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管理。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公开、平等、有序、自愿的原则,确保流转过程公正透明,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流转方式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出租、入股、合作等。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通过合同形式进行,并经过当地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标的物应当明确,包括土地面积、地理位置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流转原则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确保流转过程公正透明。
(二)鼓励农民自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增加土地资源流动性。
(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四)保护土地资源,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年。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价格和方式应当公平合理,符合市场规律。
第四章流转程序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包括信息发布、申报登记、交易撮合、合同签订等环节。
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农民依法享有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的权利,可以通过农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登记。
第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申报登记后,有关单位应当进行交易撮合,配对合适的双方。
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达成意向后,应当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并由双方留存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对土地的使用、转让、出租、抵押、流转和
征收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其中,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定和管理进行了明确,强
调农村集体所有者对集体土地拥有所有权,并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国家之间
的权益关系。
2.《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对农村土地承包、流转、转包和退出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其中,规定农民户口的农户可以依法取得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明确规定了承包
经营权的期限和所有权转移的限制。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行
了管理,明确了流转的条件和程序,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该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权益保护和管理
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其中,对土地经营权的归属和管理提供了依据,保护了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总体来说,以上法律规定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护了农
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
发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活动。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流转当事人,是指承包方(以下简称“转出方”)和受让方(以下简称“转入方”)。
第六条转出方必须是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或经农户书面委托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七条转入方可以是农户,也可以是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流转双方应当具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能力,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土地资源,保持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三章流转方式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
第十条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流转合同第十一条流转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二条流转合同应当明确流转土地的四至、界址、面积、质量等级、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五章流转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报经发包方同意,并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六章流转权益保障第十五条流转双方应当遵守流转合同,保障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在流转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占用流转土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流转方式
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
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监督管理,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合法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国家保护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应当有利于发展生产、积累财富、巩固农村基层经济基础,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土地承包经营者有权分享土地利益,有权获得有关土地的政策扶持和服务。
第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是一种稳定的组织形式,不得越轨发展,不得任意变动。
第六条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是农民和国家的生产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基础,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健全政策体系,提高财政投入水平,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三十年,期满可以续期。
第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但不得超出承包经营面积的五分之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公开、平等和确权登记的原则。
第三章土地承包经营的约束第十条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合同,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环境,促进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农业生产标准养殖、种植、经营土地。
禁止违约、扰乱经营秩序。
第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将土地承包权流转、出租、出借,不得擅自调整土地承包经营的用途。
第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开展土地流转和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律。
第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性的政策和补贴。
第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侵吞、挪用、破坏土地承包经营的农业生产资金。
第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利用土地产生污染环境。
第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开展土地整理、土地利用、农田水利、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4年修订)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2•【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五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五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已于2024年1月12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12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6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4年1月12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落实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签订;(三)监督、检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履行;(四)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和监督管理;(五)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六)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档案管理;(七)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风险防范工作;(八)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简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时期内无偿或有偿地流转个人、家庭或经济组织的行为。
为了规范这一行为,成都市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
一、流转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承包地的承包权、经营权、流转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流转主体以农民集体为主。
同时,个人、家庭和经济组织也可以作为流转主体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承包经营能力;•参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理经营规模限制;•合法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正常经营状况。
二、流转方式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包括无偿流转和有偿流转两种。
无偿流转无偿流转是指流转双方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进行价款交付的流转方式。
无偿流转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转让方非法人组织或个人;•受让方以个人、家庭、集体或实施规模经营的企业和合作社为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不得再次流转、转让、抵押、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再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范围原则上不得超过集体经济组织原有的统筹安排区域。
对于超出统筹安排区域的,必须经过所有权公有制单位同意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有偿流转有偿流转是指流转双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中进行交易的流转方式,其具体交易标准由双方自行协商。
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流转价格可以进行参考和咨询,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价格不得低于设定的最低转让标准;•价格不得高于县级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度平均租赁价格;•同一村庄、同一地段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等条件下价格差异不应过大。
三、流转环节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环节包括流转方信息录入、流转合同签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等流程。
其中,流转方信息录入是指流转方应向承包地地权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流转方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流转合同签约是指流转双方在达成意向后,应当自行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流转合同,明确约定流转的具体事项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依法确认承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使用。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由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式承包经营的承包,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容:(一)名称和编号;(二)发证机关及日期;(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应在30个工作日,将土地承包案、承包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
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
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19)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27•【字号】•【施行日期】2019.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7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第三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四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第五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第六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分别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落实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签订;(三)监督、检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履行;(四)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档案管理;(五)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工作的领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高农村土地使用效益,推动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调节、自愿交易、平等自由的原则。
第二章流转范围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范围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
第五条耕地包括水田、旱地、河滩地等。
第六条林地包括山地、林下土地、河流以及其他适宜用来进行林木生长的土地。
第七条草地包括天然草地和人工草地。
第三章流转主体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包括农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等。
第九条农民个人指的是在农村户籍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的是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由农民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农业企业指的是在农村地区从事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四章流转方式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包括出租、互换、出售等。
第十三条出租是指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租赁的方式转让给流转方使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租金等事项。
第十四条互换是指承包方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其他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交换,实现土地的重新配置。
第十五条出售是指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买卖的方式转让给流转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转让价格、过户手续等事项。
第五章流转程序第十六条土地流转双方应当在依法取得或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基础上进行流转,未经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法定继承或者转让手续办理,不得进行流转。
第十七条土地流转双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明确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等事项;(二)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手续,包括签订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履行过户手续等;(三)向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土地流转双方、流转面积、流转期限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土地的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针对的对象是对耕地实行承包的农民及其承包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农民依法有权占有、经营、流转、承包土地,土地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得到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家对耕地实行保护政策,划定耕地保护红线,保护耕地不减少。
第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但非农建设用地除外。
第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依法登记。
第七条土地承包的流转不得侵犯耕地的保护红线,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实行“三级管理、两级分红”的农村经济责任制度。
第十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农民个体经济和其他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参与农村经济建设。
第十一条土地流转应当经过必要的公示和听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完成。
第十二条土地承包权的流转应当遵循公平、自愿、有偿、有限的原则。
不得以强制手段进行土地流转。
第十三条土地承包权的流转应当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四条土地流转产生的税费、收益等问题,由土地流转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守当地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农民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土地承包权流转有关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政府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鼓励农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资金和劳动力入股合作社,组成社员经济组织。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金投入政策,用于农村土地的流转、改良和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土地流转取得的增加值,纳入集体经济分成。
第二章土地承包权的确立和变更第二十条土地承包权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划定、确认和执行的农民个人或者家庭的土地承包权。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土地承包权依法确认。
【免费下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7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秩序,促进土地资源变资本,推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办发〔2016〕6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农经发〔2016〕9号)《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5〕58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及其他流转方式取得的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面等(不含林地,林地流转由市林业局依据有关政策执行)承包地经营权的流转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行鉴证管理制度。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和各方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市农村经营服务站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各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承担本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原则和方式第五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人自主决定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流转收益归转出方所有。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扣缴土地流转收益。
(三)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性质及农业用途。
(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六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可以采取转包、出租、入股、互换、转让等方式,也可依法探索土地信托、抵押担保等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中华⼈民共和国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农业部⽂号:农业部令第33号颁布⽇期:2003-11-14执⾏⽇期:2004-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第⼀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依法取得的⼟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农村⼟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地承包合同⽣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享有⼟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使⽤。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地从事种植业⽣产活动,承包⽅依法取得农村⼟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滩涂从事养殖业⽣产活动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颁发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其它⽅式承包经营的承包⽅,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颁发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农业⾏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作。
第五条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致。
第六条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名称和编号;(⼆)发证机关及⽇期;(三)承包期限和起⽌⽇期;(四)承包⼟地名称、坐落、⾯积、⽤途;(五)农村⼟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地承包合同⽣效后,发包⽅应在30个⼯作⽇内,将⼟地承包⽅案、承包⽅及承包⼟地的详细情况、⼟地承包合同等材料⼀式两份报乡(镇)⼈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乡(镇)⼈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
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作⽇内补正。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1年1月26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四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于1981年颁布,是中国新时期农村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制度法规。
《土地承包法》规定了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制度,即实行安排土地承包经营、支付土地承包费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制度。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历史背景中国共产党在1949年建立新中国后,通过土地改革等措施,开始解决农民土地问题。
1962年,《土地管理法》颁布,把集体所有的土地分给农民承包经营,使得农民能够独立安排生产。
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性保障,土地流转、继承等问题长期困扰着农民。
为此,1981年,政府颁布了《土地承包法》,实行承包经营制度,使得农民可以安心种田,提高粮食产量,同时也为土地的流转提供了基础。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则《土地承包法》中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的四个基本原则:1. 集体所有土地,农民承包经营,遵守合同双方自愿、平等、公平、公正的原则;2. 尊重农民个体经营权利,依法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3. 坚持保护土地耕作能力,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4. 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维护农民承包经营权益。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土地承包法》还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
流转是指农户出租或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是部分土地,也可以是全部土地。
但是,需要遵循以下要求:1. 不得超过合同期限;2. 不得转移到单位、集体和个人外的人;3. 不得转化为资本;4. 转让、出租的土地必须保持规模不变。
五、农村土地承包法对现阶段的意义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农村土地流转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而《土地承包法》为了规范土地流转,保障农民权益,做出了诸多规定。
在实践中,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土地流转必须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同时,我们也需要注重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名称和编号;二发证机关及日期;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第十二条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十四条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第十五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的书面请求;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第十八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第二十条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二条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第二十五条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第二十六条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除工本费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费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以前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并已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继续有效;个别条款如承包期限、承包方承担义务等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该条款无效,是否换发新证,由承包方决定;未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颁发;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期限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借机调整土地;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农业部监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附件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样本封皮内页1内页2内页3内页4内页5内页6内页7内页8内页9附件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书家庭承包方式·样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书家庭承包方式·样本××省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乡镇农地证请第号××县区、市人民政府:××承包我乡镇××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村集体土地××亩,承包方式为××,承包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根据法律规定根据承包方本人申请,经审核,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请准予发证登记;附: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正本和复印件2、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乡镇人民政府印××年××月××日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附件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其它承包方式·样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其它承包方式·样本××省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乡镇农地证请第号××县区、市人民政府:我承包××乡镇××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村集体土地××亩,承包方式为××,承包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请准予登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附: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正本和复印件2、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申请人:××年××月××日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附件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样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省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编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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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北县牧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牧农业和牧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牧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草场土地的牧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牧农业行政主管(或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草场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草场土地。
第七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草场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草场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牧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村村民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牧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流转、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流转申请,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草场土地的牧农业用途。
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草场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三章流转方式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原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本村村民相互之间自愿将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草场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十九条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草场土地入股发展牧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草场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牧农户。
第二十条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四章流转合同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流转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五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县、乡(镇)人民政府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草场土地交由他人代放、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草场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方式;(五)流转草场土地的用途;(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九)违约责任。
牧农村草场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统一使用甘肃省农牧厅研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样本,由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复制提供。
第二十四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门户吉向发包方申请事项,发包方将流出方受让申请收集,整理,并向乡镇草场土地服务站上报本村草场土地流转事项,乡(镇)流转服务站应及时给予草场土地流转双方办理流转合同。
第五章流转管理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草场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草场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签订流转合同。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
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
应当对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专柜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草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合同经营权证。
第三十条县、乡(镇)村三级分别建立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服务站、服务所,各负其责,搭建牧农村草场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立台账造册登记流转事项。
流转工作,动态监测、网络化管理。
县、草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乡镇、村流转工作的指导、法规政策及业务知识宣传培训。
乡镇草场土地流转服务站负责村级牧农户流转信息发布,当事人双方合同签订。
村草场土地流转服务所,负责本村草场土地流出、流入户数面积登记,初审,并将流转事项上报乡镇流转服务站。
第三十一条县、乡(镇)、村分别建立健全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纠纷调解机构,县牧农村草场土地纠纷仲裁庭进一步完善仲裁庭规则和仲裁规则程序,乡(镇)建立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村级建立草场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小组。
县、乡、村草场图覅流转,纠纷调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向牧农户收费。
县、乡、村对牧农村草场土地流转,纠纷调处工作事项应纳入年终考核。
第三十二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牧农村草场土地流转服务站工作的指导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经营权流转服务站应当依法开展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肃北县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庭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牧农村草场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同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中,发包方是指村委会;承包方是指二轮草场土地承包的牧户;出让方是二轮草场土地承包方;受让方是指接包方。
本制度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