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及执法取证指引要 点解读共56页文档
文化市场行政违法行为的事数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文化市场行政违法行为的事数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上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陈同峰诸烨鸣丰赟近年来,全国基本完成了以城市为主体的文化综合执法机构组建工作,执法体制逐步理顺,监管效能显著提升,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等问题,彰显了文化综合执法改革的成效。
然而,随着文化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监管领域和执法范围扩大,文化市场行政违法行为事数形态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多种属于文化综合执法机构管辖的违法行为经常交织在一起,形成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导致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个数和种类界定不清,从而影响具体的法律适用以及行政处罚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另外,针对同一行政相对人从事多个违法行为,是择一重罚,还是对每一种违法行为分别定性裁量,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处罚,抑或是对每一种违法行为分别立案处理。
对此,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由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起步相对较晚,相关法制不够完善,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
然而此问题涉及到行政行为的价值取向以及行政处罚的多项原则,把握不准,势必会影响到依法行政水平和市场监管效能,其重要性不可小觑。
本文试从分析文化市场行政违法行为的“事数形态”入手,借鉴相关刑法理论,明确相应的法律适用及处断原则,希望能为促进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和法制化建设提供一点借鉴和参考。
一、文化市场行政违法行为的事数形态分析(一)何谓“事数形态”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准确判断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个数,是正确做出行政处罚的前提。
违法行为的个数判断不清,势必会增加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和错误率,从而影响行政执法的法定性、统一性和公正性。
但是,由于我国行政法理论在很多方面的研究不够深入,许多问题尚处于探索阶段。
对于“一个”和“数个”违法行为的界定标准,目前行政法学界没有统一定论。
在文化市场监管领域,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数形态的认定同样经常困扰着执法人员,目前,全国各地文化综合执法机构的做法不一。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依据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依据
1、法律(3件)
2、行政法规(7件)
3、地方性法规(2件)
序号 法律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10.2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1.6.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0.1
序号 法律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6.3.1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5.11.15 3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2.1 4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5.9.1 5 印刷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1.7.26 6 出版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2.1 7
电影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2.1
序号 法律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0.9.1 2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2006.1.1
4、部门规章(6件)
序
号
法律名称制定发布机关施行日期
1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
法
国家文化部1993.10.14
2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文化部2003.7.1
3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
理办法
国家文化部2002.4.10
4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国家文化部2004.7.1
5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国家文化部2006.7.1
6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
追究暂行办法
国家文化部2000.5.15。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试行)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和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等活动,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及时、合理、合法地收集和调取证据。
证据必须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方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二章证据的种类与要求第四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包括以下种类:(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五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的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者图画所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许可证明文件、票据、账簿、文件档案、合同(协议书)、委托书、节目单、宣传品和其它书面材料等。
收集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原则上收集书证的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
收集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或者节录本,由提供人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等字样,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二)收集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文件档案等书证的,由提供人对证明对象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六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的物证是指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用于违法经营的物品、材料、工具、设备等。
收集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原则上收集原物。
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由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等字样,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进行抽样取证。
常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执法取证指引
常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执法取证指引 (3)案由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网吧市场) (3)1.执法依据: (3)2.取证要点: (3)3.主要证据: (3)4.辅助证据: (3)案由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市场) (3)1.执法依据: (3)2.取证要点: (3)3.主要证据: (4)4.辅助证据: (4)案由三: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网吧市场) (4)1.执法依据: (4)2.取证要点: (4)3.主要证据: (4)4.辅助证据: (4)案由四:接纳未成年人(歌舞娱乐市场) (4)1.执法依据: (4)2.取证要点: (5)3.主要证据: (5)4.辅助证据: (5)案由五: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游艺娱乐市场) (5)1.执法依据: (5)2.取证要点: (5)3.主要证据: (5)4.辅助证据: (6)案由六: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娱乐市场) (6)1.执法依据: (6)2.取证要点: (6)3.主要证据: (6)4.辅助证据: (6)案由七:擅自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市场) (6)1.执法依据: (6)2.取证要点: (6)3.主要证据: (7)4.辅助证据: (7)案由八: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7)1.执法依据: (7)2.取证要点: (7)3.主要证据: (7)4.辅助证据: (7)案由九: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互联网文化) (8)1.执法依据: (8)2.取证要点: (8)3.主要证据: (8)4.辅助证据: (8)案由十: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的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网络游戏) (8)1.执法依据: (8)2.取证要点: (8)3.主要证据: (8)4.辅助证据: (9)常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执法取证指引为指导执法部门依法办理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等活动,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在线培训题库
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在线培训题库1、多项选择题查处“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执法依据有()。
A、《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B、《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C、《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D、《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2、多项选择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合法性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哪些内容()。
A、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适格,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B、被处罚主体认定是否适格、明确C、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D、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3、单项选择题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A、违法行为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B、多次被群众举报的C、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D、多次逃避执法检查的4、单项选择题适用简易程序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可以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顺序合并组卷,但每卷不得超过()个案件。
A、10B、15C、20D、505、单项选择题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
A、一个月B、两个月C、三个月D、四个月6、填空题责令当事人停业整顿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有()。
7、多项选择题《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所称行政处罚案件是指执法部门依照()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A、法律B、法规C、规定D、规章8、单项选择题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依法领取()。
A、社会团体登记证B、营业执照C、国有单位法人证D、组织机构代码证9、多项选择题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文件材料应当使用()书写,保持字迹工整清晰、页面整洁。
A、铅笔B、蓝黑色钢笔C、签字笔D、毛笔10、多项选择题《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适用范围具体可分为()。
A、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经营活动中发生火灾、爆炸、坍塌、踩踏等安全事故或者重大治安事件的;B、文化产品或者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C、文化市场经营、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传播,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D、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文化市场行政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造成人员伤亡的。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卷文书样本
卷内文件目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文罚字〔2012〕第029号当事人: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陈运霞住所(住址):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2012年9月29日22时00分至9月30日01时05分,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刘一(740620001)、王从(740620002)根据群众举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的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进行执法检查。
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持有《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24,经营范围及方式:餐饮业,零售酒类。
该场所正在营业,场所使用面积约260平方米。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场所的二楼有6间设置点歌服务设备的包间,其中“福岗"包间有2名消费者正在点唱《有多少爱可以重来》、“富士山"包间有1名消费者正在点唱《纤夫的爱》.该场所的现场负责人黄冬梅现场不能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而该场所《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未包含卡拉OK 点歌服务。
该场所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将该场所内的点歌目录本、点歌服务器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场所立印停止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执法人员提取了当日“福岗"、“富士山"两个包间的收款卡复印件,并对现场负责人黄冬梅及服务员姜丽娟现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两份《调查询问笔录。
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
2012年10月2日,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的投资人陈运霞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承认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现查明,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的投资人为陈运霞,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工商注册号为4424,经营范围及方式为餐饮业,零售酒类。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程序规则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特点,福建省文化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全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以文化行政部门的名义对其所辖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行政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持有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行政执法证》或文化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二)公平、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权;(三)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五)效率与便民相结合。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执法机构负责人正职的回避由所在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执法机构负责人副职的回避由所在执法机构负责人正职决定;一般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所在执法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行政执法检查第四条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使用统一格式的文化行政执法文书。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对文化经营单位及其经营活动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文化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
第六条对违法、违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可不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检查中发现经营单位涉嫌违法、违规经营,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询问、抽样调查、拍照、摄像等方式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文化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统一格式文书(2010年7月起使用)
举报受理单陇文广举字〔〕第号立案审批表陇文广案立字〔〕第号现场检查笔录陇文广检字〔〕第号执法人员签名: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当事人签章:年月日责令整改通知书陇文广改字〔〕第号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你(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行为,已违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
现限你(单位)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做出如下整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未按要求整改的,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当事人签章: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年月日年月日当场处罚决定书调查询问通知书:因,请你(单位)于年月日时到接受调查询问。
并携带下列证件材料:□被询问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前来,须出具加盖签章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无法按时前来,请及时联系。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试行)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和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等活动,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及时、合理、合法地收集和调取证据。
证据必须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方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二章证据的种类与要求第四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包括以下种类:(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五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的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者图画所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许可证明文件、票据、账簿、文件档案、合同(协议书)、委托书、节目单、宣传品和其它书面材料等。
收集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原则上收集书证的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
收集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或者节录本,由提供人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等字样,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二)收集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文件档案等书证的,由提供人对证明对象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六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的物证是指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用于违法经营的物品、材料、工具、设备等。
收集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原则上收集原物。
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由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等字样,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进行抽样取证。
文化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制实施规范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迫实行规范(文市发〔 2016〕21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归并简称执法部门)实实行政强迫,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例的规定,拟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迫,包含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迫举措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迫执行。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迫举措,是指执法部门内行政执法过程中,为遏止违纪行为、防备凭证损毁、防止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况,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许其余组织的财物实行临时性控制的行为。
主要包含查封场所、设备或许财物,扣押财物等。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迫执行,是指执法部门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依法加处罚款,或许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对不执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余组织,依法强迫执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执法部门实实行政强迫,应该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应该适合,应该坚持教育与强迫相联合。
第四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迫权为单位或许个人牟取利益。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许其余组织对执法部门实实行政强迫,享有陈说权、辩论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因执法部门违纪实实行政强迫遇到伤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第二章行政强迫举措第六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迫举措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许经依法受权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行。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迫举措应该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许经依法受权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其余人员不得实行。
第七条执法部门依法实行以下行政强迫举措:(一)对涉嫌违犯《第一版管理条例》,对有凭证证明是与违纪从事第一版物第一版、印刷或许复制、入口、刊行等活动相关的物件,能够查封或许扣押。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1.02.09•【文号】文旅综执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文旅综执发〔2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健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制度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文化和旅游部对《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2021年2月9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保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执法部门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种类和幅度的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现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我部文化市场司。
特此通知。
附件: 1.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2. 被处罚主体界定说明;3. 案卷评查单。
文化部2012年7月30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提高执法案卷制作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各级执法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体现执法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依照一定组成规律和有机联系形成的案卷。
参与评查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是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形成的案卷。
第四条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坚持形式评查与内容评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评查标准第六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包括合法性标准和规范性标准。
第七条合法性标准是指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适格,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二)被处罚主体认定是否适格、明确;(三)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四)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五)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六)是否存在导致行政处罚行为无效的其他情形。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程序规则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特点,福建省文化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全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以文化行政部门的名义对其所辖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行政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持有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行政执法证》或文化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二)公平、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权;(三)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五)效率与便民相结合。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执法机构负责人正职的回避由所在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执法机构负责人副职的回避由所在执法机构负责人正职决定;一般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所在执法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行政执法检查第四条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使用统一格式的文化行政执法文书。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对文化经营单位及其经营活动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文化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
第六条对违法、违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可不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检查中发现经营单位涉嫌违法、违规经营,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询问、抽样调查、拍照、摄像等方式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文化市场也迅速发展壮大。
然而,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样面临诸多问题。
为了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和规章,其中包括《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
本文主要就该办法的适用范围、程序以及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适用范围《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适用于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文化市场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
具体而言,适用于文化市场中涉及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执法机构进行执法的案件。
三、程序1. 接到报案并核实当文化市场中出现违法行为的情况时,相关执法机构将接到案件报告,并进行核实。
核实主要包括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调查取证,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2. 依法作出决定在核实案件后,执法机构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根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规定,处罚决定应当明确违反的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法定处罚的种类和程度。
3. 通知当事人执法机构应当及时通知违法当事人被处罚的结果以及相关手续。
通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知晓处罚结果。
4. 进行期限限制根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对于文化市场的违法行为,执法机构应当在自接到案件之日起60日内完成处罚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四、相关问题的探讨1. 如何保障执法的公正性和专业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需要确保执法机构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为此,执法机构应当配备经验丰富、专业素养高的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培训,并与相关专业机构进行合作,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2. 如何加强对文化市场行为的监管?文化市场行为的监管需要依靠执法机构的高效运作。
除了加强执法力量的培训和管理外,还应当加强与其他执法机构和相关行政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进行文化市场的综合治理。
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由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特殊性,传统的的救济制度在文化执法工作适用中存在很多问题,不能够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下文是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县(市、区)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关)通过委托方式,依法将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事项,委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综合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是:(一)营业性演出,音像制品经营,娱乐场所经营,艺术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和文物经营;(二)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和传送,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保护和安全播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设置和使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等经营,著作权(版权)保护,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化市场活动。
第五条委托机关委托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应当依法以书面形式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权限,并将委托文件、依据等材料分别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工作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文化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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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实行行政首长领导下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首长负责,向行政首长汇报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和执法情况,服从行政首长的统一指挥,及时查处行政首长下达的执法任务并如实上报案件情况。
第三条加强对文化市场非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受理处理违法经营活动的举报。
行政执法人员服从科室、部门领导的执法工作安排,积极执法,敢于执法,公正执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严守工作纪律。
执法人员不得泄露案情和执法行动安排,对于重大执法问题,应及时报告,不得故意隐瞒事实真相。
第六条不得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七条认定违法事实要清楚,主要证据要收集充分。
第八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要准确。
第九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语言文明,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第十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
第十一条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出现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形,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及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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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废止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废止
(实用版)
目录
1.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废止的背景
2.废止的原因和影响
3.对文化市场行业的意义
4.我国文化市场行业的未来展望
正文
近日,我国相关部门宣布废止了《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
这一政策的废止,对于文化市场行业来说,无疑将产生深远影响。
首先,废止《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的背景是我国文化市场的快速发展。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文化产品的形式和传播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有的证据规则已经无法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因此,废止该规则成为了必然选择。
其次,废止该规则的原因和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原有的证据规则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例如取证难、证据效力低等问题,这给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二是废止该规则有助于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和公正性,更好地保护文化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有利于激发文化市场的创新活力,推动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对于文化市场行业来说,废止《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它降低了文化市场参与者的法律风险,使得他们能够更加专注于文化产品的创作和传播。
另一方面,它也为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了更加灵活、高效的管理手段,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
展望未来,我国文化市场行业将在更加宽松、自由的环境中发展。
在废止《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的基础上,我们期待更多的政策
创新和改革,以推动文化市场行业的持续繁荣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