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制作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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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是怎样的?行政处罚文书包括标题、正文和结尾部分,在标题要写清行政处罚的类别,处罚书名称。

正文对商户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具体措施、采取处罚的法律依据等做出说明。

当事人拿到处罚书后,应当及时缴纳罚款,对此表示异议的,也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作为非常规范的一种行政处罚肯定是需要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是一个非常规范的过程,需要遵循法律所规定的制作方式。

因此,大家都想知道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结合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

内部文书是指在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机关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

外部文书是指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机关对外使用,对处罚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机关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文书参考格式》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

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第六条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

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计算机打印的,取消下划线。

文书中除编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七条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

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八条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的通知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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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报告书的规范制作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报告书的规范制作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报告书的规范制作与范例近期法制部门在进行网上执法监督中发现许多办案单位民警没有规范制作行政处罚报告书和决定书,主要存在问题有:1、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填写不完整。

如:户籍地址没有填写或者填写不完整(不详或只写到区镇);对已确认的身份证号码没有填写。

被处罚人是单位的,未写明法定代表人情况。

2、对查明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填写不规范。

如:案情内容过于简单,对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后果等未描述,有的仅简单写为,XXX于X年X月X日因盗窃XX物品或你因涉嫌盗窃等,有的写成办案单位抓获经过,有的使用“你”、“涉嫌”、“嫌疑人”、“我公安机关”等不规范语言。

3、对公安机关掌握的案件事实证据种类填写不规范。

如:不完全列举证据,使用“其他”代替;使用不规范的证据种类——“嫌疑人笔录”。

4、对一并作出收缴、追缴决定的,收缴、追缴决定及其法律依据没有在处罚决定书中注明,附清单栏目中没有填写所附的清单。

现结合公安机关行政法律文书制作要求,对公安行政处罚报告书和决定书的格式作出如下规范,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呈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报告书》的制作规范呈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报告是承办案件的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需要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时,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派出所领导审批的文书。

它是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过程,是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据。

对同一起案件,制作呈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报告,可以一书一人或者一书多人。

《呈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报告》由首部、正文、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1、首部。

包括领导批示栏、审核意见栏、经办意见栏和文书名称。

2、正文。

正文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应依次写清姓名、性别、年龄或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及职业、违法犯罪经历。

对单位进行处罚的,还应写明法定代表人情况。

(2)公安行政处罚审批的理由。

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

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

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一)询问笔录1.适用范围本文书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询问证人或者当事人时使用。

2.制作规范(1)时间:写明进行询问的起止时间。

(2)地点:制作笔录的具体地点。

(3)询问人和记录人:填写负责询问和记录的两名执法人员姓名。

(4)被询问人:写明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个人基本资料,被询问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必须填写;如果当事人是单位的,还应当写明被询问人在该单位担任的职务。

(5)正文的第一句:写明执法人员向被询问人表明执法身份,(6)询问记录内容:询问时要围绕需调查的行为事实进行,重点是时间、地点、当事人、经过(原因)和结果等方面;对重点内容详细记录,对与案情无关的内容不要记录;尽量记录被询问人的原话,如无法记录原话的,要保证所记载的内容确系被询问人的原意。

(7)在记录询问人和被询问人之间的对话时,对于询问人,可以用“问”字起头,表示是其提出的问题;对于被询问人,可以用“答”字或者其名字的“姓”起头,表示是其所作的叙述。

(8)询问人提出一个问题后,应当有被询问人的回答。

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

(9)询问结束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审阅笔录,被询问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

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要让被询问人一一签名或者捺指印予以确认。

被询问人要求作较大修改的,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

(10)询问笔录制作完成后,被询问人应当逐页签名。

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被询问人应当书写“以上笔录我已阅,与我所说一致”或者“以上记载与本人口述无误"等语句,并签名、注明日期。

询问人和记录人也应当分别在文书末尾签名。

(11)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二)勘验检查笔录1.适用范围本文书适用于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对现场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线索等进行勘验检查记录,具体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1)巡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的事实,如实记录案发现场的情况;(2)对投诉举报点进行的实地检查复核;(3)对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4)对违法经营的现场进行记录。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林业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保障林业行政案件的公正、公平和便捷处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合法、高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应当严谨、准确、合法、规范,不得涉及法律行为无效、过错或其他超越行政处罚事实之外的内容。

第五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应当以公开、透明为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文书制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文书制作程序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案件分析:对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基本情况、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分析;(二)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分析的结果,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三)文书撰写:根据处罚决定,撰写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他相关文书;(四)文书审核:由主管单位的相关人员对文书进行初审,确保文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五)文书校对: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人员对文书进行核对,确保文书的准确无误;(六)文书签发:由主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人员签发文书。

第七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程序应当形成书面文书和电子文书两种形式。

第八条电子文书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存档、检索、传输等功能,并经过合法授权的人员访问和使用。

第三章文书内容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编号、当事人信息、案发地点、案发时间等;(二)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对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确保实事求是;(三)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对处罚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清晰和准确的说明;(四)处罚决定和执行方式:对处罚的种类、履行方式和期限等进行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五)法律救济的途径:对当事人享有的法律救济途径进行说明。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文书制作和卷宗管理规范国家林业局.doc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文书制作和卷宗管理规范国家林业局.doc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14号)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内容完整、准确,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

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因书写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修正专用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

第七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首页不够记录的,可以附页。

附页应当加盖印章并经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在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在笔录上书写“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字确认。

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予以补充或者修改,并在改动处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中有关同类栏目的填写要求如下:(一)“案件性质”栏目,填写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定性确认的案件类别,如盗伐林木案件、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等。

(二)“简要案情”栏目,应当根据案件来源材料或者经过调查取证、审查认定的情况,用准确、简练的语言文字,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和案件事实经过、后果等情况概括清楚。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元市元坝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工商所、队、股、室: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提升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水平,提高行政执法办案质量水平,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具体办案流程和使用的法定文书种类,结合我局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立卷装订要求案卷应当一案一卷,证据材料比较多确需分卷装订的,案卷可分正卷、副卷。

(一)案卷一般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1、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封面;2、卷内文书目录;3、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及其草拟稿);4、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记录;5、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正本及其草拟稿,后附送达回证);6、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需要移送的情形);7、调查终结报告;8、案件核审表;9、立案审批表;10、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11、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12、案件来源登记表(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13、指定管辖通知书;14、案件移送函;15、现场笔录;16、抽样取证记录;17、委托鉴定书;18、询问通知书;19、协助调查函;20、检查建议书;21、证据证明单;2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抄件);23、当事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或抄件);24、行政处罚案件授权委托书;25、询问(调查)笔录;26、鉴定结论(包括鉴定结论通知的告知情况);27、被委托机关调查情况回复情况;28、责令改正通知书;29、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后附财物清单);30、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31、行政处罚听证授权委托书(后附送达回证);32、听证笔录;33、听证报告;3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后附财物清单);3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后附财物清单);3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物品委托保管书(后附财物清单);37、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后附财物清单);38、物品处理记录(包括变卖、拍卖或者价格鉴定类文书);39、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申请书;40、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41、督办案件通知书;42、督办案件调查处理结果;43、责令重新审查决定书;44、行政处理决定纠正决定书;45、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记录单;46、送达回证(各类依据法定文书须单独送达的送达回证)47、卷底。

制作执法文书有关要求

制作执法文书有关要求

制作行政处罚文书有关要求一、《现场检查笔录》1.不同的检查现场应分别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笔录起始部分要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检查目的;3.笔录内容:首先写明向具体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在未提出回避申请后依法进行检查”字样,如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不在场,还应注明不在场情况;依次列出检查发现的各种问题及具体情况,包括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产品标示的生产企业、规格、数量、批准文号,单据、凭证、账册等有关资料的数量、标示内容,应体现物品、资料存放或摆放位置;如对有关证据、物品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或抽样等措施,以及进行了摄像、录像等,均应在笔录中写明;正文最后,应注明“整个现场检查过程**(人名)一直在场”字样;尾部,应由被检查人写明“以上笔录我已看过,情况属实”字样,并签名、签日期;空白处应注明“以下空白”字样或加“斜杠”等空白符号;两名执法人员应分别签字,有单独记录人的,也应签字;4.内容要尽量全面、准确,只能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客观描述,不能对当事人行为及案件性质进行定性,不能使用“大概、可能、估计、大约”等模糊性语言,也不能使用分析、判断、评价性语言;5.如有更改内容,被检查人应在更改处按指纹或加盖单位公章;6.一般要求被检查人在签名、页数等处按指纹,有公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7.被检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在笔录中应予以说明,并签字。

(现场检查笔录案例1、现场检查笔录案例2)二、《调查笔录》1.调查记录要有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及告知其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权利相关内容;2.调查目的要明确,重点围绕违法主体,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后果及所涉及违法物品的名称、数量、来源、进销价格、规格(违法标的物的数量、质量、货值)等重要情节展开询问,不能直接提出结论性意见,让被调查人承认;3.物品质量、长度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如kg(千克)、g(克),m(米)、cm(厘米)等;4.内容较多可用“副页”,被调查人应当逐页签字,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5.除不需加盖公章外,其余均同《现场检查笔录》;6.案由: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鲁药监法字[2003]180号《关于印发药品监督执法文书使用说明的通知》中规定,要求写明涉嫌的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相应法律法规中“法律责任”或“罚则”中的规范用语填写,如***药店涉嫌销售假药案,***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要求及书写示例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要求及书写示例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要求及书写示例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要求及书写示例一、引言部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主管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正式文书,具有明确被处罚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结果的功能。

本旨在介绍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要求,并提供书写示例供参考。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要求1. 文书格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使用A4纸,规格为210mm×297mm。

页边距上4.5厘米,下2.5厘米,左3厘米,右2厘米。

采用正篇格式,每页行数为27行。

2. 文字要求:2.1 字体:使用宋体字体,字号为小四号(12磅)。

2.2 行间距:行间距统一设为1.5倍行距。

2.3 对齐方式:标题居中对齐,正文左对齐。

2.4 标题层次:采用1、2、3层次的标题编号,标题与正文间空一行。

2.5 页眉:页眉含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标题,页码格式为“第1页/共X页”,仅在正文部份显示页码。

3. 章节设置:3.1 标题层次:采用1、2、3层次的标题编号。

3.2 章节序号:章节序号应数字加点,如:“1. 案件基本情况”。

3.3 段落缩进:第一行左缩进2个字符,其他段落首行不缩进。

4. 特殊格式:4.1 引用文献:引用文献应标注出处,可采用脚注形式,需给出详细引用信息。

4.2 表格公式:表格公式应编号,并在正文中做相应描述。

4.3 图片插图:图片应清晰可辨,编号并附上图片说明。

5. 语言要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使用规范的汉语表达,语句通顺、简明扼要,避免使用摸棱两可或者含糊不清的词汇。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书写示例1. 案件基本情况1.1 案件名称:XXX违法案件1.2 案由:XXX违法行为1.3 案发时间:XXXX年X月X日...2. 违法事实及证据2.1 违法事实:在XXXX年X月X日,被处罚人XXX违反了XXX法规定...2.2 证据:证据一:XXX证据二:XXX...3. 处罚依据根据《XXX法》第X条第X款和《XXX法》第X条第X款规定...4. 处罚决定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我机关作出以下处罚决定:4.1 处罚方式:罚款XXXX元4.2 处罚事项:XXXX...5. 附带事项此处列出与处罚事项相关的附带事项,如要求整改、截止日期等。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5.27•【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2005年5月27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4号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内容完整、准确,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

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因书写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修正专用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

第七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首页不够记录的,可以附页。

附页应当加盖印章并经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在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在笔录上书写“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字确认。

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予以补充或者修改,并在改动处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中有关同类栏目的填写要求如下:(一)“案件性质”栏目,填写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定性确认的案件类别,如盗伐林木案件、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等。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要点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要点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要点立案阶段一.案件来源1.检查工作中发现。

属此来源的案件应作好现场检查笔录和有关人员(证人和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从而要对此案件来由情况有一个粗浅的交代。

2.根据举报。

应作好举报人的笔录、填写举报记录表。

3.受害人申诉、投诉、控告。

应作好有关人员的笔录并收好其所提交的有关材料。

4.上级机关交办和有关部门移交。

应办理交接手续并收好转交的材料。

5.违法行为人投案自述。

(要求同2.3)二.填写《立案审批表》。

按国家工商局制发的统一格式填写。

1.当事人情况尽量写清楚,特别是电话和住所一栏。

2.案发地是指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行为开始地、经过地、实施地和危害后果发生地)——《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所以此点应明确看出办案机构是否有管辖权。

3.案件来源(见第一段)4.案件及立案的理由。

简要写明发现(掌握)的当事人有关行为以及涉嫌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看出其行为可能违反了有关规定并可能应受到行政处罚)。

此段不要求详细,但基本要写清立案的侧重点。

承办人员应填写两个以上。

5.承办机构意见。

由案件的承办机构的负责人签署同意承办人员的“立案建议”的意见,提出具体由谁主办和协办的建议,同时加盖办案机构的公章。

三.报请立案。

承办人员填写好《立案审批表》并经办案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盖章后,将《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长审批同意。

此时应附案件来源的材料和有关的证据在后面(见第一段)。

对特殊情况的案件在局长审批后还要报请上级工商局审批同意。

四.立案阶段应注意1.时效性很重要。

发现线索应及时搜集整理,并在最短的时间内上报审批。

因《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谁先立案谁查处的原则,以及有些违法行为存在的时间很短等种种原因如果不及时立案可能会造成劳而无功,且不利于开展进一步的调查取证。

2.现场检查有时是在立案前进行有时是在立案后进行,根据案件情况而定。

现场检查时人员如何分工、如何开展也要根据案件类型和现场具体情况来进行。

行政执法案件制作规范

行政执法案件制作规范

评分方法: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每项扣1分。
4、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1)有文号;(2)有当事人的姓名 、性别、年龄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3)有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4)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5)有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法定依据;(6)有行政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7)有告知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 款的内容和时限;(8)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9)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10)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机关印章。
三、调查取证阶段
1、亮证执法。案件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 向当事人出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案卷中有执法人 员的执法证件编号,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 或者在卷内调查取证检查笔录文书中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 名。 评分方法: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不符合规 定的扣3分。
3、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注明当事人的名称(姓名);(2) 注明证据登记保存的时间、地点;(3)正确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 据案由;(4)注明保存物品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以及保存地 点;(5)有登记保存执法人员的签名及执法证件号;(6)有执 法机关印章和日期(7)有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评分方法:查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每项扣 2分。
查结案案卷。卷内书写的文件, 其字迹材料未使用蓝黑色、黑色 钢笔或者黑色签字笔的;当事人 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等不耐久 字迹材料书写,入卷未予复印的, 扣2分。
查结案案卷。保管期限与有关规 定不符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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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期限划分准确。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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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文书统一使用A4规格纸 张,其他文件材料大于或小 于A4的,应折叠或粘贴成A4 规格。纸张无破损。 卷内文件字迹材料应当利于 长久保存,应使用蓝黑色、 黑色钢笔或者黑色签字笔书 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 圆珠笔等不耐久字迹材料书 写的,入卷应予复印。

建设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案卷制作规范

建设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案卷制作规范

建设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案卷制作规范一、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行政执法案卷包括:行政指导、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或收集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经整理归档形成的卷宗材料。

行政执法案卷介质形式可采用纸质介质或电子介质。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介质形式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及时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整理、立卷,并定期归档。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应当收集、核查、整理案件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材料,对案卷制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行政执法案卷一般应当一案一卷。

材料页码超过200页的,也可以一案数卷。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分为正卷和副卷;依法不能公开的案件材料装入副卷。

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文书材料较少的执法活动,可以按照类别、事由、时间等分类,分别合并立卷。

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文书等材料可以归入行政处罚案卷,不单独立卷。

(本次重点讲一讲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案卷)二、行政执法案卷制作的标准及要求行政执法案卷宜采用软卷皮装订。

入卷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应当保留原件;原件确实无法入卷的,可以保存复印件,但应当与原件进行核对,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来源、日期,并由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

凡能附卷保存的证物均应当入卷。

不能附卷保存的证物应当在案卷内注明名称、内容、数量、来源、特征、提取时间、存放地点等。

不宜保存的证物,应当拍照附卷。

行政执法案卷的卷内材料应当按照排列顺序,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页码。

凡有文字的页面都应当编页码,页码的位置正面在右上角,反面在左上角。

一本案卷编一个流水页码。

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卷底不编页码。

行政执法案卷的保管期限按照档案法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制作标准

山东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制作标准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制作标准第一部分总则1.目的依据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切实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包括授权组织和受委托执法组织)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与管理,适用本标准。

3.标准分类案卷制作标准分为基本要素标准、一般要素标准和立卷归档标准。

3.1本标准所称基本要素标准,是指行政处罚决定足以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维持的标准。

3.2本标准所称一般要素标准,是指卷内法律文书的要素齐备、填写规范的标准。

3.3本标准所称立卷归档标准,是指立卷归档应当符合国家、省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部分基本要素标准4.处罚实施主体合法4.1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4.2实施的行政处罚属于法定职权范围、授权范围或者委托范围。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处罚,不得再次委托,委托方对委托处罚的后果承担责任。

4.3实施的行政处罚属于本级安监部门的管辖权限。

两个以上安监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监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上级安监部门决定后才可实施的,应当报请上级安监部门决定。

5.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5.1被处罚主体必须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2被处罚主体必须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5.3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处罚追溯时效,一般不超过2年。

6.事实清楚、证据确凿6.1作出行政处罚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6.2法律文书能够准确记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和事实全貌。

6.3卷内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危害后果。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制作,提高文书质量和效率,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立案、处罚及文书制作等环节。

三、文书制作程序1.案件调查完毕后,立案人员应将相关材料移交给文书制作人员。

2.文书制作人员应根据案件调查材料,正确、准确地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按照法定格式填写相关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和处罚决定等。

4.文书制作人员应仔细核对填写的内容,确保无错误和遗漏。

5.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完毕后,应提交给主管领导审批。

6.主管领导应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并签署批准意见。

7.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章并出具文书份数。

四、文书制作要求1.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本应当简明扼要,表述清晰。

2.文书中的事实、证据、依据和处罚决定应当客观、准确,不能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

3.采用标准格式的行政文书模板,确保文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4.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随意增减内容或改变处罚标准。

5.文书制作人员应保持严密的保密性,不得泄露案件相关信息和文书内容。

五、文书制作管理1.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应建立健全文书制作管理制度,明确文书制作的责任部门和人员。

2.文书制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文书制作技能,并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

3.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文书制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文书制作水平和质量。

4.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应建立文书制作质量检查制度,对文书制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

5.发现文书制作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纠正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教育。

六、附则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管理规定进行具体的操作和实施细则的制定。

3.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档案保存期限
01
02
03
保存期限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案件的性质 和重要性,确定文书档案 的保存期限,确保档案的 安全和完整。
期限调整
根据实际情况,对保存期 限进行适时调整,确保档 案的及时更新和处理。
定期清理
对过期或无保存价值的档 案进行清理,避免档案堆 积和浪费空间。
档案保密管理
保密制度
建立完善的档案保密制度,确保文书档案的安全和机密性。
警告或通报批评
对责任人员进行口头警告或书面通报批评, 提醒其注意改正错误。
调离岗位
对无法胜任岗位工作或多次出现失误的责任 人员,可考虑调离原工作岗位。
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严重失职或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可解 除其劳动合同。
THANKS
感谢观看
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
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文书制作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文 书质量。
05
文书制作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范围
文书内容错误
因文书内容表述错误或遗漏重要信息,导致行政处罚 决定错误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文书格式不规范
文书格式不规范,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行政处罚决 定合法性的。
签字盖章位置
签字和盖章应当位于文书的适 当位置,不得随意更改或移动

02
文书档案管理
档案分类管理
文书档案分类
根据行政处罚案件的类型、性质和特点,将文书档案进行分类, 以便于管理和查询。
分类标准
按照行政处罚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分类标准,确保档案分类的 准确性和科学性。
分类目录
建立分类目录,明确各类档案的存放位置和标识,方便查找和管 理。

行政执法案卷规范

行政执法案卷规范

行政执法案卷规范行政处罚案卷制作要求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1 、立案阶段:立案应有立案审批表,并明确以下内容:(1)有行政管理相对人基本情况。

包括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个人姓名、地址(住址)等;(2)案件明确。

属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注明“检查中发现” 的字样,并写明发现的时间、地点;其他部门移送的,写明移送时间和有关情况;举报的,写明举报时间和方式;交办的,写明交办的时间和有关情况;(3)有案情记载,记载简明扼要;(4)有立案依据。

应引用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并注明具体条、款、项等;(5)有承办人的意见和签名,有承办部门、法制部门的意见和签名,有领导审批意见及签名。

(6)有立案时间。

包括申请立案和批准立案的时间。

2 、调查取证阶段:(1)有两名以上(含两名,下同)执法人员共同执法:案卷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2)检查或调查(询问)笔录:①有检查或调查(询问)的时间、所在的具体地点;②有当事人或被调查(询问)人基本情况;②检查或调查(询问)笔录内容完整。

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调查(询问)相关违法事实与情节等;③有检查人员或调查(询问)人员签名;⑤笔录有被检查人或被调查(询问)人签名。

如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情况;⑥调查(询问)笔录中如有涂改之处,应有被调查(询问)人捺手印、盖章或签名作证。

(3)调取与保存证据(或查封、扣押财物):注明被取证(或查封、扣押财物)当事人的基本情况;②有取证(或查封、扣押财物)事由和依据;③有取证(或查封、扣押财物)的具体时间、地点;④有物品性状描述,包括物品名称、规格、型号等;⑤有物品保存的方式、期限和地点;⑥需登记保存的,应有领导审批记载;⑦有取证(或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并有物品所有人、参加人、见证人签章;⑧有记载物品处理决定和处理结果的文书。

(4)告知和申辩:①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的完整记载;②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的记载;③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放弃此项权利的记载;④告知文书有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及印章,并给予当事人合理的申辩时间;⑤没有告知文书的,通过笔录等文书反映的,应有告知内容的记载,并有被调查人或被询问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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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相关要求
一、收集证据的总体要求
1、坚持“先取证后决定”的原则,所有证据的收集必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完成。

2、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应当有充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应当舍弃,证据逻辑性应当保持一致,各证据之间的矛盾要能够合理排除。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处罚的证据。

4、收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监测报告等。

5、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文字证据材料应当使用黑色水笔填写、制作,做到字迹工整、书写清楚,尽量做到无涂改、无错别字。

6、所有证据应当是原件。

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收集的书证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收集的物证可以是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二、几种重要证据的制作要求
(一)调查询问笔录
1、调查询问笔录是环境行政处罚的主要书证之一,大部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都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2、调查询问笔录应尽可能载明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职务、联系电话等详细材料,对个体经营者还应当载明其家庭住址等材料。

3、调查询问时,必须持有效执法证件的两人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询问笔录应当有出示执法证件的记载(必要时注明执法证件的编号)。

4、调查询问笔录应当围绕立案调查的违法行为,将与之相关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及因果关系等主要事实查清楚。

5、调查询问笔录必须有参与调查的两人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被询问人员的签名。

(二)视听资料
1、视听资料包括计算机数据、录音或者录像材料;
2、视听资料应当是原始载体;
3、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4、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5、从电台、电视台索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经电台、电视台相关部门和人员核对无异。

未公开播出的,应当签字或盖章。

(三)监测报告
1、作为处罚证据的监测报告,必须有CMA标志和监测字号。

出具监测报告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2、监测报告应当载明监测的项目、依据,使用的科技手段、执行的标准等事项,其采样、监测方法、审核、签发等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有分析、审核、签发人员签名和监测部门的盖章。

(四)其它证据
1、当事人的陈述、谈话笔录,公民的举报、控告、投诉、信访的信件,领导签批办理的信件,行政调查时的会谈、会议纪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应当收集为证据。

2、执法检查、现场检查、稽查时收集的与案件有关的照片,作为证据时,要注明拍摄时间、地点、方式,并收集底片。

3、现场检查(监理、稽查)记录,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但同时应当具备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照片、录相、证人证言等其他相关材料,以免形成孤证。

作为处罚证据的现场检查记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第三人在场的,可由第三人签名。

三、常见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存在的主要内容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违法现象:拒缴、逾期不缴、缴不足额)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证明;
2、环境监测报告(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
3、排污费、超标排污费、提高征收标准、加倍收费、计征滞纳金等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及计算说明;
4、征收排污费收据送达回执(证);
5、征收排污费催交通知书复印件及送达回执(证);
6、累计欠缴排污费的情况说明;
7、现场监理记录、调查询问笔录;
8、其它证明材料。

(二)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违法现象:未申报登记、无证夜间施工)
1、工程名称、地点、所属建设单位;
2、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证明;
3、建筑施工企业所承担的施工任务概况;
4、建筑施工噪声申报登记表;
5、环保部门批准的夜间施工许可证明;
6、现场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证人记录;
7、现场监理记录、谈话笔录;
8、照相、摄像、录音等视听证实材料;
9、其它证明材料。

(三)未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违法现象:逾期不登记、逾期不变更登记、不执行年度排污情况自查并上报结果、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后未变更,经环保部门指出仍不改正排污申报登记错误内容)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证明;
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和变更申报表;
3、现场监理记录、调查询问笔录;
4、环境监测报告、
5、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现场勘验笔录、照相、摄像、录音等视听材料;
6、环保部门有关改正排污申报登记错误内容的通知;
7、其它证明材料。

(四)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违法现象: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时其防治污染的设施未建成、或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建成未报请验收、经验收不合格、长期以试生产为由排放污染物)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负责人)证明;
2、建设项目简介或项目设立批准文件;
3、环保部门对项目的预审意见;
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5、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环保投资概算;
6、施工设计、施工计划及实施情况;
7、现场监理记录、调查询问笔录;
8、照相、摄像、录音等视听证明材料;
9、防治污染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情况及说明,试生产情况及说明;
10、环境监测报告;
11、其它证明材料。

(五)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违法现象:无证据证明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施无正当理由停运、拆除或部分拆除、污染物超标排放)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证明;
2、原防治污染设施台帐;
3、现场监理记录、调查询问笔录;
4、照相、摄像、录音等视听证明材料;
5、环境监测报告,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证明;
6、在线监测仪记录;
7、其它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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