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延期提交补充资料时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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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51206
栏目 综合管理>>综合管理
标题 关于申请延期提交补充资料时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 杨志敏
部门
正文内容 审评管理与协调部 杨志敏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要求,除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申请外,申请人应当在4个月内一次性按照通知要求完成补充资料。未能在规定的时限补充资料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申请予以退审。
在工作中,我们时常接到注册申请人基于一些特殊情况,提出要求允许延期提交补充资料的申请。现就此方面的问题,特别提醒注册申请人注意如下几点:
一、 应认真理解《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要求的内涵。按照法规的要求,注册申请人在提出注册申请时,有责任和义务提交与该注册申请相关的足够、完整申报资料。因此,当因需要补充的内容较多而不能按期完成时,基本可以认为注册申请人在提交注册申请时,没有达到要求的“足够”和“完整”。此种情况下,中心不能接受延期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审手续;或,根据注册申请人主动提出退审的要求,办理主动退审手续。
二、对于等待药检部门复核检验报告等特殊情况,可以接受延期递交补充资料的申请。
三、申请延期的相关要求:
1、 应至少在规定时限到期前15天提出,避免我们收到延期申请时已办理超时退审。
2、 应准确表述申请延期的理由。
3、 应明确延期的时间要求,如申请延期×月,延期至×年×月×日。
4、 应附补充资料通知单。
5、 应明确注册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便在延期申请批准或不批准后及时通知注册申请人。
四、我中心的补充资料通知以挂号信的方式寄发给注册申请人,如我中心确认没有收到邮局的退信,将不接受因没有收到中心补充资料通知而提出的延期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