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大学生就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部分《劳动法与大学生就业研究》课程教学大纲总学时:30 学分:2 适用专业:全体学生

一、课程的性质、任务和目的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劳动法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劳动法的作用日益凸显。实践表明,了解和掌握劳动法的一般原理和基本知识,不仅对大学生就业有直接的帮助,而且对大学生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进一步的择业直至创业都将发生重要的影响。“劳动法与大学生就业研究“课就是为满足大学生就业对劳动法知识的迫切需求而开设的。

本门课程的教学目标和要求:密切结合与大学生就业的有关问题,全面阐述和分析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内容和有关就业政策,使大学生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了解、认识和掌握我国现行劳动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规定,从而增强劳动法律意识,维护合法权益,提高就业、择业和创业能力。

二、课程基本内容和要求

绪论劳动法的性质和作用

第一章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劳动法与就业的关系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劳动安全与工伤处理

第五章劳动争议

第六章劳动合同签订的风险及预防。

三、学时分配

四、课程各教学环节要求

1、课堂教学要求

本课程主要部分述劳动法的一般原理和劳动法的基本内容。重点掌握劳动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由于此课程既有理论问题又有实践问题,教师授课时应针对不同的内容采取不同的教学法,可适当引入图式法、讨论法、提问法、案例教学法等,教学总结时应注意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基本技能的归纳,并提出研究探讨的问题。

2、作业要求

通过课堂教学,学生对相关法律已有所了解,在此基础上要求学生在有关部分节结束后通过课后作业的练习,更好地掌握相关宪法的基本内容;掌握现行宪法的相关规定。

3、考试要求

闭卷考试,主要考察学生对劳动法基本理论的掌握情况、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教材与教学参考书

所用教材:《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郭捷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教学参考书:

1.《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郭捷主编,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劳动法》(第二版),王全兴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第二部分: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

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为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2、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问题

(一)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基本原则

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劳动力资

源合理配置原则。

2.劳动是公民的权利

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同等的权利:

(1)对公民来说意味有就业权和择业权在内的劳动权;

(2)有权依法选择适合自己特点的职业和用工单位;

(3)有权利用国家和社会所提供的各种就业保障条件,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增加就业机会。对企业来说意味着平等地录用符合条件的职工,加强提供失业保险,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等方面的职责。对国家来说,应当为公民实现劳动权提供必要的保障。

3.劳动是公民的义务

这是劳动尚未普遍成为人们生活第一的现实和社会主义固有的反剥削

性质所引申出的要求。

4.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1)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双方都给予保护的同时,偏重于保护处于弱者的地位的劳动者,适当体现劳动者的权利本位和用人单位的义务本位,劳动法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

(2)平等保护: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各类劳动者的平等保护,特殊劳动者群体的特殊保护;

(3)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它存在于劳动关系的缔结前、缔结后或是终结后都应纳入保护范围之内;

(4)基本保护:对劳动者的最低限度保护,也就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5.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1)双重价值取向:配置是否合理的标准是能否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双重价值取向,劳动法的任务在于,对劳动力资源的宏观配置和微观配置进行规范;

(2)劳动力资源宏观配置:即社会劳动力在全社会范围内各个用人单位之间的配置;

(3)劳动力资源的微观配置:处理好劳动者利益和劳动效率的关系简述

(二)我国劳动合同法适用的基本规则。

答: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相对于下位法,上位法是指由效力等级较高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3分)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对于效力等级相同的法律规范而言,特别法具有优于一般法的效力。(3分)3、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2分)。

(三)简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的条款。

答:(1)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分)(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1分)(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2分)(4)试用期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1分)(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1分)(6)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分)

(四)简述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

(1)主体: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作为劳动者的自然人,另一方是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组织等用人单位;劳务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可以是自然人,也都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分)(2)特征: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双方形成信赖关系;劳务合同中无此特征。(2分)(3)法律关系: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劳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建立的是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2分)(4)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劳动合同法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劳动纠纷;劳务合同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或商事仲裁程序解决纠纷。(2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