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所局级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部委司局级干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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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学术交流与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国际学术交流与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国际学术交流与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的国际交流活动和外事工作,有效地组织和管理国际合作项目的实施,促进国际交流合作的开展,依据国家相关部门和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际合作交流是围绕自动化所定位和发展战略,结合国家和院重大科研项目等方面组织开展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

内容包括:国际项目合作,科研合作,交流讲学,考察访问或接待考察访问,召开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以及以公派身份出国(境)留学、进修、培训等国际交流活动。

第三条国际合作交流旨在通过国际间交流和合作,跟踪国际技术研究前沿,保持技术领先,增强自动化所科技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信息化支撑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为我国和我院的信息化建设服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和职责第四条国际合作交流工作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学术交流与科技外事活动、因公出国申请与护照管理、外事工作规章制度和科技外事年度统计、各种国际项目、奖项、TWAS奖学金和FFCSA(中法基金会)等的前期申请及后期的管理及组织科技成果对外宣传材料等。

第三章国(境)外来访第五条国(境)外来访是指国(境)外人员为公务目的而对我所进行的短期访问,包括考察、讲学、合作科研等活动。

来访时间一般在15天以内,应邀讲学或合作科研来访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六条邀请国(境)外人员来所访问须有明确目的和实质性交流内容,讲求实效;既顾及同类交流项目的连续性,又注重积极审慎地开拓确有前景的新领域。

第七条邀请国(境)外人员的审批程序:(一)由科研部门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项目,或(境)外人员顺访或临时来访,应向科技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详细阐明邀请来访的目的和实质性交流内容,由科技处外事与学术交流主管审核后,报主管所领导审批。

所层面邀请来访的,直接由科技处外事与学术交流主管报主管所领导审批。

(二)签发邀请函。

如需发送邀请函,在外事与学术交流主管处备案后,由科技处或相关所领导为拟邀请来访人员签发邀请函。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一)对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要按照管理权限,本着对在职的从严,退(离)休的适当从宽;党政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党员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的精神,做好审批工作。

(二)在职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应从严掌握。

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可酌情批准: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包括养父母,下同)或配偶。

2、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

3、探望在我国政府驻外机构工作的配偶。

5、为在国(境)外的父母或者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奔丧。

6、短期出国(境)继承遗产,或者受委托处理近亲属在国(境)外的财产。

7、到香港、澳门探望在国外或者台湾定居,途经香港或澳门,不来大陆的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

9、其它确需出国(境)的事由。

(三)接近或已经退(离)休,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如因探亲、看病等事由提出出国(境)申请,可适当照顾,酌情批准。

(四)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出国(境)的党员和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

4、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尚未结论和处理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满一年;处于留党察看或开除留用期间的。

6、探望、投靠的国(境)外人员,属于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府的活动、叛逃、出走或者长期滞留不归的。

7、因其他原因经有关主管机关认为不宜出国(境)的。

二、出国(境)时间(一)在职党员和科级干部出国(境)时间,按以下原则掌握: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配偶,每两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2、探望出国留学的配偶,在配偶留学期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3、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每四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4、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每四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5、其他出国(境)的,在国(境)外时间一般为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二)退(离)休党员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的时间,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

中国科学院关于下发《中国科学院因私事出境人员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下发《中国科学院因私事出境人员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下发《中国科学院因私事出境人员审批试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事活动
【发文字号】[89]干字170号
【发布部门】中国科学院
【发布日期】1989.06.28
【实施日期】1989.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科学院关于下发《中国科学院因私事
出境人员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89]干字170号)
院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院职工申请因私事出境的人数日益增加,为使这项工作做得更细更好,特制定《中国科学院因私事出境人员审批试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诉我们。

中国科学院干部局
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贯彻,知识分子政策、侨务政策的不断落实,我院申请
因私事出境人员逐渐增多。

为了做好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1.凡我院职工申请出境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自费留学、就业、旅游以及因其它私人事务自费出境都属于“因私事出境”。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批准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有关要求

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有关要求

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有关要求一、总体要求1.把握因私出国(境)管理的三个关键环节:审批、证件管理和登记备案,环环相扣才能堵塞漏洞;2.各单位要建立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全面覆盖、从严审批;3.干部出国(境)探亲的,一般不超过20天;出国旅游的,不超过15天;出境(指香港、X门)旅游的,不超过7天,1年内出国(境)不超过2次。

二、区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1.由个人提出申请——写清楚何时因何事去何地,申请人亲笔签名2.单位名义出具请示——写清楚何人何时因何事去何地,单位信笺头打印,单位盖章3.《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主要领导签名,单位盖章,原件一式两份※注意①主要领导签名需注明同意前往的地点和次数。

如:“同意办理壹年壹次香港签注”或“同意赴泰国旅游壹次”;②单位主要领导出国境的,由单位副职签名。

4.向区领导请示报告——区领导在《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签名※规则①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和区委各部委、群团组织的正职需向区委书记请示报告;②镇(街道)镇长(主任)和区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需向区长请示报告;③其它区管干部向分管(挂点)区领导请示报告。

5.区委组织部审批——以上1-4项完成后,申请人或单位组织人事干部将3份材料交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股。

区委组织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6.办理签证(注)——到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股领取《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个人有关证件和《回执》,到公安机关或相关机构办理签注或签证7.交还证件——干部从国(境)外返回7天内,填写《回执》,单位加具意见、盖章,连同个人有关证件交回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股。

三、登记备案各单位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纳入登记备案范围的干部进行备案,并及时更新信息。

新进人员或登记备案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如调动、晋升、退休等),在发生变化15天内将最新信息提供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1.公安机关备案范围: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股级以上事业编制干部以及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正副校(园长)、公办医疗机构正副院长;2.单位自行备案范围:股级以下事业编制干部、普通医护人员、普通教师、村(社区)书记、主任。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一、申请出国(境)的事由和条件(一)对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要按照管理权限,本着对在职的从严,退(离)休的适当从宽;党政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党员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的精神,做好审批工作。

(二)在职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应从严掌握。

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可酌情批准: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包括养父母,下同)或配偶。

2、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

3、探望在我国政府驻外机构工作的配偶。

4、探望出国留学,期限在两年以上,且在国外学习满一年的配偶、子女。

5、为在国(境)外的父母或者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奔丧。

6、短期出国(境)继承遗产,或者受委托处理近亲属在国(境)外的财产。

7、到香港、澳门探望在国外或者台湾定居,途经香港或澳门,不来大陆的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

8、确需到国(境)外治疗重、急疾病。

9、其它确需出国(境)的事由。

(三)接近或已经退(离)休,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如因探亲、看病等事由提出出国(境)申请,可适当照顾,酌情批准。

(四)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出国(境)的党员和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

1.知密度较高,掌握政治、经济、科技等重要机密,有关部门认为不宜出国(境)的;从事过机密性较高的工作,掌握和了解的机密尚未解密的。

3、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纪检、检察机关认为存在影响出国(境)问题的。

4、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尚未结论和处理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满一年;处于留党察看或开除留用期间的。

6、探望、投靠的国(境)外人员,属于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府的活动、叛逃、出走或者长期滞留不归的。

7、因其他原因经有关主管机关认为不宜出国(境)的。

二、出国(境)时间(一)在职党员和科级干部出国(境)时间,按以下原则掌握: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配偶,每两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中国科学院关于对出国逾期不归人员处理的规定-[87]科发干字1121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对出国逾期不归人员处理的规定-[87]科发干字1121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对出国逾期不归人员处理的规定
正文:
---------------------------------------------------------------------------------------------------------------------------------------------------- 中国科学院关于对出国逾期不归人员处理的规定
([87]科发干字1121号)
院属各单位:
最近,-些单位陆续报来对出国逾期不归人员的处理意见。

对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未经批准而逾期不归的出国人员,均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107号”和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3]侨政会字第00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二、对于作停薪留职或取消公职处理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单位自行审批。

研究员及其相当职务的人员也由各单位自行审批。

被取消公职的人,今后如愿意回国工作,应表示欢迎。

三、对副研究员(含其它相应职务)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作取消公职处理后,各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处理决定报院干部局备案。

中国科学院
一九八七年九月八日
——结束——。

关于加强科级以上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科级以上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科级以上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大连市体检中心科级以上有关岗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 号)和市纪委、市卫计委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0 本规定。

第一条列入本规定管理的人员(一)根据事业单位在职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为“登记备案人员”的规定,中心科级以上干部及部分有关岗位工作人员列入“登记备案人员”范围(部分有关岗位工作人员另行确定),接受本规定管理。

(二)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及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第二条办理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相关手续列入本规定管理的人员,在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首次或再次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护照(通行证),领取填写《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和《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时,其中的【特定身份申请人单位意见栏】须经办公室提交中心主任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第三条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集中保管(一)列入本规定管理人员的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使用前后必须缴中心人事科集中保管。

1.首次或再次申领护照(通行证)后,暂不出国(境)的,须在一周内缴至人事科;2.首次或再次申领护照(通行证)后,立即出国(境)的,按第四条规定办;3.护照(通行证)使用后,须在回国(入境)后一周内缴至人事科;4.新提拔的中层干部,之前持有效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须在任职后一周内缴至人事科;5.因遗失等原因,不能按时缴至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二)中心人事科在收到后,须出具收据给本人,由专人专柜妥善保管。

已过有效期的,退还给本人。

(三)经教育拒不缴中心集中保管的,视为违纪。

第四条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使用列入本规定管理的人员因私出国(境)需要使用因私护照(通行证)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向中心人事科索取《大连市体检中心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并填写个人有关内容;(二)提交领导签署同意书;(三)人事科根据以上材料将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国护照(通行证)交给本人。

《中国科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中与出访计划

《中国科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中与出访计划

《中国科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中与出访计划报批有关的规定:1、院属单位出国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实行总量管理。

允许在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调整出访计划,不批准未纳入年度出访计划的团组。

遇有个别执行国家委派或重大出访任务时,需提供依据,个案处理。

2、出访团组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坚持务实、高效、科学的原则。

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安排考察性出访。

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3、出访团组人员应少而精,原则上一个团组不超过6人。

原则上不再派遣离退休人员出国(境)执行公务,严格控制院属单位已过退休年龄仍工作在一线的科研人员的出访。

4、严格控制临时出访国家数量和停留时间:1)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

因公出国(境)访问、考察、洽谈等,出访1国(地区),在外停留不超过5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3国不超过10天,抵离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赴拉美、非洲等航班衔接不便国家的团组,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9天。

上述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额,但不得曲解为必须用满。

2)有选择、有重点地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参加国际会议原则上要有会议报告,一般不超过5天。

同一单位、同一课题组参加同一国际会议,应控制出访人数和天数。

严禁擅自拆分团组或组织“团外团”。

如参加国际会议或特殊情况确需增加团组人员和出访时间,需提供充分的理由,但要从严控制,尽量减少境外停留天数,并以院批复为准。

5、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6、禁止持因私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因公出访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渠道办理出国(境)审批和护签手续。

因私出国(境)不得持用因公出国(境)证件。

7、出国(境)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经费预算规模。

出访团组要厉行节约,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铺张浪费。

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的规定

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的规定

签பைடு நூலகம்: 年月日
总经理 审批 意见
签字: 年月日
经办人: 党委办公
室备案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注:总公司领导班子正副职需履行向行政管理局备案程序。
-5-
文件编号:RZ004-R03
版 次:A/1 总公司
领导干部借出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批表
姓名
党派
证件借
出 类型
申请 事由 预计归 还日期 分管 领导 审核 意见
文件编号:RZ004
版 次:A/1 总公司
关于总公司领导人员 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的规定
一、依据和目的: 为规范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领 导人员因私出国(境)行为和出入国(境)证件的管理与监 督,根据中纪委等八部委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 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 号),中科行发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北京中科行发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暂行规定》(科行发综 字[2017]16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总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职责分工: 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 保管与监督、检查工作。 三、规定内容: (一)人员范围 本规定所指“领导人员”包括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成员,总公司 财务负责人,各分、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其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二)证件范围
性别 单位
出生年月 职务
年 月 日 本人签字
签字: 年月日
总经理 审批 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党委办 公室备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6-
文件编号:RZ004-R04
版 次:A/1 总公司

中国科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加强和规范我院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系统部级及其以下领导干部、岗位聘用人员、项目聘用人员和院全资、控股企业合同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以外的所有出访活动。

第二章出访原则第四条出访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不得安排一般性出国(境)考察和访问。

第五条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本人分管或承担的工作相符。

领导干部出访应重点围绕本单位、本部门的科技与管理创新工作进行。

第六条出访应由境外对口机构、人员或国际会议组委会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予出访人的身份和出国(境)任务相称。

不得通过各种中介机构联系邀请函。

第七条出访团组人员应少而精,原则上一个团组不超过6人。

出境参加国际会议或特殊情况确需参加团组人员,需在报批时详细说明理由。

严禁擅自拆分团组或组织“团外团”。

第八条严格控制在外停留期限1、因公出国(境)访问、考察、洽谈等,出访1国(地区),在外停留不超过6天;出访2国(地区)不超过10天;出访3国(地区)以上不超过12天。

抵离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2、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尽量压缩在外天数。

如确有需要,可按会期申请境外停留天数,但在外停留天数以院批复为准。

3、出国(境)培训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复办理。

培训团组控制在25人以内,培训1国(地区)完成,实际培训时间应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

4、出国(境)进行合作研究、进修等,纳入院公费访问学者计划的出访项目以院批复的时间为准。

各单位自行安排的项目,科研人员一般一年不超过6个月。

5、所(局)级领导1年出访时间累计不超过2个月。

第九条院领导的出访活动依据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出访计划由国际合作局统一安排,其他部门和单位不能随意安排院领导出访,也不得邀请院外副部级以上人员一同出访。

2024年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

2024年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

2024年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范干部出国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共机构干部出国因私活动。

第三条干部因私出国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利益,不得损害国家的形象和利益。

第四条出国活动的组织、趣旨、行程、行为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出国活动的申请和批准第五条干部因私出国,必须提前向所在单位书面申请,并附上详细的出国计划和申请材料。

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核实申请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第六条出国活动的申请材料包括:(一)出国目的、行程及停留时间等详细情况;(二)个人资料和经济状况等;(三)所在单位意见及批准意见。

第七条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的职务和身份特点,审慎决定是否批准干部因私出国。

对于特殊敏感领域的干部,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评估。

第八条干部因私出国申请获得批准后,所在单位应当将相关信息上报给上级机关,并移交给外事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章出国行为的限制和管理第九条干部因私出国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干部因私出国应当尊重当地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不得以中国公民身份从事任何损害中国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第十一条干部因私出国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安全规定,确保人身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干部因私出国不得从事商业活动,并严禁接受他人的回扣、礼品以及其他非法利益。

第十三条干部因私出国期间,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要求进行定期报告和联系,及时汇报行程和所见所闻。

第四章外事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四条外事部门对干部因私出国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外事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干部因私出国的相关情况,定期报告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外事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加强信息交流和执法合作,提升对干部因私出国活动的监督和管控能力。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旗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旗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监督管理,严格因私出国(境)的审批程序,加强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照的统一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额济纳旗科级领导干部(含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

第二章审批原则第三条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批。

(1)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2)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3)因涉嫌违法违纪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退(离)休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可酌情审批,在外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在职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须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批准,有特殊情况经批准的,在外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全旗科级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符合下列特殊情形的,可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

(1)本人的直系亲属病重病危或去逝,需探望或处理后事的;(2)本人是港、澳、台侨胞或者党外干部需探亲的;(3)专家需以私人身份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4)本人配偶在驻外机构工作需探亲的,直系亲属在国(境)外工作、学习生活需探亲的;(5)因病确需到国(境)外治疗的(需提供主治医师的诊断证明);(6)其他在职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明确可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的特殊情形。

第三章审批权责第六条正科级实职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事前报盟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由旗委组织部审核,报旗委审批,由旗委主要领导在因私出国(境)意见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署名后,加盖“中共额济纳旗委员会”公章。

中国科学院关于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93]科发人字0137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93]科发人字0137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正文:---------------------------------------------------------------------------------------------------------------------------------------------------- 中国科学院关于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93]科发人字0137号)院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劳动部、财政部(92)侨内会字第020号文件规定,现将(91)科发人字0201号(中国科学院关于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出境定居人员待遇等问题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事项,修改、补充如下:一、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由负责管理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单位批准,时间不限。

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出境前已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及各种补贴,出境期间照发。

三、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出境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从第十三个月起,每年向支付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提供由我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

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和我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受委托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

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继续支付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及各种补贴。

如超过规定的期限不提供本人生存证明书或本人生存证明书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有权停发上述款项。

四、关于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出境定居人员待遇等问题,仍按(91)科发人字0201号文件执行。

五、本通知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起执行。

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三年二月九日——结束——。

中国科学院研究所领导班子建设及干部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研究所领导班子建设及干部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研究所领导班子建设与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院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推进我院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我院科技事业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院干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管理工作坚持遵循研究所自身的发展规律,坚持服从、服务于科技创新活动的需要,突出抓好能力建设,建立一支政治可靠、作风过硬、结构合理、富有创新能力的领导干部队伍,形成符合我院特点以及领导干部职业生涯发展规律的干部管理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事业法人的中国科学院直属研究机构,包含:所、院、台、中心等(以下简称研究所)。

第二章干部管理部门与职责第四条院党组负责研究所领导班子建设及领导干部管理工作,人事教育局、分院党组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人事教育局在领导班子建设与干部管理方面承担以下职责:(一)全院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研究所领导班子建设及相关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二)研究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以及干部日常管理、教育培训的总体部署、协调和推进、落实。

(三)研究所后备干部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四)履行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职能。

(五)领导班子建设与干部管理相关政策、规章制度、管理标准的研究与制定(修订)。

(六)指导、协调分院党组开展领导班子建设与干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分院党组配合人事教育局,在领导班子建设与干部管理方面承担以下职责:(一)本系统研究所领导班子建设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工作。

(二)本系统研究所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及教育培训工作。

(三)本系统研究所后备干部管理工作。

(四)领导班子建设与干部管理的调查研究。

第三章领导班子结构与职数第七条领导班子结构:根据不同类型研究所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组织结构,在组建研究所领导班子时,年龄上要形成梯次,专业上要顾及研究所主要领域方向,成员性格上要能够互补。

领导班子中一般应配备职业管理干部。

院与地方共建的隶属我院的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研究机构领导班子配备,可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2001.06.19•【文号】科发纪监审字[2001]236号•【施行日期】2001.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审计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科发纪监审字[2001]236号)院属各单位:现将《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1年6月19日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分工第三章审计内容和程序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保障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明确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客观、公正地评价其任期内的业绩,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条例》、《中国科学院研究所所长负责制条例》,结合中国科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包括分院、研究所、中心、台、站、其他事业单位等)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期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状况,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提前换届,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岗、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事业单位转制、改组、合并、分立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未经审计,不得解除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审计机构、审计人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制度实施审计监督,办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中国科学院,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中国科学院是国家自然科学最高学术机构和全国自然科学与高新技术综合研究与发展中心。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将成果评审、财务审计、外资外贷、绩效评价、成果推广等程序性和事务性工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强化的职能。

加强知识创新工作的组织和建设,切实发挥中国科学院在国家知识创新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三)转变的职能。

1.强化下属研究所对其事业发展的责任和权力;院机关主要发挥目标导向、综合协调、绩效评价、激励监督功能。

2.下属研究所自主决定学科布局及调整、科研立项、经费使用、人才聘用和激励措施;院机关在这些方面主要负责宏观指导和监督。

3.原则上取消院机关对人、财、物等资源的二次分配权;院机关主要负责各类资源统筹规划与初次分配。

4.凡由一个研究所为主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原则上由该研究所组织实施;由多所联合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由项目专家委员会(组)指定研究所组织实施。

凡属一个学科领域的重点科研项目,由院机关职能局牵头立项;凡属跨学科领域、跨所的重大科研项目,由院机关职能局牵头协调、竞争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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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所局级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人字〔2018〕10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所局级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直属研究、支撑机构(包含所、院、台、中心、园等)现任所局级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人员)。

第三条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指非公务原因出国(境)的相关情形,主要包括探亲、访友、学术交流、就医、旅游、继承、接受和处理财产等。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结合我院实际,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由所在分院分党组负责。

第二章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
第五条领导人员宣布任职起1个月内,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或变更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手续。

领导人员完成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后,方可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签注),或提出因私出国(境)申请。

第六条分院分党组及其领导人员作为因私出国(境)备案的审批单位及责任人。

领导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内容。

第三章因私证件申领和保管
第七条领导人员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申请人填写《领导人员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批表》,经所在单位保密管理部门审核、党委或行政主要领导同意,报分院分党组审批。

分院分党组及时将审批后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反馈申请人所在单位。

第八条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和移居证件须交由分院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对异地研究所,分院分党组也可委托领导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严禁个人违规私自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九条领导人员申得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回国(境)后10日内(涉密领导人员7日内),将证件交分院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第四章因私出国(境)审批
第十条领导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向所在单位提交《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以及拟出行相关证明材料,如邀请函、旅行社旅游合同、往返机票等。

第十一条所在单位保密管理部门按照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对领导人员出国(境)事项审查出具意见,并经党委或行政主要领导审核。

第十二条所在单位应当至少在领导人员拟出国(境)起始时间前10个工作日,将《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等申请材料,报分院分党组审批。

分院分党组应当及时反馈审批结果,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领取手续。

第十三条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等工作的领导人员,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等重要岗位的领导人员,以及配偶移居人员的因私出国(境)管理,要根据国家、院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从严把关,及时对本人进行行前保密提醒和教育。

第十四条领导人员应当如实报告因私出国(境)事由,严格按照批准的前往国家(地区)、出国(境)时间开展因私出国(境)活动。

出国(境)前,若前往国家(地区)或时间发生变化的,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出国(境)后,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回国的,须及时向分院分党组报告、申请,并在回国(境)后履行相关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

第十五条因私出国(境)期间,领导人员要遵守外事纪律和当地法律,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中共党员身份或工作人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如遇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除公派留学等确需持因私证件出国(境)的情形外,领导人员一般不得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

执行紧急的因公出访任务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须经国际合作局审核同意后,报分院分党组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组织人事、纪检监督、安全保密和外事部门要加强工作联系与沟通,严格落实对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分院分党组应当及时汇总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情况,填写《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情况一览表》,每半年向人事局报送一次汇总情况;重大情况须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领导人员在申得因私出国(境)证件以及因私出国(境)返回后,在30日内按规定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并在年度集中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时再次报告。

第二十条对违反因私出国(境)管理相关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院机关、分院机关、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领导人员以及纳入院管的企业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相关管理工作由人事局负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所局级领导人员、离(退)休所局级领导人员的因私出国(境)管理,按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管理职责,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人教字〔2005〕20号)同时废止。

其他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研究所领导人员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批表
附件2.研究所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附件3.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情况一览表
填报单位或部门(盖章):日期: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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