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干部因私出国境制度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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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干部因私出国境制度办法2
根据《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在职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有关事项>的通知》(X组〔2018〕33号),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主要负责人申请因私出国(境)探亲或休假,至多两年一次;其他在职科级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探亲或休假,至多一年一次;在职普通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探亲或休假,原则上至多一年一次;必须利用节假日(包括双休日和元旦、春节、清明、劳动、端午、中秋、国庆等法定节假日,下同)或年休假时间,在外最长不超过12天,赴港澳在外最长不超过7天;除节假日以外的时间部分应当在当年度年休假天数中扣除,并相应扣减年休假应休未休补贴。
2、在职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探亲,探望对象是在国(境)外定居、工作的直系亲属,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探望在国(境)外留学的子女,仅限于参加毕业典礼,并需提供学校的邀请函等材料;在外最长不超过20天。
3、在职科级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局党组同意后由区委组织部联合政审;在职普通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应向局党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X系统出国(境)情况登记表》,送单位(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