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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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司法重点归纳,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自考公司法重点归纳,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自考公司法重点归纳,名词解释简答论述一、课程性质。

《公司法》是商法学科中的核心内容,也是商法学的分支学科。

公司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资本和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组织形式。

公司法学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如何设立、如何组织与管理、如何规范运行的科学。

学习公司法,可以使我们学会掌握公司组织的规律;学会运用法律,指导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学会对公司依法进行管理,让公司组织最大限度地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配套教材。

《公司法》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顾耕耘主编,2008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三、教材重点章本课程总论中的第一章、第三章至第六章、第十章、第十一章,分论中的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五章和第十八章为重点章,其他章节中的有关内容也是本课程的重点所在。

四、学习方法1.通读教材,划出重点。

在通读教材之前,要先大体了解教材的体系、结构、内容等方面的概况和特点。

阅读过程中,应根据考试大纲中每章“学习目的和要求”以及“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逐章逐节进行。

凡是考试大纲中要求识记的知识点,需要领会和应用的重点、难点问题,都应在教材中划出,这样才能针对重、难点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2.逐一理解,强化记忆。

对大纲中需要识记、领会、应用的内容,要逐一阅读、思考。

涉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要对照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理解。

涉及有关的理论问题要前后文对照起来看,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在阅读时不能只注重速度,不注重学习的效果。

对于重、难点知识可以多看几遍,加深印象。

在理解教材内容的基础上,熟记基本概念的定义;熟记需领会及应用问题的要点。

凡需熟记的内容,要反复回顾,不能一背了之。

在考前,可以对该重点内容再进行突击强化记忆。

3.认真做题,查漏补缺。

同步训练对教材的每章的重、难点都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一些关键的法条,同时配以练习题。

考生在阅读教材的同时,还要认真做好每一道题,不但要知道其然更要知道其所以然,考试时才能举一反三。

试论述公司资本制

试论述公司资本制

试论述公司资本制度班级:13级财本2班学号:2013102030217 姓名:廖亨摘要:公司法是国家为了实现对公司的宏观调控而制定的 ,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其他对内对外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资本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企业制度。

从各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形式来看,公司可以说是公司资本制度的典型形态。

自我国颁布的公司法以来,确立了公司在公司资本制度中的地位。

通过结合公司法来研究公司资本制度,充分发挥好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建设中的作用并协调好二者的关系,有助于推动公司资本制度的建立和规范,促进企业有序发展,有利于健全公司法。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影响、发展一、公司法的性质和影响公司法是商事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商法与民法一样同属于私法的范畴,故公司法属于私法,是关于私的权利和利益的法律。

所以,公司法的主旨在于维护股东的意思自治和权利自由,如股东设立何种类型公司、选择何种行业投资、聘请何人管理公司、股份如何转让等,都是建立在股东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的。

私法自治和权利保障的理念是公司法的最高理念。

同时,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为确保社会交易安全和公众利益,带有公法色彩的强制性规定越来越多地渗透到公司法领域。

如公司法中关于法定事项的公示主义、公司登记的要式主义、公司章程中的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名称的要求、股份转让的规则、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等规定,无不反映国家公权对公司法中股东私权的限制和干预。

这表明,尽管公司法是私法。

但是其中包含有较多的强行性规范,这些强行性规范是公司和公司股东必须遵守的,如此,使得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公法色彩。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公司法中强行性规范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法的性质由此发生了改变,公司法仍然是私法领域的法律规范。

一般而言,公司法首先是一种商事组织法,它通过对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公司意思机关和代表机关的确立、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条件和程序等的规定,完善了公司的法人组织,使其具有了独立于公司股东的人格,以便自主地进行经营活动。

试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试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时 , 制财 务会计 报 告 , 经会 计 师事务 所 审计 ” 编 并 。但是 新
《 司法 》 规定 的 一人 公 司 财 务监 督 与其 他 公 司完 全 一 公
【 收稿 日期】 0 2 0 — 6 2 1 — 5 1 【 者简 介1 作 焦琳 (9 1 ) , 西忻 州人 , 18一, 山 女 山西财 贸职 业技 术学 院教 师。
我国颁 布 的新 《 司法 》 公 中对一 人 公 司设 立 人 的资 格
并 未 作特 别 限制 ,因此如果 一 个有 巨额 欠 债无 力偿 还 的
人 要 设立 一人 公 司 , 律并 不 能禁 止其 行 为 , 法 而这 样的 一 人公 司无疑 会对 市场 经济造 成 巨 大威胁 。
( ) 二 一人 公 司注册 资本偏 高 , 不利 于社 会 融 资
产必 须 经常 保持 与其 注册 资本 额 相 当 的财 产 。我 国现行
的 《 司法 》 公 明确 规定 了资本 确 定 原 则 , 是 对 于 资 本 维 但
持原 则没 有 给予应 有 的关 注 。虽然 有公 司成立 后 , 东 不 股 得抽 回出资 等类 似 的规 定 , 但是 都 过 于笼 统 , 乏可 操 作 缺 性 。 利于 保障 一人 公司相 对人 的安 全 。 不
焦 琳
( 山西 财 贸职 业技 术 学院 , 山西 太原 0 0 3 ) 3 01
【 要】0 6年新 《 司法》 次在 我 国 明确设 立一 人公 司制 度 , 经过 几 年 的 实践 , 摘 20 公 首 但 一人 公 司在理 论 与 实践 中依 然存 在 大量 问题 难 以解 决。针 对一人 公 司在 最低 资本 限额 、 织机 构和 财务监 督 等 方面存在 的 问题进 行分 析 . 而提 出关于现 组 进 行公 司立 法 的完善 思考 , 以期 能 够对我 国的立 法及 司法 实践起 到积 极 的作 用。 [ 关键词】 一人 公 司 ; 资本制 度 ; 织机 构 ; 组 监督 完善

试论国有资本的运营问题

试论国有资本的运营问题
22 微 观 国有 资 本 运 营 .
使其增 值。在这里 ,也有必 要区分一下资产运 营和资本运 营这 两个概 念 。资产运营和 资本运 营属于两个完全不 同的经营层次 ,它们 的区分 是因为资本与资产的分离 。资产是所有者投 入经 营的所有 物,以机器 、 设 备 、厂房等实物 的形 态存 在。资本是所有都对 投入经营的所 有物的 所 有 权 ,它 以股 权 的形 式 存 在 。 因 此 ,资 产 运 营 是 指 资 产 的 所 有 者 对 其掌握资产通过变换其物质 形态以谋求市场机会 的最大化 ,从 以实 物 为中心 的资产运营转 向以股权 为中心的资本运 营 ,是社会主 义理论 与 实 践 中 企 业理 念 的一 大 飞 跃 。 2 资本运营的两个层次 :宏观和微观运营
民 营科 技
实践 ・ 思考
21 0 0年第 5 期

试论 国有 资本 的运营 问题
张志宏 胡玉 光 ( 尔滨 市 阿城 区房 地 产 事 业 管理 局 , 哈 黑龙 江 哈 尔滨 10 0 ) 5 3 0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 , 国有企业一直是各界人士探讨的主要课题 , 也是我 国政府工作的重点。 国有资本运营的存在 的主要 问题 , 出了改革 从 提 的途径及 方式 , 并对 国有企业改革所需要 的必备条件做 了分析探 讨。 关键 词 : 国企 改 革 ; 本 运 营 ; 制 转 换 资 机 债率在一些地方高达 7 %,流动资金的 8 %和沽资金 的 3 %都依靠银 0 0 0 行贷款 ,不合理 的资产负债结构致使 国有企 来债务沉重 ,经 济效 益持 续下降 ,要解决这两 个问题 ,关键在 三点 :第一点是要确立 国有 资本 的真正所有者 ,即拥 有国有资本所有权 的主体 ,第二点是确 立拥 有国 有资本经营权 的主体 ,第 二是要确立拥有 国有资本经营权 的主体 ,这 咱主经营 、自负盈亏 、自 约束 、自我发展 ”的能够 我 因此 ,在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条件下 ,不仅存 在资本 ,而且要把 国有资 个主体必须是 “ 产 资本 化 ,这 一 认识 在 当前 具 有 重 要 的 理 论 和 实践 意 义 。 完全走 向市场 的企业 法人这 ;第三点是要在 这两个主体之 间划分 明确

会计硕士毕业论文题目(100个优质选题)

会计硕士毕业论文题目(100个优质选题)

会计硕士毕业论文题目(100个优质选题)会计毕业论文选题应当在财会专业范围之内,并符合财会专业的特点,对于会计硕士论文来说,选好了题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本文整理了100个优质“会计硕士毕业论文题目”,以供参考。

会计硕士毕业论文题目一:1、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及独立审计研究2、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政策选择的研究3、基于知识经济的财务会计体系研究4、论经验研究方法在现代管理会计研究中的应用5、论网络会计在企业应用的实现方案6、论上市公司并购中的财务安排7、人力资源价值会计的货币计量研究8、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会计核算问题研究9、论电于商务及其与会计软件的整合10、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11、关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会计问题的研究12、论人力资源会计的理论研究和应用13、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与控制研究14、关于外币财务报表折算方法的研究15、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若会计问题16、对股票期权会计的探讨17、中外会计报告比较及启示18、对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的思考19、关于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思考20、试论人力资源会计21、关于会计政策的探讨22、建立我国金融工具会计的探讨23、关于商誉的会计思考24、论会计的国家性与国际性25、关于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的研究26、试论重组会计27、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会计监督28、关于破产清算会计若问题的思考29、关于会计管理体制的研究30、对会计目标的重新思考31、关于或有事项的研究32、试论会计学科体系的构建33、会计学专业课程体系的思考34、浅议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建设3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若问题的思考36、债务重组会计的探讨37、会计准则和制度的经济后果研究38、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探讨39、试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40、试论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41、浅谈不良应收账款的原因与对策42、租赁业务会计处理方法的研究43、浅析企业内部审计制度44、债务重组中的所得税问题45、浅谈企业长期投资项目决策的不确定性分析46、浅析新会计准则下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问题47、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运用对利润的影响48、试论负债和负债经营49、资本结构对我国上市公司影响50、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会计硕士毕业论文题目二:51、论审计风险的规避与防范52、会计分析企业操纵利润的常见方法53、资本结构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影响54、财务会计与财务审计的比较55、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56、完善我国利润分配和增值税核算57、会计信息环境下企业内部控制调查与分析58、会计报表审计应注意的几点意见59、浅析审计信息化处理60、浅谈所得税会计处理对企业的影响61、长期投资决策与短期经营结合分析62、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确认63、企业财务风险防范64、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研究65、租赁业务会计处理方法的研究66、高校财务财务成本与效益的研究67、初探固定资产投资的会计处理68、论新会计准则的国家化与国际化69、债务重组中的所得税问题70、浅析企业内部审计制度71、企业并购的财务问题研究72、企业/企业集团存量资产重组研究73、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委派制研究74、论企业/企业集团财务控制体系的建立75、企业财务目标再认识76、企业投资结构研究77、关于财务的分层管理思想研究78、试论企业表外融资的财务问题79、论战略(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80、论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81、论企业收益质量及其评价体系82、企业信用政策研究83、浅议企业税收筹划84、变动成本法的应用研究85、论管理会计的设前提与原则86、论投资决策分析方法87、关于管理会计师及其职业道德研究88、预算管理研究89、关于ABC法的研究90、责任会计的研究91、业绩评价体系研究92、标准成本的研究93、战略管理会计研究94、关于内部转移价格的研究95、关于成本差异分析的研究96、关于敏感性分析的研究97、关于成本控制方法98、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99、论市场经济下审计的职能与作用100、论审计目标与审计证据的获取。

公司法名词+简答+论述

公司法名词+简答+论述

二、简答题1、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有哪些?(1)资本,即投资者投入公司作为经营基础的资金;(2)公司的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及其活动基本规则的文件;(3)机关,是能就公司的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机关。

2、公司权利能力的法律限制主要有哪些?(1)经营范围的限制,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有些经过批准;(2)转投资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转投资必须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的公司承担责任,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以外,所累积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3)发行债券的限制,《公司法》规定,规模较小和非国家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公司债券。

能够发行债券的公司,发行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4)作保证人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得充当保证人。

3、我国《公司法》的主要结构如何?(1)总则,规定公司立法的宗旨、基本原则,确立公司的法律地位、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股东出资及其转让,组织机构的设置、职权和活动程序,同时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经理、监事会等机构的设置、职权和活动规则;(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原则、条件和程序,股份转让的程序和限制。

另外规定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程序公示制度等;(5)公司债券,规定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程序以及转让;(6)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公司财务会计的一般原则,报告的种类,公司利润的分配以及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使用等;(7)公司的合并、分立,规定公司的合并、分立的程序,公司的增资、减资,公司的变更登记等;(8)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规定有关的原则、组织和程序;(9)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规定其登记的程序、境内经营的原则及其权利义务;(10)法律责任;(11)附则。

试论国有企业的制度变迁

试论国有企业的制度变迁


企 业 的 契 约 理 论 与 委 托一 代 理 理 论
企 业 的契 约理 论 由科 斯 首创 ( 1 9 3 7 ) , 是 企业 理论 中发展 最快 、 创 新最 多 、 影 响最 大 的一支 , 因而成 为企 业 理
论的主流 , 主要包括交易费用经济学和代理理论 。 其共 同的基础和主 旨是 , 都把企业看作是一系列合约的联结 , 都使 用契 约 主义 的方法 考察 有关 企业 的 问题 , 揭 示企 业 的秘密 , 其成 功 和局 限皆源 于此 。 委托一代理理论把企业看作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围绕着风险分配所作的一种契约安排 ,由于利已的动 机和信息 的不对称 , 必然出现“ 道德风险” 和“ 逆 向选择” , 因此 , 企业 问题 的关键就在于 , 委托人设计一套有激励 意义 的合 约 , 以控 制代 理人 的败德 行 为和逆 向选 择 , 从 而 增大代 理 效果 和减少 代理 费用 。
代理人 , 而是代理人变成委托人 ; 不是委托权的初次分配 , 而是委托权 的重新分配 ; 不是资本雇佣劳动 , 而是劳 动雇 佣 资本 。特 别是 一 些高 新技 术产 业 中 的企业 , 其 创业 所依 靠 的主要 不 是 资本 , 而 是创 业 者个 人 的才 能 和知 识, 资本的获得和财富的积累都是 由知识劳动推动的。例如美国的微软公司 , 其创办人 比尔 ・ 盖茨 1 9 7 9 年创业 时只有 1 0 0 0 美元 , 1 9 9 5 年已经是拥有 1 3 9 亿美元财富 , 持有 1 4 1 亿股票的世界首富 , 在这里 , 更是劳动雇佣 资 本, 而不是资本雇佣劳动 。 目前 , 发达 国家的企业和企业制度都在 向这个方向发展 , 这也许与知识成为更重要的 生产资源和社会资本有关 。在那里 , 相对于比较丰裕的财富资本而言 , 创业知识和管理才能也许是更加稀缺和 更 加 重要 的东 西 。 在现 实 经济 生 活 中 , 上述 三种 企 业 形 式 和企 业 制度 是 并 存 发展 的 , 可见 各 有其 存 在 的价 值 和适 用 的条 件 。 在 中国的改革和发展 中, 多种企业形式和企业制度都有其发展 的余地 , 关键是其是否适应它的生存条件 。这是 个 自然选择 的过程 。硬性规定只能如此 , 别无他途 , 其结果必然是事与愿违 。

试论资本维持原则

试论资本维持原则

论资本维持原则——兼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立法及其缺陷段威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尽管人力、知识、技术等因素在现代公司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但资本作为公司经济能力的基本指标,在维系企业信用、保护交易安全中仍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因此有学者认为,现代企业的核心是资本企业,资本企业就是以资本为信用的企业,资本信用是资本企业的灵魂。

为确保、维护公司的资本信用,大陆法公司法制发展出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项原则,其中尤其资本维持原则对公司实际财产给予特别的关注,力图维持公司对一定数量实际财产的享有,意图在实际意义上发挥公司资本的公司经济能力基本指标的功能,从而在资本三原则中处于枢纽的地位。

本文试图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结合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立法与实务运作情况,讨论资本维持原则的涵及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运用。

一、正确理解资本维持原则国学者通说,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中,资本确定与不变原则意指公司通过章程加以明确并公示的、非依法经特别程序一般不能改变的一定的资本额度,该资本额度无疑具有十分明显的指标性质上的形式意义,而资本维持原则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保持与一定“资本”水平相当的实际财产,这无疑对维护公司信用,确保公司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与围具有重要的实质意义。

惟资本维持原则中的“资本”具体何所指,该“资本”之维持在实践中是如何得以实现的,而资本维持原则作为一项原则,其在公司资本制度中的地位及表现又是怎样的,是正确理解资本维持原则首须解决的三个基本问题。

(一)资本维持原则的一个资本基准资本维持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指公司在其整个存续过程中,应当保持其实际财产始终处于一定水平之上。

换言之,资本维持原则实践之运用、功能之发挥的关键,甚或资本维持原则自身题中应有之义,即是公司实际财产维持的基准问题,该基准作为维持公司实际财产的尺度,必须具有简单确定而又不易波动的性质。

学界通说将该基准界定为公司资本额,即注册资本,无疑满足了简单确定而又不易波动的条件。

浅谈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变革

浅谈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变革

浅谈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变革摘要:我国以《公司法》为基础,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在一系列相关法规的强化下,建立起了“资本信用”体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资本信用”弊端凸显,难以体现企业实力,无法客观反映公司的信用情况,普遍存在的“两虚一逃”以及强制性出资规则对企业灵活运营的限制都成为我国注册资本制度面临的严峻问题。

由“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变、由“法定资本制”向“折衷授权资本制”转变成为我国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一。

关键词:注册资本 资本信用 资产信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国际资本流动规模不断增长,金融制度创新层出不穷,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接轨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注册资本制度的立法沿革及模式(一)国际通行模式世界各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法定资本制:公司资本总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且必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后公司方能成立,股东以认缴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记载与公司章程,只要求股东认缴部分资本,公司即可成立,未认缴的部分可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随时募集(没有期限限定),股东以实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折衷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由章程明确规定,但股东必须认缴规定比例的资本数额,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期限内募集,股东不对首期认缴以外的注册资本承担法定缴纳义务,股东以实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二)我国立法沿革1、注册资金制度阶段。

早期,我国学术界一直视“资本”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特有范畴,回避使用资本的概念,笼统称之为资金,在企业立法上一直采用注册资金制。

1962年颁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1982颁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资金数额”是工商企业的登记事项,1988年颁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修订“注册资金”是企业法人的登记事项。

2、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双轨制阶段。

试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构建

试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构建

( 一) 管理公 司上交国有 资本收益的责任落实问题 。 l 有 资本 经 营预 算制 度 , 应 当 构建 山基 木 的三 人 预 算 督 近年来, 许多I 彳 丁 资本 不断 被地 方政 府 以及 …些 国有 资本 管理 体系 : 监 管 机 构打 包 并 入 诸 多 资产 管 理 公 司之 中 。 且不 论这 种 打 包 ( 一) 国资委到授权国有资产运 营机构的二级预 算体 系.


要求相应建立独立于公共预算之外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来全 面掌 握 经营 性 国有 资 本 的收 入 、 支出。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 纳入本级政J 1 : f
预算 管 理 。根据 预算 法 的规 定 , 政 府 预 算应 当按 照 一级 政 府 一 级 预算 设 立 , 理所 当然 包 括 国有 资 本经 营 预算 。在 公j 预 算 当
试论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构 建

摘 要 建立 与社 会 主 义市场 经济体 制相 适应 的 国有 资本 经营预 算是 当前 我 国建立公 共 财政框 架体 系的 一 个重要 内容 , 是 建立 激励 与约束机 制 , 确保 国有 资产保 值 增值 的 重要 举措 .在构 建 中应 处 理好其 与公 共预 算 之 间的关 系 , 界 定好 收 支范 围和 内容 , 选择好 编 制主体 及 方 式 ,通过预 算真 正 为公众行 使知 情权 和监督 权搭 造 起一 个 信 息平 台.
I 有 资本 经营 预 算 是 困 家 以 国有 资 产所 有者 的身 份 编 制 的, 确定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 内容, 应以刚家是 彳 丁 资产所 框架构建和 闻资管理体制改革: [ 作的逐步推进, 围有资木经营 有 者 身份 为依 据 。 国有 资 本 金 预算 收 入 应 是 Ⅲ 家 以所 有 者 身 预 算 的作片 j 同益 突 …, 建 立 闻有 资本 经营 预算 已经成 为 一利・ 必

试论一人公司制度立法缺陷及完善

试论一人公司制度立法缺陷及完善
2 .设 立 一 人 公 司 的数 量 限 制 不 合理 。《 公司 渤 第 5 条 第 开其一人公司面纱, 9 直接要求其背后的股东清偿债 务来保 障债
2 款加入了“ 一个 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的规 权 人 利 益 。
定。规定会抑制一人公司的活力 , 不利于一人公司制度的发展。

(0 1)



[ 吴鹃. 1 ] 我国一人公司设立主体的立法缺 陷及完善.: 《 文史博览》 20 .0 8
严格的登记和书面记载制度 , 并未对一人公 司的经营活动 设 但
2 王保树, 崔勤之. 中国公司法原理》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0 69 《 . 20 ( ) 立必要的公示制度 , 以备 公司的债权人 、 其他相对 人 以及相关 [1
试论 一人 公 司制 度立 法缺 陷 及 完善
任 晓玲
( 青海民族 大学, 青海 西宁 800) 100
现行 《 司法》 5 公 第 8条第 2 规定 : 款 本法所称一人有 限责 监督部 门对其进行监督。也未对 一人公司外部监 督机机构作出 任 公司, 是指只有一个 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 限责 明确规 定, 导致外部监督薄弱。 任 公司。这条规定说 明我 国现行的公 司法 确立 了一人 公司制 度, 是我 国公 司法 理论与实践发 展的重要成果 , 但是 一人 公司 制度仍然存在许多 问题需要完善 。
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得到实现, 又可保障债权人 的利益。
5 .降低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设立 门槛过 高, 既不利于法
编制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 的强行规定 , 实中并没有其他配套 的 律对一人 公司的规范 , 现 也不利于一人公司相关制度的完善。应 有效的信 息披露方式 。对于一人公司而言, 信息 的及 时披露不 当切合实 际的规定一人公司设立 的条件 , 将一人公司的设立的 仅有利于债权人 随时了解公司运营状况, 更有利于督促一人公 注 册 资 本 额 降低 , 允许 分 期 缴 纳 。 且 司股东合法地经营 管理公司。 6 .一 人有 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不能照搬传统 意义 上的公 5 .一人公司设立的成本过高, 限制了一人公 司的设立 。 在 司的组织机构 。一是法律应 明确规定不必设立董事会, 由一人 注册资本的规定上 , 一人 公司实行严格 的资本 确定原则 , 注册 股东兼任 该公司的唯一董事 即可 。二是一人公司应强制设立监 资本不得低于 1 0万元 , 并且必须一次缴足。立法规定一人有 限 事会 , 并应对监事 的任命作出 明确的规定。对监事人员 的任命 责任 公司的最低 出资 比传统形式公司的出资额要高 出许 多, 还 方面 ,必 须坚持完全掌控 公司的一人股 东不担任 监察人 的原

经济法参考答案 (1)

经济法参考答案 (1)

《经济法》考试作业(一)一、单项选择题(20分)1.由()提及的经济法,才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A. 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其著作《自然法典》(1755年)中B. 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其著作《公有法典》(1842年)中C. 蒲鲁东在其著作中D. 德国学者提出和归纳的“经济法”概念2. 经济权利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

A.资格B.责任C.行为D.利益3. 享有经济职权的主体是()。

A.企业B.事业单位C.社会团体D.国家机关4. 我国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法承担()。

A.有限连带责任B.无限连带责任C.有限责任D.无限责任5. 全民所有制企业中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

A.董事会B.监事会C.职工代表大会D.股东大会6. 下列有关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B.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分支机构代表人或代理人C.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D.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7.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

A.董事会B.董事长C.股东会D.国务院8. 一般认为,最早的股份有限公司出现于()。

A.英国B.法国C.德国D.美国9.现代经济法学的发源地是()。

A. 中国B. 美国C. 德国D. 日本10. 属于市场管理法范畴的法包括()。

A.税法B.反不正当竞争法C 预算法D.中国人民银行法11.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所有。

A.投资人个人B.集体C.个人独资企业D.法人12.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国有企业的是()。

A.全民所有制企业B.国有独资公司C.国家控股公司D.合伙企业1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

A.股份有限公司B.有限责任公司C.无限责任公司D.两合公司14.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是通过()进行的。

A.债权转让B.股票转让C.债券转让D.现金转让15. 下列主体中不属于政府及其管理部门的是()。

试论我国新《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试论我国新《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5试论我国新《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马广成(北方民族大学预科教育学院宁夏银川750021)摘 要:一人公司已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在我国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中,也以专节形式进行了规定,从而使一人公司在中国的立法尘埃落定。

但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很多方面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仍存在一些制度的缺陷。

本文试图从对一人公司的基本理论入手,主要就中国新、旧《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的法律规制进行了分析,着重探讨了新《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与意义,并予以了评析。

关键词:一人公司;新公司法;法律规制;评析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795(2010)02-0254-02收稿日期:作者简介:马广成(),男,宁夏泾源人,主要从事商法学方向的研究。

科研项目:北方民族大学校级科研项目“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为Y 。

一、一人公司的含义及特征关于一人公司的概念,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理解,可谓仁智互见。

一般认为,一人公司(one-man co mpany,one-member company),也称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公司全部出资额或股份为一个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所持有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司类型,一人公司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股东的唯一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和治理结构的特殊性三方面。

二、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一)明确承认了一人有限公司新《公司法》(以下简称新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这就意味着一个股东单独出资也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第58条对一人公司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新法明确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

(二)设立了规制交易风险的制度1.最低资本额与出资缴纳制度新法提高了设立一人公司的资本“门槛”,且不允许一人公司分期缴纳出资。

试论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影响因素

试论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影响因素

试论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影响因素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环境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进,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体制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进作用。

在全国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背景下,决定了国民经济命脉的企业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在经济体制变革的前提下,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是否合理是决定企业未来发展的重要因素。

资金结构是企业各种资金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的总称,包括广义和狭义两个层次。

广义的资本结构是指公司所有长期资本和短期资本所构成的资本及其比例关系,狭义的资本结构是指股权资本与债权资本等长期资本所构成的资本及其比例关系。

如果资本结构不合理,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与筹资能力。

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我国的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导致我国很多上市公司都存在负债结构低、重股权轻债权、股权高度集中等资本结构不合理的现象,这些问题一方面影响了企业自身的财务管理活动;另一方面也导致我国的上市公司在与国外上市公司竞争中长期处于劣势,严重阻碍了企业的长远发展。

因此,对上市公司资本结构进行优化势在必行。

1 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现状及特点我国经济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的上市公司与国外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上市公司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外部融资与股权融资比重较大我国上市公司近几年的财务报告显示,内部融资在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中所占的比例非常小,上市公司大多数都是依靠外部融资来解决其资金问题,而在外部融资中,股权融资的比重平均达到了55%~60%,而发达国家上市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依靠内部资金(约50%~97%),其次是负债(约11%~57%),最后才是发行新股(约3.3%~9%),这与我国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显然有着较大的差异。

外部融资与股权融资在资本结构中所占的的比例较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司规模的扩大,但给公司的财务增加了不少的风险,不利于公司长久稳定的发展。

1.2 留存收益率偏低我国多数企业正处于发展时期,企业需要扩张,而企业本身的资金却不多,需要大量的外部资金来支撑,这就使得企业不得不更多地依靠银行等金融中介,最终致使债务融资的比率较高。

试论构建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

试论构建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

态度, 主要有以下四种: 第一种是禁止设
立 一人公司 , 在公司成立后 , 但 股东 仅剩
12 经济论坛 2 0 ・ 3 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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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嚣
E O O I P A TC ・ C N M C R CIE经济工作—●■I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构成要件
制度 , 我国可以借鉴法国、 本 、 日 德国等
国家关 于一 人公 司最低 资本金 的规 定 。
责任公 司或股份有 限责任公 司。它具有
法律止 的独立人 格 ,股东仅 以 自己的出
建议法律做 如下规定 ,设立一人公 司必
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也
是一人公 司区别 于独资企业之 处。一人 公 司有两 种 ,一种是指公 司的出资额或 股份在设立 时为单个股 东所 持有 ,另外
起公示 的作 用 。 另外 , 对公 司变更后成 为

人公 司( 立时 的一人公 司) 设 和继 发型 人公 司( 变更后 的一人公 司) 。



世界主要国家 关于一人公 司法
人公 司的, 同样应 在其 名称前 添加 “ 一
律制度的立法现状 目前 ,世界各 国对 一人公 司所 持的
不必要的纠纷。 虽然名义股东并未出资,
但 当公 司利润可观 时 ,名义股东往往愿 意补缴 出资 ,要求 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设立一人公司, 但在公司成立后 , 股东仅 剩一人时 , 仍允许一人公司存在, 该公司
并不 当然解 散 。 同时规定 , 股东个 人需负
无 限责任 。 三种是禁止设 立一人公 司 , 第
国投资者 享受 超国 民待遇 , WT 和 O的 国
人” 样。 字 同时 , 一人 公司与客户 进行某 些 重要交易 时 ,应 明确告知客户其一 人 公司性质 , 并记载 于书面 , 否则对方 可以 以未明示作为抗辩理 由。

论公司资本三原则

论公司资本三原则

试论公司资本制度内容摘要: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它不但是公司存在的前提,也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基础。

完善的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可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严格的公司法定资本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它已不能适应新的要求。

因此,修改我国《公司法》中公司资本制度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公司资本基础责任在公司法上,公司资本具有其特定含义。

它是指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而应具有的最低限度的自有财产额,并且公司日常应保持相当于其金额就是公司资本。

公司资本不包括借贷资金。

公司资本仅是指公司已经或可能从其成员而非债权人处获得的金钱。

公司从其债权人处获得的资金有时也被称作借贷资本,但严格说来,这种说法不正确。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资合性”意味着公司对外只以其自有资本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而股东则只以出资为限承受公司经营损失。

对于股份公司来说,谁是股东是无所谓的,这是因为股东的流动性很大,股东大多以投机股票买卖为主,而对公司长远经营并不十分关心。

所以公司必须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资本,而且该资本必须保持稳定,否则必然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在公司经营期间,公司的资本亦构成对外信誉的重要基础,它为公司的债权人提供了预防风险的救生板,为公司信用提供了安全垫。

因此各国公司法均要求公司设立时确定一定数量的资本。

公司资本作为现代公司的信用基础,它代表着公司作为民事主体承担财产责任的实际能力和范围,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履约能力、偿债能力以及最终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现代公司无不是以资本为信用的企业,公司资本额越大,其履约能力和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就越强,其信用就越强。

为使公司资信与其真实的履约和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相一致,各国立法不仅要求公司资本须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而且要求公司资本必须来源真实、数字可靠、并通过具体措施,保持其充实、稳定,以减少不必要的信用动荡。

试论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试论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会 根 据公 司 经 营发 展 的需 要 随 时募 集 ( 没 有 期 限 限 定) , 股东 以实 缴 出资额 为 限承担 有 限责任 。 三是折 衷 授权 资本 制 , 是 指公 司注册 资本在 公 司设立 时 由章 程 明确规 定 , 但 股 东必 须 认 缴规 定 比例 的资 本 数 额 ( 如
是授权 资 本制 。公 司设立 时 , 资本 总额 虽然 记 载于 公 司章 程 , 只 要求 股 东 认 缴部 分 资 本 ( 没 有 比例 要 求 , 1 美元 也行 ) , 公 司 即可成立 , 未 认缴 的部 分可 授权 董 事
( 一) 立法沿革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 . 注 册资 金 制度 阶段 。早期 , 我 国学术 界 一 直视 “ 资本 ” 为资 本 主义社 会 的特有 范畴 , 回避 使用 资 本 的
概念 , 笼 统称 之为 资 金 , 在 企业 立 法 上 一直 采 用 注册
资金制 。 1 9 6 2年颁 布的《 工 商企业登记 管理试 行办法 》 和1 9 8 2年 颁布 的《 工 商企 业登 记管 理条 例》 规定 , “ 资
金数额” 是 工 商企 业 的登 记 事项 。1 9 8 8年 颁 布 的《 企
专题研 究( 商事登 记制度 改革)
2 0 1 3 — 1
试论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福 建省 工商 局 郑宝 明 姚 清水 彭文伟
摘 要 : 通过 分析 我 国公 司 注册 资本制 度 的立 法 沿革 和模 式 , 以及 注册 资本 信 用功 能 的弊 端 、 法 定 资本制 的弱 点等 , 对我 国公 司注 册资本 制度提 出 了从 注册 资本信 用 向资产信 用转 变、 从 法 定资本 制

试论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试论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试论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摘要】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对于实现保护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公司法宗旨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原有的公司资本制度存在很多的缺陷,《公司法》的修订为我国公司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坚实的根底。

【关键词】公司资本;公司资本制度;创新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是指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的总和。

公司一经,就合法地拥有了上述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除非公司解散,否那么公司可以无限地使用这些财产。

公司资本制度作为《公司法》的支撑性制度之一,是公司立法的基石,也是公司建立、生存和开展的核心制度之一,它贯穿于公司设立、运营和终止的全过程。

公司资本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有利于融合法律、标准及公司运作,并能协助公司获得资金资源,以增加股东财富,发挥公司组织的兴利与防弊的双重功能。

xx 年10月27日《公司法》修正案通过,从修改的内容上看,主要集中在公司法的两大支柱制度上,即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对公司的开展和企业制度的建立起到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分析我国原有公司资本制度的缺陷我国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采用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这是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社会经济的原因。

《公司法》制定时,我国正处于刚刚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改革目标的时期,当时社会经济秩序,市场经济尚欠兴旺,资本市场不成熟,市场规那么和法律标准不完备,立法、执法、守法各个环节都存在很多问题。

公司法在进展资本制度的设计时将确保交易平安和保护债权人利益作为首要的价值目标,但是,当交易相对人的平安得到完全保障时,出资者的投资自由却会受到限制。

详细而言,我国原有公司资本制度存在以下一系列缺陷:(一)内外资公司的资本制度不完全统一我国企业立法沿袭的是内外资企业分别立法的模式,外商投资企业不完全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内资企业适用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外资企业虽然也是适用法定资本制,但可以分期缴纳。

在我国不同的历史时期,两种不同的资本制度均发挥过积极的作用。

试论如何加强企业资产管理

试论如何加强企业资产管理

ACCOUNTING LEARNING163试论如何加强企业资产管理徐克 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不断地发展改革,我国各项财政相关制度也在不断地更新,许多企业在发展中将面临很多机遇与挑战。

而企业自身在发展过程中资产规模日益扩大,加大了对资产的管理上的难度。

在企业正常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该如何管控好资产问题,合理科学的开展资产管理战略,不但能够改善企业资源配置,还可以有效规避企业正常运营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助推企业在市场上的可持续发展性让企业成功的达成战略目标。

本文就通过这一点对企业资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结合现如今企业资产管理的现状,提出强化资产管理的有效对策,让企业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得到高速稳定的发展。

关键词:企业;资产管理;制度健全;问题对策引言伴随着我国各项政策的改革出台,财政相关制度的改革不断落实开展,企业内部的资产管理已经是一个企业发展的刚需。

企业资产管理是让企业的长期目标作为其发展向导,通过资产的合理整合与设施设备等其他资产的高质量配置,达到高效有序的配合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目的,进一步帮助减少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成本,同时让企业的经营利润最大化,以这种方式完成企业的终极生产经营目标。

资产管理存在的意义,在于能够将资产进行整合并对这些资产根据企业现在的发展目标进行合理分配,这是企业想要完成最终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科学的开展资产管理是目前必须面对的问题,同时,也是象征这个企业能够在市场上走向成熟发展的标志。

这对于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提高自身价值以及综合实力起到了独一无二的重要作用。

一、企业开展资产管理的意义企业资产管理的水平能够直接影响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

企业所要开展的资产管理工作是企业所有管理工作中的根基,合理科学有效在企业中开展资产管理战略,能够大幅地提高企业资产管理水平,提升企业在资产上面的利用度,改善企业资源配置,减少企业正常运作产生的成本,提升企业自身的生产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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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一)
【摘要】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对于实现保护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公司法宗旨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原有的公司资本制度存在很多的缺陷,《公司法》的修订为我国公司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公司资本;公司资本制度;创新
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是指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的总和。

公司一经注册,就合法地拥有了上述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除非公司解散,否则公司可以无限地使用这些财产。

公司资本制度作为《公司法》的支撑性制度之一,是公司立法的基石,也是公司建立、生存和发展的核心制度之一,它贯穿于公司设立、运营和终止的全过程。

公司资本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有利于融合法律、规范及公司运作,并能协助公司获得资金资源,以增加股东财富,发挥公司组织的兴利与防弊的双重功能。

2005年10月27日《公司法》修正案通过,从修改的内容上看,主要集中在公司法的两大支柱制度上,即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对公司的发展和企业制度的建立起到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分析我国原有公司资本制度的缺陷
我国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采用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这是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社会经济的原因。

《公司法》制定时,我国正处于刚刚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改革目标的时期,当时社会经济秩序混乱,市场经济尚欠发达,资本市场不成熟,市场规则和法律规范不完备,立法、执法、守法各个环节都存在很多问题。

公司法在进行资本制度的设计时将确保交易安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作为首要的价值目标,但是,当交易相对人的安全得到完全保障时,出资者的投资自由却会受到限制。

具体而言,我国原有公司资本制度存在以下一系列缺陷:
(一)内外资公司的资本制度不完全统一
我国企业立法沿袭的是内外资企业分别立法的模式,外商投资企业不完全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内资企业适用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外资企业虽然也是适用法定资本制,但可以分期缴纳。

在我国不同的历史时期,两种不同的资本制度均发挥过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确立,内外资公司资本制度“双轨制”的弊端便日益显现出来:一是导致内外资企业的差别待遇,不利于我国内资企业的公平竞争,造成其在商业竞争中处于人为的劣势地位;二是不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

因此,必须要统一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二)公司设立的难度加重
原《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过高,比其他国家的规定一般要高出10-20倍,有的甚至高达30倍。

并且要求公司设立时就必须一次性缴足全部注册资本,资本的募集、投入行为必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完成,而不可延续到公司成立之后,只有在全体股东认缴完毕的情况下,公司才可成立。

最低注册资本额过高,一方面抑制了公民投资的积极性,使公司的设立更为困难,另一方面,也对有经济实力的公司造成了多余资本的浪费。

(三)易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危害
在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上,过于相信和依赖资本的担保功能,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只停留在形式和程序上。

原《公司法》过于强调对注册资本的约束,导致债权人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保障其债权实现的不是形式上的注册资本,而是公司的资产。

对公司设立后禁止股东抽逃出资、股东与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差。

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同时存在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而侵害了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如何得到保护,在原《公司法》中未做具体规定。

一个公司建立在有资格的审计部门的审计基础上的净资产,才是一个公司的信用和实力的标志。

如此规则,必然促使交易相对人去考察公司的实际资产状况,而不会被形式上的注册资本所迷惑。

所以,我国原有的强制性约束模式的公司法定资本制度,不仅增加了公司运营的成本,而且
没有能真正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对外融资,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都产生了强大的阻碍。

二、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创新
十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了最新修订《公司法》。

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定,符合世界各国公司资本制度缓合化趋势,将原来的法定资本制度改革成较为宽松的允许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度。

(一)折衷资本制的确立
授权资本制,又称资本授权原则,是指公司只要在章程中记载注册资本额和设立时发行的股本或股份额,股东不必认足或缴足全部注册资本,公司即可成立的原则。

未发行或未缴足部分的股本,允许公司或股东于公司成立以后发行或缴足。

任何立法都有其特定的价值取向,法制化的市场经济要求发展(效率)、公平、安全三位一体。

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三者中,较能体现发展、公平和安全的应为折衷资本制,它兼顾了其他两种资本制的优点,更具有生命力。

实行折衷资本制度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综合国力显著提高,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国有经济与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非国有经济占有相当的比例,适合推行国家干预经济政策,应用计划与市场两种手段调节经济,我国已经具备了实行折衷制资本制的经济基础。

新《公司法》不再采取注册资本一次交齐的做法,而是改由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交足就可以。

这避免了原公司法规定的公司需要增加资本时,必须通过增资的方式办理的繁缛的手续。

(二)降低了法定最低资本额
资本是否必须达到最低的限额?在此方面,各国形成了两种基本制度,一是实行最低资本额制度,二是没有最低资本额要求。

美国、英国,包括中国的香港特区的公司法都没有最低资本额的要求,理论上,在这些地方,一个美元或英镑都可以注册一家公司。

考虑到我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的起步阶段,保留法定最低资本额制度仍是必需的。

新《公司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规定为人民币3万元;第81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新《公司法》虽然大大降低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但通过规定必要的最低资本额,至少可以减少滥设公司而导致的整顿公司、维持市场秩序的社会成本。

更重要的是通过法定最低资本额的大幅降低,扫除了中小投资者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障碍,有助于保持经济的繁荣,与我国目前社会经济的发展也相适应。

(三)扩充股东出资的形式
新《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出资者的出资是公司资本形成的基础,是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前提条件,并且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保障。

新《公司法》在出资方式上做了很大的突破,只要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转让的财产就可以出资,极大的开拓了出资的渠道,使得公司的经营更加多元化,满足公司和股东投资的需求。

新《公司法》第27条还规定,在诸多的出资方式中,只要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其他的出资形式可以高达70%。

这就取消了原公司法有关知识产权出资不得超过20%的规定,有利于鼓励持有无形资产的人参与投资,有利于科学技术快速的转化为生产力。

(四)取消了对外投资的比例限制
原《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
过净资产的50%。

在《公司法》修订的过程中,有学者建议将转投资的比例上调到70%。

最终的修订稿步子迈得更大,为了方便公司投资,取消了转投资的比例限制,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债务的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公司有权利自由决定投资事项,所以投资限额应当是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没有必要由法律对投资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

另外,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新公司法并没有限制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只要不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即可。

新《公司法》第15条废除了对外投资的比例限制,这样只要有好的项目,公司就可以向外投资,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

上述规定保证了公司对外投资的安全性,保护了股东的利益,方便公司从事投资融资的活动,使公司能更加灵活的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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