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人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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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

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

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辖区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结合我辖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工作人员,是指辖区内的干部职工和聘用制员工。

第三条因私事出国(境)的人员,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登记备案人员及信息报送第四条机关人员的登记备案报送工作由人事科负责,各县(市)支行人员的登记备案报送工作由各县(市)支行负责,借调人员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办理。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范围为辖区内所有的干部职工、聘用制员工和离退休人员。

第六条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备案报送单位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七条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住址、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第八条登记备案人员和登记备案报送单位要实施动态化管理,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登记备案单位报送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函、签字人手迹、单位印章、电子档光盘(TXT文本)等。

函没有制式的格式,根据自己单位的情况编辑,主要内容:为加强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落实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现对出国(境)有权签批人手迹备案,对因私出国(境)的我单位在职干部某某等几人进行登记报备,审批签字人为XXX。

第十条审批签字人与签字人手迹统一为行长,单位印章为支行印章。

第三章出国(境)证件的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因私事出国(境)主要是指自费出国(境)留学、定居、就业、探亲、访友、旅游、继承财产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

第十二条因私事出国(境)人员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借调人员的审批手续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办理。

第十四条处级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需经行长审批同意后,由人事科正式行文附个人申请材料及《辖区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报分行人事处,由分行纪检和保卫部门进行审批。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现象。

然而,出国的行为涉及到公职人员的形象、职责以及国家利益的维护等重要问题。

为了规范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的行为,确保其合法合规,并有效管理此类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二、出国事由规定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要明确合理的事由。

出国事由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以公职人员本人的事务为主要目的。

常见的出国事由包括学术交流、考察调研、参加国际会议、访问亲属等。

在提出出国申请时,公职人员应当详细说明出国事由,并提供相应的支持材料。

三、程序规定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批。

首先,公职人员应当向所在单位提交出国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

单位将根据公职人员的职责和事务的紧急程度进行审批。

审批流程应当透明、公开、公正,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申请获得批准,公职人员还需履行相关的手续,如办理签证、护照等。

在出国前,公职人员还应当参加培训,了解目的国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

四、权益保障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和履行相关任务相比,存在着不同的需求和权益。

在出国期间,公职人员应当享有和普通公民一样的基本权益,如人身安全、合法财产、隐私等。

同时,公职人员也应当遵守目的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并且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

五、违规处理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的违规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

违规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国、违反法律法规和目的国的规定、私自变更出国事由等。

根据违规程度的轻重,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诫勉谈话、责令退国、行政处分等。

同时,公职人员在违规行为中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六、监督与反馈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的管理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评估制度。

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出国事宜的监督,定期对其出国情况进行评估和反馈。

此外,公职人员也应当主动向单位报告出国行程和事宜,并遵守单位的要求,配合组织进行相关的监督工作。

县处级以上干部出国出境管理(中办发[1999]23号

县处级以上干部出国出境管理(中办发[1999]23号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各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下发了一系列关于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批和管理的规定,对于保证对外交往的正常开展,维护国家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加大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力度,现就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履行出国(境)审批手续(一)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人员的审批。

县(处)级领导干部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委组织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授权的部门,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审批。

地(厅、司、局)级干部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须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审批。

中央管理的干部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报中央审批。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派驻国外使馆、领馆、联合国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新华社香港分社和新华社澳门分社的,其出国(境)审批手续随任职手续一并办理。

派出担任中央管理职务的,凭中央的任职通知办理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地区的手续。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兼职。

因特殊情况,需派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工作的,事先要征得外交部及驻外使、领馆或新华社香港分社、新华社澳门分社的同意后再办理审批手续。

其中,中央管理的干部需派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工作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报中央审批,凭中央的批件办理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地区的手续。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审批。

副县(处)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所在单位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填写《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表》,提出审查意见并办理报批手续。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 中国戏曲学院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 中国戏曲学院

中共中国戏曲学院委员会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核工作,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根据北京市《关于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问题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履行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

学院领导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或签证(注),须凭市委组织部的批件在北京市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二、严格控制因私出国(境)次数和时间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原则上1年不超过两次。

每次只准申请一次有效签证,不得办理多次签证。

出国(境)探亲的,一般不超过20天;出国旅游的,一般不超过15天;出境旅游的,一般不超过7天。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假期、公休日时间。

三、规范因私出国(境)报批材料和时间学院领导因私出国(境)材料的审核应提前7个工作日报送北京市教工委干部处,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并征得分管市领导意见、审批。

学院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材料的审核应提前7个工作日报送学院组织部,由院党委审批。

(一)办理探亲需提供的材料:党组织的请示;个人书面申请;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属首次申请的,附公安部门印制的出国(境)申请表);亲属邀请函及在外有效证件复印件(附翻译件);申请人与亲属的关系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二)办理旅游需提供的材料:党组织的请示;个人书面申请;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属首次申请的,附公安部门印制的出国(境)申请表);购买旅游票单收据(可与《出国(境)回执单》一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三)办理赴台需提供的材料:党组织的请示;台方邀请函;在台活动日程(内容须逐日排列);赴台人员名单;国(省)台办立项批件复印件;《赴台人员审查表》一式3份。

四、认真执行因私出国(境)报告制度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要认真执行报告制度。

干部因私护照管理规定

干部因私护照管理规定

干部因私护照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干部因私护照管理条例一、因私出国(境)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㈠遵守国家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㈡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㈢遵守纪律、品行良好;㈣身体健康。

二、因私出国(境)审批的条件和要求㈠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和涉嫌违纪违法的,犯有政治错误的,曾严重违反外事纪律的,破坏民族团结或搞民族分裂活动的各级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等(含离退休人员),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㈡自治州县处级及以上在职干部(含副县处级和非领导职务,包括已免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下同)申请因私出国(境)旅游、访友、接受外方聘请或邀请任职、探望出国留学子女以及从事其它活动的一般不予批准。

继承国(境)外遗产、处理亲属丧事等特殊事项,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在聘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审批条件和要求比照县处级在职干部执行。

㈢自治州乡科级及以下在职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访友、接受外方聘请或邀请任职以及从事其它活动的一般不予批准。

特殊情况,如继承国(境)外遗产、处理亲属丧事、探望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出国(境)旅游等,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㈣自治州离退休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访友、接受外方聘请或邀请任职以及从事其它活动的一般不予批准。

特殊情况,如继承国(境)外遗产,处理亲属丧事,探望配偶、父母、祖父母、叔姑姨舅、兄弟姐妹(含堂表亲)、子女、侄甥子女,孙子女,出国(境)旅游等,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离退休人员要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半年以后,方可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手续。

㈤涉密人员要在规定的销密期满后,方可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手续。

㈥经审查批准因私出国(境)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超过60天;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办理其他私事,一律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内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所有费用(包括往返旅费、在国外各项花费等)一律自理;因私在国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
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干部因私出国行为,确保干部的出国行为符合国家利益和党风廉政建设要求。

以下是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条例:
1. 出国审批:干部因私出国必须经过相应单位的审批,包括工作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等,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属于违规行为。

2. 报告制度:干部因私出国前,应向相关单位报告个人出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出国原因和目的,以便进行审核和备案。

3. 不得谋取私利:干部因私出国严禁以个人名义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求私利,利用公款或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属于职务犯罪,将受到惩处。

4. 国家秘密保护:干部因私出国时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秘密保护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活动。

5. 回国报告:干部因私出国后,应按规定时间回国,并向相关单位及时报告回国情况。

未按时回国或未及时报告回国情况的,将受到相应纪律处分。

以上是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的一些重要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单位的要求有所差异。

干部应该遵守上述规定,自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做到合法合规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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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近年来,我国对公职人员的因私出国行为进行了一系列规定,以维护公职人员的形象,保障国家利益和安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公职人员在因私出国时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规定:一、出国审批制度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提前向所在单位报备,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出国。

未经批准擅自出国的行为将受到处罚,甚至可能影响到工作岗位。

二、出国事由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明确出国事由,包括旅游、探亲、学习等各种理由。

出国事由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三、出国时间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的时间应当合理,应事先告知所在单位,如因特殊原因延长出国时间需要及时报备和审批。

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出国时间的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四、财产申报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前需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状况,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以确保自身财产合法合规。

不得向境外个人或机构隐瞒财产信息。

五、健康证明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提供健康证明,确保身体健康状况能够适应出国旅行,减少国家领事保护和医疗救助的风险。

六、安全风险评估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前应对出国目的地和行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避免前往一些政治不稳定、战乱频发的地区,确保个人人身安全。

七、公职人员配偶子女出国公职人员因私出国时,配偶子女的出国行为也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对配偶子女的出国行为也须进行报备和审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总之,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公职人员的出国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公职人员在出国前务必严格遵守以上管理规定,做到合法合规,塑造良好的形象。

同时,希望广大公职人员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擅自出国或擅自违反管理规定,做一名合格的公职人员。

国家信访局关于加强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

国家信访局关于加强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

国家信访局关于加强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信访局•【公布日期】2016.03.21•【文号】国信党〔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加强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2016年3月21日)国信党〔2016〕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国家信访局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私事”是指:因个人原因自费探亲、访友、留学、旅游、就医及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三条因私事出国(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

人事司为因私事出国(境)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局机关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的审批和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第五条因私事出国(境)坚持证件和事项同时审批,不单独审批办理证件。

第六条因私事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报,不得擅自更改已报批所到国家、地区和行程。

第七条因私事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的所有费用(包含医疗费)自理,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八条申办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登记备案人员申办证件时,须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人事司出具的意见函。

第九条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范围为:在职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离退休副司级及以上干部以及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岗位的科级及以下干部,以及事业单位相应层级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

第十条登记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职级)、户口所在地等。

公务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公务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公务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公务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时,应当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的情况,确定是否颁发出入境证件。

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

第八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中,应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制定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模版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模版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干部因私出国行为的管理,维护国家和组织的利益,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特制定本《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

第二条本《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适用于各级组织中的干部因私出国事宜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干部因私出国指的是干部非公务需要,因私人原因前往境外旅游、探亲访友、观光学习等活动。

第四条干部因私出国需要经过批准,干部应当依法申请,并遵守本《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干部因私出国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形象,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干部因私出国应当维护国家和组织的利益,不得从事有损国家和组织形象的行为。

第七条干部因私出国应当保护个人隐私,不得散布不实信息,不得干涉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干部因私出国应当积极参与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私自脱离组织,不得损害组织形象。

第九条干部因私出国需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具体费用按照组织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干部因私出国应当配合组织的工作,提供出国的相关信息和行程安排。

第二章出国前的准备工作第十一条干部因私出国前需要事先向上级组织提出申请,并填写《干部因私出国申请表》,详细描述出国的目的、时间、行程安排等信息。

第十二条申请表需要附上与出国事宜有关的文件资料,如出国签证申请、机票预订等。

第十三条干部因私出国申请需要得到上级组织的批准,批准书由上级组织签发。

第十四条干部因私出国前需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了解出国的相关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干部因私出国前需进行身体检查,确保身体健康,具备出国的条件。

第三章出国期间的要求第十六条干部因私出国期间,应当与组织保持联系,及时提供行程变动等信息。

第十七条干部因私出国期间,应当注意个人安全,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可能损害国家和组织利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干部因私出国期间,应当保持良好的形象,不得从事有损国家和组织形象的行为。

第十九条干部因私出国期间,应当尊重当地的习俗和文化,不得干涉他人的合法权益。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规定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规定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规定公职人员因私出国规定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公职人员的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其中包括了对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的规定。

下面是对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的相关规定。

首先,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要提交申请。

公职人员在计划因私出国前,需要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出国的事由、地点、时间和出国期间的工作安排等相关信息。

单位经过审核后,确认无特殊情况后,方可批准公职人员因私出国。

其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要遵守相关规定。

公职人员在因私出国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职人员行为规范以及所在单位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纪活动,不得利用公职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同时,在因私出国期间,应当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再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要履行报备义务。

公职人员在因私出国前,应当向所在单位报备个人基本信息、出国计划及行程安排等相关情况。

并且,在因私出国期间,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自己在境外的工作进展情况、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等。

如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出国行程有变动的情况,公职人员还需要向所在单位及时说明原因和变动情况。

最后,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公职人员因私出国期间违反相关规定,从事违法违纪活动,或者利用公职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

同时,对于因私出国期间出现的工作失职等行为,也会依法追究责任。

综上所述,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提交申请、履行报备义务,并且在境外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职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单位规定。

同时,公职人员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如违反规定会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确保公职人员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确保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形象,不得利用出国(境)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报备与审批第四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出国(境)事由、行程安排、费用预算等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予批准因私出国(境):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2.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3. 因公出国(境)任务未完成或者有未了结公务的;4. 有其他不宜出国(境)的情形。

第七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需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证件,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三章证件管理第八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统一保管,不得私自携带或转借他人。

第九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遗失、损坏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按规定补办。

第十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回国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证件交还所在单位。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应当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形象。

第十二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行踪。

第十三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期间,不得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五章处罚第十四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的规定中共西安市委组织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的规定(2006年9月1日·市组发[2006]43号印发)根据省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贯彻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意见》,领导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履行审批手续。

一、市管干部因私事申请短期出国(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批准;1、符合国家有关探亲假规定,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未婚干部探望父母每年1次20天探亲假;已婚干部探望父母每4年1次2l天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1次30天探亲假);2、直系亲属在国(境)外患重大疾病或亡故的;3、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二、市管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或区、县委提交书面申请及与出国(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书面申请内容应注明:申请出国(境)事由,出国(境)时闻、地点,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与出国(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1)邀请信,申请人须提交国外亲友的邀请信,邀请信须注明被邀请人姓名和访问时间等(六个月内有效);(2)邀请人在国(境)外的居住证明或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邀请人在国(境)外的就学、就职证明;(4)直系亲属在国(境)外患重大疾病或亡故证明;(5)本人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证明。

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或区县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并签注明确意见,出具政审报告,报送市委组织部。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委组织部代市委管理的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市委组织部审批。

市委常委会任免的干部和省管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市委组织部复核后呈报市委领导审批,其中:市级部门和区县副职报请市委分管副书记审批;市级部门和区县正职报请市委分管副书记和书记审批;省管干部报请市委分管副书记和书记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处级干部因私出国规定

处级干部因私出国规定

处级干部因私出国规定根据《关于禁止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的规定》,处级干部因私出国需要符合以下规定:一、禁止因私出国的范围:1. 处级干部包括正处级干部和副处级干部;2. 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获得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无论是否具有正式职务。

二、出国申请程序:1. 处级干部因私出国需提前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 申请书内容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近期工作安排和因私出国的目的、时间、地点等细节;3. 申请书需要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署后,统一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因私出国审批标准:1. 出国的目的必须是符合工作需要,且无法满足,且有利于本单位工作的;2. 出国时间应尽量选择与工作安排相衔接的合适期间;3. 个人出国后的工作安排需要与上级协商,确保工作的连续性;4. 如果出国时间超过一个月,需要事先通过相关部门报请主管部门批准。

四、因私出国期间:1. 个人可以根据工作安排合理安排出国期间的行程和活动;2. 出国期间如果需要参加不同于工作内容的活动,需要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获得批准;3. 出国期间不能接受他人的请托,不得参与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活动。

五、因私出国后的报告:1. 处级干部在返回国内之后,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一份详细的报告;2.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出国期间的行程、参与的活动、取得的成果等;3. 报告需要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向主管部门报送。

六、因私出国违规处理:1.对于未按照规定申请而擅自出国的处级干部,主管部门将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2. 对于虚报、误报因私出国信息的处级干部,将受到纪律处分;3. 处级干部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活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综上所述,处级干部因私出国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出国后也需要做好报告和追踪工作。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处级干部能够优先保障工作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个人的利益。

同时,也能够加强对处级干部因私出国行为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违规行为。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规定,干部要出国管理时,需要遵守以下条例和规定:
1. 出国行程计划申报:干部在出国前需要向所在单位提出出国行程计划申报,并获得单位的批准。

2. 出国申请审批:干部在申请出国时,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提出出国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出国。

3. 出国费用与经费管理:干部在出国期间的费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销,费用支出需要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4. 国际交往行为规范:干部在出国期间应注意言行举止,维护自己和国家形象,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5. 出国期限管理:干部出国期限应按照工作需要和相关规定确定,不得超出规定期限。

6. 回国报告和记录:干部出国后,需按时向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回国报告,并提供有关出国期间的工作记录。

7. 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保护:干部在出国期间应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8. 严禁私人活动和违规经商:干部在出国期间严禁从事私人活动和违规经商等行为,不得损害国家和组织利益。

违反以上规定的干部将面临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法律责任。

因此,干部在出国管理前应详细了解相关条例和规定,并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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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人员的规定
为了加强我校因私出国(境)处级以上干部(含离退休厅级)人员的管理,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纪、政纪,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特制定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1、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禁止泄露国家机密。

2、禁止参与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的国外任何政治组织、团
体及邪教活动。

3、禁止参与黄赌毒等违法行为。

4、出国(境)人员必须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的不得
逾期滞留,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5、坚决执行暨南大学因私出国(境)的暂行规定。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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