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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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多测合一”集成审批模式,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33号)、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景德镇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景府办字〔2019〕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本方案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涉及规划、土地、房产、人防、消防等审批以及不动产登记的各项测绘服务,由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服务机构提供。本方案适用于景德镇市辖区范围内所有新、改、扩建工程,在此区域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一、改革目标

按照“统一标准、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开放市场、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依法监管”的思路,将建筑工程(含市政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规划、土地核实测量、绿地面积核实测量、人防核实测量、消防核实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和产权办理阶段的房产测绘、地籍测绘等测绘中介服务整合为一个综合测绘项目,规划验线、房屋面积预测等工作逐步纳入测绘中介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单位只需委托一家测绘中介机构,完成竣工验收阶段的全部测绘中介服务,并分别向职能部门提供测绘数据和成果,改变一个项目由多个部门牵头、多家测绘单位多次测绘的现行测绘体制,鼓励发展具备规划测量、不动产测绘等多种测绘业务范围的测绘单位,建立企业自主委托一家测绘服务机构完成测绘任务、测绘数据共享的“多测合一”新体制。实行“多测合一”改革后,景德镇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竣工所涉及的规划、土地、房产、人防、消防等审批以及不动产登记的各项测绘服务将统一由一家测绘服务机构承担,实行“统一测绘、分类报告”,即:建设工程项目业主通过“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确定测绘服务机构,双方签订“多测合一”合同,测绘服务机构按照相应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测量并编制相应的测绘成果,分别提供给相关部门作为规划、土地、房产、人防、消防和不动产登记的依据。切实解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重复测绘,耗时长的问题,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增强群众和企业对改革的获得感,不断激发企业投资热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二、改革工作涉及的内容

(一)明确综合技术标准。“多测合一”测量基准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及1985国家高程基准。在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或依法建设的地方独立坐标系统,执行国家、省相关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基础上,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明确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管全过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和土地量算规则,详细规定测绘内容、精度与成果样式。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定职责提出本部门工程建设竣工核实验收监管需要测绘和核实的内容清单及技术要求,纳入综合技术标准形成全市统一的技术标准,并做好成果共享互认及相关质量监管工作。

(二)培育“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建立和完善执业注册制度及“多测合一”测绘制度,积极引导培育“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实行自愿申请、动态管理,测绘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已纳入全省统一的“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

2、在本省注册的法人单位,以及经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备案的外地单位。

3、具有完善的涉密测绘成果保密和管理制度,具有独立完备的涉密档案管理设施,具有独立的档案管理部门和专职的涉密管理人员。

4、单位或法人在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

全省实行统一的“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引导培育本行政区域现有测绘机构,通过自愿重组、引进人才或增加设备等方式,达到从事“多测合一”所需的测绘资质,同时纳入全省统一的“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实行全省统一管理。各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加强对测绘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技术业务能力的培训和指导。

(三)规范项目管理。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时,在“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中自主选择一家测绘服务机构与其签订委托合同,并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备案。“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应当在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测绘项目备案。“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一次性告知委托方现场测绘所需条件和测绘服务所需基础性资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测绘工作,分别出具并上传符合要求的成果报告至“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多测合一”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政府投资的“多测合一”项目的测绘服务机构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依法完成测绘成果资料汇交工作。“多测合一”成果实行注册测绘师制度,经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生效。测绘服务中介机构对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在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县(市)范围内的“多测合一”成果报告暂缓实施注册测绘师签字制度。

(四)建立信用管理体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测绘服务机构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在测绘服务机构原有信用度的基础上,根据其承接项目的数量、项目的金额、项目的类别、合同的履行、质量评价及社会反响等情况,形成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开。同时根据信用等级情况,实时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动态更新测绘服务机构名录。

(五)强化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的监管力度,按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按标监管”的要求,开展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质量监督检查,及时公布检查结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由各级财政投入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多测合一”金额达30万元以上的,其“多测合一”成果应当经法定测绘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检,法定测绘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成果合格报告与“多测合一”成果共同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多测合一”成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法定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每年不低于当年项目总量10%的比例进行抽查。

(六)统一取费标准。在国家财政部、原国家测绘局联合印发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计算细则》、《测绘生产困难类别细则》(测建〔2009〕17号)的基础上,市场监督管理、发改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测绘服务计费标准的价格指导和监督。

(七)明确责任制度。

测绘服务机构责任:测绘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技术质量管理,强化技术质量意识,完善制度体系建设,对提交的“多测合一”成果报告负责。

“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移出“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并且自移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进入:

1.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的;

2.伪造成果、测绘成果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者测绘成果质量被法定测绘质量检验机构判定为不合格的;

3.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4.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测绘市场,恶意低价竞标的;

5.当年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记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不良信用记录或测绘地理信息行业“黑名单”的;

6.在“多测合一”实施过程中因服务时效、服务态度等原因被项目业主或项目建设单位投诉2次以上,且经查确有严重过错的;

7.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合承揽“多测合一”业务的。

执业人员责任:注册测绘师签字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被法定测绘质量检验机构判定为不合格的,暂停该注册测绘师在“多测合一”项目中的签字资格一年,并计入个人信用档案。

三、部门职责分工

1.市自然资源局:按照“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多测合一”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多测合一”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结合职责提出本部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需要测绘的内容清单及技术要求。健全本行政区域“多测合一”工作机制,宣传贯彻和监督落实本行政区域“多测合一”技术标准,运维本行政区域“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行业信用管理。负责制定《景德镇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组织起草《景德镇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试行)》、《景德镇市房产面积计算规则(试行)》;做好测绘服务机构“多测合一”业务的指导和培训工作;发布、宣传我市实施“多测合一”改革工作;负责提供测绘服务机构名录;负责与省自然资源厅协调,实时更新测绘服务机构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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