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州市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台州市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台建规[2006]419号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

现将《台州市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台州市深基坑工程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道路等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坑中坑除外),以及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或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特别重要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降排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工程勘察、设计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设计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将调查资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

第五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勘察。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设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深度要求的地质勘察文件。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跟踪服务工作。

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七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与其承担工程相适应的设计资质,设计时应当根据地质报告、基坑周围环境、主体设计文件要求等制定设计方案。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设计依据、工程地质条件、支护结构、施工要求、计算书、地下工程施工图、电梯井等坑中坑、塔吊等大型机械设备基础、环境保护、监测、应急措施等内容,并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组(台州市深基坑专家库成员,不少于5人,并推选1人担任组长),对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将设计方案和论证纪要报工程所地地建设(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出具施工图。深基坑工程施工图应当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九条深基坑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和规定进行,提出避免对周围环境保护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设计降排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排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

第十条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应当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

第十一条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当按基坑安全等级明确结构变形、水平位移和沉降观测的允许值,以及临界状态报警值,并对施工组织、开挖程序、监测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

第三章工程施工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深基坑工程的施工纳入施工总承包,不得肢解发包深基坑工程。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邀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以及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并作好记录。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相邻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的影响和损害。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由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及专家共同参加的会议进行论证评审。

第十六条深基坑工程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除应当具备常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抢救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当按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和台建规〔2004〕325号文件规定由施工企业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确需修改时,应当重新组织论证审查。

第十八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改进落后及不易掌控施工质量的施工工艺,特别是对土钉制作、入土、清孔、灌浆等各工序衔接应当科学合理,缩短各工序间隙,减少淤泥沉积等。

第十九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履行技术管理程序,按照审定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对施工现场的周围环境进行监控。

第二十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施工现场必须按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要求配备应急抢修器材、物资及人员。

第二十一条基坑开挖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第四章工程监测、监理

第二十二条深基坑工程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安全等级、基坑周边环境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并严格按认可的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监测单位与施工单位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理,并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文件,提出监理意见,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在监理深基坑工程中,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合格证体系和各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和督促各项观察监测记录。

第二十六条台风、暴雨季节或出现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