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44号)(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消防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二)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协调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五)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立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装备;(六)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三)把消防工作纳入工作、生产、经营管理内容,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四)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持完好有效;(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配备应急照明设施;(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九)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消防工作。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制度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制度背景与意义消防设施是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
在日常使用中,消防设施需要经过定期的维护保养,以确保其正常运转,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处理,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管理方式,可以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和掌握,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报告内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需要包括以下内容:1. 消防设施基本情况包括消防设施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安装地点等基本情况,以及消防设施的监管部门、责任单位等相关信息。
2.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包括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频次、计划、时间、方法、人员、材料等情况,以及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3. 消防设施检查情况包括消防设施的检查计划、时间、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4. 消防设施维修情况包括消防设施的维修计划、时间、方法、人员、材料等情况,以及维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5. 消防设施更新改造情况包括消防设施的更新计划、时间、方法、人员、材料等情况,以及更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报告制度的执行1. 报告的周期与时限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周期与时限,一般周期为月报或季报。
2. 报告的编制和审核报告编制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由监管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进行。
3. 报告的提交和保存报告应在规定时期内提交审核,并在消防设施存档中保存备查。
实施效果通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制度的实施,能够全面了解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改善,提高消防设施的稳定运行能力,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有效地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提高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保障水平。
结束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管理方式和监督手段,对于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各相关责任单位应认真制定和执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消防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并不断完善消防设施安全管理,共同为打造安全、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广西消防制度
广西消防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 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组织机构1. 各级政府应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统筹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
2. 各企事业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消防安全责任1.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2. 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3. 个人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四、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1.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2. 新员工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
五、消防安全检查1. 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火灾隐患。
2. 特殊时期或重大活动期间,应增加检查频次。
六、消防设施与器材管理1. 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
2. 严禁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七、火灾应急预案1. 制定并不断完善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程序和措施。
2. 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八、火灾事故处理1. 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扑救,并及时报告。
2.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依法进行,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九、奖惩制度1.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模板性质,具体实施时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制度一、目的与依据为了保障企业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提高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的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所有的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灭火器、消防排烟系统等。
三、维护保养责任与义务1.本企业设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实施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有效运行。
2.每个部门或岗位负有消防设施的日常巡检、维护和保养的责任,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状态。
3.每个员工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参与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不得擅自更改或关闭任何消防设施。
四、维护保养计划与记录1.每年初制定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计划,明确维护保养的内容、周期和责任人,报经企业领导审核后执行。
2.对于消防设施的日常巡检、维护和保养,负责人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3.每次维护保养完成后,责任人应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包括维护保养的时间、内容、人员和消防设施的状态等信息。
记录应及时上报至企业领导,并保存备查。
五、维护保养内容与方法1.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内容主要包括清洁、检查、试验和维修等。
2.清洁:定期清洁消防设施,保持其清洁整洁,防止灰尘或杂物对其造成影响。
3.检查: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和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
4.试验:按照规定周期进行消防设施的试验,确保其性能符合要求。
5.维修:发现消防设施故障或损坏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6.维护保养应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或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操作,不得采用不当的方法或厂商未授权的操作。
六、应急处理1.发生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确保消防设施的有效使用。
2.每月进行应急演练,检验消防设施的应急性能和个人应急反应能力,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消防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二)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协调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五)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立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装备;(六)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三)把消防工作纳入工作、生产、经营管理内容,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四)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持完好有效;(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配备应急照明设施;(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九)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消防工作。
第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制度
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制度第一篇: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制度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制度一、消防设施,由安检科统一建档管理。
二、应定期组织人员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三、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要便于提取使用。
四、未经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或动用消防设施。
五、消防设施使用后,要立即进行维护和保养。
六、非正当使用损坏的消防设施,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属维护不当导致损坏的,连带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二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一)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无损。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维护消防设施、器材。
(二)对消防设施、器材应进行登记,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消防设施、器材的类型、数量、部位、检修或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三)灭火器维护管理要求:1、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曝晒、强辐射热等环境影响。
2、灭火器应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指定部位,并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四)消火栓维护管理要求:1、消火栓不应被遮挡、圈占、埋压。
2、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3、消火栓箱不应上锁。
4、消火栓箱内配器材应配置齐全,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五)其他消防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维护保养。
(六)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维护管理情况记录要存入消防档案。
第三篇: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政和分公司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1、政和分公司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配置建设消防设施。
2、政和分公司对所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指定消防安全防火责任人,明确场所和生活区域责任职责。
3、每月底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建筑消防设施及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消防检查。
4、每月对消防检查情况及对登记、更换清除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可当场解决的应立即解决。
对灭火器干粉气压不足的,应与消防专卖店及时更换。
广西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管理规定
广西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消防供配电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供水设施,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烟和排烟设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电话和应急广播,防火分隔设施,消防电梯,灭火器。
第四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广西消防协会负责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以下简称资质)进行行业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和授予第五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成立的企业等申请人向所在地公安消防支队提出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业务的申请,由所在地公安消防支队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后,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复核。
经复核同意后,申请人可按照本规定的资质评审条件筹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
第六条申请人认为筹建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达到本规定的资质评审条件,即可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申请评审。
第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受理评审申请后,委托广西消防协会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进行考核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经评审确认达到资质条件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审批,授予广西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证书。
第三章资质评审条件第八条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九条企业在注册地的办公场地150平方米以上,配备有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
在异地开展业务的,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设备配备标准》配备维护保养设备。
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制度
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制度
1. 设立维护和保养责任部门:组织或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部门,负责全面管理和维护消防设施。
2. 定期维护和保养计划:制定年度维护和保养计划,包括对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查、维修、更换和更新等内容。
3. 管理消防设备清单:建立详细的消防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购置日期、维护记录等信息,以便及时跟踪设备状态和维护情况。
4. 定期检查和测试:按照规定的周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泵房、消防通道、疏散楼梯、消防报警器、灭火器等设备的性能和可靠性检验。
5. 维护记录和报告:维护和保养人员应编制详细的维护记录和报告,记录维护的具体内容、时间、人员等信息,以便查阅和追溯。
6. 故障和维修处理:对于出现故障的消防设施,应及时通知维护部门进行处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7. 培训和教育:定期组织维护人员进行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其技能和知识水平,提高维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8. 定期评估和改进:定期评估维护和保养工作的效果和效率,发现问题和不足,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提高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9. 监督和检查:上级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对维护和保养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维护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和标准。
10. 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建立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包括对维护和保养人员的培训、操作流程、应急演练等内容,以应对突发情况和灾害。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44号)(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消防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二)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协调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五)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立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装备;(六)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三)把消防工作纳入工作、生产、经营管理内容,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四)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持完好有效;(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配备应急照明设施;(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九)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消防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9.27•【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1届第54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9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9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都有举报、投诉和制止的权利。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经常对本单位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到教育、教学和培训的内容之中,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演练。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对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024年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制度
2024年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制度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消防设施在城市建设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消防设施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对于确保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应对火灾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科学、高效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制度,成为提高消防安全水平的重要任务。
1.2 研究目的和内容本制度的研究目的是为了制定2024年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制度,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应对火灾的能力。
本制度主要包括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的组织管理、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的内容与要求、维修保养工作的流程与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组织管理2.1 维修保养部门的设置与职责2.1.1 维修保养部门的设置:在每个城市设立维修保养部门,由专业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人员组成,负责本地区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
2.1.2 维修保养部门的职责:负责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设备检查与维修、应急维修等工作。
2.2 维修保养人员的要求与培训2.2.1 维修保养人员的要求:维修保养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关证书,并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
2.2.2 维修保养人员的培训:维修保养部门应组织定期的培训活动,提高维修保养人员的维修保养水平,确保其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第三章日常维护保养工作3.1 日常巡检工作3.1.1 巡检范围:对消防设施的各项设备进行巡检,包括消火栓、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3.1.2 巡检内容:检查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和正常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确保消防设施的可靠性。
3.2 定期检修工作3.2.1 检修周期:按照规定的周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修,包括检查设备的性能、更换老化部件等。
3.2.2 检修内容:对消防设施进行彻底的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
3.3 应急维修工作3.3.1 应急修理:在发生设备故障或火灾时,维修保养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修复,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管理,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发挥防灭火效能,保障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消防设施实施的维护保养。
第三条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做到定期检查、定期保养、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保养实施监督检查。
消防协会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实施行业管理。
第二章维护保养范围和内容第五条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电气与通讯系统等。
第六条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内容主要包括:(一)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的外观、结构、功能是否完好,连接部位是否牢固,线路是否完好;(二)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的电源、控制柜等供电设备是否正常,电气线路是否存在老化、破损等情况;(三)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如有异常声音、异味等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四)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的控制室、操作间等环境是否整洁,是否存在火源、电源等安全隐患;(五)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包括清洁、润滑、紧固易松动的部件,更换损耗件等;(六)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定期试验,包括启动试验、联动试验等,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维护保养责任第七条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
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管理责任。
第八条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章维护保养实施第九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专业人员进行。
第十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向建筑产权单位提供维护保养报告。
2024年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制度(2篇)
2024年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制度一、前言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是确保消防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提高消防设施、器材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性能正常、操作可靠、有效可用,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减少火灾灾害。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工作。
四、维护保养责任1. 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并落实相应的维护保养责任。
2. 维护保养工作由专职人员负责,必要时可以委托外部专业机构进行。
五、维护保养内容1. 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巡查:包括消火栓、灭火器、自动灭火装置等设施,确保其完好无损,操作正常。
2. 定期维护保养:包括设备的清洁、润滑,零部件的更换以及性能测试等,确保设施、器材的正常运行。
六、维护保养频率1. 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巡查应该每天进行一次,记录巡查情况并及时处理问题。
2. 定期维护保养应根据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厂家要求进行,一般为每年一次或每半年一次。
七、维护保养记录1. 每次巡查、维护保养都应及时记录,包括设备的编号、巡查、维护保养日期、维护保养内容等。
2. 维护保养记录应保存至少三年,并按要求进行归档。
八、维护保养档案1. 每个单位应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档案,包括设备的基本信息、维护保养记录等。
2. 维护保养档案应定期进行整理和更新,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九、维护保养费用1. 维护保养费用由单位承担,应列入其预算内。
2. 维护保养费用的使用应符合相关财务制度和规定。
十、违规处理对于未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的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违规处理。
十一、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和相关管理部门。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由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审批。
总结:本制度制定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的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规定了维护保养的内容和频率,并明确了维护保养的记录和档案管理要求。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单位内消防设施的有效运行,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水池、消防泵等消防设施。
第三条本制度应与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相衔接,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单位内的消防设施,确保单位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条本制度的内容应向全体员工进行宣传,每位员工应熟知本制度的相关内容,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本单位应配备专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人员,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本单位内的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六条本制度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修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以保障制度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七条本制度的执行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违反本制度的个人和单位,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第二章维护保养管理责任第八条各部门主管应对本部门内的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负有直接监督和管理责任,确保所辖区域内的消防设施有效运行。
第九条每位员工都应对所属区域内的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负有直接责任,对发现的消防设施的故障应及时报告,确保及时修复。
第十条本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人员,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本单位内的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三章维护保养管理流程第十一条每月初,本单位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人员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全单位的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对于发现的消防设施故障,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及时修复,确保消防设施的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对于定期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四条每季度,应对本单位内的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大规模的维护保养工作,对于发现的严重故障和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四章维护保养记录和报告第十五条对于每次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应编制详细的维护保养记录和报告,包括维护保养的内容、时间、人员等信息。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是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的一套规范和流程。
它是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提高火灾防控能力的重要保障措施。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的要点:
1. 确定责任部门:明确由哪个部门或单位负责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2. 制定作业流程:设立标准作业流程,明确维护保养的具体步骤和流程,确保每个环节都不漏。
3. 制定维护保养周期:根据设备的特点和使用频率,制定不同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周期,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4. 制定维护保养标准:制定维护保养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包括维护保养的方法、材料、工具等。
5. 制定维护保养记录表:建立维护保养记录表,记录每次维护保养的内容、日期、维护人员等信息,方便追溯和总结。
6. 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按照设定的维护周期,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修,包括消防门窗、消防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7. 保持设施的清洁和完好:定期清洁设施,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8. 培训维护人员:对负责维护保养的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维护保养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9. 落实责任:严格执行维护保养制度,明确责任,监督执行情况,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10. 做好记录和归档:及时记录维护保养情况,并做好归档工作,方便后续查阅和分析。
通过建立和执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可以有效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
同时,也有助于提高维护保养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201—2010)等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建筑消防设施是指建筑物、构筑物中设臵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联动控制系统,消防供水设施,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烟和排烟设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电话和应急广播,防火分隔设施,消防供配电设施,灭火器,以及其它安装或设臵在建筑物内外,直接用于报警和灭火、人员疏散的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材。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建筑消防设维护保养管理包括值班、巡查、检测、维护、保养、建档等工作。
第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第六条不具备维护保养和检测能力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签订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应明确维护保养的内容、频次和相关责任,并自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维护管理单位自身有维护保养能力的,应明确维护保养职能部门和人员。
第七条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第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值班、巡查、检测时发现问题和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记录。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应当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
第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参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自我评估报告备案表》(见附件1-5)进行,主要包括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等四项内容。
第五条各地也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各类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实施细则,使评估工作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
第六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可以自查自评,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七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应当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组建评估领导小组,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实施。
第八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一)查阅相关档案资料;(二)依据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实施细则逐项进行现场检查及功能测试;(三)集体讨论,形成综合评估结论;(四)编制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五)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确认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九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应当做好相关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当包括评估的单位、时间、评估的人员组成、评估的范围和内容、现场检查测试情况、评估的结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整改措施、需要加强的工作意见或者建议等方面内容,评估人员应签字,检查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十条单位应当在消防安全自我评估结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情况实施监督抽查。
广西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操作规程1
广西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操作规程(试行)注:此规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GA587—2005《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定。
广西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遵照执行。
一、灾自动报警系统1 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自检功能、消音复位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火警优先功能、报警记忆功能和主备电源自动转换功能(该项工作由甲方消防值班人员完成)2 每两周检查消防控制室或消防值班工作环境以及火灾报警控制、联动控制盘、层显(或区域控制器) 、手动报警按钮等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3 每季度检查下列功能:3.1采用检查设备分期分批试验测试的工作情况,检查数量不少于总数的30%.3.2试验手动报警按钮报警功能,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数的30%.3.3对主机备用电源进行充放电试验.3.4自动和手动试验相关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控制和显示功能.二、喷水灭火系统1 每两两周检查消防泵房工作环境及消防泵、稳压设备、电源控制柜、湿式报警阀、管网阀门、水泵接合器、储水设备等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试验自备发电机启动供电的消防泵能否正常工作.2 每月检查下列功能:2.1启动消防泵,当消防泵为自动控制启动时,应模拟自动控制的条件进行启动.设备用泵时,应同时试验主、备泵的切换功能.2.2利用报警阀上的试水阀试验系统的供水情况.2.3 利用末端试水装置放水,验证水流指数器和压力开关的报警功能、自动启动泵功能和信号显示,抽查数量不少于总数的20%.三、消火栓灭火系统1 每两周检查消防泵房工作环境及消防泵、稳压设备、电源控制柜、管网阀门、水泵接合器、室内外消火栓、储水设备等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试验自备发电机启动供电的消防泵能否正常工作.2 每月检查下列功能:2.1启动消防泵,当消防泵为自动控制启动时,应模拟自动控制的条件进行启动.设备用泵时,应同时试验主、备泵的切换功能.2.2试验远距离启泵按钮启动消防泵,抽检数量不得不少于总数的30%.3.2屋顶消火栓出水,检查管网压力和水质.四、喷淋系统1 每两周检查消防泵房工作环境及消防泵、稳压设备、电源控制柜、管网阀门、水泵接合器、喷头、储水设备等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试验自备发电机启动供电的消防泵能否正常工作.2 每月检查下列功能:2.1启动消防泵,当消防泵为自动控制启动时,应模拟自动控制的条件进行启动.设备用泵时,应同时试验主、备泵的切换功能.2.2模拟喷淋动作试验,检查喷淋系统情况,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数的30%.五、泡沫灭火系统1 每两周检查消防泵房泡沫液装置间工作环境及消防泵、电源控制柜、管网阀门、水泵接合器、储水设施、泡沫混合器、泡沫发生器、泡沫栓等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试验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泵能否正常工作.2 每月启动消防泵,设备用泵,应同时试验主、备泵的切换功能.3 每年年检时用泡沫栓检查泡沫的质量.4 石油化工贮藏定期检查维修时,同时检查维修泡沫发生器.六、气体灭火器1 每两周检查贮瓶间及防护区的工作环境以及贮气瓶、选择阀、液体单向阀、高压软管、集流管、阀驱动装置、管网、喷嘴、紧急启动按钮、声光警报装置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2 每半年检查下列功能:2.1对灭火器剂贮存器进行称重检查,灭火剂净重不得小于设计量的95%.2.2对每一个防护区进行一次模拟自动启动试验,如有问题,则应对相关的防护区进行一次模拟喷气试验.七、防火分隔系统1 每两周检查防火门、防火卷帘门两周围有无影响门正常启闭的障碍物、门能否处于正常启闭状态、门的附件是否齐全完好.2 每季度检查下列功能:2.1试验自动方式启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数的30%.2.2用手动按钮启动防火卷帘门,抽检不少于总数的30%.八、防排烟系统1每两周检查送风、排烟机房工作环境以及送风机、排烟机、电源控制机、送风口、排烟口、防火阀等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2 每半年检查下例功能:2.1 试验自动方式打开排烟口、启动送风机、排烟机、抽检楼层数量不少于总数50%.2.2试验自动方式关闭空调系统、电动防火阀.九、应急照明疏散指示1 每两周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重要场所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2 每月试验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的工作照度和疏散照度.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数的20%.十、消防通讯事故广播1每两周检查电话插孔、重要场所的对讲电话、播音设备、扬声器等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2 每季度检查下列功能:2.1试验电话插孔和对讲电话的通话质量,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数的30%.2.2 试验选层广播.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数的30%.2.3试验从背景音乐状态下强切至事故应急广播状态的功能.十一、移动灭火器材1 每两周检查灭火器种类、数量、设置位置、标志等是否符合要求.2 每季度检查灭火器压力、重量、有效期等,必要时做喷射试验.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数的30%.十二、其它设施1 每两周检查消防电梯迫降按钮、集水坑排水设备、缓降器、氧气或空气呼吸器、自救逃生设备,消防电源及切换设备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试验自备发电设施能否正常发电.2 每季度检查下例功能:2.1 试验消防电源的末端切换功能.2.2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消防检查记录及重点管理档案、维护保养报告1每月都有检查以及检查记录,内容要反应真实的设备运行现场情况,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如果不能及时处理要及时向甲方反映并及时提出维修方案,做好详细记录。
消防设施维护报告备案制度
消防设施维护报告备案制度背景为保证公共场所和建筑的消防安全,各级政府与消防部门已制定了一系列的消防法规和规章制度。
其中,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直接关系到火灾发生后的应对能力和灭火效果。
而为了更好地监管和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各类公共建筑和场所也应当建立相关的报告备案制度,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进行规范、记录和跟踪。
目的消防设施维护报告备案制度旨在规范公共建筑和场所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记录和跟踪,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应对突发灾害的效率和准确性。
具体目的如下:•建立健全的消防设施维护记录和跟踪机制,确保维护保养工作有条不紊,及时有效。
•确保消防设施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准备好迎接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
•加强对消防设施维护及其记录和跟踪的监管,提高消防设施的运行效率、可靠性和安全性。
•对消防设施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对消防设施维护和记录的认识,促进其对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
内容消防设施维护报告备案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报告备案的范围实行报告备案制度的范围需要明确,包括哪些建筑、场所、消防设施需要建立该制度。
依据国家法规和规章制度、地方消防安全部门的要求,确定报告备案制度的范围,并细化到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运行情况等方面。
报告备案的标准制定消防设施维护报告备案制度需要依据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规章制度进行制定,以确保该制度能够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报告备案的频率和时间制定消防设施维护报告备案制度需要明确报告备案的频率和时间。
比如是每月,还是每季度,还是每年,确定好时间以确保其及时有效。
报告备案的方式报告备案的方式可以分为纸质备案和电子备案两种,或者两者兼备。
需要对进行说明和约束。
报告备案的内容和要求制定消防设施维护报告备案制度需要明确报告中所包括的内容和要求,以确保报告的完整和真实。
例如,需要包括哪些消防设施,需要填写哪些维护保养情况,需要附加哪些支持材料,等等。
报告备案的管理措施制定消防设施维护报告备案制度需要明确管理措施,以确保其切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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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等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建筑消防设施是指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联动控制系统,消防供水设施,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烟和排烟设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电话和应急广播,防火分隔设施,消防供配电设施,灭火器,以及其它安装或设置在建筑物内外,直接用于报警和灭火、人员疏散的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材。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建筑消防设维护保养管理包括值班、巡查、检测、维护、保养、建档等工作。
第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第六条不具备维护保养和检测能力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签订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应明确维护保养的内容、频次和相关责任,并自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维护管理单位自身有维护保养能力的,应明确维护保养职能部门和人员。
第七条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第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值班、巡查、检测时发现问题和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记录。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应当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重点单位要将每月维保记录、设备运行记录(见附件)实时录入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户籍化”管理档案。
第九条提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依照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职业标准认真履行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操作、检测、维护、保养的人员,应当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单位、维护保养企业应当根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 503—2004)等标准要求,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护、保养并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单位、维护保养企业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建筑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