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公司资本制度变化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合集下载

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破产重整成为一种常见的措施,用以解决企业在经营出现困境时的问题。

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进行探讨。

一、债权人的地位和权益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是重要的利益相关方。

债权人指债务人所欠款项的权利人,他们通过债权与债务人建立起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债权人拥有追回债权的权益,这包括其对企业的清偿、分配资产和参与决策的权利。

因此,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地位和权益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

二、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重整程序中存在一系列的机制和制度。

下面将分别从发布停止支付通知、债权登记和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等方面进行论述。

1. 发布停止支付通知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可能无力清偿债务,此时公司应及时发布停止支付通知,通知债权人停止向企业追债。

停止支付通知的发布可以防止债权人的过度追债行为,保护企业的现金流和资产。

2. 债权登记债权登记是破产重整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债权人通过登记债权,确保自己的权益被合法地纳入破产重整事项中。

债权登记的具体程序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申请登记债权。

债权登记的目的是确保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有序保护,保障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享有意见表达权和资产分配权。

3. 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破产债权个案审理是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关键环节。

在债权个案审理中,破产法院将依法审理债权人的请求,对债权进行确认、受理或驳回。

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的目的是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审理过程中,债权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意义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存在和实施对于公司破产重整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稳定市场信心。

当债权人得到合理的保护后,市场对于破产重整企业的信心将增强,从而有利于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公司资本制度与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

公司资本制度与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
维普资讯
重庆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年第 8 卷第 3 期
. 0320 8H 02
J U N LO H N ,I G I V RⅡY(∞ Sl  ̄s &t O R A FC O C N J E s Q l S en i e E m)
pr ’ mn u ail I , eeth ail ia i p p n e唧 i ably r e . h okcm myadfr ay3 im m cpa l t i t c prc t cpt- n l ̄ l l adt f e ama tn e h n 6 i m i Tes c-o p a n - v lp 出 t t o
(. 岛 删
2凸 .
曙e 。 Te h ma l 0 i yo r n 娜
时 o o / / c ne n a fPb c S/ c adLw,a硼鲫 0 01 H ; 2a e 唔403 ,G 眦
嘶 ,凸 4 O4 0O4, )
TaeadLw,Co q g r d n a h, i  ̄ n
e ni ele c_ 蚰ysol ip m t 唧 0 n 把 sm,h i - vs m oI u l  ̄ h c g n m p h dm e e I g I c lyt t l s e e

・衄P hu p ae t u oz c 蚰y ol i lrm e t re s d m e, h a h id衄pI 野8 il | 丑 ・
Ab aa tI hsn c ̄i n 呻 Ⅻ t tn i el poet no teo ̄pn ' itrs h an w,e衄 ihsc miea l s 'e:t a e e t a dp y yt i es yt on t h e  ̄t l fh c ays neet i C i o co sn n v t a o d rhe teo ̄p n ' ce i r ne, . re Opoe th caa y 8eel r,iso l 啦 tec 一 h caa ys rdt 8itt o e  ̄ hl d rt rl teo ̄pn ’ rdt s t h ud o e o h 唧

简述公司的资本制度

简述公司的资本制度

简述公司的资本制度公司的资本是由以股东出资为基础形成的,并归公司所有的货币化的一定金额。

这个定义只是从公司资本来源及其作用方面来揭示公司资本的实质,但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公司资本的性质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即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之间经济关系,是把各相关利益主体联系起来的物质基础;从法律的角度讲,公司资本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公司与股东和公司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司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基础,因此公司资本对于公司具有重要意义。

正是基于此,自有限责任产生以来,关于公司资本之立法就成为现代公司立法之重要内容,并在公司法中形成了一些有关公司资本的基本原则(和法理),从而形成不同之资本制度,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

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的形成、维持、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是围绕股东的股权投资而关于公司资本形成、运作的一系列概念网、规则群与制度链的配套体系。

在范围上,公司资本制度涵盖公司资本及其相关制度,包括资本形成制度、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股东出资形式、股东退股制度、股份回购制度、公司转投资制度等六个方面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安全、公平、自由、效率是公司资本制度所蕴含的价值功能。

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和安排,都是围绕着安全、公平、自由、效率进行的;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更是安全、公平、自由、效率合力作用的结果。

法定资本制以社会为本位,追求安全价值,注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坚持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个原则。

授权资本制以个人为本位,追求效率价值,注重提高公司的设立效率,其制定法只对公司资本形成作原则性规定,通过判例所确认的“揭开法人面纱”和“资本充实”等原则,对制度本身在维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不足予以弥补。

折衷资本制是对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有机结合,力求兼顾安全和效率,既保留了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优点,又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二者的不足,是一种比前两种资本制度更为科学、更有发展前途的公司资本制度。

商法考试试述公司资本三原则的具体内容及其功能

商法考试试述公司资本三原则的具体内容及其功能

商法考试试述公司资本三原则的具体内容及其功能示例文章篇一:《公司资本三原则:内容与功能》同学们,你们知道公司就像一艘在商海里航行的大船吗?要让这艘大船稳稳地航行,公司资本就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呢。

今天咱们就来聊聊公司资本三原则的具体内容及其功能。

一、资本确定原则什么是资本确定原则呀?简单来说,就是公司在设立的时候,得明确规定公司的资本总额,而且这个总额必须得记载在公司章程里,是确定下来的,不能模模糊糊的。

这就好比盖房子,你得先确定好房子要盖多大,需要多少块砖、多少袋水泥一样。

要是公司设立的时候资本都不明确,那就像盖房子不知道要用多少材料,这房子能盖得起来吗?肯定不行呀。

比如说,有个小公司打算做手工饰品的生意。

他们在公司章程里写好了,公司的资本总额是10万块钱。

这10万块就是确定的资本啦。

股东们就得按照这个确定的数额来出资。

这样做的好处可多啦。

首先,对股东来说,大家都清楚自己要出多少钱,不会到后面扯皮。

像要是没有确定好,一个股东觉得自己出得多了,另一个觉得出得少了,那不就乱套了吗?其次,对于和这个公司打交道的其他人,比如供应商啊,他们一看公司章程,就知道这个公司大概有多少实力,心里也有底。

要是公司资本都不确定,供应商敢把材料卖给这个公司吗?就像你不知道一个人有没有钱还你,你敢借给他钱吗?肯定不敢呀。

二、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就像是给公司的资本上了一道保护锁。

它要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得保持和它的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

这怎么理解呢?还拿前面那个做手工饰品的小公司来说。

公司一开始有10万的资本,那在经营过程中,不能随便把这10万都花光了,得让公司的财产一直能和这10万的资本匹配。

比如说,公司不能随便给股东分太多的利润,要是把钱都分给股东了,公司的财产就少了,可能就没办法维持正常的经营了。

就像你有一个存钱罐,本来里面的钱是要用来买学习用品的,你要是一下子把钱都拿出来买零食吃了,那到时候怎么买学习用品呢?再比如说,公司也不能用资本去做一些不合理的事情,像高价买一些根本不值那个价的东西。

公司法论文

公司法论文

登记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法律问题摘要:自2013年《公司法》修改以来,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便成为了最为热点的问题,这与新《公司法》在公司设立阶段废除了注册资本最低法定限额和实缴制息息相关,有人认为新《公司法》虽然降低公司成立的门槛,大大激活了市场活力,但是对应的债权人配套措施并不全面,从而带来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笔者认为,每一项制度的产生必定是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新鲜制度的确立,纵然一时不会规定的那么细致、全面,但是不能因为新制度本身会存在的一些疏漏去否认该新制度的价值,众所周知,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在原有制度上作出相应变更和完善,因此,对于《公司法》修改后,公司登记制度由原来的实缴制变更为目前的认缴制对债权人利益产生的影响问题是很值得我们每一个法律学习者深思的,不能一棒子打死,说一项制度是好或是坏,应当尽量从更多角度去剖析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措施。

这篇文章笔者将从本次《公司法》修改的背景、修改前后登记制度对比、修改后的积极影响、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对应解决措施。

关键词:登记制债权人利益保护一、新《公司法》修改背景马克思主义理论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过来影响经济的发展。

①我始终坚信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这个①《马克思主义全集》因果论断。

自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党的基本路线明确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一个中心就是我们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中国自此在经济上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相应法律制度也日新月异,调整市场主体合法运行的配套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铺天盖地,不断被制定、更新、再制定、再更新……《公司法》作为一门市场主体法,经济的迅猛发展,当然需要一门不断注入新鲜血液的《公司法》来调整,才能实现经济进一步平稳健康发展!那么新《公司法》修改的具体背景到底有哪些呢?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简单阐述:(一)政策背景改革开放到了今天,我们的改革、发展都已经进入攻坚区、深水区,在国内外环境错综复杂、宏观调控抉择两难的情况下,为了保持经济平稳可持续发展,调整好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更大地发挥好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作用,也是当务之急,所以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②。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的债权人利益保护作者:牛欢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6期摘要:作为公司法的核心内容,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改革的重点。

2013年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公司资本制度由法定资本制向授权资本制转变,此次转变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产生了重大影响,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正面临着新的严峻挑战。

本文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入手,具体分析了改革后的公司资本制度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影响,同时提出在当前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形势下,我国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几点完善措施。

关键词:资本制度改革;债权人利益保护;完善措施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11-012013年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作出重要修改,肯定了资本的自治属性,取消了国家对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将原有的资本实缴登记制修改为认缴登记制,进一步简化了公司资本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的要求。

此次修改使得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由之前的事前预防转变为事中监管以及事后救济,结合当前我国经济大环境下市场和商业信用还未完全建立的现状,宽松的资本制度会使债权人保护问题更加严峻。

因此如何更好的保护债权人利益将成为改革后公司资本制度面临的难题。

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影响(一)取消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取消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后,在公司设立、资本形成阶段,法律对注册资本的数额、缴纳等不再做强制要求,而是直接由公司章程规定,一方面极大地促进了缺少资金的中小投资者顺利创业;但同时为某些不法股东利用公司逃避个人债务或是从事欺诈等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

取消注册资本的最低限制会减少公司设立成本,继而可能出现“空壳公司”或“一元公司”等资本数额较少的公司,由于其自身资本的不足,经营风险大幅增加,一旦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公司债权人很有可能要承担无法受偿的风险。

(二)资本实缴登记制修改为认缴登记制在认缴登记制度下,由于公司信用基础的变化,注册资本数额无法实际反映出公司的信用能力,公司的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公司实缴资本,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也不再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因此债权人不能随时了解相对人公司实际资产的变化情况,可能会影响债权人商业决策的准确性,使其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

试述公司资本制度变化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试述公司资本制度变化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的保护难 以实现 。
这也是我 国公 司资 本制模式进行重新选择
的 重 要 原 因之 一 。
/,\ 要制度, 是公司法的核心内 容之
二 一, 它贯穿于公司的设立、 营运和
破产 之全过程 。 我国新修 订的《 公司法 》 已 于 20 年 1 1 06 月 曰开始实施 。新公 司法对 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一 系列 的改革 . 公司资 本制度呈现出缓和的趋 势。 在这种背景下 , 以公 司资本制度的立法价值 目标为基本点 ,
我 国市 场经济正 处于起步阶段 , 极不成熟
市 场机 制的作用 尚未充分发挥 ;公 司缺乏
要体现在 以下四个方面 :以发起方式设立 公 司时,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的 股本总额 ,发起人 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 注 册资本 的百分 之二十 ,其余部分 自公司成 立之 日起 两年内缴 足 ,投资公司可 以五年 内缴足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 司时 ,注册资 本 为公 司登记机 关登记 的实收 股本 总额 ; 公 司对外投 资权及金额 由公司董事会 或股
本制。
公 司资 本 制 度 变 化 对 债 权 人 利 益 保 护 的 演 变
法 定资本 制的立法价值取 向、对债权
人利益 的保护和 实践。我 国自 1 9 年 《 93 公
公司资本制度 立法 的价值 取 向
立法价值取 向是 立法者为 了实现某种 目的或达 到某种社会效果而进行 的价值取
部分 :自有资本和借八资本 ,即公 司股 东
信 用 ,虚假 出资 、虚假验 资、抽逃 出资等
行 为盛 行 ,严重扰乱经济秩序 。而以遵循
资本 三原则和法定最低资 本额 为核心 的法 定 资本 制的立法理念是通过严 格的资本要 求 ,将有限责任风险成本 内在化 ,从而最 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 的利 益。立法的价值

公司资本制度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公司资本制度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维普资讯
Ja C C l U l n aIa K aI
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所青制度的 核心 , 它既是公司股 东利益之 所在 , 也是债权人利益之保证 综观发达国家的公司法 , 公司资本制
度的设计已日臻完善, M而成为维护公司、 投东和债权^利益的基本 保证 我国公司法对促进我国现代企业糊度的建立和发展, 规范公司 的形成和运作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但是, 由于公司珐颁布的时代背景 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以及当时立法指导思想和思路的局限, 其原先设 计的公司资本制度及相关制度, 已明显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发展的需要, 其最突出的表现是公司资本糊度已成为某些公司经营 者和大股东不当控制公司, 损害公司中小投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工具。 M一定意义上说, 我国当前证券市场上出现的一系 { 严重损害广大中
能适应现代公司发展趋势。 当前发达国家 但对其民事责任没有规定, 这不利于中介 出现公司为达到不法目的而设立、 公司无
考虑到公司 发展的灵活性, 均向英姜 法系 机梅的公正和中立 性 正当理由在成 立后 定时间内末 开业或停 靠拢. 采折衷授捉资本射。 显然, 债 公司 3 公司 减资程序简单而笼统。 公司 业- ̄er、 司 l ,]公 控股股乐或 B 董事不 顾管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资本三露则对于保护债权^利益,维护社会
口石家庄经济学院 任凤珍 杨智杰
维普资讯
J C I a K al l an a C I U
经济秩序起到了 应有的作用 但也存在明 相应责 我匡公司 任。 法尽管规定了 股款缴 议, 并请求法院予以 解决。 借鉴国外先进 显的不足和缺陷。 足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做法 , 应主要在以下几方面确立债权人的 1 公司资本确定原则过于死板 不 而且规定了验资不实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异议权 : 1 请求解散公司投. () 这是指当

我国2005年公司法的资本制度变化及其解释

我国2005年公司法的资本制度变化及其解释

我国2005年公司法的资本制度变化及其解释关键词: 公司资本制度;交易成本;信息费用;监督费用;制度变迁内容提要: 本文试图借鉴制度经济学思想和运用法律经济学的一些核心概念如交易成本、信息费用、监督费用等等来分析股东和债权人、股东和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揭示其法律制度的经济性原理和变迁的经济理由。

在传统公司法理念下,公司资本的意义在于提供债权担保,是公司的对外信用基础,对公司法变迁也有不同解释。

本文试图从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信息费用、监督费用等经济学思想出发,抓住股东和债权人、股东和股东这两个在公司资本制度中最重要的两个变量来重新解读公司资本制度的存在意义及我国2005年公司法中有关资本制度的变迁。

关于公司资本制度的存在意义,传统理论一般认为,公司资本制度在于提供债权担保,是公司的对外信用基础。

[1] [1]一、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契约风险”与公司资本制度“存在即合理”,公司资本制度的存在可以看作是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一种节约交易成本,克服信息不对称,降低监督费用等的制度安排。

这种制度安排的合理性来源于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契约风险”,该风险包括一般市场风险和企业家道德风险。

[2] [2] 风险可以说是对预期不确定性的通常表述。

债权人面对的一般市场风险实际上是对国家政策、商业和技术等因素变化预期不确定性的反映。

面对这些客观存在的风险,债权人需要调查相关方面,了解贷款项目的真实价值,在传统的经济理论里面,人们假设交易信息费用为零,实际上我们知道,现实交易中信息的获得是需要成本的,芝加哥大学经济系教授乔治•斯蒂格勒的最大贡献之一就是放弃了完备信息的暗含假设,提出了信息不充分、信息有价值、信息的获取有成本,使信息成为现代经济分析的一个重要考虑变量,这一贡献成为其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重要原因之一。

[3] [3]债权人在这一贷款合同中是个固定收益者,一般银行贷款利息在6%左右,债权人没有足够的激励去花费高昂的代价去作足以令他相信可以贷款的信息调查,作为博弈的另一方即股东为了能够获取贷款会主动透露相关信息,事实上我们的制度安排也是这样的,如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因为股东和公司作为某一领域的专业行家,一般来说,对于相关的专业信息更加熟悉,由股东来承担这部分信息调查费用是合乎市场规律的,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交易的进行和持续不断。

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研究

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研究

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研究作为一项关乎经济体制稳定和法律制度健全的重要法律法规,企业破产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

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的设计和落实对于确保公平、公正和高效的破产程序至关重要。

本文将重点研究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并探讨其现存问题与改进方向。

一、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企业破产法是建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企业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破产清算的特殊法律制度。

其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

公平是指破产程序中各方的权益得到公平对待;公正要求破产程序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公开是指相关信息透明公开,债权人能够获得足够的知情权;高效意味着尽快实现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二、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分析1. 破产立案制度破产立案是破产程序的起始阶段,通过法院的介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立案过程中,债权人应享有参与的权利,包括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等。

2. 债权确认机制债权确认是破产程序的核心环节,它确保了债权人在破产清算中的地位和权益。

债权确认应当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确保债权人的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 债权人会议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是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机制。

通过债权人会议,债权人能够参与和监督破产程序,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具有相应的参与权,并可以推选债权代表参与破产程序管理。

4. 债务重整机制债务重整是一种旨在避免企业破产的机制,其目的是通过重新协商债务、重组资产等方式帮助企业尽快实现经营复苏。

债务重整机制更倾向于对企业进行救助,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的现存问题尽管企业破产法在债权人权益保护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得不到充分保障,相关信息披露不够透明。

其次,债权人权益的行使比较困难,特别是对于小额债权人来说,参与破产程序的成本较高,保护机制存在一定的难度。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经济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破产重整不仅涉及到企业的生死存亡,更关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如何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法律领域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破产重整的背景、意义及现状出发,深入探讨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的利益保护问题。

二、破产重整背景及意义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面临财务困境时,通过法律程序对其进行重新组织、调整债务关系,以实现企业恢复经营并保障各方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随着全球经济的波动,越来越多的企业陷入财务困境,需要通过破产重整的方式实现“重生”。

这不仅能够为企业提供拯救的机会,还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现状及问题尽管破产重整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信息披露不充分导致债权人难以全面了解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其次,重整计划制定过程中,债权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充分表达自身诉求;最后,在执行重整计划时,可能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亟待解决。

四、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措施(一)加强信息披露制度为保障债权人充分了解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应加强信息披露制度。

企业应定期向债权人提供财务报表、经营状况等相关信息,确保债权人能够全面了解企业情况。

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防止虚假信息误导债权人。

(二)完善重整计划制定程序在重整计划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和建议。

债权人应有权参与重整计划的制定和修改过程,并能够充分表达自身诉求。

此外,为防止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可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进行监督。

(三)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为保障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害,应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的完善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的完善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ui to y t m t a y o e sg e l c s T h l w e ds t he i baa e o e e is a da i n s s e wih m n v r i ht d p a e . e fa la o t m lnc f b n ft —
c m pa o ny’ n ba kr pt y lqu d ton s s e ・ a u t e ut o w a d 8 m e r po a s on 5 no — n u c i i a i y t m nd f r h r p s f r r o p o s l
V 1 2 No3 o . 5, . Sp , 0 1 o . 2 1
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 的完善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刘 家 胜
( 海 工 学 院法 学 院 , 淮 江苏 连 云 港 2 20 ) 2 0 5

要 : 国《 司法 》 公 司非 破 产 清 算 制 度 的 规定 过 于 简 单 , 在 许 多 疏 漏 之处 。 种 制 度 上 的缺 陷导 致 在 清 我 公 对 存 这
LI Ja s e g U i—h n
( ah iIsiueo c n lg Hu ia n t t f t Teh oo y,L a y n a g 2 2 0 in u g n 2 0 5,C ia hn )
Ab t a t s r c :TheCo po a i n Law i sv r i l b utt o p r t o b nkr pt y lq r r to ofCh nai e y s mp e a o hec r o a e n n— a u c i —
第2 5卷 第 3 期
2 1 年 9月 01

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

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

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是指确保债权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护和尊重的一种措施。

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往往容易受到损害或者被忽视,因此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来保护其利益。

下文将从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途径以及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等方面进行探讨。

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公司债权人作为企业的债权方,承担了经济的风险和资金的出借,其利益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增加债权人对公司的信任度,从而吸引更多的债权投资者,为公司的资金需求提供持续的支持。

保护债权人利益有助于维护公司与债权人的良好关系,促进公司的发展,并对整个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完善起到积极的作用。

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途径有多种。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债权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这包括加强债权保护的相关立法工作,建立健全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框架。

加强对债权人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要求,确保债权人能够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以便对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和判断。

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管,加大对违约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企业违约的成本。

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对债权纠纷的调解和裁决工作,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及时和公正的处理。

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关键。

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应从多个方面进行规范和完善,包括加强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组织机构建设以及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信息系统建设等。

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还应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职责和权力,建立健全相关保护机制和流程,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公司资产信用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资产信用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ECONOMIC RESEARCH GUIDE2021年第15期No.15袁2021经济研究导刊一、资本认缴制的发展历史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使我国的市场经济出现并逐渐发展,依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防止大量扰乱市场秩序的皮包公司出现,同时也为了加强对市场上公司的监督管理,防止其抽逃资金、拖欠工资等导致社会不稳定的行为出现,1993年我国《公司法》确立了资本实缴制,具体设立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让公司一次性缴纳足额,但是本次制度主要针对的是绩优的国有企业,受众范围较为狭小。

随着时代发展,之前的资本实缴制中较高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利于企业的设立,且在该制度下,公司在经营前积压了大量资金,导致公司资金利用率低下,同时公司的资本变更成了问题。

在诸多问题丛生下,2005年我国《公司法》转换了之前公司设立时的缴付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最低额的观念,实行了较为平缓的方式方法,也就是说,国家放松了对资本的管制。

具体表现在公司设立时可以分期缴纳自己的注册资本,由此公司设立的门槛降低,为公司更好地运转注入了血液。

2013年的《公司法》则彻底转变了原来的思维方式,取消了较高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再限制发起人或股东的缴纳数额,公司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此举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同时提高了公司活力,加强了公司的自主性,但同时给债权人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资本认缴制度的确立所带来的变化(一)有利方面首先,从资本信用转变为资产信用。

2013年改革前,公司的注册资本的价值是不变的、静态的。

改革后,其转化为在公司存续期间的动态的、变化的资产信用,并且在成立之后,公司可以自由地选择公示财产。

其次,从安全到效率功能重心的转变。

2013年《公司法》的改革,摒弃了之前的实缴制,转化为适用至今的认缴制,该制度给予了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使得公司设立和运行的积极性提高。

最后,从事前防范到事中事后防范。

实行资本实缴制时,验资部门虚报瞒报、公司抽逃资金的现象层出不穷。

根据我国公司法论述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根据我国公司法论述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从公司法的角度,浅议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概述公司资本是公司运作的物质基础,是公司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物质保障。

而公司资本制度贯穿于公司法整个体系中,起到了核心的引导性作用,暨支撑着公司法律体系,也决定着资本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在以资本信用为核心的基础上构建本身的法律体系,在资本形成制度中采用了法定资本制度,确定最低资本额、出资形式和资本变化严格限制。

这些制度的确立旨在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公司法》颁布的这十多年来,不可否认,它对于稳定我国社会经济秩序,防止投机、欺诈等不法行为的发生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及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传统的公司资本制度的弊端越来越明显,我认为只有有以下几点:.1 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最为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但债权人的利益并未得到有效保护例如 A、资本确定原则,即公司成立时,公司章程中需记载公司资本总额,且需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B资本维持原则,即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为保证公司资本充实, C、资本不变原则,即公司资本一经确立,即不得随意改变,增、减公司资本需要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司资本的任意减少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实资本不变原则是资本维持原则的延伸和发展,它是从形式上保证公司资本真实。

由上可见我国公司法试图建立一种事先防范机制,以确保公司资本真实和充实。

但是公司一旦成立,公司资本投入运营后,公司实际资产就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公司资本难以真实反映公司实有财产状况,故这种事先预防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担当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任。

其实,对于公司资本的三原则,立法者确立此种制度初衷是为了平衡因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人格独立给债权人所带来的利益失衡。

但从《公司法》运行的实际来看,债权人利益并未得到切实有效保护,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现象仍然很普遍,验资机构提供虚假验资证明大量存在,公司资本制度陷入一个令人窘迫的境地。

资本维持原则 基本制度

资本维持原则 基本制度

资本维持原则基本制度【原创实用版2篇】篇1 目录1.资本维持原则的定义和作用2.资本维持原则的基本制度3.资本维持原则在我国的实践和应用4.资本维持原则的发展趋势和挑战篇1正文资本维持原则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保持与企业资本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额,以确保企业能够正常运营并承担债务。

这一原则是企业制度的基石,对于维护企业的稳定性和债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资本维持原则的基本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企业必须确保资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企业的资本应当是真实存在的,不能虚报或抽逃资本。

同时,企业的资本来源应当合法,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

其次,企业必须保持资本的完整性。

企业的资本不能被任意侵占或挪用,只能在经过合法程序并取得合法授权后使用。

再次,企业必须确保资本的稳定性。

企业的资本不能因企业的经营风险而大幅度波动,从而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在我国,资本维持原则被广泛应用于公司的设立、运营和破产清算等环节。

例如,公司在设立时,必须满足法定的注册资本要求;在运营过程中,公司必须保持注册资本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破产清算时,公司的剩余资产必须优先用于偿还债务,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制度的完善,资本维持原则在未来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同时,随着企业形式的多样化和资本运作的复杂化,资本维持原则也面临着一些挑战,例如如何更好地适应新型企业的资本需求,如何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等。

篇2 目录1.资本维持原则的定义和作用2.资本维持原则的基本制度3.资本维持原则在我国的实施和影响篇2正文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进行经营活动时,需要保持与公司资本数额相当的资产,以确保公司能够正常运营并履行其债务。

这一原则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资本维持原则的基本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司应当保持与公司资本数额相当的资产。

这意味着公司在进行经营活动时,需要确保其资产总额不低于其注册资本。

公司法赵旭东课后习题 第六章 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法赵旭东课后习题 第六章 公司资本制度

一、名词解释1.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

2.授权资本授权资本是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授权可发行的全部资本。

3.发行资本发行资本是指公司一次或分期发行股份时,已经发行的资本总额。

4.实缴资本实缴资本是指股东已经向公司缴纳的资本。

5.资本资本是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

6.资产资产是公司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7.资金资金是指经营工商业的本钱;也是指国家用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物资或货币。

资金是以货币表现,用来进行周转,满足创造社会物质财富需要的价值,它体现着以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

资金是垫支于社会再生产过程,用于创造新价值,并增加社会剩余产品价值的媒介价值。

8.净资产净资产是指公司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

9.股东权益股东权益是指股东对公司净资产享有的权利。

10.投资总额投资总额是指为公司设立和经营而向其投入的全部财产总额,包括股东出资形成的注册资本和注册资本之外向公司的收入。

1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走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1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13.法定资本制法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公司成立后,因经营或财务上的需要而增加资本,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的新股发行程序。

14.授权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公司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认足或缴足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

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或募集。

各人固然可以一次缴纳股款,也可以分次交纳。

公司成立后,如因经营或财务上的需要欲增加资本,仅需在授权资本数额内,由董事会决议发行新股,而无须股东会议变更章程。

我国公司重整制度的检讨与建议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视角

我国公司重整制度的检讨与建议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视角

2.建立高效的公司重整程序
其次,要建立高效的公司重整程序,明确重整程序的启动标准、程序规定、参 与规则等。例如,可以引入预重整制度,允许公司在进入正式重整程序之前与 债权人达成预重整协议,以降低重整成本和时间。
3.强化公司重整制度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最后,要强化公司重整制度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明确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建立透明的监督机制等。例如,可以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由其代表债权人与公 司进行谈判,参与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还可以引入惩罚机制,对那些恶意逃废债务或利用重整程序损害债权人 利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结论
总之,我国公司重整制度在拯救濒临破产的公司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 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之处。特别是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仍需进一步完善。为 此,我们应当确立全面的公司重整法律体系,建立高效的重整程序,并强化债 权人利益保护,以确保这一重要法律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我国的经济社会 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我国公司重整制度的检讨
1.立法目标
我国公司重整制度的立法目标是拯救濒临破产的公司,同时保护债权人、股东 等各方的利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重整程序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往 往导致债权人利益保护不足。
2.法规体系
我国公司重整制度的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然而,这些法规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 导致实际操作中难以真正保护债权人利益。
债权人利益保护在公司重整中的 重要性
公司重整可能导致债权人权益受到损害。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 在公司重整中建立了债权人保护制度。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公 司重整案件不断增多,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也在加强。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一个普遍现象。

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如何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及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已成为破产重整法律体系完善与改革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对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进行研究,探讨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方法。

二、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破产重整是企业挽救的重要手段,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债权人作为企业债务的主要承担者,其利益保护关系到市场经济的稳定与公平。

其次,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往往受到多方面的挑战,如信息不对称、法律制度不完善等。

因此,加强债权人利益保护是完善破产重整制度、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及问题当前,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已初步形成,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债权人难以充分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另一方面,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参与度较低,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破产重整中的优先受偿权、债权分配等问题也亟待解决。

四、加强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措施和方法为加强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应采取以下措施和方法:1.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通过强化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债权人能够充分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从而做出合理的决策。

2. 提高债权人的参与度。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参与权和表达权,使其能够积极参与企业重整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3. 优化债权分配机制。

在破产重整中,应合理分配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和比例,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公平保障。

4. 完善优先受偿权制度。

对于特定类型的债权人,如担保债权人、劳动债权人等,应给予其优先受偿权,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5. 加强司法监督。

通过司法机关的监督和介入,确保破产重整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发生。

五、案例分析以某企业破产重整为例,分析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实际情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档资源★★★内容摘要: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新的公司法中,公司资本制度由法定资本制改为适合我国国情的折衷资本制。

资本制度的缓和,使公司资本制度架构下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得以平衡的支撑点发生了变化。

在缓和的折衷资本制度下,如何平衡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文章研究的重点。

关键词:资本制度立法价值取向债权人利益保护公司资本制度是各国公司法中的重要制度,是公司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贯穿于公司的设立、营运和破产之全过程。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公司资本制度呈现出缓和的趋势。

在这种背景下,以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价值目标为基本点,研究如何构建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资本制度立法的价值取向立法价值取向是立法者为了实现某种目的或达到某种社会效果而进行的价值取舍和价值选择。

它既反映了立法的目的,也是解释和执行法律的出发点和根本归宿。

由于公司法的上位法是商法,而商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

所以,公司法的性质不可能背离商法的基本价值的指引,公司资本制度也必然要符合效益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基本价值取向。

一个真实运营公司的总资产来自于两部分: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即公司股东原始注入的资金和债权人的资金。

由于股东和债权人在有限责任制度下利益风险分配机制的不平衡,造成任何公司资本制模式都无法消除公司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于是,公司资本制度的架构,必须要考虑怎样与公司经营资产不同部分的作用相吻合,与提供不同性质资本的所有人的权利义务和利益风险相对应,使公司资本制度的架构成为平衡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支撑点。

所以,公司资本制度模式的选择过程,实际上是不同公司立法理念交锋的过程。

公司资本制度的严格或缓和,在很大程度上是与如何实现公司制度平衡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有关。

一方面在强调公司作为一种营利性组织基本的经济和社会功能,即获取投资收益、****投资风险、募集经营资金等。

同时,在鼓励投资、促进企业发展和公司繁荣的同时,又要兼顾债权人的权益安全,平衡公司参与人之间的潜在冲突。

公司资本制度变化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演变法定资本制的立法价值取向、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实践。

我国自1993年《公司法》的颁布到2005年的修订,一直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这源于立法之时我国市场经济正处于起步阶段,极不成熟;市场机制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公司缺乏信用,虚假出资、虚假验资、抽逃出资等行为盛行,严重扰乱经济秩序。

而以遵循资本三原则和法定最低资本额为核心的法定资本制的立法理念是通过严格的资本要求,将有限责任风险成本内在化,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立法的价值目标重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然而,公司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十多年的司法实践证明,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不仅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甚至成为了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桎梏。

在现实中发生的变异表现为:公司成立时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股东不当攫取公司的利益;关联交易使控股股东掏空公司资金等。

总之,由于整个社会诚信严重缺失、公司法及其配套的法律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使得在法定资本制模式下,对公司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护难以实现。

这也是我国公司资本制模式进行重新选择的重要原因之一。

缓和的折衷资本制的立法价值目标及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全球化以及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为了鼓励投资,促进企业发展和公司繁荣,提高整个公司和整个社会的经济竞争力,我国新的《公司法》借鉴了传统折衷资本制的优点,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折衷资本制。

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3万元。

这比以前大大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

实行适合我国国情的折衷资本制。

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本总额,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五年内缴足,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对外投资权及金额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决议;公司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等情况时,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可以经过法定程序增、减公司的注册资本。

折衷资本制相比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优越性表现为:折衷资本制保留了最低法定资本的规定,避免了公司资本不实现象的出现;折衷资本制有缴纳出资的时间****而授权制没有时间****,这样既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风险,但又不失设立公司的便利;允许发起人和股东分期缴纳股款,克服了设立公司筹资的困难,又避免了公司设立之初资本需求相对不大而闲置资本的弊端,使公司可能尽早注册、营业。

由此可见,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经历了由法定资本制到适合国情的折衷资本制的变化,体现了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主要是体现了鼓励投资、促进企业发展和公司繁荣,提高公司和整个社会的经济竞争力的理念。

由于重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定资本制并未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显其功效,而折衷资本制在公司设立的门槛、出资形式、出资比例、资本充实的程度等方面又大为缓和和宽松,有弱化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趋势。

因此,在折衷资本制模式下,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充分保护有待于在公司资本制度自身和公司法律其他制度的完善中寻求支持。

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公司资本制度的不同构架,体现了不同的立法理念。

目前,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是以提高公司效率为主旨。

同时,由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是公司法律制度的“主旋律”之一,所以,在公司资本制度日趋缓和的情形下,从以下几方面健全和完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

公司资本信息的披露制度。

指公司设立之初对公司注册资本情况的真实披露。

由于我国采取了出资分期缴纳制度,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实收资本可能不一致,与公司实际发行的资本数额也会不一致,那么对债权人来说,公司的资本信用与公司的实收资本密切相关,公司的实际发行的资本也具有重要意义。

除了对以上资本情况予以准确及时的披露外,还应该对分期缴纳出资、各种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价值评估等详细记载、公示。

发起人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28条、第31条、第84条、第94条、第95条规定了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但很简略。

在公司未成立时,或出资义务不履行导致公司未有效成立时,违反出资义务的发起人或股东要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他股东可要求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赔偿其损失;在出资义务不履行而导致公司未能成立时,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要对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承担责任;在公司成立后,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违反义务则要对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可作为原告诉请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同时,其他股东也可依派生诉讼原理,以公司名义代表公司对其提起诉讼。

资本充实责任是公司发起人、股东承担的法定连带责任,使公司发起人之间、股东之间建立相互督促相互约束的出资担保关系,以此来防止资本不实。

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36条、第92条规定了:“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股东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然而,对何为抽逃出资,以及抽逃出资后公司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损害如何补救都未做规定。

由于公司股东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就转化为了公司财产,抽逃出资是一种非法侵犯公司财产权的行为,并严重地损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建立债权人委员会,确定公司债权人的独立诉讼主体资格。

这是便于公司将可能引起公司资本重大变动的事项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披露,内容包括公司与股东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对外转投资或发行新的公司债等具有重大风险影响的行为、公司重大资产出让等。

同时,完善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诉讼主体的资格,以便公司债权人通过诉讼途径确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完善公司董事责任制度。

公司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管理机关,权利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其行为对公司债权人的影响是巨大的。

作为董事会成员的董事,在行使和运用权利作出决策时,往往是片面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这样,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利。

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该加重董事责任,如果是由于董事缺乏应有的谨慎注意而使第三人、特别是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时,董事须承担特定的赔偿责任。

引入“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完善公司人格否定制度。

尽管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是一项源于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但为了调整因股东有限责任制度被滥用而导致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失衡,我国应该以成文法形式在公司法中规定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明确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适用情形。

在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规定比较简略,实践中难以操作和把握,因此,应该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在内容上,公司的股东应当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

一旦公司股东在人员、财务、业务方面与公司混同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范围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关联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立法中,引进和完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总之,所有公司的股东都要尊重公司的独立人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