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查处零口供案件要掌握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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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零口供”案件的审查逮捕

论“零口供”案件的审查逮捕

论“零口供”案件的审查逮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司法公正和合法性的要求越来越高。

在刑事案件中,在涉及到刑事嫌疑人的审查逮捕时,更是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保障被审查逮捕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程序上的不当处理而引发的司法不公和社会不满。

其中,“零口供”案件就是一个十分敏感而受到广泛关注的问题。

所谓“零口供”,就是指在审讯中嫌疑人没有作任何口供,或者在刑侦部门证据收集过程中,没有任何直接证据指向嫌疑人罪行,但是警方依然进行审查逮捕的现象。

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引发被逮捕者和社会的质疑:到底是警方过于追求效果,随意逮捕涉嫌嫌疑人,还是真的存在被涉嫌人实际有罪但是证据不足的情况?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引导司法实践遵循以下几点指导: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罪刑法定原则。

在对涉嫌人进行审查逮捕时,应当确保涉嫌人的罪名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能随意增加罪名或者漏罪。

同时,还要在收集证据和审讯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合理运用全面证据原则。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应当综合运用各种证据手段,包括现场勘查、询问嫌疑人、调取证人和物证等多种手段,确保能够追溯到罪行的证据被充分收集和使用。

三,保障涉嫌人的合法权益。

在进行审查逮捕时,应当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保涉嫌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比如应当及时告知被审查逮捕人的权利,如要求律师、要求保释等,并尊重被逮捕人的人身尊严和人格尊重。

综上所述,对于“零口供”案件的审查逮捕,实际上是一个更加复杂和严谨的法律问题。

在审查逮捕工作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严格执行,保障案件的合法和公正处理,同时也要保证涉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减少司法不公和社会不满。

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个公正、公平、有效的法治国家。

查办案件主要经验和做法

查办案件主要经验和做法

查办案件主要经验和做法查办案件这事儿,听起来挺复杂,但其实说白了就是抓住真相、惩治坏蛋,保证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今天咱们就来聊聊这其中的一些经验和做法,轻松点儿,别让这话题太严肃。

1. 事前准备1.1 情报收集首先,查案前的情报收集那是必须的!就像打仗之前要侦查敌情,咱们查案也是一样。

要明白,信息就是力量,谁掌握了信息,谁就掌握了主动权。

调查员们可是要像福尔摩斯一样,找蛛丝马迹,分析线索,哪怕是一张不起眼的发票,背后可能藏着个大秘密!这可不是随便说说,很多时候,破案的关键就藏在细节里。

1.2 团队合作再说说团队合作,这就像一锅好汤,光有水没盐可不行,得各种材料齐全,才能做出美味。

查办案件的团队,得有不同的专才。

你有技术分析的,我有现场勘查的,大家齐心协力,信息互通,才能形成合力,发挥出更大的效果。

俗话说得好,“一个好汉三个帮”,这真是个永恒的真理。

2. 现场勘查2.1 细致入微接下来说到现场勘查,嘿,这可得认真!现场就是最原始的信息源,稍不留神就可能错过重要证据。

想象一下,罪犯逃之夭夭,留下的蛛丝马迹可能就是我们追查的线索。

就像侦探小说里的那些细节,往往一根头发、一滴水,都是破案的关键。

记得有次,调查员在一处小巷子里发现了一个被丢弃的烟蒂,经过DNA比对,果然锁定了嫌疑人,真是“有心人”啊!2.2 证据固定而且,现场的证据固定也很重要。

万一不小心把现场弄乱了,那可就麻烦了。

就像家里要是有小朋友打翻了水杯,赶紧擦干净,不然一会儿就变成大水灾了。

查案现场也是一样,证据要妥善保存,做到“细水长流”,这样才能在法庭上说得上话。

3. 讯问调查3.1 策略多变再来聊聊讯问,哎,这可真是门艺术活儿。

想要从嫌疑人口中套出真相,可不能死板,要灵活多变。

就像下围棋,得根据对手的反应来调整策略。

有时候,温柔点儿、笑一笑,可能会让对方放松警惕,吐露真相;有时候,强硬一点儿,也许能逼对方交代。

不管怎样,保持冷静和耐心,那是非常重要的。

零口供照样定罪案例分析

零口供照样定罪案例分析

零口供照样定罪案例分析案件概述在刑事侦查中,嫌疑人的口供通常是重要的证据之一。

然而,当嫌疑人拒绝作口供或者提供的口供与其他证据相矛盾时,侦破人员就需要采取其他手段来确定嫌疑人的罪行。

本文将以一起零口供照样定罪的案例为例,分析侦破人员如何利用其他证据建立案件的定罪基础。

案例分析某市发生了一起发生在清晨的谋杀案,受害者是一名40岁的男性,被发现时已经身亡。

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工作。

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警方确定了一个嫌疑人,名为张某。

起初,警方试图通过询问张某获得关于案件的口供,以获取更多的线索。

然而,张某坚决拒绝作口供,并声称与案件无关。

面对这样的情况,侦破人员不得不采取其他手段来查明真相。

首先,警方调取了案发现场周围的监控录像,并通过技术手段对视频进行分析。

在其中一段录像中,警方发现了一名体貌特征与张某相似的嫌疑人。

这名嫌疑人在案发当天凌晨三点左右出现在案发现场并匆匆离去。

这一证据表明张某在案发前后的时间段内确实有过动向。

其次,警方调取了张某的通话记录和手机定位信息。

经过仔细分析,警方发现在案发当天凌晨三点左右,张某的手机信号定位在案发现场附近。

这一证据也进一步加强了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可能性。

另外,警方还发现一名证人,名为李某,称他在案发当天凌晨三点左右曾经目击到张某从案发现场匆匆离开。

李某描述了张某当时的衣着和举动,与监控录像中的嫌疑人相符。

为了进一步查证,警方对案发现场进行了详细的勘查。

在受害者的尸体附近,他们发现了一个携带有张某指纹的刀子,而这个刀子与受害者身上的伤口相匹配。

这一物证在定罪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综合以上的证据,警方认为张某是案件的嫌疑人,并拥有定罪的证据。

尽管张某始终坚守零口供,但其他证据的堆积让法庭能够确信他的罪行。

结论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即使嫌疑人拒绝作口供,侦破人员仍然能够通过其他证据来建立定罪的基础。

监控录像、手机定位、证人证言和物证等多种证据的结合使用,最终确立了张某的罪责。

浅谈零口供案件

浅谈零口供案件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5
随着 我 国刑事诉 讼法 的不 断完 善 , 定情况 下“ 口供 ” 一 零 定罪 法 性 、 效性 及全 面性 的不足 , 生 不公 正 的审判 。 有 产 的案件屡 件不 鲜 。 期 , 体上就 报 道 了广 西 首例零 口供 被 判死 近 媒 我 国虽然 不是 以判例法 为主 的 国家 , 当前 已审 结的零 口供 但 刑 案件 。广 西柳 州市 “ 好石 迪 吧” 劫案被 告 人韦 艺 3年前 杀人 定 罪获 刑案 件或 多或 少会 起 到 一定 的参 考 作用 。随 着公 民法律 抢 抢 劫致人 死亡 , 虽然 他一 直拒 不认罪 , 但是 法院在 审理 中查 明 , 韦 意 识 的提 高 , 罪后能 如实供 述罪 行 自然 是侦察机 关和 审判机 关 犯 艺在 实施这一 犯罪过 程 中, 有经过质 证 的运 动鞋 、 链 、 医 D A 所 期盼 的, 出于 自我保 护 的本 能 , 默 、 不供述 或只做 无罪辩 项 法 N 但 沉 拒 鉴 定结论 、现 场勘 验 笔录 、通话 清单 以及 证人 曾某 等 1 人 的证 解 , 零 口供 的案件仍 会 凸现 。 就会 引 申出在侦 察和 审判环 8 使得 这 言 。一 审法 院认 定韦 艺犯 罪 事实清 楚 , 证据确 实 充分 , 符合 我 国 节 中犯 罪嫌 疑人 、 告人 的权 利 保护 问题 , 别是获 得律 师的 帮 被 特 刑 事诉讼 法第 四十六 条“ 没有被 告人供 述 , 据 充分确 实的 , 以 助 , 证 可 权利 获得真 正 维护和 实现 。 师 的介入 无疑 是对 零 口供 案件 律 认 定被 告人有 罪和 处 以刑 罚” 的规定 , 遂判 韦 艺死刑 。韦 艺 不服 的侦察和 审理 的有 效监 督 , 就需 要相 关立 法 的支 持来加 以规 范 这 提起 上诉 , 广西壮 族 自治 区高 级人 民法 院经 过开庭 审 理后维 持 原 侦 察 、 审判 机关 依法 办案 。我 国 《 事诉 讼法》 九十六 条和 《 刑 第 律 判, 经报请 最 高人 民法 院核 准 。 持 其死 刑 。这类 案件 值得 进 一 师 法》 三十 三条 都对律 师 介入 侦 察阶 段做 了 明确 规定 。 查 阶 维 第 侦 步 的思索 和探 究 。

浅议“零口供”案件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浅议“零口供”案件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合性 分 析 .是 办 理 这 一 类 案 件 时 所 必 须
破 。2 0 年 底 , 指 纹 比对 , 安 机 关认 09 经 公 定该 案系因盗 窃正服刑 的吴某所 为 。 并 将 案 件 移 送 审 查 起 诉 。 审 查 过 程 中 我们 发 现 .虽 然 犯 罪 嫌 疑 人 吴 某一 直矢 I 否 S l 认 是 其 所 为 , 是 指 纹 鉴 定 书 明确 列 明 , 但 经 技 术 比对 .现 场 提 取 到 的 一 枚 犯 罪 嫌 疑人 的指 纹 为 犯 罪 嫌 疑 人 吴 某 所 留 。 无 疑, 技术 鉴 定 增 强 定 案 决心 。 场 勘 察笔 现 录是 与 指 纹 鉴 定 书 具 有 直 接 关 联性 的证
根 本 否 认 自 己实 施 了 犯 罪 行 为 :另 一 种
以确 定 犯 罪 事 实 是 否 存 在 、被 害人 是否 存在 . 否为犯罪嫌疑人所为 , 是 犯罪 情 节 轻 重 以 及 有 关 案 件 真 实 情 况 的 一 切 事 实 。 这 一概 念 不 难 看 出 . 案 件 事 实 间 从 与
浅议“ 口供 " 零 案件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杨 军 杨 姗
( 春 市嘉 荫 县 人 民检 察 院 , 荫 13 0 ) 伊 嘉 5 20
[ 关键词】 零口供 ; 证据 ; 审查
“ 口供 ” 件 , 指 犯 罪 嫌 疑 人 自 零 案 是 归案 之 日起 . 自始 至 终 均 矢 口否认 自己
具 有 关 联性 是证 据 的一 个 重要 属 性 。也
正 是 因 证 据 的 这 一 属性 决 定 了证 据 间也
情 况 是 犯 罪 嫌 疑 人 只供 述 自 己 的 行 为 .
但 否认 其 主观 对 所 实 施 的 是 犯 罪 性 质 的

“零口供”案件证据审查与证明标准探究——以审查起诉环节为中心的分析

“零口供”案件证据审查与证明标准探究——以审查起诉环节为中心的分析
嫌疑 人 李 某 某捕 获 。 当场从 李 某 某随 身携 带的 箱 包 内搜 缴 出人 民 币 1 7万元 以 及租 住 王 某某 住房的“ 房屋 租 赁 协 议 ” 钥 匙 和 手机 等 物 。次 日凌晨 住 的 上 海 市 某路 某 号 , 用从 李 处搜 缴 的钥 匙 打 开房 门 , 该屋 内查 获 用 黄 色封 箱 带 包装 在
全 盘 否认 实 施 犯 罪行 为 , 案件 的直 接 证 据 缺 乏 , 其他 间 接 证据 无 法 排 除 犯罪 嫌 疑人 无 罪 的 辩 解 , 根据 “ 疑 有 存
利 于 被 告 原 则 ” 在 证 据 存 疑 时 , 应 认 定 犯 罪 嫌 疑 人 有 , 不 罪 ; 一 部 分 意 见 则 认 为 , 然 没 有 直 接 证 据 证 明 犯 罪 另 虽
某 某” 订 了“ 屋 租 赁 协议 ” 并 当场 将 该房 屋 的钥 匙 交给 “ 某 某” 数 小时后 , 签 房 . 马 。 当王 某 某再
次返 回该 房 取 物 时 , 现 门锁 和 钥 匙 已被 更 换 . 法 正 常进 入 该 室 。1月 1 发 无 3日, 疆 公 安 机 新 关 派 员 来沪 追捕 贩 毒 的 犯 罪嫌 疑 人 李 某 某 。 在 上 海公 安 机 关 的 配合 下 , 在 桌饭 店 的犯 罪 并 将
人 受 到 错 误 的 追 究 ; 不 能 放 纵 坏 人 , 有 罪 的人 逃 脱 法 也 使
界 的高 度关 注 。随 着律 师第 一 时 间介 入刑 事 审讯 、 罪 犯
嫌 疑人 反侦 查 能力 的增 强 等 , 过 审 讯获 取 犯 罪嫌 疑 人 通
口供将 变 得 越 来 越 难 , 零 口供 ” 案件 将 以常 态 形 式 出 “
与 妻 子 高 某 某到 上 海 市暂 住 。 1月 1 日, 告人 李 某 某 经上 海 市 某房 产 中介 公 司 工作 人 员 0 被 袁 某 某介 绍 , “ 某 某” 身份证 及 其 名 字租 了房 主 王 某 某位 于 上 海 市 某路 某 号 的 一套 房 以 马 的

零口供案件如何运用证据定案

零口供案件如何运用证据定案

零口供案件如何运用证据定案零口供案件是刑事案件中比较特殊的一类案件,指的是在案件中没有口供或者目击证人的情况下,仅依据物证、鉴定、勘验等间接证据进行判断定案的案件。

这种案件的特殊性极大地提高了刻画事实,证明罪行的难度,所以对于相关司法工作者而言,如何运用证据定案是至关重要的。

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做法和方法,其中首先要做到的就是认识相关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指纹鉴定技术在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这些法律对于零口供案件的审判流程、司法标准、专门证据的使用等方面都做了一定的规定。

另外,我们还需要在实践中掌握相关技能,具体包括:1、对物证的收集和保全:零口供案件中,依赖物证的情况比较常见,所以对于物证的收集、保全、鉴定是非常重要的。

在收集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正确的工具,保留正确的痕迹,同时要做好现场照片的拍摄。

在保全时,要保证物证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2、对鉴定证据的使用:零口供案件中,鉴定的地位非常重要。

对于各种鉴定的知识,进行了解有助于我们利用鉴定证据,较为合理地组织包括复检在内的鉴定程序,明确鉴定什么并利用鉴定证实、推进掌握事实证据。

3、对勘验的把握:勘验是指对案发现场的实地调查,尤其是对底层调查。

在零口供案件中,勘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在实践中我们要充分掌握勘验的方法和技巧,仔细记录勘验过程中所发现的任何细节。

在理论和实践方面,我们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辨别真假证据。

零口供案件中虚假证据居多,往往需要运用科学技术进行鉴定。

司法人员和辩护人都应有判断真假证据的能力。

2、精确分工。

零口供案件中依赖于大量的物证,但各种物证除了反映出案件的各个角度外,还要尽可能明确各分辨物证所体现的问题,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应对物证进行详细分析,认真研究物证所提供的各种线索,逐步推导出合理而又具有说服力的证明链。

面对零口供、零直接客观证据的猥亵儿童类案件,看法官如何运用经验规则将被告人定罪处罚

面对零口供、零直接客观证据的猥亵儿童类案件,看法官如何运用经验规则将被告人定罪处罚

面对零口供、零直接客观证据的猥亵儿童类案件,看法官如何运用经验规则将被告人定罪处罚编者按:孩子们每年期盼的“六一”儿童节快到了,在这一天里,孩子们除了能得到梦寐以求的礼物外,还能与父母开开心心的渡过美妙的一天。

让孩子们健康、幸福、快乐成长,渡过无忧无虑值得纪念的童年,是所有家长们的愿望。

当为人父为人母的我们付出所有的爱陪伴宝贝成长过程中,在明里暗里总有一些恶毒的“灰太狼”在打着可爱“美羊羊”的主意。

近年来,发生在农村、城乡结合部及偏远地区的猥亵儿童类案件呈多发趋势。

虽然事发原因多种多样,但家长们平时与宝贝缺少沟通、疏于风险教育、放松了警惕也对事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遇事后,有些家长忍气吞声后选择不了了之,究其原因除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外,还有就是这类事件都发生在隐蔽场所,没有什么真凭实据,也就不好乱指认。

的确,猥亵儿童案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存在证据单薄、未成年人证言证明力存疑、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或无罪辩解等难题。

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不因为存在上述难题就减弱了对“灰太狼”的打击力度。

相反,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决不放过任何一只欺负“美羊羊”的“灰太狼”逃脱法律的制裁,是历来的司法态度。

因此,受害家长们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决不能顾忌“家丑”或没有真凭实据而让恶毒的“灰太狼”逍遥法外。

越早报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指认,对案发时间、犯罪地点和被欺负的方式和部位进行描述,更具有客观性而容易被采信。

不要担心没有视频监控、目击证人等直接证据,即使被告人拒不承认,通过其他形成证据链条的间接证据也能定案。

越早报案,也能让司法人员及时介入开展工作,阻止“灰太狼”再去伤害其他“美羊羊”。

以下这起刊登在《刑事审判参考》上的林求平猥亵儿童案,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就非常具有代表性,当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零口供,又存在直接客观证据为零的情况下,法官运用经验规则进行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最终将被告人林求平定罪处罚。

“零口供”交通肇事案件证据审查的要点与方法

“零口供”交通肇事案件证据审查的要点与方法

的位 置 甩 到 副 驾 驶 的 位 置 , 自己也
北 京 市石 景 山 区人 民 法 院 [ 0 0 3] 10 4
2 1 第 7期 ( 典 案 例 ) 总 第 1 8期 01 年 经 / 2
被 告人 谭 某 系肇 事 车辆 的驾 驶 人 。

轻处 罚 不 会 对 社 会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
务 界所 青 睐 。随着 “ 口供 ” 件 的 零 案
审 法 院经 审 理 认 为 . 告 人 被
建 议 对 谭 某 予 以从 轻 考 虑 的辩 护
意见 , 因缺 乏 法 律 依 据 , 院 不 予 本
层 出 不 穷 和 日趋 复 杂 。 司法 工 作 者
对 口供 的 依 赖 受 到现 实 巨大 冲击 。
风 玻 璃 处 甩 出 车 外 , 某 由 驾 驶 员 乔
能 作 为 定 案 的依 据 ; 据 谭 某 受 伤 根
的部位 、 况 、 取得驾驶执照 、 情 未 事
从 前 挡 风 玻 璃 甩 出物 体 , 挡 风 玻 前
璃会 破 碎 , 且 机 器 盖 上 肯 定 有 相 而 应 痕 迹 , 前 挡 风 玻 璃 当时 只 是 破 但
座 位 , 发 时 被 惯 性 从 车 辆 右前 风 案
人 死 亡 及 他 人 财 产 损 失 的严 重
件 的非 法证 据 完 全 排 除 、 词 证 据 言 补 强 、 据 确 实 充 分 等 原 则 被相 继 证 提 出 , 其 中 的多 数 原 则 我 们 亦颇 对
后 果 , 负 事 故 全 部 责 任 , 行 为 并 其
迹 。事 故 车 的 副 驾 驶 车 门被 卡 死 ,
正 驾 驶 车 门 可 以 打 开 自如 。副 驾 驶 安全 气 囊 上 血 迹 、 驾 驶 车 门 内部 副 下 侧储 物 箱 上 血 迹 均 为 乔 某 所 留 。

“零口供”制度思考

“零口供”制度思考

关于“零口供”制度的思考摘要:在认识到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践界对口供证据太过依赖,辽宁抚顺市抚城区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试图遏制这种偏向。

各媒体都将其报道成沉默权引进中国的标志。

对此,本文试图通过分析”零口供”制度的内涵以及运行情况,揭示”零口供”并不能代表沉默权的确立,并呼吁我国应尽快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关键词:”零口供”;沉默权;证据一、”零口供”规则的内涵2000年8月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刚出台时,”零口供”包了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侦察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即口供呈至检察机关提请逮捕时,检察机关将视其有罪供述不存在,即为零,应通过在案的有关证据进行推论,证明其有罪;其二是在审查起诉时,犯罪嫌疑人对检察官的讯问允许作无罪、罪轻的辩解,允许其保持沉默。

该规则经历了由绝对”零口供”至相对”零口供”的变化。

2001年3月27日,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对《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进行了第5次修改,而”零口供”也被重新定义为:认定犯罪事实可以不依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独立存在 ,而使有罪供述对犯罪事实认定的影响降低到零。

修改后的《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与原来最大的区别在于不再把口供视为零,而是把口供的依赖降到最低点。

二、”零口供”制度的进步意义显然,”零口供”规则关注的焦点是口供,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

而口供则是刑事审判实践中最令人感到头痛的问题之一。

而”零口供”规则,要求将有罪供述视为不存在,即视为犯罪嫌疑人已经保持了沉默。

如果检察人员能够抵制有罪供述的诱惑,真正贯彻”零口供”规则的话,这显然有助于其在处理案件时将无罪推定原则落到实处。

总之,”零口供”规则的提出表明我国检察机关已经深刻认识到过分依赖口供,特别是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所可能带来的恶果。

三、与沉默权相比,”零口供”制度存在的缺陷但是,”零口供”规则本身也存在一些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综合运用现场物证侦办“零口供”案件

综合运用现场物证侦办“零口供”案件

比对认定前科人员张某(男, 44岁 , 因强 。 奸妇女被拘留) 李某和孙某住处相距415米,均属 村内较为偏僻、破旧的农宅,院墙均有 大面积破损,会不会作案人先去了孙某 家,顺手从孙某家拿了木棍又去李某家 作案呢?经调查周围邻居,证实木棍确 为孙某家物品。在嫌疑人张某家搜查出 与现场足迹大小、花纹均相同的鞋子, 真正嫌疑人应为张某。嫌疑人到案后, 对其所犯罪行拒不承认,刑事技术部门 的现场勘查记录、DNA检验鉴定、足 迹检验鉴定为再次诉讼张某打下坚实的 基础。 全面细致地勘查现场是侦办好 各类案件的基础 牢固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理 念,不管案件大小,不管是命案还是一 般性案件,全面细致地勘查现场是侦办 案件的开始,更是基础。犯罪现场会留 下大量犯罪嫌疑人有形或无形的痕迹, 这些痕迹就是证实犯罪、证实是何人犯 罪最基础、最直接的证据。无论犯罪嫌 疑人有无供述,都能从详细全面的现场 勘查中发现和固定犯罪嫌疑人作案的依 据,以上三起案件能够在“零口供”的 情况下顺利办结,得益于全面细致的现 场勘查。 全方位采集各类痕迹物证是侦办好 各类案件的保证 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使破案手 段更加先进,技侦、图侦、网侦手段的 广泛应用,大大提高了破案速度和效 率,但是只注重通过某项手段认定和抓 获犯罪嫌疑人,而忽视现场痕迹物证的 发现提取,遇到上述三起案件的类似情 况,出现了“零口供”,就会出现嫌疑 人“捕不了、诉不出”的情况,甚至引
问题研究
PROBLEM RESEARCH
综合运用现场物证侦办 “零口供” 案件
文/袁明俊
犯罪现场勘查是案件侦查工作的 起点,现场勘查中获取的与犯罪有关 的各种痕迹物证是证明犯罪事实、揭 露犯罪人的重要证据,综合运用好各 类现场物证是侦办案件的重要手段, 是侦查工作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理 念的客观保障。 案例一: 2013年3月21日,某市某局办公 室被盗现金20000元,联想牌台式电脑 一台及其他物品一宗,被盗电脑中有 大量重要数据。嫌疑人系爬墙入院, 用断线钳剪断窗棂钻窗入室盗窃。警 方现场提取了嫌疑人墙头攀爬时遗留 痕迹擦拭物、窗台及室内同种花纹鞋 印五枚、窗棂剪切痕迹四处、室内手 套痕迹擦拭物三处。根据被盗台式电 脑体积较大的特点,警方分析嫌疑 人应有交通工具,于是 以现场为中 心,调取公安天网和社会民用监控, 发现一辆马自达汽车在3月21日凌晨1 时33分至3时7分在案发地徘徊并停留 近两小时,非常可疑。通过视频图像 追踪,给出了该嫌疑车辆的轨迹路线 图,确定了嫌疑人刘某并将其抓获, 在其居住地查获断线钳、撬棍等作案 工具,以及被盗电脑等物品。 嫌疑人到案后,对其所犯罪行拒 不承认,案件审讯及诉讼工作陷入僵 案例二: 2014年5月4日,某市某小区1403 室门前发现大量血迹,叫门无人应答。 民警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勘查。犯罪现 局。通过对现场痕迹物证进行检验鉴 定,形成证据链,嫌疑人刘某被逮捕并 判处有期徒刑。所使用物证检验鉴定技 术有:① 电子物证检验技术:对嫌疑 人家搜查的电脑及移动硬盘进行电子数 据恢复,成功恢复出大量相关数据文 件,并出具鉴定文书。② 影像检验技 术:在相同条件下,侦查员驾驶嫌疑人 的马自达汽车再次经过卡口照片,与案 发时嫌疑马自达汽车卡口照片进行比对 检验,认定两张照片的车辆为同一车 辆,并出具鉴定文书。③ 微量物证检 验技术:对嫌疑人家提取的断线钳上附 着的物质,与被盗现场剪断的窗棂外层 上的物质进行成分分析检验,认定两者 附着金属元素相同,并出具鉴定文书。④ 痕迹检验技术:对现场提取足迹与嫌疑人 模拟现场遗留足迹进行比对,两者在鞋印 大小、起落脚位置、前掌重压面的位置、 脚弓宽度、后跟重压面的位置形态及特征 的相互关系上均有相近反应,出具足迹鉴 定书。⑤ DNA检验技术:墙头攀爬时遗留 痕迹擦拭物、室内手套痕迹擦拭物上检出 常染色体STR分型,与嫌疑人认定同一, 出具鉴定文书。 场为两室一厅单元房,屋门及门锁无异 常,室内物品翻动较大,客厅、卧室、 厨房、卫生间等地面有大量滴落、喷 溅、擦拭状血迹,阳台上发现女性尸体 一具,卧室内发现男性尸体一具。客厅 内茶几上有白酒瓶一个 (瓶内有白酒约 、烟灰缸一个( 100ml) 内有 “泰山” 牌残 ,厨房内天然气管道开关 留烟蒂四个) 被打开,软管被割断。现场提取室内外 血迹36处、烟灰缸内烟蒂四枚、白酒瓶 及瓶盖、天然气开关擦拭物、天然气软 管、现场血足迹四枚;对现场所在小区 内监控录像进行调取查看。 尸体检验结论:两名死者均系被锐 器刺破脏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现场提取的血迹、烟蒂等生物检 材检出不同于死者的一男性常染色体 STR分型,经数据库比对与杨某STR分 型一致。杨某,男,50岁,在该市钢材 市场从事废品回收。经一个多月的查证 和追捕,最后在邻省一机井内发现一具 高度腐败男尸,经DNA检验比对系犯 罪嫌疑人杨某。嫌疑人死亡,又是“零 口供”,全面的物证检验成了定案的根 据。① DNA检验技术:经DNA检验, 现场提取室内外多处滴落血迹与杨某同 一,证明杨某到过现场并受伤;现场烟 蒂、白酒瓶上生物检材与杨某同一,证 明在现场吸烟饮酒的系杨某;天然气开 关、软管上生物检材与杨某同一,证明

“零口供”陈年旧案的审查和指控要点

 “零口供”陈年旧案的审查和指控要点

“零口供”陈年旧案的审查和指控要点作者:顾佳於智源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0年第10期摘要:由于早年侦查技术限制、犯罪嫌疑人逃亡等原因,司法实践中常见案发多年后破获的陈年旧案。

此类案件因时过境迁,一旦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往往会增加定罪难度。

对此,检察官在严格把握证据标准的情况下,要加强对客观证据的审查和解读,立足客观证据的逻辑关联构建指控体系。

要充分利用现有侦查手段,引导侦查或自行补侦,填补证据漏洞。

要深入运用客观证据,通过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搭建证据网络。

在指控犯罪方面,积极适应人民陪审员法关于“七人合议庭”审判模式的改革特点,主动调整庭审策略,采用多媒体技术、申请专家证人出庭等直观方式出示证据,以说理态度回应辩护观点,以通俗语言发表公诉意见,达到更好的庭审效果。

关键词:零口供间接证据引导侦查七人合议庭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告人周某系夫妻关系,因獲悉周某与研究生班同学金某存在暧昧关系,决意报复。

2000年9月16日晚,吴某某跟随周某至被害人金某位于上海市长宁区住处,进屋后立即对金某实施殴打,将其推入卧室后用封箱带、纸巾等封堵金某口部,使用刀具连续捅刺金某胸、背等处,导致被害人金某因主动脉和肺脏受伤造成大出血至循环衰竭死亡。

作案后,吴某某、周某逃离上海,先后至全国各地躲藏,并洗白身份,分别化名“吴远扬”“邹春华”在云南地区长期居住。

其间,周某通过提取个人存款、打工赚取薪酬及在云南省大理市经营英语培训班等途径筹措其与吴某某的生活费用,后又与吴某某共同在云南省昆明市购房,为吴某某提供藏匿处所及稳定的家庭生活。

直至2017年7月,两人在云南省昆明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周某到案后又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供述,企图包庇吴某某。

二、本案难点问题问题一:吴某某实施杀人行为时过境迁,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引导侦查和自行补侦,以确保案件达到刑事证明标准?问题二:吴某某、周某到案后拒不供述,部分重要证据材料由于历时久远而灭失,在审查起诉中如何构建间接证据链条锁定吴某某、周某犯罪行为?问题三:人民陪审员法修改后实行七人制合议庭,由于合议庭组成结构的变化,死刑案件的指控策略上应当如何调整应对?三、本案审查和指控要点(一)依靠客观证据、间接证据精准突破“零口供”本案涉及无期徒刑、死刑的刑罚适用,应当按照最严证据标准确保案件质量。

“零口供”交通肇事案件证据审查的要点与方法.doc

“零口供”交通肇事案件证据审查的要点与方法.doc

“零口供”交通肇事案件证据审查的要点与方法作者:易珍春王华伟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07期[基本案情]2009年4月5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酒后、无驾驶证并超速驾驶由被害人乔某借用案外人李某的伊兰特牌小型客车,由北向南行至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山路模式口桥附近,与停在道路西侧路边的飞度牌小客车发生剐蹭,造成飞度牌小客车损坏。

后与道路东侧的电线杆发生碰撞,造成乘坐在副驾驶位置的被害人乔某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伊兰特牌小客车及电线杆损坏。

经认定,被告人谭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2009年5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谭某抓获。

一、本案控辩审经过谭某案自始至终没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酒后、无证且超速驾车辆,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

且已经实际造成乔某死亡的严重后果。

因此,提请法院按交通肇事罪依法惩处。

被告人谭某辩称,肇事车辆当时是由死者乔某驾驶,事故发生瞬间自己由副驾驶的位置从车前挡风玻璃处甩出车外,乔某由驾驶员的位置甩到副驾驶的位置,自己也是受害人。

谭某辩护人认为,认定谭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存在的悬疑问题没有解决;认定谭某驾驶车辆的证人证言存在瑕疵;侦查人员、证人作伪证,这样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谭某受伤的部位、情况、未取得驾驶执照、事故车痕迹、车内空间等方面综合分析,谭某不是驾车者;谭某开肇事车没有任何口供。

没有实现供证一致;乔某、谭某是好朋友,从轻处罚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建议对谭某予以从轻考虑。

检察机关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人谭某系肇事车辆的驾驶人。

伊兰特小轿车前挡风玻璃大面积破碎,但玻璃还是连着的,没有断裂,右侧由外向内塌陷。

如果从前挡风玻璃甩出物体,前挡风玻璃会破碎,而且机器盖上肯定有相应痕迹,但前挡风玻璃当时只是破裂没有破碎,机器盖上也没有痕迹。

事故车的副驾驶车门被卡死,正驾驶车门可以打开自如。

副驾驶安全气囊上血迹、副驾驶车门内部下侧储物箱上血迹均为乔某所留。

“零口供”受贿案中案件事实的认定——邢某受贿案

“零口供”受贿案中案件事实的认定——邢某受贿案

后 方某 收购重庆 四维瓷业项 目失败 ,0 6年底 , 20 方某将收购项 目整体转让给成某并拒绝支付邢 、戴二
2 1 年第 8期 ( 01 经典案例 ) 总第 1 0期 , 3
人 9 0 股 四维 瓷业 股 份 。戴 某 遂 以翰 楚 达 公 司 名 义 0万 向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法 院起 诉 .要 求 方 某 支 付 90 0
份 。 06 3月 2 日。 20 年 9 经邢 某 运作 , 器 财 务公 司的 参 兵 股 企业 深 圳 置 地投 资有 限公 司从 其在 兵 器财 务 公 司的
账 户上 将 5 0 0 0万元 打入 华夏 创 富公 司银 行 账 户 。
*g 市海 淀 区人 民检 察 院 [0 09 4京 10 8 ]
: 王波蜂 : 北京市海 淀区人 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助理检察员,中国青年政 治学院刑法 :
: 学硕 士研 究生 。 究方 向 : 研 中国刑 法。 :

“ 零口供, ’ 受贿秦中案件事实的认定
邢 某 受贿 案
核 心提 示 : 办案 实践 中 , 用谋 略 获取 口供 固然重 要 。 然而 , 面对 直接 证据 并 不 十 分 在 运 在 充 分 甚 至是 “ 口供 ” 情 况 下 , 何 利 用 间接 证 据 与 直 接 证 据 相 互 印 证 , 互 补 充 , 成 完 零 的 如 相 形
中 国兵 器 工 业 集 团公 司 ( 民 所有 制 企 业 ) 派 , 任 全 委 担 其 下属 公 司兵 器财 务 有 限 责任 公 司主 管 投 资 业 务 的副
总 经理 。2 0 0 5年 末 至 2 0 0 6年 3月 间 , 经戴 某 ( 案 处 另
理 有 限公 司提 取 1 0万元 现 金 。 于 当 日在邢 某 办公 室 并

关于“零口供”案件证据的质量标准研究

关于“零口供”案件证据的质量标准研究

( 二 ) 审查其他相关证据
在 缺少被告人有罪供 述的 “ 零 口供 ”案件 中 ,如 何
利用其他 相关证据有 效弥补是关键 。一方面 ,要重视 审
金 人 民币数百元 、一辆 名城牌 电动 自行 车。家 中有几只 方面 的内容 :一是 允许犯罪嫌疑人保持 沉默 。二是犯罪 脚 印 ,可能是犯罪嫌疑人 留下 。 嫌疑人 的有 罪供 述对认定犯罪事实 的影 响为零。三是重
视犯罪嫌疑人无 罪 、罪轻 的辩解 。总之 , “ 零 口供”案 并 声称从未来过该市 ,系典型 的 “ 零 口供 ”案件 。在此 件是在没有 犯罪嫌疑人供述 的情况下 ,要求司法机关在 类 “ 零 口供 ”案件 中证 据质量 问题足 以引发很 多思考 。 其他无数个合法证据支 撑下再现法律真实 。 众 所周知 , 口供 可以较 为全面 、直接地 反映案件事实 , 司法实务界对它依 赖很 大 。一个案子若 没有 口供这种直
2 0 1 2 年9 月2 8 日凌晨 ,李某在某 市采用 攀爬落水 管 件 的特点出发 ,对 “ 零 口供 ”案件 中证据有效 收集 、审
的方式侵入孙某 家 中,窃得现 金人 民币数百元 ,后又使 查及运用等 问题进行探讨 ,提出建议 ,以供参考 。 用窃取 的电动 自行车钥匙 ,窃 得孙某存放于隔壁老房 子
2 0 l 3 年6 月 第2 3 卷第3 期
上海公 安高等专科 学校 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n g h a i P o l i c e C o l l e g e
J un. . 20l 3
VO 1 . 23 N O. 3
关于 “ 零 口供 ’ ’ 案件Leabharlann 据的质量标准研究 俞 敏

“零口供”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审查

“零口供”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审查
联, 相互 印证 , 没有 矛盾 , 过这个证据 链条所 能得 出的结论是 唯 不 如实供 述或拒 不供述 , 通 呈现 “ 口供 ” 零 的情 形 正 是 由于 “ 口 零

的 , 排他 的。 零 口供 ” 是 “ 对证 据链条 的完整 性应 该是没 有决 定 供 ” 件存 有这两 种可 能, 案 且对 第二种 情形 中被 告人定 罪必须 依 赖 “ 实充分 ” 确 的其他 类别 证据 , 因此 对“ 口供 ” 重定罪 , 零 慎 是判
处的细微 审 查和全案 证据 的综合 判断 。
关键 词 证 据 审查 证 据链
中图分类 号: 95 D 1
定 罪慎重
证据确 实充分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909 (090.9 — 10—522 0)9040 2
随着 犯罪分子 反侦察 、 抗审判 能力的提 高 , 实践中 , 污 间接 证据 , 司法 贪 进行综 合的分 析和质 证 。 以便 充分 发挥证 据 的全 部潜
贪 污贿赂犯 罪“ 口供” 零 现象增 多的原 因: 一方面 是贿赂犯 罪 这 些大量 的已知事 实形成 了一个 承上 启下 的证据体 系, 而后这些 具有较 强的 隐蔽性和 既得 性, 行为 主体是 特殊群 体构成 , 一些 犯 间接 证据 之间互 相形成 一致具 有排他 性 , 样 , 这 即使在贪 污受贿
贪污 贿赂罪 “ 口供 ” 零 的证据 审查 模式 :

( ) 一 定罪慎 重原 则
坚持 该原则是“ 口供” 零 案件 自身特 征 的需要 , 符合现代刑 也 事诉讼 的价值 取 向。“ 口供” 零 案件 的 客观真 实存在 两种现 实可
二是虽 然我 国刑诉法 没有 赋予犯 罪嫌 疑人 、 告人 沉默权 , 被 相反 明确规定 其对讯 问有如实供 述的义 务 , 但一 些 已实施犯罪行 为的

零口供案件的证据审查

零口供案件的证据审查

零口供案件的证据审查
刘晓洁
【期刊名称】《法制与经济》
【年(卷),期】2022(31)3
【摘要】随着零口供案件数量在司法实践中的不断增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司法人员遇到了诸多困难,零口供“定案难”成为实践难题。

面对零口供案件,侦查人员“无供”侦查定案能力有待提高,审判人员则承受“不愿定案,不敢定案”的心理和舆论压力。

认清零口供案件的独特性,结合现有的刑事诉讼证明“印证规则”,明确零口供案件的证据审查标准,是解决此类案件“定案难”的关键一步。

需要从证据本身出发,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灵活运用印证规则,通过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弥补缺少直接证据的证据锁链漏洞。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处理零口供案件时应分工配合、相互制约,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环节,认真履行自身职责,规范统一零口供案件证据审查标准,建立完善此类案件证据审查规则体系。

【总页数】6页(P58-63)
【作者】刘晓洁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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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案件实施方案

零案件实施方案

零案件实施方案在现代社会,案件的发生时有发生。

无论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都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而“零案件”的实施方案,则成为了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讨论零案件实施方案的一些思路和方法。

1. 培育法治意识要想实现“零案件”,首先需要在全社会培育法治意识。

只有当每个公民都具备了良好的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尊重法律,才能有效地减少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从而降低案件发生的可能性。

2. 加强教育和宣传教育和宣传在零案件实施方案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加强对法律法规的教育和普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3. 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是实现“零案件”的重要保障。

只有在完善的法律框架下,才能有效地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确保法律的公正、公平执行。

4. 加大执法力度加大执法力度是保障零案件实施方案有效实施的关键一环。

要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严惩违法分子,让违法行为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5. 完善社会治安体系建设和完善社会治安体系也是实现“零案件”的重要手段。

只有通过完善的社会治安体系,提高社会治安水平,才能减少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降低案件的发生率。

综上所述,要想实现“零案件”,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通过培育法治意识、加强教育和宣传、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以及完善社会治安体系等一系列措施的综合配合,方能有效地减少各类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宁。

愿我们共同努力,为实现“零案件”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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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零口供”在经检办案中的运用
近年来,我们工商部门在查办各类经济违法案件中,由于个别案件的特殊性,或者当事人的狡猾性,在做询问笔录的时候,总会出现当事人拒不出面配合调查或者拒不承认违法事实的现象,把自己推得一干二净,这无形中给我们经检办案增加了难度,也使一些案件久拖难结,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

由此,也引发了我们对当事人做询问笔录是否必要进行思考。

我个人观点认为,询问笔录虽然说在很多时候不可或缺,但也并不一定是我们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必要条件。

第一、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
询问笔录只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即:当事人的陈述。

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七大类,,
此类案件如无主案件,我们照样能用没收并上缴国库的方式进行
之所以会这样,就是一些当事人看中你执法部门没有过多的精力和人力与他周旋,最终会不了了之,因此,象这类案件在以后可能会有所增长。

所幸的是我们工商部门已经灵活地运用了司法界的“零口供”手段,使个别难度较大的案件得以办结,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这对那些心存侥幸的人来说也是一种震慑。

由此,我想我们执法部门在查处这类案件的时候,我们从过去一味地依拖口供中超脱出来,通过调取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与违法事实相印证其他证据来解决这些难题是很有必要的。

去年,我所在查处蒋某销售侵权铜锁的案件中,就出现了类似的问题。

现在我就该案的查处过程在查处这类案件中,本人认为应该抓住以下几个要点:
一、要以违法事实的确切存在为基础。

2005年5月26日,我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蒋某依法进行检查。

发现当事人
要以抓住事实证据为关键一是采取强制措施前,要注意证据的收集。

二是要以相关的证据链为依托。

三是证据必须已经取得的。

四是文书制作要严谨,特别是调查终结报告
一、
二、要
零口供”情形下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2011-10-10 11:55:46
所谓“零口供”,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检察机关依据其它有效证据仍然批捕、起诉,人民法院仍然开庭审理,并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时候,也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在行政执法过程之中,也可能会遇到行政相对人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而做出行政决定的情况,借用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我们把这种情形也称之为“零口供”。

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如何保证正确合法运用手中的处罚权对于我们及其重要。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从行政行为的作出到行政救济整个过程,不难看出,一个合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要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检验。

因此,本文将主要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内容着手,探讨“零口供”情形下,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问题。

一、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要件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一般认为,一个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以下要件:1.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程序合法。

4.无滥用职权。

5.无超越职权。

换句话说,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只要具备“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的条件,即为合法。

“零口供”主要涉及到的是行政行为中证据要件,即判断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标准。

二、行政处罚中的证据
什么是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必须经
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判案的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难看出,无论证据的形式如何、来源如何,只要能够查证属实,并且具有证据的基本属性,即合法性、客观性、相关性,就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纵观三大诉讼法制度,无论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虽然对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有所差异,但都没有限制证据必须来源于某一方或某种形式。

因此,无论证据来源如何,只要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与案件具有关联性,都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结合我们工作的具体实践,可以这样理解:在具体的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不提供相关材料,拒绝配合执法工作的进行,只要可以收集到其他的证据材料,如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确为当事人所为,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程度,即可以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当然,从实践的角度考虑,如果当事人配合我们的执法工作,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大大减轻取证的难度,提高行政效率。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当事人的陈述将直接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三、行政处罚举证责任分配的法理基础
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一定的情形下,不应当按照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决定某个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而应当实行与该原则相反的分配,即将原来由原告负担的证明责任予以免除,而就该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由被告负证明责任。

具体到行政诉讼中,就是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由于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的特殊性,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由于行政诉讼程序是行政救济手段的一种,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也是符合一般的法律理念的,即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必须由本机关搜集证据证明相对
人行为的违法性,而不是由行政相对人自己提供证据证明自身行为的合法性。

这是近现代重要的法治理念“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在行政法中的体现。

日本学者谷口安平认为,“民主主义的政治正是以程序的正义为基础的”,举证责任的分担追求的最高理念是实现法的正义,因为举证责任分配法则是整个法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而正义是法的最基本精神体现。

其次,举证责任分担必须符合诉讼公平的要求,即举证责任的分担必须符合保障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这一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而行政诉讼是以不服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原告,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

这种原告和被告是恒定不能变换的,而原告和被告之间又有强弱之分,那么在这样一种特殊的情况下,行政诉讼法是如何本着正义和维护诉讼地位平等的原则规定举证责任的分担呢?在法律程序中,有时为了实现公平专门设置一些障碍性的规范。

作为公平规则的障碍,即在竞争对手有强弱之别的竞争中,给弱者设置有利条件,给强者设置不利条件,又称“区别对待的障碍”。

我国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倒置的设置就是“区别对待的障碍”原则的体现,必然有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因此,搜集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行为的违法性,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机关的职责,而不是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四、“零口供”情形下的几种处理方式
1.执法人员在采集现场证据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和现场勘察,并在检查或勘查结束后当场制作笔录交由在场当事人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原因。

如果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应当邀请其他见证人到场。

对于涉及专业问题的现场执法机关可以指派或是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现场检查和现场勘查,或是在他们的主持指导下进行。

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勘查笔录应当有在场参加的全部检查勘查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2.进行录音、录像等制作采集视听资料是常见的方法。

对于通过录音
制作方法采集视听资料的,执法人员应当附有该录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

对于通过录像制作方法采集视听资料的,应当连续进行录像,不可以对制作的录像进行剪辑,应当采集录像的原始载体作为证据。

3.对于需要专业知识才能确定的事实,应当通过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采集专业机构的鉴定结论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执法人员需要采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应当委托有鉴定资格的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中应当注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鉴定结论上应当有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鉴定部门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4.对于当事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可以在送达回证书注明拒绝签收的原因及当时情形,并找一些如:警察、法官、基层组织的领导、单位负责人等有特殊身份的人,或当事人的直系亲属到现场见证送达,在其送达回证上签名,办案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记下见证人员的有效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

再有,如对于那些重大案件,办案文书送达事关办案程序和结果的重要文书,如拒不签收的,也可以尝试采用送达公正的方法,通过出据合法有效的公证书,保全证据,申请当地公证处派两名公证员陪同监督送达,以公正送达行为。

五、结语
正如前文所述,当事人的陈述并不是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证据的必备内容。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中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权利行使与否是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放弃行使权利可能会最终导致自身实体权利的损害,但是,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多方面搜集证据材料,调查事实,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标准,即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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