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李奋飞
人大法学院李副教授主讲第67届教授沙龙:中国刑事诉讼的两种模式
人大法学院李副教授主讲第67届教授沙龙:中国刑事诉讼的两种模式李副教授首先介绍了其提出“中国刑事诉讼的两种模式”之理论的动因与契机。
长期以来,中国刑事诉讼“以侦查为中心”的构造模式在纵向上具有“流水作业”的特征,侦查游离于“诉讼”之外并主导“诉讼”。
起诉、审判等诉讼环节可以说是“顺”侦查之意识、“承”侦查之结果的自然推进,这种构造下审判形式化的不利后果也增加了诱发冤错案件的风险。
这种“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构造被李奋飞副教授总结为“顺承模式”。
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国刑事诉讼也迎来了理性转型的新契机。
通过对改革进路的解读,相对于“承顺模式”,李奋飞教授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层控模式”,使案件在程序推进的过程中递次接受愈加严格的审核,通过逐层控制提高案件的办理质量。
这两种模式都建立于本土制度环境的需求之上,既一脉相承,又体现了发展与进步。
有望通过这两种“中国模式”的提出,使得在现有诉讼构造下公检法三机关扭曲的关系回归正常,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的理论品质和理性发展。
李副教授从四个方面阐述了中国刑事诉讼两种模式的关联与发展。
首先,两种模式都产生于中国特有的司法语境之下,生长于政治体制影响下的本土经验之中,在许多方面表现出共性。
在从“顺承模式”向“层控模式”改革的过程中,在价值诉求方面,犯罪控制理念继续作为中国刑事诉讼的主线不会变;在诉讼构造方面,现有的公检法三机关“流水作业”形式不会变;在主体关系方面,官方掌控刑事诉讼的整体基调不会变;在程序流转方面,以案卷材料为媒介的流转方式不会变。
其次,“顺承模式”与“层控模式”尽管存在共性基础,也在基本内涵和外在表现方面存在本质不同,这些变化也构成了诉讼制度改革能否付诸实现的关键指标。
变化之一体现在优先地位的归属方从侦查走向审判。
在“顺承模式”中“侦查中心主义”的倾向异常明显,侦查程序奠定了整个诉讼程序的基调,甚至可以说直接决定了案件的最终命运,而其他诉讼环节的作用只在对侦查程序做有限的补充,价值也仅体现为保障侦查目标的实现。
李奋飞教授企业合规讲座的主持词
李奋飞教授企业合规讲座的主持词
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今天的讲座!我是今天的主持人。
我很荣幸能
够为大家介绍今天的演讲嘉宾,李奋飞教授。
李奋飞教授是我们国家著名的企业合规专家,他在这个领域有着多年
的研究经验和实践经验。
他曾担任多家知名企业的合规总监,为企业提供
了许多宝贵的建议和指导。
李教授还是多家国内外知名商学院的客座教授,培养了众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管理人才。
今天的讲座是关于企业合规的主题。
在当今社会,企业合规已经成为
了企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规的意义不仅在于遵守法律法规,更在于
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如何在复杂多变的法律环境中
确保企业合规,是每个企业家和管理者都应该关注的重要问题。
在今天的讲座中,李奋飞教授将为我们带来他多年的研究成果和实践
经验,以及企业合规的最佳实践。
他将分享一些引人入胜的案例,让我们
更加深入地了解企业合规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相信通过今天的讲座,大
家将能够获得宝贵的知识和经验,提高对企业合规的认识和理解。
在讲座结束后,我们还将安排一定的时间,让大家与李教授进行互动
交流,并提问自己关心的问题。
希望大家积极参与,与李教授共同分享和
探讨。
最后,我希望大家能够专心聆听,提出自己的观点和问题。
让我们一
起迎接李奋飞教授的精彩演讲!谢谢大家!。
人大法学院李副教授做客“死刑与宪法”系列讲座
人大法学院李副教授做客“死刑与宪法”系列讲座在讲座中,李奋飞老师指出,在美国死刑也备受争议,美国有53个司法体系,包括50个州的司法体系、联邦司法体系、军事司法体系及华盛顿的司法特区,死刑属于州的立法权限范围,现在有18个州及华盛顿特区已经废除死刑。
各州关于死刑的司法程序必须遵循宪法及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判例的法律要求和程序限制。
1972年,美国在福尔曼诉佐治亚州(Furman v. Georgia)案中,暂停了死刑适用,理由是死刑适用不一致,存在明显不公正的问题,构成残忍和不公正的刑罚。
但美国并没有废除死刑的适用,而是将死刑限制在几种比较严重的罪行,比如故意杀人、谋杀等。
197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对“残酷和不寻常的刑罚”的条款进行解释,认为死刑并不违宪,但应受严格的程序限制。
美国尽管没有废除死刑,但是判决死刑和执行死刑都非常慎重。
2002年,联邦最高法院裁决只有陪审团才能决定死刑的适用;同年,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不能对精神不正常的人适用死刑;2005年,联邦最高法院判定不能对不满18周岁的人适用死刑。
美国死刑的适用不仅要遵循一般的正当程序的要求,还要接受特别的程序限制,其中主要包括:1.死刑案件在审判程序的启动上同其他案件有所不同,检察官若不寻求死刑适用,则不能适用死刑;2.陪审团全程参与死刑审判程序,对定罪和量刑都参与,只要有一个人不同意适用死刑,就无法适用死刑;3.广泛的救济程序,如直接上诉、联邦最高法院的保护令程序等,平均下来一个死刑犯的程序要走10年之久。
4.对有效辩护的追求,将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并通过判例明确了“无效辩护”的标准。
美国通过上述程序有效限制了死刑的适用。
平均下来,美国适用死刑的案件平均每年只有200件左右。
从76年到现在,仅仅对1336人适用了死刑。
其中黑人458人,占35%;白人751人,占56%;西班牙裔103人,占7%;其他24人,占2%。
对女性执行死刑的比例非常低,1.58%,从76年到现在,只对11名女犯执行了死刑。
论道|陈瑞华李奋飞:修改刑诉法,建立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势在必行
论道|陈瑞华李奋飞:修改刑诉法,建立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势在必行修改刑诉法,建立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者: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学部副主任;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主任。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38期,全文转载自公众号“民主与法制周刊”。
编者按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已经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在6个基层检察院开展首批改革试点工作,2021年3月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辽宁、上海等10个省市,2022年4月试点在全国范围推开。
有关统计数字显示,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底,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累计办理涉企业合规案件2382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1584件,对整改合规的606家企业、1159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系列数字表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去除企业经营管理结构中的违法犯罪因素、推动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基本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预期改革目标。
目前,随着这项改革的深入,急需推动刑事诉讼法修改,以便全面吸收改革成果,推动国家法治化进程。
此外,还需要对本次改革所引发的争议予以回应,解决改革中的疑难和瓶颈问题,以推动改革继续深入发展。
在此改革背景下,本刊特别邀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就“企业合规改革与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展开对话研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二人谈”修改刑诉法,建立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修改刑事诉讼法势在必行陈瑞华教授:根据我国法律发展的基本规律,确立法律制度需要先经过自下而上的探索和试验,再经过对改革创新的考察和评估,选取那些有利于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够发挥积极政治和经济效果的,将改革的做法上升为国家的正式法律制度,这是我国立法发展的基本经验。
迄今为止,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少年司法体制改革等都经历了相似的法律形成过程。
我国司法解释体制的反思及重构下方法
我国司法解释体制的反思与重构(下)——以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为X例作者简介:李奋飞,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四、一个真实案例的分析——对最高法院一个“批复〞的质疑[1]为了使读者更加真实、形象地认识我国司法解释体制存在的问题,笔者拟通过一个实际发生过的案例,对最高法院所作的一个批复进展分析。
当然,这种分析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就事论事〞地对最高法院的这一批复是否合法进展评价,更不是为了指责或抨击最高法院的做法,而是希望透过对这一批复的分析,指出改革我国司法解释制度的必要性。
[案情]1998年8月15日,26岁的黄某参加了XX某单位英语俱乐部举办的英语口语对话活动,并结识了美籍华人X某。
当天下午,X某带着黄某来到他的住处,将黄某强奸。
黄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将X某抓获归案。
1999年10月,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X某有期徒刑4年;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对被告人X某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黄某和被告人X某分别就民事裁定和刑事判决提起上诉。
1999年12月,XX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黄某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X围,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因此维持原裁定,并对上诉予以驳回。
2000年1月,XX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深中法一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并将此案发回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00年6月,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X某有期徒刑12年。
被告方不服提出上诉。
2000年8月,XX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0年11月10日,黄某向罗湖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认为被告X某侵犯其贞操权,要求法院依据国际惯例和?中华人民XX国民法通那么?判决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45万元人民币。
受审法院认定:被告的犯罪行为其实质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其侵害的直接对象是原告的生命XX权和贞操权,造成的直接后果是给原告造成终身精神痛苦和局部可得精神利益的丧失,并由此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对原告上述方面的损失,被告应承当赔偿责任。
【致辞】李奋飞:你们是“即将到来的日子”——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5年毕业生典礼上的讲话
【致辞】李奋飞:你们是“即将到来的日子”——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5年毕业生典礼上的讲话你们是“即将到来的日子”作者:李奋飞,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怀柔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来源:本文系李奋飞教授2015年6月19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5届毕业典礼上作为教师代表的发言稿。
经作者授权,全球首发,转载请注明来自【法学学术前沿】。
责编:迦叶(李奋飞教授近照)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嘉宾,亲爱的同学们:大家下午好!很荣幸在这庄严的毕业典礼上讲话。
首先向各位毕业生致以最热烈的祝贺和最美好的祝愿!祝贺与祝愿之外,我还想道出你们内心的感触。
虽说“子非鱼,安知鱼之乐”,但我相信,在座的各位此刻可能都在慨叹:“时间都去哪儿了,怎么说毕业就毕业了”。
我们相逢在人大法学院,也许是必然,也许只是偶然。
但无论如何,这份缘,都是人间极为难得的情感,令人珍惜,更令人难忘,特别是在这即将即离别的时刻!你们不会忘记,正是在这里,你们发现了自己的热爱和使命,懂得了人性的幽暗和光亮,收获了珍贵的友情、爱情,你们的青春在拔节生长;你们不会忘记,正是在这里,你们步入了神圣的法律殿堂,掌握了独特的法律思维,成为了合格的法律人,你们已能在法治的天空下翱翔;你们不会忘记,正是在这里,你们结识了法学院的“男神”、“女神”,聆听过孙国华老先生的小提琴,认识到法学也可以让“灵魂生香”,你们已经有了新的偶像;你们不会忘记,也正是在这里,我们共同的“男神”大元院长,曾让你们理解,“人大法律人”的含义,并要你们铭记,“人大法律人”的责任,你们此刻或许懂得了什么叫“余音绕梁”。
因为这些记忆,你们已深深爱上了人大法学院,你们希望她永远年轻,熠熠生辉,不是因为她不可超越,而是因为你们的爱,让她变得独一无二。
从此以后,你们与她千古相随了!毕业往往意味着离别,而离别难免令人感伤。
你们有理由感伤!无论是弹起“心爱的土琵琶”,还是唱出“古老的歌谣”,抑或是“一个人站在风中哭泣”,都是一种唯美。
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时间应当提前(李奋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讲师)
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时间应当提前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上传时间:2006-2-26一般认为,确保裁判者与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存在利益上的牵连,以防止其在审判中丧失基本的中立性,这对于保障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
在我国,由于程序方面的立法尚不够完善,保证裁判者中立无偏的制度还很不完善。
虽然三大诉讼法确立了回避制度,但现行的回避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
回避制度得不到很好实施的原因固然极其复杂,涉及到回避的申请、裁判程序、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一系列复杂的因素。
但就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而言,法律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权”的时间过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因。
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然后要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即在中国的刑事审判实践中,一般是直到开庭且在法庭宣布合议庭成员的名单之后,审判长才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当事人也才可以对裁判者的审判资格提出异议。
这一做法尽管确保了审判的效率,也保障了司法的权威,但却不利于当事人行使回避申请权,不利于回避制度的有效实施。
首先,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之后再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往往导致当事人根本无法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
因为,当事人在没有对裁判者的身份和背景进行充分调查的情况下,往往是无从获知裁判者是否与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存在特殊的利害关系或者社会关系的。
因此,当事人也就无法申请某一裁判者回避,从而无法引起对某一裁判者的审判资格进行有效的审查。
相反,如果在独任庭或者合议庭组成之前,就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就可以在对某一裁判者的中立性产生疑问的情况下,对其身份和背景展开必要的调查,以便及时对裁判者的审判资格提出异议。
其次,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之后再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往往导致当事人根本不敢行使这一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新探
作者: 李奋飞
作者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版物刊名: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页码: 24-32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5期
主题词: 死刑复核 程序控制 有效辩护 法律监督 死刑赦免
摘要:废除死刑是当今国际社会法治发展的潮流和趋势.中国现阶段虽不能在立法上废除死刑,但可以通过司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并最大限度地避免误判错杀.而现行死刑复核程序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其不能充分发挥纠正死刑错误、统一死刑标准以及控制死刑的功能.为此,应当从核准范围、启动方式、审判组织、有效辩护等方面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程序进行系统性完善.。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之重构
作者: 陈卫东[1];李奋飞[2]
作者机构: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出版物刊名: 法学研究
页码: 115-132页
主题词: 刑事二审程序;司法制度;诉讼程序;诉讼效率;权利救济;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
摘要:我国刑事二审中的发回重审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且有扩大化的趋势,不仅容易导致循环审判,造成诉讼效率的下降,也忽视了对有关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权利救济,更难以彻底实现刑事二审程序的目的。
革除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弊端的重点在于,规范、限制发回重审的适用,并对相关的诉讼程序和司法制度进行改造。
相互信任才能“有效辩护”法制日报——李奋飞
相互信任才能“有效辩护”法制日报——李奋飞相互信任才能“有效辩护”法制日报——李奋飞(2012-03-18 01:11:54)转载▼标签:杂谈龚刚模举报辩护人,这块有违人伦、笼罩在黑幕下的寒冰,随着春天的到来,即将被慢慢揭开,渐渐融化。
法制日报——李奋飞绝不能再让当事人揭发自己律师的现象重演。
道理在那里明摆着,没有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就不可能有“有效辩护”。
甚至,就连辩护制度的根基都会发生动摇一般认为,要想实现刑事案件的公平审判,就必须尽力维护控辩双方的力量平衡。
然而,我们都知道,在刑事诉讼中,始终存在着一个代表国家的强大的控方,这使得控辩平衡的维护极其不易。
大体上来讲,控辩平衡的实现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要对控方的权力进行有效的限制;二是要对辩方进行特殊的程序保障。
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增强了辩护方对诉讼的参与性,例如将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到侦查阶段,但是控辩力量明显失衡的问题并未真正得到解决。
不仅控方的力量尚缺乏有效的制约,而且辩方的力量还显得过于微弱。
且不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承担着如实供述的义务,也不说很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无法得到律师的帮助,单说那些已经获得了律师帮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效辩护”都还远远没有实现。
因为“有效辩护”要求律师参与的辩护能够有效改善被追诉人的诉讼地位,从而实现与追诉方的平等对抗,进而能够对司法裁判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有效辩护”无法实现,原因是多方面的。
比如,目前律师职业化还不够充分,律师权利还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司法环境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不过,“李庄案”又让我们看到另外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
作为北京康达律师所的执业律师,李庄受聘担任重庆“黑老大”龚刚模的辩护律师。
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他被重庆市公安局从北京押往重庆。
尽管此案所经过的司法程序在业界引起了轩然大波,但是李庄仍然被两级法院快速地认定有罪——“在担任龚刚模的辩护人期间,利用会见龚刚模之机,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供述,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并因此被最终判处1年半有期徒刑。
企业合规整改中的认罪认罚问题
企业合规整改中的认罪认罚问题
刘沛泉;李奋飞
【期刊名称】《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年(卷),期】2024()2
【摘要】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探索过程中,试点检察机关普遍将认罪认罚作为对企业启动合规考察的必要条件。
然而,要求企业认罪认罚的前提性条件,即将企业视为“人”缺乏规范依据,企业意志的代行性阻却认罪效果,企业违法行为定性的争议性导致认罪难。
尤其是,认罪认罚的负面声誉还会降低企业合规整改的意愿。
因此,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持续推进的背景下,需要重新认识将认罪认罚作为对企业启动合规考察之条件的合理性。
未来,或可通过企业承认指控事实替代认罪认罚条件,从而既能达到表达悔过意愿、固定案件主要证据的效果,也能避免发生牵连无辜股东、损害企业信誉等问题,进而为继续拓宽企业合规从宽路径打下坚实的基础。
【总页数】12页(P99-110)
【作者】刘沛泉;李奋飞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
【相关文献】
1.刑事企业合规中国化视野下的单位认罪认罚问题研究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视角下企业刑事合规之构建——以52个单位犯罪认罪认罚案件为考察对象
3.刑事合规与
认罪认罚从宽的融合企业合规从宽制度研究4.以合规为核心的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基于广西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保障5.谱系扩张与功能转变:涉案企业合规中的认罪认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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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考机构-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李奋飞李奋飞男,汉族,生于河南上蔡,法学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新闻'>2012.1-2013.1,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1.9-2004.7,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1998.9-2001.7,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1991.9-1995.7,河南农业大学生物工程学院微生物专业本科生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律师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副所长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纠纷解决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青年教师教学优秀奖(2007)中国人民大学第六届青年教师基本功大赛优秀奖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班主任(2007)(2008)论文和学术随笔:1.《对立案与侦查关系的再认识》,载《法学家》2006年第3期。
2.《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之重构》,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第二作者)3.《通过程序制裁遏制刑事程序违法》,载《法学家》2009年第1期。
4.《刑事诉讼中的控审不分问题》,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第二作者)5.《论侦查权的司法控制》,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
(第二作者)6.《刑事再审程序的理性思考》,载《法学》2000年第10期。
(第二作者)7.《刑事二审“全面审查原则”的理性思考》,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
(第二作者)8.《从“复印件主义”走向“起诉状一本主义”》,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9.《司法解释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虚置”的成因分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转载于《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6年第5期。
10.《为什么人们对“杀人狂魔”充满同情?》,载《法学家茶座》第14卷。
11.《论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正当性》,《刑事法判解研究》2003年第3辑。
(第二作者)12.《超期羁押的“制度性”治理》,载《刑事法探究》第1卷。
13.《建立社会救助制度补偿被害人》,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12月22日。
14.《程序正义有局限么》,载《检察日报》2007年5月28日。
15.《刑事诉讼中的法官庭外调查权》,《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16.《刑事再审启动权质疑》,载《人大法律评论》2003年第2卷。
(第二作者)17.《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受制及其矫正》,载《司法公正与律师辩护》,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陈卫东教授主编)18.《人们因何聘请律师》,载《检察日报》2010年1月21日。
19.《在正义的路上》,载《法制日报》2007年4月1日。
20.《“将讯问被告人作为法庭调查的开始”有所不妥》,《法制日报》2006年10月26日。
21.《“邱兴华案”,咋没人关注被害人利益》,载《检察日报》2006年12月25日。
22.《刑事庭前审查程序改革研究》,载《诉讼法学研究》2002年第2卷。
(第二作者)23.《邱兴华之死给我们留下哪些想象空间》,载《中国检察官》2007年第3期。
24.《以独立的民事诉讼追缴境外赃款》,载《检察日报》2006年11月6日。
25.《让错案的纠正不再依赖于偶然》,载《检察日报》2007年3月19日。
26.《“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英国的发展及其启示》,载《中国检察官》2007年第1期。
27.《侦查讯问程序改革研究》,载《广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
(第二作者)28.《城乡同比选举之后》,载《法治周末》2011年5月11日。
29.《正义从哪里来》,载《中国检察官》2007年第6期。
30.《抗拒为什么不应从严》,载《检察日报》2006年5月22日。
31.《为什么要强调被告人的权利》,载《中国审判》2006年第8期。
32.《刑事和解制度的“中国式”构建》,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5期。
33.《通过程序实现死刑的公正适用》,载《死刑复核程序专题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周国均、陈卫东主编。
34.《对“客观真实观”的几点批判》,载《政法论丛》2006年第3期。
35.《让维护正义的人首先获得正义》,载《律师与法制》2006年第8期。
36.《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时间应当提前》,载《检察日报》2006年2月20日。
37.《我国公诉转自诉制度的结构性缺陷及其矫正》,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1期。
38.《法官不应因行使判断权而遭受惩罚》,载《法制日报》2006年6月29日。
39.《“案件告破立即表彰”的做法欠妥》,载《检察日报》2006年4月3日。
40.《人权有保障,利益才能平衡》,载《长城月报》2011年第9期。
41.《从“报复性司法”走向“恢复性司法”》,载《法制日报》2006年5月18日。
42.《从“莫兆军案”看“客观真实观”的缺陷》,载《刑事法判解研究》2005年第1辑。
43.《量刑建议制度之初步研究》,载《检察实践》2005年第6期。
44.《在“法律安全”和“社会安全”之间》,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11期。
45.《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之初步研究》,载《证据法学论坛》第12卷。
46.《不折腾的中国需要更多“非暴力沟通”》,载《法学家茶座》第27期。
47.《通向法治中国之路》,载《法制日报》2009年4月23日。
48.《法律人的风度》,载《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2期。
49.《拿什么来终结“诽谤政府案”》,载《检察风云》2009年第10期。
50.《刑事诉讼立法应拒绝“崇高”》,载《中国检察官》2010年第1期。
51.《裁判者靠什么来认知事实》,载《法学家茶座》第29辑。
52.《处置“涉黑财产”的法律之思》,载《法制日报》2011年7月6日。
53.《如何看待律师业的“教育整顿”》,载《法制日报》2011年5月11日。
54.《“马克东诈骗案”遭遇冷漠折射出什么?》,载《检察日报》2008年3月7日。
55.《“千人下跪求见市长事件”三问》,载《中国检察官》2010年第11期。
56.《法律兴亡,“我”的责任》,载《法学家茶座》第31期。
57.《从“有错必纠”走向“有限纠错”》,载《中国检察官》2011第21期。
58.《比改称“失足妇女”更重要的》,载《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3期。
59.《刑事诉讼的公民参与》,载《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13期。
60.《刑辩律师该对败诉负责吗》,载《中国经济周刊》2010年第4期。
61.《“禁止强迫自证其罪”解析》,载《法制日报》2010年5月26日。
62.《小强白挨一顿打——小案折射的法律信仰》,载《检察日报》2009年7月20日。
63.《裁判者靠什么来认知事实》,载《法学家茶座》第29期。
64.《从“八位特邀代表”说起》,载《检察日报》2009年6月4日。
65.《刑诉法大修应强化可操作性》,载《新京报》2011年8月25日。
66.《修改不修改,其实都对我们意义不大》,载《法学家茶座》第17期。
67.《听法官一席话》,载《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6期。
68.《保障权利:从程序做起》,载《检察日报》2009年1月22日。
69.《关注刑讯逼供防治的系统化研究》,载《法制日报》2007年12月24日。
70.《“准则”的生命在于厉行》,载《检察日报》2010年2月12日。
71.《减刑制度之完善未有穷期》,载《法治周末》2011年5月3日。
72.《让司法程序不再仅仅是办案的“手续”》,载《法学家茶座》第25期。
73.《我国司法解释体制的反思与重构》,载《诉讼法学研究》2006年第11卷。
74.《许霆案中的程序问题》,载《中国诉讼法判解》2009年第7卷。
75.《潜规则与土政策》,载《检察日报》2010年4月8日。
76.《宪法的权威和人民的尊严》,载《欧洲时报》2011年6月2日。
77.《影响性诉讼打造法治中国》,载《检察风云》2009年第7期。
78.《拿什么终结身体维权》,载《检察日报》2010年2月11日。
79.《比冤狱更可怕的》,载《法学家茶座》第33期。
80.《腐败的社会基础》,载《检察日报》2010年6月24日。
81.《从邓玉娇案看正当防卫的司法证明》,载《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9期。
82.《“逮捕”无法承受之重》,载《检察日报》2009年2月12日。
83.《没有真相也要实现正义》,载《检察日报》2007年11月26日。
84.《中国排除非法证据的困境在哪里》,载《证据法学论坛》第16期。
85.《从“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说开去》,载《法制日报》2012年3月14日。
86.《关于“程序”的断想》,载《法制日报》2011年7月27日。
87.《相互信任才能“有效辩护”》,载《法制日报》2012年2月15日。
88.《权利的生命在于实现》,载《法制日报》2008年3月10日。
89.《请不要轻易指责民意干预司法》,载《检察日报》2008年2月22日。
90.《法律人要有“泥土精神”》,载《法制日报》2011年9月14日。
著作和教材1.《失灵——中国刑事程序的当代命运》,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
(独著)2.《有一种力量——转型社会的法治细节》,上海三联书店2011年版。
(独著)3.《程序合法性研究——以刑事诉讼法为范例》,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独著)4.《<刑事诉讼法>法律法规精释》(21世纪法学课程学习与考试指导),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编著)5.《刑事审前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陈卫东主编。
(参著)5.《刑事诉讼法教学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陈卫东主编。
(参著)6.《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简化审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陈卫东主编。
(参著)7.《刑事诉讼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陈卫东主编。
(参编)8.《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城市出版社2004年版,程荣斌主编。
(参编)9.《刑事诉讼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陈卫东主编。
(参编)10.《中欧遏制酷刑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陈卫东主编。
(参编)11.《刑事诉讼法》(法规关联记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编著)12.《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考点精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
(编著)13.《国家司法考试名家专题》(刑诉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编著)14.《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版,陈卫东主编。
(参著)15.《模范刑事诉讼法典》(第二版),陈卫东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参著)16.《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独著)17.《刑事诉讼法练习题集》(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配套辅导用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程荣斌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