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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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维护承包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职责(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

(四)**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具体管理工作。

(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合同管理(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包括合同订立、变更、终止等全过程的管理。

(二)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可以采用农业农村部制定的示范文本。

(三)承包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承包合同的文本规范;2.承包合同的内容合法;3.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指导发包方和承包方订立、变更、终止承包合同,并对承包合同实施监督,发现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发包方更正。

(四)承包期内,因政策性原因新增承包户的,经发包方同意,双方可以签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

(五)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变更:1.承包地被部分征收的;2.承包方自愿交回或依法自愿有偿退出部分承包地的;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或部分转让的;4.承包方依法分立或者合并的;5.发包方依法调整承包地的;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名称和编号;(二)发证机关及日期;(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

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1.14•【文号】农业部令第33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名称和编号;(二)发证机关及日期;(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乡土地所工作制度

乡土地所工作制度

乡土地所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规范乡土地所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乡土地所是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宣传和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负责本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土地整治、土地征收、土地供应等工作。

第三条乡土地所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提高土地管理水平,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职责第四条乡土地所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一)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开展土地政策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土地法律意识。

(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规划的实施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三)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四)负责土地流转的管理工作,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五)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申报、实施和监督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六)负责土地征收的申报和实施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七)负责土地供应的管理工作,保障建设项目用地需求。

(八)协助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开展土地执法检查,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九)负责土地管理档案的建立、管理和查询工作。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土地管理工作。

三、工作程序第五条乡土地所各项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了解实际情况。

(二)拟定工作计划和方案,报乡人民政府审批。

(三)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四)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工作。

四、工作纪律第六条乡土地所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二)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三)热情服务,耐心解答群众疑问,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群众隐私,不得泄露工作中的相关信息。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1.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1年1月26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四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

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的工作职责

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的工作职责

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的工作职责近年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不断完善,农村土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

在这一过程中,农业农村部的工作人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的工作职责。

一、政策制定和宣传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负责制定和宣传相关政策。

他们需要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政策的制定过程,包括承包期限、承包方式、承包权流转等方面的制定。

同时,他们还要将政策宣传到农民中间,确保政策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他们通过开展培训、宣传活动,向农民普及相关政策内容,解答农民的疑惑,并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

二、土地管理和监督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需要对农村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

他们要把握土地利用的情况,确保土地承包经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工作人员要督促农民按照政策要求正确履行土地承包经营责任,不得违规转租、转让或者非法占用土地。

同时,他们还要监督农民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三、农民培训和指导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需要对农民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他们要定期组织农技培训班,邀请专业人员为农民传授先进的耕种技术和科学的农业管理方法。

通过培训指导,帮助农民解决实际问题,并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四、评估和监测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要负责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效果进行评估和监测。

他们要及时收集、统计和分析相关数据,评估土地承包经营政策的实施效果和经济社会效益。

在发现问题和困难时,他们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并向上级部门及时汇报。

五、农村土地事务处理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还需要处理各类农村土地事务。

例如,协助解决土地纠纷和纠纷调解工作,对土地流转、转让等相关事宜进行审核和备案。

总结起来,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政策制定和宣传、土地管理和监督、农民培训和指导、评估和监测以及农村土地事务处理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村委会的农村土地管理

村委会的农村土地管理

村委会的农村土地管理农村土地管理是农村发展的基础,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而在农村土地管理中,村委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针对村委会的农村土地管理进行深入探讨,包括土地承包、流转、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一、土地承包管理村委会作为农村组织的代表,负责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在土地承包管理中,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村委会应当做好土地资源的调查与整理工作。

明确土地的性质、面积、产权归属等信息,并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确保土地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其次,村委会应当指导农民参与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

合理确定承包期限、承包条件,保障农民的利益和权益。

同时,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教育,提高农民的土地意识和法律意识。

此外,村委会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土地权益登记制度。

确保土地的权属明晰,规范土地流转和交易行为,防止土地纠纷的发生。

同时,加强对土地合同的监督和管理,严禁违法乱纪的行为。

二、土地流转管理随着农村产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土地流转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土地流转管理中,村委会应当发挥以下作用。

首先,村委会应当制定适当的土地流转政策。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土地流转的范围、流转方式和流转条件,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其次,村委会应当加强土地流转信息的发布与交流。

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土地流转的信息,提供流转对象的需求与供给信息,方便农民参与土地流转。

此外,村委会还应当加强对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与管理。

加强对土地流转合同的审核,防止不合法、不合理的流转行为。

同时,加大对流转过程中的风险预警和纠纷解决的力度,保障流转各方的权益。

三、土地监管管理土地监管是村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其目的在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资源的稳定和可持续利用。

在土地监管管理中,村委会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村委会应当加强对承包地的管理与监督。

建立健全的承包地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对承包地的流转和利用情况进行检查与核实,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职责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职责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职责甲方(发包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单位名称/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甲方职责负责提供承包土地的详细资料,包括土地位置、面积、四至界限、土地用途等,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负责与乙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负责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进行非法活动。

负责协调解决乙方在承包期内遇到的与土地承包相关的问题和纠纷,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在承包期内,如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二、乙方职责认真阅读并理解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确保自身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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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引言 •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概述 • 实施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 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具体实施步骤 • 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目录
• 实施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资源保障与支持 措施
• 实施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监督与评估机制 • 结论与展望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保护 农民权益,都有助于推动 农村经济的发展。
03
实施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组织 机构与职责
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分工
农村土地承包工作领导小组
农业部门
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工 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责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指导农村土 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规范土地承包经营 权流转,及时调处土地承包纠纷。
组织培训
对参与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和农民代表进行业务培训,提 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操作技能。
调查摸底阶段
调查摸底
组织专业队伍对农村土地资源状况进 行全面调查摸底,了解土地的面积、 类型、等级、权属等情况,建立土地 档案,为制定方案提供准确依据。
核实权属
在调查摸底过程中,对存在争议的土 地权属进行核实,明确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为后续承包工作打下基础。
制定方案阶段
政策制定
根据调查摸底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具体政策,包括承 包方式、承包期限、承包费用、合同签订等内容。
方案审批
将制定的方案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根据审批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方案 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组织实施阶段
组织实施
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人员开展 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确保承包过 程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农 民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中华⼈民共和国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农业部⽂号:农业部令第33号颁布⽇期:2003-11-14执⾏⽇期:2004-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第⼀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依法取得的⼟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农村⼟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地承包合同⽣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享有⼟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使⽤。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地从事种植业⽣产活动,承包⽅依法取得农村⼟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滩涂从事养殖业⽣产活动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颁发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其它⽅式承包经营的承包⽅,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颁发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农业⾏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作。

第五条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致。

第六条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名称和编号;(⼆)发证机关及⽇期;(三)承包期限和起⽌⽇期;(四)承包⼟地名称、坐落、⾯积、⽤途;(五)农村⼟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地承包合同⽣效后,发包⽅应在30个⼯作⽇内,将⼟地承包⽅案、承包⽅及承包⼟地的详细情况、⼟地承包合同等材料⼀式两份报乡(镇)⼈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乡(镇)⼈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

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作⽇内补正。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1年1月26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四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农业部 第47号令 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业部 第47号令 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乡镇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乡镇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乡镇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近年来,我国农村发展迅速,乡镇工作人员在这一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的岗位职责涵盖了农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社会管理等方方面面。

本文将从十个方面详细阐述乡镇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其重要性。

一、农业发展乡镇工作人员承担着推进农业发展的重要职责。

他们需要积极引导农民科学种植、加强农业技术指导,并组织农村合作社的运作。

通过提供技术支持和市场信息,他们帮助农民增加收入,推动农业现代化。

二、土地管理乡镇工作人员是土地管理的重要执行者。

他们负责土地承包流转、农房建设和耕地保护等工作。

他们需要做好土地估价、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等手续,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三、基础设施建设乡镇工作人员在基础设施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他们需要负责道路、供水、电力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高农村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农村教育乡镇工作人员应积极推动农村教育发展,促进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

他们需要负责学校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组织职业培训和农民文化活动,提高农民文化素养。

五、农村医疗乡镇工作人员需关注农村医疗保障问题,保障农民身体健康。

他们要推广农村医疗保险、建设乡村诊所,组织健康宣传和疾病防控,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

六、资源环境保护乡镇工作人员应积极推动资源环境保护工作。

他们要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等工作,推动乡村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色发展。

七、村务管理乡镇工作人员是村务管理的重要参与者。

他们需要组织村民自治、推动村务公开和民主决策。

他们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化解矛盾纠纷,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八、农村就业乡镇工作人员需关注农村就业问题,帮助农民增加收入。

他们要推动政府、企事业单位提供更多岗位,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和引导创业,促进农民转移就业,实现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九、扶贫工作乡镇工作人员在扶贫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他们要组织开展贫困户的帮扶工作,做好资金、政策的落实和监督,推动贫困地区的脱贫致富。

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在农村土地管理中的职责与工作要求

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在农村土地管理中的职责与工作要求

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在农村土地管理中的职责与工作要求农村土地作为农业生产的基础和农民的重要财产,其管理对农业农村部门来说尤为重要。

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担负着监督、规划和协调农村土地管理的职责,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本文将探讨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在农村土地管理中的职责与工作要求。

一、法律法规的执行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是土地管理的执法者,需要熟悉并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他们必须了解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确保农村土地的合法管理和利用。

同时,他们还需要及时了解法律法规的更新和修订,将其传达给农民,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遵法意识。

二、土地资源管理农村土地资源是农业农村部门重要的管理对象。

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需要负责对农村土地资源的调查、评估和监控。

他们需要了解农村土地的使用情况和利用方式,及时发现并解决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问题。

在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他们还需要负责编制土地规划和方案,指导农民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

三、土地流转管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成为一个热点问题。

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需要负责管理和监督农村土地的流转过程。

他们需要审查土地流转合同,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他们还需要指导和协调土地流转市场,维护农民利益;同时,他们还需要做好农民的引导工作,提高农民的土地经营能力和意识,确保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

四、土地承包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是农村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

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需要负责土地承包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他们需要制定土地承包政策,指导农民的土地承包行为;他们还需要监督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同时,他们还需要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农民的土地承包意识和经营能力。

五、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农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保障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基础工作。

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需要负责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他们需要调研和评估农村土地资源的潜力和利用需求,制定相应的土地利用规划;他们还需要协调农村土地利用的相关利益方,确保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的顺利实施。

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在农村土地管理中的职责与工作要求

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在农村土地管理中的职责与工作要求

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在农村土地管理中的职责与工作要求农村土地管理是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的重要职责之一。

他们负责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分配,促进农村土地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论述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在农村土地管理中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一、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的职责1. 统筹规划土地利用农村土地资源有限,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需要制定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确保农村耕地、农田水利、农村安居等各项工作协调发展。

他们需要根据农村发展需求、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确定土地利用的布局、结构和指标,以达到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提高农村地区居民生活品质的目标。

2. 管理土地权益农村土地是农民的重要生产资料和财富,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需要管理土地权益,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他们负责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权等相关事务的登记、审核和管理工作。

此外,他们还需要组织土地的确权登记和领地配备工作,确保土地的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明晰,防止纠纷和权益损害。

3. 监督土地使用农村土地使用涉及到农民的生计和农业的发展,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需要加强对土地使用的监督。

他们需要定期检查土地利用状况,防止滥用、荒废土地或违规占用、破坏土地资源。

同时,他们还需要加强对农业生产活动的指导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促进农民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增加农业生产效益。

4. 推动农村土地改革农村土地改革是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的一项重大任务。

他们需要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确权颁证,推动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分离,促进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此外,他们还需要加强土地市场的监管,防止土地流转市场出现乱象和涉及农民权益的问题。

二、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1. 法律法规意识农村土地管理涉及到复杂的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法规知识,全面了解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要求。

他们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严守职业操守,确保土地管理工作的合法、公正和透明。

村委会的农村土地管理与利用

村委会的农村土地管理与利用

村委会的农村土地管理与利用农村土地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合理有效地管理与利用农村土地是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村委会作为农村自治组织,负有管理农村事务的职责,在农村土地管理与利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村委会在农村土地管理与利用方面的职责与方式,并探讨如何优化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益。

一、村委会的农村土地管理职责村委会作为农村自治组织,承担着管理农村土地的重要职责。

首先,村委会需负责制定并实施农村土地利用规划。

根据农村发展需要和土地利用政策,村委会应制定相应的土地利用规划,明确土地的用途、布局和开发方式,合理安排各种农业、农村经济以及农田保护等活动。

其次,村委会需负责土地出让和流转管理。

在土地利用过程中,村委会要组织土地出让和流转的有关工作,确保土地交易的合法、公平和规范。

同时,村委会还需负责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与维护,确保承包农户的土地权益不受侵害。

此外,村委会还应加强土地执法工作,打击违法用地行为,保护农民和农村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

二、村委会的农村土地利用方式村委会在实施农村土地管理与利用时,需要考虑土地的利用方式和手段。

首先,村委会应提倡节约集约型土地利用。

农村土地资源有限,合理利用土地是提高农村经济效益的关键。

村委会可以通过推广农业科技和先进的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村委会还应支持农村产业发展,促进土地多元化利用。

通过发展农村非农产业和乡村旅游,提高农民收入,实现农村土地的多元化利用,带动乡村经济发展。

同时,村委会还可以积极引导农民参与土地专业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推动土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利用。

三、优化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益农村土地管理与利用的目标是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益,从而推动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实现这一目标,村委会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农村土地整治与规划。

村委会可以组织农村土地调查和评估工作,全面了解土地资源的现状和潜力,制定可行的利用规划和政策,优化土地资源的布局和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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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哪些职责?
其职责是:
(1)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的管理。

不仅要指导、监督家庭承包的管理,而且要指导、监督其他方式承包的管理;不仅要指导、监督流转的管理,还要指导、监督调整、收回的管理。

(2)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3)申领、分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4)批准家庭承包土地个别农户间的调整。

(5)批准其他承包方式将土地承包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6)调处和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7)参与征用、占用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

(8)指导、监督土地补偿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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