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有害气体的危容及最高允许浓度
井下有害气体及温度风速限值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
8
主要进、回风巷
8
架线电机车巷道
1.0
8
运输机巷,采区进、回风巷
0.25
6
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
0.25
4掘进Biblioteka 的岩巷0.154其他通风人行巷道
0.15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ppm×分子量/22.4=mg/m3
表1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硫SO2
0.0005
硫化氢H2S
0.00066
氨NH3
0.004
表2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井巷名称
允许风速/(m/s)
最低
最高
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
15
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
12
风桥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2007-6-91 总则1.0.1 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安全和/或人身安全,检测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浓度并及时报警以预防火灾与爆炸和/或人身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计。
1.0.3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符号2.1 术语2.1.1 可燃气体combustible gas本规范中的可燃气体系指气体的爆炸下限浓度(V%)为10%以下或爆炸上限与下限之差大于20%的甲类气体或液化烃、甲B、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少量有毒气体。
2.1.2 有毒气体toxic gas本规范中的有毒气体系指硫化氢、氰化氢、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环氧乙烷、氯乙烯。
2.1.3 最高容许浓度allowable maximum concentration系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即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所不应超过的数值。
此数值亦称上限量。
2.2 符号2.2.1 LEL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2.2.2 TLV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值。
3 一般规定3.0.1 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B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下同)的2区内及附加2区内,应按本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按本规范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1 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一旦泄漏,可燃气体可能达到25%LEL,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2 有毒气体或其中含有可燃气体,一旦泄漏,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LEL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3 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4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通风净化GB6515-86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通风净化发布时间: 2007-9-11 浏览次数: 814 次GB 6515-86 UDC 658.314:667.6国家标准局1986-06-23,发布1987-04-01实施1 总则1.1 为防止有害物质的危害,使涂漆作业劳动条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促进生产,特制订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涂漆工艺的通风净化。
桥梁、建筑物外部、大型储罐、船舶等大型构件的室外涂漆工艺的通风净化,可参照本规程。
1.3 放散有害物质的涂漆工艺,应采取通风净化、个人防护等综合预防和治理措施。
1.4 涂漆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所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
1.5 为防止气体、烟、尘等有害物质在室内扩散,应首先采用局部排风。
当不可能采用局部排风或采用局部排风仍达不到TJ36-79规定要求时,应采用全面通风换气。
1.6 排风系统排出的含有害气体、烟、尘等的污染物,当影响车间四周环境或附近居民生活区的空气质量时,应采取净化处理、回收或综合利用等措施,再向大气排放,使之符合TJ36-79规定要求。
1.7 涂漆作业开始应先开风机,后启动喷涂设备。
当通风系统停止或失灵时,自动控制装置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向操作人员发出信号。
工作结束,应先关闭喷涂设备,后关风机。
1.8 工业企业可根据工艺条件和污染状况选择采用本规程列举的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热力燃烧或液体吸收等化措施,以保证车间内和四周环境的空气质量符合本规程1.4和1.6条的规定要求。
1.9 在通风净化设备系统中,易燃易爆的气体、蒸气的浓度不得超过爆炸下限浓度的25%。
2 局部排风2.1 涂漆作业的局部排风系统,必须设置去除漆雾的装置。
2.2 局部排风的排风罩,应符合下述要求:a. 排风罩应设置在有害物质的污染源处;b. 排风罩罩口吸风方向应使有害物质不经过操作者的呼吸带;c. 排风罩的形式和大小应根据所排出有机气体和蒸气的挥发性、比重以及涂漆的作业方法而定。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设计要求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2007-6-91 总则1.0.1 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安全和/或人身安全,检测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浓度并及时报警以预防火灾与爆炸和/或人身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计。
1.0.3 执行本规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的规定。
2 术语、符号2.1 术语2.1.1 可燃气体combustible gas本规中的可燃气体系指气体的爆炸下限浓度(V%)为10%以下或爆炸上限与下限之差大于20%的甲类气体或液化烃、甲B、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少量有毒气体。
2.1.2 有毒气体toxic gas本规中的有毒气体系指硫化氢、氰化氢、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环氧乙烷、氯乙烯。
2.1.3 最高容许浓度allowable maximum concentration系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即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所不应超过的数值。
此数值亦称上限量。
2.2 符号2.2.1 LEL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2.2.2 TLV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值。
3 一般规定3.0.1 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B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下同)的2区及附加2区,应按本规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应按本规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1 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一旦泄漏,可燃气体可能达到25%LEL,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2 有毒气体或其中含有可燃气体,一旦泄漏,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LEL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3 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4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车间内常见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标准
车间内常见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标准常见有害物质在车间空气中的最高允许浓度如下:(一)有毒物质:最高允许浓度,mg/m3
1)一氧化碳30
2)苯40
3)甲苯、二甲苯100
4)丙酮400
5)甲醛3
6)金属汞0.01
7)苯烯40
8)化胶化物1
9)氨30
10)臭氧0.3
11)铅烟10
12)氯1
13)氧化氢及盐酸15
14)四氯化碳25
15)氯乙烯30
16)溶剂汽油300
17)甲醇50
(二)生产性粉尘
1)含有10%以上游离SiO2的粉尘2
2)含有50%~80%游离SiO2的粉尘1.5
3)80%以上游离SiO2的粉尘1
4)石棉粉尘及含10%以上石棉粉尘2
5)含有10%以下游离SiO2的水泥粉尘6
6)含有10%以下游离SiO2的煤尘10
7)铝、化铅、铝合金粉尘4
8)其它粉尘10
*其中粉尘系指游离SiO2含量在10%以下,不含有毒物质的矿物性和动植物性粉尘。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安全和/或人身安全,检测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浓度并及时报警以预防火灾与爆炸和/或人身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计;1.0.3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 术语、符号2.1 术语2.1.1 可燃气体combustible gas本规范中的可燃气体系指气体的爆炸下限浓度V%为10%以下或爆炸上限与下限之差大于20%的甲类气体或液化烃、甲B、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少量有毒气体;2.1.2 有毒气体toxic gas本规范中的有毒气体系指硫化氢、氰化氢、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环氧乙烷、氯乙烯;2.1.3 最高容许浓度allowable maximum concentration系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即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所不应超过的数值;此数值亦称上限量;2.2 符号2.2.1 LEL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2.2.2 TLV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值;3 一般规定3.0.1 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B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下同的2区内及附加2区内,应按本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按本规范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1 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一旦泄漏,可燃气体可能达到25%LEL,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2 有毒气体或其中含有可燃气体,一旦泄漏,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LEL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3 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4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注:2区及附加2区的划分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3.0.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应为一级报警或二级报警;常规的检测报警,宜为一级报警;当工艺需要采取联锁保护系统时,应采用一级报警和二级报警;在二级报警的同时,输出接点信号供联锁保护系统使用;3.0.3 工艺有特殊需要或在正常运行时人员不得进入的危险场所,应对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释放源进行连续检测、指示、报警,并对报警进行记录或打印;3.0.4 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操作室;3.0.5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型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还应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3.0.6 凡使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标定设备和标准气体;3.0.7 检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3.0.8 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在有效覆盖面积内,可设一台检测器;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室外不宜大于2m,室内不宜大于1m;3.0.9 按本规范规定,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3.0.10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为相对独立的仪表系统;4 检测点的确定4.1 工艺装置4.1.1 下列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释放源,应设检测器:1 甲类气体或有毒气体压缩机、液化烃泵,甲B类或成组布置的乙A类液体泵和能挥发出有毒气体的液体泵的动密封;2 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甲类气体、有毒气体、液化烃或甲B类液体和能挥发出有毒气体的液体采样口和不正常操作时可能携带液化烃、甲B类液体和能挥发出有毒气体的液体排液水口;3 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甲类气体、有毒气体、液化烃的设备或管法兰、阀门组;4.1.2 第4.1.1条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设备区内,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小于1m;4.1.3 第4.1.1条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距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有毒气体检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4.1.4 当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布置不同火灾危险类别的设备时,应在第4.1.1条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的7.5m范围内设检测器;4.1.5 第4.1.1条规定的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测器,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4.2 储运设施4.2.1 液化烃、甲B类液体储罐,应在下列位置设检测器:1 在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每隔30m宜设一台检测器,且距罐的排水口或罐底接管法兰、阀门不应大于15m;2 在甲B类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测器,且储罐的排水口、采样口或底侧部接管法兰、阀门等与检测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4.2.2 液化烃、甲B类液体的装卸设施,应在下列位置设检测器:1 小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隔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2 大鹤管铁路装置栈台,宜设一台检测器;3 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检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当汽车装卸站内设有缓冲罐时,应安本规范第4.1.2条的规定设检测器;4.2.3 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的检测器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第4.1.2条和第4.1.3条规定;、4.2.4 液化烃灌装站的检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封闭或半封闭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检测器的距离宜为5~7.5m;2 封闭或半封闭式储瓶库,应符合本规范第4.1.3条规定;半露天储瓶库四周每15~30m设一台,当四周长小于15m时,应设一台;3 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检测器的距离,宜为5~7.5m;4.2.5 封闭或半封闭氢气灌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最高点易于滞留气体处设检测器;4.2.6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15m范围内,应设一台检测器;当无法安装检测器时,装卸码头的可燃气体检测,应符合本规范第3.0.9规定;4.2.7 有毒气体储运设施的有毒气体检测器,应按第4.1.2条和第4.1.3条的规定设置;4.3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4.3.1 明火加热炉与甲类气体、液化烃设备以及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的释放源之间,约距加热炉5m或在防火墙外侧,宜设检测器;4.3.2 控制室、配电室与甲类气体、有毒气体、液化烃、甲B类液体的工艺设备组、储运设施相距30m以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宜设检测器:1 门窗朝向工艺设备组或储运设施的;2 地上敷设的仪表电力线缆槽盒或配管进入控制室或配电室的;4.3.3 设在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检测器;对于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应于在线分析仪表间内最高点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4.3.4 不在检测器有效覆盖面积内的下列场所,宜设检测器:1 使用或产生液化烃和/或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可能积聚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地坑及排污沟最低处的地面上;2 易于积聚甲类气体、有毒气体的“死角”;5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5.1 系统的构成及技术性能5.1.1 系统的最基本的构成应包括检测器和报警器组成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报警仪,或由检测器和指示报警器组成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也可以是专用的数据采集系统与检测器组成的检测报警系统;5.1.2 系统的构成应满足以下要求:1 选用mV信号、频率信号或4~20mA信号输出的检测器时,指示报警器宜为专用的报警控制器;也可选用信号设定器加闪光报警单元构成的报警器;至联锁保护系统及报警记录设备的信号,宜从报警控制器或信号设定器输出;2 选用触点输出的检测器时,报警信号宜直接接至闪光报警系统或联锁保护系统,至报警记录设备的信号可以闪光报警系统或联锁保护系统输出;3 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数据采集系统,宜采用专用的数据采集单元或设备,不宜将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检测器接入其他信号采集单元或设备内,避免混用;5.1.3 当选用信号设定器和报警控制器时,应按本规范第3.0.3条的规定设置报警记录设备,报警记录设备应具有报警打印及历史数据储存功能;报警记录设备可以是DCS或其他数据采集系统,也可选用专用的工业微机或系统;5.1.4 检测器、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的有关规定;5.2 检测器的选用5.2.1 可燃气体检测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选用催化燃烧型检测器,也可选用其他类型的检测器;2 当使用场所空气中含有少量能使催化燃烧型检测元件中毒的硫、磷、砷、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用抗毒性催化燃烧型检测器或半导体型检测器;3 氢气的检测宜选用电化学型或导体型检测器;5.2.2 有毒气体检测器的型式,可根据被检测的有毒气体的具体特性确定:1 硫化氢、一氧化碳气体可选用定电位电解型或半导体型;2 氯气可选用隔膜电极型、定电位电解型或半导体型;3 氰化氢气体可选用凝胶化电解电池式型、隔膜电极型或定电位电解型;4 环氧乙烷、丙烯腈气体可选用半导体型或定电位电解型;5 氯乙烯气体宜选用半导体型或光子电离型;5.2.3 有毒气体检测器的选用,应考虑被检测的有毒气体与安装环境中可能存在的其他气体的交叉影响;5.2.4 检测器防爆类型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2 根据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等级、组别;3 对催化燃烧型检验器,宜选用隔爆型;4 对电化学型检测器和半导体型检测器,可选用隔爆型或本质安全防爆型;5 对电动吸入式采样器应选用隔爆结构;5.2.5 根据使用场所的不同,按以下规定选用检测器的采样方式:1 宜采用扩散式检测器;2 下列情况宜采用单点或多点吸入式检测器;a 因少量泄漏有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场所;b 由于受安装条件和环境条件的限制,难于使用扩散式检测器的场所;c Ⅰ级极度危害有毒气体释放源;d 有毒气体释放源较集中的地点;3 采用吸入式有毒气体检测器检测可燃性有毒气体时,宜选用气动吸入式采样系统;5.3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选用5.3.1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分别具有以下基本功能:1 能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器及所连接的其他部件供电;2 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检测器及其他报警触发部件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仍能发出报警;3 检测可燃气体的测量范围:0~100%LEL;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宜为0~3TLV;在上述测量范围内,指示报警器应能分别给予明确的指示;采用无测量值指示功能的报警器时,应按本规范第3.0.3条的规定,将模拟信号引入多点信号巡检仪、DCS 或其他仪表设备进行指示;4 指示报警器报警控制器应具有为消防设备或联锁保护用的开关量输出功能;5 多点式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位号;6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发出报警后,即使环境内气体浓度发生变化,仍应继续报警,只有经确认并采取措施后,才停上报警;7 在下列情况下,指示报警器应能发出与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浓度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报警信号:a 指示报警器与检测器之间连线断路;b 检测器内部元件失效;c 指示报警器电源欠压;8 报警记录设备应具有以下功能:a 能记录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时间,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超过30s;b 能显示当前报警部位总数;c 能区分最先报警部位;d 能追索显示以前至少1周内的报警部位并区分最先报警部位;5.3.2 报警设定值应根据下列规定确定:1 根据本规范第3.0.2条规定,选用一级或一、二级报警;2 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高限设定值小于或等于25%LEL;3 可燃气休的二级报警高限设定值小于或等于50%LEL;4 有毒气体的报警设定值宜小于或等于1TLV,当试验用标准气调制困难时,报警设定值可为2TLV以下;5.3.3 指示误差和报警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可燃气体的指示误差:指示范围为0~100%LEL时,±5%LEL;2 有毒气体的指示误差:指示范围为0~3TLV时,±10%指示值:指示范围高于3TLV时,±10%量程值;3 可燃气体的报警误差:±25%设定值以内;4 有毒气体的报警误差:±25%设定值以内;5 电源电压的变化小于或等于10%时,指示和报警精度不得降低;5.3.4 检测报警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扩散式小于30s;吸入式小于20s;2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扩散式小于60s;吸入式小于30s;6 检测报警仪表的安装6.1 检测器的安装6.1.1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注:气体密度大于0.97kg/m3标准状态下即认为比空气重;气体密度小于0.97kg/m3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轻;6.1.2 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2m;6.1.3 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且周围留有不小于0.3m的净空;6.1.4 检测器的安装与接线按制造厂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防爆仪表安装接线的有关规定;6.2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安装6.2.1 当工艺装置或储运设施有中心控制室时,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安装在中心控制室内;6.2.2 当工艺装置或储运设施设有中心控制室以外的其他控制室或操作室时,其操作管辖区内设置的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宜安装在该控制室或操作室内;需要时,其报警信号再转送至中心控制室;6.2.3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有其对应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器的分布图;6.2.4 一般报警用的报警系统,可使用普通仪表电源供电;6.2.5 下列情况的检测报警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1 与自动保护系统相连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2 人员常去场所的可能泄漏Ⅰ级极度危害和Ⅱ级高度危害有毒气体的检测;。
车间内常见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标准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411车间内常见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标准通用版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车间内常见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标准通用版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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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有害物质在车间空气中的最高允许浓度如下:(一)有毒物质:最高允许浓度,mg/m³1)一氧化碳302)苯403)甲苯、二甲苯1004)丙酮4005)甲醛 36)金属汞0.017)苯烯408)化胶化物 19)氨3010)臭氧0.311)铅烟1012)氯 113)氧化氢及盐酸1514)四氯化碳2515)氯乙烯3016)溶剂汽油30017)甲醇50(二)生产性粉尘1)含有10%以上游离SiO2的粉尘 22)含有50%~80%游离SiO2的粉尘 1.53)80%以上游离SiO2的粉尘 14)石棉粉尘及含10%以上石棉粉尘 25)含有10%以下游离SiO2的水泥粉尘 66)含有10%以下游离SiO2的煤尘107)铝、化铅、铝合金粉尘 48)其它粉尘10*其中粉尘系指游离SiO2含量在10%以下,不含有毒物质的矿物性和动植物性粉尘。
该位置可输入公司/组织对应的名字地址The Name Of The Organization Can Be Entered In This Location。
有毒有害气体在空气中的最高允许浓度
有毒有害气体在空气中的最高允许浓度1. 介绍有毒有害气体在空气中的最高允许浓度,是指在工作场所中,对空气中存在的有害物质浓度所做出的安全限值标准。
这些标准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旨在保护工作人员免受有害物质的危害。
在工业生产、化工、采矿等行业,有毒有害气体是常见的危害源,了解和遵守有关标准对于保障工作人员的健康至关重要。
2. 有毒有害气体的种类及危害有毒有害气体包括各种化学物质,如二氧化碳、氨气、硫化氢等。
这些气体在工作场所中可能会存在于不同的浓度,它们对人体的危害也各不相同。
二氧化碳浓度过高会导致缺氧,影响呼吸和大脑功能;而硫化氢则具有刺激性气味,即使在低浓度下也会对呼吸系统造成严重危害。
了解每种气体的最高允许浓度是非常重要的。
3. 最高允许浓度的意义有毒有害气体的最高允许浓度,是保护工作人员免受有害物质危害的重要标准。
它不仅仅是一项数字,更是对于工作场所危害防范的重要依据。
通过严格控制有害气体的浓度,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工作人员的健康风险,保障其身体健康。
4. 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有关有毒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的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定期修订。
制定标准需要充分考虑不同行业、不同工作环境对员工健康的影响,并结合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进步进行修订。
这样才能更好地适用于各种工作场所,为工作人员提供更加全面的保护。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有毒有害气体在空气中的最高允许浓度,我个人认为,这是保护工作人员健康的基本标准之一。
在工作场所中,有毒有害气体可能随时存在,而标准的制定和遵守,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工作人员的健康风险,保证其身体健康。
我认为定期了解并掌握最新的标准和相关知识是非常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健康。
6. 结语有毒有害气体在空气中的最高允许浓度是保护工作人员健康的重要标准,了解和遵守这些标准对于每个工作者来说都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严格控制有害气体的浓度,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健康,让工作环境更加安全和健康。
厂房通风标准
厂房通风、除尘标准1 厂房通风标准1.1 炼钢车间、烧结车间、轧钢车间、发电主厂房、钢渣处理车间等放散热、有害物质的建筑物,必须采用全面通风,当全面通风不到卫生标准要求时,应辅以机械通风。
1.2 在厂房自然通风设计中,必须合理协调进、排气口面积,力求进气口面积大于等于排气口面积。
1.3 厂房的设计必须克服进气短流问题。
轧钢、炼钢车间厂房设置在厂房吊车轨面以上的高侧窗,不宜设计为开启窗,宜采用造价低廉的固定式采光带,但是考虑到吊车检修时操作人员的换气需要,尚须每隔一定距离在该采光带上设置一个换气口。
1.4 对于金工车间、制作车间、维修车间等辅助车间。
两跨及以下厂房,可以利用高侧窗进行通风换气,多跨厂房则必须结合采光需要,设置足够的天窗,以解决通风换气及采光问题,同时应在屋面上设置隔热措施。
1.5 厂房的主进风面宜布置在东侧。
当放散有粉尘或有害气体时,在其背风侧的空气动力阴影区内的外墙上,应避免设置进风口。
屋顶处于正压区时应避免设排风天窗。
1.6 当进风口中心高于2.0m时,应考虑进风效率降低的影响;当车间内有工艺或通风等机械排风时,应考虑自然通风量的减少和对室内余压的影响。
1.7 为保证热车间自然通风的稳定性,在计算自然通风时仅考虑热压作用。
在进风口以上的建筑物周边宜设外围护结构,防止横向气流对热压通风的不利影响,仅在有行车平台的部位设置适量的上侧窗,以利其通风。
1.8 轧钢、炼钢等热加工车间,厂房通风均应采用避风天窗。
1.9 稀油站、液压站等应设置机械通风,进风口处应采用空气过滤器。
1.10 当建筑物一侧与较高建筑物邻接时,为了防止避风天窗或风帽倒灌,其各部尺寸,应符合图1-1和表1-2的要求。
图1-1 避风天窗或风帽与建筑物相关尺寸(a)避风天窗与建筑物的相关尺寸;(b)风帽与建筑物的相关尺寸表1-2 避风天窗或风帽与建筑物的相关尺寸注:当Z/a>2.3时,建筑物的相关尺寸可不受限制。
1.11 厂区的建筑群布置应采用自由式或行列式,防止庭院式布置。
生产车间空气中25种有害物最高允许浓度新标准(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生产车间空气中25种有害物最高允许浓度新标准(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3347-84 生产车间空气中25种有害物最高允许浓度新标准(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生产性有害物是指存在于生产车间并能导致职业中毒的有毒物质。
而导致职业中毒的有害物绝大部分是气体,或通过呼吸系统侵入人体的。
1979年、我国在《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对车间空气中111种有害物规定了最高容许浓度标准。
1988年和1989年,我国又对生产车间空气中25种有毒物质颁布了新的最高容许浓度标准:1.丙烯酸甲酯最高允许浓度为20mg/m3。
(GB10329—89)。
2.锑及其化合物(以锑计算)最高允许浓度为110mg/m3。
(GB8774—88)。
3.氯丙烯最高允许浓度为2mg/m3。
(GB8775—88)。
4.甲基丙烯酸甲酯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
(GB8776—88)。
5.六氧化硫最高允许浓度为6000mg/m3。
(GB8777—88)。
6.磷胺最高允许浓度为0.02mg/m3。
(GB8778—88)。
7.氢化锂最高允许浓度为0.05mg/m3。
(GB8779—88)。
有害气体
②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教育,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 程,各项作业均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比如爆破 用煤矿许用炸药;炮烟吹散后方可进入作业;对二氧化碳
高压区应采取超前抽放等。
③设置警示标识。井下通风不良的地区或不通风的旧巷内, 往往积聚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在
不通风的旧巷口要设棚栏,并挂上“禁止入内”的牌子。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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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危害防治
硫化氢 特点:是具有臭鸡蛋气味的剧毒气体,且易燃易爆,
爆炸浓度界限为4.3%~46%。比重比空气重,易积聚于低
洼处。易溶于水,扰动溶有硫化氢的积水即可逸出硫化氢 气体。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为1ppm时,就能闻出臭鸡蛋味;
当达到50~150ppm浓度时,嗅神经被麻痹,反而闻不出臭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
2、一氧化氮 特点:在空气中和体内均容易被氧化为二氧化氮,可
随呼吸进入到肺的深部,对肺组织产生强烈的刺激和腐蚀
作用,可引起支气管炎和肺水肿等。吸入高浓度一氧化氮 可产生毒性反应,使血红蛋白氧化成高铁血红蛋白,使组 织缺氧,引起呼吸困难和窒息,导致中枢神经损害。 可能接触一氧化氮的工种:岩巷爆破、煤巷爆破、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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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危害防治
需要进入闲置时间较长的巷道进行作业的,必须先通风、
后作业。盲道或废弃巷道应及时予以密闭或用栅栏隔断,
并设立警示牌。
4、喷雾洒水
当工作面有二氧化碳放出时,可使用喷雾洒水的办法使其
溶于水中。
5、急救措施
若有人缺氧窒息时,应移动空气新鲜的地方,进行急救。
采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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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危害防治
氮氧化物危害的预防措施 (1)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增强工人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 护意识。 (2)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措施,当事帮发生后能使伤员得到 及时现场救治,争取抢救时间。
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制度(浓度下调)
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制度由于地面空气进入井下后,会混入其他各种各样气体,为保证井下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有毒有害气体分类井下空气中主要的有毒有害气体:1、一氧化碳(CO)。
一种有毒气体,对人体危害极大。
一氧化碳与人体中的红细胞的结合能力比氧大250-300倍,不但阻止红细胞吸氧,而且还能挤掉氧,造成人体细胞组织缺氧现象,引起中枢系统损坏。
主要来源于煤的氧化、爆破作业等。
2、二氧化氮(NO2)。
对人的眼、鼻、呼吸道及肺部具有强烈的腐蚀破坏作用,能引起肺水肿。
井下二氧化氮的主要来源是爆破作业,1kg硝铵炸药爆破后产生10L二氧化氮。
3、二氧化硫(SO2)。
有剧毒,强烈刺激人的眼睛,腐蚀呼吸器官,导致呼吸麻痹和支气管炎、肺水肿。
主要来源是含硫煤炭氧化自燃、含硫煤岩爆破和硫化矿物的氧化等。
4、硫化氢(H2S)。
具有强烈毒性,刺激人的眼、鼻、咽喉和上呼吸道的粘膜,干扰中枢神经系统,引起急性中毒。
来源主要是有机物腐烂、含硫煤炭自燃和煤岩层释放等。
5、氨气(NH3)。
具有浓烈臭味的有毒气体,具有爆炸性(爆炸界限16%-27%)。
对人的皮肤和呼吸器官有刺激作用,能引起咳嗽、流泪、头晕、声带水肿,重者会昏迷、痉挛、心力衰竭以致死亡。
主要来源是炸药爆破、有机物氧化腐烂。
6、氢气(H2)。
当氢气浓度过高时会对人的呼吸系统也有影响。
氢气是可燃气体(当浓度达到4.0%-75%时就会发生爆炸)。
主要来源煤的氧化、井下充电硐室电解产生的。
7、二氧化碳(CO2)。
二氧化碳对人的眼、口、鼻等器官有刺激作用。
主要来源于有机物和煤的氧化、煤岩层中、爆破作业以及人的呼吸等。
8、甲烷(CH4)。
一种具有爆炸性的气体(爆炸界限为5%-16%)。
主要来源于煤(岩)层生成过程的中的伴生气体。
二、有毒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一)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二)煤矿井下各地点甲烷允许浓度1、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甲烷超过0.6%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采区、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0.8%或二氧化碳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采取措施处理。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日期:2007-08-13 实施日期:2008-02-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业作业场所接触有毒有害气体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发挥卫生工程防护措施的效用,体现以人为本,防止职工发生急、慢性中毒,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作业场所。
本规范的执行主体是各类含有有毒作业的工矿企业。
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本规范的规定为职工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监督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三条本规范主要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标准。
第四条本规范主要对含有职业中毒危害的工作场所厂区平面布局和车间设备布置、建筑设计卫生要求、辅助卫生设施、防毒设备及设施中一般规定、毒物源控制、毒物排放控制、测试评价及人员培训等方面作了规定。
第五条本规范可作为拟建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对已建建设项目经常性卫生监督的依据。
第六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设计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章节,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实施效果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篇章。
第八条凡涉及工作场所有毒有害气体卫生工程防护监督管理的内容,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法规、条例、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第九条有毒有害作业。
有毒有害作业是指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进行的作业。
第十条职业中毒。
职业中毒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生产性毒物所致的中毒性疾病。
车间有害气体的危容及最高允许浓度
汽油
蒸气
头晕、头痛、恶心、呕吐、嗜睡
350
煤油
蒸气
吸人高浓度蒸气引起头痛、昏迷、刺激胃、恶心、 呕吐,严重者引起急性肺炎
-
氟化氢
气溶胶
直接接触时刺激、灼伤皮肤、黏膜。吸人刺激鼻 喉,引起炎症,并对骨骼有一定影响
1
氯
气体
低浓度时,对眼、鼻、呼吸道有刺激作用;高浓 度时,可引起支气管炎、支气管肺炎,甚至肺水 肿等。灼伤皮肤成溃疡、痤疮等。使牙齿酸蚀
10
氯化氢
雾状
对皮肤、黏膜有刺激作用,可引起呼吸道炎症
15
一氧化碳
气体
使血红蛋白失去带氧能力,导致组织缺氧•轻度 急性中毒有头痛、头晕、心慌、恶心、呕吐、腹 痛、全身无力等症状;严重时,昏迷、呼吸麻痹 导致死亡。慢性影响有倦怠、头痛、头晕、记忆 力减退、易怒、消化不良等
30
二氧化氮
气体
低浓度时仅引起呼吸道黏膜刺激症状,如咳嗽 等;高浓度时,引起头痛、强烈咳嗽、胸闷等。
车间有害气体的危容及最高允许浓度
有害气体名称
状态
对人体的危害
车间空气中有害气休的 最高允许浓度/mg/m3
甲苯
蒸气
与苯相似,但对血液系统的毒性小
100
二甲苯
蒸气
与苯相似,但毒性小
100
丙酮
蒸气
易与水、醇混溶,对皮肤、眼和上呼吸道有刺激, 呼吸吸入可引起头痛、头晕等神经衰弱症状
400
丙烯醛
蒸气
吸入蒸气,对眼部和呼吸器官的黏膜刺激极强
3
甲醇
蒸气
轻度中毒时,头痛头晕、无力、睡眠障碍等;短
50
时高浓度吸入后,岀现昏迷、痉挛、瞳孔散大等; 长期接触一定量的甲醇可引起视力减退,甚至失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2007-6-91 总则1.0.1 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安全与/或人身安全,检测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浓度并及时报警以预防火灾与爆炸与/或人身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泄漏的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计。
1.0.3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符号2.1 术语2.1.1 可燃气体combustible gas本规范中的可燃气体系指气体的爆炸下限浓度(V%)为10%以下或爆炸上限与下限之差大于20%的甲类气体或液化烃、甲B、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少量有毒气体。
2.1.2 有毒气体toxic gas本规范中的有毒气体系指硫化氢、氰化氢、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环氧乙烷、氯乙烯。
2.1.3 最高容许浓度allowable maximum concentration系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即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所不应超过的数值。
此数值亦称上限量。
2.2 符号2.2.1 LEL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2.2.2 TLV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值。
3 一般规定3.0.1 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与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与液化烃、甲B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下同)的2区内及附加2区内,应按本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与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按本规范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1 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一旦泄漏,可燃气体可能达到25%LEL,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2 有毒气体或其中含有可燃气体,一旦泄漏,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LEL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3 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4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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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醇
蒸气
轻度中毒时,头痛头晕、无力、睡眠障碍等;短时高浓度吸入后,出现昏迷、痉挛、瞳孔散大等;长期接触一定量的甲醇可引起视力减退,甚至失明
50
苯
蒸气
浓度高时,可引起急性中毒;轻度中毒有头痛、头昏、全身无力、恶心、呕吐等.严重时可出现昏迷以致失去知觉,停止呼吸。慢性中毒出现头痛、失眠、手指麻木,以及血液系统的一些病变
10
氯化氢
雾状
对皮肤、黏膜有刺激作用,可引起呼吸道炎症
15
一氧化碳
气体
使血红蛋白失去带氧能力,导致组织缺氧.轻度急性中毒有头痛、头晕、心慌、恶心、呕吐、腹痛、全身无力等症状;严重时,昏迷、呼吸麻痹导致死亡。慢性影响有倦怠、头痛、头晕、记忆力减退、易怒、消化不良等
30
二氧化氮
气体
低浓度时仅引起呼吸道黏膜刺激症状,如咳嗽等;高浓度时,引起头痛、强烈咳嗽、胸闷等。严重者,出现肺水肿等
车间有害气体的危容及最高允许危害
车间空气中有害气休的最高允许浓度/mg/m3
甲苯
蒸气
与苯相似,但对血液系统的毒性小
100
二甲苯
蒸气
与苯相似,但毒性小
100
丙酮
蒸气
易与水、醇混溶,对皮肤、眼和上呼吸道有刺激,呼吸吸入可引起头痛、头晕等神经衰弱症状
400
丙烯醛
蒸气
吸入蒸气,对眼部和呼吸器官的黏膜刺激极强
5
二氧化硫
气体
低浓度时,对眼、咽喉及呼吸器官有刺激作用.可引起牙齿酸蚀症;高浓度时,可引起支气管炎、支气管肺炎,甚至肺水肿等
15
氨
气体、雾
低浓度时有刺激作用,眼鼻有辛辣感,流泪、流涕、咳嗽等;高浓度时可引起肺充血、肺水肿。皮肤沾染时可引起化学烧伤
30
甲醛
气体
刺激皮肤、黏膜,引起皮肤干燥、开裂、皮炎及过敏性湿疹,眼部灼热感,流泪、结膜炎以及咽喉炎、支气管炎等
40
酚
蒸气
有腐蚀性,皮肤接触可引起皮疹.呼吸吸入,引起头晕、头痛、失眠、恶心、呕吐、食欲不振等,严重者可合并肝肾损害
5
本文标签:有害气体
0.3
汽油
蒸气
头晕、头痛、恶心、呕吐、嗜睡
350
煤油
蒸气
吸人高浓度蒸气引起头痛、昏迷、刺激胃、恶心、呕吐,严重者引起急性肺炎
-
氟化氢
气溶胶
直接接触时刺激、灼伤皮肤、黏膜。吸人刺激鼻喉,引起炎症,并对骨骼有一定影响
1
氯
气体
低浓度时,对眼、鼻、呼吸道有刺激作用;高浓度时,可引起支气管炎、支气管肺炎,甚至肺水肿等。灼伤皮肤成溃疡、痤疮等。使牙齿酸蚀
1
硫化氢
气体
低浓度时,刺激眼结膜及上呼吸道钻膜;高浓度时,发生头晕、心悸、抽搐、昏迷,最后呼吸麻痹致死;极高浓度时,可发生“电击”式中毒死亡
10
二硫化碳
蒸气
慢性中毒引起神经衰弱、末梢神经感觉障碍,对心血管系统也有一定影响,对皮肤黏膜有明显的刺激作用。高浓度时,引起急性中毒,头痛、头昏。重者出现昏迷、痉挛性震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