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干部因私出国境制度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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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管理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活动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意见。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的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因公出国的内容因公出国的范围和条件1、因公出国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等因公务对外交往的需要,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以下简称因公出国]。

2、因公出国境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因公出国任务审批手续,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出国证件]以及相应的签证。

不准异地办理护照,不准通过因私渠道出国从事公务活动。

3、因公出国人员的各类申请归口县政府外事办公室管理。

各组团参团单位申报出国,应经过集体讨论,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出访请示件原则上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有关负责人不得签发有本人参加的出访请示件。

各组团参团单位一般应在2个月前就组团或参团事由提出申请,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报名,否则组织、外事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4、因公出国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

派遣团组要坚持“少、小、精”的原则,严格把握组派出国团组和选派出国人员,组团人数一般控制在6人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人。

严禁以各种名义照顾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出国。

从事政府管理和有特殊工作需要的党政干部出国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

5、除参与省、市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的出国活动外,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届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除特殊情况,间隔时间须2年。

每次出访一般不超过2个国家,应视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出访1国的,最长不超过7天;出访2国的,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的,不超过12天。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现象。

然而,出国的行为涉及到公职人员的形象、职责以及国家利益的维护等重要问题。

为了规范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的行为,确保其合法合规,并有效管理此类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二、出国事由规定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要明确合理的事由。

出国事由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以公职人员本人的事务为主要目的。

常见的出国事由包括学术交流、考察调研、参加国际会议、访问亲属等。

在提出出国申请时,公职人员应当详细说明出国事由,并提供相应的支持材料。

三、程序规定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批。

首先,公职人员应当向所在单位提交出国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

单位将根据公职人员的职责和事务的紧急程度进行审批。

审批流程应当透明、公开、公正,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申请获得批准,公职人员还需履行相关的手续,如办理签证、护照等。

在出国前,公职人员还应当参加培训,了解目的国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

四、权益保障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和履行相关任务相比,存在着不同的需求和权益。

在出国期间,公职人员应当享有和普通公民一样的基本权益,如人身安全、合法财产、隐私等。

同时,公职人员也应当遵守目的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并且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

五、违规处理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的违规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

违规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国、违反法律法规和目的国的规定、私自变更出国事由等。

根据违规程度的轻重,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诫勉谈话、责令退国、行政处分等。

同时,公职人员在违规行为中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六、监督与反馈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的管理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评估制度。

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出国事宜的监督,定期对其出国情况进行评估和反馈。

此外,公职人员也应当主动向单位报告出国行程和事宜,并遵守单位的要求,配合组织进行相关的监督工作。

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公司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工作,结合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能管理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

二、审批范围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范围包括:1.公司本部各部室中层副职及以上人员(市政路桥公司派出的领导人员除外);2.公司全资、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参股企业中由公司推荐或派出的领导班子成员;3.公司事业部的领导班子成员;4.涉及国家安全、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岗位的人员;5.按其他规定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人员。

领导人员因退休、辞职、免职等原因离职,在离开其所担任职务3个月以后,不再列入审批范围,归还出国(境)证件。

三、审批原则1.领导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从严管理,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按程序报批。

2.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人员,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移居国(境)外的人员,要从严把关。

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3.到龄免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导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

4.即将或正在进行离任审计的领导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从严掌握。

四、审批程序(一)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报批时需提供《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1)。

(二)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报批程序如下:1.本人应至少提前15天,填写《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提出申请;2.子公司(事业部)领导人员由所在单位党委(总支、支部)书记签署具体意见、公司本部部室中层副职及以上领导人员由主管领导签署具体意见,然后将有关材料报组织人事部;3.组织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公司党委书记签署意见;4.公司党委书记审批通过后,由组织人事部通知申请人或所在单位借用因私出国(境)证件。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的规定中共西安市委组织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的规定(2006年9月1日·市组发[2006]43号印发)根据省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贯彻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意见》,领导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履行审批手续。

一、市管干部因私事申请短期出国(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批准;1、符合国家有关探亲假规定,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未婚干部探望父母每年1次20天探亲假;已婚干部探望父母每4年1次2l天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1次30天探亲假);2、直系亲属在国(境)外患重大疾病或亡故的;3、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二、市管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或区、县委提交书面申请及与出国(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书面申请内容应注明:申请出国(境)事由,出国(境)时闻、地点,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与出国(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1)邀请信,申请人须提交国外亲友的邀请信,邀请信须注明被邀请人姓名和访问时间等(六个月内有效);(2)邀请人在国(境)外的居住证明或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邀请人在国(境)外的就学、就职证明;(4)直系亲属在国(境)外患重大疾病或亡故证明;(5)本人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证明。

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或区县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并签注明确意见,出具政审报告,报送市委组织部。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委组织部代市委管理的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市委组织部审批。

市委常委会任免的干部和省管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市委组织部复核后呈报市委领导审批,其中:市级部门和区县副职报请市委分管副书记审批;市级部门和区县正职报请市委分管副书记和书记审批;省管干部报请市委分管副书记和书记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 境) 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含申请补发、换发证件和证件延期)时,须提交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否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省管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含已离开原岗位但未满解密期的人员)。

第四条第三条所列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由有关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制度(以上人员简称“登记备案人员” )。

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制作出国(境)证件时必须比对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登记备案的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所在单位负责采集(含下属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汇总后,移交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

驻苏中央直管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该单位采集汇总后移交所在市、县公安机关。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近年来,我国对公职人员的因私出国行为进行了一系列规定,以维护公职人员的形象,保障国家利益和安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公职人员在因私出国时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规定:一、出国审批制度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提前向所在单位报备,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出国。

未经批准擅自出国的行为将受到处罚,甚至可能影响到工作岗位。

二、出国事由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明确出国事由,包括旅游、探亲、学习等各种理由。

出国事由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三、出国时间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的时间应当合理,应事先告知所在单位,如因特殊原因延长出国时间需要及时报备和审批。

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出国时间的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四、财产申报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前需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状况,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以确保自身财产合法合规。

不得向境外个人或机构隐瞒财产信息。

五、健康证明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提供健康证明,确保身体健康状况能够适应出国旅行,减少国家领事保护和医疗救助的风险。

六、安全风险评估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前应对出国目的地和行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避免前往一些政治不稳定、战乱频发的地区,确保个人人身安全。

七、公职人员配偶子女出国公职人员因私出国时,配偶子女的出国行为也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对配偶子女的出国行为也须进行报备和审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总之,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公职人员的出国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公职人员在出国前务必严格遵守以上管理规定,做到合法合规,塑造良好的形象。

同时,希望广大公职人员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擅自出国或擅自违反管理规定,做一名合格的公职人员。

机关人员涉外管理制度

机关人员涉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人员涉外管理,提高涉外工作水平,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所有从事涉外工作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涉外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2. 服从国家外交大局,贯彻党的对外方针政策;3. 严谨细致,确保涉外工作的准确性和保密性;4. 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涉外工作职责第四条机关人员涉外工作职责:1. 负责办理本机关涉外事务,包括签证、护照、公派出国(境)等;2. 参与对外交流与合作,处理对外联络、谈判、签订协议等工作;3. 收集、整理、分析国际形势及各国政策法规,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4. 参加涉外培训,提高自身涉外业务能力;5. 负责涉外文件的起草、审核、翻译、校对等工作;6. 负责涉外接待、翻译、陪同等工作;7. 其他涉外工作任务。

第五条机关人员涉外工作要求:1. 严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国家机密;2. 熟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国际惯例;3. 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4.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5. 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章涉外工作程序第六条涉外工作程序:1. 提前策划:对涉外活动进行充分准备,制定详细方案;2. 审核批准:对涉外活动进行审批,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3. 落实实施: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涉外活动;4. 跟踪反馈:对涉外活动进行跟踪,及时反馈情况;5. 总结评估:对涉外活动进行总结评估,不断改进工作。

第四章涉外安全教育第七条机关人员涉外安全教育:1. 定期开展涉外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机关人员涉外安全意识;2. 加强对外派人员的行前安全教育,确保其遵守外事纪律;3. 对在境外工作的机关人员,加强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能力培训;4. 对涉外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八条对在涉外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机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干部职工因私出境管理制度

干部职工因私出境管理制度

干部职工因私出境管理制度各区镇乡党委,区公所,乡镇人民政府,县机关部委办局:为了更好贯彻落实党的侨务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因私出境的干部、职工的管理,维护合法出境人员的权益,防止非法出境,特作如下规定:一、干部职工申请出境探亲、访友、旅游、定居、助理店业、处理和继承财产及其他私人事务,只要理由正当,手续合法和完备,均可申请出境。

二、在申请领取护照前,除按法定程序报批外,必须具备以下手续:1、如实填写干部职工因私出境审批表,所在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2、中共党员须有组织部门保留党籍的批文;3、财会人员、企业法人代表须附清帐结论和审计结论;4、已婚的育龄夫妇须附计划生育证明;5、其它必须具备的手续。

三、各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把好因私出境审查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报批: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3、因刑事犯罪被羁押或被判处拘役、徒刑正在服刑的;4、除尘正在劳动教养的;5、纪检、监察部门正在立案调查的;6、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经处理的;7、在银行、机关、团体、企事单位有债务未还清的;8、公安、安全、机要部门在职人员;9、其他按规定不宜批准出境的。

上述人员申请出境时,在审查过程中,哪一个环节把关不严造成后果的,要追究直接经办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责任及单位的领导责任。

四、公安、安全、机要部门工作人员申请出境的,须先调离公安、安全、机要部门工作或办理离职手续。

安全、机要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在调离或离职一年后,方可申请。

五、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服务期未满五年;大学专科毕业生服务期未满四年;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成人高等学校、职工中专毕业后服务期未满三年,在办理出国护照前,应按所缺服务年限缴纳适当的培养费。

培养费标准为:大学本科以上的每年2500元,大专每年20XX元;中专每年1500元。

已经持有护照的大、中专毕业生须在离岗前缴清。

2024年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

2024年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

2024年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范干部出国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共机构干部出国因私活动。

第三条干部因私出国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利益,不得损害国家的形象和利益。

第四条出国活动的组织、趣旨、行程、行为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出国活动的申请和批准第五条干部因私出国,必须提前向所在单位书面申请,并附上详细的出国计划和申请材料。

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核实申请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第六条出国活动的申请材料包括:(一)出国目的、行程及停留时间等详细情况;(二)个人资料和经济状况等;(三)所在单位意见及批准意见。

第七条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的职务和身份特点,审慎决定是否批准干部因私出国。

对于特殊敏感领域的干部,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评估。

第八条干部因私出国申请获得批准后,所在单位应当将相关信息上报给上级机关,并移交给外事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章出国行为的限制和管理第九条干部因私出国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干部因私出国应当尊重当地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不得以中国公民身份从事任何损害中国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第十一条干部因私出国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安全规定,确保人身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干部因私出国不得从事商业活动,并严禁接受他人的回扣、礼品以及其他非法利益。

第十三条干部因私出国期间,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要求进行定期报告和联系,及时汇报行程和所见所闻。

第四章外事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四条外事部门对干部因私出国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外事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干部因私出国的相关情况,定期报告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外事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加强信息交流和执法合作,提升对干部因私出国活动的监督和管控能力。

行政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

行政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

行政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1. 引言行政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行政人员的出国(境)事务,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要求合理、规范地进行出国(境)活动,提高行政人员的出国(境)工作效率和形象。

2. 出国(境)事由和权限2.1 出国(境)事由包括因公和因私两种情况。

2.1.1 因公出国(境)指行政人员代表政府机构或组织执行公务、参加会议、研究培训等活动。

2.1.2 因私出国(境)指行政人员个人原因或非政府和组织安排的出国(境)活动。

2.2 出国(境)权限应根据行政人员的职务级别、工作需要和组织要求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出国(境)活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3. 出国(境)审批程序3.1 申请程序3.1.1 出国(境)申请应提前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和组织的批准,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3.1.2 因私出国(境)申请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行程安排、财务保证等。

3.2 审批程序3.2.1 上级主管部门和组织应对出国(境)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职务级别和工作需要做出决策。

3.2.2 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明确出国(境)事宜的批准与否。

4. 出国(境)活动的安排与管理4.1 行程安排4.1.1 出国(境)行程应事先详细安排,包括出行日期、目的地、活动安排等。

4.1.2 行程变动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组织,并获得批准。

4.2 资金保障4.2.1 出国(境)活动的费用应合理核定,包括交通、食宿、交际等费用。

4.2.2 出国(境)费用应从相关预算中拨付,并按照组织要求进行报销。

4.3 安全保障4.3.1 出国(境)活动应根据目的地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保行政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3.2 出国(境)期间应保持正常联系,并及时报告行程安排和情况变化。

5. 相关责任和制度的落实5.1 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出国(境)事务的监督和指导,确保相关制度的贯彻执行。

5.2 行政人员应按照制度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正确使用出国(境)资源。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范文(二篇)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范文(二篇)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范文一、背景介绍干部因私出国管理是一项重要的措施,旨在规范干部因私出国的行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形象。

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条例,以便干部能够清楚地了解管理要求和限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出国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管理规定内容(一)出国申请管理1.1 干部因私出国需提前向所在单位递交出国申请书,申请书需详细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出国原因、计划行程及预期时间等,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1.2 出国申请需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审核过程需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决策的透明公正。

1.3 出国申请需报请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并取得相关手续。

未经审批同意的出国行为将被视为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资金使用管理2.1 出国期间的资金使用需合法合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2.2 干部因私出国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出国事由,以及出国时间和行程,如需改变,需向所在单位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2.3 出国期间发生的费用以及相关发票、票据等需详细记录,以备审查。

(三)行为规范管理3.1 干部因私出国期间需维护国家的形象和利益,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3.2 干部因私出国需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社会秩序,不得从事影响公共道德、社会稳定和社会公正的行为。

3.3 干部因私出国期间,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进行商业活动,不得从事与个人职责无关的游手好闲行为。

(四)信息报告管理4.1 干部因私出国期间,需根据要求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个人基本信息、出国原因、计划行程和预期时间等情况。

4.2 出国期间如遇重大事故、灾难或突发事件,需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协调和处理工作。

4.3 出国后如需延长出国时间,需提前向所在单位报备,并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三、管理规定的意义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形象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组织管理通过明确的规定和程序,可以加强对干部因私出国行为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合法合规。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规定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规定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规定公职人员因私出国规定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公职人员的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其中包括了对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的规定。

下面是对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的相关规定。

首先,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要提交申请。

公职人员在计划因私出国前,需要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出国的事由、地点、时间和出国期间的工作安排等相关信息。

单位经过审核后,确认无特殊情况后,方可批准公职人员因私出国。

其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要遵守相关规定。

公职人员在因私出国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职人员行为规范以及所在单位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纪活动,不得利用公职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同时,在因私出国期间,应当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再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要履行报备义务。

公职人员在因私出国前,应当向所在单位报备个人基本信息、出国计划及行程安排等相关情况。

并且,在因私出国期间,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自己在境外的工作进展情况、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等。

如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出国行程有变动的情况,公职人员还需要向所在单位及时说明原因和变动情况。

最后,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公职人员因私出国期间违反相关规定,从事违法违纪活动,或者利用公职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

同时,对于因私出国期间出现的工作失职等行为,也会依法追究责任。

综上所述,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提交申请、履行报备义务,并且在境外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职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单位规定。

同时,公职人员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如违反规定会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确保公职人员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公职人员出国人员管理制度

公职人员出国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职人员出国(境)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人员出国(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加强出国(境)管理。

二、出国(境)审批第四条公职人员因公出国(境)应当事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五条公职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审批程序如下:(一)本人填写《出国(境)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所在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三)所在单位将审核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四)上级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考察,提出审批意见;(五)审批通过后,由所在单位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六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亲友等谋取出国(境)便利。

三、出国(境)行为规范第七条公职人员出国(境)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二)不得从事有损国家利益、荣誉和形象的活动;(三)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单位秘密;(四)不得参与赌博、嫖娼等非法活动;(五)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第八条公职人员出国(境)期间,应当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行踪。

四、监督检查第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出国(境)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公职人员出国(境)活动违反本制度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或者免职等处理。

五、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本地区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对公职人员出国(境)活动的管理,确保公职人员在国(境)外活动中的形象,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促进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确保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形象,不得利用出国(境)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报备与审批第四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出国(境)事由、行程安排、费用预算等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予批准因私出国(境):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2.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3. 因公出国(境)任务未完成或者有未了结公务的;4. 有其他不宜出国(境)的情形。

第七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需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证件,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三章证件管理第八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统一保管,不得私自携带或转借他人。

第九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遗失、损坏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按规定补办。

第十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回国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证件交还所在单位。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应当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形象。

第十二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行踪。

第十三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期间,不得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五章处罚第十四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含申请补发、换发证件和证件延期)时,须提交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否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省管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含已离开原岗位但未满解密期的人员)。

第四条第三条所列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由有关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制度(以上人员简称“登记备案人员”)。

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制作出国(境)证件时必须比对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登记备案的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所在单位负责采集(含下属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汇总后,移交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

驻苏中央直管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该单位采集汇总后移交所在市、县公安机关。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含申请补发、换发证件和证件延期)时,须提交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否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省管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含已离开原岗位但未满解密期的人员)。

第四条第三条所列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由有关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制度(以上人员简称“登记备案人员”)。

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制作出国(境)证件时必须比对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登记备案的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所在单位负责采集(含下属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汇总后,移交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

驻苏中央直管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该单位采集汇总后移交所在市、县公安机关。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为加强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境审批管理工作,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条例一、申请出国(境)的事由和条件(一)对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要按照管理权限,本着对在职的从严,退(离)休的适当从宽;党政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党员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的精神,做好审批工作。

(二)在职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应从严掌握。

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可酌情批准: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包括养父母,下同)或配偶。

2、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

3、探望在我国政府驻外机构工作的配偶。

4、探望店铺,期限在两年以上,且在国外学习满一年的配偶、子女。

5、为在国(境)外的父母或者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奔丧。

6、短期出国(境)继承遗产,或者受委托处理近亲属在国(境)外的财产。

7、到香港、澳门探望在国外或者中国台湾定居,途经香港或澳门,不来大陆的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

8、确需到国(境)外治疗重、急疾病。

9、其它确需出国(境)的事由。

(三)接近或已经退(离)休,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如因探亲、看病等事由提出出国(境)申请,可适当照顾,酌情批准。

(四)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出国(境)的党员和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

1.知密度较高,掌握政治、经济、科技等重要机密,有关部门认为不宜出国(境)的;从事过机密性较高的工作,掌握和了解的机密尚未解密的。

3、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纪检、检察机关认为存在影响出国(境)问题的。

4、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尚未结论和处理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满一年;处于留党察看或开除留用期间的。

6、探望、投靠的国(境)外人员,属于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府的活动、叛逃、出走或者长期滞留不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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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干部因私出国境制度办法2
根据《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在职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有关事项>的通知》(X组〔2018〕33号),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主要负责人申请因私出国(境)探亲或休假,至多两年一次;其他在职科级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探亲或休假,至多一年一次;在职普通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探亲或休假,原则上至多一年一次;必须利用节假日(包括双休日和元旦、春节、清明、劳动、端午、中秋、国庆等法定节假日,下同)或年休假时间,在外最长不超过12天,赴港澳在外最长不超过7天;除节假日以外的时间部分应当在当年度年休假天数中扣除,并相应扣减年休假应休未休补贴。

2、在职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探亲,探望对象是在国(境)外定居、工作的直系亲属,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探望在国(境)外留学的子女,仅限于参加毕业典礼,并需提供学校的邀请函等材料;在外最长不超过20天。

3、在职科级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局党组同意后由区委组织部联合政审;在职普通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应向局党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X系统出国(境)情况登记表》,送单位(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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