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中止诉讼用)、(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决定)
2015年5月1日实施全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2015年5月1日实施全新行政诉讼法全文【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5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14.11.01 【实施日期】2015.05.01【时效性】尚未生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行政诉讼法【唯一标志】23755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5号【发布日期】2014.11.01 【实施日期】1990.10.01【法规类别】行政诉讼法【唯一标志】2398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京高法发[1993]15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执行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京高法发[1993]158号)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为了贯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高法发[1993]56号文件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市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执行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管辖,作以下规定:一、行政诉讼执行案件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执行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2、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执行案件:1、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2、高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不动产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行政机关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下列法律文书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1、国务院各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2、专利管理机关对确认发明专利权和侵犯专利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3、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行为的;4、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基层人民法院的请求决定自己执行的案件。
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受理执行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行政裁定书是干什么的
一、行政裁定书是干什么的1、用途不同行政判决书是用于第一审程序的行政判决书。
行政裁定书是驳回起诉用。
2、包含对象不同行政裁定书要写明被告,原告,第三人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以及写明行政机关名称和所在地址。
行政裁定书要写明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3、分类不同行政判决书有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的判决。
行政裁定书没有分类,只用于驳回起诉。
行政判决书和行政裁定书有什么不同。
二、行政裁定书格式是怎样的XXXX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XXXX)X行初字第XX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机关名称和所在地址)。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原告XXX不服XXXX(行政机关名称)XXXX年XX月XX日XXX字第XX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简述原告起诉的事由)。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
依照……(写明引用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X的起诉。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人民法院。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审判员XXXXXXX年XX月XX日(院印)XXXX人民法院。
三、刑事裁定书适用范围有哪些(1)自诉刑事案件,是指基层法院在接收按管辖范围应由本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或者其他不需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后,经过审查,发现控诉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又不愿撤回自诉的,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l款第(2)项的规定,可以裁定驳回自诉人对被告人的控诉。
(2)中止审理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被告人脱逃,或者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180条的规定,可以裁定中止对该案件的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22•【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2024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该司法解释的发布,对及时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防止程序空转,实质解决争议,及时高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强制拆除职权,将发挥积极作用。
一、批复的制定背景党的二十大报告将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作出重要部署,要求“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指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
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不动产,在人民群众的各类财产构成中占有重要份额,对此类不动产的强制拆除涉及人民群众重大财产权益,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遵照法定程序,依法稳慎实施。
“有恒产者有恒心”。
切实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我国基本形成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全社会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产权受保护的范围和程度不断拓展。
法律层面,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和程序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强制拆除领域已经实现了有法可依。
2017年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2017年新行政诉讼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浏览字号:大中小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7年6月29日 10:11:48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1820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号,以下简称2004年案由通知)同时废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适用《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准确适用《暂行规定》行政案件案由是行政案件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起到明确被诉对象、区分案件性质、提示法律适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等作用。
准确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行政立案、审判中准确确定被诉行政行为、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暂行规定》,全面准确领会,确保该规定得到正确实施。
二、准确把握案由的基本结构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遵循简洁、明确、规范、开放的原则,行政案件案由按照被诉行政行为确定,表述为“××(行政行为)”。
例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四)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2.12•【文号】法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续(三)75.拍卖通知书样式××××人民法院拍卖通知书(××××)××执×字第××号××××(写明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优先权人姓名或名称):关于……(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第l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等)进行评估、拍卖。
经……(如摇珠抽签),已选定拍卖机构。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拍卖标的物:……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拍卖机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需要了解上述拍卖物的拍卖底价、拍卖时间、地点、拍卖公告刊登的报刊以及拍卖过程中拍卖物的降价情况等有关事宜的,请直接与拍卖机构联系。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年××月××日(院印)本院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时使用。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执行程序,执行正文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重编说明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7年编撰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执行领域法律规范进行体系化整理,内容全面、结构合理、体系完整、适用方便,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领域法律规范空白点多、分散凌乱、适用困难等方面的问题,一经出版即成为全国法院执行人员人手一册的“办案宝典”,以及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有效保障合法权益的规范指南,受到广泛好评。
“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
”《规范》出版以来,执行实践及相应的法律规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如期实现,执行工作进入攻坚之后的巩固和提高阶段;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涉执行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执行领域法律规范更加完备;民法典的出台、民事诉讼法的修正,使部分民事诉讼制度发生变化,为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发布了与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其中,涉执行类司法解释修正18件、废止8件;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起草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于2022年6月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执行规范化建设的崭新阶段,对现行有效的执行规范进行系统梳理,实现执行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是满足办案需要、回应实践需求、规范执行行为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执行工作现代化、助力民事强制执行立法也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历时两年,在广泛征求全国法院执行系统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采取全局参与和专班起草的工作模式,反复研究、修改,完成了《规范》的重新编撰工作。
重新编撰的《规范》共修正原有条目324条,新增条目452条,删除条目127条。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正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2015-05-29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破解制约我市行政审判工作的众多难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015年4月20日高级人民法院召开2015年第10次审判委员会会议,专题研究关于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若干问题。
经过认真讨论,与会委员对目前办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一些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一、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天津法院的审判实际,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题研究和审议了办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若干问题并形成基本共识。
二、立案登记1.严格执行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立案庭负责行政案件的立案登记工作,不服不予立案裁定的上诉、申诉、再审案件由中、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审理。
2.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立案庭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当场不能判定是否应当立案,且行政争议有解决可能的,经征得起诉人同意,可在三日内将起诉情况通报被诉行政机关,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将行政争议解决在诉前,在立案审查期间无法及时解决或没有反馈意见的,依法立案。
三、案件管辖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对以市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相关表述及依法收转当事人诉讼材料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相关表述及依法收转当事人诉讼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3.06•【文号】法〔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3.0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相关表述及依法收转当事人诉讼材料的通知法〔2015〕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方便人民群众行使诉讼权利,确保当事人的诉求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现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裁判文书中“上诉、复议、国家赔偿申请”内容的表述、及时收转当事人诉讼材料工作予以统一规范,通知如下:一、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做出的可以上诉的判决书、裁定书中涉及“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的内容统一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裁定),可以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人民法院”。
二、人民法院做出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决定书、裁定书中涉及“申请复议”的内容统一表述为:“如不服本决定(裁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裁定书)之日起XX日内(依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限),通过本院向XXXX 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XXXX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人民法院做出的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国家赔偿决定书以及因程序性驳回国家赔偿申请的决定书涉及“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内容统一表述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本院向XXXX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也可以直接向XXXX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
四、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办理接收登记,出具接收单据,并自接收之日起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行政法中几项法律规定相关时间节点的归纳
几项法律规定相关时间节点的归纳一、行政复议程序5日——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7日——申请人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向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7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10日——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15日——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日——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
)30日——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60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60日——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法律规定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二、行政诉讼程序3日——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收到法院行政裁定书怎么办
一、收到法院行政裁定书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8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
二、法院行政裁定书的效力
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的效力是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三、法院的裁定书能撤销吗
能。
撤销判决是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部分或者全部否定,适用条件为: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具体行政行为只要备上述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即可作出撤销判决。
陈亚兴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亚兴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5【案件字号】(2021)苏04行终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蕾刘晓琴丁飞【审理法官】刘蕾刘晓琴丁飞【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亚兴【当事人】陈亚兴【当事人-个人】陈亚兴【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亚兴【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从起诉人提供的材料看,陈亚兴房屋被拆系2012年底发生的,期间陈亚兴也知晓该事实,现起诉人对此提起诉讼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18:51:23【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另查明:陈亚兴、沈红霞原有位于本市钟楼区××路××号××房屋一套。
2007年5月30日,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与常州金凯悦置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常州凯悦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2007]出字1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前述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常州金凯悦置业有限公司用于商业开发。
赵永利二审行政裁定书
赵永利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9【案件字号】(2020)冀09行终1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温丽梅王济长王铁川【审理法官】温丽梅王济长王铁川【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赵永利【当事人】赵永利【当事人-个人】赵永利【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赵永利【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以下起诉材料:……(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
【权责关键词】合法举证责任【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以下起诉材料:……(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
第五十五条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状内容和材料是否完备以及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
本案中,一审法院收到上诉人递交的起诉状及诉讼材料后,向上诉人进行释明,告知其起诉状内容欠缺、材料不完备,欠缺被告行政机关不作为存在的材料,需要上诉人进行补正,但经一审法院通知补正后,仍不符合起诉条件,在此情况下,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8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浏览字号:大中小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7年6月29日 10:11:48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6:行政判决 书(一审行政裁决类案件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7:民事判决 书(一并审理的民事案件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8:行政判决 书(一审行政协议类案件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9:行政赔偿 判决书(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0:行政调解 书(一审行政案件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1:行政赔偿 调解书(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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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文书
通知书
形式
行政
当事人
公文
用法
内容摘要
本书以《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为主,全面收录了严格按照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为基础的新行政 诉讼文书样式,共132个。新样式对原有诉讼文书样式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立、改、废,对实践中不太统一的文书 样式进行了规范,同时也为当...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67:通知书 (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68:通知书 (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69:通知书 (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70:通知书 (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证据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71:通知书 (调取证据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72:通知书 (证据保全担保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32:重新勘 验申请书(申请重新勘验用)
一、基本规范 二、标点符号的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法发〔202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法发〔2021〕17号为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推进行政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优化行政审判资源配置,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严格规范审理复杂行政案件,依法快速审理简单行政案件,完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规则,推动电子诉讼的应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全面提升行政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第二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行政案件,可以作为简单案件进行审理:(一)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二)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三)不服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政府信息公开类、履行法定职责类以及商标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人民法院按照简单案件快速审理的上诉案件,以及当事人撤回上诉、起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针对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等,可以作为简单案件进行审理。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探索开展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繁简分流工作。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建立行政案件快审团队或者专业化、类型化审判团队,也可以设立程序分流员,负责行政案件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审、类案专审、繁案精审。
行政裁定书(准予或不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用)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准予或不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用)
(××××)×行非执字第××号申请执行人×××,……(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号××决定(或其他行政行为名称)……(写明审查过程)
……(写明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执行内容、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等)
……(围绕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概括写明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如果没有听证,此项不写。
)
经审查查明,……(针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所依据的事实,法院如有异议,写明认定情况;如无异议,此项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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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用)××××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用)(××××)×行×字第××号×××(起诉人)诉×××(行政主体)××××(写明案由)一案,×××(起诉人)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写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该院收到起诉状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的起诉符合法定立案条件。
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人民法院(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
××××年××月××日(院印)【说明】一、本裁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有管辖权的下一级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起诉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而指定管辖的情形。
二、本裁定书送达起诉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及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
三、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决定自己立案、审理的,可直接发送立案通知书。
行政裁定书(中止或终结诉讼用)××××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中止或终结诉讼用)(××××)×行×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如果原告已经死亡,其基本情况只写姓名、性别和死亡年月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写明案由)一案中,……(写明中止或终结诉讼的事实根据)。
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一、本裁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暂时停止诉讼或结束诉讼的情形。
第二,终结诉讼的,写:“本案终结诉讼。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三、可以中止和终结诉讼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二)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因本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原因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二审中止或终结诉讼的行政裁定书,可参照本样式制作。
行政裁定书(准予或不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用)××××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准予或不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用)(××××)×行非执字第××号申请执行人×××,……(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号××决定(或其他行政行为名称)。
……(写明审查过程)。
……(写明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执行内容、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等)。
……(围绕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概括写明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如果没有听证,此项不写。
) 经审查查明,……(针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所依据的事实,法院如有异议,写明认定情况;如无异议,此项不写)。
本院认为,……(写明准予强制执行或不准予强制执行的理由)。
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说明】一、本裁定书供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或不准予强制执行时使用。
人民法院认为案件疑难复杂,需要组织听证的,应当在裁定书中列明具体情况。
二、“审查过程”部分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未听证的,写:“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第二,听证的,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或不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三、如果经过听证,“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部分表述样式为:“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辩称,……(可一并写明提交的证据)。
”四、“裁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或者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特定情形适用第五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等规定。
五、“裁定结果”部分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准予强制执行,写:“准予强制执行……”(写明准予强制执行的申请事项,如属于可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一并写明“由……组织实施”。
) 第二,部分准予强制执行,写:“准予强制执行……;不准予强制执行……”(写明准予和不准予强制执行的申请事项,如前者属于可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一并写明“由……组织实施”。
)第三,不准予强制执行的,写:“不准予强制执行……”(写明不准予强制执行的申请事项。
)六、当事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复议申请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相关表述及依法收转当事人诉讼材料的通知》(法〔2015〕57号)第四条精神办理。
即: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办理接收登记,出具接收单据,并自接收登记之日起五日内将复议申请书移交原审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