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炮员安全操作规程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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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炮员安全操作规程

放炮员安全操作规程

放炮员安全操作规程一、放炮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技术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二、放炮员向班组长接受任务后,确定当班使用的炸药、雷管数量,填写领料单。

严禁携带不合格的瓦斯检定器下井使用。

三、领取并检查放炮器1、用放炮钥匙扭到充电位置,看氖灯是否发亮;2、禁止用短路的方法检查放炮器;3、放炮器完好,电池电力充足。

四、领取炸药1、持有班组长签字盖章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火药领取单到爆破材料库领取当班用炸药;2、只准领取作业规程规定的煤矿安全炸药,严禁领取和使用非煤矿用炸药、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炸药含水超过0.5 %铵锑炸药及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

五、领取电雷管1、只准领取瞬发电雷管或毫秒延期电雷管,毫秒延期电雷管最后一段延期不得超过130毫秒;2、当面点清电雷管数量;3、严禁领用延期性电雷管,非电导爆索。

六、运送爆破材料应遵守以下规定:1、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携带运送;2、放炮员和放炮助手携带的炸药量不得超过矿规定的限量;3、爆破材料必须装在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应分装在不同的容器内并加锁,严禁将电雷管、炸药装在衣袋内;4、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在上下班时间内,沿井筒上下;5、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七、爆破材料的存放1、爆破材料在工作面临时存放时,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以外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电器设备、不潮湿的安全地点;2、药箱内只准存放炸药或电雷管。

严禁存放其它物件;3、不准任何人在存放药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火药箱上;4、防爆型放炮器应放在干燥的地点。

八、装配引药1、只准由放炮员装配引药,不得由其他人代替;2、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巷道内装配引药;3、严禁坐在药箱上装配引药;4、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去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一个引药只准装一人电雷管;5、装配引药,应将炸药卷顶部揉软,用木钎或竹钎在药卷的顶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同时将脚线末端扭结,严禁将电雷管从药卷侧面硬插入药卷中或捆在药卷上;6、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及损坏绝缘层;7、装配引药的数量应根据眼数而定,并且用多少装配多少,装好的引药要立刻整齐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不得丢失,不准随地乱放。

放炮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放炮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放炮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放炮作业的安全和有效进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各类放炮作业,包括矿山爆破、建筑拆除、地质勘探等。

第三条所有从事放炮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确保放炮作业的安全。

第四条所有从事放炮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持有相应的放炮作业证书。

第五条放炮作业必须在专门的指定区域进行,禁止在未批准区域进行放炮。

第六条放炮作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禁止在夜间进行放炮。

第七条放炮作业前,必须进行详细的现场勘查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作业方案。

第八条放炮作业前,必须与相关单位和个人协商一致,确保周围环境和人员的安全。

第九条放炮作业必须遵循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原则,禁止任何违规行为。

第二章放炮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十条放炮作业前,必须设立专门的放炮指挥部,并由专人负责指挥和协调。

第十一条放炮作业前,必须在现场设置相应的安全警戒线和标志牌,禁止未经授权人员进入。

第十二条放炮作业前,必须对放炮区域进行清理,确保没有杂物和障碍物。

第十三条放炮作业前,必须对放炮区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没有可燃、易爆、有毒或其他危险物品。

第十四条放炮作业前,必须检查和测试所有放炮设备和工具,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放炮作业前,必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放炮作业前,必须与相关单位和个人协商,制定相应的协作方案,确保放炮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放炮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包括时间计划、人员安排、设备调配等。

第三章放炮作业的安全操作第十八条放炮作业中,必须保证安全第一,禁止任何违章操作。

第十九条放炮作业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安全规定,禁止任何超负荷和超时作业。

第二十条放炮作业中,必须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放炮作业中,必须使用合适的安全防护设备,包括安全帽、防护服、防护眼镜等。

第二十二条放炮作业中,必须对炮点周围区域进行封闭和限制,确保有序疏散。

放炮员安全操作规程范文

放炮员安全操作规程范文

放炮员安全操作规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矿山安全法》和《爆破作业安全规程》,制定本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放炮作业的人员。

第二条放炮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程,保证炮工作业的安全、高效进行。

第三条矿山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放炮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安全装备和器材。

第四条放炮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安全操作技能,并严格按照规程进行作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程进行放炮作业,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六条放炮作业的安全责任由矿山企业的主管负责,负责任的人必须确保作业的安全,不得擅自撤销或修改规程。

第七条放炮操作人员有义务保障自己的安全,不得损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特殊情况下,当发现有危险迹象时,放炮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操作,并立即上报矿山管理部门。

第九条在放炮作业过程中,存在隐患或问题时,放炮操作人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条放炮作业完毕后,放炮操作人员应做好设备的清理和归位,确保现场整洁、安全。

第三章安全装备和器材第十一条放炮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头盔、防护眼镜、防尘口罩等安全装备。

第十二条放炮作业用的器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过检验合格。

第十三条放炮操作人员在使用器材前,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测试,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放炮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根据需要使用安全绳索和安全杆等器材,确保自身安全。

第四章安全操作流程第十五条放炮操作人员在进行放炮作业前,应与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六条放炮作业前应组织现场勘察,研究制定合理的爆破方案,并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放炮操作人员应按照爆破方案进行仔细排查爆破区域,确保没有任何隐患。

第十八条放炮操作人员在进行放炮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警告,通知周边人员撤离。

第十九条放炮操作人员应准确设置引爆装置,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引爆操作。

第二十条放炮操作人员在进行爆破后,要及时观察爆破情况,确保无残余药包或危险物存在。

放炮员操作规程岗位

放炮员操作规程岗位

放炮员操作规程一、一般规定:1、放炮员要由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生产经验,受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有放炮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2、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人员担任。

二、放炮工具每个放炮员必须有固定的放炮器、放炮母线等工具,入井前领取工具时,要详细检查是否合格,不合格禁止使用。

放炮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井下放炮必须使用防爆型的放炮器,采用电力放炮时,必须经矿务局批准,严禁使用明刀闸、电铃线、矿灯、电器开关等进行放炮。

2、放炮器由放炮员妥善保管,不用时要悬挂在干燥地点,不得与火药放在一起。

3、放炮器的手把或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其它任何人不准动用放炮。

4、不到放炮时间,不准将放炮钥匙插入放炮器,放炮器钥匙扭至充电位置,当灯亮后必须将钥匙扭至放电位置进行放炮,防止主电容器电压继续上升,损坏元件。

5、放炮母线必须采用铜蕊绝缘线,放炮母线不得与电缆线、信号线等挂在巷道同一侧,如挂在同一侧时,放炮母线要挂在电缆线的下方,间距不得小于30cm。

6、炮棍要用木质的,而且要直,直径要与药卷相当。

三、领取、携带和保管火药:7、火药包括炸药和雷管,在一、二级瓦斯矿井中要用二号硝铵炸药,在三级瓦斯矿井中要用三号硝铵炸药。

瞬发雷管只准使用在无瓦斯的全岩掘进工作面,毫秒延期雷管可以用在有瓦斯的岩巷工作面,在煤层中使用毫秒雷管时,要制定措施报公司批准。

8、领取火药时要当面检查、清点数量,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领退和携带,火药必须由放炮员和审查批准的固定背炮人员领退、携带,其它人员不准领退和携带火药。

不许领取和使用含水份超过0.5%的硝铵炸药,受潮到用手握紧后不能松散到原来粉末状态的炸药或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铵炸药禁止使用,并且必须交回到火药库。

雷管必须经过导电性能测定,按电阻大小分组使用,并要编号固定专人使用。

雷管脚线不得有生锈现象。

9、由井下火药库到工作面携带火药时必须执行专人、专箱、专锁、炸药和雷管必须装到不同的容器内,领取火药后,炸药箱立即上锁。

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范本

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范本

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范本第一章绪论1.1 目的与依据本规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放炮员的技术操作行为,确保炮场作业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本规程的依据主要包括《爆破控制标准》、《爆破作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1.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炮场作业及相关任务的放炮员。

1.3 定义与缩写词1.3.1 放炮员:指在爆破作业中负责实际操作的人员。

1.3.2 炮场:指专门用于爆破作业的场地。

1.3.3 爆破:指通过引爆炸药等爆破物,在矿山、建筑等工程项目中进行爆破作业。

第二章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2.1 职责与权限2.1.1 放炮员应具备相关技能和证书,并熟悉爆破作业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2.1.2 放炮员应按照爆破作业方案和上级指令,进行操作,确保作业的安全和质量。

2.1.3 放炮员有权要求炮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保障爆破作业的进行。

2.1.4 放炮员有权对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2.2 安全要求2.2.1 放炮员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应对爆破炮场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保场地安全无隐患。

2.2.2 放炮员应熟悉炸药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操作,杜绝操作失误和意外发生。

2.2.3 放炮员应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护服、防护眼镜等,保障自身安全。

2.3 检查与准备2.3.1 放炮员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应检查所使用的炸药是否符合规定,并记录使用情况。

2.3.2 放炮员应对使用的雷管进行检查,确保雷管完好无损,并妥善保存。

2.3.3 放炮员应对炮场进行检查,保障炮场设施齐全完好,消除潜在安全风险。

2.4 爆破作业程序2.4.1 放炮员应按照爆破作业方案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作业准备工作,包括准确的定位、挖掘等操作。

2.4.2 放炮员应按照规定的爆破时间和方式,进行雷管的安装和连接。

2.4.3 放炮员应确保雷管的连接可靠,并对连接处进行检查和标记,以便后续操作。

放炮工操作规程(5篇范文)

放炮工操作规程(5篇范文)

放炮工操作规程(5篇范文)第1篇放炮工操作规程(一)、放炮前的准备与检查1、检查周围气体情况,对有害气体大的地点经安瓦员检查正常后,才可放炮;2、检查炮孔及炮线情况,炮孔中的炸药是否落下来,以免炸坏支架,检查炮线是否被击断;3、连接炮线时必须有人陪同,以免放顶面气体伤人。

(二)、放炮时的检查1、检查工作面是否还有工作人员;2、做好各出口的警戒工作;3、将连好的炮线拉至150米以后,方可放炮;4、放炮时要连声大喊三次“放炮了”,确保人员已完全退出后方可放炮;5、对没有放响的大炮必须有人陪同一起检查故障原因。

(三)、放炮后的检查1、放炮后15分钟后,经检查气体后方可进入工作面。

2、放炮后收拾好放炮母线,将放炮器钥匙拔掉,并随身携带。

3、将剩余的雷管放入雷管箱并上锁。

将剩余的炸药先放入炸药箱并上锁,下班后将雷箱与多余的炸药清还。

4、认真填写记录本。

(四)、注意事项1、放炮工必须持证作业。

2、放炮工必须经过定期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作业。

3、放炮工必须按操作规程作业。

4、掌握有关瞎炮,短路,断路产生的原因及处理方法。

5、了解炸药的爆发,爆发速度,殉炸和殉爆的距离,炸药的安全度,炸药的爆力和程度等基本知识。

(五)、收尾工作1、收好剩余火工品,下班时及时清退。

2、带好放炮专用工具如钥匙、放炮器等,严禁丢失。

3、现场向下一个班的放炮员交待清楚当班放炮过程中和放炮后遗留的问题。

第2篇放炮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放炮员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2、炸药、雷管必须实行分装分运,分别放入专用的炸药箱和雷管箱(上锁),雷管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在放炮员的亲自监督下进行押送,并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炸药、雷管上下井。

4、炸药、雷管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装入炸药箱和雷管箱内并加锁,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

炸药箱和雷管箱必须放在顶板完整、支护完好、避开机械和电气设备的安全地点。

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8篇范文)

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8篇范文)

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8篇范文)第1篇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一、一般规定第1条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专职放炮员担任,并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方准持证上岗。

第2条放炮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第3条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不准穿带静电的化纤衣服。

第4条放炮员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瓦斯检定器、放炮器和放炮母线等。

不符合规定的放炮器材不准下井使用;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局、矿制定的爆破器材领销退等管理制度。

第5条使用爆破材料的规定:1.禁止使用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炸药,并禁止将其折断、切割、揉搓、扎眼或撕下药包纸。

2.不得使用含水超过0.5%的铵梯炸药。

3.井下严禁使用黑火药。

第6条在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时,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瞬发及毫秒延期电雷管。

使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在岩巷掘进或延深井筒时,无瓦斯工作面中可以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非煤矿许用电雷管。

但这些井巷必须距离有瓦斯的煤、岩层10米以外。

在接近地质破碎带时,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应适当加长这个距离。

如果工作面中发现瓦斯时,则严禁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非煤矿许用电雷管。

延期电雷管第一段用瞬发电雷管不得互相代替使用。

不同厂家生产和不同型号的电雷管不得混杂使用。

第7条在发出使用电雷管前,必须逐个做全电阻和导通检查,严禁发放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第8条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有关规定。

第9条在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爆破材料运送到井底工作面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放炮人员和水泵司机外,其他人员都必须撤到地面或生产水平。

第10条严禁采用糊炮或明火放炮;严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

第11条在高瓦斯或煤(岩)与瓦斯突出以及有冲击地压的掘进工作面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所制定特殊安全措施。

二、放炮前准备工作。

放炮员安全操作规程范本(2篇)

放炮员安全操作规程范本(2篇)

放炮员安全操作规程范本一、目的与范围本规程的目的是确保放炮员在操作过程中的安全,并促进炸药爆破作业的顺利进行。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炸药放炮工作的人员。

二、安全要求1. 放炮员必须熟悉并遵守国家、地方和公司的有关炸药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放炮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合格的操作证件。

3. 放炮员必须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耳塞、工作服等。

4. 放炮员在操作前必须对作业环境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和评估,确保没有人员和物品在危险范围内。

5. 放炮员必须熟悉炸药的特性和使用方法,确保正确选择和使用炸药。

6. 放炮员必须严格按照制定的放炮方案进行作业,不得擅自修改或忽略任何步骤。

7. 放炮员必须配备完善的放炮工具和设备,并进行定期的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8. 放炮员必须持续关注天气状况和地质情况,确保在适宜的气候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

9. 放炮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证在作业过程中不影响过往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10. 放炮员必须遵守作业现场的管理规定,包括不吸烟、不聚众、不随意乱扔垃圾等。

三、安全操作流程1. 放炮员在接到任务后,必须与现场负责人进行沟通,了解作业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

2. 放炮员在作业前必须对所需设备和工具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并满足使用要求。

3. 放炮员必须核实炸药的数量和规格,确保与放炮方案的要求匹配。

4. 放炮员必须对放炮区域进行详细勘测,标记安全区域和警示标识。

5. 放炮员在放炮前必须向周围人员发出警告,并确保现场人员全部撤离到安全区域。

6. 放炮员必须按照放炮方案的要求,准确设置并连接引爆装置。

7. 放炮员在放炮前必须进行最后的检查,确保一切就绪后方可进行引爆操作。

8. 放炮员在引爆时必须站在安全距离外,并观察爆炸情况。

9. 放炮员在确认安全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正常交通和工作秩序。

10. 放炮员必须及时填写作业记录和事故报告,上报相关部门。

放炮员安全操作规程模版

放炮员安全操作规程模版

放炮员安全操作规程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放炮作业的安全性,维护放炮员的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特制定本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放炮作业的放炮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放炮员在执行任务前,必须接受相关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放炮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爆破工程安全知识和技巧。

第五条放炮员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第六条放炮作业必须在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和指挥下进行。

第二章放炮员的基本职责第七条放炮员必须按照相关规程和标准执行和管理放炮作业。

第八条放炮员必须熟悉地质条件,了解爆破区域的地质情况。

第九条放炮员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合理安排放炮作业。

第十条放炮员必须掌握爆破基本理论知识,能够正确选择和使用爆炸剂和起爆装置。

第十一条放炮员必须负责安全检查和保养爆破设备和工具,保证其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放炮员必须与其他作业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并按照工程实际情况灵活调整作业方案。

第十三条放炮员必须按照相关规程和标准履行作业流程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放炮员必须制定和执行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的安全处置。

第十五条放炮员有权拒绝违反规程和安全要求的指令,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六条放炮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放炮作业前的安全准备第十七条放炮员在进行放炮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安全准备。

第十八条放炮员必须了解爆破设计方案和工程要求,并准确理解作业任务。

第十九条放炮员必须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确认周围环境和其他设施的安全情况。

第二十条放炮员必须按照地质调查报告和相关规定,制定爆破方案和施工方案。

第二十一条放炮员必须参与爆破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工作,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二十二条放炮员必须清理和整理现场,确保无杂物和障碍物。

第二十三条放炮员必须检查和测试起爆装置的工作状态和电池电量。

第二十四条放炮员必须确保场地周围区域的人员和动物已经转移至安全区域。

第四章放炮作业的安全操作第二十五条放炮员在进行放炮作业时,必须遵守以下安全操作规程。

放炮员安全操作规程(3篇)

放炮员安全操作规程(3篇)

放炮员安全操作规程一、前期准备1. 熟悉爆破任务:放炮员在进行炸药爆破作业之前,应仔细了解爆破任务的具体要求,包括爆破区域的划分、炸药类型和数量、爆破时间等。

2. 身体状况检查:放炮员在工作前应进行身体状况检查,确保自身身体健康,不患有精神疾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禁止从事爆破作业的疾病。

3. 装备检查:放炮员应检查需要使用的放炮工具和个人防护装备,确保其完好无损,如爆破器材、导爆索、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二、安全防护1. 穿戴个人防护装备:放炮员在作业现场应穿戴好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口罩、防护服等,确保自身免受炸药残渣、碎片等伤害。

2. 设立警戒线:在放炮作业区域周围设立明显的警戒线,警示其他人员远离爆破区域,以确保周围人员的安全。

3. 作业现场清理:放炮员在作业前要清理作业现场,确保没有杂物、易燃物等,以防止不必要的事故发生。

4. 防止火源:放炮员在作业现场要严禁吸烟,禁止带入明火、手机等可能引发火源的物品,以减少火灾风险。

三、操作流程1. 检查爆破器材:放炮员在使用爆破器材之前,要进行仔细的检查,确保其工作状态良好,不出现损坏、变形等情况。

2. 防爆电器操作:放炮员在使用防爆电器时,要确保其正常工作,按照操作规程正确连接,避免短路、漏电等情况。

3. 焊接操作安全:放炮员在进行焊接作业时,要佩戴好防护面具和防护手套,确保焊接过程中不产生火花,防止炸药燃烧或引爆。

4. 导爆索连接:在连接导爆索时,放炮员应根据指示正确选择适合的连接方式,并确保连接牢固可靠,防止导爆索脱落或断裂。

5. 安全引爆:放炮员在进行引爆操作时,应按照指示进行准确的引爆时间设定和引爆方式选择,确保引爆时间的准确性和引爆方式的安全性。

四、事故应对1. 火灾事故:若发生火灾事故,放炮员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并尽快报告上级。

在火灾扩散前,尽量采取措施进行初步的火灾扑灭。

2. 爆炸事故:若发生爆炸事故,放炮员应立即撤离现场,并尽快报告上级。

放炮员操作规程

放炮员操作规程

放炮员操作规程一、领退炸药雷管1、领退炸药时必须遵守炸药库的一切规章制度。

2、禁止携带各种金属工具,易燃物品进入炸药库,领退炸药雷管时不得拥挤,禁止进入库房内。

3、领退炸药时,数目必须当面点清、签章,消耗单必须由挡头瓦斯检查员、库管员签字才能生效。

4、炸药雷管必须分别放在炸药箱内(炸药雷管必须隔开),禁止雷管炸药放在其他容器内运送(如装在衣服、蔑箕、矿帽等)。

5、放炮员在领到炸药雷管后,必须及时锁好炸药箱,并直接送到工作地点,禁止乱放,也不得将火药存放在井口旁、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更不能将炸药雷管转交他人。

6、携带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沿井筒上下,运送炸药雷管应走人行道和其它安全的巷道,尽可能不在人员、车辆来往频繁的巷道内行走,严禁用电溜子、皮带、运输机等运送火药。

7、几个人同时运送,人与人之间须隔IOm o炸药雷管不能和动力线、电线、电话线和其它金属接触。

8、炸药雷管当班使用,不能交班使用。

9、领退炸药雷管必须由放炮员担任。

二、做药1、装配引药的工作,要在接近放炮工作地点的良好支架下进行。

装配引药数量以当时当地的数量为限。

2、装配引药不能在挡头和有人工作的地点进行。

同时应该避免在电器设备和导电物体的地点,不准坐在火药箱上进行装配。

3、装配引药工作由放炮员自己动手,别人不能代管。

放炮员装配引药时其他人员要离开放炮员,装配引药时要防止雷管震动和冲击。

4、装配引药时先用直径略小的竹、木棍,在药卷的一端扎一小孔,将雷管全部插入药卷内,用雷管脚线在药卷上紧绕一周,不许用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5、做好的引药必须将雷管脚线全部附接在药卷上。

6、做好的引药必须放在炸药箱内,但不能放在存雷管的小格内,禁止用其它容器存放引药。

7、禁止在一个药卷内同时装两个雷管。

8、做完引药时,必须点清引药、炸药、雷管数量是否对。

三、放炮前的检查工作1、装药前和紧接放炮前,瓦检员、放炮员必须了解挡头瓦斯是否超限,如果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的沼气浓度达到1%时禁止装药放炮。

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3篇)

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3篇)

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为了规范放炮员的技术操作行为,确保炮击工作的安全和效率,制定本操作规程。

2.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炮击工作的放炮员。

二、操作规程1.炮击前的准备工作1.1 放炮员在进行炮击前,应仔细查看炮位和周边环境,确保没有人员和物件存在于炮击范围内。

1.2 按炮击任务要求,查看炮弹和装药是否符合质量要求,确保装填工作的安全性。

1.3 确认瞄准设备和仪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炮弹装填工作2.1 放炮员应仔细核对炮弹型号、数量和装药型号,并记录在炮弹清点表中。

2.2 在装填炮弹之前,放炮员应穿戴好防护装备,包括头盔、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2.3 在装填炮弹时,放炮员应按要求正确放置炮弹,确保炮弹与炮管的匹配性。

2.4 在装填炮弹时,放炮员应留意炮弹的擦碰和摩擦,确保装填过程中不会发生意外。

3.瞄准和调整工作3.1 放炮员应根据炮击任务要求,准确地瞄准目标,并进行调整。

3.2 在调整过程中,放炮员应密切关注瞄准仪器和仪表的指示,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3.3 在瞄准和调整过程中,放炮员应保持专注,确保炮击精度。

4.炮击操作4.1 在炮击前,放炮员应与观察员保持紧密的沟通和联系,确保信息传递的准确性。

4.2 在接到观察员的瞄准和调整指令后,放炮员应迅速响应,并进行相应的炮击操作。

4.3 在进行炮击操作时,放炮员应掌握好炮弹发射的时机和节奏,确保炮弹能够准确击中目标。

5.炮击后的清理工作5.1 放炮员在炮击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炮位和周边环境,确保没有留下炮弹、装药等物件。

5.2 清理过程中,放炮员应注意自身安全,避免误触引起意外。

三、安全注意事项1.放炮员在进行炮击工作时,应始终保持专注和谨慎,严禁酒后驾炮。

2.放炮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工作,禁止违章操作。

3.放炮员应随时保持和观察员的沟通,确保信息流畅和准确。

4.在发现炮弹、装药等异常时,放炮员应立即报告上级,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放炮工操作规程

放炮工操作规程

放炮工操作规程1、放炮员负责井下放炮、炸药雷管领取、清退、保管及放炮作业工作,同时负责局扇安全运转、管理工作,要求放炮员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及火工品有关管理规定,严禁违章作业,杜绝责任事故。

2、放炮员入井前必须携带齐全放炮器、钥匙、放炮母线、放炮警戒牌、口哨、瓦斯检定器、绝缘胶布,不少于2米长的检查胶管,火工品领用通知单,严格持证上岗。

3、新领取的放炮器要详细检查,保证防爆面结合紧密、螺丝紧固不短缺,接线柱完好,开关灵敏,电流、电压符合标准,方可下井使用。

需上井检修、更换时,要及时检修、更换。

4、领取炸药雷管时,必须在火药库发放口处,凭本人《放炮工操作证》、《放炮工合格证》及调度站签发的火工品领用通知单,并按通知单所填写数量领取炸药、雷管。

5、放炮员领退炸药雷管必须填写三联单,并与收发员双方签字,其中一联作为存根留在火药库,二联由放炮员携带作为消耗凭证,当班消耗数量经生产队组工长核定后签字,方可生效。

清退时,将二联交回火药库,三联班后交回通风队。

6、领出的炸药、雷管,必须在火药库当面清点核对数量,炸药运送由生产班组背药工进行运送,背药工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公安部门签发的证件方可在放炮员监护下进行运送,背药工严禁背运雷管。

7、炸药、雷管运送必须分别装在非金属的绝缘硬质容器内并上锁,同一容器内严禁同时装运炸药、雷管及其他物品。

8、不准用绳捆、手抱、衣袋装等方式运送炸药、雷管,中途不准逗留和在电器设备附近和人多的地方休息,禁止蹬坐煤溜、皮带或将药箱放在车上运送,并做到轻拿轻放,不准摔碰。

9、每个放炮员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当班领取用不完的,当班必须交回火药库,并办理清退手续,严禁在工作地点存放火药。

10、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炸药箱内并上锁,炸药箱地点必须选择在警戒线以外;顶板支护良好的进风巷道,离开道轨、水管、风管、电缆、煤溜等金属设备1米以外,否则必须在存放炸药箱地点施工炸药箱存放胴,炸药箱存放洞深度不得超过5米,进入采掘工作面放炮要用专用小箱并上锁。

放炮员安全操作规程范本

放炮员安全操作规程范本

放炮员安全操作规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放炮员的人身安全,规范放炮作业行为,制定本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二条放炮员是指承担放炮作业任务的从业人员,其主要职责包括:(一)严格执行放炮作业的各项安全规定;(二)确保炮点的安全周围区域已经被撤离并封闭,无人员及动物在危险范围内;(三)严格遵守放炮时间规定,确保放炮在指定时间内完成。

第三章放炮操作流程第三条放炮员进行操作时,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提前进行勘察,了解炮点周围的地形地貌和建筑物分布等情况,并根据情况编制详细的放炮方案;(二)在放炮前,对所使用的爆炸物品进行全面检查和试炮,确保其正常运行;(三)在放炮前,核对人员撤离和封闭区域事宜,确保安全;(四)根据放炮方案进行操作,确保爆炸物品按照要求爆炸;(五)在放炮后,对炮点进行核对和确认,确保安全。

第四章安全技术标准第四条放炮作业必须符合以下安全操作规定:(一)爆破物品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储存、运输和操作;(二)炮点周围区域必须清除无关人员、动物或物品,确保安全范围;(三)放炮员必须佩戴防护用品,在必要时佩戴安全帽和防弹衣;(四)放炮员必须掌握爆炸物品的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修改或操作;(五)放炮作业必须在放炮前进行实地考察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详细的操作方案;(六)放炮作业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完成,不得延误或提前进行;(七)爆炸物品的储存和操作场所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禁止在易燃或易爆环境中操作;(八)放炮作业过程中,必须有专人负责监测和控制爆炸物品的状态,确保其正常运行;(九)放炮作业前后,必须进行全面的清点和核对,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和完整;(十)放炮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彻底清除安全封闭区域,恢复正常使用。

第五章安全救援措施第五条放炮作业中如发生事故或安全隐患,放炮员应立即停止操作,并按以下程序进行救援:(一)及时向相关部门和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停止一切活动;(二)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现场抢救和急救,保护人员生命安全;(三)封锁事故现场,禁止他人靠近;(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五)在事故调查结束前,暂停放炮作业。

煤矿放炮员岗位操作规程(3篇)

煤矿放炮员岗位操作规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规范放炮员操作行为,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煤矿所有从事放炮作业的放炮员。

第三条放炮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放炮员资格证书;3. 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程;4. 身体健康,无妨碍放炮作业的疾病。

第二章放炮作业前的准备第四条放炮前,放炮员应进行以下准备工作:1. 检查放炮设备、工具是否完好,如放炮器、雷管、炸药、放炮线等;2. 检查放炮区域内的通风、瓦斯、煤尘等安全状况;3. 核实炮眼参数(位置、角度、深度)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4. 确认放炮区域内的支护情况,如支架、锚杆等;5. 检查放炮区域内的电气设备、电缆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6. 检查放炮区域内的消防设施、救生设备等是否齐全有效。

第五条放炮前,放炮员应与爆破工、支护工、电工等作业人员沟通,明确各自职责,确保放炮作业顺利进行。

第三章放炮作业过程第六条放炮作业过程中,放炮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爆破设计进行放炮作业;2. 使用合格的放炮器、雷管、炸药等材料;3. 在放炮区域内,不得擅自离开岗位,确保放炮作业安全;4. 在放炮区域内,不得进行与放炮无关的活动;5. 放炮时,放炮员应站在安全地点,确保自身安全;6. 放炮后,放炮员应立即检查放炮区域内的安全状况,确认无异常后方可离开。

第七条放炮作业过程中,放炮员应密切注意以下情况:1. 通风、瓦斯、煤尘等安全状况;2. 炮眼内的炸药是否完全爆炸;3. 炮眼周围的岩体稳定性;4. 附近区域的作业人员安全。

第八条如发现以下情况,放炮员应立即停止放炮作业,并报告相关领导:1. 通风、瓦斯、煤尘等安全状况恶化;2. 炮眼内的炸药未完全爆炸;3. 炮眼周围的岩体稳定性出现问题;4. 附近区域的作业人员安全受到威胁。

第四章放炮作业后的工作第九条放炮作业后,放炮员应进行以下工作:1. 检查放炮区域内的安全状况,确认无异常;2. 整理放炮工具、设备,归位;3. 向爆破工、支护工、电工等作业人员通报放炮作业情况;4. 向班组长汇报放炮作业情况。

放炮员操作规程

放炮员操作规程

放炮员操作章程1、放炮员必须工作负责,责任强,有实践经验,经过专门培训。

持有放炮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并认真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例。

2、领取火药时要当面点清数量,检查是否有硬化、受潮的现象。

同时领取的雷管要合格(导通试验)0,并且将炸药和雷管分别装炮箱加锁,严禁将火药装入衣袋或用其他方法携带和乱扔乱放。

3、装配引药时,除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281条外,并遵守下述规定:⑴ 一个引药不准装入两个雷管。

⑵ 一遍炮引药不准用两个不同厂家生产的雷管。

⑶ 不同型号的同段雷管不能混用、替代。

4、炮眼装药量、起爆顺序、联线方法应当严格按照爆破图表进行装药。

5、装药锂,先检查放炮母线(作导通检查)及瓦斯和通风情况,清理炮眼内的水和粉尘,再用炮棍在炮眼中来回捅几下,然后用炮棍将药卷轻轻地连续推入。

各个药卷之间必须密集紧接,防止有岩粉或碎石。

6、装药时除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286条外,有下述情况者严禁装药:⑴ 工作面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⑵ 工作面停风或风筒落后工作面五米以上时。

⑶ 炮眼深度不够,小于六百五十毫米时。

⑷ 炮眼有岩粉,水未吹干净时。

7、严禁边打眼边装药,严禁一次装药分两次放炮,打眼未完成时,火药不得运至工作面。

8、所有炮眼必须封泥,炮泥要用粘土砂子混合制成,禁止用块状的材料作炮泥。

9、采用光面爆破时周边眼装药和联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⑴ 炮眼深度在1.8米以下时,就采用反向连续装药。

⑵ 周边眼必须串联,逐个串联后,再与其它眼连接。

⑶ 周边眼必须用同段雷管,同时起爆。

⑷ 周边眼采用孔口封泥的空气柱型式。

10、放炮母线和雷管脚线之间的连接,宜使用铜芯线,须刮净,然后互相扫净,再用绝缘胶布包好,有水的地方,雷管脚线要悬空。

11、放炮的联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装药时可指定一至三人同时进行。

12、联好线后,放炮员应复查一次连接网路,检查是否连错,是否有遗漏。

发现问题重新连接。

煤矿企业-放炮员安全操作规程

煤矿企业-放炮员安全操作规程

放炮员安全操作规程一、上岗条件第1条放炮员必须通过培训考试合格,方能持证上岗。

二、领、退雷管炸药的规定第2条必须按规定,持符合要求的手续到炸药库领、退雷管、炸药。

在同一工作面不准使用不同型号的雷管。

第3条运送途中“七不准”:1.不准将雷管炸药混装(或混拿);雷管与炸药应分别用非金属器盛装。

2.不准随身携带雷管、炸药去乘坐乘人器或坐矿车。

3.不准在上下班人流高峰时运送雷管、炸药。

4.不准将雷管、炸药放在溜子、皮带机上传送。

5.不准将雷管交非放炮人员代运、代拿。

6.运送雷管、炸药人员不准与旁人打闹、嬉戏。

7.不准在途中逗留。

第4条运到工作地点附近,应将雷管炸药放在无垮塌、碰撞、挤压以及无电缆、金属物(防杂散电流)的安全、通风、干燥处,并分别入箱上锁,专人看守。

第5条当班未用完的以及失效的雷管、炸药,应全部退交库房,不准随身携带回家、更不准私自借用或隐藏在库房以外的任何地方;失效的雷管炸药严禁私自处理。

三、装配引药第6条装配引药必须在离工作面30米以外、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通风干燥、避开电器设备、导电体和放炮地点的安全地点进行。

第7条装配引药的数量以当班用完为准,不得多做。

第8条先检查炸药,如含水量超过0.5%或硬化成块,手捏不散的,不能用。

用细木棍在符合要求的炸药一端扎一小孔,然后将雷管轻轻全部送入孔中,不准用雷管代替木棍扎孔,不准斜插或裸露部分在药卷外,不准在药卷中腰部扎眼,不准将雷管捆在药卷外面,装好后将雷管脚线轻轻缠绕在药卷外,并将脚线端头短路扭结。

第9条从成捆的雷管中抽取单个雷管时,应先将脚线打散、理顺,然后手持雷管体依次轻轻抽出,严禁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严禁手拉管体硬拽脚线,防止折断雷管脚线和损坏其绝缘层。

四、装药第10条不准边打眼边装药,待工作面人员全部撤退后才能装药。

第11条先用挖耳掏尽炮眼中的煤(岩)粉,待检查瓦斯后,再用木棍将炸药轻轻推入炮眼,不准不掏粉末,严禁用金属物硬顶、捣实。

放炮员操作规程

放炮员操作规程

放炮员操作规程1.放炮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放炮员规程。

炸药袋,雷管箱放炮员必须配齐,雷管箱必须上锁,炸药和雷管必须分装分运,放炮器钥匙必须随身携带,不得转借他人。

2.运送爆破材料和封泥装药可由兼职的放炮员助手进行,雷管和炸药由两人运送3.放炮员的工作顺序:准备(领到工具和爆破材料——运送爆破材料——存放爆破材料——装配引药)——检查处理——放炮操作(装药——设警戒——联线——放炮——炮后检验——撤警戒)——收尾工作4.放炮作业必须实行“三人连锁放炮”,即班组长、瓦检员、放炮员。

4.1装配引药:4.1.1.只准由放炮员装配引药,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4.1.2.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的巷道内装配引药。

4.1.3.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雷管时,应将必须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捉住和管体脚线。

4.1.4.摆放在装好的引药要随即整齐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不得遗失,不准随地乱放。

检查处理:4.1.4.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4.1.4.2.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实现1.0%。

4.1.4.3.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煤尘堆积飞扬4.1.4.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较多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

4.1.4.5.工作面风量不足。

4.1.4.6.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

4.1.4.7.基本支护和兵工支护不齐全,支护有损坏未处理。

4.1.4.8.发现瞎炮未处理。

4.2装药:4.2.1.用掏勺将炮眼内的煤粉清理郝文杰干净。

4.2.2.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不得强力冲击,但要使药卷间密实接触。

4.2.3.填炮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填炮泥,要慢慢用力轻轻捣实。

眼孔填够炮泥后,要将脚线扭结,并盘在眼口。

4.2.4.封泥材料使用沙土。

4.2.5.炮眼封泥运用水泡泥,水泡泥外剩余的炮眼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

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

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为了规范放炮员的技术操作行为,确保炮击工作的安全和效率,制定本操作规程。

2.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炮击工作的放炮员。

二、操作规程1.炮击前的准备工作1.1 放炮员在进行炮击前,应仔细查看炮位和周边环境,确保没有人员和物件存在于炮击范围内。

1.2 按炮击任务要求,查看炮弹和装药是否符合质量要求,确保装填工作的安全性。

1.3 确认瞄准设备和仪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炮弹装填工作2.1 放炮员应仔细核对炮弹型号、数量和装药型号,并记录在炮弹清点表中。

2.2 在装填炮弹之前,放炮员应穿戴好防护装备,包括头盔、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2.3 在装填炮弹时,放炮员应按要求正确放置炮弹,确保炮弹与炮管的匹配性。

2.4 在装填炮弹时,放炮员应留意炮弹的擦碰和摩擦,确保装填过程中不会发生意外。

3.瞄准和调整工作3.1 放炮员应根据炮击任务要求,准确地瞄准目标,并进行调整。

3.2 在调整过程中,放炮员应密切关注瞄准仪器和仪表的指示,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3.3 在瞄准和调整过程中,放炮员应保持专注,确保炮击精度。

4.炮击操作4.1 在炮击前,放炮员应与观察员保持紧密的沟通和联系,确保信息传递的准确性。

4.2 在接到观察员的瞄准和调整指令后,放炮员应迅速响应,并进行相应的炮击操作。

4.3 在进行炮击操作时,放炮员应掌握好炮弹发射的时机和节奏,确保炮弹能够准确击中目标。

5.炮击后的清理工作5.1 放炮员在炮击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炮位和周边环境,确保没有留下炮弹、装药等物件。

5.2 清理过程中,放炮员应注意自身安全,避免误触引起意外。

三、安全注意事项1.放炮员在进行炮击工作时,应始终保持专注和谨慎,严禁酒后驾炮。

2.放炮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工作,禁止违章操作。

3.放炮员应随时保持和观察员的沟通,确保信息流畅和准确。

4.在发现炮弹、装药等异常时,放炮员应立即报告上级,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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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de operators to deal with the process of things, and require them to be familiar with the details of safety technology and be able to complete things after special training.放炮员安全操作规程正式版放炮员安全操作规程正式版下载提示:此操作规程资料适用于指导操作人员处理某件事情的流程和主要的行动方向,并要求参加施工的人员,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细节和经过专门训练,合格的情况下完成列表中的每个操作事项。

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向班组长接受任务后,确定当班使用炸药,雷管数量,填写领取单。

严禁携带不合格的瓦斯检定器下井使用。

2、领取并检查防爆放炮器(1)用放炮器钥匙扭到充电位置,氖灯要发亮;(2)禁止用短路的方法检查放炮器;(3)放炮器完好,电池有电。

3、领取放炮母线(1)必须使用橡胶铜芯或聚氯乙烯钢芯双线电缆;(2)放炮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4、领取掏勺、木扦或竹扦、木或竹质炮棍,炮棍的直径应略大于药卷直径。

5、领取炸药(1)持有区(队)长、技术人员签字盖章的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火药领取单到爆破材料发放站领取当班用的炸药;(2)只准领取作业规程规定的煤矿安全炸药,严禁领取和使用非煤矿安全炸药、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含水超过0.5%的铵锑炸药及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

6、领取电雷管(1)只准领取瞬发电雷管或毫秒延期电雷管,毫秒雷管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2)当面点清电雷管数量;(3)严禁领用延期性电雷管、非电导爆管。

7、运送爆破材料应遵守下列规定:(1)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携带运送;(2)放炮员和放炮员助手携带的炸药数量不准超过局,矿规定的限量;(3)爆破材料必须装在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

电雷管和炸药应分装在不同的容器内或分装在同一容器的具有牢固隔板的间隔内并加锁。

严禁将火药装在衣袋内;(4)携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笼上下;(5)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乘坐车辆时,不得与其他人同乘一列车,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每车不超过2人;(6)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沿井筒上下;(7)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8)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运送爆破材料。

8、爆破材料的存放(1)爆破材料在工作面临时存放时,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之外的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电器设施、不潮湿的安全地点;(2)火药箱内只准存放炸药和电雷管,严禁将瓦斯检定器、放炮器存放箱内。

炸药和雷管必须用隔板隔开,不许混放;(3)不准任何人在存放炮药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炮药箱上;(4)防爆型放炮器要悬挂在于燥地点9、装配引药(1)只准由放炮员装配引药,不得由其他人代替;(2)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巷道内装配引药;(3)严禁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4)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一个引药只准装一个雷管;(5)装配引药,应先将炸药卷顶部揉软,用木扦或竹扦在药卷的顶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同时将脚线末端扭结,严禁将电雷管从药卷侧面硬插入药卷中或捆在药卷上;(6)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及损坏其绝缘层;(7)装配引线的数量应根据眼数而定,并且用多少装配多少。

装好的引药要立刻整齐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不得遗失,不准随地乱放。

10、装药前,放炮员要与班组长及瓦斯检查员对工作面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进行装药。

(1)装药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1%时;(2)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向不稳定;(3)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集飞扬;(4)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的危险;(5)有伞檐,炮道不符合规定,煤壁局部突出0.3米以上;(6)炮眼内有异状,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炮眼塌陷出现裂缝,温度骤高骤低等;(7)有眼深小于0.6米的炮眼或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眼深、位置、方向等;(8)炮眼内煤粉未清除干净;(9)基本支护与特种支护不齐全,支护有损坏未处理。

(10)发现瞎炮未处理。

11、装药(1)用掏勺将炮眼内的煤粉清理于净(2)用炮棍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不得强力冲击,但要使药卷间密实接触;(3)正向爆破的引药最后装,装引药时其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药,—手松直脚线,但不要过紧,不得损伤脚线;(4)填炮泥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填炮泥,要慢慢用力轻捣压实。

眼孔填够炮泥,耍将脚线扭结,并盘放在眼口,不得拖在炮眼外边;(5)炮眼封泥应采用水炮泥。

装填水炮泥时应选紧靠药卷填上0.03-0.04米的炮泥,然后装水炮泥,外端再填以炮泥。

注意不要用力过猛和压的太紧,以防捣破水炮泥,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6)封泥应用不燃性的砂,粘土。

禁止使用块状材料或可燃性材料。

12、炮眼深度或封泥量的规定(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准装药放炮;(2)炮眼深度为0.6米至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3)炮眼长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13、要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一次装药分段放炮或分段装药分段放炮的方式进行装药作业。

14、设警戒(1)联线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放炮员须为警戒人员之一;(2)警戒线必须设在顶板、支架完好的地点,并要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3)放炮时,所有人员都应在警戒线之外;(4)工作面若与其他采掘面贯通,在相距15米时,必须在要贯通处设警戒,直至贯通。

贯通处两头都要在放炮前检查瓦斯;(5)警戒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局、矿的规定。

15、检查及处理在联线和放炮前,放炮员要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以放炮的地点进行第二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进行联线放炮。

(1)放炮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1%时;(2)存在第20条的各项问题未处理或处理后又出现时;(3)没按第24条的规定设好警戒;(4)放炮母线不足50米;(5)应该掩盖维护好的设施未进行掩盖和维护;(6)没按规定用水炮泥或封泥长度不足;(7)分段放炮时,崩倒的棚子未扶起。

16、联线(1)要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放炮顺序和联线方法联线放炮;(2)严格执行谁联线谁放炮,即放炮母线联电雷管脚线及检查线路和通电都必须由放炮员本人操作;(3)工作面布置的单排眼、双排眼、三花眼或五星眼的联系都采用大串联法,最后剩下的两条脚线在未和母线联结前要扭结成短路;母线未和脚线联结前,两端必须扭结成短路。

(4)母线与脚线联结后,再沿路检查母线。

放炮员应最后退出放炮地点。

17、放炮(1)母线与电雷管脚线联结后,放炮员即吹第一次口哨并大声叫喊“要放炮啦”;(2)放炮员沿路检查路线,第二次吹口哨并大声叫喊:“快放炮啦”;(3)到达放炮的警戒地点后,将母线联接在放炮器的接线端并拧紧,这时第三次吹口哨并大声叫喊“放炮啦”,等待30秒后,用钥匙将开关转到充电位置,待氖灯闪亮稳定,将开关钥匙转到原来放电位置起爆;(4)炮响后,首先取下放炮器钥匙,然后将母线从放炮器上摘下并打结短路。

18、炮后检查(1)放炮员会同组长、瓦斯检查员进行放炮后的检查工作,检查及处理内容同第20、25条;(2)通电后若没有爆炸,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5分钟、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至少15分钟后,放炮员方可沿线路检查不爆的原因;(3)在确属由联线不良造成不爆时,可以重新联线放炮;(4)若确属瞎炮,应按第29条办法处理。

19、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处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2)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引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3)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4)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20、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

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当班放完时,必须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清情况。

21、在本班放完炮、吹散炮烟并经班组长同意后,放炮员须吹长哨并大声叫喊“放完炮啦”,方可撤警戒和让其他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

22、收拾整理好工具,存放在规定地点或亲自携带收藏。

23、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写消耗单并须经班组长签字。

当班要办好爆破材料退还手续,不准私藏电雷管及炸药。

24、向下班放炮员交班,介绍当班工作情况。

25、升井后要将瓦斯检定器或瓦斯检定灯交回矿灯房。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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