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
第十二章 公司重组与财务顾问业务-重大资产重组后再融资时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可以模拟计算的条件
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2015证券发行与承销
第十二章 公司重组与财务顾问业务
知识点:重大资产重组后再融资时重大资产重组前
业绩可以模拟计算的条件
● 详细描述:
经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后获得核准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的业绩在审核时可以模拟计算:
1、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完整经营实体。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重组方的承诺事项已经如期履行
,上市公司经营稳定、运行良好。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和相关资产实现的利润达
到盈利预测水平。
例题: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的业绩在审核时可以模拟计算的要求之一是进入上市
公司的资产是完整经营主体。
在此,完整经营实体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
()。
A.经营业务和经营资产独立、完整,且在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B.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持续经营2年以上
C.在进入上市公司之前实行独立核算,或者虽未独立核算,但与其经营业务
相关的收入、费用在会计核算上能够清晰划分
D.上市公司与该经营实体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采取其他方
式,就该经营实体在交易完成后的持续经营和管理作出恰当安排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的业绩在审核时可以模拟计算的要求之一是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完整经营主体。
在此,完整经营实体应当符合的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配套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配套指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案例愈发频繁,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出台了相关的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配套指引。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这一规则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分析。
一、背景与意义1.1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监管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对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配套指引,旨在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加强监管力度,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1.2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通过明确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能够引导上市公司规范经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盈利水平,为投资者创造更多的价值。
二、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配套指引的内容与要点2.1重大资产重组的定义及适用范围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或进行债务重组等导致公司资产、营业收入、利润、净资产等重大变动的行为,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吸收合并、交易合并、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行为。
2.2审核程序与要求对于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和交易价格评估,同时上市公司需提交相关文件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审核程序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依法合规审核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确保其符合市场规则和监管要求。
2.3风险提示及防范措施重大资产重组可能会伴随一定的市场风险,包括信息披露不完整、不真实,内幕交易等行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规定中对相关风险进行了提示,并要求上市公司严格遵守行为规范,加强内部控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2.4其他相关要求除了上述内容,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配套指引还对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的选择、报备流程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要求,以确保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要求。
三、影响与展望3.1对市场的影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配套指引的出台,将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减少市场风险,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结合万丰奥威重组案例一、基本概念与法规适用(一)定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要点1、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要点2、资产层面的购买与出售,与上市公司股权层面的重组(上市公司收购)不同,但一般情况下资产层面的重组与股权层面的重组结合进行; 要点3、达到一定比例,50%。
(二)标准指标: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比例:变化达到50%,基准:以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为基准。
(三)类型1、单纯资产重组型(1)资产出售型;(2)资产购买型;(3)资产置换型(资产购买与出售)。
2、资产重组与发行股份组合型(1)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换股吸收合并;(3)其他组合型。
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换股吸收合并的区别点:, 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换股吸收合并可以;, 换股吸收合并需要设计债权人保护和异议股东选择权机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需要。
(四)发行部与上市部的分工11、所有的单纯资产重组型,都是上市部审核;2、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审核,上市部与发行部分工如下: 序号类型审核部门 1 以重大资产认购股份的上市部 2 以重大资产+25%以下现金认购股份的上市部 3 上市公司存续的换股吸收合并上市部 4 上市公司分立上市部 5 非上市公司(含非境内上市公司)存续式换股吸上市部收合并上市公司6 全部以现金认购股份的(包括募投项目为重大资发行部,但发行对象与资产出售产购买的) 方为同一方或受同一控制除外 7 非重大资产+现金认购股份的发行部 8 非重大资产认购股份上市部和发行部均有审核先例,保代培训强调的是发行部 9 重大资产+25%以上现金认购股份不明确(五)由上市部审核的部分,需要上重组委的有如下类型: 1、上市公司出售和购买的资产总额均达到70%;2、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的;3、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4、发行股份的;5、证监会认为的其他情形(六)上市部内部的审核分工审核分工原则:专业审核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并购处与监管处负责具体审核。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上证发〔2020〕66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上证发〔2020〕6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完善并购重组自律监管规则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本所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指引、业务指南和流程进行了清理、整合,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适用指引第1号》)重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本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办理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业务,适用《适用指引第1号》;但有关重组审核和注册程序等事项,适用科创板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所此前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122号)、《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媒体说明会指引》(上证发〔2016〕27号)、《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13〕3号)、《关于并购重组反馈意见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4号)、《关于落实非许可类并购重组事项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函〔2014〕854号)、《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上证公字〔2009〕3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六号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试行)(2012年8月修订)》同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相关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前期筹划准备阶段)
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前期筹划准备阶段)
成;(二)盈利补偿具体方案(如适用);(三)应当通过本所业务
系统在线填报的重组分道制相关数据(如适用);(四)预
计重组摊薄每股收益的,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如适用);(五)上
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将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
认购,股份的特定对象按《重组办法》第四十八条作出的承诺函;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重组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次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
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至迟
应当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公告董事会决
公告并发 C + 1
日(B议、独立董事的意见和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摘要,并应当在证券
出召开临
+ 6个交易所网站全文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报告时股份大
月内)或者意见。
会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董事会在6个月内未发
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
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前期筹划准备阶段)。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各市场参与人: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落实推进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优化深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规则体系,进一步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本所结合最新监管规定和实践,在吸纳本所原有并购重组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基础上,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重组指引》),现予以发布。
《重组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关于进一步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深证上〔2016〕639号),及《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0号——重大资产重组(2016年9月30日第四次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2016年9月30日修订)》《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2016年9月修订)》《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的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5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相关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号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交易各方,以及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方(以下统称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依照《重组办法》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及相关事宜,应当遵守《重组办法》《26号准则》《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停复牌业务》(以下简称《停复牌指引》)和本指引等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财务顾问方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方案
财务顾问方案是为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的计划。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财务顾问方案的概述:
1. 确定目标和目标:首先,财务顾问将与公司管理层合作,明确重大资产重组的目标和目标。
这可能包括增加市场份额,提高公司价值,推动扩张或改善财务状况等。
2. 评估现有资产和财务状况:财务顾问将对公司的现有资产进行全面评估,并了解其财务状况。
这将包括收入、利润、现金流等方面的分析,以揭示潜在的风险和机会。
3. 确定适当的重组方式:财务顾问将根据公司的目标和财务状况,提出适当的重大资产重组方式。
这可能涉及合并、分立、收购、出售资产或其他相应的交易结构。
4. 进行尽职调查:财务顾问将协助进行尽职调查,以评估潜在交易的可行性和风险。
这可能包括法律、财务、税收和商业尽职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5. 完善交易结构和交易协议:财务顾问将协助制定交易结构和交易协议,以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并管理交易过程的风险。
他们还将与法律和税务专家合作,确保交易的合规性。
6. 协助谈判和交易完成:财务顾问将与买方和卖方的代表一起参与谈判过程,并通过协调各方的利益,促使交易的顺利完成。
7. 提供后续支持:财务顾问将在交易完成后,为公司提供后续支持,并监督交易实施过程中的任何问题或挑战。
请注意,以上仅为一个概述,具体的财务顾问方案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并购重组中独立财务顾问职责解析
并购重组中独立财务顾问职责解析行业研究水平提升大礼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比较复杂,需要专业机构在交易撮合、资产规范、方案制订及申报执行等方面提供服务。
为了保证上市公司重组的规范性,监管法规明确了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法定地位。
一、财务顾问与独立财务顾问的概念广义上,财务顾问是一个大的概念,财务顾问包括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是财务顾问的一种。
狭义上,独立财务顾问专指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聘请的专业机构,财务顾问则指除上市公司或其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主体聘请的专业机构。
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框架下,根据《重组办法》,上市公司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上市公司必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而对于标的资产方无强制要求需聘请财务顾问。
在一般的上市公司收购中,达到一定条件需要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的,强制要求收购人聘请财务顾问,该角色在《收购办法》中被描述为“财务顾问”或“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
此时对于作为被收购方的上市公司,不强制要求其聘请类似的专业机构。
当上市公司收购构成要约收购、管理层收购时,除了强制要求收购方聘请财务顾问外,为保证中小股东的利益,强制要求作为被收购方的上市公司或其独立董事也要聘请专业机构,并在《收购办法》中将之定义为“独立财务顾问”。
在这种情况下,明确要求独立财务顾问与财务顾问不得为同一家并且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因此,在要约收购和管理层收购中,将同时出现财务顾问(收购人聘请)与独立财务顾问(上市公司或其独董聘请)两家机构。
二、上市公司收购中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形上市公司收购中原则上上市公司不需要聘请独立财务顾问,但在以下3种情形中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1、在要约收购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
注:包括直接要约收购、及协议收购、间接收购申请豁免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要约收购的情形。
2、管理层收购中,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5.13•【文号】中证协发〔2022〕125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25号各证券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和证监会《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21〕17号)有关要求,完善证券公司声誉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广泛征求监管部门、相关系统单位及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工作指引》(中证协发〔2013〕15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
本办法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评价工作指引同时废止。
附件: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5月13日附件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证券公司声誉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证券公司提升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督促证券公司归位尽责,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价期内从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证券公司,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以股权交易、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形式,进行的对公司资产或经营进行重组的行为。
第三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主体包括上市公司、财务顾问、评估机构、证券中介机构等相关参与方。
第二章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与要求第四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信息对称。
第五条重大资产重组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须经证监会批准。
第六条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前,应向证监会备案,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聘请专业财务顾问、评估机构等进行相关咨询工作,确保重大资产重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核与公告第八条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提交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审查,需核实相关材料和信息,对公司财务状况、股东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
第九条证监会根据上市公司提交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对其进行审核。
审核结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上市公司。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公告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
第四章重大资产重组的特殊规定第十一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交易结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损于上市公司股东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公开。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在重大资产重组中不得有非法占有、侵占上市公司的财产和资源等行为。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等。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上市公司:指已完成股票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2、财务顾问:指根据上市公司的委托,对其进行财务分析、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机构。
3、评估机构: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财务状况等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
上市公司重⼤资产重组申报⼯作指引⼀、申报程序:上市公司在股东⼤会作出重⼤资产重组决议并公告后3个⼯作⽇内,按照《公开发⾏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资产重组申请⽂件》的要求编制申请⽂件,并委托独⽴财务顾问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申报,同时抄报派出机构。
⼆、申报接收和受理程序: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处统⼀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对上市公司申报材料进⾏形式审查。
申报材料包括书⾯材料⼀式三份(⼀份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及电⼦版。
证监会上市部接到受理处转来申报材料后5个⼯作⽇内作出是否受理或发出补正通知。
补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及独⽴财务顾问需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起30个⼯作⽇内提供书⾯回复意见。
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回复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的次⽇就本次重⼤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收到上市公司的补正回复后,证监会上市部应在2个⼯作⽇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通知。
受理后,涉及发⾏股份的适⽤《证券法》关于审核期限的规定。
为保证审核⼈员独⽴完成对书⾯申报材料的审核,证监会上市部⾃接收材料⾄反馈意见发出这段时间实⾏“静默期”制度,不接待申报⼈的来访。
三、审核程序:证监会上市部由并购⼀处和并购⼆处分别按各⾃职责对重⼤资产重组中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的审核,形成初审报告并提交部门专题会进⾏复核,经专题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
四、反馈和反馈回复程序:在发出反馈意见后,证监会上市部可以就反馈意见中的有关问题与申报⼈和中介机构进⾏当⾯问询沟通。
问询沟通由并购⼀处和并购⼆处两名以上审核员同时参加。
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收到反馈意见之⽇起30个⼯作⽇内提供书⾯回复,独⽴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回复意见。
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回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的次⽇就本次重⼤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如何发挥好财务顾问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作用
如何发挥好财务顾问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旳作用并购重组是资我市场旳重要功能之一。
全流通时代下资我市场旳资源配备效率进一步提高, 上市公司流通股与非流通股股权构造失衡状况下旳投机性并购重组逐渐减少, 以产业资本为主导、产业整合为目旳旳并购重构成为市场主流, 上市公司进行并购重组已由单纯旳借壳上市转变为完善产业构造、哺育核心竞争力旳战略性重组。
同步, 上市公司进行并购重组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公司治理水平, 增强投资者信心, 是资我市场健康发展旳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引导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证监会相继发布有关并购重组旳一系列部门规章, 完善了上市公司进行并购重组旳基础性制度建设。
面对国家产业升级和构造转型旳大背景, 国资委也将推动国有上市公司旳并购重组作为优化国有经济构造旳重点工作, 可以预见, 我国资我市场将迎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旳高速发展时期。
记录资料显示, 从至今, 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数量是以往旳总和。
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进行并购重组活动旳重要参与主体,其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旳作用不仅决定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旳成败, 并且直接影响着我国通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优化资源配备、繁华资我市场旳成效。
建立以市场主体约束为主导旳市场化监管机制、减少行政审批是证监会推动证券市场发展旳大方向。
为此,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措施》明确设立了财务顾问制度, 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从完全依托中国证监会旳事前监管, 转变为实行财务顾问制度下旳中国证监会合适事前监管与重点强化事后监管相结合。
因此, 财务顾问在上市公司进行并购重组业务活动中作用越来越重要, 如何发挥好财务顾问旳作用, 将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旳并购重组活动能否真正实现资源旳高效配备及我国资我市场旳健康发展。
一、突出财务顾问专业能力, 规划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公司发展战略是上市公司进行并购重组旳前提工作, 直接影响着上市公司能否最后顺利实现产业整合、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这个环节也是体现财务顾问专业能力、最能为上市公司发明价值旳环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格式指引上交所
附件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格式指引第一节总则一、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吸收合并的,在首次召开董事会前,相关资产尚未完成审计、估值或评估、相关盈利预测数据(如需)尚未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应当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按照本指引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以下简称“重组预案”)。
三、本指引是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确实不适用的,上市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予以适当调整,但应当在信息披露时作出说明。
本所可以根据监管实际需要,要求上市公司补充披露其他有关信息。
四、上市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重组预案摘要及全文。
编制重组预案摘要的目的是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重组的简要情况,摘要内容必须忠实于重组预案全文,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
上市公司编制的重组预案摘要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本指引第二节到第五节的内容;(二)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预案摘要的显著位置载明:“本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重组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全文的各部分内容。
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全文同时刊载于XXX网站;备查文件的查阅方式为:XXX”。
第二节封面、目录、释义五、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预案文本封面列明重组预案的标题。
重组预案标题应当明确具体交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预案、××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公司预案。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第三条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财务顾问的委托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配合财务顾问履行职责,并向财务顾问提供有关文件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财务顾问履行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委托人、其他专业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财务顾问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对财务顾问及其负责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名人员(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自律管理.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公司净资本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二)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三)建立健全的尽职调查制度,具备良好的项目风险评估和内核机制;(四)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六)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发布附解析
《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指引第1号——重⼤资产重组》发布附解析2021319《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指引第1号——重⼤资产重组》知本混改研究院01最新政策为了进⼀步明确挂牌公司重⼤资产重组监管要求,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并发布了《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指引第1号——重⼤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重组指引》),⾃3⽉19⽇起施⾏。
2018年10⽉26⽇发布的《挂牌公司重⼤资产重组业务问答》同时废⽌。
02出台背景为了进⼀步落实“放管服”要求,提升新三板市场的规范化、透明化⽔平,全国股转公司近期对部分并购重组相关业务规则进⾏了梳理调整,制定了《重组指引》。
《重组指引》是依据《⾮上市公众公司重⼤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众公司重⼤资产重组业务细则》(以下简称《重组业务细则》)等有关规定,整合《挂牌公司重⼤资产重组业务问答》的主要内容,对部分交易的重⼤资产重组认定、相关财务资料或财务数据、重组⽅案重⼤调整的认定标准等内容做出的进⼀步规范。
03知本解析知本咨询对《重组指引》的9条内容进⾏了如下分析总结:1.《重组指引》的1、5、6条分别明确了重⼤资产重组、重组⽅案重⼤调整以及重组⽅案实施完毕的认定标准;(1)部分交易的重⼤资产重组认定标准(2)重组⽅案重⼤调整认定标准(3)重组⽅案实施完毕认定标准>>对于购买资产构成重⼤资产重组的情形,如涉及挂牌公司发⾏股份,“实施完毕”以挂牌公司披露新增股份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公告为准;如不涉及挂牌公司发⾏股份,“实施完毕”以标的资产完成过户为准。
>>对于出售资产构成重⼤资产重组的情形,“实施完毕”以标的资产过户完毕且交易对价⽀付完毕为准。
2. 《重组指引》的2、7、9条明确了重⼤资产重组计算中的⼀些问题:(1)重⼤资产重组标准计算时的财务资料与财务数据>>财务资料有效期:标的资产审计报告应当在相应的财务资料有效期之内披露。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DOC 7页)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DOC 7页)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上市部函[2008]076号)制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现予以转发。
一、担任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的证券机构(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证监会公告[2008]13号,以下简称《准则第2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证监会公告[2008]14号,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相关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上市公司相关的申报和披露文件进行审慎核查,负责出具专业意见和报告,并保证其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为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供咨询和顾问服务、出具专业意见和报告的,双方应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立即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财务顾问履行其职责的义务、应提供的材料和责任划分等事项做出约定。
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应当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
签署保密协议后,独立财务顾问可以向上市公司调阅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尚未公开的法律文件和财务会计资料。
三、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帮助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分析重组相关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提出具体对策和建议,设计、完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并指导委托人按照相关规定制作申报和信息披露文件。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委托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指导上市公司健全决策程序,确保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和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充分了解重大资产重组应遵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其应承担的相关义务、责任,督促上市公司董事会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上市部函[2008]076号)制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现予以转发。
一、担任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的证券机构(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证监会公告[2008]13号,以下简称《准则第2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14号,以下简称《规定》)的相关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上市公司相关的申报和披露文件进行审慎核查,负责出具专业意见和报告,并保证其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为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供咨询和顾问服务、出具专业意见和报告的,双方应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立即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财务顾问履行其职责的义务、应提供的材料和责任划分等事项做出约定。
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应当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
签署保密协议后,独立财务顾问可以向上市公司调阅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尚未公开的法律文件和财务会计资料。
三、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帮助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分析重组相关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提出具体对策和建议,设计、完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并指导委托人按照相关规定制作申报和信息披露文件。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委托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指导上市公司健全决策程序,确保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和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充分了解重大资产重组应遵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其应承担的相关义务、责任,督促上市公司董事会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标准》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标准为进一步明确市场预期,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工作透明度,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以下简称《1号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标的资产行业定位(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重组审核规则》的规定,对标的资产所处行业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进行核查把关。
标的资产所处行业不属于上市公司同行业或者上下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规定,对标的资产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进行详细论证分析。
(二)创业板重组上市标的资产应当属于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资产,相关标准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要求保持一致。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在审核中,将对标的资产的业务模式、核心技术、研发优势等情况予以重点关注,并可根据需要向本所行业咨询专家库的专家进行咨询。
二、创业板重组分类审核机制(一)快速审核机制根据《重组审核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所在审核重组申请文件时,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的日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和诚信状况以及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组交易类型,减少审核问询轮次、问题数量,优化审核内容,提高审核效率。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后,各相关单位按照“标准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客观、简便易行”原则和职责分工,启动对本次重组的分类评价。
对于经评价进入快速审核通道的项目,申请文件受理后,本所重组审核机构将减少审核问询轮次、问题数量。
分类评价包括以下内容: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状况评价由本所负责。
上市公司最近两年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均为A的,列入快速审核类,但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包括*ST和ST)的;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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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上市部函[2008]076号)制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现予以转发。
一、担任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的证券机构(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证监会公告[2008]13号,以下简称《准则第2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14号,以下简称《规定》)的相关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上市公司相关的申报和披露文件进行审慎核查,负责出具专业意见和报告,并保证其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为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供咨询和顾问服务、出具专业意见和报告的,双方应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立即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财务顾问履行其职责的义务、应提供的材料和责任划分等事项做出约定。
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应当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
签署保密协议后,独立财务顾问可以向上市公司调阅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尚未公开的法律文件和财务会计资料。
三、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帮助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分析重组相关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提出具体对策和建议,设计、完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并指导委托人按照相关规定制作申报和信息披露文件。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委托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指导上市公司健全决策程序,确保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和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充分了解重大资产重组应遵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其应承担的相关义务、责任,督促上市公司董事会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四、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和具体工作规程。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及其交易对方进行全面调查,详细核查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提供的为出具专业意见所需的资料,充分了解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的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对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直至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已披露和拟披露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确信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组条件,以及确信上市公司申报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在充分尽职调查和验证的基础上,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
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不能提供必要的材料、不配合进行尽职调查或者限制调查范围的,独立财务顾问机构应当终止委托关系或者相应修改其结论性意见。
五、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应当指定2名财务顾问主办人负责,同时可以安排一名项目协办人参与。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亲自组织并直接参与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活动的尽职调查,全面评估重组活动的影响、效果和所涉及的风险。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成立内核机构,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内核机构的职责、人员构成、工作规则等进行适当调整,形成规范、有效的内核制度。
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机构应当恪尽职守,保持独立判断。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在内核程序结束后,作出是否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出具专业意见或报告的决定。
经内核决定出具的专业意见或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是否同意出具意见或报告的明确表示及其理由、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后发展前景的评价、有关本次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说明、本次交易的主要问题和风险的提示、内核程序简介及内核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人、部门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和项目协办人应当在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报告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
六、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过程中,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积极配合、协助上市公司董事会按照《重组办法》的要求制作交易进程备忘录。
上市公司在筹划、酝酿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过程中,按照《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或者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停牌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积极督促、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办理停牌申请事宜。
上市公司股票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期间,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督促上市公司至少每周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拟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就以下事项出具重组预案核查意见:(一)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是否符合《重组办法》、《规定》及《准则第26号》的要求。
(二)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是否已根据《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出具了书面承诺和声明,该等承诺和声明是否已明确记载于重组预案中。
(三)上市公司是否已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与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的生效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第二条的要求,交易合同主要条款是否齐备,交易合同附带的保留条款、补充协议和前置条件是否对本次交易进展构成实质性影响。
(四)上市公司董事会是否已按照《规定》第四条的要求对相关事项作出明确判断并记载于董事会决议记录中。
(五)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一条和《规定》第四条所列明的各项要求。
(六)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是否完整,其权属状况是否清晰,相关权属证书是否完备有效,标的资产按交易合同约定进行过户或转移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七)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是否已充分披露本次交易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事项。
(八)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中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上市公司完成相关审计、评估、盈利预测审核后再次召开董事会,拟公告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照《准则第26号》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结合对《准则第26号》第十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核查的实际情况,逐项说明本次重组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还应当结合对《准则第26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核查的实际情况,逐项说明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二)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和股份定价(如涉及)进行全面分析,说明定价是否合理。
(三)本次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预期收益的估值方法进行评估的,还应当对所选取的评估方法的适当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预期收益的可实现性发表明确意见。
(四)结合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以及董事会讨论与分析,分析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
(五)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经营业绩、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治理机制进行全面分析。
(六)对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发表明确意见。
(七)对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进行核查,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确意见。
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充分分析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及本次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八)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根据《重组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补偿安排的可行性、合理性发表意见。
九、独立财务顾问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核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出具重组预案核查意见、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其他专业意见的,应当同时作出以下承诺:(一)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二)已对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三)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委托财务顾问出具意见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四)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专业意见已提交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机构审查,内核机构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五)在与上市公司接触后至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十、独立财务顾问在其出具的意见或报告中采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的,仍然应当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其采用的专业意见的内容,并对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所形成的结论负责。
独立财务顾问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对同一事项进行判断所得出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进一步调查、复核,并可自行聘请相关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十一、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董事会在6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督促上市公司立即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并对已披露和已申报的相关文件和专业意见进行相应修改和更新。
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上市公司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及时出具核查意见,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应当按照《重组办法》及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申报文件。
提交申请文件后,独立财务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并承担以下工作:(一)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反馈意见作出书面回复。
(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活动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三)组织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中国证监会在审核期间提出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
逾期未提供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不得作出推卸迟延责任的误导性公告。
(四)上市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公告相关文件或报告全文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公开披露中国证监会提出的问题及未能如期公告的原因。
(五)自申报起至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完成前,对于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发生较大变化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较大影响的情况予以高度关注,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