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食品检验检疫指南.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是指国家对出入境人员、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药品、化学品等进行检验检疫的工作。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内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以及防止外来的疾病及有害生物进入国内。
工作内容1、出入境人员检验检疫出入境人员检验检疫是指对从国境外进入或离开境内的人员从健康方面进行检查,确保他们不会传入有害病毒或疾病,并防止其将病菌传染给其他的人员。
这项工作在国家流行病学监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2、动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动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是指对从国境外进入或离开境内的动植物、产品进行检查,以避免非法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入国家及对国内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的影响。
3、食品药品及化学品检验检疫食品、药品、化学品的检验检疫是指对从国境外进入或离开境内的食品、药品及化学品进行检查,以确保其不会对人们的健康和生命造成危害。
工作程序1、出入境检验检疫申报出境人员、动植物及产品、食品、药品、化学品需要逐一检验检疫,需要进行申报手续。
出入境人员需要出示健康证明以及相关疫苗接种证明;动植物及其产品需要进行检疫合格证以及相关证明;食品、药品、化学品需要出示相关产品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等证明。
2、检验检疫根据申报手续,对出境人员、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药品、化学品进行逐一检查,对于存在问题的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测,以确保进出口物品的质量安全。
3、承兑合格证明经过检验检疫后,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出入境物品才能取得相应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4、处理不合格物品对于不符合国家相关的检验检疫标准的出入境物品,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如发还原产地、销毁、拒绝入境、扣留等措施。
结论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是保障国民生活安全、维护国家卫生安全、保障农业安全和节约资源的重要环节。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需要保持高度警觉,严格遵守工作规程,以确保各种出入境物品检验检疫工作的有效实施。
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04•【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号《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四日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管理,保护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以贸易方式和非贸易方式出入境(含过境)的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禾谷类(如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豆类(如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薯类(如马铃薯、木薯、甘薯等)等粮食作物的籽实(非繁殖用)及其加工产品(如大米、麦芽、面粉等);饲料是指粮食、油料经加工后的副产品(如麦麸、豆饼、豆粕等)。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检疫审批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入境粮食和饲料实行检疫审批制度。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审批手续。
第六条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程序是:(一)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事先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初审,并提供进境后生产、加工地点及运输、加工等环节的防疫措施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食品的检验检疫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出入境(含过 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 的检验检疫风险预警。
本细则所称“风险预警”是指为使农 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免受出入境动 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中可能 存在的风险而采取的预防性安全保障措 施。
本细则的风险预警对象是指出入境动 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应检物携带的 可能对农林牧渔业生产、人体健康和生 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病虫害、有害生物及 有毒有害的物质。
(3)国内外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 厂商,社会公众及消费者。
第十二条 风险警示通报的方式:
(1)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向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政 府、驻华使领馆或其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发出照会;
(2)以动植物监管司司领导的名义致函相关国家或 地区动植物检验检疫部门的负责人;
(3)以国家质检总局或动植物监管司的名义向有关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发出通知;
2)实验室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 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并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作除害、退
1.
1)
货主或代理人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 机构报检时,应向检验检疫机关提交 下列文件: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 (2)输出国(地区)政府检疫机关签发的 《检疫证书》
(3)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2)属于调离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管区加工、生
(1)货主或代理人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报
3)查验不合格的,货物需作如下处理: (1)对来自疫区国家或地区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3)对感官检查不合格,经除害处理后合格的按查验
合格处理,对无法进行有效的除害处理,作退回或销
(4)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者代理人负责 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并对污染的场地、物
出口食品检疫检测流程
出口食品检疫检测流程第一篇:出口食品检疫检测流程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流程1.受理报检1.1 受理材料的审核内容1.2 出口食品应提供如下资料: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书。
2)贸易合同/信用证、产品的重量明细单和加工企业的产品厂检合格单证(正本)等。
3)出口保健食品需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原件供审核,复印件存档。
4)出口脱水蔬菜、蜂蜜产品报检的企业须提供获得产地局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相关材料。
5)国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时,按规定办理。
2.检验2.1 检验依据1)进口国(地区)标准和要求;2)我国与进口国家或地区政府签定的双边、多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3)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等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4)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有关标准; 2.2 检验内容1)数量、重量、包装、规格、标签、标记及唛头。
2)安全卫生检验。
3)特定标示成分检验。
3.现场检验和抽样 3.1出口食品现场检验1)食品检验人员审单赴现场后,应在货主或代理人的陪同下对报检的进出口食品实施现场检验。
2)核查货物的品名、批号、数量、重量、外包装、规格、唛头/标记是否与报检单证相符。
检查有无生产日期,是否在保质期内。
3)检查产品的储存现场是否清洁卫生,有无有害虫和鼠害,产品外包装上有无污染等情况。
产品是否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有无相互混杂或与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混装、混运的情况。
对发现的问题应详细作好查验记录,并请货主和代理人签字,必要时应拍照和摄像一并存档。
4)包装查验:检查包装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渗漏或污染情况;核查包装容器是否符合产品的性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有无其合格证明,包装材料是否为无毒和清洁;属于危险品的酒类的运输包装,应核查是否通过检验检疫机构的包装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5)标签检验:检验出口食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进口国的标签标准或相关要求。
如无特殊要求,按我国标签标准检验。
6)感官检验:感官检查组织状态、色泽、气味、滋味是否正常,有无异物,液体样品有无分层及浑浊现象,粉状样品有无水湿、结块,有无霉变、腐败变质等现象。
出境产品防疫管理制度
出境产品防疫管理制度1. 前言新冠病毒疫情的爆发导致全球各国都在加强防疫措施。
作为一个出口大国,我国要保证出口商品的安全和质量,也需要建立健全的出境产品防疫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出境产品的防疫管理流程、监管机构和责任单位、检验检疫程序、防疫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2. 出境产品防疫管理流程出境产品防疫管理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申报、检验、监管、放行。
2.1 申报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在出口前需要向海关等相关部门申报,提供商品的相关资料和检测报告。
申报材料一般包括商品的生产信息、质量标准、检测报告、包装标签等。
在申报环节,生产企业需要保证商品的质量安全,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2.2 检验出口商品在申报后需要进行检验。
检验目的是为了验证商品的质量和符合性,严格控制病原体和有害生物的传播。
检验基于商品的质量标准和相关法规要求,主要涉及商品的外观、内部结构、化学成分、微生物等方面的检测。
只有通过检验的商品才能进入下一个环节。
2.3 监管在完成检验后,商品需要经过监管环节。
监管部门会对商品进行包装和封装的检查,确保商品的包装符合防疫要求,避免商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监管部门还会对商品进行标识和记录,确保商品的来源和流向可以追溯。
2.4 放行通过上述环节的检验和监管,商品可以被放行,允许出口。
商品的出口需要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保证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3. 监管机构和责任单位出境产品的防疫管理涉及多个监管机构和责任单位,包括海关、检验检疫机构、生产企业、出口商等。
各监管机构和责任单位在出境产品防疫管理中有不同的职责和责任。
3.1 海关海关作为对出口商品进行监管的主要部门,负责对出口商品进行查验、监管和放行。
海关在放行商品时需要对商品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商品的包装和标识进行检查。
海关还需要对商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商品符合出境要求。
3.2 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机构是对出境产品进行检验和监管的专业机构。
检验检疫机构需要对出口商品进行各项检测和检验,确保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出入境食品的报检与管理
任务二出境食品的报检与管理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进出口食品安全 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对其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报检。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
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和备案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出口
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种植、养殖场应当建立原料的生产记录制度,生产记录应当真实,记
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依照进口国家(地区)食品 安全标准和中国有关规定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并建立疫情疫病监测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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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食品的报检与管理
(四)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为掌握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确保进口食品可追溯性,进口食品收货
人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1.食品进口记录2.进口食品梢售记录 (五)实施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及相关措施 1.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行风险监侧制度 组织制订和实施年度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检验检疫机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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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食品的报检与管理
(三)确定检验检疫要求 (1)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
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2)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 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 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3)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 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
食品检验检疫流程
食品检验检疫流程
一、准备阶段
1.确定检验检疫对象
(1)进口食品
(2)出口食品
(3)国内流通食品
2.收集相关法规
(1)国家食品安全法
(2)检验检疫标准
(3)行业规范
二、申请检验检疫
1.提交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检验申请表
(3)食品样本清单
2.申请渠道
(1)网上申请
(2)现场申请
三、样品采集
1.采样准备
(1)确定采样人员
(2)准备采样工具
2.采样过程
(1)按照标准进行采样
(2)确保样品代表性
3.样品包装
(1)使用合适的包装材料
(2)标明样品信息
四、检验检疫
1.检验项目
(1)感官检验
(2)理化检验
(3)微生物检验
2.检验方式
(1)实验室检测
(2)现场快速检测
五、检验报告
1.报告内容
(1)检验结果
(2)检验依据
(3)风险评估
2.报告格式
(1)正式报告
(2)电子报告
六、处理结果
1.合格处理
(1)颁发合格证明
(2)允许流通
2.不合格处理
(1)通知申请单位
(2)采取整改措施
(3)退货或销毁
七、监督管理
1.定期抽检
(1)检查合格产品
(2)监测市场流通情况
2.处理投诉
(1)受理投诉渠道
(2)进行调查处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为了规范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安全、卫生和质量,保护消费者健康和贸易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总则1.1 本规范适用于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1.2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安全、卫生和质量。
1.3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应与国际标准和规则接轨,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二、职责分工2.1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全国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2.2 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地方检验检疫局)负责本地区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2.3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企业应依法承担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的义务,确保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安全、卫生和质量。
三、检验检疫要求3.1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2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的方法进行。
3.3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结果应真实、准确、完整。
四、监督管理4.1 国家检验检疫局和地方检验检疫局应加强对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的监督管理,确保检验检疫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4.2 国家检验检疫局和地方检验检疫局应加强对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生产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4.3 国家检验检疫局和地方检验检疫局应加强对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和使用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经营企业和使用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五、法律责任5.1 违反本规范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报检实务第9章出入境食品报检
家形象,增强国际信任。
促进国际贸易
出入境食品报检是国际贸易顺利 进行的重要保障,通过规范进出 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可以
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出入境食品报检的流程
报检申请
检验检疫
进出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需向检验 检疫机构提交报检申请,并填写相关单证 。
标签和标识
根据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规定,食品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标签和标识, 包括成分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检验检疫报告
根据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可能需要提供由官方机构出具的检验检 疫报告,以证明食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其他特殊证
根据进口国家或地区的特殊要求,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特定的单证, 如健康证书、兽医证书等。
进口食品报检
报检范围
进口预包装食品、乳制品、肉类、水 产品、燕窝、蜂蜜等动物源性食品以 及植物源性食品等。
报检流程
货到口岸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口 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相关单 证资料,如合同、装箱单、提单、原 产地证书等。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资 料进行审核,并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 书,并依法处理。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申请变更的内容不同,分别处理
申请变更检验检疫机构、口岸的,原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先将原报检档案转至变更后的检验检疫机构,然后由变 更后的检验检疫机构重新进行报检申请处理;申请变更其他报检内容的,直接由原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更改 并归档。
报检退回的处理
报检人需要退回已受理的报检资料或 样品的,应向原受理的检验检疫机构 提交《退回申请单》。
出入境检验检疫范围及流程
出入境检验检疫范围及流程(一) 应实施检验检疫的范围:1.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
(1)对列入检验检疫目录内货物的检验检疫。
(2)对列入检验检疫目录内货物的包装容器的检验。
(3)对检验检疫目录外的出境食品及入境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具及设备的卫生检验。
(4)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5)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6)入境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
(7)入境旧机电设备的检验。
(8)入境民用商品的验证。
(9)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尸体、骸骨、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
(10)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独资除外)。
(11)实行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入境货物。
(12)对来自传染病疫区的货物的检疫。
(13)对装载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的检疫。
(14)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的卫生检疫。
(15)有关文件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证书方准入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4.国际贸易关系人申请的其他检验检疫、鉴定工作。
5.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二)检验检疫流程图报检地点(一)一般商品报检地点本局共设10个报检窗口,原则上按局通关业务处的业务和地域分工受理报检。
1.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规定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点报检;2.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及在卸货时发现包装破损、重数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3.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4.其他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5.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和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和程序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人员、动植物、微生物等进行监管并执行检验检疫的工作。
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经济利益和促进国际合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和程序,帮助读者了解其重要性和具体操作流程。
一、工作内容1. 进口食品检验进口食品需要经过海关的检查后才能进入国内市场。
检验食品的质量控制包括外观、包装标识、口感、香味、纯度等,以及营养成分和生物安全检查。
如果食品被判定为不安全,则需要追溯到生产源头并进行处理。
2. 出口食品检验在进出口贸易中,出口食品检验同样非常重要,包括对出口食品进行质量检查和产品批次检验。
对于出口产品,还需要执行特殊检验以确保其符合国际标准和法规。
该检验涵盖了品质和安全,遵循进出口通关规章制度。
3. 动植物检疫动物和植物产品可以通过海关进行进口和出口。
海关对这些产品进行检验和检疫,以防止任何不良的物种进入国家。
检查涉及动植物检疫法规和物种保护规定,以及主要是有关动物和植物健康的方面,例如疾病、寄生虫和发病程度等。
二、工作程序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程序是按照一定规程来执行,并基于国际贸易规章制度进行操作。
1. 信息收集首先,需要对进口或出口物品开发标准检验程序以及必要的技术流程。
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取决于收集和整理有关情报的可靠性。
2. 检验操作检验程序最先开始进行,然后依据根据产品类型确定不同检验方式,以检查安全性和质量。
如对废弃物物品的检验,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才能进行检查。
3. 结果评估根据检验结果,对所检查物品进行评估和分类处理。
如果是合格的,就可以通过清关流程,正式进入到市场,否则就需下架处理或退回到原产国。
4. 产品回溯和处理如果出现不良结果,需要查明问题源头,并且追溯生产环节,进行修正,或者将受污染的产品销毁。
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方面,对于重要且容易受批评的产品,例如药品和食品,追溯和处理过程要格外注意。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和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和程序1. 简介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是指在国际间人员和货物的进出口过程中,对其进行检查、检验和监管的工作。
通过出入境检验检疫,能够有效防止疾病传播、保护国内生态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国际贸易健康发展。
本文将介绍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和程序。
2. 工作内容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2.1 检疫检验国际货物进出口时,需要进行检验检疫工作。
具体包括对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其他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质量标准,不会对国内环境和人民健康产生威胁。
同时,也需要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消毒处理,以防止病原体的传播。
2.2 健康监测出入境人员需要进行健康监测,以防止疾病的传播。
这包括对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传染病的筛查等,确保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国家的要求,不会对国内公共卫生安全产生风险。
2.3 通关检查出入境人员需要通过通关检查,以确认其身份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并对其行李进行安全检查。
这是为了防止危险品的传入,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2.4 信息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需要对相关信息进行管理和统计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出入境人员和货物的情况,并为决策提供依据。
同时,也需要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性。
3. 工作程序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以确保工作的规范和高效性。
下面是一般的工作程序:3.1 申报和备案进出境人员和货物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提前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和备案工作。
这包括填写相关表格、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3.2 到达检疫处进出境人员和货物到达目的地后,需要前往检疫处进行相应的检疫、健康监测和通关检查。
人员需要接受体温检测、答题等工作,货物需要接受检验检疫工作。
3.3 检疫检验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要求,对进出境人员和货物进行相应的检疫检验工作。
这包括对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化妆品、药品等进行质量和卫生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基本信息办理流程(文字说明)(一)出口前申请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组货地的隶属海关申请。
申请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
(二)现场检验检疫1.现场查验隶属海关根据系统“检验要求”,对不需要查验和送检的货物,直接实施综合评定;需查验的,实施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感官性状、产品包装、数重量及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等。
收费标准不收费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
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同意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四)《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应当保证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十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容器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对其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报检。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办法旨在加强进出境粮食的检验检疫管理,保障国内外粮食贸易的安全和质量,确保粮食市场的正常运行。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粮食进出境的特点制定而成。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粮食的检验检疫管理,包括粮食及其制品的出口、进口、中转等环节。
1.3 定义•进出境粮食:指从境外运输进入我国境内的粮食及其制品,或者从我国境内运输到境外的粮食及其制品。
•检验检疫:指对进出境粮食进行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检测和防疫控制措施。
•管理办法:指对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的具体操作步骤和规范。
二、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程序2.1 申报与验放2.1.1 出口申报出口粮食及其制品的生产企业或贸易公司应向国家粮食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出口申报,包括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粮食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进行检验检疫工作。
####2.1.2 进口申报进口粮食及其制品的进口商应向国家粮食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进口申报,包括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粮食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进行检验检疫工作。
####2.1.3 检验检疫国家粮食检验检疫机构对申报的粮食及其制品进行检验检疫工作,包括样品抽检、实验室检测和现场检查等。
对于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粮食及其制品,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 2.1.4 验放通过检验检疫合格的粮食及其制品,由国家粮食检验检疫机构进行验放,发放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
### 2.2 风险评估与防控 #### 2.2.1风险评估国家粮食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出境粮食的来源、种类、数量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方案和措施。
#### 2.2.2防控措施国家粮食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包括加强检验检疫设施建设、加强人员培训、加强信息管理等。
### 2.3 协作与交流 #### 2.3.1 协作机制国家粮食检验检疫机构与相关部门、企业等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作业。
海关检验检疫制度与实施—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3.检验检疫处理
对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海关 出具合格证明,予以放行,准予销售、 使用。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海关 出具不合格证明。对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根据不合格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退运或技术处理等,同时出具不合格证 书。
4.检验检疫监督
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重点在于对 各相关方的责任进行合理配置,以建立完 善的进口食品追溯体系和质量安全责任追 究体系。
3
感官检验
海关应当对食品性状是否正 常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行感官检验。进口食品, 特别是加工食品,其包装上 必须加施中文标签,标签中 应注明进口商、经销商、生 产商、成分、保存期等我国 标签标准规定的内容。
3
实验室检测
海关技术机构按照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对进口食品进行检 验。对于进口预包装食品, 海关就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 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 包括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标 注内容的符合性检测。
02 出口食品报检程序
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实施卫生注册和 登记制度。货主或其代理人向主管海关报检的出口 食品,须产自或储存于经卫生注册或登记的企业或 仓库,未经卫生注册或登记的企业和仓库所生产或 储存的出口食品,不予受理报检。 出口预包装食 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符合进口 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2.报检及检验检疫程序
(2)检验检疫实施 现场检验检疫程序
第四步:检查有需要进行冷藏、冷冻运输的、 其运输工具温度是否符合要求。
第五步:检查反复使用的大型包装容器(如 液罐、液袋等)是否已进行了消毒、清洗处 理,并取得境外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 书或证明。
第六步:检查食品的品名、原产地、生产日 期等信息是否与申报单一致。
食品出入境报检
04
进口食品需要建立食品 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 品安全可追溯。
出口食品监管要求
出口食品必须符合进口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并经过出口 国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
出口食品需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安全可 追溯。
出口食品需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食品生产、 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可控。
出口食品需要接受进口国的官方检验和抽检,合格后方 可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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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要求
出口食品报检要求包括提供生产 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出口许可 证书等相关资料,确保食品符合 进口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
和标准。
过境食品报检
报检范围
过境食品报检范围包括经中国境 内运输的进口或出口食品。
报检流程
过境食品报检流程包括向检验检疫 机构申请报检、提交相关单证资料、 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查验和抽样 检验等。
证书与放行
如果进出口食品符合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将出具相关证书 或凭证,并放行货物。如果不符合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将 进行退货、销毁或进行其他处理。
报检资料与要求
基本资料
进出口食品的基本信息,包括品名、数 量、规格、产地等。
检验报告
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 进出口食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卫生证书
3. 针对以上事件,相关 企业应加强自检自控, 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同时,政府和行业协会 也应加强监管和指导, 提高企业食品安全意识 和质量管理水平。
案例三:过境食品滞留事件
01
02
总结词:过境食品滞留 事件是指过境的食品在 口岸滞留时间过长、报 检资料不全等原因导致 无法及时通关。
详细描述
03
建立风险监控体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5.07
•【文号】国质检认[2012]237号
•【施行日期】2012.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关,标准化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质检认〔2012〕237号2012年5月7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国家质检总局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经审查,现将《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代替标准自本批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
附件:。
进出境核桃仁检疫操作规程
进出境核桃仁检疫操作规程面对全球食品安全已经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尤其是对于进口食品,对它们的检疫要求尤为严格。
进口核桃仁也一样,因此我们设计了本操作规程,本操作规程是进出境核桃仁检疫的基本操作规程。
一、核桃仁的分类
为防止进出境核桃仁不合格,我们需要根据核桃仁的品种做出分类,它们都应当经过认证以证明安全性。
核桃仁可以分为三类,分别是未经加工、可加工和经处理但不宜直接食用的核桃仁。
二、检疫措施
1.检疫地点
为了确保进出境核桃仁安全,我们设置检疫地点,所有进出境核桃仁都要在检疫地点检疫。
2.检疫步骤
(1)外部检查:当货物到检疫地点时,进行外表检查,确认外观无异物、有无异味,以确定外表是否安全。
(2)内部检查:当外表检查完成时,采集样品进行实验室检验,包括耐热程度,有机物,重金属含量等。
(3)检疫证明:若实验室检验无异常或违禁物,即可出具检疫证明,对于检疫合格的货物,由检疫机构进行出入境手续。
三、核桃仁的检疫结果
如果核桃仁未通过检疫,即为报废,货物要马上被报废并销毁,以确保不再进入市场。
只有检疫合格的核桃仁,才能被入库销售,才能保证食品安全高质量。
四、这项检疫操作对食品安全的意义
对于食品安全,进出口核桃仁的检疫操作非常重要,能有效防止病原体、有害生物及其它有害物质从外部进入中国,从而保障国内消费者的安全。
而且,也会控制质量,从而维护我国货物的良好声誉,提升我国的食品质量标准。
五、结论
本操作规程的设计为进出口核桃仁的检疫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检疫结果准确可信,能够有效地保障消费者的安全,也将有助于维护我国的国际声誉,增加全球食品安全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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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食品检验检疫指南
检务处 jw 2008-07-01 00:00:00
一、报检要求及随附单证
(一)出境食品生产企业须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产品目录、食品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详见附件一、二;卫生注册登记业务详情见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认证认可-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办理食品卫生注册/登记须知;
(二)出境货物报检单(原件),按要求填制且加盖公章,并按照《电子报检录入规范》录入(相关要求见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首页-办事大厅-办事指南-电子报检录入规范<出境>);
(三)外贸合同(确认书或函电)或信用证(复印件);
(四)申报食品的外销发票和装箱单(复印件);
(五)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厂检单(原件);
(六)有外包装的需《出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原件);食品直接接触的内包装如果是木桶、罐子、瓶子或者塑料袋,则需要提供相应内包装的《出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原件);
(七)生产企业非自营出口的和代理报检公司报检的应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委托书》(相关下载见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首页
-办事大厅-资料下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委托书);
(八)特殊要求:
1、《出境食品检验检疫标志监督加施记录》(如果没有则需要在厂检单上注明加施的CIQ标志规格、数量、流水号);
2、预包装食品应提供标签审核有关资料(《标签审核证书》)或者标签原件;
3、如果要求运输包装上不打生产企业名称的需提供申请书;
4、果蔬类、肉类、蛋类、茶叶、水产品、蜂产品等六类产品须提供基地备案号或原料采购证明;
(九)在电子数据中,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冷库、仓库)必须在许可证/审批号栏录入卫生注册、登记号;
(十)为控制疫病、疫情或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临时要求报检人在申报出境食品时提供其他材料:进口国(地区)卫生标准、有关国际标准、企业标准、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相关文件等;
(十一)外埠食品生产企业的出境
按照产地检验原则,出境食品应在生产加工地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
需经杭州口岸出境的食品,发货人须持有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条》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查验,经查验合格的,由杭州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放行。
二、检验检疫要求
(一)货证相符。
(二)不得改换已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
(三)检验检疫机构依据以下规定内容实施检验检疫:
1、与输入国或地区政府签定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3、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有关条款。
(四)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2007年第85号)及《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操作规范》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对所有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有关详情请登陆杭州局网站/-办事大厅-办事指南-《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通知》。
三、结果评定及出证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本地口岸出境)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异地口岸出境)。
(二)经检验检疫查验判定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四、施检部门
杭州检验检疫局卫生与食品检验检疫处(负责管理出入境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