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发[2004]144号福建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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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XX省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档职改〔2006〕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事局、档案局(馆),省直各单位: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适应正常化评审聘任工作的需要,完善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调动档案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公开的意见》(闽人发〔2004〕144号)、《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以与国家档案局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档案专业人员实际情况,现就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范围和对象各级档案局和各级各类档案馆以与企事业单位在职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评审条件(一)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档案事业,恪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严守党和国家XX,积极为我国档案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2.申报对象须持有省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档案人员岗位XX书。

3.50周岁以下的申报对象还应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两个科目(模块)的合格证书。

4.专业技术人员每个年度必须进行专业技术工作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要求其受聘现职以来的5个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二)申报评审各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管理员(1)大学专科、中专或高中(技校)毕业,在档案工作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

(2)对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与标准有一定了解,并初步掌握档案工作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操作技能。

(3)较好地完成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统计、库房管理、提供利用等基础管理工作。

2.助理馆员(1)获得硕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在档案工作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受聘管理员职务2年以上,中专或高中(技校)毕业受聘管理员职务4年以上。

福建省评审新闻专业职务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评审新闻专业职务的实施意见

闽委宣职〔2008〕1号福建省新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职改办、市委宣传部,省直有关单位职改办: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人才评价标准,适应我省新闻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新闻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省新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评审范围与对象凡在我省经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成立的报社(集团)、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性期刊、新闻网站等新闻单位,以及在大学校报、通联站、报道组、党员电化教育中心等从事新闻专业工作的在职人员,符合有关任职条件规定的,均可考核确认或申报评审新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任职条件(一)基本条件1.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新闻工作纪律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2.努力学习和积极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新闻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政治家办报、办台的原则,坚持新闻工作的党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3.密切联系群众,爱岗敬业,尽职尽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4.必须结合本职工作,参加以政治理论和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按闽人发〔2001〕135号文件执行)。

5.必须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考核确认或正常晋升条件1.助理编辑、助理记者(1)了解和掌握新闻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学识水平。

(2)基本掌握采访、编辑业务和本职工作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写作水平。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闽劳社[2000]477号各设区的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的职工保险福利制度改革,切实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修订如下:一、国有企业职工(系指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遗属救济待遇,以职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省政府每年7月1日公布的为准)为基数,按下列标准支付:1、丧葬补助费:6个月。

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5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40%发给,非农业人员每人每月按45%发给,孤身一人的按上述标准加发10个百分点;供养直系亲属人口,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按三人标准发给。

4、遗属不在企业所在地的,其遗属月救济费,也可经遗属本人申请后,一次性支付。

上体办法为:一次性救济费=月救济费标准*法定供养月数;遗属在一人以上的,分别按每个人的标准合计计发,对无法确定具体供养月数的,其法定供养月数按120个月计算。

5、职工死亡后虽无供养直系亲属,但有直系亲属的,可按本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

6、原国有企业全民固定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抚恤标准可根据效益情况适当提高。

二、非国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和救济待遇,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和自身承受能力,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职工死亡后按上述标准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救济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四、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省人大常务会颁发的《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其他待遇由企业按上述规定标准支付。

五、按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厅、民政厅闽人福[1984]119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的,除按上述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外,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本规定的月救济费待遇。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意见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意见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事厅•【公布日期】•【字号】闽人发[2004]144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意见(闽人发[2004]144号)根据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工作(以下简称评聘分开)提出如下意见:一、评聘分开基本原则评聘分开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分开,工资福利待遇按实际聘任职务确定的制度。

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任、合同管理,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

二、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自身条件,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自主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或评审,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标数的限制。

(一)个人申报。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时,由个人按规定要求提供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向有关部门申报。

(二)材料公示。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有关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核实,并按闽人发[2002]154号文件规定进行公示。

(三)单位推荐。

所在单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的程序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并出具书面的推荐意见。

三、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改进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方式,进一步完善专业考试、专家评议、业绩考核、面试答辩等方式有机结合的评价办法,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

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人发[2004]146号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现将《福建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未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人、财、物仍依托主管机关统一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与省人事厅考核奖惩培训处联系。

福建省人事厅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福建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精神,为规范我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聘用制的各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坚持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职工参与和组织确认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内容第四条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必要时,还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平时考核由各聘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每年末或翌年初进行。

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聘期超过一年的,聘期结束前一个月进行,其中,聘期在年度末结束的,聘期考核可与聘用期满当年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聘期短于一年的,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进行。

第五条实行聘用制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可按学年度进行。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内容如下:(一)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含廉政要求)和职业道德两方面的表现;(二)能,主要考核岗位业务水平及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三)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出勤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四)绩,主要考核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职责任务情况。

闽人发(2004)145号 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

闽人发(2004)145号 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152号各设区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直在闽单位人事处:自1993年全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外语实行统一考试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精心安排,使这项工作进展顺利,促进了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外语水平和整体素质的提高。

近年来,我省职称改革工作不断深入,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也出现了新的变化,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严格掌握外语条件的通知》(人职发[1994]4号)和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实行考试的系列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国职改办[1992]12号)和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精神以及当前工作的实际,现就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或申报晋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符合本文所规定的外语免试条件者外,都必须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对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语水平要求,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取得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与职称对应关系明确的执业资格考试,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资格证书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必须严格掌握外语条件,未通过国家或省里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又不具备本文规定的相应免试条件者不得聘任。

二、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由人事部统筹规划、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生可根据所从事的专业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任选一种语言及类别参加考试。

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合格者,发给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合格证书》,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中A级证书有效期为4年,B、C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考试之日起计算有效期)。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事厅文件闽人发[2004]3号转发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厅局、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认真执行。

二○○四年一月七日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聘用制通知福建省人事厅办公室2004年1月12日印发人事部文件国人部发[2003]61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现将《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日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后,各地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意见》精神,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二、推行聘用制度首次签定聘用合同的有关问题4、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闽人发【2004】145号

闽人发【2004】145号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改进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式,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就进一步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改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式1、坚持德才兼备原则,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结合各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专业特点,修改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建立以业绩为主要依据,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增强评价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2、改进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式。

进一步完善专业考试、同行专家评议、工作考核、业务技术答辩等有机结合的评价方式,加大现场工作考评和业务技术答辩的力度。

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在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中开展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

3、加强评审组织建设,完善评委库管理制度;对我省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授予相应学科教授、研究员资格评审权;发挥专业学会等学术团体的作用,探索建立社会和业内认可的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

4、完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公示制度,将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工作业绩以及拟申报资格等有关内容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保证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合理确定职称外语要求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中,根据各专业技术岗位特点,分层次、分系列、分岗位、分年龄合理确定职称外语要求。

5、申报经济、会计、新闻等20个系列〈专业)(详见附表)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不作必备条件。

6、企业单位、设区市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含高校教师和三级乙等以上医院卫生技术人员〈除从事中医、中药、护理工作的人员外〉)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外语不作必备条件。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文)一、改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式1、坚持德才兼备原则,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结合各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专业特点,修改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建立以业绩为主要依据,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增强评价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2、改进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式。

进一步完善专业考试、同行专家评议、工作考核、业务技术答辩等有机结合的评价方式,加大现场工作考评和业务技术答辩的力度。

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在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中开展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

3、加强评审组织建设,完善评委库管理制度;对我省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授予相应学科教授、研究员资格评审权;发挥专业学会等学术团体的作用,探索建立社会和业内认可的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

4、完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公示制度,将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工作业绩以及拟申报资格等有关内容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保证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合理确定职称外语要求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中,根据各专业技术岗位特点,分层次、分系列、分岗位、分年龄合理确定职称外语要求。

5、申报经济、会计、新闻等20个系列(专业)(详见附表)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不作必备条件。

6、企业单位、设区市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含高校教师和三级乙等以上医院卫生技术人员〈除从事中医、中药、护理工作的人员外〉)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外语不作必备条件。

7、高等学校教师,直属事业单位(不含工作地点在设区市及以下的省直垂直管理单位)的自然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社会科研人员(不含从事中共党史、地方志、艺术研究工作的人员),省属卫生单位和三级乙等以上医院卫生技术人员(不含从事中医、中药、护理工作的人员),省属事业单位(不含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实验技术人员,申报评审相应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级国际商务师,按原有职称外语要求,参加人事部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 闽职改字〖1993〗18号 =====各地(市)、县(市、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改进、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保证我省经常化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福建省人事局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一日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企事业单位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现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国家人事部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和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职办〖1993〗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全省企事业单位在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应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本原则和正确的政策导向,按照中发〖1986〗3号、国发〖1986〗27号文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以及有国务院的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姐、国家人事部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

各级职改部门要按照分类指导、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着眼于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水平的提高和积极性的调动,搞好宏观调控,促进队伍建设,落实企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增加企业活力,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

要强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竞争激励机制,强调业绩、成果、贡献,破除论资排辈和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人才流动。

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

印发《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职改字〖1993〗19号各地(市)、县(市、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改进、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制度,保证我省经常化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我省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批组织自行解散,由各地、各部门按新规定重新组建。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福建省人事局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一日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深化职称改革,改进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和规定,为保证经常化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考核评议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织。

其职责是: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职称改革的政策规定,对被推荐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评审,提出是否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评审或推荐意见。

二、各级评委会在相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三、评委会分高、中、初三级。

高级职务评委会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委托省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以下简称系列)主管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建,负责相应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其中,高级职务有分档的系列,正高级评委会可评审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副高级评委会负责评审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和对未取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

中级职务评委会由地(市)和省直一级厅(局)单位组建,负责相应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和对未取得相应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申报高级(不含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

初级职务评委会由县(市)和相当于县级单位级建,负责相应系列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和对未取得相应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

职称外语考试免试条件及有关规定

职称外语考试免试条件及有关规定

职称外语考试免试条件及有关规定
一、高级、中级职称外语免试条件
(根据福建省人事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152号文件)
二、职称外语不作必备条件的20个专业技术职称系列及其它规定
(根据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文件、福建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7]43号文件)
1.我省对申报经济专业人员、会计专业人员、统计专业人员、出版专业人员、图书资料专业人员、档案专业人员、船舶技术人员、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技工学校教师、体育教练员、翻译专业人员(第二外语)、广播电视播音人员、文物博物专业人员、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艺术专业人员、律师、公证员、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等20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不作必备条件。

2.1979年12月31日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含职业学校)学习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外语不作必备条件。

3.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4.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三、职称外语合格证书有限期
(根据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文件)
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全省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取得的合格证书(不含1年有效期的证书)在规定级别内长期有效。

福建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闽人发[2004]142号

福建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闽人发[2004]142号

福建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福建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闽人发[2004]142号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管理,依据国家人事部有关资格考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和与职称有关的专项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资格考试的计划和要求,加强对各项资格考试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在实施资格考试工作中,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及考试部门应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并按确定的分工,各司其职,认真组织。

第五条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考试监督员作用,加强在资格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的监督,保证资格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

第六条各项资格考试应严格按照政府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缴考试费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收支管理。

第三章考试报名第七条省人事厅及省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考试的文件要求下达各项资格考试的通知,各级考试部门应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前向社会发布《考试公告》。

公告的内容应包括:考试名称、考试时间、报名日期、报名地点以及其它相关事项。

第八条考试报名实行属地化管理,考生可以在工作单位(含临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考。

滚动考试过程中跨省异地调动的考生,报名时应提交原所在省(区、市)报考的信息档案证明,有关考试部门应负责为考生办理转接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考生各科成绩合格后,由最终成绩合格所在的省(区、市)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闽教师〔2023〕74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厅(局),有关学校: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更好发挥职称评价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导向作用,促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素质和水平提升,省教育厅、人社厅研究制定《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章正高级职称第四章副高级职称第五章中级职称第六章初级职称第七章破格晋升条件第八章附则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广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一步加强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提高“双师”素质,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中等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在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院校)、教研机构及干部培训学校等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等级和名称:(一)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高级、中级、初级,其中高级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

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讲师、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

(二)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设高级、中级、初级,其中高级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分设助理级和员级。

福建省统计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条件》的通知

福建省统计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条件》的通知

福建省统计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统计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闽统〔2023〕48号•【施行日期】2023.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福建省统计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条件》的通知闽统〔2023〕48号省直有关单位,各设区市统计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统计局、党群工作部: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福建统计人才队伍状况和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福建省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统计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6月29日福建省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条件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章助理统计师条件第四章统计师条件第五章高级统计师条件第六章正高级统计师条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统计干部队伍,促进统计专业人才职业发展,健全和完善人才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我省统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

第三条助理统计师、统计师实行以考代评,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职称,不再进行职称评审或认定。

高级统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

正高级统计师实行评审方式,须进行面试答辩。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石狮市教育系统评聘分开实施意见

石狮市教育系统评聘分开实施意见

石狮市教育局文件狮教综〔2007〕102号石狮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各市直学校(幼儿园)、各教委办:一、指导思想为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逐步解决职称评聘工作中存在的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失调和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等问题,在教育系统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现根据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意见》(闽人发[2004]144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职称岗位设置:根据《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地)、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0]80号)中“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原则上由单位根据上级规定的设岗结构比例,采取编制数和现有专业技术人员数相结合的办法设置”的要求,结合我市现有中、高级职称比例情况,核定各校中、高级职称比例。

中、高级职称指标的核定逐步向农村学校(指享受石狮市级农村教师津补帖的学校,下同)倾斜。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数原则上由各单位根据编制数和实际情况自行设置。

学校中其它系列岗位设置:除职业中专、完中校图书管理系列设中级职称1名外,其他系列不设中、高级职称岗位,只设初级职称岗位。

中、高级指标由市职改办根据文件精神按上限核定各单位中高级总指标,每个单位一册,按规定实行管理,定时增减。

学校应立足学校实际情况,以各学科的课时量在全校课时总量中的权重和本校教师队伍的实际为主要依据,兼顾各学科间的平衡,合理地设置市下达的专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高、中、初级岗位。

三、聘任的基本原则:(一)基本条件:(1)参加聘任人员必须获得相应的职称任职资格及应具备所担任学段的教师资格;(2)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认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3)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及教学能力,能出色完成该学科教学任务,有一定教研能力,教育教学成绩突出;(4)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教育教学研究任务、新教师培养工作,在教师群体中有一定影响力;(5)评聘高级职称必须有农村任教一年经历;(6)参加聘任人员(除市直学校、教委办正职领导外)必须按规定担任相应的教学工作量(参照有关职改文件);未承担教学工作的学校行政和教委办人员(除正职领导外)、非教学人员及超过一学期无任教的教师(不含法定产假教师)不予聘任中、高级教师职称;市直学校、教委办正职领导必须按规定担任一定量的教学教研工作;校级正职领导每学期听课时数不得少于20节;“其他系列”的人员不从事相应相似相近专业工作的,不予聘任相应的“其他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7)年度考核合格(含合格)以上;(8)今后从农村学校调入市区学校的中、高级职称教师(因组织需要,行政职务任免调动的除外),第一阶段低聘为初级职称,其工资待遇就近就高套入初级职称工资,以后参加新调入单位的职称竞聘;(9)中、高级职称人员调动后,其职称及相应工资待遇视新单位的中、高级指标情况而定,若新单位指标已用完,一律给予低聘处理(经人事部门确认引进的高级人才除外)。

闽人发[2004]144号

闽人发[2004]144号

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意见闽人发[2004]144号根据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工作(以下简称评聘分开)提出如下意见:一、评聘分开基本原则评聘分开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分开,工资福利待遇按实际聘任职务确定的制度。

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任、合同管理,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

二、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自身条件,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自主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或评审,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标数的限制。

(一)个人申报。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时,由个人按规定要求提供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向有关部门申报。

(二)材料公示。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有关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核实,并按闽人发[2002]154号文件规定进行公示。

(三)单位推荐。

所在单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的程序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并出具书面的推荐意见。

三、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改进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方式,进一步完善专业考试、专家评议、业绩考核、面试答辩等方式有机结合的评价办法,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

(一)考核确认。

对符合闽职改字[1993]18号文件、闽人发[2000]84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人员,可直接考核确认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其中,初级资格由县(市、区)人事局或有关单位考核确认,中级资格由设区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考核确认。

(二)组织评审。

申报人员经由人事(职改)部门批准成立的相应系列评审委员会考核评议并投票表决通过后,由相应的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确认。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3.04.18•【字号】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各设区市人事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直各单位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为了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根据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闽职改字(1993)18、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正常化评审以来的工作实践,对今后我省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范围和对象(一)凡在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安全生产和管理、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均可考核确认或申报评审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三)大中专毕业生考核确认相应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接闽职改字(1993)18号和闽人发(2000)8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设置与要求工程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要按照因事设岗、择优聘任的原则,运用职位分类原理,根据本单位的工作性质和工作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复杂程度及任职条件,科学合理设置,确定合理的结构比例,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

岗位的设置一般从低岗设起,避免高岗低职责。

三、评审条件(一)基本条件1、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福建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福建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福建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11.11•【字号】闽人发[2004]143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闽人发[2004]143号2004年11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认证考试。

第三条[对象]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命(审)题、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协会或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处理要求]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适用法规准确。

第五条[处理权限]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受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委托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对本考点本科目有关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在考试中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由考试主管部门会同考试机构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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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意见
法规文号:闽人发[2004]144号发文日期:2004-12-06
根据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工作(以下简称评聘分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聘分开基本原则
评聘分开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分开,工资福利待遇按实际聘任职务确定的制度。

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任、合同管理,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

二、专业技术资格申报
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自身条件,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自主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或评审,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标数的限制。

(一)个人申报。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时,由个人按规定要求提供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向有关部门申报。

(二)材料公示。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有关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核实,并按闽人发[2002]154号文件规定进行公示。

(三)单位推荐。

所在单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的程序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并出具书面的推荐意见。

三、专业技术资格取得
改进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方式,进一步完善专业考试、专家评议、业绩考核、面试答辩等方式有机结合的评价办法,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

(一)考核确认。

对符合闽职改字[1993]18号文件、闽人发[2000]84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人员,可直接考核确认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其中,初级资格由县(市、区)人事局或有关单位考核确认,中级资格由设区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考核确认。

(二)组织评审。

申报人员经由人事(职改)部门批准成立的相应系列评审委员会考核评议并投票表决通过后,由相应的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确认。

(三)以考代评。

凡国家规定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考评结合。

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先参加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上述方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发给由国家人事部或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作为参加专
业技术职务竞聘和有关技术、学术活动的凭据。

四、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除执业资格岗位及国家规定的关键岗位外,事业单位可以在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范围内,按照分级管理,自主聘任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当贯彻公平竞争、双向选择的原则,实现人才与岗位的最佳配置。

(一)聘任组织。

事业单位应当成立有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参加的聘任工作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聘任考核规则,对专业技术人才聘任、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提出建议。

(二)岗位设置。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自身的性质、任务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在人事(职改)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范围内,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各岗位职责、权利义务、聘期和聘任条件,岗位设置方案及量化考核标准,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职务竞聘。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公布的岗位和聘任条件,报名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竞聘;聘任工作组织根据量化考核结果,提出拟聘人选建议;根据聘任工作组织的建议,负责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拟聘人选,并进行公示。

(四)合同签订。

事业单位应当与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约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已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当逐步实现工作岗位与技术职务聘任的统一,并将聘约合同内容纳入聘用合同的条款。

(五)聘后管理。

事业单位对竞聘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可作为续聘、晋升、解聘的重要依据。

(六)工资待遇。

竞聘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实行按岗定酬,薪随岗变。

(七)争议处理。

事业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聘约合同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也可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照有关规定申请仲裁。

五、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开展评聘分开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认真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工作,不得“暗箱操作”,违规聘任、超指标聘任。

六、其它
尚未开展评聘分开试点的设区市和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已开展评聘分开试点的,要认真总结经验,逐步与本《意见》的要求相衔接。

本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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