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地区路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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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特殊地区路基处理

一、路基填前冲击碾压

(一)填前冲击碾压时,应按本规范及《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将表层有机质或腐殖质土清除。

(二)试验路段应选择土质具有代表性的路段;工作面平坦,交通及试验条件较好,试验路段的直线长度不小于120m;确定沉降量、压实度、贯入值等参数。施工过程中地表沉降量应达到冲击碾压试验段地表沉降量标准。

(三)在有构造物的路段,宜在地基冲击碾压完成后再进行构造物施工。

(四)施工前应查明冲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及附近各种构造物,并应根据构造物的类型采取开挖隔震沟、降低冲击压路机的行驶速度、增加冲击遍数等保护措施。施工时应注意观察,发现异常情况时,立即中断施工,以避免构造物损伤。

(五)全线除地基处理路段外地基表层采用25KJ三边行双轮冲击压路机冲击碾压,要求有效影响深度≥06m,冲击压实遍数推荐值20遍,以现场试验段结果为准;冲击碾压宽度不宜小于6m,自行式冲击压路机单块最小冲压施工面积不宜小于1000平方;牵引式冲击压路机单块施工面积不宜小于1500平方。工作面较窄时需设置转弯车道,冲压最短直线距离不宜小于100m。

(六)冲击碾压时土的含水量(w)范围要求如下:

1、一般情况下,

当细粒土含量大于等于50%时,含水量(w)范围:wopt—4%≤wopt+2%;当细粒土含量小于50%时,含水量(w)范围:wopt—3%≤w≤wopt+2%;

2、高液限土冲击碾压的含水量上限可放宽至30%;

3、地基土含水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洒水或翻晒。

(七)地基表层20cm内压实度达到90%以上。

(八)施工中若出现“弹簧”现象,可暂停施工,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九)冲压边角及转弯区应采取其他措施压料,以达到设计标准。

(十)施工过程中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噪声与振动对环境的影响。

(十一)施工过程中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记录资料归档备案。

二、路堤施工观测

(一)在软土地基路堤填筑施工预压期内的观测项目、内容和频率应符合图纸要求。

(二)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路堤施工中,必须进行沉降和稳定的动态观测。观测项目及观测内容以及目的见《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2006)。

(三)观测仪表应在软土地基处理之后埋设,并在观测到稳定的初始值后,方可进行路堤填筑。

(四)地基条件差、地形变化大、实际问题多的部位和土质调查点附近应设置观测点。同一路段观测项目的测点宜布置在同一横断面上。

(五)施工期间,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沉降和稳定的跟踪观测。观测频率应与沉降、稳定的变形速率相适应,每填筑一层应观测一次;如果两次填筑间隔时间较长,每3d至少观测一次。路堤填筑完成后,堆载预压期间观测应视地基稳定情况而定,半月或每月观测一次,直至预压期结束。

(六)如地基稳定出现异常,应立即停止加载并采取措施处理,待路堤恢复稳定后,方可继续填筑。

(七)在超载预压路段,应进行沉降和稳定观测。在桥头纵向坡脚、填挖交界的填方端、沿河等特殊路段酌情增设观测点,地基的沉降和稳定可以通过位移边桩与沉降板测定。承包人应承担由于未按要求进行沉降监测而造成沉降期延长和任何施工延误的全部责任。

(八)在预压期完成前14d,承包人应将监测原始记录、沉降记录汇总表、沉降曲线图等资料以及完成预压期的分析报告,报监理人批准。预压期可根据沉降监测结果在监理人指示下确定是否应予延长。

(九)路堤沉降变形达到设计预期值后,经监理人批准,允许开始铺筑路面。有超出路床以上多余填料时,承包人应在路面即将铺筑之前,将路堤超出的多余填料卸除,并将路堤整修到路床面高程和满足压实要求。

(十)承包人应在软基地段路堤施工前,将用于沉降观测的记录和报表格式报监理人批准。

(十一)稳定性观测

1、一般路段沿纵向每100-200m设置一个观测断面,同时,每一

路段应不小于3个断面;桥头路段应设置2—3个观测断面;桥头纵向坡脚、填挖交界的填方端、沿河等特殊路段均应增设观测点。

2、位移观测边桩,应根据需要埋设在路堤两侧坡脚或坡脚以外3—5m处,并结合稳定分析,在预测可能的滑裂面与地面的切面位置布设测点,一般在坡脚以外1—10m范围内设置3—4个位移边桩。同一观测断面的边桩应埋设在同一横轴线上。边桩应埋设稳固。

3、校核基点四周必须采用保护措施,并定期与工作基点桩校核。

4、地面位移观测仪器要求:测距精度±5mm,侧角精度2”。

5、沿河、临河等凌空面大而稳定性很差的路段,必要时需进行地基内部水平位移的观测。

三、沉降观测(仅供参考)

(一)在施工路段的原地面上一般埋设沉降板进行高程观测。沉降板埋置于路基中心、路肩及坡趾的基底。

(二)沉降板观测仪器要求为往返水准测量精度1mm/km。(三)用于观测水平位移标点桩、校核基点桩亦同时用于沉降观测,埋设于坡趾及以外的标点边桩一般兼测地面沉降。

(四)堆载预压期间观测应视地基稳定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第一个月3d观测1次,第二、第三个月每7d观测一次,从第四个月起每15d观测一次,直至预压期结束。

工作标点桩、沉降板观测标、工作基点桩、校核基点桩在观测期均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还应在标杆上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第216节路基冲击压实

216.01范围

本节工作内容为拓宽路基压实补强等有关的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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