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试行)
常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执法取证指引
常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执法取证指引 (3)案由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网吧市场) (3)1.执法依据: (3)2.取证要点: (3)3.主要证据: (3)4.辅助证据: (3)案由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市场) (3)1.执法依据: (3)2.取证要点: (3)3.主要证据: (4)4.辅助证据: (4)案由三: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网吧市场) (4)1.执法依据: (4)2.取证要点: (4)3.主要证据: (4)4.辅助证据: (4)案由四:接纳未成年人(歌舞娱乐市场) (4)1.执法依据: (4)2.取证要点: (5)3.主要证据: (5)4.辅助证据: (5)案由五: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游艺娱乐市场) (5)1.执法依据: (5)2.取证要点: (5)3.主要证据: (5)4.辅助证据: (6)案由六: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娱乐市场) (6)1.执法依据: (6)2.取证要点: (6)3.主要证据: (6)4.辅助证据: (6)案由七:擅自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市场) (6)1.执法依据: (6)2.取证要点: (6)3.主要证据: (7)4.辅助证据: (7)案由八: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7)1.执法依据: (7)2.取证要点: (7)3.主要证据: (7)4.辅助证据: (7)案由九: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互联网文化) (8)1.执法依据: (8)2.取证要点: (8)3.主要证据: (8)4.辅助证据: (8)案由十: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的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网络游戏) (8)1.执法依据: (8)2.取证要点: (8)3.主要证据: (8)4.辅助证据: (9)常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执法取证指引为指导执法部门依法办理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等活动,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在线培训题库
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在线培训题库1、多项选择题查处“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执法依据有()。
A、《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B、《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C、《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D、《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2、多项选择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合法性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哪些内容()。
A、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适格,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B、被处罚主体认定是否适格、明确C、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D、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3、单项选择题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A、违法行为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B、多次被群众举报的C、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D、多次逃避执法检查的4、单项选择题适用简易程序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可以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顺序合并组卷,但每卷不得超过()个案件。
A、10B、15C、20D、505、单项选择题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
A、一个月B、两个月C、三个月D、四个月6、填空题责令当事人停业整顿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有()。
7、多项选择题《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所称行政处罚案件是指执法部门依照()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A、法律B、法规C、规定D、规章8、单项选择题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依法领取()。
A、社会团体登记证B、营业执照C、国有单位法人证D、组织机构代码证9、多项选择题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文件材料应当使用()书写,保持字迹工整清晰、页面整洁。
A、铅笔B、蓝黑色钢笔C、签字笔D、毛笔10、多项选择题《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适用范围具体可分为()。
A、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经营活动中发生火灾、爆炸、坍塌、踩踏等安全事故或者重大治安事件的;B、文化产品或者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C、文化市场经营、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传播,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D、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文化市场行政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造成人员伤亡的。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程序规则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特点,福建省文化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全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以文化行政部门的名义对其所辖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行政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持有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行政执法证》或文化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二)公平、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权;(三)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五)效率与便民相结合。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执法机构负责人正职的回避由所在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执法机构负责人副职的回避由所在执法机构负责人正职决定;一般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所在执法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行政执法检查第四条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使用统一格式的文化行政执法文书。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对文化经营单位及其经营活动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文化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
第六条对违法、违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可不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检查中发现经营单位涉嫌违法、违规经营,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询问、抽样调查、拍照、摄像等方式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文化执法行政处罚流程图
文化执法行政处罚流程图文化执法是指由文化行政部门对文化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和管理的一种行为。
文化执法行政处罚是文化行政部门对文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的一种法律手段。
本文将介绍文化执法行政处罚的流程图。
文化执法行政处罚的基本流程文化执法行政处罚流程图文化执法行政处罚流程图文化执法行政处罚主要包括下列基本程序:一、收集证据文化部门的文化执法人员必须事先清楚掌握作案人员的基本情况、文化市场情况、文化侵权情况等信息,并对文化市场进行排查,以发现文化市场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立案调查如果文化执法人员在情况调查过程中发现文化市场中存在的明显违法行为,就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在立案调查前,一般会先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如果不予配合,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三、听证听证是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人和文化执法人员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审理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当事人的申述和证人证言的程序。
在听证过程中,文化执法人员必须保持中立、公正,处理好与当事人的关系,并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处罚决定根据听证的结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人和文化执法人员可以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一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处罚执行如果违法行为人不服文化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可以请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人和文化执法人员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如果处罚决定进入法律程序,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人和文化执法人员要积极配合,保证处罚决定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结语文化执法行政处罚是文化行政部门对文化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在实施文化执法行政处罚流程中,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人和文化执法人员应该依法行政,保持公正、中立,确保文化市场良性发展,保护广大文化从业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试行)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和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等活动,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及时、合理、合法地收集和调取证据。
证据必须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方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二章证据的种类与要求第四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包括以下种类:(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五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的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者图画所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许可证明文件、票据、账簿、文件档案、合同(协议书)、委托书、节目单、宣传品和其它书面材料等。
收集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原则上收集书证的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
收集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或者节录本,由提供人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等字样,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二)收集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文件档案等书证的,由提供人对证明对象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六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的物证是指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用于违法经营的物品、材料、工具、设备等。
收集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原则上收集原物。
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由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等字样,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进行抽样取证。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18•【文号】文市发〔2012〕50号•【施行日期】2012.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12〕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现将《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我部文化市场司(010-********,************)。
特此通知。
文化部2012年12月18日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对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种类和幅度的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执法部门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执法部门负责规范、监督本部门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工作。
上级执法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下级执法部门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工作。
第二章行使原则第五条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
文化部文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文化部文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前言文化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文化行政部门对文化市场主体违反文化行政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进行惩罚的行政行为。
为了明确和规范文化行政处罚的程序,文化部制定了《文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二、文化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文化行政处罚适用于下列行为:1.违反出版管理规定的行为;2.违反广播电视管理规定的行为;3.违反文化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文化行政处罚的程序文化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案件的受理:国家文化行政部门受理相关案件后,应当在收到案件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将受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案件的调查:文化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可以采取询问当事人、相关证人和目击人,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等方式。
3.听证程序:在案件需要进行听证的情况下,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依法组织听证,听证结束后应当出具听证会议纪要。
4.拟处罚决定:文化行政部门在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证据,依法作出拟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拟处罚决定书。
5.听证回复:当事人对拟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拟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提交书面听证回复意见。
6.处罚决定: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听证回复意见等材料,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四、文化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文化行政处罚可以采取以下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件;5.责令停业整顿;6.其他行政处罚。
五、文化行政处罚的救济方式当事人对文化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六、结语《文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出台,为文化行政处罚提供了明确的程序和规范,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文化市场的良好秩序。
文化部将会继续加强对文化行政处罚的监督,确保其执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1.02.09•【文号】文旅综执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文旅综执发〔2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健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制度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文化和旅游部对《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2021年2月9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保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执法部门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种类和幅度的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程序规则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特点,福建省文化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全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以文化行政部门的名义对其所辖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行政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持有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行政执法证》或文化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二)公平、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权;(三)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五)效率与便民相结合。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执法机构负责人正职的回避由所在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执法机构负责人副职的回避由所在执法机构负责人正职决定;一般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所在执法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行政执法检查第四条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使用统一格式的文化行政执法文书。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对文化经营单位及其经营活动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文化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
第六条对违法、违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可不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检查中发现经营单位涉嫌违法、违规经营,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询问、抽样调查、拍照、摄像等方式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废止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废止
(实用版)
目录
1.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废止的背景
2.废止的原因和影响
3.对文化市场行业的意义
4.我国文化市场行业的未来展望
正文
近日,我国相关部门宣布废止了《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
这一政策的废止,对于文化市场行业来说,无疑将产生深远影响。
首先,废止《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的背景是我国文化市场的快速发展。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文化产品的形式和传播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有的证据规则已经无法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因此,废止该规则成为了必然选择。
其次,废止该规则的原因和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原有的证据规则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例如取证难、证据效力低等问题,这给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二是废止该规则有助于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和公正性,更好地保护文化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有利于激发文化市场的创新活力,推动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对于文化市场行业来说,废止《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它降低了文化市场参与者的法律风险,使得他们能够更加专注于文化产品的创作和传播。
另一方面,它也为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了更加灵活、高效的管理手段,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
展望未来,我国文化市场行业将在更加宽松、自由的环境中发展。
在废止《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的基础上,我们期待更多的政策
创新和改革,以推动文化市场行业的持续繁荣和发展。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行政执法中,没有证据或者主要证据不足,行政执法机关就不能定案,否则,引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就必然败诉。
从市政府近年来组织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看,案卷中证据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案卷仅有当事人的陈述,缺少相应物证;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没有相关的复核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内容不全;物品扣押清单没有当事人签字;重要的票据等书证,没有分辩其真伪和是否有效的认证材料;证据来源不清;假冒伪劣产品的进货渠道和销货渠道不清,无具体材料证明;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有的证据收集不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等等。
透过这些现象可以看出,执法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对执法证据重视不够,证据的收集不全面、不客观、不规范,有的对收集的证据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所办案件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法定标准,往往导致执法效果不佳,甚至事与愿违,引起败诉还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不仅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形象,而且给今后的工作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一、证据的概念及其作用1、概念及特征。
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它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关性)。
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关性)是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也是区别证据与非证据的分水岭。
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一事实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实。
我们知道,任何一种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发生的,只要有行为的发生,就必然会留下各种各样的痕迹和影像。
所以,证据最本质的特征必然是证据的客观性。
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证据的客观性应该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证据的内容必须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
虽然这种反映可能会有错误和偏差,但是它必须以客观事物为基础。
纯粹的个人主观的判断,或人们的想象、假设、推理、猜测,以及梦幻中的情节等,都不能作为证据。
文化娱乐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指南
文化娱乐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指南一、引言文化娱乐行业涵盖了电影、音乐、文学、艺术等多个领域,为人们提供了丰富多样的娱乐和文化体验。
然而,由于行业的特殊性,行政处罚在其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本指南将介绍文化娱乐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并为相关从业者提供指导和参考。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概念和法律依据1. 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主体作出的惩罚性决定。
2. 法律依据:文化娱乐行业的行政处罚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文化娱乐行业常见违法行为和相应处罚1. 涉黄、涉暴、涉恐等违法违规行为:- 制作、传播淫秽、色情物品: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 制作、传播含有暴力、恐怖内容的影片、音乐作品等:责令停止传播,并处罚款。
2. 侵犯著作权、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作品: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警告或罚款。
- 制作盗版作品、销售盗版制品: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罚款。
3. 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
- 不按规定标明广告的真实身份: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4. 违反场所管理规定的行为:- 未经审批擅自开展文化娱乐活动:责令停止活动,并给予罚款。
- 未按规定设置监控、安全设施:责令整改,并给予罚款。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权利保障1. 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作出处罚决定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环节。
2. 权利保障:- 被处罚主体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 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罚款数额、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和行政处罚的理由等内容。
- 被处罚主体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文化娱乐行业行政处罚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文化公司制作传播涉黄影片,被行政处罚。
- 处罚幅度:停业整顿6个月,并处罚款100万元。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粤文旅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通知粤文旅规〔2021〕1号《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已由我厅审议通过,并经省司法厅审核,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2021年9月13日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比例原则,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管辖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以适用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规则。
北京市文化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文化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公布日期】2021.08.18•【字号】•【施行日期】202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文化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为全面推进实施首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事中事后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新时期文化市场首善之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十四五”时期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发展规划》《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相对人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执法监管体系,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依照本办法,规范办理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结果合理,持续推进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提升全市文化执法依法行政水平。
(二)坚持比例原则监管手段和监管目的相适应,在依法行政的框架下将实现监管目标对相对人权益造成的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
对相对人采取适当容忍态度,营造更加宽松的经营环境,重在培育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
(三)坚持惩教结合寓管于服,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和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等活动,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及时、合理、合法地收集和调取证据。
证据必须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方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二章证据的种类与要求第四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包括以下种类:(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五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的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者图画所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许可证明文件、票据、账簿、文件档案、合同(协议书)、委托书、节目单、宣传品和其它书面材料等。
收集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原则上收集书证的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
收集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或者节录本,由提供人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等字样,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二)收集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文件档案等书证的,由提供人对证明对象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六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的物证是指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用于违法经营的物品、材料、工具、设备等。
收集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原则上收集原物。
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由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等字样,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进行抽样取证。
第七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的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并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图片、照片等。
收集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原则上收集有关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二)注明视听资料的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八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的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客观资料,主要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
收集电子数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电子数据应在现场固定。
固定方式包括备份和封存。
其中,备份方式是指复制、制作原始存储媒介的备份,封存方式是指在无法制作备份的情形下,封存原始存储媒介;(二)在现场固定电子数据,应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三)采用封存方式的,应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使用被封存的电子数据。
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电子数据的照片,从各个角度反映设备封存前后的状况、封口或者张贴封条处的状况;(四)注明电子数据的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第九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的证人证言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执法部门所作的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主要包括证人出具的书面证言和执法人员对证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言笔录。
收集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附有能证明证人的身份及基本情况的相关文件资料;(二)由证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三)注明出具证言的日期或者制作笔录的起止时间和地点;(四)由执法人员逐页签名。
第十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陈述是指案件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向执法部门作出的叙述或者陈述。
主要包括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接受调查时出具的书面陈述材料、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时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收集当事人陈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附有能证明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基本情况的材料;(二)由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三)注明出具陈述材料的日期或者制作笔录的起止时间和地点;(四)由执法人员逐页签名。
第十一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的鉴定结论是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所作出的技术性检验检测结论。
主要包括非法出版物鉴定书、文物鉴定书等。
收集鉴定结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鉴定结论应由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作出;(二)鉴定书应载明鉴定申请人、申请鉴定的目的、向鉴定机构提交的鉴定物品、鉴定的方法和过程、鉴定结论等,并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机构盖章。
第十二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的现场笔录是指执法部门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及处理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的勘验笔录是指执法部门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活动时形成的记录。
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主要包括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网络文化市场(远程)勘验笔录等。
制作现场笔录或勘验笔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载明起止时间、地点和检查(勘验)情况等内容;(二)由当事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他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的,可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由执法人员逐页签名。
第十三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取得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
该证据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第十四条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应当附有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盖章。
第十五条在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卷中,执法人员应当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注明收集日期并签名。
第三章证据的收集与固定第十六条收集、固定证据,可以采取下列方法:(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人,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它书面材料;(三)对涉案场所、设备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四)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五)对涉案非法物品依法采取查封或扣押措施;(六)提请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方法。
必要时,执法部门可以邀请公证机构对收集的证据及其收集过程等进行公证。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依法询问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证人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和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有多个被询问人时,应当分别进行询问并分别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询问未成年人应当符合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询问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证人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办案执法人员可以要求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证人自行书写;询问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文字记录的同时进行录音、录像。
调查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进行核对;笔录有差错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在修改处以签名、盖章或者按捺指印等方式确认;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进行确认;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的,执法人员应当将笔录逐字逐句向其宣读。
第十八条需要对收集的证据进行鉴定的,执法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或者现场勘验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场。
现场检查或者现场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并可采取测量、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二十条执法部门进行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注明。
抽样取证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抽样取证凭证和物品清单,对样品加贴封条,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封条和相关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采取以下措施:(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三)依法应当没收的,决定没收;(四)依法不应当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五)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的,随案件移交有关部门;(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解除后,应当及时将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归还当事人或者物品持有人。
第二十三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就与案件相关的意见或者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执法部门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后,对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证据,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四条执法部门发现当事人以外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持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时,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取证据。
第二十五条上级执法部门交办或者其他行政部门移送案件时移交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经执法部门审查确认后,可以直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使用。
第二十六条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其他执法部门协助调查、收集证据的,执法部门应当出具书面协助调查函,其他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提供协助。
第四章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第二十七条执法部门应当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查,并重点审查以下方面:(一)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证据的形式和内容是否存在影响真实性的瑕疵;(二)证据与拟证明的事实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客观联系;(三)证据之间是否能相互印证、支持和说明;(四)证据之间、证据与拟证明事实之间、证据与情理之间是否存在不能解释、无法解决的矛盾;(五)取证的方式和取证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下列事实,执法部门可直接予以认定:(一)自然规律及定理;(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对前款第(二)、(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对同一事实进行证明的数个证据的效力关系,可以按照下列原则予以认定:(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物;(四)法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五)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六)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七)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