董事会关系: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企业章程、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等。
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委派,董事会内部应按照章程和合同约定进行决策。
(3)经营管理层关系:经营管理层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应按照董事会决议和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三、案例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归属问题;(2)利润分配比例的争议;(3)违约责任的承担。
2. 法律依据(1)合资企业合同:根据合资企业合同,双方应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
合同中明确了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归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委派。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资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经营管理,股东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国际经济法案例
案例一:中国C公司同美国F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出口合同。
合同规定,由C公司向F公司提供5000公斤茉莉花茶,双方商定5月前通过买方指定的班轮由青岛发运美国洛杉矶,支付方式采用信用证。
C 公司于4月10日将货物备好,存于青岛港仓库内。
4月15日,青岛遭受暴雨袭击,仓库漏水,货物被雨水浸泡,根本无法出售。
问: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案例二:我国诺华公司与新加坡金鼎公司于1999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饲料的CFR合同,诺华公司开出信用证,装船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金鼎公司租来运货的"亨利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0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金鼎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亨利号"途经某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饲料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饲料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迟延,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饲料价格下跌,诺华公司在出售余下的饲料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诺华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诺华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饲料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4.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金鼎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案例三:印度国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CIF 合同。
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
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1.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2.货物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由谁承担?如果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或一切险,该风险损失由谁承担?案例四:中方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达成一项出口交易。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跨国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的国际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国公司看中了我国庞大的市场潜力,决定在我国设立分公司,并逐步扩大业务规模。
为实现进一步的战略布局,跨国公司计划收购我国一家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目标公司是我国某知名的高新技术企业,专注于电子元器件的研发和生产,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
然而,由于经营不善,目标公司面临严重的财务困境,急需外部资金注入以扭转局势。
在了解到目标公司的困境后,跨国公司认为这是一个绝佳的并购机会,遂向目标公司提出了收购要约。
二、案件争议1. 收购价格争议跨国公司提出的收购价格为每股10元人民币,而目标公司董事会认为,考虑到目标公司的实际价值以及行业前景,收购价格应不低于每股15元人民币。
双方就收购价格未能达成一致,导致并购谈判陷入僵局。
2. 资产评估争议在并购过程中,双方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存在分歧。
跨国公司聘请的独立评估机构评估目标公司价值为每股12元人民币,而目标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为每股18元人民币。
3. 员工安置争议并购完成后,跨国公司计划对目标公司进行整合,包括裁员、岗位调整等。
目标公司管理层对此表示强烈反对,认为此举将严重影响员工的稳定性和公司的正常运营。
4. 知识产权归属争议目标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跨国公司认为在并购过程中,应将这些知识产权纳入收购范围。
然而,目标公司认为,部分知识产权并非公司所有,且部分知识产权的价值尚未体现,不应无偿转让。
三、法律分析1. 收购价格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应当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因此,收购价格应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定。
在本案中,跨国公司提出的收购价格低于目标公司董事会认为的合理价格,且未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
国际经济法案例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经济法在调整跨国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跨国并购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领域,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的跨国并购案例为切入点,分析跨国并购中的法律关系,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A国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具有百年历史的大型企业,主要从事家电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A公司在我国市场取得了显著成绩,市场份额逐年上升。
为了进一步拓展我国市场,A公司决定收购我国一家知名家电企业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B公司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是一家具有20多年历史的企业,主要从事家电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在我国家电市场享有较高的声誉。
然而,由于内部管理问题,B公司近年来经营状况不佳,面临亏损风险。
为了摆脱困境,B公司决定与A公司进行跨国并购。
三、跨国并购的法律关系分析1. 合同关系在跨国并购过程中,A公司与B公司首先需要签订一份并购协议。
该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跨国并购的基础法律文件。
协议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并购标的:明确A公司收购B公司的资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线、研发团队、销售网络等。
(2)交易价格:约定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并购对价,包括现金、股票等形式。
(3)交割条件:明确并购交割的时间、条件及违约责任。
(4)保密条款:约定双方在并购过程中对相关信息保密的义务。
(5)竞业禁止条款:约定B公司及B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并购交割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A公司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2. 产权关系在跨国并购过程中,A公司通过支付并购对价,取得了B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从而成为B公司的股东。
此时,A公司与B公司之间形成了一种产权关系。
具体表现为:(1)A公司作为B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成员等。
(2)B公司作为A公司的子公司,应接受A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3)A公司有权对B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并要求B公司定期报送财务报表。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一)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一)1.新加坡A商行于5月10日向中国B公司发出要约出售木材一批,要约中列明各项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
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后,于5月12日上午11时向当地电报局交发对以上要约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同日下午2时送达新加坡A商行。
在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新加坡A商行于5月12日上午8时20分向当地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方5月10日要约撤销。
”该电报于同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中国B公司。
问:(1)依据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则,新加坡A商行是否已成功地撤销了5 月10日的要约?为什么?(2)新加坡A商行与中国B公司之间是否已成立了合同?为什么?2.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要约给B,A在要约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的字样,规定受要约人B在2月25日前答复才有效。
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B处。
B于2月19日才收到A邮寄来的要约,由于B考虑到要约的价格对他十分有利,就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事后双方在合同是否成立问题上产生争议。
问:合同是否成立?3.6月1日,卖方向买方发出要约,要约中写明出售1000吨铬矿石以及价格、交货条件,并说明:本要约条件优厚,请务必在6月10日以前答复,若逾期未收到买方答复,即视为买方接受了要约。
买方迟迟未予答复,卖方于6月中旬发运了货物。
问:此案中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4.石碳酸烟丸的药品制造商甲(被告)刊载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根据指示的方法和在特定期间服用一颗药丸后,如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可获得100英镑,并称已将1000英镑存入X银行,以示诚意。
购药人乙(原告)见此广告,信以为真,购买药丸并按说明书指示服用,但结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遂向甲追讨100英镑。
制药商甲以种种理由申辩,其中之一是要约不能向公众发出。
法院受理了该案,并做出了判决。
问:(1)乙提出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甲应否支付100英镑?(2)要约是否可向公众发出?(3)甲的广告是否明确肯定,足以构成一项允诺?5.美国A公司为将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我国B公司发出要约,B公司复电,表示接受要约中各项条件,但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书。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选编1、欧洲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在卖方欧洲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用吊装机械装运货物的过程中;部分货物包装被吊钩钩破;货物损坏..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经检验发现该损失;随即向卖方欧洲公司提出索赔..欧洲公司拒绝赔偿;并声称该损失应该由装运港的装运部门负责..问题:1卖方的主张是否合理 2该损失应该由谁承担2、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在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问题:1卖方是否应对该损失负责;为什么2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该对此项损失负责;为什么3、1995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1995年6月10..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问题:1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2本案中;哪一方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4、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汉堡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后1个月;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但卖方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问题: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为什么5、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问题:1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6、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1998年4月交货..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但货物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问题:1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7、某中国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问题: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为什么8、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消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问题: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9、我方10日电传出售货物;限15日复到有效..13日收到对方答复:“价格太高..”15日我方收到对方来电:“你10日发盘我接受..”此时;市场价格上浮;我方复电拒绝..问题:我方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10、香港A商行于10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一批木材..发盘中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后;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香港A商行..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香港A商行于10月22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2日电发盘撤消..”A商行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问题:1A商行是否已经成功地撤消了10月20日的发盘;为什么 2A商行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11、我国某公司出口棉布一批;交货后进口商寄来一件上衣;声称该上衣系我出口合同项下所交染色棉布经其转销给某制衣厂制成成衣的样品;该上衣两袖的色泽有明显的不同;证明我公司提供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不能使用..为此要求将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并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问题:我国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12、1990年我国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法国一公司出售机床一批..法国公司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公司索赔;法国公司又向我方索赔..问题:试分析;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13、我国江西省A公司与美国B公司于1994年签订进口商标为“M”牌运动鞋的合同..货物进口不久;A公司即将该批运动鞋转售给甘肃省的C公司..A公司将货物发给C公司不久;便接到C公司的通知;称“M”牌运动鞋已经由美国客户于1993年授权给该省D公司以D的名义在中国注册该商标..现D公司提出C公司侵权;并要求C 公司停止在中国境内销售“M”牌的运动鞋;否则将追究其侵权责任..问题:C公司是否侵权本案将任何处理14、甲国公司和乙国公司签订一份出售大米合同..合同规定;按照卖方仓库交货条件买卖..买方提货时间是8月..合同订立后;卖方于8月5日将提货单交给买方;买方据此付清了全部货款..由于买方未在8月底前提货;卖方遂将该批货物移放到另外的仓库..但到9月10日;买方前来提货时发现;该批货物已经部分腐烂变质..双方为此损失由谁承担发生争议..问题:该案哪方对上述损失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15、1995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与荷兰碧海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在1995年12月7日前交付买方机床100台;总价值5万美元;货到3日内全部付清..7月7日;卖方来函: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货..对此;买方表示按合同规定价格成交..买方曾经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但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100台机床并要求支付价款5.6万美元..买方当时未立即补进..到12月7日;买方以当时的6.1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家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对于差价损失;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问题: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16、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出售一批油菜子..合同规定2000年3月装船..如果买方未能按期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应该负担仓租、利息和保险费..合同订立后;买方未能在3月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发出警告:如果买方未能在4月28日前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将解除合同并保留索赔权..结果买方于5月5日才派船接运货物;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索赔..问题:卖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17、中国从阿根廷进口普通豆饼2万吨;交货期为8月底;拟转售欧洲..然而;4月份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不遇洪水;收购计划落空..阿方要求按不可抗力免除交货责任..问题:中方应如何处理18、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1997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给瑞士公司19、“台湾信托局”受托与中希贸易公司签订订购价值82700美元的重晶石粉的合同;由青岛轮船公司所属的“鹿州丸”号和“娥眉丸”号二轮从印度运往基隆..承运人签发了两张清洁提单..在货物于1972年1月4日及1月29日先后到达基隆后;发现90%以上的货物有严重破包;造成了货损..船方称破包是由于包装不固所致;并主张应依“因包装不固所发生的货损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规定而免除其责任..经查:该批货物在印度装运前;经当地公证检验认为包装符合合同的规定..问题:承运人如主张“包装不固”免责;是否应在提单上进行批注20、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向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签发了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柴油发动机发生爆炸;致使轮船不能按时起航;货物也受到损害..经调查;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柴油发动机试车时疏忽所致..问题: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赔偿21、我国万利嘉有限责任公司;从加拿大进口一批新闻纸;300箱;海运..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内油管破裂部分燃油漏出;污染了新闻纸..2001年7月18日青岛港卸货;发现损失100箱..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3年9月25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问题:保险公司的拒绝是否合理为什么22、货轮从天津驶往马来西亚;行至途中起火;由于火势太猛;逐步蔓延至机舱..船长发现一般灭火器已经不起作用;决定往舱中灌海水..火终于扑灭;但是机舱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靠岸修理..事后查明损失有:完全烧毁货物2000箱;由于灌水灭火受损货物800箱;前甲板和主机被烧坏;额外支出拖船费用、额外燃料费、增加的有关工作人员工资..问题:1什么是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2本案中哪些是单独海损哪些是共同海损23、1996年3月;中国留学生王某将独立研制出的水果桃的一个新品种向美国专利局申请植物新品种发明专利;经过实质审查;美国专利局确认该种桃系用非生物方法“制造”的;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符合美国专利法授予品种发明专利的条件..但是;由于中国专利法尚不为植物新品种提供专利保护;因此美国专利局也不应为其提供专利保护..1997年1月;美国专利局驳回了王某该项发明专利申请..问题:美国专利句驳回王某专利申请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24、日本某公司于1990年10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一份名为“乙稀氧化制环氧乙烷高效催化剂”的发明专利申请;该发明已于1990年5月13日以相同主题的内容向日本提出专利申请;并在向中国专利局提交该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交了要求优先权书面声明;1990年12月20日;该公司又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同年7月;中国某大学研究所也成功研制出乙稀氧化制环氧乙烷高效催化剂;8月22日;该研究所向中国专利局提交关于这项发明的专利申请..问题:中国专利局应当把该项发明专利授予谁为什么25宁波“杉杉”服装公司以加工高档男女西服、衬衫闻名;其生产的产品在国内占有一定的市场;拥有的“杉杉”牌文字和图形商标在国内也有较高的知名度..为打开国际市场;让自己的产品走出国门;公司的领导决定在提高服装质量;在国外广做宣传和积极促销以外;还要在美国、日本、法国、西班牙、比利时等十几个国家申请“杉杉”牌文字和图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他们特地委托某商标事物所代为办理各国商标注册事宜..考虑到我国和公司拟申请商标注册的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因此该事物所决定通过国际注册的方式在各有关国家取得商标专用权;然后对那些不属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其他国家;再逐一取得注册..问题:1如何通过国际注册使“杉杉”商标在有关国家取得注册 2如果在取得国际注册以后的第三年;我国商标局宣告“杉杉”商标的国家注册无效;会对其在其他国家的注册产生什么样的影响26、中国公司与乙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引进合同;由乙国公司向中国公司转让某项技术;合同期限5年..合同规定;在合同期内;中国公司制造产品的原材料应向乙国公司购买..其产品不得反销乙国市场..中国公司不得改进该引进的技术..合同期满后中国公司不得继续使用该项技术..问题:该合同是否存在问题27、A银行与X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贷款协议..后来;A银行感到提供贷款的压力很大;想吸收B银行和C银行进来..B银行以转贷款的方式加入;C银行以转让的方式加入;A银行并未完全退出..后来;X公司未能按时还款..问题:A银行、B银行和C银行是否都有权直接要求X公司偿还贷款什么28、我国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可撤消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议付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做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题: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为什么29、1946年;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成立;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1949年英国政府要求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就其全部所得纳税..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则认为;该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公司的产品和销售地都不在英国..所以不应该向英国政府纳税..英国法院则认为;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绝大部分董事在英国;只有个别董事在喀麦隆;多数董事会在英国伦敦举行..公司的重要决定都是在英国作出;所以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实际的控制和管理中心在英国;是英国公司;应该向英国纳税..问题:1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什么 2英国法院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什么30、2003年末;希腊道奇森公司从设在罗马的分公司获利10万美元..道奇森公司设在丹麦的子公司获利50万美元;税后向道奇森公司支付了股息20万美元..问题:1在上述纳税中;哪些属于国际重复征税 2哪些属于国际重叠征税31、甲国某公司国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美元;来自丙国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也是20万美元..甲乙丙三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是46%、60%和30%..问题:1该公司在乙国和丙国分别应纳税多少 2若甲国采用分国别限额抵免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则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多少 3若甲国采用综合抵免限额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则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多少3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加拿大亨利有限责任公司与被诉人中国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关于买卖螃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诉人的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争议案..被诉人在指定了仲裁员和提交了答辩之后;对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提出了抗辩;理由是:在合同中规定;乙方申诉人用传真确认合同生效..但是;申诉人至今没有确认..所以;合同尚未生效;不能仲裁..问题:你认为能够仲裁吗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国际经济法合同成立案例
国际经济法合同成立案例杰克是个美国的小酒商,一直想从法国弄点优质葡萄酒来卖。
有一天,他在一个国际葡萄酒展销会上,逛到了皮埃尔经营的法国酒庄摊位。
杰克眼睛一亮,看到了一款超级棒的葡萄酒,就对皮埃尔说:“皮埃尔,这酒看起来很不错啊。
我想订个50箱,你啥价格能给我呀?”皮埃尔一听,心里琢磨着,这是个潜在客户啊,就回答说:“杰克啊,这种品质的酒,一箱100美元,你觉得咋样?”杰克假装皱了皱眉头,说:“皮埃尔,这个价格有点高啊。
我觉得一箱80美元才合理,要是这个价,我马上就下单。
”皮埃尔有点犹豫,想了想后说:“杰克,你可真会砍价。
这样吧,90美元一箱,这已经是我的底价了,不能再低了。
”杰克想了一会儿,觉得这个价格还可以接受,就说:“行吧,皮埃尔,那就这么定了。
50箱,90美元一箱。
”这时候,从国际经济法合同成立的角度来看,已经有了要约和承诺。
杰克最初问价并提出自己的购买数量和价格,这是一个要约邀请。
皮埃尔报出100美元一箱的价格,这是一个要约。
杰克回价80美元一箱是反要约,皮埃尔再提出90美元一箱又是一个新的要约,而杰克最后说“行吧,那就这么定了”就是一个明确的承诺。
但是呢,事情还没这么简单。
杰克接着说:“皮埃尔,咱们得签个合同啊,把这些条款都写清楚,包括交货时间、地点啥的。
”皮埃尔表示同意,他们约定第二天在展销会的商务中心签合同。
结果当天晚上,法国酒庄那边出了点状况,一场小火灾烧了一些库存,虽然杰克要的那50箱酒没受影响,但是皮埃尔担心后续供应会有问题,就想反悔这笔交易。
第二天,杰克兴高采烈地来到商务中心,准备签合同,可皮埃尔却对他说:“杰克啊,实在不好意思,我想这个合同不能签了,我们酒庄出了点意外。
”杰克可就不乐意了,他说:“皮埃尔,我们昨天可是说好了的,这就是一个合同了,你可不能反悔啊。
”在国际经济法里,虽然他们还没正式签订书面合同,但是根据他们之前的口头约定,已经构成了一个有约束力的合同。
因为他们之间的交易已经有了明确的要约、承诺,而且交易的主要条款,像货物的数量、价格都已经确定了。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1. 引言国际经济法涉及国际间的经济交流、合作和冲突解决等领域。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经济法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介绍两个实际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实际应用。
2. 案例一:WTO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作为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机构,负责监督并解决涉及国际贸易的争端。
以下是一起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解决的案例:2.1 案例背景在20xx年,国家A对国家B的某种进口产品征收了高额的关税,危及了国家B的出口利益。
国家B对此提起了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申诉。
2.2 争端解决过程•第一阶段:咨询阶段国家B向WTO提出申诉,请求解决当前的贸易争端。
WTO秘书处组织了双方的专家组,对问题进行咨询和调查。
•第二阶段:争端解决磋商经过咨询阶段的调查和分析,双方开始进行争端解决磋商。
双方就问题的本质、争端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讨论和辩论。
•第三阶段:争端解决如果在争端解决磋商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正式的申诉。
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提供证据来做出裁决。
2.3 解决结果WTO争端解决机构根据相关的国际贸易规则,对国家A的行为进行评估,并裁定国家A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需要采取具体措施来纠正其行为。
国家A被要求减少关税,并赔偿国家B受到的损失。
3. 案例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在跨国投资活动中,各国之间可能发生投资争端。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并解决投资争端,国际社会发展了一套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以下是一起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案例:3.1 案例背景一家来自国家C的跨国公司在国家D投资了大量资金进行生产和经营。
然而,由于国家D政府的政策调整,该跨国公司的利润受到了严重影响。
该跨国公司向国际投资仲裁机构提起申诉。
3.2 仲裁过程•第一阶段:立案和组成仲裁庭投资者向国际投资仲裁机构递交申请书,请求解决涉及其投资权益的争端。
国际经济贸易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跨国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其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将探讨一家跨国公司因环境合规问题引发的国际经济贸易法律争议。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的跨国公司,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在我国某沿海城市设立了一家子公司,名为乙公司。
乙公司的主要业务为生产化工中间体,产品主要出口至欧洲、北美等地区。
近年来,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欧洲和北美等国家对进口化工产品的环保要求日益严格。
乙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虽然没有超过我国国家标准,但与欧洲、北美等国家的环保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2019年,欧洲某环保组织在对乙公司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后,发现乙公司生产的化工中间体中存在超标污染物。
该组织遂向欧洲相关机构投诉,要求对乙公司产品实施禁令,并追究乙公司的环境责任。
三、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违反了国际环境标准?2. 欧洲环保组织是否有权对乙公司提出投诉?3. 欧洲相关机构是否有权对乙公司产品实施禁令?四、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违反了国际环境标准根据《巴塞尔公约》等国际公约,跨国公司应当遵守东道国的环保法规,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本案中,乙公司虽然遵守了我国的国家标准,但与欧洲、北美等国家的环保要求相比,仍存在差距。
因此,乙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国际环境标准。
2. 欧洲环保组织是否有权对乙公司提出投诉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国际公约,任何个人或组织均有权对跨国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提出投诉。
本案中,欧洲环保组织有权对乙公司提出投诉,要求其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 欧洲相关机构是否有权对乙公司产品实施禁令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国际公约,成员国有权采取措施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本案中,如果乙公司产品确实存在超标污染物,且对欧洲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或环境安全构成威胁,欧洲相关机构有权对乙公司产品实施禁令。
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
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体系,它涉及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领域。
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程中,不乏一些经典案例,它们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指导价值。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国际经济法的经典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美国对中国进口汽车案》。
这是一起具有代表性的国际贸易争端案件。
美国对中国进口汽车征收高额关税,中国认为这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定,便向WTO提起诉讼。
经过WTO的调解和裁决,最终裁定美国对中国进口汽车征收高额关税的行为违反了WTO规则,要求美国停止这一行为并赔偿中国损失。
这起案件充分展现了国际经济法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的作用,也为国际贸易法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
其次,我们来看《沃尔沃收购福特案》。
这是一起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国际跨国并购案。
沃尔沃是瑞典的一家汽车制造商,福特是美国的汽车制造商,沃尔沃收购福特的交易涉及到跨国资本的流动、国际市场的开放等多个方面的国际经济法问题。
在这起并购案中,涉及到了反垄断法、国际投资法、国际商法等多个领域的法律规定和条款。
这一案例为国际经济法领域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跨国并购实践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参考。
最后,我们来看《亚洲金融危机案》。
这是一起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金融危机案例。
1997年,东南亚地区爆发了严重的金融危机,泰国、印尼、韩国等国家的货币贬值,股市暴跌,国际金融市场动荡。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金融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的紧急援助措施,以应对金融危机。
这一案例揭示了国际金融法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的作用和局限性,也为国际金融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涉及到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多个领域,这些案例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程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指导价值。
通过对这些经典案例的学习和总结,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国际经济法的相关规定,促进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完善。
国际经济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新能源产业成为各国竞相发展的重点领域。
近年来,中国和美国在新能源领域的合作与竞争日益加剧,尤其在知识产权方面,双方产生了多起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中国与美国在新能源领域的知识产权纠纷为例,分析案件的背景、过程、判决及影响。
二、案件概述本案涉及中国某新能源公司与美国某跨国公司之间关于太阳能电池专利权归属的争议。
中国公司声称其拥有某项太阳能电池专利权,并在中国市场进行生产销售。
美国公司则认为该专利权属于其所有,并在美国提起诉讼,要求中国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三、案件过程1. 案件提起美国公司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中国公司侵犯其太阳能电池专利权。
随后,中国公司向中国法院提起反诉,认为其拥有该专利权。
2. 证据收集双方在诉讼过程中积极收集证据。
美国公司提交了相关专利文件、研发记录、市场销售数据等证据,证明其拥有该专利权。
中国公司则提交了研发合同、技术交流记录等证据,证明其独立研发并拥有该专利权。
3. 专家证人双方聘请了多位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专家证人就专利权的归属、技术方案的创新性、市场竞争力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
4. 法院审理美国法院和中国法院分别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美国法院认为,根据美国法律,专利权归属以申请日为准。
而中国法院则认为,根据中国法律,专利权归属以实际完成发明创造为准。
5. 判决结果美国法院判决中国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要求其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
中国法院则判决中国公司拥有该专利权,美国公司败诉。
四、判决分析1. 法律适用本案涉及两个国家的法律,即美国法律和中国法律。
美国法院和中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分别依据本国法律进行判决。
这体现了国际经济法律案件中的法律冲突问题。
2. 证据认定本案中,双方证据的认定成为关键。
美国法院和中国法院在证据认定上存在差异,导致判决结果不同。
这反映了国际经济法律案件中证据认定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3. 专利权归属本案判决结果表明,专利权归属并非绝对。
国际经济法案例_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发展日益壮大。
然而,跨国公司在我国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其中环境侵权纠纷尤为突出。
本案以一家中美合资企业为例,探讨跨国公司在我国环境侵权纠纷中的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成立于2005年,系一家中美合资企业,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甲公司在我国某工业园区内占地约100亩,年产值达2亿元人民币。
然而,自甲公司成立以来,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引发了周边居民的强烈不满。
乙村(以下简称乙村)位于甲公司附近,村民以种植蔬菜、水果为生。
自甲公司成立以来,乙村村民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蔬菜、水果质量下降,村民身体健康受损。
为此,乙村村民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采取措施治理污染,但甲公司一直未采取有效措施。
2018年,乙村村民向我国某省环境保护厅投诉甲公司环境污染问题。
经调查,甲公司生产过程中确实存在环境污染问题,排放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严重超标。
在此基础上,乙村村民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环境侵权?2. 甲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二、案件分析(一)甲公司是否构成环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本案中,甲公司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严重超标,违反了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因此甲公司构成环境侵权。
(二)甲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1.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因环境污染对乙村村民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乙村村民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经济贸易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贸易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然而,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贸易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某国际贸易纠纷案为例,分析该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分享相关法律知识。
二、案情简介2016年,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印度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100万美元的贸易合同,约定我国公司向印度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约定,货物在装运后30天内,印度公司支付货款。
然而,在货物装运后,印度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导致我国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三、法律问题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备合同效力。
2. 货款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印度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3. 索赔途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我国公司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1)要求印度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2)解除合同,要求印度公司返还已收到的货物;(3)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印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我国公司在与印度公司签订贸易合同后,印度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我国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1. 协商解决首先,我国公司可以尝试与印度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在协商过程中,我国公司应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货物装运单据等,以便在协商不成时作为诉讼依据。
2. 诉讼途径若协商不成,我国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印度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在诉讼过程中,我国公司需注意以下事项:(1)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合同效力及印度公司的违约行为;(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合理确定诉讼请求,如要求印度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返还已收到的货物等;(3)了解我国与印度之间的国际司法协助情况,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国际经济法的案例
国际经济法的案例(仅供参考)1)A出售一级大米300吨,FOB成交。
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品质。
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但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
到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卖方是否对该项损失负责?买方负责风险已转移卖方已完成支付2)我国公司和韩国公司签定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
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
我公司接到货物后,经过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受损严重。
韩国公司出具证明表明, 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
但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问:风险损失由谁承担?卖方没投保有过错风险没发生转移由卖方承担损失3)德国公司与我国公司签定CFR合同,德方向我方出口化工原料。
合同规定:德方在2008年4月20日交货。
德方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舶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
5月10日,德方向我方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
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
货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发生损失,品质有变。
问:上述损失,谁承担?德方承担因为德方没有及时履行通知货物已发出这个附属义务因此德方有过失风险不发生转移4)我国公司于2006年3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出售一批货物。
合同订立后,我方公司于4月11日将货物运到上海港码头,4月15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船舶,当天下午5时装船完毕。
4月16日承运船舶开航,5月4日到达新加坡,5月8日新加坡公司提货。
问:我国公司的交货地点?我国公司的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上海码头交货时间:4月15日5)一份CIF合同规定:货物到达目的港汉堡凭装运单据付款。
合同订立后货物出运,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
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并拒绝付款。
问1: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问2:该案中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问1:买方没有权拒绝支付货款问2:由买方承担损失但是买方可以凭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6)FOB合同。
国际经济法合同成立案例
国际经济法合同成立案例话说有一个美国的咖啡连锁企业,叫星味咖啡(虚构名字哈),想要从巴西的一个咖啡豆供应商,就叫它绿宝农场吧,进口一大批优质咖啡豆。
星味咖啡的采购经理杰克,给绿宝农场的销售代表露西发了一封电子邮件。
邮件里说:“亲爱的露西,我们有意购买你们农场1000袋咖啡豆,每袋价格50美元,希望能在一个月内发货,你看行不行?”这就相当于一个订立合同的要约啦。
露西看到邮件后,特别高兴,因为这是个大订单呢。
她马上回复邮件:“杰克,价格方面能不能提高到每袋55美元,其他条件我们可以接受。
”这一回复呢,其实就是一个反要约了,改变了原来杰克提出的价格条款。
杰克看到这个回复有点犹豫,过了几天,咖啡豆的市场价格有点波动,杰克觉得还是得拿下这批豆子,于是他又给露西发邮件说:“露西,就按你说的每袋55美元吧,我们成交。
”但是呢,这个时候露西出去度假了,农场的网络也出了点问题。
露西没有及时看到杰克的这个邮件。
杰克等了几天没收到回复,就以为交易黄了,于是他赶紧找了另外一个哥伦比亚的供应商。
结果过了一个星期,露西度假回来看到了杰克同意每袋55美元的邮件。
她以为合同已经成立了,就安排发货。
当货物运到美国的时候,星味咖啡的人都懵了,他们说:“我们以为交易没成呢,我们已经找了别的供应商了。
”这就产生了争议,到底这个合同成立了没有呢?按照国际经济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则来说,在杰克回复同意露西提出的每袋55美元这个价格的时候,从理论上讲合同就成立了。
虽然露西没有及时看到这个回复,但是杰克的这个承诺是针对露西的反要约做出的有效回应。
可是呢,星味咖啡也觉得很委屈啊,他们认为露西长时间没有回复,让他们以为交易失败了。
最后没办法,只能打官司。
法院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考虑到虽然合同从法律规定上看是成立了,但是星味咖啡找其他供应商也是因为露西未及时回复邮件导致的合理误解。
所以最后法院判决,星味咖啡可以收下这批咖啡豆,但是绿宝农场要给星味咖啡一定的价格折扣,算是对双方损失的一种平衡。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第一章绪论一、调整范围案情简介北京长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荷兰某有限责任公司设在中国上海的独资公司—佛来芒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北京长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佛来芒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讯设备一套。
交货地点在北京长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延庆的仓库。
合同还约定,如果因为合同的执行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双方协商。
协商不成,请双方都信任的某公司调解。
如果调解也不成的话,就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
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试问:对该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是否有问题?思路判断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是否正确,要看一看该合同的性质。
判断合同的性质,要看一看合同是否有涉外因素,当事人的身份如何。
本案参考结论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是不正确的。
参考理论分析一、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超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规范总和。
这些经济关系必须具有国际性:主体具有国际性,不在同一个国家;经济关系具有国际性,订立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发生在不同的国家;或是买卖合同的标的具有跨国的流动,等等。
本合同都不具备这些条件。
尤其是合同双方的当事人,都是中国的法人。
外商独资公司,在中国工商局登记,是中国公司。
二、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它的适用范围是:(1)公约适用于国际性的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采用营业地标准作为衡量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营业的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了销售合同,适用该公约。
不考虑国籍因素,也不考虑货物是否发生了跨国运输,也不考虑合同的当事人发生的要约和承诺是否在不同的国家。
例如,都是美国人出资开办的公司,1个在墨西哥,依当地法律设立,1个在加拿大根据当地法律设立,这2个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属于国际货物买卖。
这2个公司与当地企业的货物买卖属于国内货物买卖。
营业地是指永久性营业地。
如果当事人有数个营业地,与合同及合同履行联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营业地。
(2)公约适用于当事人的所在国都是公约缔约国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如果当事人的所在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当然可以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适用该公约解决争议,即使双方没有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在销售合同中就法律适用做出规定,将自动适用公约。
国际经济法案例(一)
国际经济法案例〔一〕「案情」1986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鹿特丹GIF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荷兰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否那么将提起诉讼."[问题]〔1〕如果A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参考答案]〔1〕A商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我国的公司违约在先,A商号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进行救济.〔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解析]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识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般说来,订立合同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即要约和承诺.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其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对方一旦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因此,一项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应清楚表明愿意按要约所列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旦对方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2.原那么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凡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建议,仅视为要约邀请.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所谓十分确定,即所标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数量或价格,或者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承诺即受要约人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要约表示同意.构成一项承诺也必须具备一定条件:4.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以声明或其他行为作出.5.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而不能有所添加、限制或更改,但如果所作限制、添加或更改并未实质上变更要约的内容,要约人又末在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反对,那么该项承诺仍然可以视为有效.6.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要约人,如果要约人末规定时间,那么必须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送达,对于口头发出的要约,必须立即作出承诺.承诺一旦送达要约人,就发生效力,合同即告成立.本案中,经过推迟的要约有效期是8月30.日,荷兰A商号的承诺于8月26日到达,是有效承诺,合同应于8月26日成立.我方公司以"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为由不履行合同,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违约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第15条、第23条.国际经济法案例〔八〕[案情]1998年4月,中国进出口贸易A公司售与法国B客户货物一批.B客户按合同规定开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证行系法国的R银行,通知行为法国在我国的C分行,该信用证要求C分行保兑并指定由该行议付.8月25日,A公司将货物以多式联运方式,从内地装火车到##转海船运往目的港,并由当地外运公司签发了陆海联运提单.8月27日,A公司将全套单据寄交C 分行议付.9月1日,C分行向A公司发出"银行付款通知单".9月12日,C分行通知A公司,单据道开证行R银行以有两个不符点为由拒付:〔l〕提单末显示"已装船"字样;〔2〕装运标志上表示的是整批货物的总数量而不是每一纸箱中的数量.基于此,R行要求c分行退回货款.A 公司认为单证并无不符,不同意退单,称c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按国际惯例履行付款责任.C分行称根据A公司所交单据,开证行提出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并拒付,我行当然没有代开证行付款的责任.随后C分行于1998年l2月底将全套单据退给A公司,A公司那么向总行投诉,强调保兑行之付款责任.[问题]〔D〕A公司所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要求?〔2〕C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参考答案]〔1〕A公司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2〕C分行作为保兑行应该承担付款的责任.[解析]〔1〕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信用证的运输单据条款的规定,卖方有选择用陆海联运提单或海运提单的权利,若提交海运提单那么须表明"已装船",若提交陆海联运提单那么不必表明,本案中A公司提交的是一份陆海联运提单,故无需表明记装船",即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2〕保兑行作为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倮证兑付开证行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承诺,独立于开证行的承诺,受益人有权要求保克行直接付款,并不受制于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因此,C分行负有向A公司付款的义务.信用证一经保兑,C分行那么取代开证行承担首先付款或承兑和付款的责任;C分行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汇票单据一经倮兑行付款或承兑、付款,即使开证行倒闭或拒付,保兑行无权向出口商追索票款.遇有信用证修改,保兑行可将保兑责任扩展至修改书,也可拒绝对修改书加以承兑,在后一种情况下,承兑行应无延迟地通知开证行和受益人.[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5条、第38条.国际经济法案例〔二〕[案情]1991年II月25日,德国A公司向##B##发出如下要约: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B##的要约价格.由于当时##B##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A公司于12月15日向##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B##的承诺,同意德国A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后因A公司末履约,##B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1991年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1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B公司12月22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问题]〔I〕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参考答案]〔1〕A公司的辩称不成立.A公司I1月25日发出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解析]本案涉及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要撤回要约的通知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该《公约》第16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这项规定有一定限制,根据该《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第一,在要约申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销性.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1991年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B公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合同视为成立.[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第16条第2款.国际经济法案例〔九〕[案情]1997年7月25日,##大成公司作为卖方与厦门华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鳗鱼完全配合饲料"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数量I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期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因华海公司不具备开具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遂于7月28日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北方公司"〕签订一份协议.内容为:北方公司代理华海公司进口鳗鱼饲料,收货人为华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据华海公司的通知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8月I日,北方公司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出以大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1764而美元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批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并规定了所需单据.8月30日、3I日,大成公司将I80吨鳗鱼饲料分批装船起运,并按信用证要求提供了所需单据;9月27日,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华海公司对饲料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达成降价协议,华海公司将货物提走.华海公司将商检通知单交给北方公司后,北方公司提出该商检证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绝在商检证上签字.大成公司发货后,于I997年9月8日向##爱尔兰银行出口部提出押汇申请并揭示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除商检证以外的全部单据;9月13日##爱尔兰银行将信用证押汇文件寄予开证行厦门国际银行.9月17日厦门国际银行收押汇文件并通知北方公司承兑,北方公司那么以押汇文件与信用证条款上要求的单据不符〔即缺少商检证明〕为由拒绝承兑.大成公司在信用证不能承兑的情况下,为追索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支付货款及银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问题]〔1〕大成公司有无违约行为?〔2〕信用证无法承兑的责任何在?〔3〕大成公司、华海公司、北方公司三者的法律关系如何?〔4〕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参考答案]〔1〕大成公司在与华海公司签订买卖协议后,按时提交货物,并按要求提交单据并通知华海公司.华海公司收货后虽向大成公司提出质量异议,但双方就此间题达成新协议.因此,大成公司作为卖方,己按时、按质、按量履行了合同的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2〕依据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北方公司负有开具信用证,并按信用证所引条款规定在商检证书上背书签字后交大成公司的义务,但北方公司却拒绝在商检证书上签字.这是造成大成公司无法承兑信用证的主要原因,而北方公司所称商检证书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其本身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北方公司应对信用证无法承兑负责.〔3〕大成公司与华海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之间晕委托关系.〔4〕作为购货方和收货方的华海公司,应依法承担向大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解析]略.[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5条.国际经济法案例〔六〕[案情]1998年2月20日,我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发出要约:愿以每台400美元的价格按照CIF##价格条件购买电冰箱3000台,总价值2000万美元.1998年2月22日,日本乙公司接到我国甲公司发出的要约,2月23日,日本乙公司将3000台电冰箱交给日本环球货运公司装船运输,但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发现其中有500台电冰箱包装破损,准备签发不清洁提单.但日本乙公司为从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处拿到清洁提单,在其签发提单前,向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出具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遂给乙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乙公司持清洁提单按信用证结汇,中国甲公司于1999年3月I日收到货物,发现500台电冰箱有严重质量问题,于是向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索赔.[问题]〔1〕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2〕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你认为索赔能否成立?[参考答案]〔1〕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和收货人的关系依提单确定,清洁提单项下的货物因包装破损,说明损失是承运人没有尽到良好的管货义务造成的,说明了承运人没有尽到合同项下的最低责任,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甲公司直接向乙公司索赔不能成立.因为乙公司取得的是清洁提单,说明包装破造成的货损原因不在乙公司.[解析]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取决于承运人和收货人的法律关系.二者的关系由提单来确定.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说明货物表面状况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清洁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己装船的初步证据;对于承运人向收货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符的证据,不予承认.承运人有妥善、谨慎地保管货物的义务.货物和提单不符,承运人应当负责.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关系,依买卖合同确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必须证明乙公司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但是根据清洁提单,可以从法律上推定包装破损造成的货损不是乙公司造成的,而是承运人造成的.因此,直接向乙公司索赔不能成立.甲公司应该向承运人索赔.[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海商法》第76——78条.国际经济法案例〔七〕[案情]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为此,中方与##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199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X家港装船.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问题]〔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X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参考答案]〔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的,因为平安险对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予赔偿.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台风,使货物受部分损失是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但由于卖方中国某迸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X围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所以卖方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从倮险公司B处获得赔偿,除非卖方已投保水渍险和一切险.〔2〕申国某进出口公司也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因为一切险的责任X围包括被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但不包括战争险、罢工险等特殊附加险.即便投保人投保了一切险,仍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后,才能把特别或特殊附加险的责任包括在保险人承保X围之内.由于卖方末投保特殊附加险,故无法取得赔偿.〔3〕不能.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被保险人不得以保险作为牟利的手段.保险货物的损失如果是由于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被保险人从倮险人处取得保险赔偿时,应当把对该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追偿要求,而不能一方面向保险人取得保险赔款,另一方面又向有过失的第三者索赔,从而获取双倍于损失金额的收入.[解析]略[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4条.国际经济法案例〔三〕[案情]1993年II月,美国S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购迸"100吨钼铁的买卖合同,交货条件是##FOB每吨3000美金,于1994年2月前交货.合同签订后,A公司立即与各生产厂家联系,但由于当时钼铁市场需求量很大,各厂家供货成问题,A公亩向S公司要求推迟交货期,遭到S公司拒绝.1994年开始,国际市场钼铁价格暴涨,A公司要求S公司抬高合同价格,也遭到拒绝.2月前,A公司未能履行交货义务,4月份,国际市场钼铁价格已涨到合同签订时的近2倍.6月5日,S公司根据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S公司于6月初补进的100吨钼铁与合同价格的差额货款."[问题].S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应由哪家公司对末能及时补进货物而产生的额外损失负责.[参考答案]S公司的请求不合法,应由S公司自行承担因末能及时补进货物而产生的额外损失.[解析]本案主要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后的损害赔偿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利要求赔偿损失,而且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因已采取其他救济方法而丧失.另外《公约》第74一77条对损害赔偿的责任X围和计算方法作了具体的规定.其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责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这项规定对买卖双方都同样适用,而且适用于因各种不同的违约事项所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这里,《公约》没有采用过失责任原那么,而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那么.根据《公约》的规定,当一方请求损害赔偿时,毋须证明违约的一方有过失.只要一方违反合同,并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对方就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另外,根据《公约》第77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这项规定适用于买方或卖方的各种违约索赔情况.本案中买方美国S公司明知卖方不能按时履行合同,买方有义务自行及早购买合同标的的替代物,却不及时采取措施减轻损失,致使损失扩大.所以买方S公司应该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第77条.国际经济法案例〔四〕[案情]福建省某县家具厂生产的皮箱式样美观,结实耐用,用料考究,于90年代中期打入新加坡市场,很受欢迎,成为当地主要的出口创汇产品.1998年2月,新加坡狮城家具行向该家具厂发出购买皮箱的要约,要求订购2000只皮箱,并对皮箱的式样、用料提出了特殊要求,还要求皮箱必须在5月4日之前交货.该家具厂接受了该要约,双方于2月I0日正式签约.签约后,家具厂即按照对方的要求,开始生产皮箱.然而3月25日,家具厂收到狮城家具行的,声称家具厂是乡镇小厂,生产能力极低,不可能按时履行合同,为防止家具厂预期违约,决定对合同宣告撤销.家具厂收到后,立即给狮城家具行回,说明至3月25日已生产出900多只皮箱,按照这个生产速度,截止交货日,完全可以完成,狮城家具行仅因为推测缺乏证据,因此无权撤销合同,这种行为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预期违约所作的救济方式不符.考虑到双方以往的友好合作关系,希望狮城家具行按双方签定的和约履行自己的义务.狮城家具行对此末予答复.4月30日,家具常电告狮城家具行,2000只皮箱已按要求完全完工,请做好提货准备.但狮城家具行回说:合同早已撤销,不准备提货.某县家具厂遂于5月15日同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问题」狮城家具行是否有权撤销合同,是否有义务履行合同?[参考答案]狮城家具行无权撤销合同,应该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解析]本案的重点是预期违约的问题.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以前,已有根据显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订立合同以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一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义务.根据这项规定,对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是中止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在履行合同的日期到来之前,已有明显证据显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那么另一方当事人不仅有权中止履行合同,而且可以宣告撤销合同.所以,对预期违约须视其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而分别采取中止合同或撤销合同这两种不同的救济方法.采取撤销合同必须以对方根本违约为前提,而不能任意为之.本案中,买方并不了解家具厂的生产能力,而想当然地认为家具厂将预期违约,因而单方面撤销合同,是不符合《公约》要求的.根据《公约》规定,"有在履行合同的日期到来之前,已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方可宣告撤销合同.买方在家具厂对其履约能力作了明确说明后,仍坚持撤销合同,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在买方对卖方的履约能力产生怀疑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该及时通知卖方.而一俟卖方拿出能按时履行合同的确凿证据或提供了担保时,买方就应该恢复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所以,当家具厂说明确能履约后,狮城家具行应继续履行合同,而不是撤销合同,该家具行没有单方面撤销合同的权利."根据以上的分析,家具厂并未构成预期违约,而狮城家具行单方面违约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履行提货和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第72条.国际经济法案例〔五〕[案情〕买方中国某公司与卖方英国某公司于1992年5月14日签订了2项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供应某货8000吨,交货期为1992年7一12月按月份分批交货,装货口岸为汉堡、鹿特丹、安特卫普,由卖方选择.成交以后,买方于1992年6月7日主动提前开出了信用证.此后,买方由1992年6一11月七次电函催促卖方发货.卖方在其四次答复中提到其供货人未能交货并对迟延发出通知表示歉意.1992年II月13日卖方致函买方,以英镑贬值为由,要求提高合同价格,买方末接受这一要求.合同终于1993年4月、5月部分履行;英方仍希望我方提高合同价格,我方末同意.1994年II月16日我方函告英方,声明收到该函告后45天内如果再不履行交货义务,即提请仲裁,要求赔偿损失.英方复函,由于买方1992年6月7日开立的信用证已过期,后来又末开立新的信用证,因此解除了卖方的交货义务.买方于1995年5月20日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卖方赔偿买方的损失,即按照1993年6月29日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价计算共748000英镑,并要求卖方承担仲裁的一切费用.[问题]买方申国某公司的请求是否正当?[参考答案]中国公司的要求完全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卖方违约时,买方可采取救济方式的规定.[解析]提交货物和转移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移交货物和单据,否那么就要负违约责任.本案中英国公司在与中国公司签订合同后,未能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分批交货,先是迟延交货,后是拒绝交货,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至于英方辩称,买方开立的信用证过期,那完全是卖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中国公司在合同订立后,实际履行期到来之前开出了信用证,已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是符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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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案例选择题(共 5 道试题,共40 分。
)1. A公司向B公司订购大米1万吨,买卖合同规定每月装运一批,每次装运1千吨,分10次运完。
买方在收到第5批大米时发现有霉变,不适合食用,因此要求卖方撤销以后各批装运的合同。
A公司和B公司的所属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问:买方能否主张此权利?()A. 买方A公司无权主张撤销后几批合同2. 我国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请意大利某钢材供应商就一批钢材提出报价。
我方在传真中声明:这一报价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
意供应商于5月5日用传真就上述钢材向我方报价。
5月20日意供应商因钢材市场价格上涨,发来电伟通知撤销他5月5日的报价。
我方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销报价。
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报价发生争执。
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供应商表示我方接受意商5月5日的报价。
但意商坚持该报价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
问: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A. 合同已经成立。
3. A国以保护本国环境和维护生命健康(认为含色素过高)为由,决定对境内销售的所有外国生产的易拉罐钦料征收附加税,事实上A国境内销售的易拉罐装钦料主要是B国某跨国公司生产的某一品牌,但A国对境内销售的国产易拉罐装钦料并不征税。
B国认为其根据关贸总协定所应获得的利益受到损害,而A国则认为其采取的措施符合关贸总协定规定,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A国及B国皆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问:1). A国采取的做法是否属于关贸总协定所允许实施的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B. 属于2). A国的行为是否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原则。
A. 国民待遇原则B. 最惠国待遇原则4. 有一艘载货船从天津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
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虽然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
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到天津港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下:A.1千箱货物被火烧毁;B.600箱货由于灌水受到损失;C.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火烧坏;D.雇用拖船的费用若干;E.因为船舶维修,延误船期,额外增加了船员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
问:1). 按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区分,哪些属于单独海损?()A. A项和C项属单独海损2). 按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区分,哪些属于共同海损?()A. B项、D项和E项属于共同海损5. 信息技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澳大利亚A&AT公司发电:“确认售与你方计算机500台,每台CIF墨尔本600美元,5月20日交货,发生争议在英国伦敦国际仲裁。
”澳大利亚A&AT公司复电如下:“确认你方来电和我方购买你方计算机500台,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请提供合适的包装。
”后来,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
问:1). 澳大利亚A&AT公司与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是否已成立买卖合同?()A. 成立B. 不受理1. 2004年4月27日,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与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就DL-N32A电荷调节剂(一种墨粉原料)交易问题进行磋商。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4月27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发电:DL-N32A电荷调节剂可供20吨,CIF赫尔辛基USD2005/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立即装船,请电复。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2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你方4月27日电DL-N32A 电荷调节剂20吨,我方感兴趣,请求延长实盘有效期10天,如有可能,请降低价格,增加数量,请电复。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5月2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去电:你方5月2日来电收悉,DL-N32A电荷调节剂数量增至30吨,有效期延长至5月15日,尽快复电。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7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感谢你方的合作,请航寄1公斤样品,并请再次考虑增加数量及降低价格的可能性。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5月10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去电:你方5月7日电收悉,DL-N32A电荷调节剂的样品1公斤已航寄,数量最多可达30吨,最优惠价为USD1920吨。
请尽快回电。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14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DL-N32A电荷调节剂样品仍未收到,因此请将此30吨,USD1920/吨的实盘再次延长,预计在收到样品后3天内作出决定。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5月17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去电:你方5月14日电DL-N32A 电荷调节剂30吨,同意延至5月25日。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22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样品收到,你方17日电我方接受30吨,CIF赫尔辛基USD1920/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延支付,立即装船;要求提供卫生检疫证书、产地证书和磅码单,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包装。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5月26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去电:你方22日电悉,DL-N32A 电荷调节剂已售出。
商安。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27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知你方DL-N32A电荷调节剂已售出,我方不能接受,你方5月17日来电已将实盘延长至5月25日,我方于5月22日去电承诺。
我方坚持双方已达成合同。
假如你方欲调高价格,我方可再次与我方的客户商量,但不能保证有结果。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5月29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去电:你方27日来电不能接受,你我之间并未订立合同。
考虑到过去良好的合作关系,我方可努力争取新的货源,但非我方的义务。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31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鉴于你方不愿履行合同,我方将在法院起诉,按目前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与USD1920/吨的差价向你索赔。
两个国家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问:请问双方之间合同是否已经成立?()A. 合同已经成立2. 我国A公司要于5月3日向德国B公司发出一项要约,销售某商品一批,B公司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上午答复A公司,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
但A公司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公司,要求撤销其要约。
A公司收到B公司承诺通知的时间是5月8日上午。
问:假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A与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A. 合同已经成立3. 某年2月,美国某公司A(买方)与中国某公司B(卖方)签订了关于买卖新型自行车的合同,合同约定的标的是试生产中的第一批全部数额自行车1000辆,交货日期为3月31日至年7月31日,分批交货,信用证结算。
合同签订后,B又与加拿大某公司C签订了销售合同,以较高价格将该批试生产中的全部新型自行车转售。
3月3日,B电告A,称生产厂家为了对该批新型自行车进行技术完善,将进一步改进生产线,故第一批货物的装运只能延迟到9月份。
A因已茯知B已将货物转售给C而拒绝了B关于延期交货的要求,B也没有交付合同项下的货物。
问:1). B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A. B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2). 针对此种情况,A应采取何种应对措施?()A. A应采取中止履行的救济措施B. A应采取中止履行的救济措施,如果B能提供担保或作出保证,则A应解除中止履行。
4. 信息技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澳大利亚A&AT公司发电:“确认售与你方计算机500台,每台CIF墨尔本600美元,5月20日交货,发生争议在英国伦敦国际仲裁。
”澳大利亚A&AT公司复电如下:“确认你方来电和我方购买你方计算机500台,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请提供合适的包装。
”后来,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
问:1). 澳大利亚A&AT公司与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是否已成立买卖合同?()A. 成立B. 不受理5. 2005年6月,中国A电子公司与美国B电子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电脑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A向B购买20000台电脑,USD1000/台CIF上海,D/P(付款交单)方式结算,同年10月交货。
合同签订后,A考虑到市场对电脑的需求量可能不大,拟减少购买5000台。
A与B在中国的全权代理人协商,双方同意将合同数量改为15000台,并签订了修改协议。
但B的全权代理人未将修改情况及时通知B。
同年10月,B仍按原合同规定的数量20000台发货给A,并通过D/P(付款交单)方式向A收款。
A未向银行付款赎单,而是通过副本提单从港口将货全部20000台提出,并全部销售。
A以B 违约为由拒绝付款,后经多次催促,并经协商,A直至2年后才向B付清货款。
问:1). B应按原合同还是修改后的合同履行?()A. B应按修改后的合同履行2). A拒绝付款的做法是否合理?()A. 不合理1. 2004年4月27日,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与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就DL-N32A电荷调节剂(一种墨粉原料)交易问题进行磋商。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4月27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发电:DL-N32A电荷调节剂可供20吨,CIF赫尔辛基USD2005/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立即装船,请电复。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2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你方4月27日电DL-N32A 电荷调节剂20吨,我方感兴趣,请求延长实盘有效期10天,如有可能,请降低价格,增加数量,请电复。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5月2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去电:你方5月2日来电收悉,DL-N32A电荷调节剂数量增至30吨,有效期延长至5月15日,尽快复电。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7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感谢你方的合作,请航寄1公斤样品,并请再次考虑增加数量及降低价格的可能性。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5月10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去电:你方5月7日电收悉,DL-N32A电荷调节剂的样品1公斤已航寄,数量最多可达30吨,最优惠价为USD1920吨。
请尽快回电。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14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DL-N32A电荷调节剂样品仍未收到,因此请将此30吨,USD1920/吨的实盘再次延长,预计在收到样品后3天内作出决定。
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5月17日给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去电:你方5月14日电DL-N32A 电荷调节剂30吨,同意延至5月25日。
芬兰耶德纪世有限责任公司5月22日给富丽达有限责任公司回电:样品收到,你方17日电我方接受30吨,CIF赫尔辛基USD1920/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延支付,立即装船;要求提供卫生检疫证书、产地证书和磅码单,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