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级新生学业奖评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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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2015年试行)
(2014年12月30日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
按照《山东大学2014年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方案》(山大研字〔2014〕
45号)及《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山大学字〔2014〕27号)的精神要求,本着吸引优秀本科生源的导向,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参评范围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全日制研究生(规定学制年限内)。
二、学业奖学金等级、额度及名额
三、评奖具体办法
(一)博士研究生
根据入学成绩、科研基础、面试表现等,全体博士研究生民主讨论得出初步意见,最后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通过。
(二)硕士研究生
按照生源质量、入学成绩等综合评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注:若上一等级奖学金名额未满,下一等级排名靠前的研究生入学后可顺延获得高一等级奖学金。若落选上一等级奖学金,自然获得下一等级奖学金。
四、名额分配
根据我院当年招收研究生总人数,共约70%获得新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奖约占录取人数的10%,二等奖约占20%,三等奖约占40%。
五、评审程序
每年5月份研究生录取结束后,法学院组成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夏令营面试成绩、推免保研面试成绩、考试录取成绩、调剂面试成绩评审,确定拟获奖名单。在网站公示,发放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时一并通知学生。开学后如遇学校政策调整,以学校政策为准。
六、评审委员会
主任委员:院长
副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副院长、副书记
委员:由研究生导师代表、教育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七、奖学金的取消
(一)、研究生在入学后,发现学生入学及入学后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取消当年学业奖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3、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因私出国、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5、未按时交纳当年学费或住宿费者。
八、附则
(二)本细则自2015 级研究生开始实行,由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法学院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