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现金管理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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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办法讲义

支付结算办法讲义

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是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是国民经济活动中资金清算的中介。

为了规范支付结算工作,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除了《支付结算办法》,还制定了一系列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主要包括:199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2000年11月1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10月起施行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

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结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结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在支付结算中是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因此,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支付结算是一项政策性强,与当事人利益息息相关的活动,因此,必须对其实行统一的管理。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现金管理讲义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现金管理讲义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现金管理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

3.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如实写明提取现金的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

4.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向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一个良好的现金内部控制应该达到以下几点:(1)现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分离。

(2)现金收支要有合理、合法的凭据。

(3)全部收入及时入账,并且支出要有核准手续(4)控制现金坐支,当日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5)按月盘点现金,以做到账实相符。

(6)加强对现金收支业务的内部审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1)支付申请(2)支付审批(3)支付复核(4)办理支付。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其具有法律的效应,是一种法律行为。

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票据中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是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共有三项基本原则如下:(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各种与支付结算的各种结算方式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政策性文件都是支付结算必须遵循的规定。

迄今为止主要有《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

二、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一)汇兑(1)概述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汇兑是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

(2)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如果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向汇人银行支取款项的,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及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代理取款时,也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其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019《经济法基础》——冲刺串讲班一、重点(高频)考点提示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基本考情在最近3年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13分;属于重点章节之一。

考生重点关注涉及“汇票”、“支票”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不定项选择题。

【考点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P61)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1)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2.票据的伪造与变造(1)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2)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变造票据的方法多是在合法票据的基础上,对票据加以剪接、挖补、覆盖、涂改。

3.票据记载事项的更改(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关于出票日期的记载5.关于票据、结算凭证上的金额记载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考点2】银行结算账户(P63)1.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要求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2.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1)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2)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3)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这些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中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案2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中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案2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中职会计专业《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案教学过程: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三)守法合规原则(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五.基本存款账户(一)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六.一般存款账户(一)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程序七.专用存款账户(一)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要求(三)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程序八.临时存款账户(一)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要求(三)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程序(四)临时存款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三)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一)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三)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二)银行的管理(三)存款人的管理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一)票据的概念(二)票据的种类二.支票(一)支票的概念(二)支票的种类(三)支票的出票(四)支票的付款(五)支票的办理要求三.商业汇票(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二)商业汇票的出票(三)商业汇票的承兑(四)商业汇票的付款(五)商业汇票的背书(六)商业汇票的保证四.信用卡(一)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二)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三)信用卡的资金来源(四)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五.汇兑(一)汇兑的概念和分类(二)办理汇兑的程序(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本节小结。

全国版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二章第二节现金管理讲义

全国版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二章第二节现金管理讲义

全国版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二章第二节现金管理讲义第二节现金管理(新增章节)一、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一)现金及现金管理1.现金的概念:是指具备现实购买力或法定清偿力的通货;在金属货币流通条件下,现金是指金属铸币及其他作辅币使用的铸币;在纸币或者信用货币流通的条件下,现金包括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

我国的现金是指人民币(包括纸币和金属铸币)。

2.现金管理:指的是现金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管理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支出和库存的一种管理活动,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财经管理活动。

3.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二)现金管理基本要求1.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国家鼓励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2.开户单位直接的经济业务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3.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

4.开户银行根据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二、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下的零星支出。

按照规定,结算起点为1000元。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第(5)(6)两项外,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超过使用现金限额部分,应当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

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现金。

三、现金使用的限额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支付,按规定允许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

1.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来核定。

2.限额一般不超过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

3.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以放宽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最长也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法律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法律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现金管理1、鼓励采用转帐方式2、现金使用范围3、库存限额(3-5 天日常零星开支)4、不得坐支5、当日现金收入送存开户银行。

6、提现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二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1、支付结算的定义支付结算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银行卡、信用证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法律行为。

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支付结算方式有: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银行卡、信用证2、支付结算的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3)支付结算必须依照委托人的意志进行(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 支付结算必须严格依法进行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3、结算的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3)银行不垫款原则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否则票据无效,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支付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必须真实,不得伪造、变造(1)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节现金管理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节现金管理
D.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 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 额之内
答案:ACD
2019/9/15
18
4、对于大额现金支付,开户银行要建立台账,实 行逐笔登记,并于季后( )日内报送中国人民 银行。
A.5
B.7
C.10
D.15
答案:D
5、根据需要,单位的货币资金业务全过程可以由 一人办理。 ( )
2019/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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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制度 2、尽管由于各单位的性质、所处行业、规模以及
内部控制健全程度等不同,但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是应 当共同遵循的:
(6)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 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 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7)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2、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 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3、
开户单位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管理现金。财会 机构内部必须由专兼职出纳人员负责管理现金。
2019/9/15
3
二、现金使用的范围和限额 1、现金使用范围
开户单位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其 他款项的支付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取现金。 5、不准将单位收人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7、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卷代替人民
币在市场上流通
2019/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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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钱账分管)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
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一般而言,一个良好 的现金内部控制应该达到以下 几点: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

第三章结算法律制度一、现金结算的概念及特点(-)概念现金结算是指在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经济往来中,直接使用现金进行应收应付款结算的-种行为。

在我国主要适用于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款项收付,以及单位之间的转账结算起点金额以下的零星小额收付。

(二)特点现金结算具有直接便利、不安全性、不易宏观控制和管理、费用较高等特点。

二、现金结算的范围1. 职工工资、津贴;2. 个人劳务报酬;3.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 结算起点下的零星支出;8.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三、现金使用的限额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

1. 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来核定。

2. 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确定。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避守。

3.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4.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主要支付工具1. 传统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2. 我国目前己形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

(1)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

【提示1】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

财经法规李茂华讲义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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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的功能——无“担保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 (3)信用功能
【解释】票据的融资功能是提供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 再贴现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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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开专用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 需开临时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 李茂华会计培训 更多关注 立个人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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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基本存款账户
(一)人行的管理
临时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开户登记证 的管理
(二)银行的管理 (三)存款人的管理——预留银行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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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范围(选择) (1)信用工具
支票 信用卡 电子支付等
办理汇兑; (2) 定期借记(代付水、电、话费); 定期贷记(代发工资);
借记卡等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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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1· 判断题】存款人在银行开立的注册验资账户属于 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答案】× 【例题2· 多选题】( )情况下,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 时存款账户。 A.注册验资 B.缴纳住房基金 C.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D.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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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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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人:持票人
(1)付款请求权
汇票承兑人 付款人: 本票出票人 支票付款人 权利: 出示票据要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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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意问题
每笔超过5万元 单位从其账户支付 给个人账户款项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节现金管理分解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节现金管理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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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大额现金支付 登记备案制度
关于坐支
除工资性支出和农副产品 采购所用现金外,提取现 金超过中国人行银行各省 分行确定的大额现,金数 量标准的,应当逐笔登记, 并于季后15日内报送中国 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
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 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 支付或从银行提取,不得 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 接支付(坐支)。 特殊情况报经开户行审批
20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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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制度 2、尽管由于各单位的性质、所处行业、规模以及
内部控制健全程度等不同,但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是应 当共同遵循的:
(1)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出 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 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 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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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注意:现金管理“七不准” 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即白条顶库)。 2、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
取现金。 5、不准将单位收人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7、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卷代替人民
2、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 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3、
开户单位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管理现金。财会 机构内部必须由专兼职出纳人员负责管理现金。
20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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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金使用的范围和限额 1、现金使用范围
开户单位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其 他款项的支付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五章 现金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五章 现金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五章现金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现金管理*一、现金及现金管理1、现金是指具备现实购买力或法定清偿力的通货。

我国的现金是指人民币,包括纸币和金属辅币。

2、现金管理:是指现金管理单位按照规定管理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支出和库存的一项重要财经管理活动。

1988年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二、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1、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开户单位)必须按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

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2、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减少现金使用。

3、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使用现金外,就当转账结算。

4、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开户银行执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与稽核。

5、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三、现金的使用范围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技术、体育等各项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的农副产品及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在上述1、2、3、4、7、8项中,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结算起点1000的部分,应当转账;确需现金支付的,经开户行审核同意后支付。

四、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1、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

不得拒收支票等。

2、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核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为限额。

3、建立健全现金账目:日清月结,帐款相符;4、只有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付;5、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6、开户单位现金收入于当日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单位之间可以相互借用现金. (×)★.单位的存款账户可以代其他单位存入或支取现金. (×)★.单位临时收入的现金可以用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第二节支付结算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的给付、资金的清算这样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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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

3.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如实写明提取现金
的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

4.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向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一个良好的现金内部控制应该达到以下几点:(1)现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分离。

(2)现金收支要有合理、合法的凭据。

(3)全部收入及时入账,并且支出要有核准手续(4)控制现金坐支,当日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5)按月盘点现金,以做到账实相符。

(6)加强对现金收支业务的内部审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1)支付申请(2)支付审批(3)支付复核(4)办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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