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及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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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超额累进税率的所得税时的计税公式是: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速算扣除数的计算公式是:

本级速算扣除额=上一级最高所得额×(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数

适用于超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

用上述公式求得的速算扣除数,可用直接计算法验证其准确性,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第2级验证如下:

①用上述公式计算:

500×(10%-5%)+0=25

②用直接计算法计算

全额累进税率的应纳税额=2000×10%=200

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纳税额=(500×5%)+(1500×10%)=175

速算扣除数=200-175=25

速算扣除数是指用快捷方法计算税款时,可以扣除的数额。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可以将应纳税所得额分成不同级距和相应的税率来计算。如扣除2000元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在500元以内的,按5%税率计算,500-2000元之间的部分(即1500元),按10%的税率计算。如某人工资扣除2000元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1200元,则税款计算方法为:500*5%+700*10%=95元。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也可以将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对应的税率来速算,担要扣除一个速算扣除数,否则会多计算税款。如某人工资扣除2000元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1200元,1200元对应的税率是10%,则税款速算方法为:1200*10%-25=95元。这里的25就是速算扣除数,因为1200元中,有500元多计算了5%的税款,需要减去。其他税率所对应的速算扣除数分别是:15%:125,20%:375,25%:1375,30%:3375,35%:6375,40%:10375,45%:15375。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见表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

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也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每次应税所得额,是指每次收入额减费用800元(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时)或者减除20%的费用(每次收入额超过4000元时)后的余额。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应纳税额

以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后的余额,为该项目应纳税所得额。

1.费用减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和标准。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即上述范围内的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实际为4800元)。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3.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1)捐赠的扣除。

①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②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资助的扣除。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4.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20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4—30】假定某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专家(假设为非居民纳税人),2010年9月份取得由该企业发放的工资收入20000元人民币。计算该专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解: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该专家符合“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的规定。因此,可以在每月工资收入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

该专家应纳税所得额=20000-(2000+2800)=15200(元)

根据税法的规定,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元。

应纳税额=15200×20%-375=2665(元)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即2000元/月。向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工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招待费、利息支出等可以根据规定在税前扣除。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经营或者承租经营不足一年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纳税年度。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

【例4—31】2010年7月1日起,甲(个人)与A公司签订承包协议,经营酒店。按合同规定,甲每年应从承包经营利润中上缴承包费5万元。2010年该酒店实现承包经营利润20万元。计算甲2010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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