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大学生就业
大学生就业法律法规介绍
大学生就业法律法规介绍引言大学生就业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也是每个大学生个人发展的关键一步。
然而,就业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各种法律法规,尤其是对雇佣关系、劳动合同、工资待遇等方面有着重要的规定。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大学生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帮助大学生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提高就业过程中的知法懂法能力。
劳动法劳动法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就业法律法规之一,它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下是劳动法中一些与大学生就业相关的重要规定:1.劳动合同签订:大学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中应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内容。
劳动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劳动关系建立时签订。
2.试用期规定: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大学生签订试用期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试用期内,雇主可以根据工作表现和适应情况决定是否正式录用。
试用期期间,员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权益和义务。
3.工资支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并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大学生在工作中应注意核对工资数额和支付时间,如有问题应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解决。
4.工时和休假: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保障大学生的合法休假权益,如年假、病假、婚假等。
同时,劳动法规定了每天工作的最长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安排。
人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人才市场是大学生求职就业的重要渠道之一,对其管理和监督也有相应的法律法规。
下面是一些人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与大学生就业相关的主要内容:1.信息发布规定:人事人才市场必须如实发布用人单位提供的招聘信息,不得作虚假宣传。
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歧视性的招聘信息或限制性的就业要求。
2.招聘中介服务管理:人事人才市场应当合法、规范地开展招聘中介服务。
招聘中介机构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收取大学生求职者费用,不得发布违法违规的招聘信息。
3.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人事人才市场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如发布虚假招聘信息、非法中介收费等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大学生就业面临的劳动法相关问题
大学生就业面临的劳动法相关问题作者:石念慈来源:《大经贸》 2020年第3期石念慈延边大学【摘要】大学毕业是大学生正式步入社会的人生节点,而在这一节点也相对脆弱,会与许多劳动法上的问题正面相对。
而今年的疫情多少也对大学生就业有一定的影响。
那立足于社会整体现状,本文着重列举了一些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所面临的劳动法问题并进行分析,试图从大学生自身、学校、社会以及立法层面来找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从而促进大学生就业,并保证大学生的切身合法权益,为社会经济建设增砖添瓦。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法律问题劳动法解决途径一、大学生就业的特殊性由于教育的不断普及,大学生的数量也与日俱增,虽然理论知识充足,但社会经验较少,而且有一些大学生秉持着错误的就业理念,相关企业的选拔标准也越来越严格,导致大学生似乎成为了新时代的弱势群体,面临诸多的困难和挑战。
二、面临的具体劳动法相关问题(一)应聘时面临歧视问题。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般是处于劣势地位的。
由于供求关系不对等,人多而岗位有限,因此择优录取无可厚非。
但有些用人单位设置十分严苛的要求,最为常见的就是大学生面临着性别歧视和教育背景的歧视,一些用人单位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绝大部分的招聘单位对于求职者毕业学校都有要求,有些甚至非985、211不录用,同样地还有来自户籍的歧视,一些用人单位非本地户口不招等等。
(二)用人单位违法收取押金的问题。
经常有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或者扣留劳动者的身份证件等。
这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三)混淆试用期与实习期的问题。
许多大学生都误以为试用期就是实习期。
其实不然,实习期间,学生与实习单位并不成立劳动关系,故不受劳动法保护。
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后的考察期。
因此,试用期间,劳动者也是受到劳动法保护的。
1.不可规定过长的试用期。
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
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在当今社会,大学生的就业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大学生在劳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和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动就业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大学生劳动就业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解读,旨在帮助大学生了解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宪法保障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劳动收入、住房等利益不受侵犯。
”这一条款为大学生的劳动权益提供了宪法保障。
大学生在劳动就业过程中,有权享受合理报酬,不受歧视和侵犯。
二、劳动合同大学生在就业时经常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础。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应包含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条款。
当雇主违反合同内容时,大学生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求雇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工资待遇大学生在劳动就业中,工资待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大学生支付劳动报酬。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大学生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或者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大学生有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并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投诉。
四、工作时间与休假大学生在劳动就业中,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进行工作。
《劳动法》规定,工人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对于加班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此外,大学生还享有法定的带薪休假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大学生合理休假。
五、社会保险大学生在就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是保障大学生在劳动就业中享受相应保障的重要手段,大学生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结语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话题,本文只是对其中几个重要问题进行了简要解读。
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 第11课 劳动法规与合法权益
4.智力陷阱(利用招聘无偿占有程序、 广告设计方案等)
由于聘请专家或者专业人才的费用较高, 有些设计公司或者营销公司为了节约成本, 通过大规模招聘的方式,来获取好的创意或 者方案。这类招聘往往要求应聘者做案例, 进行创意反馈。其实这些公司并无实际岗位, 求职者也会因此失去了别的工作机会。如果 求职者在不能判断招聘单位真实意图,又想 取得工作的情况下,需要对自己的劳动成果 进行保护。
一、求职中常见的侵权违法行为
(一)就业歧视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大学生组成课题小组, 就“青年就业歧视问题”进行调研,调查显示, 69%的人认为存在就业歧视现象,56.2%的人承 认自己在求职过程中,遭遇过性别、户籍、学 历、专业、经验、外貌、健康等就业歧视,其 中最严重的是经验、学历、性别和户籍歧视。
(二)求职陷阱
步入社会,走进激烈的就业市场,对于 多数初涉职场的求职者来说,是条陌生而艰 辛的求职路。在这条路上不仅仅会经历许多 的酸甜苦辣,还会经受意想不到的严峻考验, 例如,求职时遭遇的就业陷阱就是其主要现 象之一。所谓求职陷阱指的是用人单位以招 聘就业为名义,进行非法牟利的活动。大学 生就业时常见的求职陷阱如下:
1. 试用陷阱(以试用的名义廉价谋取 求职者的劳动)
利用试用期骗取廉价劳动力主要有两 种形式,一种是试用期结束后以各种理由 告诉求职者不合格,公司解聘也是无奈之 举;另外一种就是无故延长试用期,几个
月的卖力表现最终换来的还是解聘。
2.培训陷阱(巧立名目收取费用)
以录取作为诱饵敛财已是屡见不鲜了,但仍
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
(三)样本解读1 应届毕业生聘用通知书
2、违约金:如任何一方违反《三方协议》,将支付给对方违约金5000元整。 3、劳动合同及培养期:入职后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3年,试用期为3个月 ,自入职之日起6个月培养期,培养期满后将进行考核并定岗定薪。 4、报到及户口调动: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六、温馨提示: 本聘用通知书有效期为7日,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将体检报告、《应届毕业生 三方协议》、《推荐表》原件、《学业成绩表》原件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快递或直接 递送至我公司(期间以快递寄出邮戳为准),本聘用通知书将自动失效。 欢迎加入我公司,成就您的梦想!
(三)样本解读3 offer的补充协议
对offer稍作解释,以便您了解: 1、 此年薪不含年终奖金及其他福利(注:offer的年薪10万元); 2、 见习期(即试用期)工资全额发放; 3、 请您于12月13日前将offer签字扫描版 发到我邮箱; 4、 薪资福利属于机密信息,请勿泄露及入职后内部交流,否则将严重违 反薪酬管理制度。
含 义
录用通知书(大学生都称之为offer )是用人单位发给应聘者确定已录用的 “要约” 。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 定,“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 的意思表示。大部分社会应聘者是根据 offer来决定是否向原单位辞职。
一、录取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和样本解读
(二)
录具 用备 通七 知个 书要 一点 般
3、 三位学生分别应聘营销策划、成本核算、人事助理岗位.尽管这三位学生 很优秀,但也是千辛万苦、过五关斩六将才得到上述offer的,所以找一个理想 的就业岗位是非常不容易的;
4、 由于offer属于企业秘密,所以我把企业名称等信息删除了。更主要是因 为这三位学生最后都没有接受上述offer,所以这是失效的offer,因此我就作为 样本使用了,仅供参考。
大学毕业生就业基本权利与义务
大学毕业生就业基本权利与义务学校不同于社会,大学生从踏出学校大门的那一天起,就跨入了社会的大门。
在就业市场中,大学毕业生属于弱势群体,为了很好地保护自己,大学生必须先了解自己应有的就业权利与义务。
1.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权利大学生从学生转变为职业人的过程是一个十分漫长的适应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大学生除了应做好就业的相关准备,也需要了解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尊法守法,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作为一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创制的,可见劳动者权利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大学生在就业准备期应熟知劳动者权利,避免落入侵权陷阱,也可自主维权。
所谓劳动者权利,是指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应当享有且必须享有的主体权利。
《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各项最基本的权利,其中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指劳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从事何种职业及选择哪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在已从事的职业中,劳动者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重新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
休息休假的权利,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劳动时间之间或者之后进行休息、休养的权利。
休息休假权是保障劳动者劳动力的必要手段,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当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它是在所有劳动权利当中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一项权利。
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后,由用人单位依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
一般来说,劳动报酬的实现方式以按劳取酬为主,在一定的情况下,劳动者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报酬。
国家也会以最低工资标准、特殊情况工资标准等法定标准保障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利。
大学生的合法就业权益保护
大学生的合法就业权益保护随着高等教育普及率的不断提高,大学生群体日益庞大,就业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大学生的合法就业权益,相关法律和政策日益完善。
本文将从劳动法律的角度出发,探讨大学生的合法就业权益保护。
一、合法就业权益的内涵合法就业权益是指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就业权益:大学生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不受性别、种族、宗教、出身等因素的歧视。
2. 工作机会平等:大学生有权在符合自身专业背景和能力的前提下,获取与其所学专业相符的工作机会,不受非理性的限制与排斥。
3. 合理薪酬保障:大学生在工作中享有合理的薪酬待遇,不得被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水平。
4. 劳动安全保障:大学生在工作过程中享有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并受到完善的劳动保护措施。
5. 合法权益保护:大学生在工作过程中,有权享受与其他劳动者相同的法律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工伤保险、社会保险以及劳动争议解决等。
二、相关法律和政策保障我国法律和政策重视大学生的合法就业权益保护,并对此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劳动法》: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对大学生的就业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2. 职业教育法规:职业教育法规为大学生提供了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的政策支持,以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
3. 就业优惠政策:政府对大学生实施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创业扶持、就业补贴等,以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
4. 劳动保护政策:大学生在工作中享受与其他劳动者相同的劳动保护政策,包括工时限制、休假制度、工伤保障等。
三、大学生合法就业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尽管我国已经有一系列法律和政策对大学生的合法就业权益进行了保护,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1. 就业歧视问题:部分用人单位存在对性别、户籍、学历等因素的歧视,限制了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益。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障
5.关于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
( 一 ) 《 劳 动 法 》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 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 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 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 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 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
动 者的。 法 》
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 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
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 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进行了修正。
作和休息办法。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 动节、国庆节、其他休假节日。
1.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
一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个小时;在保
)
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 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与 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都是为了保护合法的 劳动关系和双方的合法利而制定的法律。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特别法,在关于劳 动合同的问题上,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
浅析《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
L g l y t m dS c t e a S se An o i y e
浅 《 析 劳动合同法》 施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 的实
吴 楠
摘 要 《 劳动 合 同法》 是我 国劳 动和 社会 保障 法制 建设 中的一 个 重要 里程 碑 。 这部 法律 对 于更好 地保 护 劳动者 合 法权益 , 构 建和发 展 和谐 稳 定 的劳动 关 系, 促进 社会 主 义和谐 社会 建设 , 具有 十分 重要 的 意义 。本 文对 大学生就 业 时遇到 的常 见 问 题提 出 了对 策 分析 , 分析 了 并 劳 动合 同 法》 对应 届毕 业生 就 业的影 响及 其主要 原 因。 关键 词 劳动合 同法 大 学生就 业 对 策分析 中图 分类 号 : 9 25 D2.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9 (090 .8 1 10 .5 2 0 )4300 2
一
、
作经验 的人员可 以减少培训成本, 工作也 可以迅速 的开展 . 而选择应 届毕业生一方面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 岗位培训, 另~方面毕业生 能否很快融入工作团队需要较长时间的考 察。因此用人单位在 同等 条件 下更加愿意选择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 员。 ( ) 二 劳动合 同法实施后 , 很多用人单位不会 轻 易与毕业生签订合
浅谈劳动法与就业创业的关系
浅谈劳动法与就业创业的关系——以大学生就业观点为主劳动法是指个人合法的劳动义务受到国家权利保护的法律和法规。
这是一门可以帮助大学生维护合法权益,提高就业创业能力,还可以提升高校人才培养质量,使大学生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劳动法研究为主,以大学生就业创业研究为辅的十分有用的课程。
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8年1月1日正式实行。
《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并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
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本部法律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也是社会和谐之基;创业是经济活力之源、社会进步之翼,也是扩大就业的倍增器。
我国是世界上劳动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最大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扩大就业、鼓励创业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大学生就业问题在当前看来更为严重。
现在的年轻一代,实际上是中国社会转型中的一代,注定要承受付出转型代价的一代。
我们的上一代,实际上仍然在吃传统体制的旧饭,并未真正的投入到市场竞争中;我们的下一代,将因为社会的不断进步而获得很大程度的劳动保障;而他们这一代,将注定在20年后的“白领失业浪潮”中变成中国社会最悲惨的人。
这是时代的代价,没有办法的。
大学毕业生顺利就业,从个人方面来讲,关系到自身的发展成才和人生价值的实现;从社会方面来讲,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从高等教育本身来讲,关系到教育目标的最终实现。
有人说大学毕业第一份工作不重要,这绝对是极其错误的。
它给了广大懵懂的大学毕业生一个错误的认识,对相当一部分人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大学生就业选择,是对一个人十年内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关键决策,是极其重要的。
毕业生劳动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每年都有大量的毕业生涌入职场。
然而,在求职过程中,毕业生常常面临各种劳动法问题,如劳动合同签订、试用期权益保障、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
本案例将围绕一名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展开分析,旨在帮助毕业生更好地了解劳动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例描述(一)基本案情小张,某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于2019年6月顺利毕业。
毕业后,小张通过招聘网站投递简历,成功获得一家知名互联网公司的面试机会。
经过层层筛选,小张在2019年7月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
合同约定,小张的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5000元,转正后工资为每月8000元。
同时,合同中约定,公司为小张缴纳社会保险。
(二)问题发生2019年8月,小张在试用期内发现,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小张多次与公司沟通,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此外,小张还发现,公司在试用期内以业绩为由,要求小张加班,但未支付加班费。
三、法律分析(一)社会保险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案中,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为小张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小张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滞纳金。
(二)加班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大学生就业相关的三部法律法规进行简要概括答案
大学生就业相关的三部法律法规进行简要概括答案
一、《劳动法》
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要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的,属于用人单位逾期过错,劳动者可以拒签,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要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期限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使在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仍然计入劳动合同期限内。
三、《就业促进法》
《就业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劳动者自主择业”,指的是充分调动劳动者就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促进他们发挥就业潜能和提高职业技能,依靠自身努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尽快实现就业。
“市场调节就业”,指的是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促进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
通过市场职业供求信息,引导劳动者合理流动和就业;通过用人单位自主用人和劳动者自主择业,实现供求双方相互选择;通过市场工资价位信息,调节劳动力的供求。
“政府促进就业”,指的是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职责。
大学生就业相关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就业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然而,在就业过程中,大学生常常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如就业歧视、劳动合同纠纷等。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分析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纠纷,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一:就业歧视案案情简介:小王是一名应届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发现,多家企业在其简历中注明“仅限男生”或“仅限本地生源”。
小王认为这是对女性的就业歧视,遂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处理结果:经调查,劳动监察大队认定企业存在就业歧视行为,责令企业改正,并向小王道歉。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等为由拒绝录用劳动者。
本案中,企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属于明显的就业歧视行为。
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如遇到此类情况,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劳动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小李毕业后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中约定,小李每月工资为5000元,年终奖为年终工资的10%。
然而,在年底,公司以业绩不佳为由,只发放了小李3个月的年终奖。
处理结果:小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应得的年终奖。
经仲裁,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李的诉求,要求公司支付小李年终奖。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奖金等事项的约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本案中,公司以业绩不佳为由拒绝支付小李年终奖,违反了法律规定。
大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应注意合同中关于工资、奖金等事项的约定,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三)案例三:试用期辞退案案情简介:小张毕业后进入一家公司,公司与其签订了为期三个月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
试用期内,小张因工作表现不佳被公司辞退。
小张认为公司违法辞退,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处理结果:经仲裁,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违法辞退小张,要求公司支付小张违法辞退赔偿金。
论劳动法教学对大学生兼职与就业的保护
论 劳 动 法 教 学 对 大 学 生 兼 职 与 就 业 的保 护
吕群 蓉
【 摘 要】 当下 大 学 生普 遍 缺 乏 法律 意识 ,不 懂得 在 兼 职和 就 业过 程 中 自我 保 护 。他 们 没 有 自我 保 护 意识 ,更没 有 想过 运 用法 律 尤其 是 劳动 法律 保 护 自己。 高等 学校 应 当将 劳动 法 设 为 必 选课 , 以提 高大 学生 的 自我 保 护 能 力 ,增 强 大 学 生的 综合 素 质 。 【 键词 1劳 动 法教 学 ;大 学 生 ;就 业保 护 关
律 系 的法 律 部 门 ,注 重 对 劳 动 者 的保 护 ,协调 用 人 单 位 和 劳动 者之 间 的关 系 ,其 被 违 反 有 完 善 的保 护 和 救 济 机制 。 在 市场 经 济 条 件 下 ,劳 动 关 系 主要 通 过 劳 动 者 与用 人单 位 汀 立 劳 动 合 同 来 建 立 ,而 劳 动合 同 法 就
裁 机 构 受 理 的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年 均 增 长 率 在 3%左 右 , 0
而 其 中 T伤 、职 业 病 等 以 劳 动 者 为 受 损 害 一 方 的 劳 动 仲 裁 案 件 呈 现 急 速 上升 趋 势 ,同 时 案 件 的 标 的 额 也 逐
力 市场 的供 大 于求 以 及 劳 动 力 市 场 中的 信 息 不 对 称 使 劳 动 者处 于 弱势 地 位 ;劳 动 关 系 所 特 有 的 人 身 属 性 又 使 劳 动者 在 人格 和经 济 t都 从 属 于 用 人 单 位 , 大 部 分 - . 劳动 者 相 对 于用 人 单 位 仍 处 于 弱 势 地 位 。 因此 在 大 学 教 育 的课 程 设 置 体 系 中 应 当 将 劳 动 法 作 为必 选 课 .以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障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障大学生在保护自己的就业权益时要做到的很重要的两点就是了解有关就业政策和法律规定,增强法律意识以及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因此在了解了就业权益的基本内容后,大学生还要了解一些最基本的与就业相关的法律常识,这样才能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知道用相应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与大学生就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一)《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
毕业生在求职择业过程中必须掌握该法律的有关内容,才能避免自己的权益遭到侵害。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法》还对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及延长工作时间等做了相应的规定。
鉴于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做了很多的规定,此处不再赘述。
(二)《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一部调整平等主体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
毕业生正式报到后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也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在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前,应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特别是订立阶段的有关注意事项,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其调整对象和适用主体,从相关法条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调整通过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即凡是通过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法调整,其他的则不予调整。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只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才适用劳动合同法。
其次,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主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2022
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2022
1、学校中组织的劳动就业
学校可以组织或参与相关的劳动就业活动,通过实践教育、劳动就业能力培训、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形式,为学生提供机会,提高他们在劳动就业方面的素质,为他们拓展职业前景。
2、相关行政机关的劳动就业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的有效就业应当受到政府的支持和保护,政府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促进政策。
各级政府都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惠及劳动者,妥善管理劳动就业市场,促进就业,保障其合法权益。
另外,在促进学生就业方面,各级政府也应该提供必要的帮助,支持学生参加更多的实习、实践和就业培训,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3、劳动就业的社会保障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的规定,社会保障包括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包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以及政府支持就业的其他政策措施,确保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充分享受法律保护。
对在校大学生劳动关系的判断及用工风险防范
引言大家往往会先入为主地认为“学习才是学生的本分,工作与学习相冲突”而默认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资格。
这导致在校大学生就业工作时,用人单位可能不将在校大学生当做劳动者处理;使得出现工伤或者其他劳动纠纷时,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激增。
就此,本文首先探讨在校大学生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在招聘在校大学生后的用工风险防范。
一、在校大学生身份是否是不能构建劳动关系的障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年满十六周岁即具有建立劳动关系资格。
而在校大学生通常都已年满十八周岁,因此在校大学生并不存在不能构建劳动关系的法律障碍。
虽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同时《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勤工助学办法”)第四条则规定“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因此,勤工助学的前提是在学校组织下的实践活动。
并且,参考勤工助学办法第二十一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及勤工助学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等内容可知,勤工助学实际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相近。
即劳动法若干意见所说的“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实则是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谋而合。
因此,勤工助学具有学校组织的实践活动、每月参加时间不超过40小时等特殊性,明显异于正常的劳动关系;且,其规定也没有明确排除劳动关系,实则更倾向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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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劳动法与大学生就业研究》课程教学大纲总学时:30 学分:2 适用专业:全体学生
一、课程的性质、任务和目的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劳动法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
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劳动法的作用日益凸显。
实践表明,了解和掌握劳动法的一般原理和基本知识,不仅对大学生就业有直接的帮助,而且对大学生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进一步的择业直至创业都将发生重要的影响。
“劳动法与大学生就业研究“课就是为满足大学生就业对劳动法知识的迫切需求而开设的。
本门课程的教学目标和要求:密切结合与大学生就业的有关问题,全面阐述和分析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内容和有关就业政策,使大学生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了解、认识和掌握我国现行劳动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规定,从而增强劳动法律意识,维护合法权益,提高就业、择业和创业能力。
二、课程基本内容和要求
绪论劳动法的性质和作用
第一章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劳动法与就业的关系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劳动安全与工伤处理
第五章劳动争议
第六章劳动合同签订的风险及预防。
三、学时分配
四、课程各教学环节要求
1、课堂教学要求
本课程主要部分述劳动法的一般原理和劳动法的基本内容。
重点掌握劳动法的主要内容。
包括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
由于此课程既有理论问题又有实践问题,教师授课时应针对不同的内容采取不同的教学法,可适当引入图式法、讨论法、提问法、案例教学法等,教学总结时应注意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基本技能的归纳,并提出研究探讨的问题。
2、作业要求
通过课堂教学,学生对相关法律已有所了解,在此基础上要求学生在有关部分节结束后通过课后作业的练习,更好地掌握相关宪法的基本内容;掌握现行宪法的相关规定。
3、考试要求
闭卷考试,主要考察学生对劳动法基本理论的掌握情况、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教材与教学参考书
所用教材:《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郭捷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教学参考书:
1.《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郭捷主编,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劳动法》(第二版),王全兴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第二部分: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
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立法为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2、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问题
(一)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基本原则
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劳动力资
源合理配置原则。
2.劳动是公民的权利
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同等的权利:
(1)对公民来说意味有就业权和择业权在内的劳动权;
(2)有权依法选择适合自己特点的职业和用工单位;
(3)有权利用国家和社会所提供的各种就业保障条件,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增加就业机会。
对企业来说意味着平等地录用符合条件的职工,加强提供失业保险,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等方面的职责。
对国家来说,应当为公民实现劳动权提供必要的保障。
3.劳动是公民的义务
这是劳动尚未普遍成为人们生活第一的现实和社会主义固有的反剥削
性质所引申出的要求。
4.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1)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双方都给予保护的同时,偏重于保护处于弱者的地位的劳动者,适当体现劳动者的权利本位和用人单位的义务本位,劳动法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
(2)平等保护: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各类劳动者的平等保护,特殊劳动者群体的特殊保护;
(3)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它存在于劳动关系的缔结前、缔结后或是终结后都应纳入保护范围之内;
(4)基本保护:对劳动者的最低限度保护,也就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5.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1)双重价值取向:配置是否合理的标准是能否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双重价值取向,劳动法的任务在于,对劳动力资源的宏观配置和微观配置进行规范;
(2)劳动力资源宏观配置:即社会劳动力在全社会范围内各个用人单位之间的配置;
(3)劳动力资源的微观配置:处理好劳动者利益和劳动效率的关系简述
(二)我国劳动合同法适用的基本规则。
答: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相对于下位法,上位法是指由效力等级较高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3分)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对于效力等级相同的法律规范而言,特别法具有优于一般法的效力。
(3分)3、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2分)。
(三)简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的条款。
答:(1)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分)(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1分)(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分)(4)试用期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分)(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1分)(6)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分)
(四)简述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
(1)主体: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作为劳动者的自然人,另一方是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组织等用人单位;劳务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可以是自然人,也都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分)(2)特征: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双方形成信赖关系;劳务合同中无此特征。
(2分)(3)法律关系: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劳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建立的是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
(2分)(4)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劳动合同法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劳动纠纷;劳务合同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或商事仲裁程序解决纠纷。
(2分)
二、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10分)
1. 论述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和法律后果。
答:(1)法定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未被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特定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5分)
(2)法定后果:1、劳动者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2、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者相应工资报酬的应该支付,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应该办理,有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应该补缴。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劳动合同的解除手续、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等。
4、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5、劳动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5分)
2、论述劳动法公选课开设的必要性和对大学生就业的促进作用(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