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动物检疫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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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 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 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 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九条 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十条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 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30份/供体 栋舍 30份/供体 栋舍
调运前3 个月内 调运前3 个月内
无
无
小鹅瘟
无
无
无
禽白血病
见《J-亚群禽白血病防治 技术规范》
30份/供体 栋舍
调运前3 0.5%(不 ELISA(J抗体、AB抗体) 个月内 少于30份)
调运前1 个月内
禽网状内皮组 织增殖症
无
无
无
ELISA
0.5%(不 少于30份)
病原学检测 疫病 名 称 检测方法 数量 时限 检测方法 抗体检测 备注 数量 时限
高致病性禽流 感
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 治技术规范》、《高致 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 (GB/T18936)、《禽流 感病毒RT-PCR试验方法》 (NY/T772)
30份/供体 栋舍
调运前3 个月内
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 治技术规范》、《高致 0.5%(不 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 (GB/T18936)、《禽流 少于30份) 感病毒RT-PCR试验方法》 (NY/T772) 见《新城疫防治技术规 范》、《新城疫诊断技 术》(GB/T16550) 无
第一节 动物检疫范围、分类和对象 一、动物检疫范围
(一)动物检疫的实物范围 1.国内动物检疫的范围:动物和动物产品。 2.进出境动物检疫的范围
★动物、动物产品、其它检疫物; ★装载动物、动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装载容器、
包装物,运输、装载工具;
★来自动物疫区的运输工具。
• 动物是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 龟、虾、蟹、贝、蚕、蜂等。 • 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 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 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血液、精液、 胚胎、骨、蹄、角等。 • 其它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物性 废弃物。
100%
调运前1个月 内
免疫动物不得向非免 疫区调运,且检测结 果阴性为合格
结核病 副结核病
无
无
无
100%
调运前1个月 内 调运前1个月 内
检测结果阴性为合格
无
无
无
见《副结核病诊断技术》(NY/T 539)
100%
检测结果阴性为合格
蓝舌病
见《蓝舌病病毒分离、鉴定及血清中 和抗体检测技术》(GB/T 18089)、 《蓝舌病琼脂免疫扩散试验操作规程》 (SNT 1165.2)
100%
调运前3个月内
见《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 (GB/T 18090)
100%
调运前1个月 内
抗原检测阴性,抗体 检测符合规定为合格
见《猪圆环病毒聚合酶链反应试验方 法》 (GB/T 21674)
100%
调运前3个月内
无
无
无
抗原检测阴性为合格
Baidu Nhomakorabea
布鲁氏菌病
无
无
无
见《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 《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 (GB/T18646) 见《牛结核病防治技术规范》、《动 物结核病诊断技术》(GB/T18645)
第四章 动物检疫基本知识 内 容 提 要
动物检疫的范围、分类和对象
动物检疫的方式和方法 动物检疫的处理
一、充分认识检疫规程在检疫工 作中的意义
动物检疫规程,就是动物检疫人员在
动物检疫工作应遵循的“规则+流程”,其 内容包括了适用范围、检疫范围、检疫对 象、检疫方法、检疫程序、判定标准、结 果处理方式、检疫记录以及及检疫资料保 存等内容。是农业部依照《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或授权制定
二、动物检疫的特点
(一)法定性(法定的主体、法定的人员、 法定的标准和办法、法定的检疫对象、法定的处 理办法) (二)强制性(实行主动报检制度) (三)权威性(官方兽医任命就取得了法律
三、动物检疫员的岗位职 责
(一)熟悉动物检疫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面掌握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技术。 积极参加培训学习和考试考核,提高业务素质,在工作中要秉公执法、不徇私 情、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疫病名称 病原学检测 抗体检测
检测方法
见《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口蹄 疫诊断技术》 (GB/T18935)
数量
100%
时限
调运前3个月内
检测方法
见《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口蹄 疫诊断技术》 (GB/T18935)
数量
100%
时限
调运前1个月 内
备注
口蹄疫
抗原检测阴性,抗体 检测符合规定为合格
猪瘟
动物检疫范围——是指动物检疫的责任界限。按照 我国动物防疫检疫的有关规定,凡在国内生产流通或
进出境的动物及其产品、运载工具,均属动物检疫的
范围。
(一)动物检疫的实物范围
1.国内动物检疫的范围:动物和动物产品。
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 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 合法捕获的其它动物 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 血液、绒、骨、角、头、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境动 物检疫是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于1991年10月颁布, 1992年4月正式实施,一共八章五十条。主要内容 包括: 1、立法宗旨
–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 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 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检查内容:
本检疫对象(检疫疫病)的主要症状为主,其他 疫病也要认真检查。
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 疫规程》要求开展临床检查外,还需做下列疫 病检查:
发现母猪,尤其是初产母猪产仔数少、流产、 产死胎、木乃伊胎及发育不正常胎等症状的, 怀疑感染猪细小病毒。
发现母猪返情、空怀,妊娠母猪流产、产死胎、 木乃伊等,公猪睾丸肿胀、萎缩等症状的,怀 疑感染伪狂犬病毒。 发现动物消瘦、生长发育迟缓、慢性干咳、呼 吸短促、腹式呼吸、犬坐姿势、连续性痉挛性
5、结果判定 ①合格 ②不合格 6、处理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1.临床检查发现异常的; 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 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 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 物疫情的;
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经检疫确定患有检疫对象的动物、疑似动物及染 疫动物产品为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做好防疫 消毒和其它无害化处理,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 以销毁。 2.若发现动物、动物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免疫、检 疫;无检疫证明;检疫证明过期失效的;证物不符, 应进行补免、补检或重检。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 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2、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资料: 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 格证》和养殖档案。 查看散养户的防疫档案。 畜禽标识: 指猪、牛、羊耳标。
3、临床检查
检查方法:
先群体检查,后个体检查。
临床检查发现异常的,扩大抽检数量。
7. 检疫记录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 写检疫申报单。 检疫工作记录。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 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 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 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第一节 动物检疫范围、分类和对象 一、动物检疫范围
1、申报受理
检疫申报: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动物 检疫管理办法》规定货主应主动申报检疫。检疫 是依申请的行为,申请后才有检疫行为。
检疫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
申报受理:
先申报,后受理。不受理,一定要说明原因。 如有疫情、国家规定不能调运等。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2010 第八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
申请人
报
检
未发现可疑症状
省、市、县级动物 防疫检疫(卫生)站
合不 格予 证办 产 地 检 疫
症发 状现 可 疑 检疫合格
合出 格具 证产 地 检 疫
实验室检验
检疫不合格
不合格
检疫处理
合格
四、检疫程序
1、申报受理 5、结果判定与出证
2、查验资料及畜禽 标识
6、处理
3、临床检查 7、记录
4、实验室检测
4、实验室检测
对怀疑患有本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
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
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省内调运的种猪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
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实验室检测要求
见《猪瘟防治技术规范》、《猪瘟检 测技术规范》(GB/T16551)
100%
调运前3个月内
见《猪瘟防治技术规范》、《猪瘟检 测技术规范》(GB/T16551)
100%
调运前1个月 内
抗原检测阴性,抗体 检测符合规定为合格
高致病性猪 蓝耳病
猪圆环病毒 病
见《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 (GB/T18090)
调运前1 个月内
1.非雏禽查本 体;2.抗原检 测阴性,抗体 检测符合规定 为合格
新城疫
无
无
无
0.5%(不 少于30份)
调运前1 个月内
抗体检测符合 规定为合格 抗原检测阴性 为合格 抗原检测阴性 为合格 抗原检测阴性, 抗体检测符合 规定为合格
鸭瘟
见《鸭病毒性肠炎诊断 技术》(GB/T 22332) 见《小鹅瘟诊断技术》 (NY/T 560)
100%
调运前3个月内
无
无
无
抗原检测阴性为合 格
牛传染性鼻 气管炎 牛病毒性腹 泻/黏膜病
无
无
无
见《牛传染性鼻气管炎诊断技术》 (NY/T 575)
100%
调运前1个月 内
检测结果阴性为合格
无
无
无
见《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诊断技术》 (GB/T 18637)
100%
调运前1个月 内
检测结果阴性为合格
跨省调运种禽实验室检测要求
(五)管理辖区内报检动物产地检疫到位率达100%,在实施产地检疫时,做到亲 临场户、临检观察、详细询问、健康发证、检出病畜应根据不同病情依法处理。
(六)屠宰检疫时,严格按程序操作。屠宰场派驻人员到位率达100%、屠宰检 疫率达100%。 (七)检疫员应建立个人档案,对检疫情况做好记录,规范填写检疫证照并保 存留档,不得乱出证和买卖、涂改、伪造检疫证明。 (八)检疫员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应加盖或加封验讫标志、出具相应的 检疫证明,并依法按标准收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九)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发现 疫情,按规定及时上报,对病死畜禽及产品要做到“四不准一处理”(不 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十)认真做好消毒灭源的宣传工作,负责做好屠宰加工场(厂)、牲畜运载 工具等卫生消毒工作。 (十一)严格执行上级业务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
调运前1 个月内
检测结果阴性 为合格
实验室检测疫病种类
种猪: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猪圆环病毒病、布鲁氏菌病。 种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副 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病毒性腹泻/ 黏膜病。 种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蓝舌病、山羊 关节炎脑炎。 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 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病毒性腹泻/黏膜病。
( (二)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执行任务时应衣装整洁、佩戴标志、持证上 岗、带齐检疫工具、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三)检疫员要依法行政,严格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检疫对象的检疫项目, 依照检疫程序按检疫标准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疫,对检疫结果负责。
(四)在工作中按积极宣传动物防疫、检疫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对 动物防疫、检疫的认识和遵守动物防疫和检疫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 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 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九条 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十条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 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30份/供体 栋舍 30份/供体 栋舍
调运前3 个月内 调运前3 个月内
无
无
小鹅瘟
无
无
无
禽白血病
见《J-亚群禽白血病防治 技术规范》
30份/供体 栋舍
调运前3 0.5%(不 ELISA(J抗体、AB抗体) 个月内 少于30份)
调运前1 个月内
禽网状内皮组 织增殖症
无
无
无
ELISA
0.5%(不 少于30份)
病原学检测 疫病 名 称 检测方法 数量 时限 检测方法 抗体检测 备注 数量 时限
高致病性禽流 感
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 治技术规范》、《高致 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 (GB/T18936)、《禽流 感病毒RT-PCR试验方法》 (NY/T772)
30份/供体 栋舍
调运前3 个月内
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 治技术规范》、《高致 0.5%(不 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 (GB/T18936)、《禽流 少于30份) 感病毒RT-PCR试验方法》 (NY/T772) 见《新城疫防治技术规 范》、《新城疫诊断技 术》(GB/T16550) 无
第一节 动物检疫范围、分类和对象 一、动物检疫范围
(一)动物检疫的实物范围 1.国内动物检疫的范围:动物和动物产品。 2.进出境动物检疫的范围
★动物、动物产品、其它检疫物; ★装载动物、动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装载容器、
包装物,运输、装载工具;
★来自动物疫区的运输工具。
• 动物是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 龟、虾、蟹、贝、蚕、蜂等。 • 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 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 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血液、精液、 胚胎、骨、蹄、角等。 • 其它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物性 废弃物。
100%
调运前1个月 内
免疫动物不得向非免 疫区调运,且检测结 果阴性为合格
结核病 副结核病
无
无
无
100%
调运前1个月 内 调运前1个月 内
检测结果阴性为合格
无
无
无
见《副结核病诊断技术》(NY/T 539)
100%
检测结果阴性为合格
蓝舌病
见《蓝舌病病毒分离、鉴定及血清中 和抗体检测技术》(GB/T 18089)、 《蓝舌病琼脂免疫扩散试验操作规程》 (SNT 1165.2)
100%
调运前3个月内
见《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 (GB/T 18090)
100%
调运前1个月 内
抗原检测阴性,抗体 检测符合规定为合格
见《猪圆环病毒聚合酶链反应试验方 法》 (GB/T 21674)
100%
调运前3个月内
无
无
无
抗原检测阴性为合格
Baidu Nhomakorabea
布鲁氏菌病
无
无
无
见《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 《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 (GB/T18646) 见《牛结核病防治技术规范》、《动 物结核病诊断技术》(GB/T18645)
第四章 动物检疫基本知识 内 容 提 要
动物检疫的范围、分类和对象
动物检疫的方式和方法 动物检疫的处理
一、充分认识检疫规程在检疫工 作中的意义
动物检疫规程,就是动物检疫人员在
动物检疫工作应遵循的“规则+流程”,其 内容包括了适用范围、检疫范围、检疫对 象、检疫方法、检疫程序、判定标准、结 果处理方式、检疫记录以及及检疫资料保 存等内容。是农业部依照《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或授权制定
二、动物检疫的特点
(一)法定性(法定的主体、法定的人员、 法定的标准和办法、法定的检疫对象、法定的处 理办法) (二)强制性(实行主动报检制度) (三)权威性(官方兽医任命就取得了法律
三、动物检疫员的岗位职 责
(一)熟悉动物检疫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面掌握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技术。 积极参加培训学习和考试考核,提高业务素质,在工作中要秉公执法、不徇私 情、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疫病名称 病原学检测 抗体检测
检测方法
见《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口蹄 疫诊断技术》 (GB/T18935)
数量
100%
时限
调运前3个月内
检测方法
见《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口蹄 疫诊断技术》 (GB/T18935)
数量
100%
时限
调运前1个月 内
备注
口蹄疫
抗原检测阴性,抗体 检测符合规定为合格
猪瘟
动物检疫范围——是指动物检疫的责任界限。按照 我国动物防疫检疫的有关规定,凡在国内生产流通或
进出境的动物及其产品、运载工具,均属动物检疫的
范围。
(一)动物检疫的实物范围
1.国内动物检疫的范围:动物和动物产品。
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 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 合法捕获的其它动物 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 血液、绒、骨、角、头、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境动 物检疫是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于1991年10月颁布, 1992年4月正式实施,一共八章五十条。主要内容 包括: 1、立法宗旨
–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 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 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检查内容:
本检疫对象(检疫疫病)的主要症状为主,其他 疫病也要认真检查。
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 疫规程》要求开展临床检查外,还需做下列疫 病检查:
发现母猪,尤其是初产母猪产仔数少、流产、 产死胎、木乃伊胎及发育不正常胎等症状的, 怀疑感染猪细小病毒。
发现母猪返情、空怀,妊娠母猪流产、产死胎、 木乃伊等,公猪睾丸肿胀、萎缩等症状的,怀 疑感染伪狂犬病毒。 发现动物消瘦、生长发育迟缓、慢性干咳、呼 吸短促、腹式呼吸、犬坐姿势、连续性痉挛性
5、结果判定 ①合格 ②不合格 6、处理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1.临床检查发现异常的; 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 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 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 物疫情的;
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经检疫确定患有检疫对象的动物、疑似动物及染 疫动物产品为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做好防疫 消毒和其它无害化处理,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 以销毁。 2.若发现动物、动物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免疫、检 疫;无检疫证明;检疫证明过期失效的;证物不符, 应进行补免、补检或重检。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 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2、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资料: 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 格证》和养殖档案。 查看散养户的防疫档案。 畜禽标识: 指猪、牛、羊耳标。
3、临床检查
检查方法:
先群体检查,后个体检查。
临床检查发现异常的,扩大抽检数量。
7. 检疫记录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 写检疫申报单。 检疫工作记录。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 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 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 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第一节 动物检疫范围、分类和对象 一、动物检疫范围
1、申报受理
检疫申报: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动物 检疫管理办法》规定货主应主动申报检疫。检疫 是依申请的行为,申请后才有检疫行为。
检疫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
申报受理:
先申报,后受理。不受理,一定要说明原因。 如有疫情、国家规定不能调运等。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2010 第八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
申请人
报
检
未发现可疑症状
省、市、县级动物 防疫检疫(卫生)站
合不 格予 证办 产 地 检 疫
症发 状现 可 疑 检疫合格
合出 格具 证产 地 检 疫
实验室检验
检疫不合格
不合格
检疫处理
合格
四、检疫程序
1、申报受理 5、结果判定与出证
2、查验资料及畜禽 标识
6、处理
3、临床检查 7、记录
4、实验室检测
4、实验室检测
对怀疑患有本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
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
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省内调运的种猪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
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实验室检测要求
见《猪瘟防治技术规范》、《猪瘟检 测技术规范》(GB/T16551)
100%
调运前3个月内
见《猪瘟防治技术规范》、《猪瘟检 测技术规范》(GB/T16551)
100%
调运前1个月 内
抗原检测阴性,抗体 检测符合规定为合格
高致病性猪 蓝耳病
猪圆环病毒 病
见《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 (GB/T18090)
调运前1 个月内
1.非雏禽查本 体;2.抗原检 测阴性,抗体 检测符合规定 为合格
新城疫
无
无
无
0.5%(不 少于30份)
调运前1 个月内
抗体检测符合 规定为合格 抗原检测阴性 为合格 抗原检测阴性 为合格 抗原检测阴性, 抗体检测符合 规定为合格
鸭瘟
见《鸭病毒性肠炎诊断 技术》(GB/T 22332) 见《小鹅瘟诊断技术》 (NY/T 560)
100%
调运前3个月内
无
无
无
抗原检测阴性为合 格
牛传染性鼻 气管炎 牛病毒性腹 泻/黏膜病
无
无
无
见《牛传染性鼻气管炎诊断技术》 (NY/T 575)
100%
调运前1个月 内
检测结果阴性为合格
无
无
无
见《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诊断技术》 (GB/T 18637)
100%
调运前1个月 内
检测结果阴性为合格
跨省调运种禽实验室检测要求
(五)管理辖区内报检动物产地检疫到位率达100%,在实施产地检疫时,做到亲 临场户、临检观察、详细询问、健康发证、检出病畜应根据不同病情依法处理。
(六)屠宰检疫时,严格按程序操作。屠宰场派驻人员到位率达100%、屠宰检 疫率达100%。 (七)检疫员应建立个人档案,对检疫情况做好记录,规范填写检疫证照并保 存留档,不得乱出证和买卖、涂改、伪造检疫证明。 (八)检疫员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应加盖或加封验讫标志、出具相应的 检疫证明,并依法按标准收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九)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发现 疫情,按规定及时上报,对病死畜禽及产品要做到“四不准一处理”(不 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十)认真做好消毒灭源的宣传工作,负责做好屠宰加工场(厂)、牲畜运载 工具等卫生消毒工作。 (十一)严格执行上级业务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
调运前1 个月内
检测结果阴性 为合格
实验室检测疫病种类
种猪: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猪圆环病毒病、布鲁氏菌病。 种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副 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病毒性腹泻/ 黏膜病。 种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蓝舌病、山羊 关节炎脑炎。 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 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病毒性腹泻/黏膜病。
( (二)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执行任务时应衣装整洁、佩戴标志、持证上 岗、带齐检疫工具、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三)检疫员要依法行政,严格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检疫对象的检疫项目, 依照检疫程序按检疫标准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疫,对检疫结果负责。
(四)在工作中按积极宣传动物防疫、检疫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对 动物防疫、检疫的认识和遵守动物防疫和检疫法律、法规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