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人民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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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最近一次修改内容

宪法最近一次修改内容

宪法最近一次修改内容2021年3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标志着自2004年宪法修订以来的首次全面大修。

此次宪法修改涉及到诸多领域,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如下:一、修改国家领导制度在此次宪法修正案中,国家领导制度作出较大变化。

宪法第79条修改为:“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按照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的顺序继承国家主席职位。

国家主席因故不得履行职务时,由国家副主席代行职务。

”这个修改为国家领导人员选举和职务继承提供了合法依据,有助于提高国家领导职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设立监察委员会此次宪法修改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宪法第123条中新设一段:“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它是国家监察制度的核心机构。

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实行审查调查、处置、预防一体化的工作机制。

”此项修改,为全面深化国家监察制度改革提供了宪法保障,加强了反腐败工作的制度保障。

三、推广乡村振兴战略此次宪法修正案增加了“乡村振兴战略”这一概念,这是我国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农村发展的战略目标。

宪法第14条修正为:“国家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

”通过宪法的修改,乡村振兴将得到更加准确明确的法律保障,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四、强化反腐败工作此次宪法修改使反腐败工作具有更加法律化的特征。

宪法第35条新增一段:“国家建立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加强反腐败工作,建立国家监察机构,依法惩治贪污、贿赂、侵占、滥用职权等行贿犯罪,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这个修改明确了国家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有助于完善反腐败立法、制度建设,落实“零容忍、重惩处”的方针。

综上所述,宪法最近一次的修改内容涉及面广,是我国宪政建设上迈出了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步。

这项宪法修改的实施必将有助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法治建设的全面发展。

人民监察委员会的成立背景是什么?它是如何与其他国家机构区分的?

人民监察委员会的成立背景是什么?它是如何与其他国家机构区分的?

人民监察委员会的成立背景是什么?它是如何与其他国家机构区分的?一、背景1. 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民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人民对于廉洁政治、反腐败斗争的呼声日益高涨。

为了保障人民的权益,打造清廉高效的政府机构,建立人民监察委员会成为当务之急。

2. 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化中国共产党自党的建立之初就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党章党规党纪的严肃执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巨大成果。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深入,腐败问题仍然存在。

建立人民监察委员会,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有助于进一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二、与其他国家机构的区分1. 权力监督的普遍性与其他国家机构相比,人民监察委员会具有独立、全面、专责的特点。

它是一个垂直管理的机构,独立于其他政府机构,负责对全国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而其他国家机构主要承担行政、立法、司法等职能,缺乏全面监察的专门机构。

2. 组织结构的独特性人民监察委员会组织结构的独特性也是其与其他国家机构的区别之一。

人民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分为中央人民监察委员会和地方人民监察委员会两个层级。

这种层级划分有利于履行监察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和信息共享。

3. 专责机构与综合职能机构的对比人民监察委员会与其他国家机构相比,更加专注于监察职能,专责机构的属性更加明确。

与之相对应,其他国家机构普遍具有综合职能,承担着行政、立法、司法等多重职责。

人民监察委员会的成立,使监察工作更加专业化、规范化。

4. 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的区别人民监察委员会与其他国家机构相比,更接近于立法机构的性质。

它不仅领导和管理监察机关,还规定监察职责和权力的范围、目标和方向。

与之相对应,其他国家机构主要具有行政职能,履行政府决策的执行和管理。

综上所述,人民监察委员会的成立背景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化。

它与其他国家机构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权力监督的普遍性、组织结构的独特性、专责机构与综合职能机构的对比以及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的区别。

事业单位考试 监察法

事业单位考试 监察法

【山东卫生招聘考试】附录监察法模块一监察机关的设置及职责机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产生国家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地方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领导关系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监督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山东卫生招聘考试】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模块二监察范围及管辖监察范围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管辖一般管辖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监察对象依法进行监察。

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与监察官制度构建

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与监察官制度构建

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与监察官制度构建作者:王富民来源:《西部学刊》2019年第14期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所控制,否则就会超出边界。

现代国家通过建立各种各样的权力监督机制来制约权力,以期使权力始终在制度的轨道上正常有序运行。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就开始探索建设国家监督体系,在维护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日新月异的变化,其中的不足也随之凸显出来,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一、监察委员会与监察权及监察体制改革新中国诞生初期,国家就设置了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用以制约公职人员的权力。

《共同纲领》中提到,要在县市以上设立监察机关,以监督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并对违法失职人员予以纠正。

上世纪50年代以后,政治形势发生变化,随之而来的非正常化政治活动使得国家正常的政治秩序和法律制度遭到破坏,监察体制也随之取消。

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主义经济迅速繁荣,社会建设蓬勃发展,国家监督体系的落后使得腐败问题开始抬头,监督力量的不足造成了违法违纪却逃避惩罚的情况屡见不鲜。

因此,国家下大力气开始重新建设国家监督体系,于上世纪80年代再次设立监察部,为国家建设保驾护航,顺应了时代需要。

我国国家监督体系的发展体现出一定的规律,如监督机构具有多元性,建国以来承担监督职责的主要有权力机关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机关的监察和审计监督,以及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监督等。

总体上表现为三位一体的监督格局,监督范围具有叠合性。

2016年底,国家决定继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

面对我国权力监督体系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力量分散、统筹效率不高等问题,决定将政府部门的监察机构及预防腐败部门与检察院的反贪局、反渎局和预防职务犯罪部门等进行整合,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形成全面覆盖、统一高效的国家权力监督体系,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进行监督。

这次改革是建国以来对国家监察体制最大的一次变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监督对象。

从党内监察到国家监察:建党以来监察制度变迁

从党内监察到国家监察:建党以来监察制度变迁

2022.135摘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监察制度发端于党内监察,进而转为行政监察为主的发展阶段,时至今日,行政监察又擢升为国家监察。

从革命、建设、改革再到步入新时代,中国监察制度发展历程波澜壮阔,无论是监察权限、监察对象、监察效能等都发生很大变化,实现了对公职人员监察的全覆盖,对权力运行形成了有力且有效的监督,中国特色监察体制建设步入新时代。

梳理百年监察制度的历史变迁,总结其经验得失,有助于更好地推进中国特色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

关键词:监察制度;党内监察;行政监察;国家监察;权力运行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138(2022)01-0035-07从党内监察到国家监察:建党以来监察制度变迁文/舒绍福 李 婷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比较视域下的中国监察体制改革研究”(17BZZ086)作者简介:舒绍福,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100091;李婷,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博士研究生,北京市,100091。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提出:“全党要坚持唯物史观和正确党史观,从党的百年奋斗中看清楚过去我们为什么能够成功、弄明白未来我们怎样才能继续成功,从而更加坚定、更加自觉地践行初心使命。

”[1]党的百年奋斗史就是一部勇于自我革命的历史,是一部激浊扬清、坚定不移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历史。

从革命、建设、改革再到步入新时代,中国监察制度发展历程波澜壮阔,无论是监察权限、监察对象、监察效能等都发生很大变化,实现了对公职人员监察的全覆盖,对权力运行形成了有力且有效的监督。

梳理百年监察制度的历史变迁,总结其经验得失,有助于更好地推进中国特色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

一 肇始:党内监察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早期,中国共产党人就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率先开创了党内监察。

中共五大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首次建立了党内专门监察机构,开启了早期的监察实践。

第十三章:国家监察制度

第十三章:国家监察制度

监察制度是指关于监察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国家监察机关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国家监察机关的设立是对中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对我国国家监督制度的顶层设计,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
(1)监督权。

(2)调查权。

(3)处置权。

 国家监察机关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监察机构
(1)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机关的领导。

(2)上下级监察委员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国家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

全国各地陆续设立监察委员会

全国各地陆续设立监察委员会

《小康》记者 麦婉华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方案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

一年后,党的十九大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再动员再部署,要求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

2017年10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7年11月11日,全国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察体制改革的探索实践,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方案》强调,在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在全国各地推开改革试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对于健全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在2017年底、2018年初召开的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上产生三级监察委员会,使改革与地方人大换届工作紧密衔接。

《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继续深化改革试点,其他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话会议召开,明确工作部署,提出相关要求……如今,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一个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正逐渐形成。

特别是2017年11月后,各主要省市县相继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

《小康》记者对有代表性的多省份县市级监察委密集挂牌的情况进行了梳理。

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另外《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化国家监全国各地陆续设立监察委员会自监察体制改革在全国推开以来,各省份监察委的组建时间表不尽相同。

其中,上海、江苏、安徽、辽宁、吉林等省市已完成了县(市、区)监察委员会组建挂牌。

“一府两院”改称“一府一委两院”

“一府两院”改称“一府一委两院”

“一府两院”改称“一府一委两院”展开全文2016年11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方案明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

《方案》强调,要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

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

紧接着,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根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

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目前的反腐败资源力量有哪些?政府内部的监察机关、审计机关、预防腐败部门;政府外部的人民检察院的反腐败、反渎职部门,以及检察院内部的预防腐败局。

各种重要反腐职能分布在这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中,多头负责,资源分散,而且还有重复重叠之处。

为了建立起一个“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就要把这些反腐败资源力量整合在一起。

单靠协调肯定不行,要通过一个平台重新分工整合。

新设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就是这样一个平台。

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一、“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具体包括哪些人群?依据现在的行政监察法,监察部门的覆盖范围只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这个范围窄于公务员法。

我国的公务员法调整对象不仅仅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包含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各党派和主要人民团体的公职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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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人民监察委员会
建立人民监察委员会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效途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建立人民监察委员会的背景和意义
党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将监察体制改革提高到宪法层面,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赋予其“监察权”。

为贯彻落实这一精神,2018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监察法,明确了监察机
关的职责、权限、制约和监督等要素。

监察法的实施,旨在全方位地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法治保障。

人民监察委员会是新时代下加强党的自我监督、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必要举措,它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密切相联。

建立人民监察委员会的核心意义是为了规范党内监督制度,提升党的自我监督能力。

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纪检机关等一起,构成了党的监督体系,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实保障和有力支撑。

同时,人民监察委员会建立后,实行双重监督体系,不但可以对党员、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也可以对本身进行自身监督,塑造出更为规范、透明、严格的管理机制,使监督人员觉悟提高、措施更为完善。

二、人民监察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
人民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人民监察局、派驻机构(组)、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和专业技术机构。

其中,人民监
察局是人民监察委员会的牵头机构,主要负责行使监察权力。

派驻机构(组)主要对属地管理范围内的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监狱、看守所等进行监督。

监察委员会办公室是人民监察委员会的职能性机构,主要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

专业技术机构主要为人民监察委员会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

人民监察委员会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依法行使监察权力,监督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挑战权力的行为和设计体制的制度。

第二,收集、调查、处理、报告和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行为。

第三,配合和支持其他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纪检机关的工作。

第四,制定规章制度、办理案件、进行调解和裁决,对追究责任予以追究。

三、人民监察委员会的运行机制
人民监察委员会的运行机制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第一,加强对委员会的监督,完善委员会的制度规范。

第二,健全委员会的工作流程、信息化系统和管理规范。

第三,创新发挥专业技术机构的作用,提高整体效能。

第四,加强与其他监督机关的沟通、合作和协调,共同推动监察制度的落地和提升。

在实践中,为了让人民监察委员会真正发挥作用,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的运作和管理。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一些举措:制定和完善监察制度,定期开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组织谈话和考评等;构建以案件为中心的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衔接;积极开展血缘、利益相关人员的纪律审查工
作,挖掘出不正之风、腐败问题的抓手点;对干部群众的举报问题加强统一管理和处理,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四、人民监察委员会的未来展望
建立人民监察委员会,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一步,也是加强党的自我监督的有效方式。

未来,人民监察委员会将会继续优化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管理,加强与纪检机关和审查机关的联动,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从而更好地维护党和国家的健康发展。

总之,建立人民监察委员会,是新时代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举措。

完善党的自我监督体系,坚决整治不作为、乱作为问题,走好制度建设、法治建设和文化建设这三个共同推进的路子,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将对于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重大意义。

建立人民监察委员会是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体现。

人民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是为了加强党和国家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防止和惩治腐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的权益和利益。

一、人民监察委员会的意义
人民监察委员会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安排,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它的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党和国家对权力运行的监督。

人民监察委员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之一,负责监督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和公务员,进一步完善国家监督体系,推动权力运行规范化。

(二)深化全面从严治党,防止和惩治腐败行为。

人民监察委员会可以依法行使监察权力,参与反腐败斗争,加大监察力度,严惩违法行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三)实现法治建设的要求。

党和国家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特征,而人民监察委员会的设立,进一步完善了国家监督体系,体现出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

(四)保障人民权益。

人民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增强了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监督体系的权利和能力,保障了人民权益和利益。

(五)推进政府的改革。

人民监察委员会的设置,可以有效推进政府的改革,提高行政机关的效能和公信力,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二、建立人民监察委员会的现实基础
建立人民监察委员会的现实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矛盾突出。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快速,但随之而来的是日益凸显的社会矛盾。

部分行政机关存在工作不作为、不担当的问题,甚至出现了一些违法乱纪的行为,引发群众反
感和不满。

(二)腐败问题严重。

腐败行为是一种权力的滥用和侵占,破坏了国家机构和社会机制的公信力和合法性,严重损害了人民的利益和权益。

(三)法律制度需要完善。

目前我国反腐败的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监督执纪体系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既有纪检委员会的监督存在法律缺陷,难以对高级领导干部形成有效监督力度。

(四)改革需要深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有效的监督体系,建立人民监察委员会是实现改革目标的重要途径。

三、建立人民监察委员会的制度设计
为了正确有效地建立人民监察委员会,需要在制度设计上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势和特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设计:
(一)设置权力与责任的分配机制。

人民监察委员会应该保持高度独立性,设计合理的使用职权和承担责任的机制,确保职责清晰、权责对等。

(二)构建有效的监察工作机制。

建立专业的监察团队,制定程序规范,确保各项监察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同时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整体工作能力。

(三)保护被监察对象合法权益。

在监察行为中强化监察对象
的权益保护,健全法律程序,保证监察的公正性与合法性,防范和纠正监察权力的滥用。

(四)推广信息化建设。

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的优势,构建高效的信息化平台,提高监察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与利益。

(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对人民监察委员会的设置、职能和任务等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知识水平,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建立人民监察委员会的实践操作
人民监察委员会作为新时代的国家监察机构,要具体完善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健全国家监察体系。

人民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之一,应该共同推进国家监察体系的建设,加强协作联系,形成监察合力。

(二)确保监察权力的独立、公正。

人民监察委员会应拥有一定的独立性,在监察过程中要严格遵循职责规定,确保监察工作的独立、公正。

(三)实现公众监督的有效参与。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搭建公开透明的监察平台,鼓励全社会参与监察工作,打造人民监察委员会的良好形象和口碑。

(四)建设信任社会的制度保障。

构建规范化、科学化的法律体系,进一步提高社会的秩序和规范性,发挥人民监察委员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五、建立人民监察委员会的展望
在未来,人民监察委员会的建设仍将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但是只要我们不断完善制度设计、不断创新机制建设、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必将不断提升人民监察委员会的能力和水平。

期待未来的人民监察委员会,能够更好地发挥职能与作用,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出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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