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与土地估价的基本理论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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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基本概念和内涵
1、房地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他地上定着物(附着物),它是实物、权益、区位三者的综合体。也以是土地,也可以是建筑物,还可以是综合体。
2、土地----是指地球陆地表面及其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仅指土地部分,土地价值不含地上建筑物价值。
3、建筑物----是指人工建筑而成,由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建筑设备(如给排水、
卫生、燃气、照明、空调、电梯、通信、防灾等设备)等组成的整体物,包括房屋和构筑物两大类。
4、房屋----是指有基础、墙、顶、门、窗,能够遮风避雨,供人在内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储藏物品或进行其他活动的空间场所。
5、构筑物----是指房屋以外的建筑物,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如烟囱、水塔、水井、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
6、其他地上定着物----固定在土地或建筑物上,与土地、建筑物不可分离的物;虽然可以分离,但是分离不经济,或者分离后会破坏土地、建筑物的完整性、使用价值或功能,或者会使土地、建筑物的价值明显受到损害的物。
(比如,埋在地下的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管线和设施,建造在地上的庭院、花园、假山、围墙,种植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临时搭建的帐蓬、戏台等则不属于房地产。)
7、地上建筑物----一般不仅指地面±0以上的建筑物,还包含地面以下的建筑物,是指在该土地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如地下室、地下停车场等。(特别是在建工程,未完工的基础等)
通常将房地产简化为两大部分,即土地和建筑物(地上建筑物)两大部分。
二、房地产的表现形态(实物)
1、估价对象的主要表现形态
通常将房地产简化为两大部分,即土地和建筑物(地上建筑物)两大部分。
2、估价报告涵盖的对象
在现实房地产估价中,房地产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因为土地估价与房地产估价有不同的规范要求,因此不同的估价对象需要出具不同的估价报告。
三、房地产权益 1、概念及内涵:
(1)房地产中无形的、不可触摸的部分,包括权利、利益和收益三大部分。 (2)房地产权益是指以房地产权利为基础的,包括:
◆ 房地产的各种权利(所有权、使用权)
◆ 受到其他房地产权利限制的权利(如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所有权) ◆ 受到其他限制的房地产权利(如城市规划对房地产权利的限制)
◆ 房地产额外利益或收益(如屋顶或外墙面可出售可出租给广告公司做广告) 2、房地产权利的类型:
3、土地使用权的类型:表现形态:又称为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常见如:临时土地使用权证,期限二至
五年
五、房地产估价与土地估价中的专业术语与估价方法基本介绍
(一)房地产估价规范中专业术语
1.房地产
土地、建筑物及其他地上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2.房地产估价
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3.估价对象
一个具体估价项目中需要估价的房地产。
4.估价目的
估价结果的期望用途。
5.估价时点
估价结果对应的日期。
6.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某种估价目的的特定条件下形成的正常价格。
7.公开市场
在该市场上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并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对交易对象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并不具有排它性。
8.公开市场价值
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的价格。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时,要求评估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应是公开市场价值。
9.类似房地产
与估价对象处在同一供求圈内,并在用途、规模、档次、建筑结构等方面与估价对象相同或相近的房地产。
10.同一供求圈
与估价对象具有替代关系、价格会相互影响的适当范围。
11.最高最佳使用
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经济上可行,经过充分合理的论证,能使估价对象产生最高价值的使用。
12.市场比较法
将估价对象与在估价时点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已知价格作适当的修正,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13.收益法
预计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收益,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后累加,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14.成本法
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15.假设开发法
预计估价对象开发完成后的价值,扣除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税费和利润等,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16.基准地价修正法
在政府确定公布了基准地价的地区,由估价对象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调整得出估价对象宗地价格的方法。
17.潜在毛收入
假定房地产在充分利用、无空置状态下可获得的收入。
18.有效毛收入
由潜在毛收入扣除正常的空置、拖欠租金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收入损失后所得到的收入。19.运营费用
维持房地产正常生产、经营或使用必须支出的费用及归属于其他资本或经营的收益。20.净收益
由有效毛收入扣除合理运营费用后得到的归属于房地产的收益。
21.建筑物重置价格
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22.建筑物重建价格
采用估价对象原有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相同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23.物质上的折旧
建筑物在物质实体方面的磨损所造成的建筑物价值的损失。
24.功能上的折旧
建筑物在功能方面的落后所造成的建筑物价值的损失。
25.经济上的折旧
建筑物以外的各种不利因素所造成的建筑物价值的损失。
26.估价结果
关于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最终结论。
27.估价报告
全面、公正、客观、准确地记述估价过程和估价成果的文件,给委托方的书面答复,关于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研究报告。
(二)土地估价规程中的专业术语
1. 基准地价
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的土地或者土地条件相当的地域,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时点上一定年期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
2. 标定地价
标定地价是在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中按一定原则选取标准宗地,用地价评估方法定期评估出的一定年期物经性质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标定地价与基准地价一样,由政府定期公布。它是一种特殊的宗地评估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