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的十大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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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是企业法务最基本的工作之一,不论是法务还是律师对合同审查都不会陌生,也会有自己的一些经验和方法。但大多数法务的经验和方法应该基本都是自己摸索总结的结果,因为不论是在法学院读书还是工作培训中,几乎都没有合同审查方面的专业培训。也正是因为这种原因,法务审查合同的水平参差不齐。另一方面,合同审查业务不像诉讼等业务结果立现,同时也因为缺乏客观的评价标准,大部分企业公司对法务合同审查水平的高低难以分辨,法务界似乎并不重视合同审查技能技术的研究,整体水平难以提升。

一、审查合同必须弄清背景和客户的目的

合同只不过是交易的载体,只要是交易,都会其特定背景和目的。合同审查的根本目的是帮助客户实现交易目的,防范可能的交易风险。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了解背景和交易目的,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多数情况(尤其是日常业务合同),法务一看合同就能基本判断出合同的背景和目的。但我们也要记住,在现实社会之中,客户的交易目的是会不断变化的,并非可以想当然的。在背景和目的都不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合同审查,其效果和风险是可想而知的。毋庸讳言,现实中有很多人就是在对合同“背景和目的”不甚明了的情况下就审查起来了。发生这种状况通常有两种可能性:

其一、多数情况下,企业销售部门不主动说明交易背景和目的,不是因为故意不告知,而往往是因为大部分销售是非专业人士,他们不知道法务需要了解一些什么讯息。我的习惯做法是,在初步阅读了合同文本之后,再主动打电话询问背景和交易目的,然后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再做正式的审查修改。也只有这样,我才会对自己的工作感到放心。

其二、当然,也有一些时候你根本找不到合同背景和目的(主要是那些内部管理混乱的企业),或者是企业提交合同部门有意不说清楚(这种情况很少),但合同又不得不审。遇到这样的情况,只能按照通常的理解去审查。为了防范可能的风险,法务必须要提醒提交合同部门,“由于我们不清楚合同背景和目的,我们仅是按照我们的理解、经验和通常做法对合同进行审查、修改,如果贵方有特殊要求的,请及时联系我们”。这样做既是对提交合同的部门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二、审查合同关键是破解“不懂业务”的难题

对于大多数法务而言,审查合同最难的不是不熟悉《合同法》等一般性法律法规,而是缺乏对相关行业、相关业务的经验。更直接地说,法务最大的困难就是法务不懂企业的业务。对那些通过生活经验就可以接触了解领域内的合同,法务审查起来应该是没有难度的,但如果审查的合同是日常生活无法触及的领域的,就会存在一定的困难。

法务对一个企业业务的熟悉程度,通常也是衡量其在这个企业内专业程度高低的标准。一个专业法务通常是这个行业企业的半个专家,比如做房地产业务,就应该熟悉房地产领域内的各种具体事务。再简单点说,法务专业与否,就看法务是否能与这个领域内的专业人员进行顺畅沟通,法务问的,专业人员能够听懂;专业人员回答的,法务也能理解。

我们必须要有办法来解决“不懂业务”的难题。但在说具体方法之前,有必要谈谈如何看待合同中的“商务款”和“法律条款”的问题。不少法务有这样的错误观念,认为只要涉及到具体交易事项的条款,都属于业务条款,进而认为那是业务部门的事情,不是法务的事情。

应该说,对于企业而言,合同就是一个整体,并不会去区分“业务条款”和“法律条款”。实际上,大多时候也难以区分何为“业务条款”,何为“法律条款”。举个例子,在股权转让合同中,股权转让的价格定价多少,那的确是客户的事情,但这个价格是如何构成的,以及付款的制约条件等等,则法务必须是要清楚的。我认为,只有把握住交易的关键节点,而不是仅关注所谓的“法律条款”,法务才能够真正地为企业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也只有这样的服务才是企业所需要的。审审所谓的“法律条款”或是修改一下错别字,那基本是秘书的工作,难以体现法务的价值。

法务如何才能去了解那些原本不熟悉的业务问题呢?我的一个方法是:遇到不熟悉的业务事项,除了用百度做基本了解之外,主要就是去研读这一业务所涉的法律法规,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到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都读一读,把这个领域内的法律规定了解清楚。我在审查合同时遇到不熟悉的业务问题,基本上就是通过这个方法来解决,我把这种方法称之为“读法规,审合同”。

审查合同时发现不熟悉的业务问题,通过研读法规来了解熟悉业务,反过来再来进一步审查合同,这样的方法虽然耗时比较多,企业也基本不大知道法务所做的努力,但这样的效果是,一方面保证审查合同结果不出现重大问题,另一方面也是法务提升自身业务水平的好途径。当然破解“不懂业务”的方法应该还有很多(比如研究案例)。

三、审查合同要注意跳出现有条款的框框

业务部门提交给法务审查的合同,往往都是由交易对方提供的合同版本,这样的合同版本往往是有利于合同提供方的,甚至还有很多陷阱。遇到这样的情况,就要求审查法务展现出专业水平了。水平和经验不足的法务,往往就只会在现有条款上看看内容是否合理,或者修改一下文字表达,缺乏对从宏观大局角度来把握合同,这样就等于落入对方的陷阱了。

遇到这种情况,在看完合同现有条款后,并不着急立即做文字上修改,而是从宏观上角度先看合同的架构。我认为,所有的合同都是当事人所做的交易安排,这种安排既包括交易顺利的安排,也包括交易不顺利时的排。转换到法律上,交易顺利时,双方各自需要做的事情,就是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交易不顺利的安排,体现在合同中就是违约条款了。如果你能从这个角度去审查合同,把双方各自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进行一个列表对比,你就容易发现合同现有条款是否存在遗漏、缺失重要或必要内容。这个审查方法,我称之为“宏观架构法”。当然,这样做的前提也是要求法务熟悉业务。

四、要深刻理解“合同只有在发生纠纷时才有用”

合同审查通常都会涉及主体合格性、内容合法性、条款实用性、表达严谨性和精确性的审查。合同审查人员内心必须要有一根弦:现实中大多数情况下,在合同签署之后,业务人员并不关注合同文本内容,甚至可以说在正常交易时,合同文本通常没人去看。只有发生纠纷了,企业才会关注,才会想到去抠合同条款、咬文嚼字。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合同只有在发生纠纷时才有用”。

正是因为这样,法务在审查合同时,必须要考虑在交易不顺情况下合同的可执行性,通常最主要的就是考虑违约责任的可执行性。举例说,很多合同的违约条款往往只写“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该赔偿对方的损失”。这样的条款基本是废话,发生纠纷时因为没有可执行性,毫无用处。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要求审查合同的法务都要有一定的诉讼经验,这样才能准确精准把握修改要点。完全没有诉讼经验的法务审查合同,通常就是套用合同模板,虽然看起来也洋洋洒洒,但难以经得起诉讼的终极检验。

五、合同修改后还要注意与客户沟通

在合同审查过程中,还经常发现这么一个现象,在我们将合同审查修改意见发给合同提交部门以后,合同提交部门往往再也没有回音,不说好,也不说不好。事后我才了解,原来很多合同提交部门都想当然认为,只要是法务审查修改过的,就一切都OK啦。这其实是一个误解,很多合同审查修改意见往往仅是法务提出的一种方案,是否满足实际需要,往往需要跟合同提交部门一一沟通确认,有时需要往来沟通好几次。为了避免发生前面的这种情况,法务在审查修改合同时,对于需要合同提交部门注意的事项都要以书面方式予以提醒注意。这样做,一方面是对企业负责,另一方面也是减少法务的执业风险。

六、要深刻理解市场地位决定合同地位

读法律的人都知道,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但这种法律地位的平等,与市场地位(经济地位)的平等并不是一回事。实力决定一切,市场地位也必然决定合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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