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郭捷主编第三版考试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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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考试考前复习资料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考试考前复习资料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考试考前复习资料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1)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1)✧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1)✧多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4)✧名词解释复习指导 (7)✧简答题复习指导 (9)✧论述题复习指导 (12)✧案例分析题复习指导 (15)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一、考核形式:闭卷二、考试时间:2小时。

三、试卷结构:考试采用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论述题。

各种题型的题量及所占分数的分配为:单项选择题为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多项选择题为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名词解释为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简答题为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论述题为1题,20分;案例题为1题,10分。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一、答题技巧单项选择题题干常以陈述句或问句提出解题依据、目标、要求和方法等。

备选答案是4个,但正确的答案只有一个。

此类题的目的是测试考生分辨正确和错误的能力,检查考生对课程基本内容,特别是基本概念掌握的程度和准确性。

二、复习重点和难点第二章劳动法总论劳动就业的原则第三章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劳动者权利第五章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的缔结劳动合同可以不包括的条款第六章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签订集体协商终止期限第八章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制的适用对象第十二章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仲裁的申请期限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途径第十五章养老保险我国男性公民的劳动年龄第十八章工伤保险劳动者死亡后的遗属津贴第十九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的缴纳第二十章法律责任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纠纷的诉讼主体三、练习题1.以下各项不属于劳动者权利的是()。

A.劳动权B.劳动报酬权C.职业培训权D.获得认证权2.以下各项中不属于劳动就业的原则的是()。

A.所有劳动者就业原则B.国家促进就业原则C.劳动就业市场原则D.平等就业原则3.在我国最低工资制可以适用于()。

A.公务员和公益团体的工作人员B.租赁经营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租赁人或承包人C.学徒、利用假期勤工俭学的学生、残疾人等D.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4.劳动合同的缔结()。

最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版)(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教学课件 郭捷 上编 第十章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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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一、协商程序 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
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 商,达成和解协议。 协商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
二、调解程序
这里的调解是专指特的调解, 它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
(一)仲裁的原则 1.强制仲裁原则。
2.先行调解原则。
3.一裁原则。 4.仲裁独立原则。
除以上几个原则外,劳动争议仲裁还应遵循 区分举证责任原则、合议原则、回避原则等。
(二)仲裁的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开庭和裁决。 (1)庭前准备。 (2)审理。
开庭审理按以下步骤进行:
三、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处理中的诉讼程序不是必经程序, 只有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 的裁决不服的,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该程序才可能启动。
四、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集体合同的订立争议、 对劳动争议仲裁的指导、劳动违法行为的查处等 方面均具有法定的职责,所以事实上劳动行政主 管部门已经成为我国现行制度下重要的劳动争议 处理机构。
第一,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 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二,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 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 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 机构鉴定。
第三,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
第四,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 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 2.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二)调解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 2.调解。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复习整理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复习整理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题型:单选、多选、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重点法条《劳动法》T1、15、41、42、44、49、81《劳动合同法》T2、4、10、32、38、39、40、42、44、46、52、53、60、63、68、69、70、71、72、85《劳动调解仲裁法》T2、10、19、27、47《就业促进法》T2、3 第三章名词解释:劳动法、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劳动监察、社保、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劳动保护、集体合同、社会救助、最低工资、事实劳动关系、未成年工各章重点第一章劳动法的基本理论劳动法的对象、体系、基本原则、目的、劳动关系第二章劳动法的历史1、《健康与道德法》2、国际劳工组织机构、立法方式—公约、劳动建议书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关于合格的劳动者、未成年人方面第四章劳动就业法**1、《就业促进法》T2 方针—公平、自由2、公平就业关于政府、中介机构T26、27、28、29、30、313、就业培训第五章劳动合同法***1、《劳动合同法》T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2、订立时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3、解除和终止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可辞退的情形、法定终止、支付补偿金情形4、劳务派遣保护的情形、非全日制用工具体规定第六章集体合同法**1、《劳动合同法》T35效力范围2、集体合同种类3、集体合同VS劳动合同的区别4、效力第七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1、标准限制性规定2、延长时间工作报酬标准第八章工资法1、立法原则2、最低工资—组成部分、哪些不能纳入3、确定最低的参考因素允许工资扣除的范围和限制第九章劳动保护法1、定义、特点、方针2、未成年工的定义、保护第十章劳动监察法定义第十一章劳动争议处理法***1、机制2、仲裁委员会组成、时效、起算3、一次终局的情形第十二章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第十三章社会保险法概论1、社会保险特征2、VS商业保险区别3、五个险种第十四章(简单看下)第十六章工作保险法1、工作认定范围(各种情况的)2、劳动能力鉴定的级别1.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法律。

最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版)(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教学课件 郭捷 下编 第十七章p

最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版)(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教学课件 郭捷 下编 第十七章p

药物选择
(一)青霉素类及其与β-内酰胺酶抑制剂复合制剂 替卡西林、哌拉西林/他唑巴坦(他唑仙)、美洛西林、 阿洛西林等
(2012年CHINET细菌耐药性检测结果示:PA对哌拉西 林/他唑巴坦的敏感度为68.4%;在HAP中PA对哌拉西林 /他唑巴坦的敏感度仍可达78%,是治疗PA感染的基础 用药之一。)
(3)广泛开展农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
(4)结合社区卫生服务,开展城市社区的健康 教育与健康促进。
(5)针对重点目标人群,开展以场所为基础的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
(6)控制烟草流行,控制我国人群中吸烟率上 升的趋势。
二、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趋势 (一)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
PA感染的临床表现
PA菌血症多继发于大面积烧伤、静脉导管、心瓣膜置换 术及各种严重慢性疾病等的过程中,病死率高,可有高 热,常伴休克、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或弥散性血 管内凝血(DIC)等。
在严重全身感染时炎症标志物,如内毒素和降钙素原 (PCT)可以出现升高。
耐药机制
(1)产生灭活酶 (2)膜通透性下降
流行病学
PA导致的社区获得性肺炎(CAP)非常少见。 一项包括127项研究、涉及33148例患者的荟萃分析结果
提示,由PA引起的CAP患者只有18例,但是总病死率高 达61.1%,说明需要入住ICU、有结构性肺病变的CAP 中PA也是不可忽视的致病原。
结构性肺病变如支气管扩张症、慢阻肺、肺囊性纤维化 患者是PA感染的高发人群。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版) (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课程系 列教材)教学课件 郭捷 下编 第
十七章
第十七章 社会福利制度
第一节 社会福利制度概述 第二节 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

最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版)(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教学课件 郭捷 上编 第十二章教

最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版)(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教学课件 郭捷 上编 第十二章教
任。 2.用人单位违反建筑工程“三同时”制度的法
律责任。 3.未为劳动者依法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
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责任。 4.未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
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5.用人单位违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6.用人单位以合同条款形式免除或减轻其对劳
其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一节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概述
一、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概念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
动者及其他劳动法主体,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所应 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其法律责任要素主要包括: (1)法律责任主体是违反劳动法的单位和个人。 (2)法律责任根据是法律责任主体存在违反劳动 法律、法规的具体行为。 (3)法律责任的性质具有法律价值的否定性和事 实内容的不利性。 (4)法律责任形式在劳动法上表现为法律责任综 合性特征 。
5.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 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 活费用。
6.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 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法律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 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 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 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及处理。 3.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行为及处理。 4.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及处
理。 5.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
行为及处理。 6.用人单位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行为及处理。 7.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复习资料-郭捷版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复习资料-郭捷版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一、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是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同时也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一)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基本的社会关系1.劳动的含义劳动是人们利用劳动资料改造劳动对象,使之符合人类需要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是劳动关系的前提。

2.劳动关系的含义劳动法中所称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3.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动者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2)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与劳动过程之中(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4)劳动关系具有隶属关系和平等关系相交错的特征。

(5)劳动关系以劳动的给付为主要内容。

4.劳动关系的种类5.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范围(1)《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第一、各类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形成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第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归劳动法调整第三、未纳入《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非合同劳动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以及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劳动关系。

(2)《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的发展1.有条件的将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

将工勤人员及实行聘任职务特别规定的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2.将除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意外的其他社会团体与其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3.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劳动者的拉动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

4.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对象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性质的劳动关系仍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6.全球化对中国劳动关系的影响7.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1)双方当事人及其关系不同。

最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版)(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教学课件 郭捷 上编 第五章pp

最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版)(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教学课件 郭捷 上编 第五章pp
之外,双方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在协商一致的 基础上确定的条款。
1.试用期条款 约定试用期应遵守以下规定:
(1)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就同一岗位只能
约定一次试用期;
(3)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4)试用期的法律意义
2.服务期条款 3.保密条款 4.补充保险 5.福利待遇 6.竞业限制条款 7.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 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劳动 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 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 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 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 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 日至满1年的前1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 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 面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形式。根据《劳动合 同法》第69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协议形式。
要负责人 ;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
有效证件号码 ; 3.劳动合同期限 ;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6.劳动报酬 ; 7.社会保险 ;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
(二)可备条款 可备条款,也称约定条款,是指在必备条款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
平等协商而约定的具体的劳动权利义务的条款。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规定

最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版)(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教学课件 郭捷 上编 第九章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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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义务,在法定限度内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 工作时间是劳动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具有以
下特征: 1.工作时间要符合劳动者的自然生理规律。 2.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形式(时间)
和计发劳动报酬的标准,是劳动者享有一些基本 劳动权利的基础。
2.我国工作时间立法概况。
在我国,工时立法一直是劳动立法的重要组成 部分。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 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 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 资。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 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职工。
(四)不定时工作时间
不定时工作时间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 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机动作业无法执行 标准工作时间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
不定时工作时间一般适用于以下工作人员:
(五)计件工作时间
计件工作时间也称计件工作制,是指以劳动者完 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作为一项工作 制度它是以工人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一定的 作业量来确定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一种工作制度。
(六)其他工作时间
1.非全日制工作时间。
非全日制工作时间就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 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 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劳动立法得到发展。
为了配合工作时间法律制度的实施和保护劳动 者的休息权,2007年6月29日通过的《劳动合同 法》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 条款给予了明确规定。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颁 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了职工 的带薪年休假权。这些立法标志着我国的工作时 间立法进入一个新阶段。

最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版)(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教学课件 郭捷 上编 第二章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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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 版)(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 课程系列教材)教学课件 郭
捷 上编 第二章
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 展
第一节 劳动法的起源 第二节 外国劳动立法简况 第三节 中国劳动立法概况 第四节 国际劳动立法
1.进一步缩短了劳动时间并扩大了适用范围。 2.增加了改善劳动条件的一些规定。 3.出现了工资保障法律。 4.有了承认工会组织合法地位的法律。 5.出现了社会保险法。 6.出现了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
4.在劳动保险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 条例》。
5.在处理劳资争议方面:《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 理办法》、《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 体合同的暂行办法》、《劳资争议解决程序的暂 行规定》,《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关于 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
事 故报告规程》,《关1957年到1976年,是我国劳动立法处于低谷
的时期。 (四)改革开放以来的劳动立法 1.劳动就业方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
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国营企业实行劳 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 定》,《职业介绍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 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境外就业服务机 构管理规定》。 2.工资制度方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 通知》及试行办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 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 观调控的实施意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 效益挂钩规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法有了一定的发展, 表现为工厂立法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内容越来越 充实,逐步在摆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初期的工厂立 法的范畴。但是发展的进程比较缓慢,而且很不平 衡,也不稳定,不但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有限,而且 对劳动法的贯彻实施还缺少必要的保障。

最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版)(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教学课件 郭捷 上编 第三章幻灯

最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版)(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教学课件 郭捷 上编 第三章幻灯
1.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
2.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具有不可分 割性。
3.公民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运用要受 到劳动能力所表现出来的各种因素差别的限制。
4.公民在运用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实现 劳动权利时,已经参加了某一种劳动法律关系, 一般就没有条件再参加另一种劳动法律关系。
三、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
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有完成劳动任务、提 高劳动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 纪律和职业道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等。
四、用人单位的用人权 (一) 招收录用职工权 (二)合理组织调配权 (三)劳动报酬分配权 (四)劳动奖惩权 (五)辞退职工权
五、用人单位的义务 用人单位的义务主要包括:应当如实告知劳
二、劳动者的劳动基本权利
(一)就业权
就业权,也称狭义的劳动权或工作权,是指 具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有获 得劳动机会的权利。
它主要包括四个方面:①劳动作为权利标志 着劳动是自由的 ;②每个劳动者参加劳动的机会 也是平等的 ;③国家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就 业条件,帮助劳动者就业。④任何用人单位不得 滥用解雇权。
二、用人单位
(一)用人单位的概念和种类 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按法
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 护
和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
用人单位既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 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也包括与劳 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 单位。
(二)劳动报酬权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参加社会劳动,按其劳 动的数量和质量,从用人单位取得报酬。
具体表现为:①劳动者参加了社会劳动,用 人单位须以劳动为尺度,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 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②同工同酬,不分性别、 年龄、民族、种族,等量劳动获得等量劳动成果, 就应当得到等量劳动报酬;③劳动者的工资标准 一般预先在劳动合同中加以规定 ;④劳动者在法 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就不 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⑤ 禁止用人单位随意克扣、拖欠、拒付职工工资; ⑥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主要生活来源,国家应保 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 酬标准。

劳动法

劳动法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复习资料社会保障法部分1 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里的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即国家在保障公民生存权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1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3 养老保险指国家或政府通过立法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为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在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涯后,提供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物质帮助和服务的社会保险项目。

(注意“完全”与“基本”的区别。

)4 医疗保险指人们因生病、受伤需要治疗时,由国家或社会向其提供必需的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制度。

5 社会保险指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的,以劳动者为保险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特殊事件为保险内容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6 社会优抚指政府和社会对军人等从事特殊工作的人员及其家属予以优待、抚恤和妥善安置的一类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优抚的含义⑴社会优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应负的责任;⑵社会优抚制度按照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政策加以实施;⑶社会优抚的对象是一个特殊的群体。

7 社会救助指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无偿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救助的概念所谓社会救助,是指社会成员在其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权要求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和实物援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整个社会保障网络体系中处于最初级、最基本的层次。

社会救助的含义⑴社会救助是公民应得的权利。

这是《宪法》所赋予的权利;⑵社会救助所保障的目标是克服贫困;⑶社会救助提供的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资金或实物,目的是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求适度。

最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版)(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教学课件 郭捷 上编 第八章幻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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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用人单位所负有的法律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建立健全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2.广泛开展针对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3.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对未成年劳动者和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 动者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
(一)外国及国际劳工劳动安全卫生立法概况
最早的劳动安全卫生立法,应追溯到1802年 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该法的诞生标志 着资本主义国家对劳资关系采取的“自由放任” 的不干预政策的结束。
在各国不断加强劳动安全与卫生的劳动立法 的同时,有关的国际劳工立法也日益加强并在深 度和广度上极大地影响着各国的劳动安全卫生部 门立法。
5.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6.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救援工作。 7.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 8.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
险费。
当然,在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履行法定劳动 安全卫生制度的义务时,同时享有以下权利:
①有权依法制定内部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并要求 劳动者必须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六、劳动安全卫生基准立法的作用
1.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立法,有利于保护劳动者 的安全和健康。
2.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立法,有利于促进生产力 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
3.有利于改善劳动条件和减少繁重的体力劳动, 保护我国的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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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 相关管理规定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各
(二)我国劳动安全卫生立法概况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特别重视劳动安全 卫生立法,并在国家宪法和宪法性文件中对此作 了明确规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劳动安全 卫生立法有了很大的发展。

最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版)(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教学课件 郭捷 上编 第六章pp

最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版)(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教学课件 郭捷 上编 第六章pp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 三版)(高等政法院校专 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教 学课件 郭捷 上编 第六章
第六章 集体合同制度
第一节 集体合同概述 第二节 集体合同的内容及形式 第三节 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与终止 第四节 工会与用人单位(雇主)团体 第五节 不当劳动行为
四、集体合同的分类 根据集体合同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形态,可
以按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 (一)单一管理的集体合同与多头管理的集体合同 (二)企业性集体合同和区域性集体合同 (三)综合性集体合同与专项集体合同 这是从集体合同所规定的内容着眼进行的分
类,也是我国新的《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合同 采用的一种分类方法,《劳动合同法》也坚持了 这种分类方法。
(二)效力表现 集体合同的效力主要表现为:
1.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 2.集体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具有约束力 ; 3.集体合同标准条款具有最低效力。 集体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标准在其效力范围内
是劳动者利益的最低标准,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 利益的规定,可以高于但不得低于这些标准,若 低于此标准就由集体合同的相应规定取而代之。
四、集体合同的变更
集体合同的变更是指已经有效成立的集体合 同在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因合同订立时的主观或 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对原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作为集体合同变更的主客观情况主要有:
(1)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集体合 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2)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 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我国集体合同的内容 :
(1)劳动报酬 ;(2)工作时间 ;(3)休息休假 ; (4)劳动安全卫生; (5)补充保险和福利 ;(6)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7)职业技能培 训 ;(8)劳动合同管理 ;(9)奖惩 ;(10)裁员 ; (11)集体合同期限; (12)变更、解除集体合同 的程序 ;(13)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 处理办法 (14)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15)双方 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最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版)(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教学课件 郭捷 下编 第十五章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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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这种养老保险制度为现收现付制,养老费用 完全由政府财政或单位统包,实行待遇确定型养 老金计发办法。
职工退休时按照本人退休前最后一个月基本 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与在 职人员调整工资同步进行。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内容 ①保险对象: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
3.养老保险是一种综合性的生活保险。 4.养老保险是一种时间跨度最长的保险。
(二)养老保险的功能
1.养老保险具有保障基本生活的功能。
2.养老保险具有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
3.养老保险具有稳定社会的功能。
(三)基本养老保险的模式
1.现收现付制(pay-as-you-go)与基金积累制 (funding)。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 版)(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 课程系列教材)教学课件 郭
捷 下编 第十五章
第十五章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节 医疗保险制度 第四节 工伤保险制度 第五节 失业保险制度 第六节 生育保险制度
第二节 养老保险制度
一、养老保险概述
资渠道,是指养老保险费的负担主体 。
目前,世界各国在资金来源和风险上形成了养 老保险费分担的三种主要模式:
①由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共同负担。
②由用人单位、被保险人和政府三方按规定的比 例负担。
③由用人单位与政府共同负担。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
(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1.基本养老保险
(1)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 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的农村人口。

最新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复习资料之简答题和论述题

最新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复习资料之简答题和论述题

四、五、简答题、论述题1、简述劳动法的劳动特征。

答:(1)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权过程中的劳动;(2)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性劳动;(3)劳动法上的劳动带有雇佣关系(或者劳雇关系的劳动,区别于单个的家务劳动)。

2、简述初期劳动法的特点答:(1)初期的劳动立法,多数是从改善女工和童工的立法开始。

(2)初期的劳动立法,使用范围很小。

(3)初期的劳动立法,虽然法律规范了对某些劳动条件的改善,但一般缺少监督条款、责任条款;规定了限制工时等条件,但是无明确的监督检查机构,对违法者也缺乏责任的具体规定。

初期的劳动法很难真正得到实施。

3、简述劳动关系的特征答:(1)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中的关系。

(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3)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劳动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4)劳动关系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4、简述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联系。

答:(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一般开始于16周岁;(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3)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够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4)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有一定的限制。

5、试着论述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答:(1)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2)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3)两者的内容不同;6、试着论述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3)是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7、为什么说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答:(1)有特定的调整对象;(2)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3)劳动法有独立的内容体系。

8、简述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答:(1)调整对象不同;(2)主体不同。

(3)两者的调整原则不同。

9、简述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答:主要是调整对象不同。

最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版)(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教学课件 郭捷 上编 第十一章讲

最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版)(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教学课件 郭捷 上编 第十一章讲
2.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管辖,即用人单位在哪个行政区域用工,就由该 行政区域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管辖。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分工和权限划分,是一种纵 向划分。
(三)指定管辖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 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 定管辖。
2.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任命程序。
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任命,由劳动保障监 察机构负责提出任命建议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监察员审批表》,经同级人事机构审核, 报劳动行政部门领导批准;
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任命,由有关业务工作 机构按规定推荐人选,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监察员审批表》,经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和人事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报劳动行政部门领导 批准。
(2)对于用人单位发布的不适当的规章制度、 命令、指示,可以要求其限期纠正、完善或撤销; 已经给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的,可要求其采取必
要的补救措施。对用人单位的薄弱环节,建议其 总结教训,认真加以改进。
(四)劳动保障监察的处分权
劳动保障监察的处分权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对通过检查、调查,证实用人单位确有违反国家
(二)劳动保障监察是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有力保证
(三)劳动保障监察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制观 念
(四)劳动保障监察能够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
三、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原则 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劳动保障
监察活动、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的基本准则。 (一)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原则 (二)合法原则 (三)公开、公正原则 (四)高效、便民原则 (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六)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原则 (七)监察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原则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版)(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教学课件 郭捷 上编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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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履行法定劳动 安全卫生制度的义务时,同时享有以下权利: ①有权依法制定内部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并要求 劳动者必须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②有权对企业内部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执 行实施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操作行为; ③有权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并造成事故 的劳动者给予处罚。
二、职业病的防治 1.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1)工作场所卫生条件。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预控。 (4)放射、高毒等作业特殊管理。 2.职业病危害管控。 (1)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 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 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二、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的立法基础 通过立法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给予保 护,既有基于自然环境衍生的客观基础,也有人 类社会的思想基础。 在我国,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建立的基础还在于: 1.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 迅速发展。 2.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 3.我国劳动法主要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 的劳动关系。 4.我国的劳动法无论是在立法指导思想方面, 还是在立法体系上都有了较大的变化。





(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用人单位所负有的法律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建立健全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2.广泛开展针对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3.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对未成年劳动者和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 动者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 5.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6.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救援工作。 7.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 8.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 险费。

(完整word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郭捷主编 第三版 笔记系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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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郭捷主编、第三版注:加黑字体为重要看点,非加黑概念为了解内容。

劳动,是人以自身的活动引起、调整和控制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

劳动力,是指人所具有的并在生产使用价值时运用的体力与脑力的总和。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主体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上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2、贯彻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3、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4、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5、坚持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法所称的“三方性原则”,是指政府、工会组织、用人单位组织三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对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规范和协调处理。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1、双方当事人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劳动责任风险承担不同。

作为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的用人单位组织劳动,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责任;而劳务提供者风险自担。

3、劳动报酬支付方式不同。

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其支付方式特定化为一种持续的、定期的支付;基于劳务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是劳务费,其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劳务价格支付。

4、劳动过程中关注点与要求不同。

劳务关系关注的是劳动成果;劳动关系强调的是劳动过程和劳动条件。

劳动法体系:1、就业促进制度;2、劳动合同制度;3、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制度;4、劳动基准制度: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工资、劳动安全与卫生、特殊劳动保护;5、社会保险制度;6、劳动争议处理制度;7、劳动保障监察制度;8、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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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1.劳动就业原则有哪些?就业主体必须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就业主体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就业必须是出自就业主体的自愿;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就业必须使就业主体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社会必须有劳动需求。

2.我国最低工资制的适用范围最低工资标准适用的主体范围: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期内的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

乡镇企业是否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下列范围内的企业和劳动者不适用最低工资制的规定:①公务员和公益团体的工作人员;②租赁经营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租赁人或承包人;③学徒、利用假期勤工俭学的学生等。

时间范围:下列几种情形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①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有迟到、早退、旷工等违纪行为。

②企业下岗待工人员。

③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处于治疗期间的职工。

④处于非带薪休假期间的人员,如事假等。

劳动种类范围:劳动者只有在法定或依法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才有权享受最低工资保障。

3.劳动合同缔结方式:要约、承诺4.集体合同通常有哪些方签订:用人单位、职工5.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6.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如何处理?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

7.劳动者死之后遗嘱可享受哪些待遇?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保险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伤亡补助:P3528.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哪些方组成?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9.社会保障的特征普遍性、强制性、社会性、互助性、福利性10.集体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变更:(1)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2)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4)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条件出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法解除条件: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②单方解除。

11.工资分配遵循原则1)按劳分配原则2)同工同酬原则3)在经济发展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原则4)宏观调控原则5)用人单位自主分配与劳动者协商相结合原则12.劳动仲裁裁决法律效力如何?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P24113.各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哪些情况除外1)生产经营需要2)必须与工会协商3)必须与劳动者商量14.企业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1)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15.劳动者义务劳动者基本任务包括完成劳动任务、提高劳动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16.在劳动安全与卫生方面1956年我国同时发布了哪些规程1)《工厂安全卫生规程》;2)《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3)《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二、名词解释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等。

(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又称职业安全卫生基准、劳动保护基准,它是指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工作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基准制度。

)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

用人单位既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也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是指国家统一实施的旨在使社会成员在达到一定年龄、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社会劳动过程时能够获得维持基本生活的一定收入来源的社会保险方案。

医疗保险: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可以获得必要的医疗费资助和疾病津贴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

我国对劳动合同的定义可分为学理定义和立法定义。

从学理上定义,可概括为: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确立、变更、终止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从立法上定义,我国《劳动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社会保险法:是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争议的诉讼:劳动争议的诉讼程序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除“一裁终局”外,只有当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在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该程序才可能启动。

(在此之上修改)P243或236失业保险:它是指国家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给予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由国家和社会举办的,对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丧失劳动能力或遭受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的物质帮助,以此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

Or:本书对社会保障所下的定义是: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由国家和社会举办的,对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中断就业机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时所给予的物质帮助,以此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保持社会稳定、经济协调发展的制度系统。

社会救助:所谓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努力难以满足其生存基本需求的公民给予的物质帮助和服务。

三、简答题简述在何种情况下扣除劳动者部分工资不属于克扣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2)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3)依据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件,以及仲裁机关已经生效的仲裁文件,从应负法律责任的劳动者工资中扣除其应当承担的扶养费、赡养费、损害赔偿金或者其他款项。

(4)根据劳动监察法的规定,由于企业行政领导人员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给国家或劳动者造成损失时,劳动监察机关或监察人员有权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对责任者本人处以不超过本月标准工资20%的罚款,并从其工资中扣除。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公民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1)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

2)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具有不可分割性。

3)公民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运用要受到劳动能力所表现出来的各种因素差别的限制。

4)公民在运用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实现劳动权利时,已经参加了某一种劳动法律关系,一般就没有条件再参加另一种劳动法律关系。

简述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原则1)在主体上,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自然人,也可以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劳务提供者的资格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限制;2)在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上,劳务合同的主体无论在合同签订前或合同履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3)在劳动内容上,劳务合同所追求的目标是物化的或非物化的劳动成果;劳动合同虽然也涉及具体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但并非劳动合同之根本目标,其根本目标应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行为;4)在生产资料的使用归属上,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者所使用的生产资料由自己来提供,而且承担生产资料与劳务活动相结合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使用和改造的生产资料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劳动者不承担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5)在酬金计算和反映的性质上,劳务合同的酬金计算以市场价格来衡量,其支付方式及次数由双方约定,反映了商品交换性质;劳动合同的报酬计算以法律的规定以及当事人的约定来衡量,其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严格制约,反映了按劳分配的性质;6)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属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

P87简述失业保险的特点①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在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劳动者。

②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劳动者失业,而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而失去生活来源。

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一定的期限。

④失业保险不仅向失业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且为促进失业者重新就业提供服务。

简述约定试用期应遵守的规定①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就同一岗位职能约定一次试用期③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④试用期的法律意义 P91-P92增加用人单位加班加点代价的措施有哪些(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1.论述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1)调解原则。

(2)及时处理原则。

(3)依法处理原则。

(4)公正处理原则。

(5)坚持三方原则,即要求劳动行政机关、企业用工方和工会组织,三方共同处理劳动争议。

2.论述社会保障法的作用(1)调节收入差别,缩小贫富差距(2)调动劳动者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3)推进我国企业制度改革(4)维护社会稳定(5)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样回答不行还需综合合自由发挥 P301-P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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