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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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资料精简版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资料精简版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资料精简版1、劳动关系:概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社会化劳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特征:主体资格法定、产生于社会化生产过程中、具有财产与人身双重属性、平等性与从属性相互交织2、就业促进:(1)就业促进的国家职责(政府职责)①扩大就业:一方面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

另一方面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提高就业能力。

②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新时代应更加注重通过强化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全方位提升人力资本质量和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促进我国劳动力市场资源配置的充分性与合理性,进而缓解目前突出存在的结构性矛盾。

③完善就业援助制度:主要措施包括政策激励、开发公益岗位、积极提供其他就业援助服务等。

(2)反就业歧视:①立法保护:《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规定了公民平等权、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禁止就业歧视、保障特殊群体就业等主要内容。

②司法救济;《就业促进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③反就业歧视需要法律治理与观念改造协同推进。

除了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制体系并实施法律治理外,还应开展平等就业与反就业其实的观念教育及传播活动,使法律治理与观念改造实现有机互动,进而全面、深入推进我国平等就业与反就业歧视的发展。

(1)内容:法定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劳动者基本信息,劳动者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约定必备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劳动合同生效要件:①合同主体适格。

即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

②意思表示真实。

指缔约人的表示行为应真实地反映其内在的真实意思。

③合同内容合法。

一般指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要求,并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就劳动合同而言,还应当强调其内容符合劳动条件基准、集体合同的规定。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整理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整理

一、劳动关系含义:广义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主体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它可分为两类:一是劳动者在集体劳动过程中与其他劳动者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关系;另一类是劳动者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与所在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这两类劳动关系并不全由劳动法调整。

劳动法调整的仅限于后者亦称狭义的劳动关系。

(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二、劳动法与民法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和会关系2、主体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一方为自然人,另一方为法人、其他组织;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

3、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

民法以平等主体双方意思自治、等价有偿等为原则;劳动法除一般性双方平等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以及国家干预原则,如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的某些关系也可能不是等价有偿的,如社会保险中的一些关系。

三、劳动法基本原则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

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与主体组织法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相互制衡,才能使权利的行使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进行,以防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

劳动法在突出体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兼顾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2、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在劳动力市场中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是独立面向市场的主体,享有用人自主权,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按照择业自主、就业自愿的原则而成为劳动关系的另一方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和劳动力人身性质的特点,因此要求国家制定劳动标准,明确规定劳动的基本条件,以制约用人单位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题型:1、单选 20题*1分2、多选 8题*2分3、判断 10题*1分4、简答 4题5、计算 1题6、案例 3题知识点:第一章劳动法学总论(重点章节)一、劳动法的概念1、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和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

2、广义的劳动法(本书观点)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的关系:(一)劳动关系——最主要、最基本的关系;(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

(一)劳动关系1、劳动的含义1)含义:劳动是人们利用劳动资料改造劳动对象,使之符合人类需要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是劳动关系的前提。

2)劳动法上的劳动,具备条件:义务履行性;契约性;有偿性;职业性;从属性。

(为法律的义务之履行;为基于契约关系;为有偿的;为职业的;为在于从属的关系)2、劳动关系概念1)广义:之劳动主体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彼此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2)狭义: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本书)——指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3、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要知道什么人属于劳动者P6,P9),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2)与劳动(劳动过程)有直接联系;3)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双重性质;4)劳动关系具有隶属关系和平等关系;5)职业性、有偿性劳动而发生的关系(劳动给付为主要内容)。

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P9-P13)1)主体不同;2)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同;3)报酬支付形式不同;4)法律的适用不同;5)劳动过程中的关注点与要求不同;劳动过程和劳动条件/劳动成果6)关系的稳定性不同。

三、《劳动合同法》扩大的适用范围1)事业单位中,工勤人员及实行聘任制无特别规定的人员的劳动关系;2)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及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3)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4)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5)劳务派遣、非全日制工等劳动关系;7)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

(完整word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重点

(完整word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重点

劳动*保障*法名词解释:1、劳动法:是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同时也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

2、劳动关系: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3、劳动权:也称工作权,是指人们享有的从事社会劳动及其劳动保障,以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4、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并且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权利。

5、津贴,是对在特殊情况下工作的职工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进行合理补偿的附加劳动报酬和物质鼓励,是劳动报酬的一种补亢形式。

6、集体谈判:是指劳动者通过自己的组织或代表与相应的雇主、雇主组织或者其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7、失业预警制度:失业预警机制就是为了加强失业调控,而建立的失业动态报告,其主要目的是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8、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9、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签订派遣合同,经派遣劳动者同意,派其到被派单位在其管理下从事其指派的劳动。

10、安全技术规程:是指以防止和消除劳动过程中伤亡事故的技术规则为基本内容,旨在保护劳动者安全的法律规范。

11、违反劳动法法律责任:指用人单位等行为人违反劳动法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12、工资基准:是指国家立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核算和支付劳动者工资时所应遵守的最低标准。

13、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14、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又称职业安全卫生基准、劳动保护基准,是指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者工作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基准制度。

15、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是指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制度。

16、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完整word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完整word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考试重点总结劳动法产生的社会背景(一)圈地运动:雇主和雇员形成的前提(二)身份解放:实质平等的需求19世纪英国法律史家梅因在其《古代法》中,曾这样概括人类历史的发展趋势:“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三)工业革命:社会关系的转变生产力» A資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分化勺対立(四〉工业劳动社会化的法律调整一一劳动法的产生劳动社会化是指孤立、狭小的劳动转变为由紧密的大规模分工和协作联系起來的共同劳动过程。

1、生产资料使用的社会化2、劳动操作过程的社会化3、劳动成果的社会化(五)公私法融合与劳动法的产生劳动法的调整对象1、劳动关系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

(1)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兼容:形式上的财产性,实质上的人身属性。

(2)从属性与平等性的兼容:形式上的平等性,实质上的从属性。

劳动关系的特点之间具有相互对应密切的逻辑联系,形式上的财产性决定了形式上的平等性,而实质上的人身性决定了实质上的隶属性。

而劳动力的双重属性,使得劳动关系具有多层的结构内涵:劳动关系包括债权债务关系、物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2、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根据劳动关系的相关人的性质不同,劳动法所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主要包括: 劳动行政关系。

社会保险关系。

劳动市场服务关系。

劳动团体关系。

劳动争议处理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1、 主体方而的不同(1) 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 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后者的用工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

(2) 主体地位不同:前者具有人身隶属性;后者主体地位是平等的。

2、 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法上的关系,由《劳动法》等调整:雇佣关系是一种私 法上的关系,强调当爭人的意思CJ 治,由《民法通则》调整。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考试重点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考试重点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劳动法基本原则:就业平等,劳动保障,按劳分配,同工同酬。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劳动行为和报酬、劳动条件。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向其派遣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负责其工资支付、办理社会保险等管理性事务,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并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的新型劳动用工方式。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订立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集体合同的效力形式:准法规效力、契约效力和组织效力。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下列因素: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规定的,由国家和社会出面举办的,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遭遇灾难、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旨在保障公民个人和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并提高生活水平,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进步的制度。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以及职业性活动中,按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劳动能力鉴定,是鉴定机构根据法定的鉴定标准对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的鉴定。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期末总复习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期末总复习

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期末总复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一、单选题(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每小题1分)1.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交叉的部分主要是()A.住房福利 B.社会救济 C.社会保险 D.社会福利2.下列哪一事项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由劳动法调整()A.丙公司与劳务输出公司就30名外派劳务人员达成的协议B.甲厂职工陈某操作机器时不慎将参观的客户蒋某致伤,蒋某要求陈某赔偿C.汪某因身高不足1.70米而被乙厂招聘职工时拒绝录用,汪某欲告乙厂D.丁公司为其职工购房向银行提供的担保3.劳动法的主要宗旨是()A.调整劳动关系 B.处理劳动争议C.保护劳动者 D.劳动管理4.某公司欲与李某签订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A.6个月 B.3个月 C. 2个月 D.1个月5.下列项目中,存在劳动关系的是()A.劳动争议仲裁 B.签订集体合同C.领取矿山井下津贴 D.劳动检查6.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是()A.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B.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C.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D.劳动法律事实7.下列行为可以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是()A.某个体餐馆雇佣童工 B.乙根据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岗就业C.因身体原因甲与所在单位协议改变岗位D.劳动合同期满前,丙与某宾馆协议延期8.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A.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B.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C.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D.劳动者患职业病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9.根据劳动法规定,下列说法或做法错误的是()A.对哺乳期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B.某公司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C.某厂的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不受延长时间的限制D.未履行合同,某厂在周末休息日安排工作,支付了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10.用人单位处分职工时,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A.要求予以重新处理 B.提出意见 C.予以改正 D.请求当地政府依法处理11.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A. 4日B. 3日C. 2日D. 1日12.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期末重点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期末重点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期末重点绪论1.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法属性P22.功能与价值:P4-P5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第一章1.劳动法产生的社会背景P10(1)圈地运动:雇主和雇员形成前提(2)身份解放:实质平等的需求(3)工业革命:社会关系的转变(4)工业劳动社会化的法律调整——劳动法的产生2.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劳动关系: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

P134.劳动关系特点:P13-P14(1)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兼容:形式上的财产性,实质上的人身属性(2)从属性与平等性的兼容:形式上的平等性,实质上的从属性5.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P19-P22(1)劳动权平等原则:A在就业促进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平等就业、《劳动法》12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B在劳动法基准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待遇均等(主要指同工同酬)C在劳动保护法领域,体现为劳动条件平等。

(2)劳动自由原则A在劳动合同法领域,体现为契约自由、《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在集体合同法领域,体现为结社自由与团体自由C在劳动保护法领域,体现为禁止强迫劳动(3)倾斜保护原则(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包括:一是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在一般劳动者与特殊劳动者之间,倾斜保护特殊劳动者的权益。

A在劳动合同法中,体现为解雇保护B在劳动基准法中,体现为基准法定C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体现为对于劳动者的救济保障(劳动争议冲裁免费制度、举证责任倒置、有限的一裁终局)6.劳动权的性质P23:属于人权,社会权,受益权,自由权,宪法基本权7.宪法中的劳动权:义务主体是国家P25劳动法中的劳动权: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P268.P30 社会法法域学说9.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P31-P32(1)一方面劳动法源自传统民法。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法复习要点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法复习要点

劳动法复习要点第一节、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一、概述劳动法的概念:我国的劳动法是以社会劳动关系以及为实现、保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行政管理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当事人:劳动者用人单位;内容:劳动过程(二)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劳动行政关系:劳动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的社会组织在劳动行政管理活动中和劳动关系当事人发生的与劳动过程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当事人:一方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另一方是劳动行政机关内容:劳动关系的前提、后果、伴随二、个别劳动关系(一)概念个别劳动关系:劳动者个人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二)特征劳动关系的特征:兼有平等关系与隶属关系的特征兼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性质(三)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三、集体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组织为工会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涉及劳动者整体内容的社会关系(二)特征劳动关系的特征:兼有平等关系与隶属关系的特征兼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性质●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定●劳动关系与行政关系的界定第二节、劳动法的原则劳动法的调整原则:(私法性质)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原则;劳动条件的基准化原则;(公法性质)劳动者保障的社会化原则;劳动执法的规范化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弱者,倾斜立法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公:保护劳动者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平等立法,倾斜执法)体现了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的区别第三节、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概述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被劳动法规调整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客观到主观,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当事人现实拥有的主观权利义务,而不是停留在法律规定上的客观权利义务△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前提不同劳动关系:劳动行为,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内容不同劳动关系:劳动过程,劳动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二、劳动法律事实: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劳动法律事实的特点:1、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一般只限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的劳动法律行为。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重点总结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重点总结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重点总结第一篇: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重点总结一.劳保法概述(一)劳动法的特征1.以侧重保护劳动者为基本价值取向。

动者变成它的附属。

要保护劳动者,使其获得有尊严的劳动,就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来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

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是劳动法与生俱来的使命,所以作为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应处在同等水平予以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不保护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一方面,劳动法的制度设计也是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者的许多义务;另一方面,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可以通过其他的法律得到保护,如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

)2.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

由于劳动争议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也有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和商事仲裁的特点,因此必须专门做出规定,这就使得劳动法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的内容。

3.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劳动基准方面的法律规范是公法性质的集中展现,如最低工资法、工作时间法、劳动安全与卫生法等都属于强制性规范,用人单位必须遵守执行。

劳动关系自主话、合同化则是私法性质的主要体现。

(二)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是什么?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社会关系。

其基本特征是:1.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所发生的关系。

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实质与内容。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将劳动力使用权让渡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负有为劳动者提供必的劳动条件,及保障劳动力再生产和提高所需要的物质、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义务。

3.劳动者作为一方当事人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进行劳动,并遵守各用人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

主体双方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4.劳动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当事人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劳动条件都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重要知识点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重要知识点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重要知识点名词解释:劳动法——广义: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狭义: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劳动法律事实——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除了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可以自行支配的时间的权利。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

职业介绍机构——即职业介绍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

平等就业——是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

国家促进就业——是指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创造就业条件和扩大就业机会。

劳动者竞争就业——是指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考试或考核竞争取胜而获得就业岗位。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重点总结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重点总结

一.劳保法概述(一)劳动法的特征1.以侧重保护劳动者为基本价值取向。

(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平等关系,资本的巨大支配力很容易把劳动者变成它的附属。

要保护劳动者,使其获得有尊严的劳动,就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来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

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是劳动法与生俱来的使命,所以作为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应处在同等水平予以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不保护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一方面,劳动法的制度设计也是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者的许多义务;另一方面,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可以通过其他的法律得到保护,如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

)2.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

由于劳动争议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也有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和商事仲裁的特点,因此必须专门做出规定,这就使得劳动法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的内容。

3.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劳动基准方面的法律规范是公法性质的集中展现,如最低工资法、工作时间法、劳动安全与卫生法等都属于强制性规范,用人单位必须遵守执行。

劳动关系自主话、合同化则是私法性质的主要体现。

(二)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是什么?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社会关系。

其基本特征是:1.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所发生的关系。

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实质与内容。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将劳动力使用权让渡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负有为劳动者提供必的劳动条件,及保障劳动力再生产和提高所需要的物质、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义务。

3.劳动者作为一方当事人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进行劳动,并遵守各用人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

主体双方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4.劳动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当事人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劳动条件都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简答:1.简述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劳动法与民法之间具有密切联系,其具体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劳动法源自传统民法。

具体表现为:(1)劳动法中的制度设置源自传统民法中的债法;(2)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源自属于传统民法调整对象的雇佣关系。

另一方面,劳动法又超越了传统民法。

具体表现为:(1)传统民法以形式平等为价值追求,而劳动法则以实质平等为价值追求;(2)传统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则是形式上平等的财产关系但实质上从属的人身关系;(3)传统民法对民事关系的调整主要采取自治的调整模式,而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模式具有自治与强制的兼容性。

2.工会在集体劳动关系中的权利(1)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2)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3)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4)参与检查和监督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情况;(5)参与劳动争议或与劳动有关事件的处理工作。

3.简述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利(1)职业获得权、(2)工作自由权、(3)就业平等权、(4)就业服务权、(5)就业援助权、(6)职业保障权。

4.简述劳动合同的分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5.简述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诚实信用原则6.什么是试用期?其期限是如何规定的?试用期,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7.简述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1、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和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解除。

劳动法总结重点(2篇)

劳动法总结重点(2篇)

劳动法总结重点____名词解释(____个)1、劳动法律关系。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的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2、劳动者。

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3、劳动就业。

指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行为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公民,从事某种由劳动报酬的社会劳动。

4、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它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

5、____合同。

是指工会或工会团体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为规范劳动关系而定立的,以工会或工会团体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利益为中心内容的书面协议。

6、工作时间。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劳动时间。

7、加班加点:(1)加班: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和工作、通常以工作日计算。

(2)加点: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和工作、这叫加点。

8、工资。

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劳动者提供的质量和数量,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的劳动者劳动报酬。

9、劳动法。

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0、劳动权利能力。

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11、劳动合同的订立。

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互相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条款打定协议,从而确定劳动关系和明确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12、平等就业。

是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

一是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____不同而受歧视。

二是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2.简答题(8题)1、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答:1、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劳务关系的客体是劳务。

2、劳动要与其他生产要素相结合,劳务提供者提供的是作为产品的劳务。

3、工资是劳动力的生产费用,劳务费则是经营收入;工资一般按月支付,劳务费是一次性支付。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复习重点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复习重点

选择题:1.劳动法从民法当中脱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1802年,英国政府通过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该法规定:禁止工厂使用9岁以下的学徒,并且规定18岁以下学徒劳动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2小时,禁止学徒晚9点至凌晨5点从事夜工。

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名词解释:1.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主体之间以劳动为纽带产生的社会关系经由劳动法调整后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从属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4.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派遣劳动者派遣至劳务派遣接受单位(用工单位)。

简答题:1、简述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念法的理念,是法的灵魂和指导思想,也是对法的价值追求的表达。

(一)人权思想人权,是作为人依其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二)实质正义实质正义,是用差别原则防止基于社会平等、规则平等给社会弱势群体造成的伤害。

(三)社会本位社会本位以社会中心为价值取向,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2.简述民法与劳动法的区别(1)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

(2)二者的主体不同:民法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劳动法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3)二者调整的原则不同:民法强调意义自治原则,劳动法强调国家干预原则。

3.简述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人)、内容(权利和义务)、客体(对象)三要素构成。

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各方当事人。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4.简述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保障法期末复习

劳动保障法期末复习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一、名词解释1、劳动法:劳动法有多种意义,在立法和实务中被称为劳动法,在形式意义上指专门的劳动立法,如劳动法典,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的所有者与使用者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生产资料相结合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依据劳动法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4、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的公民。

5、工会:工会是以维护和改善雇工的劳动条件和经济地位为主要目的,由雇工自愿组织起来的团体。

6、劳动合同:是指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明确双方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7、服务期条款: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对劳动者有特殊约束力的,劳动者因此而获得特殊的劳动条件,用人单位获得持续用工保障的期限。

8、集体合同: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书面协议。

9、工资:工资指单位职工因履行劳动义务而获得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各种物质补偿。

二、简答1、劳动法的特征在劳动法上,劳动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将其劳动力有偿的提供给用人单位,而从事的集体劳动,特征:(1)劳动者以职工身份参加劳动,由此劳动法上的劳动区别于家务劳动,劳役劳动以及个体或合伙劳动。

(2)劳动者参加劳动是有偿并作为主要谋生手段,由此区别于无偿劳动和义务劳动。

(3)劳动法上的劳动经过劳动法的调整成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4)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用人单位组织的集体劳动。

2、劳动关系的特征(1)当事人双方一方是劳动力的所有者、支出者即劳动者,另一方是生产资料的生产与劳动力的使用者即用人单位。

(2)劳动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他人劳动而非自己)。

(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双重属性,既有等价交换的一面,同时又涉及到劳动者的生存权,发展权与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考试重点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考试重点

劳动法考试内容汇总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不属于劳动关系的社会关系包括:保姆与雇主(雇主不是用人单位)、公务员和单位(单位并非为了实现经济利益)、大学生兼职合同(兼职不能算作就业,只是一种劳务关系)、退休返聘(退休后享有退休金)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不合格的用人单位以及不合格的劳动者(如童工)仍适用劳动法二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二者是同时产生、统一、不可分割的,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不允许别人代理,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基本权利: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 2.取得劳动报酬权 3.休息休假权 4.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 6.社会保险和福利权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基本义务:1.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2.不断提高劳动技能 3.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1802,被公认为劳动法产生的标志三国际劳动立法(指由国际劳工组织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所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点:1.立法的三方性 2.适用的国内性 3.自愿性 4.间接性 5.立法内容的弹性国际劳工组织的构成:国际劳工大会(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执行机关)、国际劳工局(常设办事机关)四工会(是工人阶级为加强内部团结,集中力量斗争,维护自身利益而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性质:《工会法》第2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法律地位:唯一性和独立性、具有法人资格基本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权利:1.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2.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3.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适当,工会有权提出意见4.用人单位裁员,应听取工会意见5.用人单位延长劳动时间要与工会协商6.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7.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五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临沂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考试复习题

临沂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考试复习题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考试复习题(1)注:可利用查找功能复制部分题干查询对应题目和解析。

查找按键:Ctrl+F 超越高度一、单选题(共30题,60分)1、下列选项中关于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劳动争议发生后,只有当事人就争议的解决达成仲裁协议的,才能进行仲裁B、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裁终局C、劳动争议仲裁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D、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不能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正确答案:A解析:《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A选项错误。

2、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的劳动者可以预告辞职,下列关于预告辞职说法不正确的是( )A、预告辞职必须符合法定情形B、试用期内辞职提前三天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C、若已过试用期,劳动者应提前一个月而且是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D、因劳动者擅自离岗,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正确答案:A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下列属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是()。

A、李某是某公司聘用的保洁员,每天工作4小时,每周20小时。

B、王某是派到某公司的保安人员,每周工作40小时。

C、陈某是某公司的销售人员,采用不定时工时。

D、某公司大厅搞装修,临时聘请刘某为其装修。

正确答案:A解析:B项王某是劳务派遣人员,C项陈某为全日制劳动者,D项刘某与公司是劳务关系,只有A项中的李某符合非全日用工的特征。

4、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关于服务期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B、违约金的数额是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的2倍C、有利于平衡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有利于提高用人单位培养人才的积极性D、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正确答案:B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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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考试重点总结劳动法产生的社会背景(一)圈地运动:雇主和雇员形成的前提(二)身份解放:实质平等的需求19世纪英国法律史家梅因在其《古代法》中,曾这样概括人类历史的发展趋势:“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三)工业革命:社会关系的转变(四)工业劳动社会化的法律调整——劳动法的产生劳动社会化是指孤立、狭小的劳动转变为由紧密的大规模分工和协作联系起来的共同劳动过程。

1、生产资料使用的社会化2、劳动操作过程的社会化3、劳动成果的社会化(五)公私法融合与劳动法的产生劳动法的调整对象1、劳动关系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

(1)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兼容:形式上的财产性,实质上的人身属性。

(2)从属性与平等性的兼容:形式上的平等性,实质上的从属性。

劳动关系的特点之间具有相互对应密切的逻辑联系,形式上的财产性决定了形式上的平等性,而实质上的人身性决定了实质上的隶属性。

而劳动力的双重属性,使得劳动关系具有多层的结构内涵:劳动关系包括债权债务关系、物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

2、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根据劳动关系的相关人的性质不同,劳动法所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主要包括:(1)劳动行政关系。

(2)社会保险关系。

(3)劳动市场服务关系。

(4)劳动团体关系。

(5)劳动争议处理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1、主体方面的不同(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后者的用工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主体地位不同:前者具有人身隶属性;后者主体地位是平等的。

2、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法上的关系,由《劳动法》等调整;雇佣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民法通则》调整。

3、处理机制不同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现行法律将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等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1)内容的根本性。

(2)效力的贯穿始终性。

(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1、立法准则——指引劳动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及其秩序性的维护2、法律适用准则——指引劳动法律规范的解释,弥补规范漏洞3、行为准则——提示人们行为的基本方向和基本模式(三)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劳动权平等原则劳动权平等原则是宪法的平等原则以及劳动权的规范性在劳动法中的具体体现。

(1)在就业促进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平等就业。

(2)在劳动基准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待遇均等。

(3)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劳动条件平等。

2、劳动自由原则劳动自由作为基本原则,其内容的根本性和效力的贯穿始终性体现为:(1)在劳动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契约自由。

(2)在集体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结社自由与团体自治。

(3)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禁止强迫劳动。

3、倾斜保护原则倾斜保护原则是指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1)在劳动合同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解雇保护。

(2)在劳动基准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基准法定。

(3)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对于劳动者的救济保障。

劳动法的适用第一,正式渊源优先的原则。

即法官在适用法律规范时,正式渊源的应该优先适用。

第二,有利原则。

“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包括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单方承诺与劳动基准或者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对于劳动者有利的约定或者规定;若这些约定或规定的含义不明确的,应当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1、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1)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4)其它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法不适用的人有:公务员、执行公务员制度的劳动者;现役军人;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家庭保姆。

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种类概念:劳动法律主体是指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种类:一、劳动者(一)劳动者的界定及其范围界定:劳动法上所说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公民。

范围:确立劳动者身份有一个共同判断标准,即“从属性”标准。

其内容主要包括:(1)人格从属性。

(2)经济从属性。

注:各类企业中的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其确切的身份应该是雇主或者雇主代表,而不属于劳动者的范畴(三)劳动者的资格要素1、年龄。

1)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2)1992年原劳动部《关于界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通知》:A文艺工作者,系指专门从事表演艺术工作的人员。

B运动员,系指专门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的人员。

C艺徒,系指在杂技、戏曲以及工艺美术等领域中,从师学艺的人员。

D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2、健康(疾病、残疾、妇女生理条件)。

3、智力(职业资格考试)。

4、支配自由。

5、就业愿望。

6、其他要素注:劳动者可以兼职,不过是有条件的(从事非全日制;后订立的不能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法》第69条: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39条第4项: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权是宪法性权利,应该允许但是需要限制。

一般应该有一个本职单位,即名单列入其正式编制或为其提供劳动较多的单位,本职单位应该提供劳动保险待遇;其他应该作为合同关系(劳务关系)处理二、劳动者团体(工会)(一)工会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特征:(1)阶级性。

(2)群众性。

(3)自愿性。

(3)用人单位(4)用人单位团体(二)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1、工会具有相对独立性。

2、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依法维护者。

3、工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三、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又称雇主、雇佣人,是指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相对于劳动者(雇员)而存在的另一方主体。

在我国,用人单位是指招收录用劳动者,使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并且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支付工资和其他待遇的一方主体。

四、用人单位团体:又称用人单位组织、雇主团体、企业代表组织等,是由用人单位依法组成的,旨在代表、维护和增进各用人单位(雇主)在劳动关系中的共同利益而与工会抗衡和交涉的团体。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一、概念: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二、特征:1、明显的不对称性。

2、较强的法定性。

3、适度的受限性。

4、救济的复合性劳动者权利的内容一、劳动权劳动权,是劳动者以获取劳动报酬为目的依法享有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权也可以称为就业权,范围涉及职业获得权、自由择业权和平等就业权。

职业获得权包括要求政府提供工作机会的权利和拒绝用人单位非法解雇的权利。

1.劳动权既具有经济属性也具有政治属性;2.劳动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种资格;3.劳动权的法律保障《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5条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二、劳动报酬权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向用人单位提供一定劳动量而获得的相应的货币收入。

劳动报酬权包括劳动报酬谈判权、劳动报酬请求权、劳动报酬支配权。

(1)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和按劳分配的原则,取得应有的劳动报酬的权利;(2)劳动者通过劳动,取得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的权利;(3)劳动者以货币的形式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4)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三、休息权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经过一定的体力和脑力的消耗以后,依法享有的恢复体力、脑力以及用于娱乐和自己支配的必要时间的权利。

《宪法》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劳动法》第3条不仅将休息权作为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加以确认,而且通过第四章进行专门规定:(1)享有法律规定的休息时间总量的权利(2)享有在法定节日休息的权利。

(3)享有法律规定的年休假时间的权利。

(4)享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时间内休息的权利四、劳动保护权劳动保护权指劳动者享有保护其劳动过程中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权利。

劳动保护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前者是把有关保护劳动的内容都包括在内,劳动保险、工资、培训、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等都可以归入劳动保护之列。

后者仅指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措施和设立的制度。

我国劳动者享有的劳动保护权主要包括:(1)安全卫生环境条件获得权(2)取得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3)获得法律规定的休息时间的权利。

(4)定期健康检查权。

(5)依法获得特殊保护的权利。

(6)拒绝权。

五、职业培训权职业培训,是指以提高劳动者直接从事各种职业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为目的的一种培训制度,它包括就业前培训和就业后培训。

职业培训权内容广泛,主要有:(1)获得参加各种职业培训资格的权利。

(2)在职工培训中,有权获得规定的学习时间的权利。

(3)在职业培训中,按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的费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

(4)进行特殊培训的权利。

(5)获得职业培训证书或资格证书的权利。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权社会保险权,是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至于失业时,依法享有的物质帮助权;社会福利权,是指劳动者依据国家制定的社会福利制度所享有的权利。

(1)平等权。

劳动者在享受和领取各项保险福利待遇时,必须坚持人人平等的原则,严格禁止有任何超越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权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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