鳄鱼养殖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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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于2001年9月22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发出《关于加强鳄鱼管理的紧急通知》(农渔发[2001]18号),
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清理整顿鳄鱼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公约》和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规定,依法加强对鳄鱼的管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和我部《关于转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野生物种目录的通知》(农渔发[2001]8号)明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鳄目所有种(扬子鳄除外,以下同)进行保护管理。对凡属非原产我国的鳄鱼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管理,并实施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进出口的特许管理。对免税进口的鳄鱼,要严格用于人工驯养繁殖等科学研究,禁止进行出售、交换、转让、出租和展览等经营性活动。
二、全面调查鳄鱼驯养繁殖现状,开展清理整顿。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鳄鱼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单位、鳄鱼存塘总数、种用鳄鱼数量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登记。对已取得《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单位,要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年检。对未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进口、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的单位,应根据其驯养繁殖设施和技术等条件补办有关特许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能达到要求的,要坚决取缔。对走私鳄鱼以及未补办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海关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非法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走私鳄鱼的行为。
三、依法保护合法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单位的权益,进一步发挥鳄鱼作为名特优水产养殖品种的优势效应。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确定的“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在加强管理的前提下,积极鼓励、引导企业进行鳄鱼的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逐步实现规模养殖,规范管理,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地方经济发展。同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决取消行业保护、地方保护,对计划、配额、指标等不当限制措施也要予以取消,以切实减轻企业和养殖渔(农)民负担,保护鳄鱼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对鳄鱼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进出口活动的行业指导,建立健全鳄鱼管理制度,规范管理,保证我国鳄鱼养殖业健康发展,逐步实现鳄鱼资源可持续利用。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鳄类管理的通知
林护发〔2001〕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鳄类(含鳄目所有种)是保护价值、经济价值较高的陆生野生动物,其所有种类均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规范鳄类的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进出口的管理,是我国保护野生鳄类种群应履行的国际义务。近年来,鳄类的进口和养殖数量不断扩大,但由于缺乏长远规划,鳄类的养殖发展极不平
衡,在鳄类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等方面出现了许多问题:部分地区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现象非常严重;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鳄类养殖场,无证进口和倒卖种用鳄类的现象时有发生;没有形成规模化和集约比养殖,且很多鳄类养殖场条件简陋,养殖和疫病防治等技术条件落后。为规范鳄类的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活动,加强进出口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明确保护级别,完善管理制度。凡属非原产我国的鳄类资源,一律按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管理。对免税进口的鳄类,禁止进行出售、交换、转让、出租和展览等活动。
二、全面调查鳄类养殖现状,开展清理整顿。各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对本地区鳄类养殖单位、鳄类存栏总数、种用鳄类数量和鳄类产品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对已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养殖单位依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年检,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在规定的限期内仍未能达到要求的,取消其驯养繁殖资格。对走私进口或未取得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的,坚决予以取缔,并按《办法》规定进行处理。清理整顿结果请于10月30日前报我局。
三、严格鳄类的经营利用和进口计划管理。各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鳄类年度利用和进口计划,于每年10月30日前报国家林业局进行汇总,经综合平衡后下达。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国家林业局下达的计划内核发《许可证》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四、加强监管手段,实行标记管理。为加强监管力度,对在我国境内养殖的鳄类活体将实行标记管理,各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标记工作。我局委托全国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设在中国林科院)负责标记工作的技术咨询和服务。标记所用的标签(或标卡、芯片)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安排制作。
五、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指导和监督。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鳄类养殖、经营利用和进出口活动的行业指导,建立健全鳄类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监管力度,保证我国鳄类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四章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
第二十二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同级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