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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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现象。

然而,出国的行为涉及到公职人员的形象、职责以及国家利益的维护等重要问题。

为了规范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的行为,确保其合法合规,并有效管理此类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二、出国事由规定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要明确合理的事由。

出国事由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以公职人员本人的事务为主要目的。

常见的出国事由包括学术交流、考察调研、参加国际会议、访问亲属等。

在提出出国申请时,公职人员应当详细说明出国事由,并提供相应的支持材料。

三、程序规定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批。

首先,公职人员应当向所在单位提交出国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

单位将根据公职人员的职责和事务的紧急程度进行审批。

审批流程应当透明、公开、公正,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申请获得批准,公职人员还需履行相关的手续,如办理签证、护照等。

在出国前,公职人员还应当参加培训,了解目的国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

四、权益保障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和履行相关任务相比,存在着不同的需求和权益。

在出国期间,公职人员应当享有和普通公民一样的基本权益,如人身安全、合法财产、隐私等。

同时,公职人员也应当遵守目的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并且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

五、违规处理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的违规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

违规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国、违反法律法规和目的国的规定、私自变更出国事由等。

根据违规程度的轻重,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诫勉谈话、责令退国、行政处分等。

同时,公职人员在违规行为中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六、监督与反馈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的管理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评估制度。

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出国事宜的监督,定期对其出国情况进行评估和反馈。

此外,公职人员也应当主动向单位报告出国行程和事宜,并遵守单位的要求,配合组织进行相关的监督工作。

领导干部出国管理规定

领导干部出国管理规定

领导干部出国管理规定领导干部出国管理规定是国家对领导干部出国事项进行规范、约束的一项重要制度。

其目的在于加强对领导干部出国活动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出国活动符合国家利益和工作需要,维护党风廉政建设,提升领导干部素质和形象。

以下是领导干部出国管理规定的内容要点:一、审批权限:各级党委具有领导干部出国审批权限,一般将领导干部出国审批权限下放到单个单位,由该单位负责人审批,重要领导干部出国活动经上级党委批准。

二、出国事由:领导干部出国必须有明确的事由,包括国际交流、学习考察、拓展视野、参加国际会议等。

禁止以个人旅游、访私友等为由出国。

三、审批程序:领导干部出国活动需要提前报备,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报备内容包括出国目的、时间、地点、参会单位等。

审批程序包括初审、批审、备案等环节。

对于重要领导干部的出国活动需要上级审批,并进行备案。

四、出行安排:领导干部原则上应当选择经济舱出行,并且禁止私家车接送。

出国期间的住宿安排要符合国家规定,严禁接受豪华接待,不得将出国活动当作旅游或赴私人宴请的机会。

五、文明礼仪:领导干部在出国期间要秉持良好的形象和风度,尊重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

严禁利用出国机会从事商业活动、敛财行为等违法乱纪行为。

六、资金使用:领导干部出国活动的费用应当由单位按照规定负责支付,支付范围包括机票、签证、住宿、交通费用等。

禁止使用公款支付与出国活动无关的个人消费项目。

七、活动纪律: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出国计划进行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活动目的或取消出国行程。

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行程,应当及时向单位报备和报批。

总之,领导干部出国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对领导干部出国活动的管理,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只有通过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才能确保领导干部出国活动的合理性、规范性和廉洁性,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形象的水平。

国家公职人员出境管理制度

国家公职人员出境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国家公职人员出境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担任公职的人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单位中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三、出境管理原则1. 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进行出境管理。

2.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出境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 坚持从严控制,严格控制公职人员因私出境,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害。

4. 坚持教育引导,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

四、出境管理职责1. 公职人员因私出境,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护照。

2. 公职人员因公出境,需按照单位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证件。

3. 公职人员出境前,应向所在单位报告行程、停留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

4. 公职人员出境后,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所在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

五、出境管理审批1. 公职人员因私出境,需提供以下材料:(1)因私出境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3)所在单位出具的因私出境证明;(4)其他相关材料。

2. 公职人员因公出境,需按照单位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提供以下材料:(1)因公出境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3)单位出具的因公出境任务批准文件;(4)其他相关材料。

六、出境管理监督1. 公职人员出境后,所在单位应定期了解其出境情况,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

2. 公职人员出境期间,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3. 公职人员出境回国后,应向所在单位报告出境期间的情况,接受单位监督检查。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负责解释。

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管理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活动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意见。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的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因公出国的内容因公出国的范围和条件1、因公出国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等因公务对外交往的需要,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以下简称因公出国]。

2、因公出国境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因公出国任务审批手续,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出国证件]以及相应的签证。

不准异地办理护照,不准通过因私渠道出国从事公务活动。

3、因公出国人员的各类申请归口县政府外事办公室管理。

各组团参团单位申报出国,应经过集体讨论,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出访请示件原则上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有关负责人不得签发有本人参加的出访请示件。

各组团参团单位一般应在2个月前就组团或参团事由提出申请,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报名,否则组织、外事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4、因公出国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

派遣团组要坚持“少、小、精”的原则,严格把握组派出国团组和选派出国人员,组团人数一般控制在6人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人。

严禁以各种名义照顾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出国。

从事政府管理和有特殊工作需要的党政干部出国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

5、除参与省、市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的出国活动外,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届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除特殊情况,间隔时间须2年。

每次出访一般不超过2个国家,应视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出访1国的,最长不超过7天;出访2国的,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的,不超过12天。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公职人员出国规定

公职人员出国规定

公职人员出国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职人员出国需遵循以下规定:一、依法执行任务。

公职人员出国需经过批准,需要出国执行任务时,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出国。

出国任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工作需要,且必须经上级部门批准。

二、遵守纪律。

公职人员在国外执行任务时应遵守本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形象和尊严,注重修养和礼仪。

三、尊重他国主权。

公职人员在国外应尊重所在国家的主权,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从事任何可能损害两国关系的活动。

四、严禁违法和丑化形象行为。

公职人员在国外严禁从事有损国家形象、丑化我国人民形象的行为,不得从事违反双边协议的活动,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五、勤勉尽责。

公职人员应当尽职尽责,执行出国任务时,应认真履行任务,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在国外展示出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形象。

六、节约用钱。

公职人员在国外执行任务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奢靡浪费行为,进行合理的开支和支出,节约用钱,做到精打细算。

七、保护国家利益和本职权益。

公职人员在国外执行任务时应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形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以损害国家利益为代价,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八、遵守相关审核和报备制度。

公职人员在国外执行任务前,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和报备,履行相关程序,确保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九、严禁滥用职权。

公职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安排其他人员出国,不得向他人索要财物或接受贿赂,不得从事与出国任务无关的活动。

十、以上规定适用于各级公职人员。

不同级别的公职人员出国需根据自身职务和任务的不同,注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执行。

总之,公职人员出国需要经批准,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形象,注重职业素养和形象,严禁违法和丑化形象行为,保护个人权益,履行合规程序,严禁滥用职权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职人员出国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诚信性,达到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平衡。

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有关要求

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有关要求

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有关要求一、总体要求1.把握因私出国(境)管理的三个关键环节:审批、证件管理和登记备案,环环相扣才能堵塞漏洞;2.各单位要建立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全面覆盖、从严审批;3.干部出国(境)探亲的,一般不超过20天;出国旅游的,不超过15天;出境(指香港、X门)旅游的,不超过7天,1年内出国(境)不超过2次。

二、区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1.由个人提出申请——写清楚何时因何事去何地,申请人亲笔签名2.单位名义出具请示——写清楚何人何时因何事去何地,单位信笺头打印,单位盖章3.《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主要领导签名,单位盖章,原件一式两份※注意①主要领导签名需注明同意前往的地点和次数。

如:“同意办理壹年壹次香港签注”或“同意赴泰国旅游壹次”;②单位主要领导出国境的,由单位副职签名。

4.向区领导请示报告——区领导在《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签名※规则①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和区委各部委、群团组织的正职需向区委书记请示报告;②镇(街道)镇长(主任)和区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需向区长请示报告;③其它区管干部向分管(挂点)区领导请示报告。

5.区委组织部审批——以上1-4项完成后,申请人或单位组织人事干部将3份材料交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股。

区委组织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6.办理签证(注)——到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股领取《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个人有关证件和《回执》,到公安机关或相关机构办理签注或签证7.交还证件——干部从国(境)外返回7天内,填写《回执》,单位加具意见、盖章,连同个人有关证件交回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股。

三、登记备案各单位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纳入登记备案范围的干部进行备案,并及时更新信息。

新进人员或登记备案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如调动、晋升、退休等),在发生变化15天内将最新信息提供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1.公安机关备案范围: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股级以上事业编制干部以及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正副校(园长)、公办医疗机构正副院长;2.单位自行备案范围:股级以下事业编制干部、普通医护人员、普通教师、村(社区)书记、主任。

干部出国出境管理制度

干部出国出境管理制度

干部出国出境管理制度
干部出国出境管理制度是指对党政干部出国、出境活动进行统一管理的制度安排。

其目的是加强对干部出国出境行为的管理,维护党和国家机关形象,确保干部出国出境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干部出国出境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国出境审批程序:干部出国出境前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在审批程序中,会对出境目的、行程、经费来源等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出境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秉公办理。

二、出境活动报备制度:干部在出国出境前,需要向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报备行程和相关信息。

这样可以方便对干部的行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保障。

三、干部离职出境限制措施:对于离职的干部,实施限制措施,避免其利用出境机会逃避追责或从事其他不正当活动。

四、干部学术、培训出境管理:对于干部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培训等活动,要建立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参加人数和活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五、干部出境事前培训:在干部出国出境前,要进行相关的培训,让干部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出境管理要求,提高其出境活动的知识水平和纪律意识。

六、出境差旅费用监管:对干部出国出境期间的费用支出进行监管,确保经费使用合规、合理,并防止腐败行为发生。

七、出国出境风险评估和预警系统: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对干部出国出境目标地的安全情况进行评估,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指导,确保干部的安全。

总之,干部出国出境管理制度是为了严格管理干部的出境活动,保证其合法性和规范性,提高管理效能,维护党和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声誉,并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和约束,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
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干部因私出国行为,确保干部的出国行为符合国家利益和党风廉政建设要求。

以下是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条例:
1. 出国审批:干部因私出国必须经过相应单位的审批,包括工作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等,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属于违规行为。

2. 报告制度:干部因私出国前,应向相关单位报告个人出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出国原因和目的,以便进行审核和备案。

3. 不得谋取私利:干部因私出国严禁以个人名义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求私利,利用公款或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属于职务犯罪,将受到惩处。

4. 国家秘密保护:干部因私出国时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秘密保护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活动。

5. 回国报告:干部因私出国后,应按规定时间回国,并向相关单位及时报告回国情况。

未按时回国或未及时报告回国情况的,将受到相应纪律处分。

以上是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的一些重要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单位的要求有所差异。

干部应该遵守上述规定,自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做到合法合规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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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干部出国规定

科级干部出国规定

科级干部出国规定科级干部出国是一项重要的任务,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家事务、开展合作交流和学习借鉴,确立科级干部出国的规定十分必要。

首先,科级干部出国应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必须在本单位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业绩,具备较高的职业操守和道德素质。

其次,需要具备和申请出国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确保能在海外完成任务或交流。

最后,出国之前必须通过考核,确保出国任务的顺利完成。

出国任务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种,根据任务性质和需要进行安排。

短期任务一般为参加会议、交流访问等,时间一般在两周以内。

长期任务一般为赴外国研修学习、项目合作等,时间一般在三个月以上。

在出国前,必须填写出国申请表,详细列出出国的目的、时间、地点以及预计工作内容。

申请表需要经过上级审核和批准,确保任务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关于费用的支付和报销,原则上应由相应的部门或单位负责支付。

但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和任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通。

费用报销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如机票、住宿、餐饮、交通等,需要提供相应的票据和凭证。

出国期间,科级干部需要遵守国际礼仪和相关法律法规。

需要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习俗和文化,维护我国的声誉和形象。

回国后,科级干部需要按照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和汇报。

需要详细记录任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以及对国外工作的心得和体会。

同时,还需要将有关经验和成果进行总结,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

在科级干部出国的过程中,还需要加强对他们进行指导和监督。

需要有专门的机构或负责人对出国任务进行协调和管理,并在任务完成后进行评估和反馈意见。

最后,科级干部在出国期间,应当注重建立国内外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通过与国外同行的交流和合作,加深了解和认识,促进了国内外的合作交流,为国内事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

总之,科级干部出国是一项光荣而重要的任务,有助于提升工作水平和国际视野。

出国规定的建立和执行,对于保障任务的顺利完成和国家的利益至关重要,因此必须严格规范和管理。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一、申请出国(境)的事由和条件(一)对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要按照管理权限,本着对在职的从严,退(离)休的适当从宽;党政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党员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的精神,做好审批工作。

(二)在职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应从严掌握。

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可酌情批准: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包括养父母,下同)或配偶。

2、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

3、探望在我国政府驻外机构工作的配偶。

4、探望出国留学,期限在两年以上,且在国外学习满一年的配偶、子女。

5、为在国(境)外的父母或者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奔丧。

6、短期出国(境)继承遗产,或者受委托处理近亲属在国(境)外的财产。

7、到香港、澳门探望在国外或者台湾定居,途经香港或澳门,不来大陆的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

8、确需到国(境)外治疗重、急疾病。

9、其它确需出国(境)的事由。

(三)接近或已经退(离)休,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如因探亲、看病等事由提出出国(境)申请,可适当照顾,酌情批准。

(四)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出国(境)的党员和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

1.知密度较高,掌握政治、经济、科技等重要机密,有关部门认为不宜出国(境)的;从事过机密性较高的工作,掌握和了解的机密尚未解密的。

3、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纪检、检察机关认为存在影响出国(境)问题的。

4、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尚未结论和处理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满一年;处于留党察看或开除留用期间的。

6、探望、投靠的国(境)外人员,属于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府的活动、叛逃、出走或者长期滞留不归的。

7、因其他原因经有关主管机关认为不宜出国(境)的。

二、出国(境)时间(一)在职党员和科级干部出国(境)时间,按以下原则掌握: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配偶,每两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关于加强科级以上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科级以上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科级以上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大连市体检中心科级以上有关岗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 号)和市纪委、市卫计委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0 本规定。

第一条列入本规定管理的人员(一)根据事业单位在职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为“登记备案人员”的规定,中心科级以上干部及部分有关岗位工作人员列入“登记备案人员”范围(部分有关岗位工作人员另行确定),接受本规定管理。

(二)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及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第二条办理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相关手续列入本规定管理的人员,在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首次或再次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护照(通行证),领取填写《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和《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时,其中的【特定身份申请人单位意见栏】须经办公室提交中心主任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第三条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集中保管(一)列入本规定管理人员的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使用前后必须缴中心人事科集中保管。

1.首次或再次申领护照(通行证)后,暂不出国(境)的,须在一周内缴至人事科;2.首次或再次申领护照(通行证)后,立即出国(境)的,按第四条规定办;3.护照(通行证)使用后,须在回国(入境)后一周内缴至人事科;4.新提拔的中层干部,之前持有效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须在任职后一周内缴至人事科;5.因遗失等原因,不能按时缴至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二)中心人事科在收到后,须出具收据给本人,由专人专柜妥善保管。

已过有效期的,退还给本人。

(三)经教育拒不缴中心集中保管的,视为违纪。

第四条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使用列入本规定管理的人员因私出国(境)需要使用因私护照(通行证)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向中心人事科索取《大连市体检中心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并填写个人有关内容;(二)提交领导签署同意书;(三)人事科根据以上材料将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国护照(通行证)交给本人。

科级以下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科级以下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科级以下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关于科级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根据因私出国(境)有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市管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报告工作的通知》榆办字····号要求,加强对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登记备案人员范围1、单位一般在职工作人员。

2、涉及国家安全及行业机密的人员。

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工作由政秘科负责。

登记备案人员在现任职务等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内容变更手续。

三、证件管理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政秘科集中保管。

申领出入境证件后10天内不出国(境),或出国(境)返回后10天内,应及时将证件上交政秘科。

在对个人上报有关事项进行核对时发现存在“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未按规定交由政秘科管理”或“少报、未报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问题的,按照规定将给予上报。

四、出境报告登记对登记备案人员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时,应提出申请,由单位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国(境)并将《因私出国(境)申请书》交政秘科登记备查。

附件:1、因私出国(境)申请书。

2、干部因私出国(境)承诺书。

附件:因私出国(境)申请书本人拟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到(国家、地区)旅游(探亲),申请办理(领用)因私事出入境证件。

本人保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市管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报告工作的通知》榆办字〔2016〕62号要求,没有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情况和涉嫌违纪违法等行为。

申请人(签名):年月日分管领导意见:主要领导意见:注:此《申请书》交政秘科登记备查。

2024年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

2024年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

2024年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范干部出国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共机构干部出国因私活动。

第三条干部因私出国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利益,不得损害国家的形象和利益。

第四条出国活动的组织、趣旨、行程、行为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出国活动的申请和批准第五条干部因私出国,必须提前向所在单位书面申请,并附上详细的出国计划和申请材料。

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核实申请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第六条出国活动的申请材料包括:(一)出国目的、行程及停留时间等详细情况;(二)个人资料和经济状况等;(三)所在单位意见及批准意见。

第七条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的职务和身份特点,审慎决定是否批准干部因私出国。

对于特殊敏感领域的干部,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评估。

第八条干部因私出国申请获得批准后,所在单位应当将相关信息上报给上级机关,并移交给外事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章出国行为的限制和管理第九条干部因私出国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干部因私出国应当尊重当地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不得以中国公民身份从事任何损害中国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第十一条干部因私出国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安全规定,确保人身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干部因私出国不得从事商业活动,并严禁接受他人的回扣、礼品以及其他非法利益。

第十三条干部因私出国期间,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要求进行定期报告和联系,及时汇报行程和所见所闻。

第四章外事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四条外事部门对干部因私出国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外事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干部因私出国的相关情况,定期报告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外事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加强信息交流和执法合作,提升对干部因私出国活动的监督和管控能力。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范文(二篇)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范文(二篇)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范文一、背景介绍干部因私出国管理是一项重要的措施,旨在规范干部因私出国的行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形象。

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条例,以便干部能够清楚地了解管理要求和限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出国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管理规定内容(一)出国申请管理1.1 干部因私出国需提前向所在单位递交出国申请书,申请书需详细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出国原因、计划行程及预期时间等,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1.2 出国申请需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审核过程需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决策的透明公正。

1.3 出国申请需报请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并取得相关手续。

未经审批同意的出国行为将被视为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资金使用管理2.1 出国期间的资金使用需合法合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2.2 干部因私出国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出国事由,以及出国时间和行程,如需改变,需向所在单位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2.3 出国期间发生的费用以及相关发票、票据等需详细记录,以备审查。

(三)行为规范管理3.1 干部因私出国期间需维护国家的形象和利益,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3.2 干部因私出国需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社会秩序,不得从事影响公共道德、社会稳定和社会公正的行为。

3.3 干部因私出国期间,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进行商业活动,不得从事与个人职责无关的游手好闲行为。

(四)信息报告管理4.1 干部因私出国期间,需根据要求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个人基本信息、出国原因、计划行程和预期时间等情况。

4.2 出国期间如遇重大事故、灾难或突发事件,需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协调和处理工作。

4.3 出国后如需延长出国时间,需提前向所在单位报备,并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三、管理规定的意义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形象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组织管理通过明确的规定和程序,可以加强对干部因私出国行为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合法合规。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的规定中共西安市委组织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的规定(2006年9月1日·市组发[2006]43号印发)根据省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贯彻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意见》,领导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履行审批手续。

一、市管干部因私事申请短期出国(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批准;1、符合国家有关探亲假规定,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未婚干部探望父母每年1次20天探亲假;已婚干部探望父母每4年1次2l天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1次30天探亲假);2、直系亲属在国(境)外患重大疾病或亡故的;3、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二、市管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或区、县委提交书面申请及与出国(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书面申请内容应注明:申请出国(境)事由,出国(境)时闻、地点,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与出国(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1)邀请信,申请人须提交国外亲友的邀请信,邀请信须注明被邀请人姓名和访问时间等(六个月内有效);(2)邀请人在国(境)外的居住证明或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邀请人在国(境)外的就学、就职证明;(4)直系亲属在国(境)外患重大疾病或亡故证明;(5)本人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证明。

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或区县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并签注明确意见,出具政审报告,报送市委组织部。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委组织部代市委管理的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市委组织部审批。

市委常委会任免的干部和省管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市委组织部复核后呈报市委领导审批,其中:市级部门和区县副职报请市委分管副书记审批;市级部门和区县正职报请市委分管副书记和书记审批;省管干部报请市委分管副书记和书记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公职人员出国人员管理制度

公职人员出国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职人员出国(境)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人员出国(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加强出国(境)管理。

二、出国(境)审批第四条公职人员因公出国(境)应当事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五条公职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审批程序如下:(一)本人填写《出国(境)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所在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三)所在单位将审核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四)上级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考察,提出审批意见;(五)审批通过后,由所在单位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六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亲友等谋取出国(境)便利。

三、出国(境)行为规范第七条公职人员出国(境)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二)不得从事有损国家利益、荣誉和形象的活动;(三)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单位秘密;(四)不得参与赌博、嫖娼等非法活动;(五)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第八条公职人员出国(境)期间,应当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行踪。

四、监督检查第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出国(境)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公职人员出国(境)活动违反本制度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或者免职等处理。

五、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本地区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对公职人员出国(境)活动的管理,确保公职人员在国(境)外活动中的形象,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促进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确保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形象,不得利用出国(境)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报备与审批第四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出国(境)事由、行程安排、费用预算等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予批准因私出国(境):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2.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3. 因公出国(境)任务未完成或者有未了结公务的;4. 有其他不宜出国(境)的情形。

第七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需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证件,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三章证件管理第八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统一保管,不得私自携带或转借他人。

第九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遗失、损坏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按规定补办。

第十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回国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证件交还所在单位。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应当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形象。

第十二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行踪。

第十三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期间,不得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五章处罚第十四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为加强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境审批管理工作,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条例一、申请出国(境)的事由和条件(一)对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要按照管理权限,本着对在职的从严,退(离)休的适当从宽;党政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党员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的精神,做好审批工作。

(二)在职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应从严掌握。

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可酌情批准: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包括养父母,下同)或配偶。

2、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

3、探望在我国政府驻外机构工作的配偶。

4、探望店铺,期限在两年以上,且在国外学习满一年的配偶、子女。

5、为在国(境)外的父母或者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奔丧。

6、短期出国(境)继承遗产,或者受委托处理近亲属在国(境)外的财产。

7、到香港、澳门探望在国外或者中国台湾定居,途经香港或澳门,不来大陆的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

8、确需到国(境)外治疗重、急疾病。

9、其它确需出国(境)的事由。

(三)接近或已经退(离)休,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如因探亲、看病等事由提出出国(境)申请,可适当照顾,酌情批准。

(四)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出国(境)的党员和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

1.知密度较高,掌握政治、经济、科技等重要机密,有关部门认为不宜出国(境)的;从事过机密性较高的工作,掌握和了解的机密尚未解密的。

3、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纪检、检察机关认为存在影响出国(境)问题的。

4、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尚未结论和处理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满一年;处于留党察看或开除留用期间的。

6、探望、投靠的国(境)外人员,属于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府的活动、叛逃、出走或者长期滞留不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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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
(一)对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要按照管理权限,本着对在职的从严,退(离)休的适当从宽;党政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
适当从宽;党员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的精神,做好审批
工作。

(二)在职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应从严掌握。

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可酌情批准:
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包括养父母,下同)或配偶。

2、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

3、探望在我国政府驻外机构工作的配偶。

5、为在国(境)外的父母或者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奔丧。

6、短期出国(境)继承遗产,或者受委托处理近亲属在国(境)外
的财产。

7、到香港、澳门探望在国外或者台湾定居,途经香港或澳门,
不来大陆的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

9、其它确需出国(境)的事由。

(三)接近或已经退(离)休,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如因探亲、看病等事由提出出国(境)申请,可适当照顾,酌情批准。

(四)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出国(境)的党员和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

4、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尚未结论和处理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满一年;处于留党察看或开除留用期间的。

6、探望、投靠的国(境)外人员,属于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府的活动、叛逃、出走或者长期滞留不归的。

7、因其他原因经有关主管机关认为不宜出国(境)的。

二、出国(境)时间
(一)在职党员和科级干部出国(境)时间,按以下原则掌握:
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配偶,每两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2、探望出国留学的配偶,在配偶留学期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3、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每四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4、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每四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5、其他出国(境)的,在国(境)外时间一般为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二)退(离)休党员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的时间,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

(三)出国(境)时间,从离境之日起计算。

(四)因私事短期出国(境),应当按期返回,原则上不准续假。

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须在假期内提出续假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续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五)因私事再次申请出国(境),一般应当与上次间隔一年以上。

三、出国(境)费用
因私事出国(境),所需费用(含国内外旅费、在境外的医疗费等)一律自理,不得接受国内以及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

四、出国(境)审批程序
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三)经区委组织部审查批准后,出具出国(境)批件,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

(四)出国(境)前和回国后,本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

回国后十日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要向批准机关报告。

(五)党员因私出国(境),应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在由基层党委办理保留(停止)党籍手续后,同非党员公民申请出国(境)
一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管理,严肃纪律
(一)各级党组织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
管理工作的领导。

要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本着谁审批,谁把关,
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认真抓好监督检查。

(三)各级党组织和审批部门具体承办人要认真审核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上报的审查材料和备案材料,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
批准。

(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工作程序,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做好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

(五)党员干部出国(境)期满返回后,要在半月内将护照或来港澳通行证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保管。

其中在职科级干部,应
按干部管理权限将护照(通行证)交区委组织部保管。

(六)对党员干部,在因私事出国(境)中严重违反外事纪律或者出走、滞留不归的,要由干部所在单位认真调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
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暂行规定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若上级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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