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级干部任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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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活力与生机的用人机制,推进科级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为本单位各项事业全面快速发展提供组织保证。根据党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北京市人事局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应于本单位选拔任用科级干部。

第三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和岗位需要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领导班子及党组履行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职责,办公室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

第五条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任用条件:

1、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和掌握邓小平理论,努力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要求,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以及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2、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从事党政和群团组织管理经验、能力,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3、热爱本职工作,能干事,干成事,在实际工作中绩效显著;

4、具有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5、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不滥用职权谋求私利;

6、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服从领导,服务企业,服务百姓,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群众威信较高。

第六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科级干部要有专科以上学历;

2、副科级干部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正式工龄;

3、选拔任用正科级干部,必须在副科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

4、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5、身体健康。

第三章选拔任用程序

第七条遇到下列情况,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

1、职位出现人员空缺;

2、机构调整、重组,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

3、按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

4、其他需要竞争上岗的。

第八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应遵循以下程序:

1、编制竞争、竞职上岗方案;

2、发布选拔任用通知;

3、组织符合条件者报名;

4、组织报名人员竞争、竞职上岗演讲,并进行民主测评。

5、根据测评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6、对被考察对象进行德、能、勤、绩、廉全面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提出拟任人选;

7、公示;

8、公示期满后,经领导班子及党组研究审批,报相关部门备案,并公布任命结果。

第四章交流轮岗

第九条建立科级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交流轮岗的对象主要是:

1、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

2、需要通过交流轮岗丰富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的;

3、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长、按照规定需要交流的;

4、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和轮岗的。

需要交流轮岗的科级干部,在征求主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向领导班子、党组通报,然后由领导班子、党组统一安排、调配。

干部的交流轮岗要有利于对干部的培养,有利于工作的推进,有利于干部发挥所学专业和工作的连续性。

第五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用,个人不能改变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决定;

2、在组织研究同意之前,不准向任何人泄漏任何情况;

3、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4、领导干部不准要求选拔任用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它亲属。

第十一条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按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

对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申诉;

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认真执行本《细则》,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严格执行组织纪律和办事制度,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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