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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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
(一)对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要按照管理权限,本着对在职的从严,退(离)休的适当从宽;党政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
适当从宽;党员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的精神,做好审批
工作。

(二)在职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应从严掌握。

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可酌情批准:
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包括养父母,下同)或配偶。

2、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

3、探望在我国政府驻外机构工作的配偶。

5、为在国(境)外的父母或者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奔丧。

6、短期出国(境)继承遗产,或者受委托处理近亲属在国(境)外
的财产。

7、到香港、澳门探望在国外或者台湾定居,途经香港或澳门,
不来大陆的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

9、其它确需出国(境)的事由。

(三)接近或已经退(离)休,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如因探亲、看病等事由提出出国(境)申请,可适当照顾,酌情批准。

(四)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出国(境)的党员和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

4、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尚未结论和处理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满一年;处于留党察看或开除留用期间的。

6、探望、投靠的国(境)外人员,属于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府的活动、叛逃、出走或者长期滞留不归的。

7、因其他原因经有关主管机关认为不宜出国(境)的。

二、出国(境)时间
(一)在职党员和科级干部出国(境)时间,按以下原则掌握:
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配偶,每两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2、探望出国留学的配偶,在配偶留学期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3、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每四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4、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每四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5、其他出国(境)的,在国(境)外时间一般为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二)退(离)休党员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的时间,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

(三)出国(境)时间,从离境之日起计算。

(四)因私事短期出国(境),应当按期返回,原则上不准续假。

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须在假期内提出续假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续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五)因私事再次申请出国(境),一般应当与上次间隔一年以上。

三、出国(境)费用
因私事出国(境),所需费用(含国内外旅费、在境外的医疗费等)一律自理,不得接受国内以及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

四、出国(境)审批程序
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三)经区委组织部审查批准后,出具出国(境)批件,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

(四)出国(境)前和回国后,本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

回国后十日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要向批准机关报告。

(五)党员因私出国(境),应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在由基层党委办理保留(停止)党籍手续后,同非党员公民申请出国(境)
一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管理,严肃纪律
(一)各级党组织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
管理工作的领导。

要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本着谁审批,谁把关,
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认真抓好监督检查。

(三)各级党组织和审批部门具体承办人要认真审核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上报的审查材料和备案材料,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
批准。

(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工作程序,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做好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

(五)党员干部出国(境)期满返回后,要在半月内将护照或来港澳通行证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保管。

其中在职科级干部,应
按干部管理权限将护照(通行证)交区委组织部保管。

(六)对党员干部,在因私事出国(境)中严重违反外事纪律或者出走、滞留不归的,要由干部所在单位认真调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
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暂行规定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若上级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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