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处罚中证据的要求及取证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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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应当遵循的原则

调查、取证应当遵循的原则

调查、取证应当遵循的原则合法多⽅公正调查及时调查原则⾏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应当遵循的原则 办案的⼯商⾏政管理机关⽆论是⾃⾏调查、取证,还是委托其他⼯商⾏政管理机关调查、取证,都应当遵循以下⼏个原则,以保证所收集的证据客观、真实、有效,防⽌执法错误甚⾄严重违法⾏政⾏为的发⽣。

1.合法调查原则。

办案⼈员在办理⾏政处罚案件过程中,要询问当事⼈及证明⼈,要求当事⼈及证明⼈提供相关材料,进⾏现场勘验、检查以及鉴定等,这些⾏为均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得违法进⾏。

例如,以威胁、利诱⽅式获得的当事⼈陈述或证⼈证⾔,不仅没有法定证据⼒,⽽且当事⼈或者证⼈还可以通过⾏政复议、⾏政诉讼等⽅式控告⾏政机关违法,要求⾏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政管理机关更不能通过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由的⽅式调查、取证,这属于严重的⾏政违法⾏为。

如果案情确有需要,必须由公安机关协助,且由公安机关依法⾏使限制当事⼈⼈⾝⾃由的职权。

2.多⽅调查原则。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员应当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事实和相关的证据,既包括对当事⼈不利的证据,也包括对当事⼈有利的证据。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最终采信那些真正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在众多的证据中去伪存真,借助可靠的证据认清案件事实,对当事⼈的⾏为作出是否违法的认定。

例如,办案⼈员对⼀起经举报⽽⽴案的涉嫌销售假冒商品的⾏为进⾏调查。

假定办案⼈员对相关的物证(正在销售或存放在仓库待售的假冒商品)、书证(销售发票、进货单据)等收集顺利,重要证据确凿,即使当事⼈对违法⾏为予以否认(但提不出有⼒的反证),也不影响办案机构对当事⼈销售假冒商品⾏为的认定。

但如果在物证、书证等证据不⾜或者证据相互⽭盾的情况下,继续调查此案,办案⼈员在获取证⼈证⾔时就不仅要向举报⼈推荐的证⼈了解情况,还要向其他证⼈作调查,进⾏更⼴泛的调查、取证。

这样做是为了避免举报⼈出于同业竞争等原因作出不实举报,办案⼈员因调查不全⾯得出不正确的结论。

抽样取证要领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抽样取证要领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抽样取证要领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抽样取证是工商执法人员查办案件的有力手段,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时往往发挥出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以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第三方依法出具的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来判定违法事实,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所谓抽样,是指通过科学的方法从研究对象中抽取一部分单位,以推断并反映总体的情况。

因此,我们工商执法人员查办案件过程中采取抽样取证方式收集证据时应遵循科学的方法,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只有抽样取证程序合法了,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才可用以“以一部分反映总体的情况",从而以此来确定总体情况的性质才具有合法性。

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 4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7号,2001年8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并将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12月5日,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通知》(鲁编[2003]12号),将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定”规定主要职责第(五)项调整为“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是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工作之一,抽样检测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重要手段,但很多工商执法人员往往在抽样程序上没有给予太多的关注,存有很多问题,有时反而会成为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突破口,给我们的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和教训。

笔者结合几年来经济检查的实践经验,把采取抽样取证方式收集证据时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希望能对我们工商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工作有所帮助。

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和证据采集

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和证据采集

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和证据采集是国家监管行为中的重要环节。

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是行政机关根据事实证据确定当事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进行行政处罚的前提;证据采集是获取相关证据以验证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从事实认定和证据采集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事实认定事实认定是行政处罚的基础和核心,是行政机关判定违法行为是否成立的关键环节。

事实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证据必须合法。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查询、调阅、抄录和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据;对于需要依法征询的专门机构和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依法进行合法征求。

(二)事实必须准确。

行政机关必须精审证据,避免将不足以说明违法行为的证据列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同时,应当通过比对各项证据,逐一排除存在的不实之处和矛盾之处。

(三)证据必须充分。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收集与确认有关的证据,不能够出于片面立场和个人意愿,在证据上选择性听取或者认定证据。

事实认定是需要证据支撑的。

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如现场调查记录、书面证据等;间接证据是指虽不能直接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但从中可以推断出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如相关到证据、客观事实等。

行政机关应当对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都进行审查,以取得更充分的证明材料和证据。

二、证据采集证据采集是事实认定的必要过程,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和规定,采取合法证据。

证据采集主要方法包括现场勘查、取证令、证人传唤、询问调查和检查等。

(一)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通过现场勘查记录、拍照片等形式,对现场进行较为详细的检查,以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现场勘查通常能够获取一些直接证据,如现场照片、现场视频等,同时还能够了解相关情况,获取间接证据。

现场勘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现场勘查应当在当事人知道的情况下进行,以便其进行配合;在无法知道的情况下应当在证据所在的地点留置告知书;2.现场勘查记录应当详细、准确,包括勘查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内容;3.现场勘查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中证据取得的基本原则

行政执法中证据取得的基本原则

⾏政执法中证据取得的基本原则⼯商⾏政执法中证据取得的基本原则我国尚⽆《⾏政程序法》,探讨证据取得的基本原则就显得格外重要,否则,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具体规定时,将会使⾏政机关的取证⾏为⽆章可循。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商⾏政执法中证据取得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个:(⼀)依职权取证原则⼯商⾏政执法程序中,取证⾏为应依职权进⾏,这是依法⾏政原则或⾏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要求。

《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告法》等法律对⼯商机关的调查取证职权作了相应规定。

根据《⼯商⾏政管理暂⾏规定》第43条的规定,⼯商机关在⼯商⾏政执法程序中的取证职权包括:(1)询问违法⾏为⼈、嫌疑⼈、利害关系⼈、证明⼈,并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为有关的其他材料;(2)检查与违法⾏为有关的物品,责令有关⼈员说明物品的来源等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或者依法予以封存、扣留;(3)调查与违法⾏为有关的活动;(4)查阅、复制或者依法扣留与违法⾏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件、证照、业务函电等资料;(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银⾏查询、冻结违法⾏为⼈的银⾏存款;(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应当注意的是,基于对⾏政相对⼈基本⼈权的尊重,我国法律规定对公民⼈⾝的检查、搜查、强制只有特定机关——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在特定的情况才能⾏使,其他任何⾏政机关均⽆权对公民⼈⾝进⾏检查和强制,⼯商机关也不例外。

《⼯商⾏政管理机关⾏政处罚程序暂⾏规定》第31条规定:“必须对当事⼈的⼈⾝进⾏检查的,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商⾏政管理机关予以配合。

”这点应当在⼯商⾏政执法实践中予以注意。

市场监管是⼯商⾏政管理机关的职权,同时也是⼯商⾏政管理机关的义务。

⼯商⾏政管理机关怠于市场监管,不仅构成⾏政不作为,⽽且还很可能遭致不作为⾏政诉讼。

对于⼯商⾏政违法⾏为,当事⼈有权向⼯商机关申诉或控告,⼯商机关即应取证并查处。

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听证(中国工商报)

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听证(中国工商报)

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听证(一)一、听证及其意义和作用(一)听证权、听证程序和听证制度《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权是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为了保障当事人听证权的行使,《行政处罚法》专门规定听证程序,设立了必要的规则,规范听证的过程。

听证权、听证程序属于听证制度的重要内容。

听证制度包括在不同法律领域,如立法、执法、监督等领域,法律所设立的一系列按特定程序广泛表达或听取意见以求更民主、更科学决策的规则,包含相关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作程序的规范等内容。

听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行政处罚法》虽然规定的是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听证,但其是在法律层面首次确立听证制度,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

为了规范和指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听证行为,国家工商局1996年10月17日公布施行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以下称59号令)。

2007年,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订同步,国家工商总局对59号令予以修订,同年9月4日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保留了59号令的结构和主要内容,根据执法环境的变化和执法工作的实际要求,在听证范围、听证过程等方面作了修改和补充,进一步完善了听证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开、公正的执法原则,推进依法行政。

(二)听证制度的意义和作用1.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和申辩权的行使。

权力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这是现代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就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听证制度给了当事人作出申辩和提出意见的机会,是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的重要方式之一,其目的在于弄清事实,发现真相。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简介(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简介(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简介(2)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二节调查取证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

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核发或者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二十二条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函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三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取得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四讲(证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四讲(证据)

《工商行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四)行政处罚的证据一、证据的概念和意义二、行政处罚证据的基本特征三、行政处罚证据的分类四、行政处罚证据的种类五、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六、行政处罚证据的审查七、行政处罚办案中询问笔录的制作方法八、在制作询问笔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两个实际问题九、证明材料及其他材料的收集方法十、复制件的收集方法十一、域外证据的收集方法十二、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的收集方法十三、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方法十四、抽样取证十五、鉴定十六、行政处罚中证据收集存在的问题十七、证据的先登记保存在对证据这部份内容进行解读前,我先讲一个我们直属局前几年的办一的宗案。

这个案子经检科的部份老同事应该都知道。

就是施永淮经销无合法来源商品案。

【案情】二00二年十月八日,分局接群众举报某仓库存放大量走私进口显示屏,即对某仓库检查,现场查获HITACHI、NEC、LG、APTSTAT、SHARP、HOSIDEN、三菱、三星液晶显示屏1901片,SOSIDEN光驱110个,货主为台湾商人施某,现场未能提供该批货物合法来源证明。

分局于同日对该批货物采取强制措施并经立案调查。

经查证认为:施某虽声称该批货物是A 开发区工商分局拍卖物资,但其提交的相关材料显示A开发区分局委托B拍卖拍卖汽车配件一批,清单中未见液晶显示屏和光驱,施某提供的资料与该批货物不符,且无法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来源证明。

因此,某工商局认定施某销售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于二00三年四月九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经查明,当事人于2002年4月购进无合法来源证明的HITACHI、NEC、LG、APTSTAT、SHARP、HOSIDEN、三菱、三星等进口液晶显示屏1901片,SOSIDEN光驱110个,准备销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所指的行为,比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无合法来源进口液晶显示屏1901片、光驱110个。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评查,全面、客观评价办案质量,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层级监督的有效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行政处罚案件基础标准(一)执法主体合法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法定职权内实施行政处罚。

3、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对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违法主体认定准确。

2、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

3、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证据充分,并且主要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1、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

2、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3、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程序合法1、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审批、告知、送达、执行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处罚,并符合规定期限。

2、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5、行政处罚决定经过法制机构核审。

6、行政处罚决定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7、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的时间送达,并有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凭证。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案件,必须移送。

(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法有据,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

二、行政处罚案卷文书标准(100分)(一)立案(共5分)立案审批表(1)有案件来源。

即注明案件是来自现场检查、举报、交办还是移送等内容。

且案件来源经过核查;(1分)(2)有案情记载;( 1分)(3)有立案理由。

即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 1分)(4)有承办机构意见和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签名和日期;( 1分)(5)在国家工商总局28号令规定时间内立案。

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是什么1、在举证规则中,一般规则概括起来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2、取证规则这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从法院、行政机关在取证过程中所应该遵守的规则。

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是补充式的调查取证,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应是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

3、质证规则是法院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去伪存真的根本保证,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质证应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参加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充分的质对、辩驳。

4、认证规则着重从在认证过程中对证据的客观性规则、关联性规则、合法性原则、传来证据采用规则及间接证据采用规则等方面,对认证规则进行论述。

二、行政处罚包含哪些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公正公开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工商办理七种案件常见证据

工商办理七种案件常见证据

工商办理七种案件常见证据一、无照经营案件的主要证据:㈠现场检查笔录。

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及相关设备情况、正在经营的情况及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的情况等。

㈡经营场地证明。

当事人自有场地的,提供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提供租赁协议或租金结算票据等。

㈢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

应当拍摄无照现场、店铺门面、生产经营设备、经营的产品或服务等。

㈣当事人询问笔录。

应当载明有无证照、经营起止时间、经营的总体情况(经营场地及资金来源、经营商品或服务的种类、经营商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以及经营收入、违法所得情况等)、是否记帐、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等。

㈤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㈥与经营有关的票据、帐册及经当事人确认的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等。

㈦与经营有关的合同、宣传资料、名片等。

㈧其他相关材料。

其中:1、无照经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收集当事人从事的经营活动应事先取得许可或其他批准文件的法律、法规依据及当事人未取得许可或者该项许可已被注销(或超出期限)的证据。

2、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应当收集法定检测或认定机构的检测鉴定结论或者其他认定的依据。

3、以承包、租赁等名义无照经营的,还应当收集:⑴当事人与被挂靠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内部协议书;⑵当事人与被挂靠单位无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据;⑶原始投资或资金来源由当事人提供的凭证;⑷上缴管理费情况及相关凭证;⑸当事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证据等。

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案件的主要证据:㈠他人从事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㈡当事人明知或应知他人从事无照经营行为的证据。

㈢当事人为他人从事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证据。

㈣当事人询问笔录。

应当载明提供便利条件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提供便利的方式、次数等以及违法所得情况等)、明知或应知情况、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行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有哪些

行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有哪些

⾏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有哪些⾏政机关对违法⼈员进⾏处罚时,要告知被处罚⼈处罚的依据,并且要有相关证据才能进⾏处罚,所以证据收集是⾮常重要的,给予⾏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的规则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有哪些⾏政机关应该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包括全⾯、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三⼗六条除本法第三⼗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政处罚外,⾏政机关发现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政处罚的⾏为的,必须全⾯、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检查。

第三⼗七条⾏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并应当向当事⼈或者有关⼈员出⽰证件。

当事⼈或者有关⼈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政机关负责⼈批准,可以先⾏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或者有关⼈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员与当事⼈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给予⾏政处罚的程序⼀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有如下特征:⼀是适⽤范围⼴。

⼆是较简易程序相对严格、复杂。

⼀般程序的内容,包括⽴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

1、⽴案。

应遵守有关时效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在两年以内未发现的⾏政违法⾏为,不予⽴案追究。

2、调查。

调查时⾏政执法⼈员不得少于2⼈,并应出⽰证件。

3、处理决定。

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政处罚、不予⾏政处罚、不得给予⾏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

4、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政机关在依法作出⾏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作出⾏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8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8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8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六)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业务领导和监督。

(七)办案机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案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案件。

行政处罚中的证据保全与调查取证

行政处罚中的证据保全与调查取证

行政处罚中的证据保全与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违法行为者进行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证据的保全与调查取证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中证据保全与调查取证的相关问题。

一、证据保全的意义与目的证据保全是指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采取一系列措施,防止证据灭失或被毁损。

证据保全的目的是确保行政机关能够依法、公正、公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证据保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证据免于灭失: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证据被毁损、丢失或篡改。

2. 确保证据的真实性:行政机关在保全证据时应注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避免虚假证据的使用。

3.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证据保全不仅是为了行政机关的处罚需要,更是为了保障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合法的辩护权。

二、调查取证的主要方式在行政处罚中,为了获取证据以支持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行政机关采取了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1. 询问当事人: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来获取案件的相关信息和证据。

当事人应如实回答有关问题,不得隐瞒、拒绝提供证据。

2. 查阅、复制文件资料: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书面文件、电子数据等。

3. 检查、勘验现场:行政机关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物品等进行检查和勘验,以获取相关证据。

4. 鉴定、检验:对于需要专门技术知识和方法才能证明的事实,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专家进行鉴定、检验,获取相应的证据。

5. 询问、调取相关人员证言:行政机关可以询问、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的证言,以获取更多的证据。

三、证据保全与调查取证的程序证据保全与调查取证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定程序,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1. 发起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决定是否发起行政处罚。

2. 通知当事人:行政机关应当向涉案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有关案件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申辩的权利等。

工商行政管理查处各类案件的调查取证及法律适用

工商行政管理查处各类案件的调查取证及法律适用

工商行政管理查处各类案件的调查取证及法律适用2.对未经核准登记或者虽经核准登记但核准登记的经营方式中无生产加工方式,擅自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应扣除生产加工成本(工商公字[1997]第97号规定)。

3.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4.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委托指定的评估机构确定。

5.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连载③。

工商执法怎样抽样取证工商部门自承担起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责以来,为打击假冒伪劣而开展的抽样取证时时都在进行,但如何抽样取证《行政处罚法》没有作出明确。

抽样取证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然而,由于工商机关并非专门的检验机构,对抽样送检的技术规范不一定特别熟悉,有时会使得有些抽样程序、方法、数量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以致对该样品作出的鉴定结论的证明力有限,有时反而会成为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借口,给工商执法人员的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和教训。

本文对其作一探讨,以期对工商执法人员的执法办案工作有所帮助。

案例某公司购得直径为10mmHR335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19.5吨,在运回过程中,被某市公安局交巡警中队检查时发现该批货无任何手续,遂移交某市工商部门查处。

该工商部门以某公司的上述货物无进货发票及质检报告,涉嫌销售不合格钢材,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为由立案,同日,工商部门对上述公司的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确认上述事实后,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货物予以扣押,并与上述公司的代理人戴某共同从上述物品中以随机抽样方式抽样3根,每根1.2米,其中一根留样,两根送检,戴某在抽样取证记录上签名并注明“对抽样无异议”。

该工商部门委托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2003)机电第11921号检验报告,该报告的检验项目中纵肋高、间距、重量偏差三项的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均为合格,遂作出“样品经检验,不符合GB1499-1998标准规定的要求,判该样品不合格”的检验结论。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行政执法中,没有证据或者主要证据不足,行政执法机关就不能定案,否则,引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就必然败诉。

从市政府近年来组织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看,案卷中证据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案卷仅有当事人的陈述,缺少相应物证;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没有相关的复核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内容不全;物品扣押清单没有当事人签字;重要的票据等书证,没有分辩其真伪和是否有效的认证材料;证据来源不清;假冒伪劣产品的进货渠道和销货渠道不清,无具体材料证明;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有的证据收集不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等等。

透过这些现象可以看出,执法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对执法证据重视不够,证据的收集不全面、不客观、不规范,有的对收集的证据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所办案件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法定标准,往往导致执法效果不佳,甚至事与愿违,引起败诉还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不仅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形象,而且给今后的工作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一、证据的概念及其作用1、概念及特征。

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它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关性)。

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关性)是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也是区别证据与非证据的分水岭。

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一事实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实。

我们知道,任何一种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发生的,只要有行为的发生,就必然会留下各种各样的痕迹和影像。

所以,证据最本质的特征必然是证据的客观性。

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证据的客观性应该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证据的内容必须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

虽然这种反映可能会有错误和偏差,但是它必须以客观事物为基础。

纯粹的个人主观的判断,或人们的想象、假设、推理、猜测,以及梦幻中的情节等,都不能作为证据。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方法与技巧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方法与技巧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方法与技巧一、发现案件线索我们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执法办案是我们工作的重要部分,而解决案源是搞好执法办案的首要问题,大量的实践证明不选准切合本地实际的办案立足点,没有快速捕捉案件线索的基本功,很难得到案源。

案源的获取无非从以下几个方面:1、积极开展市场巡查,开展市场巡查是获取案源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径。

2、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地接收消费者、商标注册权人或其他途径的投诉、举报。

3、及时地接收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

4、关注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及相关违法行为动态的报道,及时了解兄弟执法单位的执法办案动态,在辖区搜索、排查以获得案件线索。

5、经常与辖区的驰名商品、知名商品经营者的联系,充分重视驰名商标、知名品牌经营者或生产厂商的作用。

其原因:一是他们经营的产品、商品品牌容易被侵权、被假冒、被仿冒,这些违法行为的发生,影响了这些经营者的利益;二是他们对所处的行业和市场状况比我们执法人员更为熟悉,对相关的违法行为的了解更快捷、更准确;俗语“同行是冤家”,虽然有点过份,但还是有一定的道理。

因此,经常与他们联系,容易获取案件线索。

对于通过上述途径获得的案件线索,首先要判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无管辖权,主要是八看:1看有无职能管辖权;2看有无地域管辖权;3看有无级别管辖权;4看是否属于不予处罚范围;5看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6看是否超过追责时效;7看是否涉嫌犯罪移送;8看是否违反指定管辖规定。

二、根据办案的一般规律,拟定调查取证方案办案,重要的就是搞调查,了解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就是了解“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果”,办案也就是从这五个方面思考分析问题,并对“五何”要素逐个进行分解,明确每个“何”的具体内容查清问题,从而对一般案件应从哪几个方面调查取证做到心中无数。

何人,就是违法主体即实施违法行为的作案人和同案人。

当事人是公民还是法人或组织;是自己实施行为还是代理他人实施行为;是单独实施行为还是共同实施行为;如果是共同实施行为,行为人的角色、地位和作用又是什么?违法主体涉及违法行为是否处罚,责任主体的确定及责任大小的承担,千万不能马虎。

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处罚的证据

证据的概念和意义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人们常常广泛使用证据,即举出自己知道的事实,来证明另一个或另一些事实的存在或者不存在。

所以,一般意义上的证据,顾名思义,就是指用已知事实去证明未知事实的凭证。

在法律上,完善的证据理论和健全的证据制度产生于诉讼,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证据法学这样一个专门的法律学科。

所谓诉讼证据,就是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这一概念,广泛适用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然而,对于行政处罚的证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行政执法实践受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和证据制度的影响较大,因而一般参考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定和证据制度,解释和规范行政处罚证据的适用。

因此,可以给行政处罚的证据下这样一个定义: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行政违法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在日常的行政执法工作中,执法人员经常会接触到下列与行政处罚证据相关的概念:1.证据材料。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这里的证据,与定案的证据同属一个概念。

凡是未经查证属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均可称之为证据材料。

2.证据力(或称证据能力)。

证据力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

这种资格和条件,包括证人证言的资格和条件,各种证据来源的程序和运用主体是否合法等。

前者,像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行为能力明显不相符的证人证言,就不具有证据力。

后者,如办案机关委托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所作的调查、取证,也不具有证据力。

至于办案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获取的,由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人证言,只要与案件有密切联系,当然是有证据力的。

3.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功能,即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证据、证据力、证明力是三个密切相关的概念。

第三部分行政处罚证据的调查和收集方式

第三部分行政处罚证据的调查和收集方式

第三部分行政处罚证据的调查和收集方式第三部分行政处罚证据的调查和收集方式三项内容:基本原则、法定方式、行政处罚程序各个阶段的证据行政处罚是工商机关对违法当事人行使处罚职权,对市场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是每一个行政处罚案件应努力达到的目标,也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基本要求,而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就是证据确凿。

事实和证据的关系:事实清楚是指查清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证据确凿是指认定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都有一定质量和数量的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即事实清楚应当通过确凿的证据予以证实。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处罚,这是法律真实的要求。

即案件事实是法律的事实,不一定是客观的事实。

证据确凿的要求:合法取得和固定。

其内容既包括证据的内容有效,也包括证据的取得程序合法。

行政处罚中,证据需要证明的事实: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

注意:行政处罚案件的事实主要是客观事实,只有在法律规范明确规定时,行政机关才需要调查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如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的”,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无照经营行为还提供便利的。

一是合法收集证据只有合法收集的证据才能使用。

合法收集证据:指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

注意: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收集证据的目的是制止和预防行政违法行为,并非制造行政违法行为。

举例:工商人员将假冒伪劣的食品原料卖给一经营者,该经营者用以制作食品。

二是固定已有证据。

固定证据:指把证据以一定的形式确定下来,并置于行政机关的控制之下,一般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提取、保存、制作笔录等方式固定证据,供分析、认定和证明案件事实时使用。

合法取得的证据只有固定才能成为定案的证据。

在收集证据的同时,要固定证据,避免发现证据的材料因没有固定而成为无效的材料。

作出行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

作出行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

作出行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原创版)目录一、引言1.行政处罚的定义和作用2.证据收集在行政处罚中的重要性二、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2.客观性原则3.充分性原则三、证据的种类和形式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陈述四、证据收集的程序和方法1.调查取证的程序2.收集证据的方法五、证据的审查和认定1.证据的审查标准2.证据的认定原则六、结论1.证据收集对行政处罚的影响2.提高证据收集质量的建议正文一、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主体给予的制裁。

行政处罚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和督促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证据收集是一个关键环节,它直接影响到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二、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证据收集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这包括取得证据的方法、时间、地点等方面都要符合法律规定。

2.客观性原则:证据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既要避免主观臆断,也要排除外界干扰。

3.充分性原则:证据收集要全面、充分,既要包括对违法行为的证明,也要包括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考虑,以便全面、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三、证据的种类和形式行政处罚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形式表达的文书,如违法通知书、现场笔录等。

2.物证:指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如违法物品、现场照片等。

3.视听资料:指以录音、录像、照片等形式记录的资料,如监控录像、录音等。

4.电子数据:指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证据,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

5.证人证言:指目击案件发生的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6.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申辩。

四、证据收集的程序和方法1.调查取证的程序:包括确定调查范围、制定调查方案、实施调查、制作调查笔录等环节。

2.收集证据的方法:可以通过现场勘查、抽样取证、调取资料、询问当事人和证人等方式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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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处罚中证据的要求及取证策略黄璞琳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可以收集以下七种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不同的证据特点不同,证明力也不同。

调查取证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具体策略,并公正规范地操作。

一、总体要求证据来源真实合法,是调查取证的总体要求,也是最基本要求。

首先,应亮证执法。

实施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调查、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

笔录类材料,包括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抽样记录、勘验笔录,要如实记载调查或检查时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并表明了执法身份,执法人员本人要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及时间;由执法机关依法制作其他证据材料,以及依法调取的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应当注明取证时间和两名以上的调查人员签名。

其次,应依法告知。

首次向违法行为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再次,应确认证据。

由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由出证人以签名盖章等方式进行确认;由执法机关依法制作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应由被调查询问人、当事人或见证人,以签名盖章等方式,确认证据材料制作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的要求及取证策略询问调查笔录,是行政处罚中最常用的证据形式,也是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的主要表现形式。

当然,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也可由证人或当事人提交签名盖章的书面材料,或者在听证会和诉讼开庭时当场陈述。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询问前应当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回避权,并应记入笔录。

调查人员本人应逐页签名及时间。

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其他方式确认,末页签名未顶格时应将空格划掉,并让其写明“以上记录属实”等字样;笔录涂改处,应由被询问人以签名盖章或摁手印等方式确认;被询问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并在笔录末页注明“已向被询问人宣读,被询问人表示记录属实”等字样,由被询问人以签名盖章或摁手印等方式确认;当事人接受询问后拒绝确认的,应在笔录上注明,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确认;有条件的单位,可通过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确认询问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证人证言一定要附具证人身份证明材料,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也应当有证据材料予以印证。

对自然人应当提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对组织应当提取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有委托关系、雇佣关系的应分别收集相关的委托书、雇佣证明或任职证明。

(三)当事人和证人及其他涉案人员如果有数个名称或有别名、化名、绰号的,应通过笔录等形式将其同一性确定下来。

当事人、受害人、证人及其他涉案人员相互之间,如果有亲属、朋友等关系的,应通过笔录等形式将其关系确定下来。

(四)询问时,要讲究技巧,对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策略。

对刁滑的当事人要步步为营,除非已有确凿的证据,否则要尽量避免单刀直入。

当事人有意作伪的,应针对其暴露出的疑点进行询问。

(五)制作笔录的用语,应尽量简洁、准确、规范,要有逻辑性,尽量不要给人留下钻空子的机会,更不能让人感觉有诱供、逼供的嫌疑。

同一个当事人或证人对一件事的叙述应当一致,如有出入,应确定以何为准。

被询问人对提问不作回答,或者以点头、摇头、摆手等肢体语言作答的,以及回答吞吞吐吐等情况,也应如实记录。

对用方言土语作答的,应当注释清楚。

询问调查的起止时点,务必如实填写清楚。

曾有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提出,工商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有开始时间无结束时间,是对其非法拘禁后违法获取的笔录。

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的要求及取证策略一些基层执法人员过分倚重询问调查笔录,而忽视现场笔录。

其实,现场笔录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证据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的证明效力,优于未经公证或登记的一般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因此,对有发案现场和违法经营现场的,或者需要对涉嫌违法物品进行检查或勘验的,应在第一时间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并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

有条件的单位,可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现场检查、勘验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向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载明亮证执法情况及告知情况,注明执法证号,由当事人或第三人在笔录上以签名盖章等方式确认,调查人员本人也应在笔录上签名。

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拒绝确认的,应在笔录中注明,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其次,要精确填写检查时间和检查地点。

对违法经营现场,要记明精确的街道、村组门牌号,没有门牌号的应将其与邻近的标志性建筑联系起来。

其三,要尽量准确地填写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其基本情况。

当事人本人或其负责人不在现场,但其雇员在场的,可根据该雇员的陈述记录当事人情况,注明是根据雇员所述,由在场雇员确认检查情况。

确实无法当场查清当事人的,如实记载,并邀请有关人员见证现场情况。

其四,要按照检查过程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及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情况。

既要对现场作概括性的描述,更要重点记录与违法行为密切相关的情况。

检查中发现与违法行为可能相关的货物、标签、宣传单、合同、发票、购销凭证、记帐单、帐本等物品的,应立即依法采取扣留、查封、先行登记保存、复制、拍照、录像、录音以及抽样取证等措施固定证据,并将采取扣留、查封、先行登记保存、复制、拍照、录像、录音以及抽样取证的情况,如实在检查笔录中记载,尤其是相关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及其所附的图文情况,要尽量记清楚。

现场经营人员、消费者以及其他人员的言行,只要与案情可能相关,都要及时、准确地在现场笔录中予以记载——如能同时对相关人员制作询问调查笔录,与现场笔录进行印证,则证明效力更高。

现场发现电脑的,应迅速开机查看是否存有与案情相关的文档。

如有,立即采取扣留主机、用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拷贝文档等方式固定证据,或者现场打印相关文档并由当事人以签名盖章等方式确认,并在现场笔录中记载以上情况。

最后,现场查获需作没收处罚的非法财物或违禁物的,不仅要在现场笔录中确认该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质量等基本情况,还要结合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形式,确认该物品的所有人或责任人,以防违法行为人为逃避进一步的处罚,而拒不承认自己是非法物品或违禁物的所有人或责任人。

四、书证和物证的要求及取证策略对于书证和物证,应尽量收集原件和原物,由提供人在书证或物证上以签名盖章等方式确认,并注明取证时间和取证人。

收集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复印、拍照、录像等形式收集复制件。

复制件应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等字样,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以签名盖章等方式确认。

当事人拒绝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以签名盖章等方式确认的,应当注明原因,尽量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出证人以签名盖章等方式确认其提供的书证、物证(含复制件),非常重要。

如果未确认,书证、物证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就有漏洞,易被置疑。

对商标侵权案件、商品标识违法案件、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案件、广告违法案件,更应让当事人或者其他有证明资格的人员、单位,在相关标识、宣传单原件或复制件上,以签名盖章等方式确认。

在物证上无法签名盖章的,可采取将出证人与物证一同拍照、录像以及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笔录、物证取证说明等方式,将物证与案件联系起来。

粘贴照片、商品标识等证据材料时,尽量让当事人或有证明资格的人员、单位,按骑缝手印或盖骑缝章确认。

保管物证,尤其是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物证,一定要符合国家规定和科学规则,防范因污染等原因导致物证丧失证明效力。

五、视听资料的要求及取证策略视听资料,是指以内载的图像、声音,来证明案件情况的材料,包括摄影胶片、录音、录像、计算机数据(数据电文)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以及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以视听资料作证据的,应当符合三项要求:一是应提供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是要注明视听资料的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是声音资料应附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需要注意的是,摄影后冲洗的照片,属于复制件而非原件,其原件是底片或数码相机存储器里保存的数据电文。

照片、以光盘等有形载体固定或显示的数据电文、通过证据形式转换以纸质材料打印出来的数据电文(包括网页)、有关声音内容的纸质书面文字记录,作为复制件,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尽量让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证明。

对互联网网页,也可请公安机关的技侦机构采取远程勘定措施来保全、固定证据,请公安技侦机构来证明网页打印件的真实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此类经当事人确认或以其他有效方式证明的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拍照和录像,是行政执法中常用也非常有效的固定证据的方式。

不过,照片和录像本身,只是对涉案物品和场景的影像记录,不能象文字材料那样直接说出案件事实。

为更有效地利用照片或录像固定证据,建议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对涉案现场或物品进行拍照、录像时,要尽可能地将其特定化,并尽量将涉案现场或物品与当事人及其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确定下来。

要将涉案现场或物品与其他相对固定的参照物(如涉案现场或物品邻近的建筑物或物品)一并拍摄,采用全景式拍摄与局部细化拍摄相结合的方法,注意突出涉案现场或物品本身的特殊之处以及与案件相关之处,使涉案现场或物品特定下来,确保违法行为人无法否认。

如拍摄涉案现场时,将其全景及相邻的的有特点的其他场景一齐拍下来;拍摄物品时应将其与能证明和当事人相关的场景或人物一同拍下来,尽量避免孤立地拍涉案物品本身;在涉案物品已被移离现场或者无法与其他有效参照物相对照的情况下,对相关照片,要用证据粘贴单粘好,注明该照片的证明对象,由违法行为人或涉案物品提供人在照片粘贴处捺骑缝手印,并由其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其次,底片、胶片及数据电文的原始载体,也应归入案卷,并和照片一样,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

再次,在现场检查过程进行拍照、录像的,应在检查笔录中注明拍照、录像情况。

最后,相机有时间显示功能的,要注意调准时间。

六、抽样取证及鉴定结论的要求及取证策略(一)抽样取证相关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工商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但如何抽样才符合规定,所抽样品才更有证明效力?首先,应按规定确定抽样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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