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执法案卷制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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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的
通知
内安监政法字﹝2018﹞56号
各盟市安监局:
为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提高依法治安工作水平,自治区安监局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4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管理,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保障法律实施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
员在自治区范围内进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时,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和归档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以下简称执法文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程序,按照特定的格式,制作形成的法律文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
执法文书是安全生产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法律文书,是行政执法过程的真实记录,是体现行政执法质量的载体,各盟市、旗县区安监局必须严格按照行政执法工作的客观规律和文书使用立卷的要求,做好使用管理和归档工作。
第四条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应当正确选择和使用执法文书,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规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适用法律准确。
第五条使用执法文书,必须严格遵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48种标准式样执行。具体分类为:(一)立案结案类文书2种,包括:《立案审批表》、《结案审批表》。
(二)调查取证类文书11种,包括:《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方案》)、《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
《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鉴定委托书》。
(三)告知及听证类文书10种,包括:《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会报告书》、《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通知书》、《恢复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通知书》、《缴纳罚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四)整改复查类文书2种,包括:《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
(五)审查决定类文书20种,包括:《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案件处理呈批表》、《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个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审批表》、《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清单》)、《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案件移送审批表》、《案件移送书》、《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
物品)决定书》、《加处罚款决定书》、《案件延期审批表》、《强制执行申请书》。
(六)送达类文书1种,包括:《文书送达回执》。
(七)归档类文书2种,包括:《案卷首页》、《卷
内目录》。
第六条执法文书填写分为一联式和两联式。一联
式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两联式一份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或相关方。
第七条执法文书可以用黑色、蓝黑墨水或黑色水
笔填制,一律不得用铅笔填制。填制文书应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标点符号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确因填制错误需要修改的,应当用横杠线划去错误部分,划去部分或改写部分应由行政相对人用指纹、签字或印鉴覆盖。
第八条执法文书的文字表述应当语言规范、文字
简练、严谨真实。要采用法律术语或专业用语,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标准的条、款、项、目一致。不得使用有模糊含义的词语,不得随意简化单位名称,不得使用非专业称谓。
第九条预先设置栏目的执法文书,应逐项填制,
不得有空白项。执法文书中需摘要填制的,应简明扼要、完整准确。
第十条执法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为“个人”或者“单位”。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经常居住地地址,年龄应填写公历周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并填写全称;或者填写其他能够证明单位身份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上的
名称全称。当事人名称应当在关联执法文书中前后一致。
第十一条执法文书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应填写全称,地址栏应填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办公地址及其门牌号。
第十二条执法文书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
执法文书编号由四部分组成,即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在行政区域简称+文书简称+案件年份+文书本身序号。如立案审批表编号“()安监管立〔〕号”,()内填写省、市、县行政区域简称,〔〕内填写年份,文书本身序号每年从001号开始编写,如果执法处室较多,全局无法统一编写序号的,可在文书序号前加处室简称。如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监管一处办理的案件,可编写为“(蒙)安监管立〔2018〕一处001号”。
第十三条执法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应使用文书续页记录,并注明页码总数及页序号,空白部分应注明“以下空白”,并在其下方划斜线。
第十四条案件名称应当简洁描述,直接反映案件的性质。案件名称应当具备唯一性,并在案卷材料中保持前后一致。案件名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填写,主要分为三大类:
1、事故类,由事故单位+事故发生月日+事故等级+事故类别+案组成,如“xx公司2.2较大爆炸事故案”;
2、违法行为类,由违法主体+违法行为+案组成,如“xx公司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案”;
3、非法行为类,由违法主体+非法行为+案组成,如“xx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案”。
第十五条案由是对案件性质的初步定性,按照违法行为分类填写。具体如下:
1.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
3.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违法;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类违法;
6.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类违法;
7.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