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重要知识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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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重要知识点梳理
1.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
2.之所以说“编纂”民法典,而不是“制定”民法典,是因为民法典中的绝大部分内容都在民
事单行法中制定好了,民法典属于在已有法律基础上的重新编排,最终“诸法汇一典,一典废九法”。
3.《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而在之前的《民法通则》,由于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初级阶段,财产关系是放在人身
关系前面的。
4.《民法典》没有像《民法通则》那样使用“公民”或“公民(自然人)”的表述,而是直接
通篇使用了“自然人”的表述,这说明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民法典也能发挥法律的调整作用。
5.关于侵犯肖像权的认定条件,以前法律规定需要以营利为目的,现在《民法典》第1019条不
再有这个要求。
6.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以前法律规定仅适用于选择分别财产制(也就是AA制)的夫妻,但现实中更普遍采用的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现在《民法典》第1088条取消了分别财产制的前置条件,只要夫妻一方(不管男女)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
就有权请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
7.《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8.关于保证方式的推定,以前《担保法》的规定有利于债权人,约定不明推定为连带保证,而
现在《民法典》的规定有利于保证人,约定不明推定为一般保证。
9.关于保证期间,以前法律规定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现
在《民法典》第692条变更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需要注意的是,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效果,债权人为保障自己权益,最好一开始就
对保证期间进行明确约定。
10.关于抵押不破租赁原则,以前《合同法》没有强调需在占有期间,现在中很常出现倒签租赁
合同的情形,现在《民法典》第405条增加多了一个条件,强调要在实际占有期间才能发生这种抵
押不破租赁的对抗力。
11.关于遗失物招领,以前法律规定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现在《民法典》第318条将时间延长至1年。
12.以前法律直接规定流押、流质条款无效,现在《民法典》第401条、第428条不再直接说无效,而是说在财产范围内优先受偿,这种改变凸显了对债权人的侧重保护。
13.以前法律规定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现在《民法典》第415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
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体
现了抵押权与质权平等的价值取向。
14.《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以往的规定
是“生效”,现在变成了“成立”,也就是说以前承诺借钱给别人就成立了合同,负有履行义务,
现在承诺了则没有这种义务,因为合同没成立。
15.《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以往的规定是“生效”,现在
变成了“成立”,也就是跟自然人借款合同一样,明确了实践合同的性质。
16.《民法典》第565条明确了,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17.以前法律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材料,造成患者损害的,才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现在《民法典》第1226条把“造成患者损害的”删除了,也就是说不管有无造成患者损害,都不妨碍医疗机构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18.以前的《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现在的《民法典》第10
条删除了“国家政策”作为法源的规定,因为在政策成为现行法律之前,是不具有规范性和国家强
制性的,不能在法院裁判中作为判决依据。
19.《民法典》第12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前用的表述
是“精神病人”,《民法典》改成了“成年人”,一方面避免了歧视性用语,另一方面也涵盖了无
精神疾病的老年人。
20.因为现在的小孩越来越聪明和早熟了,《民法典》第19条将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门槛年龄从10周岁降低到8周岁了。
21.在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上,《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
实意愿。这个8周岁也刚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门槛年龄。
22.在收养未成年人的问题上,《民法典》第1104条规定,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应当征
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以前的法律规定是10周岁。
23.以前法律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现在《民法典》第1100条分类讨论,无子女的可
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这也体现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
24.以前的收养只是限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现在《民法典》第1102条规定凡是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都应当相差40周岁,也就是说,无配偶女性收养
男性也要受这年龄限制。
25.以前防止性骚扰的条款只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出现过,现在《民法典》第1010条将受
害人范围扩大至男性,体现了对男女平等保护的性别理念。
26.《民法典》里人格权成立成编、侵权责任独立成编,这是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里没有的。
27.《民法典》用“合同编”取代了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的“债法总则”,其中无因管理
和不当得利被列为准合同。
28.紧急救助其实是无因管理的一种类型,但是按照无因管理的原则,管理人负有适当管理的义务,即因重大过失造成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为了鼓励人们互帮互助,最终《民法典》删除了这一
要求,减轻了救助人的注意义务。
29.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第一次提出了“生活安宁”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