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食品检验检疫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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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食品检验检疫指南
检务处 jw 2008-07-01 00:00:00
一、报检要求及随附单证
(一)出境食品生产企业须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产品目录、食品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详见附件一、二;卫生注册登记业务详情见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认证认可-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办理食品卫生注册/登记须知;
(二)出境货物报检单(原件),按要求填制且加盖公章,并按照《电子报检录入规范》录入(相关要求见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首页-办事大厅-办事指南-电子报检录入规范<出境>);
(三)外贸合同(确认书或函电)或信用证(复印件);
(四)申报食品的外销发票和装箱单(复印件);
(五)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厂检单(原件);
(六)有外包装的需《出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原件);食品直接接触的内包装如果是木桶、罐子、瓶子或者塑料袋,则需要提供相应内包装的《出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原件);
(七)生产企业非自营出口的和代理报检公司报检的应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委托书》(相关下载见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首页
-办事大厅-资料下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委托书);
(八)特殊要求:
1、《出境食品检验检疫标志监督加施记录》(如果没有则需要在厂检单上注明加施的CIQ标志规格、数量、流水号);
2、预包装食品应提供标签审核有关资料(《标签审核证书》)或者标签原件;
3、如果要求运输包装上不打生产企业名称的需提供申请书;
4、果蔬类、肉类、蛋类、茶叶、水产品、蜂产品等六类产品须提供基地备案号或原料采购证明;
(九)在电子数据中,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冷库、仓库)必须在许可证/审批号栏录入卫生注册、登记号;
(十)为控制疫病、疫情或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临时要求报检人在申报出境食品时提供其他材料:进口国(地区)卫生标准、有关国际标准、企业标准、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相关文件等;
(十一)外埠食品生产企业的出境
按照产地检验原则,出境食品应在生产加工地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需经杭州口岸出境的食品,发货人须持有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条》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查验,经查验合格的,由杭州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放行。
二、检验检疫要求
(一)货证相符。
(二)不得改换已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
(三)检验检疫机构依据以下规定内容实施检验检疫:
1、与输入国或地区政府签定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3、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有关条款。
(四)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2007年第85号)及《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操作规范》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对所有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有关详情请登陆杭州局网站/-办事大厅-办事指南-《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通知》。
三、结果评定及出证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本地口岸出境)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异地口岸出境)。
(二)经检验检疫查验判定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四、施检部门
杭州检验检疫局卫生与食品检验检疫处(负责管理出入境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