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发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合集下载

发改局各处室职能

发改局各处室职能

一、发展和改革局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粮食及物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计划;拟订全县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优先发展领域。

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对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全县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宏观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综合分析全县财政、金融、产业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县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生产力布局、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等,组织和管理县重点项目稽查工作;负责全县重点项目和以工代赈、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监督检查、协调和服务工作;安排全县财政性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目标和对策;安排县财政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交项目;负责全县重点项目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筹融资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招投标工作。

(六)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负责能源行业管理,拟订专项规划由行业部门制定,发改局初审,政府审定;研究高技术产业发展动向,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七)研究分析全县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全县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xx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精品

xx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精品

xx市xx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本市区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意见》(x委〔2014〕811号)规定,设立xx市xx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挂xx市xx区物价局牌子。

一、增加的职责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草案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研制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本区经济、社会和区域发展战略,组织编制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结构调整、发展速度和总量平衡的预期目标及调控政策;衔接、平衡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二)研究提出本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组织编制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国民经济运行的预测、预警和监控,针对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调控政策建议。

(三)统筹协调本区总体改革,研究提出框架和思路;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推进市场化改革以及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政策;研究提出推动非公经济发展和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政策;会同区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公共部门和社会组织改革的总体思路、方案和相关政策;参与研究、协调推进经济体制专项改革和试点工作;指导推进市场中介机构的改革和发展。

(四)负责提出本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投资结构,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组织规划重大项目;负责审批、核准、备案需要综合平衡和享受政策的重大投资项目;负责审核并上报由国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安排政府财力建设项目,指导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

依法开展对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稽查工作。

组织编制本区区域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工作。

研究提出本区综合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

参与研究和协调推进本区房地产发展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建议。

市级发展改革委员会内部部门职能介绍

市级发展改革委员会内部部门职能介绍

市级发展改革委员会内部部门职能介绍市级发展改革委员会是国家政府的重要部门之一,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

为了更好地调配资源、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以及促进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市级发展改革委员会内部设立了多个部门,并赋予各部门不同的职能和责任。

一、规划部门:市级发展改革委员会的规划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统筹协调各部门的规划工作。

规划部门通过深入调研和分析,确定本地区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和发展路径。

此外,规划部门还负责监测和评估规划目标的实施情况,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优化。

二、投资部门:市级发展改革委员会的投资部门承担着重要的投资决策和管理职责。

该部门负责筹措和分配投资资源,编制投资计划,指导和协调各领域的投资项目。

投资部门还负责评估和审批各类投资项目,确保投资的合理性和效益。

此外,该部门还负责监测和评估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项目中存在的问题。

三、价格部门:市级发展改革委员会的价格部门负责价格政策的制定和监管。

该部门运用市场调节手段,制定价格政策和价格改革方案,促进价格市场的平稳运行。

价格部门还负责监测和分析市场价格行情,防范和处理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的正常秩序。

此外,价格部门还负责解决价格争议和处理相关的价格纠纷。

四、资源部门:市级发展改革委员会的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的资源配置工作。

该部门研究和制定资源利用政策,推动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资源部门还负责监测和评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情况,发现和解决资源领域存在的问题,推动资源的节约和循环利用。

五、行业部门:市级发展改革委员会内部设立了多个行业部门,每个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一个特定的行业领域。

这些行业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行业政策和发展计划,指导和促进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

行业部门还负责行业的监管工作,防范和处理行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市场的公平和有序。

市级发展改革委员会内部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在推动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1•【字号】沈政办发[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及市政府《关于调整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通知》(沈政办发〔2004〕30号)精神,对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进行调整。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市规划、国土资源和测绘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市、区垂直管理体制。

一、职能调整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的依法查处全市违法用地的职能划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本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测绘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研究拟定地方性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和测绘管理政策。

(二)组织编制市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由国家、省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

(三)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规划建设项目的验收,发放验收合格证;负责城市雕塑管理工作。

(四)组织编制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

发改委人员编制管理规定.doc

发改委人员编制管理规定.doc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发改委人员编制管理规定发改委人员编制管理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将原地区行署经济贸易处负责的产业政策、技术改造和投资管理、重要工业品及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等职能划入;2、将原地区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职能整体并入。

(二)增加的职能食盐、烤烟、成品油等国家重要物资的宏观管理以及成品油的网络规划、布局建设等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2、加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面性工作。

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研究并提出全市实施产业政策的意见。

3、取消商有关部门确定政策性银行的贷款总量和确定商业银行贷款、直接融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总量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第 2 页共 10 页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作好社会总需求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重大经济指标比例的协调。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上关于西部地区开发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开发战略、发展规划、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我市吸引人才的政策建议。

(三)依据国家和省上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制定全市相应的产业政策,引导和促进全市经济结构的合理化。

(四)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

提出全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点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建议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和监督管理重点建设项目;编报、下达利用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用汇投资项目;负责全市投资体制改革工作。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0•【字号】沈政办发[2009]98号•【施行日期】200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沈政办发[2009]9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6号)精神,设立沈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简称市外办),挂沈阳市侨务办公室、沈阳市口岸办公室牌子(简称市侨办、市口岸办),正局级建制。

市外办(市侨办、市口岸办)是负责全市外事、侨务、口岸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我市境外机构和公民领事保护协调工作,加强境外驻沈非政府组织活动的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外事、侨务、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市外事、侨务、口岸工作制度和工作规划,检查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外事、侨务、口岸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组织、协调和处理我市重大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事务,承担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对外开放的需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为市委、市政府的外事、侨务、口岸工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和市政府的授权,负责归口审核、审批我市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和邀请外国人来华工作事宜,负责为我市因公出国和赴港澳人员颁发护照、通行证、申办签证,负责审核各单位报请市委、市政府审批的外事文件。

2020年(岗位职责)发改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20年(岗位职责)发改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经济、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及重大比例关系的综合协调,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优化的战略目标及政策;统筹协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综合分析国内外及全县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加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监测、预测与预警分析;研究全县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提出全县经济调控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全县科学发展评价考核工作;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县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依据职责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重大基础设施等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和计划;负责发展规划之间的衔接以及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衔接平衡;负责有关发展规划及计划的审核、评估和管理工作。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县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负责有关专项改革方案与总体改革方案的衔接;研究并协调解决有关改革的重大问题,协调指导年度重点改革工作,推进有关领域改革,指导有关改革试点工作;指导、协调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

贯彻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全县价格管理规范性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价格改革方案,负责全县价格工作的管理和综合平衡;指导、监督县级有关业务部门以及乡(镇)的价格管理工作。

提出全县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建议及相应的调控措施,参与政府调控措施的研究和实施工作,参与价格调控制度的管理和特殊情况下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等方面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县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与措施,引导民间投资方向;研究提出投资体制改革建议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全县重点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统筹协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市场准入、财政、金融、环保、土地、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政策;统筹协调县政府各类投资资金的使用,提出资金年度规模和投向并纳入投资计划管理,安排县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资金及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审批县权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竣工验收、后评价工作;按照权限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负责审核和转报由上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全县工程咨询业发展。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0•【字号】沈政办发[2009]97号•【施行日期】200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沈政办发[2009]9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沈阳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沈阳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6号),设立沈阳市审计局(简称市审计局),正局级建制。

市审计局是负责全市审计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资源能源资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资产、市级财政资金等资金和资产的使用效益审计。

二、主要职责(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

负责对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组织全市各级审计机关参与上级审计机关组织的行业审计项目。

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年度审计计划。

(三)向市政府提交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5]11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3.03【实施日期】2005.03.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单位:《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五年三月三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1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厅级建制。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划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2.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老旧汽车更新改造的规划和管理职能划给省商业厅。

(二)划入的职能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经济体制改革职能。

2.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

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

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科学配置机构职责,推进机构编制科学化、规范化,规范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机构,是指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合办事机构,以及省、市、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省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统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机构编制,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四条机构和编制管理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正确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统筹考虑使用各类机构设置和编制资源,科学配置机构及其内设机构权力,探索职能相近的机构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实行分级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省、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

省、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以及监察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机构编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

除专项机构编制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外,其他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机构设置、编制核定的具体事项。

第七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

沈阳市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暂行办法-沈政发[1987]70号

沈阳市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暂行办法-沈政发[1987]70号

沈阳市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沈阳市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暂行办法(沈政发[1987]70号1987年5月30日)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几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乡(镇)直属和市、区、县各部门所属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兴办的各类事业单位)。

区、县、乡(镇)属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凡属为国家创造和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不以经营盈利为直接目的的单位,均为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列事业编制。

第四条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性质、隶属关系、职责范围、内部机构、人员数额、领导干部职数(包括中层干部)、经费来源等。

第五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要贯彻“精兵简政”、“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设管理”的原则。

事业单位的设立,要根据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力、物力、财力的可能,因时、因地制宜,分别轻、重、缓、急,统筹规划,逐步发展。

第六条事业机构的审批,应遵循精干、高效的原则。

市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撤销或改变名称,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市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批准;区、县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撤销或改变名称,由同级编委提出意见,经区、县讨论同意,报市编委审批;市、区、县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撤销或改变名称,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告,报同级编制委员会审查批准。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工作有关制度、规范的通知-_1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工作有关制度、规范的通知-_1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工作有关制度、规范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工作有关制度、规范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委内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做好我委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我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有序、及时、准确、公正、便民,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办发[2005]22号)、《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内容审查程序》、《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申请程序》、《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指南编制规范》、《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目录编制规范》等六项工作制度、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11月27日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第一条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提高我委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我委在辽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委委内各处室以及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下属事业单位(简称委内政务公开部门)政务公开,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政务公开内容主要指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辽政办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2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5日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电力建设基金投资项目审批。

2.取消限额以下国家鼓励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3.取消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

4.取消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项目核准。

5.取消企业投资纸浆项目核准。

6.取消企业投资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核准。

7.取消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

8.取消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核准。

9.取消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

10.取消企业投资冷轧项目核准。

11.取消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核准。

12.取消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核准。

13.取消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及对苯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核准。

14.取消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核准。

15.取消企业投资F1赛车场项目核准。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服务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服务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服务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1•【字号】沈政办发[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服务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沈政办发[2009]8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沈阳市服务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沈阳市服务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6号)精神,设立沈阳市服务业委员会(简称市服务业委),正局级建制。

市服务业委是负责全市服务业发展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的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承担的组织拟订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研究提出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安排全市服务业年度计划、组织服务业经济运行、推进服务业项目建设、指导协调和考核全市服务业工作职责划入市服务业委。

(三)将原市商业局承担的职责划入市服务业委。

(四)增加负责城区经济工作的相关职责。

(五)增加负责茧丝绸协调的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发展服务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拟订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

(二)组织拟订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督促全市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参与拟订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

(三)组织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综合研究服务业集聚区布局、城乡服务业发展,以及服务业重大项目推动等重大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4•【字号】沈政办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沈阳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沈阳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20号),沈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改组为沈阳市经济委员会(简称市经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局级建制。

市经委是负责研究拟订全市工业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调控全市近期工业经济运行的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涉及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职能以及指导国有企业管理的职能,划给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包括:(1)研究拟定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

(2)推进国有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与管理创新工作。

(3)参与组织指导国有企业经营者队伍和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建设工作。

(4)国有资产运行及经营状况的监督调控工作。

(5)参与向国有企业外派财务总监工作。

(6)组织实施企业兼并破产和企业改革中的信访稳定工作。

(7)拟定企业产权交易的政策法规及对全市企业产权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

(8)市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9)原市各行业管理办公室对所属企业的全部管理工作。

(10)市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企业交接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及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5•【字号】沈政办发[2009]91号•【施行日期】200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沈政办发[2009]9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沈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沈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6号)精神,设立沈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市民委),挂沈阳市宗教事务局牌子(简称市宗教局),正局级建制。

市民委(市宗教局)是负责全市民族、宗教事务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职责。

(三)加强提出协调、处理民族宗教方面关系工作建议的职责。

(四)加强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调查研究全市民族宗教情况,起草相关政府规章草案。

(三)负责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推动本地区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宗教界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持民族宗教领域稳定。

(四)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参与拟订全市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推动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1•【字号】沈政办发[2009]84号•【施行日期】2009.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沈政办发[2009]8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6号),设立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正局级建制。

市发展改革委是负责研究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进行总量平衡、经济结构调整,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履行市本级投资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区、县(市)级政府和投资主管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根据国家、省投资核准目录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我市投资核准目录。

除国家、省明确必须由市核准的项目外,对于省下放地方的审核权,原则上都下放给区、县(市)级政府。

市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市本级投资的项目需报市政府或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外,其他项目均由区、县(市)级政府或区、县(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2.区、县(市)级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市政府审批的外,由区、县(市)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省、市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区政府相关部门:
《沈阳市和平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沈阳市和平区发展和改革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和平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沈委办发〔2010〕2号)精神,设立沈阳市和平区发展和改革局(简称区发改局),挂沈阳市和平区物价局、沈阳市和平区农村工作办公室牌子,正处级建制。

区发改局是负责研究拟订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进行总量平衡、经济结构调整,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区价格管理工作及农村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将原设在发改局的区服务业发展办公室承担的职责划给区服务业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省、市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编制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分析全区经济形势,进行经济运行的动态监测、预测、预警,对政府相关部门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考核。

(三)负责提出全区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监测全区固定资产投资的运行、考核。

(四)策划牵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做好项目包装、策划和前期论证及准备工作,负责重点项目产业化工作,对全区重大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五)做好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人口等社会事业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事业相互促进的政策;综合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社会发展投资计划;安排各项社会发展专项资金和社会发展建设项目。

(六)研究提出全区经济结构调整及产业发展的目标及措施,引导全区经济结构合理化,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七)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相关工作规划实施及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等工作。

(八)负责全区医疗体制改革工作;研究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衔接区内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负责信用体系建设。

(九)贯彻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区物价工作。

组织、指导、协调价格监督检查,检查、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审理价格违法案件。

(十)加强对市场商品价格及收费的监控,对执行政府限价、指导价的商品进行管理,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十一)负责对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依法颁发《收费许可证》;处理群众对物价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发改局设置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人事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访、安全等工作;负责对区人大代表建议、区政协提案工作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工作的督办检查;负责各类区级会议反馈的督办工作;负责局内自身建设和后勤管理、保障工作;负责局内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经济计划运行科(社会事业科)。

负责市下达各项经济指标计划,全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计划编制工作;运行调度及落
实,经济动态监测、预测、预警和分析;做好区域发展比较评价;负责对经济管理及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评估;负责能源节约与环保产业;负责产业经济发展统合;负责产业结构优化与升级;负责编制社会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管理;负责各项社会事业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的调度、考核;负责研究协调人口、教育、卫生、体育、文化、旅游、科技、就业、民政、社会保障、政法、残联等社会发展领域中的重大问题;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社会发展投资计划,安排各项社会发展专项资金和社会发展建设项目;负责生态城区建设;负责交通运输管理;负责经济信息报送与管理;负责全区医疗体制改革工作;负责研究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衔接区内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负责信用体系建设。

(三)综合科。

负责年度经济社会事业执行报告、讲话、方案起草;负责政策法规汇总与制定;负责政策执行情况评价;负责编制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规划执行情况评估及调整;负责规划落实与执行督办;负责专家委员会的管理;负责研究制定全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研究制定城市功能分区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和生产力布局规划;负责全区内外贸发展战略及规划;负责研究宏观经济动向及其对本区规划实施的影响,对涉及全区规划与发展的重点问题进行调研;负责研究分析发展形势,开展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课题调研。

(四)项目建设办公室。

负责全区项目开发建设指导、统合与协调推进;负责对全区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总归口统计、分析、计划考核,项目论证、综合调度;负责编制全区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投资总规模、结构、资金来源及运行调度分析;制定全区重点项目建设规划、前期论证及准备工作;负责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及开工准备;负责技术改造项目初审、企业项目备案。

(五)物价管理科。

负责对全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依法颁发《收费许可证》;负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负责对企事业单位物价员进行培训,指导物价员开展工作,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

四、人员编制
区发改局行政编制21名(含农办6名)。

其中: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