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如何确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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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如何确定当事人

在很多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处罚案件中,事实认定、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都很准确,但由于当事人认定不当,最终行政处罚决定被法院撤销,下面对一些常见的主体确定进行探讨。1、个体工商户违法的当事人确定。案例:阳光副食店因不在当地烟草公司进货,某县烟草专卖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下面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开头部分

当事人:阳光副食店;地址:湖滨镇沿河路;经济性质:个体工商户,业主:刘胜利;、、、、、、、”分析:有些行政处罚决定书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认定为当事人,其实这是不对的,涉及个体工商户违法的,被处罚对象是业主,同时在法律文书上注明字号,但不能以字号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按照这一规定,此案的当事人不是“阳光副食店”,而是刘胜利。正确的表述应当是:“当事人:刘胜利,阳光副食店业主;住址:湖滨镇沿河路。2、承包经营中违法,当事人确定。案例:某市红星机械厂将食堂承包给职工张某,因该集体食堂在卖饭时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烟草专卖局对食堂进行行政处罚。但该单位食堂承包者张某不服处罚,向上级

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后,又上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行政处罚因主体不当而被撤销。分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这说明行政处罚的对象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相对人是“红星机械厂食堂”,该食堂非公民、法人,且不具备《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的法定条件,因此把“某单位食堂”作为行政处罚相对人,行政处罚主体不适合。

对单位内部的机构进行出租、承包,如学校食堂出租或承包给个人或其他单位经营,对当事人的认定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承租人租用单位场所或者单位对外承包给他人,并以承租或承包人自己名义经营的,以承租、承包人为当事人;二是承租人以出租人名义经营或者以双方共同名义经营的,以出租人为当事人;三是内部人员承包,并以发包人的名义经营,而实际是承包人自己经营的,一般情况仍然以发包人作为当事人。本案中考虑到内部承包的性质,应把红星机械厂作为处罚当事人比较合适。3、法人分支机构违法的主体确定。案例:家家乐超市是一家连锁型超市,有法人资格,09年在新水镇设立分店,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但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开业一个月,就因违法被当地烟草专卖局查获,烟草专卖局对家家乐超市新水镇分店作出了罚款的行政

处罚。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本案中,家家乐超市新水镇分店属于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能成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被处罚人,真正的处罚相对人是家家乐超市。如果家家乐超市新水镇分店领取了营业执照,处罚性相对人就是家家乐超市新水镇分店。4、法人单位违法的主体确定。案例:红光商店是刘某、张某和王某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烟酒百货,刘某是经理和法定代表人。该商店因无证批发被当地烟草专卖局查处,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当事人一栏填写的是:红光商店经理刘某,刘某不服引发争议。分析:在行政处罚中,被处罚对象要么为单位,要么为个人,将单位和个人一并作为被处罚对象明显不当。本案中红光商店是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而应将红光商店作为被处罚主体。5、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当事人确定案例:王某将其经营的烟酒店转让给刘某,双方约定房屋、柜台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给刘某使用。刘某随即对外开展经营,后因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被当地烟草专卖局查处。在被处罚时应以谁作为被处罚主体,内部发生争议。分析:刘某与王某尽管约定,定房屋、柜台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给刘某使用,但实际上是一种租赁场地、设施的租赁关系,个体工商户业主将烟草专卖

零售许可证转让他人,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刘某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情况下,即以王某名义对外开展卷烟零售,属无证经营行为,王某构成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许可证的行为,双方都理应受到行政处罚。

问题是,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买品行为的违法主体应该处罚谁。在专卖执法实践中,由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事实上已不经营,一般不会在经营场所,也很难找到他。这给执法人员调查案情,收集证据带来困难,登记保存通知书、处罚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也无法直接送达,甚至难以执行,这都使处罚工作陷入被动。相反的是,实际经营者则容易找到,把实际经营者作为被处罚主体,有利于案件调查,也容易执行。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参考《民诉意见》第46条第2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在处罚实践中,将登记业主和实际经营人列为共

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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