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涉税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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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税收违法案件是社会犯罪中的一种特殊类型,严重影响税收秩序和社会稳定。

为了加大打击力度,我国税务机关开展了“一案双查”工作,即税务机关在独立查办税收违法案件的还将相应的税收违法行为纳入到其他执法部门的查办范围,实行协作查办。

下面我来探讨一下这一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一方面,“一案双查”工作是税务机关加强税收违法打击的一种重要方式。

税收违法行为通常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需要多个执法部门的协同办案才能达到最佳效果。

税务机关具备独立执法权力,能够准确判断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而其他执法部门如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则具有侦查、起诉和审判权力,能够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案外情况、犯罪嫌疑人进行深入调查和处理。

通过“一案双查”,能够将税收违法案件的核心问题和相关涉案人员综合起来,形成打击合力,提高查办效率。

“一案双查”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各执法部门之间的合作需要加强。

由于各部门职责不同,工作机制也有所不同,在协作办案中可能出现意见不统一、工作进度不协调等问题。

需要建立起机制化的合作机制和沟通渠道,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协商,确保各部门的工作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互相配合、协同推进。

案件查办的难度较大。

税收违法案件常常涉及复杂的财务流程和涉及多个地区、企业、个人的关联关系,需要各个执法部门的专业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保证查办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案件查办过程中还可能面临涉黑涉恶、拒捕抗交、证据不足等问题,需要各执法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克服困难。

针对以上问题和挑战,我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优化。

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培训和经验交流。

通过定期组织联合培训,让各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了解各自的职能和工作特点,提高对跨部门协作的认识和理解。

定期组织案例交流和经验总结,分享各部门的成功经验和应对策略,推动协作工作逐步规范化、专业化。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案件协作查办的效率。

各执法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案件信息的互通共享,减少信息交流中的环节和时间消耗。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作者:王坚来源:《经营者》2020年第04期摘要本文分析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重大现实意义,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思想教育、制度保障、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 问题建议一、深刻认识“一案双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一)是延伸纪检职能,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需求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贯通纪检和税收业务,把监督执纪集成融入税收管理全链条,既丰富了执纪手段,延伸了纪检职能,又有利于深化标本兼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将有效推动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落细、落实。

(二)是推进依法治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需求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加强监督是严格落实税收政策、保持良好税收秩序的有力保障。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着眼于具体的、微观的税收案件,检视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性,促使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增强法治意识,为市场主体营造更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三)是实现同向发力,增强税收治理能力的需求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能使纪检部门加强与税务稽查、征收管理、政策法规、行政管理等部门的通力协作。

既查处已有违纪违法行为,又发现税收制度的缺陷,有效化解廉政风险和执法风险,打造全要素的税收风险监控格局,有效增强税收治理能力。

二、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精准发现案源线索较难部分税务干部在稽查、评估、督察中发现问题线索时,怕得罪人,影响同事关系,当“稻草人”,遇到问题绕道走,不愿报告、不敢报告,使“一案双查”失去重要线索来源,其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二)调查对象存在抵触情绪部分干部没有认识到严管就是厚爱,虽能够配合检查工作,但大多存在抵触心理,约谈避重就轻,过程拐弯抹角。

在对周边同志的调查核实过程中,担心影响正常工作、影响单位形象,不配合调查工作。

(三)业务素质有待提高一方面,部分稽查、评估、督察人员由于缺乏纪检业务系统性培训,难以识别疑似线索是否构成违法违纪行为,容易造成触觉不敏锐、分析不深入,造成案源流失。

关于深入推进“一案双查”工作的思考

关于深入推进“一案双查”工作的思考

关于深入推进“一案双查”工作的思考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在国税部门实施以来,实现了税收征管、税务稽查和纪检监察工作的高效统一,在监控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人义务,监督税务人员规范执法、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基层国税部门在推行过程中进行了大量工作和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效果,然而在新的税收形势下,一案双查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现结合基层国税工作实际,对如何进一步推进一案双查工作谈几点初浅的看法。

一、一案双查工作的现状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

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一案双查是对同一涉税案件根据不同目的进行的双重检查方法。

目前基层国税部门多措并举,扎实深入开展。

一是高度重视,思想统一。

基层国税部门都能把一案双查工作作为全局性重点工作提上工作日程,成立了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专门抓、其他领导配合抓的工作局面;通过召开专门会议深入学习有关文件和精神,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及时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同时将一案双查工作内容列入了目标考核办法,与税收各项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二是广泛宣传,强化教育。

基层国税部门对外深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宣传税法,普及税法知识,积极维护纳税人权益,进一步推动一案双查工作工作的深入开展。

对内不断加强宣传教育,强化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基层一线人员的工作技能和业务水平,同时深入查找问题,积极整改提高,营造了实施一案双查工作的浓厚氛围。

三是全面落实,积极行动。

基层单位对稽查案件特别是重大涉税违法案件实施一案双查,明确划分稽查和监察部门的工作职责,各司其职,扎实开展,并及时对查办案件进行总结分析,既构建了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又提高了案件检查效率。

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制能否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根本取决于责任追究的严格执行,责任追究是党风廉政建设和落实反腐败斗争性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

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的落实过程中,由于责任追究制度与现实结合不够紧密、实施细则不配套、操作性不强以及执行落实力度不够等原因,致使责任追究“难落实”,难以发挥应有效力,制约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进一步深入推进。

因此,要切实加强责任追究的研究和完善,以“一案双查”为抓手,强化责任追究,不断深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一案双查”制度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不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确实惩处了一大批腐败分子。

但无法回避的是,在不少地方、单位和部门,对案件当事人的查处态度坚决、毫不手软,而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的处理则往往是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这种对领导干部责任追究不痛不痒、流于形式、缺乏刚性的现象,容易让领导干部产生“主体责任落实不落实一个样的''惰性思想,严重淡化了主体责任的落实。

在工作实践中,储多因素导致“一案双查”制度落实难,如一些案件埋藏较深、年代跨度较长,案发时原任领导多已离职或升迁,追究起来“多有不便”或成为“一纸空文”。

再如“调查取证难”,部分案件上领导安排布置任务通过口头、电话以及当事双方当面布置,当下属出现违纪问题时很难证明领导的失职责任,调查取证“卡壳",责任追究无法深入。

在追究领导责任时,存在“抬得起板子落不下手”的情况。

就像《西游记》里妖精众多,但真正被金箍棒打死的却寥寥无几,因为那些有“主子”的妖怪在最后总会被他们背后的“菩萨”领走。

根据有关规定,当前,各地纪委主要受本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

但由于上级纪委一般不掌管人财物,在一些地方,同级纪委不敢监督同级党委一把手的现象,比较突出,上级纪委的领导有被“虚置”的危险。

从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问题的思考与总结(3篇)

从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问题的思考与总结(3篇)

从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问题的思考与总结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常常会发现各种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仅涉及到案件本身的审理程序,还涉及到税务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和透明性等方面。

以下是从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一些问题的思考与总结:一、审理程序问题在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时会发现审理程序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有些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案件审理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和听证等程序;有些税务机关在审理税务案件时,没有及时告知纳税人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导致纳税人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疑虑和不满;有些税务机关在审理税务案件过程中,对纳税人的陈述和申辩不予采纳,而是单方面做出决定。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税务案件的公正审理,也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证据保全问题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往往具有特殊性和保密性。

因此,如何保全证据成为问题。

有些税务机关在审理税务案件时,对涉及到的证据保全不力,导致证据遗失或被破坏,从而影响了案件的审理结果。

同时,有些纳税人也存在保全证据不力的问题,导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从而影响了案件的审理结果。

因此,加强证据保全工作是税务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司法独立问题在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时会出现税务机关与法院的司法定位不清的问题。

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应该依法行政,而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应该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

但有时税务机关在审理税务案件过程中,存在以行政手段干预法院审理案件的现象,导致税务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受到损害。

这不仅违背了司法独立的原则,也影响了税务案件的公正审理。

四、法律适用问题税务案件审理中,法律适用是一个重要环节。

有时会出现税务机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或不准确的问题。

例如,有些税务机关在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有明确规定的税收政策、法律规定等进行错误解读或理解不准确,导致对纳税人的权益产生损害。

同时,有些税务机关在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不一致或不公平的问题,导致相同事实的案件得出不同的结论。

2024年从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问题的思考与总结(二篇)

2024年从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问题的思考与总结(二篇)

2024年从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问题的思考与总结____年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年份, 税务案件的审理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

在这个年份,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税务制度的不断完善,税务案件的数量和质量都出现了新的变化和特点。

但在这个过程中, 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总结, 以便进一步改进税务法律体系和提高税务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公正性。

首先, 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之一是速度缓慢。

____年, 税务案件的数量大幅增长, 而税务专门的法院数量和审理人员的数量并未相应增加。

这导致了案件审理的速度变慢, 等待时间变长。

这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诸多困扰, 也影响了社会的效率和正常的经济运转。

因此, 我们应该思考如何提高税务案件的审理速度, 可以考虑增加税务专门的法院数量, 提供更多的审理人力资源, 同时加强法官的专业培训和学习, 以提高审理效率。

其次, 税务案件的公正性也是一个问题。

在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 经常会出现受贿、徇私、破坏证据等现象, 这对于维护税收体系的公正和权威性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因此, 我们需要加强对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的监督和管理, 建立健全的案件审理制度和纪律, 对违规行为严惩不贷。

同时, 应提高法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另外, 个别税务案件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存在问题。

在税务案件调查和取证过程中, 可能会出现一些不正当的行为, 例如非法检查、非法获取证据等, 这会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为了保证税务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我们应加强对税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确保其依法行使职权, 同时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加大对非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 税务案件的信息化程度不高也是一个问题。

在____年, 在不断推进数字化和信息化的趋势下, 税务案件的审理仍然存在一些纸质化和不规范的情况。

这不仅增加了案件审理的工作量, 还容易导致信息泄露和出错。

开展涉税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开展涉税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开展涉税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探索与思考实施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是税务系统责任追究和权力制衡中的重要环节和举措,它将税收征管、税务稽查以及税务执法监督等有机联系起来,把执法监察纳入到税收执法过程中,有助于党风廉政建设真正落实,也有助于在查处相关责任的同时,查处制度上的漏洞,对构筑税收惩防体系建设意义重大。

但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基于现有制度条件,推动一案双查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

带着上述问题,第三课题组对目前“一案双查”制度的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和完善建议等进行了探索和思考。

一、“一案双查”监督制度的确立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125号)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办法》第二条对一案双查的含义进行了说明,并明确了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的职责范围,除此之外,《办法》对“一案双查”的范围和责任也予以明确。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会议上强调“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增强“一案双查”制度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对“一案双查”的含义进一步明确,并扩大了“一案双查”的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第(四)项“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将所有的税务违法案件都囊括在“一案双查”的适用范围,范围谓之广、力度谓之大。

两个《办法》出台之后,全国各地积极开展“一案双查”税收执法监督制度,严格责任倒追机制。

至此,“一案双查”执法监督制度确立。

二、“一案双查”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一案双查”加强了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税收征管和税务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成为了紧密围绕以组织税收收入为中心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效制度。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近年来,我国税收违法案件频发,严重影响了税收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针对这一情况,税务部门提出了“一案双查”的工作模式,旨在以更加严格的态度和更加灵活的手段,加强对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提高查处效率和效果。

在实践中,这一工作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本文将对“一案双查”工作模式进行分析和反思,探讨如何更好地开展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一、“一案双查”工作模式的实践“一案双查”工作模式是指税务部门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不仅要依法进行税务稽查,对违法企业和个人进行查处,还要加强与公安、检察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对于严重的违法案件,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工作模式的出台,对于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保护国家财政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践中,税务部门积极开展了“一案双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通过税务稽查,可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企业和个人,追缴欠税款项,从源头上减少了税收漏税的可能性。

与公安、检察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动合作,可以更好地打击严重的税收违法案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于严重的违法案件,追究刑事责任,足以震慑其他潜在的违法行为,从而有效地维护了税收秩序和社会秩序。

尽管“一案双查”工作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税收违法案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隐蔽性,需要税务部门加强技术力量和人员培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税务部门与公安、检察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不够顺畅,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合作机制有待加强。

对于一些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税收违法案件,协作难度较大,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工作机制。

从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问题的思考与总结

从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问题的思考与总结

从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问题的思考与总结税务案件审理是国家税务机关依法处理与税收有关的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税收征管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在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仅是审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更是对税收征管工作的反思与总结。

以下从不同角度对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思考与总结。

一、审理程序问题在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往往会遇到程序不合规范的问题。

例如,案件的立案程序不合规范、审理程序漏洞等。

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公平和效率。

因此,加强对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的规范和监督,建立健全完善的审理程序是非常必要的。

二、证据问题在税务案件审理中,证据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基本依据和重要根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证据的收集、保全和审查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例如,部分证据存在伪造、隐匿等情况;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工作不足等。

因此,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审理,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证据的准确、可靠和完整。

三、法律适用问题税收法律是税务机关审理税务案件时的基本依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税收法律的复杂性和经济、财务等因素的影响,税务机关往往会面临法律适用不准确、不一致等问题。

因此,需要加强对税收法律的学习和理解,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四、人员问题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需要专业的税务人员进行操作,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税务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往往存在一定的差异。

有的税务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主观意识强、不公正等问题,这就对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果造成了影响。

因此,需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养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养。

五、公开透明问题税务案件审理是一项涉及公共利益的工作,应该要求公开透明。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往往存在不够公开、不够透明等问题。

例如,部分税务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未及时公开,公众无法获知其进展和结果。

因此,需要加强对税务案件审理的监管和公开透明化,确保公众对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和参与。

涉税案件专项活动总结汇报

涉税案件专项活动总结汇报

涉税案件专项活动总结汇报涉税案件专项活动总结汇报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我是XXX,今天很荣幸能够向大家汇报涉税案件专项活动的总结。

在过去一段时间里,我们团队积极参与涉税案件的调查与查处工作,通过协同合作、科学分析、精准打击等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下面我将从活动背景、工作内容和结果、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总结汇报,希望能够得到大家的认可和指导。

一、活动背景涉税案件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对税收秩序的顺畅运行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我们单位决定开展涉税案件专项活动,重点打击各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二、工作内容和结果1.组织专项行动:我们团队充分发挥协同作战的优势,与其他部门紧密合作,共同开展了一系列专项行动。

这些行动包括加大对涉税违法企业的排查力度、提高对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税收征管措施等。

通过这些行动,我们成功查处了一批涉税案件,有效遏制了税收违法行为的蔓延。

2.加强案件调查:我们注重从源头上杜绝涉税违法行为的发生,加大对涉案企业的调查力度。

我们通过查阅企业财务报表、核对进销存数据、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等方式,深入剖析案件的背后逻辑,全面掌握案件事实,为后续的法律程序打下坚实基础。

3.实施精准打击:在对涉税案件进行查处时,我们采取了精确的打击措施,不仅保证案件侦办的效果,也避免了对正常经营的企业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我们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挖掘企业涉税行为的证据链条,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依法查办,为进一步维护税收秩序提供了有力支持。

4.宣传教育工作:在专项活动中,我们注重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和遵守意识。

我们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开展税收知识培训等形式,提高了税法意识和纳税意识,为减少涉税案件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尽管我们在涉税案件专项活动中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之一,税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对于国家财政稳定和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税收违法问题一直存在,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

为了维护税收法律的实施,解决税收违法问题,税务部门开展了“一案双查”工作。

下面是个人的实践和思考。

一、“一案双查”工作的基本内容“一案双查”工作是指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以同一案件为依据,对涉嫌税收违法的企业或个人同时进行调查、审核和查处的工作。

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联合调查工作、联合执法、重点执法,加强协作和信息共享,以及对严重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追究刑事责任等方面。

1.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协作效率信息共享是“一案双查”工作顺利推进的关键,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加强信息的收集、整合和交流,及时发现和查处涉嫌违法行为。

此外,还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协作,共同打击税收违法行为。

2.加强监管措施,确保税收合规性管理层也应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确保企业在纳税方面合规。

税务部门可以加强对企业纳税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行为实施惩罚,提高纳税质量。

同时,公安部门也可以加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监管,防止企业通过非法手段规避税收。

3.依法查处,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税收违法行为涉及到国家税收和公共利益,因此要依法查处,并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可以联合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和纳税意识,同时强化纳税法律的公众宣传力度。

1.加强税收合规教育宣传,提高纳税人意识税收合规教育宣传应加强,提高纳税人的合规意识和纳税意识,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同时,税务部门应加强税收政策宣传,降低纳税人的负担,增加其缴纳税金的合法性和便利性。

2.建立联合调查机制,加强协作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协同工作,实行联合调查机制,加强对涉嫌税收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3.加强税收违法的监督和检查税务部门应加强税收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涉嫌违法行为,保障纳税人的权益和国家税收利益。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随着税务管理的不断加强和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也越来越重视。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税收违法案件涉及面广、涉及层次多、犯罪手段复杂,往往需要多部门协同作战,加强“一案双查”的工作协调与推进。

一、实践税收违法常常伴随着其他违法行为,因此对于“一案双查”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例如,某地发现一家企业涉嫌逃税,调查过程中却发现了该企业涉嫌贩卖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税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同作战,展开一个综合性的调查,以保证案件的查处和处理。

类似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它们要求的是多部门协同作战,相互协作,互相理解,共同完成了案件的查处和处理。

二、思考然而,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不同部门的职能不同,容易出现协调不力的情况。

例如,税务部门作为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主要部门,可能对其它违法行为的侦破不够熟悉,对于其他部门的工作可能不太了解,造成协调不力,或者时间推迟。

其次,不同部门的合作需要建立在能够共享信息和资源的基础上,但现实情况中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资源分配也不均衡,这就导致了“一案双查”工作的困难。

最后,协商和沟通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参与人员太多,会产生过多的沟通成本,也会影响到工作进展。

因此,为了更好地开展“一案双查”工作,需要更好地解决协调不力、信息共享不足和多方参与的问题。

其一,各部门应该进行更深层次的合作,相互学习和交流经验,加强在职业素养、制度创新等方面的建设,引导各部门更加有效地发挥自身职能。

其二,各部门应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确保合作的高效性和协调性。

其三,可以通过简化工作流程、降低沟通成本等方式降低多方参与的成本和难度。

在整个协调过程中,相关部门应该注重信息的共享和协作,以达到更好的案件处理效果。

二者的结合,才能充分发挥各部门及人员的专业性,最终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确保司法公正性。

国家税务总局实行一案双查

国家税务总局实行一案双查

国家税务总局实行一案双查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积极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致力于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透明度,以打击税务违法行为,保护税收利益。

其中,实行一案双查的措施被广泛关注。

一案双查的具体含义是指国家税务总局通过与公安、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执法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实现税务案件的互相查阅和共享信息。

这一举措,旨在通过加强各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以提高税务征管的效能,并确保税务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环节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首先,一案双查有助于提升税务征管的效率。

税收征管是国家经济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财政收入的获取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在过去,由于涉及多个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税收征管的效率较低,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

而实行一案双查,各部门之间的互相协作与信息共享,可以大大提高税务征管的效率,降低办案时间,使征税环节更加高效和便捷。

其次,一案双查有利于保护税收利益。

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对于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改善民生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税收征管中的违法行为和逃税现象严重威胁着税收利益的实现。

一案双查通过对税务案件的互相查阅和共享信息,能够更好地监督、打击并防范潜在的税务违法行为。

这将有助于建立更加完善的税收征管机制,保护税收利益的实现,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公平。

此外,一案双查有助于确保税务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环节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税务案件属于刑事诉讼范畴,需要严格依法办理。

而一案双查实质上是加强了各执法机关之间的监督和互相制约,可以有效避免滥用职权、不当干预等行为的发生,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保持司法公正。

同时,税务部门与其他执法机关的合作可以帮助建立更加透明和规范的征管环境,促进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可持续发展。

然而,一案双查在实施过程中也可能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各执法机关之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需要建立起科学的机制和有效的沟通渠道,这对于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基层稽查局关于开展一案双查工作的思考

基层稽查局关于开展一案双查工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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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论坛Biblioteka 基层稽查局关于开展一案双查工作的思考
黄建文 幸文波 李佩颖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北区稽查局, 广东 广州 510665 ) 摘 要: 为了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密切税务稽查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 依法依纪查 处征收管理和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8 年制定出台了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 (试行) 》 , 并于 2015 年出台了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 。经过数年的实践, 一案双查已成为基层稽查局对外打击税收违法、 对内监督税务机关和税务人 员执法行为的重要手段, 对发挥稽查工作职能、 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规避税收执法风险等方面均有着积极意义。但是, 在基层稽查局开展一案双查的过程中, 发现仍存在一定的难点, 本文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北区稽查局 (下简称 “北区稽查局 ” ) 的实践为 例, 总结了主要存在的问题, 并初步探索深入推进一案双查工作的对策。 关键词: 税务; 稽查; 做法 1 基层稽查局税收违法一案双查实际开展情况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的基层稽查局没有设立独立的纪检监察部 门, 一案双查工作一般由人事监察科统筹开展。通常的做法是人事 监察科在年初制定一案双查全年工作计划, 细化工作要求, 明确一 案双查工作任务来源、 任务审核、 实施检查、 线索转交、 调查处理、 后 续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步骤, 做好全年工作重点的部署。 同时, 下达其 他检查部门提供一案双查线索的目标任务, 将责任分解落实, 从而 推动一案双查工作的落地。 2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存在的难点 从上述的做法可见, 基层稽查局的一案双查工作主要由纪检监 察部门主导、 联合检查部门共同推进。而这种推进工作的方式存在 以下四个难点。 2.1 开展一案双查范围不清晰 根据总局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 中的规定, 一 案双查的范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 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失职渎职 、 索贿受贿或者侵犯公民 、 法人和 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行为的, 二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存在税务机关 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是检举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 行为, 同时检举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违纪违法行为, 线索具体的, 四是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 上述关于一案双查范围中的第二点, 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的范围 在规定里的解释是: 包括上级税务机关督办的重大案件和造成重大 社会影响的案件。作为基层稽查局, 上级税务机关包含了国家、 省、 市等多个级别, 该如何判断哪个层级的税务机关认定的重大税收违 法案件必须开展一案双查, 同时,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这一表述较 为含糊, 经办部门有时准确难以把握。 对于第四点 “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其他税收 违法案件” , 由于基层稽查局日常办理大量税收违法案件, 纪检监察 部门 “认为需要” 具有一定的主观色彩, 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判 断标准, 有时难以把握该如何选取案件。 可见, 这一规定在赋予纪检 监察部门权力的同时, 增加了纪检监察部门的随意性。以上一些概 念的不明确、 标准不清晰, 直接影响了一案双查工作的成效。 2.2 干部认识不到位 从北区稽查局近年开展一案双查的工作经验发现, 税务干部对 一案双查普遍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 虽然大部分干部能够认识到这 是防范执法风险的举措,但由于对一案双查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 导致部分干部理解不深, 认为只要是一案双查就是廉政追责。 同时, 由于一案双查发现的不管是不廉行为、 管理责任还是执法过错等问 题, 通常都以纪检监察形式反馈, 虽体现了检查刚性, 却容易造成干 部的心理负担, 导致不愿主动配合检查, 出现人为抵触, 造成一案双 查工作支持气氛难以形成。 2.3 部门间协调度不够 按照规定, 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实施。稽查部门负责查处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 纪检监察部门 负责查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同时, 又规定稽查部 门如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失职渎职 、 滥用职权 、 贪污 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纳税人权利等涉嫌违法违纪的, 应将有关证 据和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 由于个别部门对一案双查 工作的认识不足, 认为一案双查主要是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 参与 主动性不强。稽查人员在检查案件时将主要精力放在查账上, 重点 查处纳税人的违法行为, 有时未能及时发现隐秘性较强的税务人员 受贿、 渎职等违法行为, 或即使在账上发现的有关线索, 对是否构成 受贿或渎职、 是否需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也难以准确把握, 导致违 法线索的错失。再者, 稽查四环节和纪检监察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 合作机制, 较少共同联合开展工作, 使违法行为难以被发现, 也就与 一案双查工作失之交臂了。 2.4 人力资源制约 基层稽查局一案双查工作面临着人力资源的制约。一方面, 监 察人员多来自政工后勤部门, 税收专业技能不够强, 有时难以发现 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过错问题, 进而抽丝剥茧般发现隐性 、 更深 层次问题, 影响了一案双查的工作成效。 另一方面, 由于人员职数限 制, 以北区稽查局为例, 基层稽查局没有设置专职纪检监察干部, 通 常只由 1-2 名人事监察科的干部或科长负责相关工作的开展, 存在 监察队伍力量薄弱的情况,制约了一案双查开展的深度和广度, 一 定程度上消弱了监督的力度。 3 深入推进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建议 3.1 突出责任, 明确一案双查范围 3.1.1 明确将税收执法权行使全过程纳入一案双查 结合基层具体实际, 针对一案双查范围不够明确的问题, 建议 把税收执法权行使过程中的不廉行为、 有意渎职、 无意差错、 程序政 策漏洞、 管理责任等都纳入一案双查的范围, 树立一案双查理念导 向, 由检查部门帮助发现税收违法案件中存在的管理或违规违纪问 题。 同时, 建议将纪检监察环节提前, 把一案双查查处违纪违法的工 作重点转为以堵塞 “两权” 行使过程中的管理漏洞为重点, 将发现不 廉行为及惩处的主要举措融入查找执法过错并健全制度的内容, 使 一案双查工作由 “配角” 被动参与向 “以我为主” 主动介入检查转变, 由抓大放小向查早查小转变, 由以案办案向以案促建转变 。在不放 弃对违纪违法行为的高压惩处基础上, 稽查税务机关以查找执法过 错为一案双查工作切入点, 提高稽查工作的风险防控效能。 3.1.2 明确一案双查案件来源 针对总局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 中对重大违 法税收案件的界定和认定不清晰的问题, 基层稽查局可结合工作实 际, 在上级没有下达一案双查案件任务时, 依照稽查工作特点, 建议 抽取以下四种情况的案件作为一案双查必查案: 一是在案件检查中 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情形, 主要针对在稽查四环节工作过程中的苗 头线索或行政管理中的苗头线索; 二是主动选案, 选取的对象为市 局、 省局每年列为督办的重大案件, 或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举报案 件、 查无问题案件等; 三是直接检举案件, 对于在监察回访 、 纳税人 信访、直接举报等途径反映存在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案件, 全 部纳入一案双查; 四是移送公检法的案件, 对于涉嫌偷、 逃、 抗、 骗税 等犯罪情况的案件需移送公检法的, 在移送前进行初核, 确定是否 需要开展一案双查, 防范税务机关人员的违法违纪风险。在案件的

一案双查稿件

一案双查稿件

一案双查稿件1.一案双查心得体会一是提高了税收执法水平。

大力推行“一案双查”制度,及时发现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对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和教育整顿,有效提高了税务人员的执法技能,税务人员执行税收政策、法规更加准确、到位。

二是转变了工作作风。

大力推行“一案双查”制度,促进税务人员转变工作作风,强化为纳税人的服务意识,实现由监督打击向管理服务转变,营造了优良的办税环境,使执法和服务相互融合,相互促进,优化了税收服务软环镜。

三是增强了廉洁从政意识。

大力推行“一案双查”制度使税收管理员在本职工作中努力做到不瞒事实、不越权限、不差程序、不丢环节、不欠手续、不失规范、不徇私情、不谋私利,把该做的事情做好,把该保留的资料、记录保管好,把该履行的程序和手续履行好,促进了税务干部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履行法定职责,规范执法程序,严格依法办事。

2.有效推动一案双查工作怎么开展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

在实践中笔者发现,基层税务机关基于现有制度条件,推动一案双查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各部门顾虑重重,一案双查举步维艰。

稽查部门认为自己是专司打击偷、逃、骗、抗税行为的,精力不能放在发现一案双查案件线索上,不愿因移送案件线索得罪管理部门。

管理部门则认为自己的管理、服务、组织收入工作压力大,由于事多人少难免出错,对案件查办有抵触情绪。

监察部门有畏难情绪,怕在案件查处中得罪人,因此对案件调查和处理不主动,往往会避重就轻。

其他职能部门则认为一案双查是稽查和监察部门的事,对办案缺少配合意识。

标准过于笼统,案件线索移送不畅。

目前稽查部门在界定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是否有涉嫌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问题时,缺少具体的细化标准,造成案件线索中断。

因此,应对《办法》中关于启动一案双查的条件,作进一步分解、明确或量化。

责任追究不实,办案质量不高。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税收违法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为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我国税务部门提出了“一案双查”的工作模式,即在税务部门对税收违法案件进行查处的公安机关也在侦查取证,确保对涉税案件的全面查处。

这一工作模式的实践不仅提高了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效果,也为税收征管工作提供了更有效的手段。

本文将从实践角度出发,探讨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一、实践现状在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中,传统的方式往往是由税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进行处罚。

由于税收违法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经济犯罪活动,且隐藏深,证据难以获取,因此单靠税务部门的力量进行查处可能并不完全有效。

为了提高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效果,税务部门与公安机关进行了合作,提出了“一案双查”的工作模式。

二、实践中的问题与思考“一案双查”工作模式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税务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合作需要更加顺畅。

在实践中发现,由于各自部门的职能和管理制度的不同,税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合作中出现了一些摩擦和不协调的情况,甚至影响了对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效果。

需要对税务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合作机制进行更为细致和全面的规范。

对于一些较为复杂的涉税刑事案件,由于税收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涉案人员的复杂关系,公安机关在进行深入侦查时也面临一定的困难。

尤其是在涉及跨地区、跨国界的经济犯罪活动时,公安机关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更为有效的合作,确保对税收违法案件的全面打击。

对于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需要注重法治化的手段。

在实践中发现,由于税收违法案件所涉及的经济犯罪活动复杂多样,一些部门在查处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执法失误和违法行为。

需要对税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更加规范和监督,确保对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符合法治化的要求。

三、思考与展望需要加强对税收违法案件的预防工作。

通过加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预防教育和宣传,引导纳税人自觉遵纪守法,减少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

2024年从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问题的思考与总结样本(2篇)

2024年从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问题的思考与总结样本(2篇)

2024年从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问题的思考与总结样本【导言】作为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参与者和观察者,我深感税务案件审理不仅涉及法律程序和证据审查,还需要关注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可能出现的漏洞。

在2023年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中,我从中总结出一些问题,并进行思考,以期对今后的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问题一:案件审理缺乏公开透明】在2023年的税务案件审理中,我观察到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案件审理缺乏公开透明。

审理过程以及结果未能充分向公众披露,导致缺乏监督和信任。

此外,过于封闭的审理环境也容易滋生腐败和不正之风。

【思考一】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加强公开透明机制。

首先,应当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将审理过程、当事人权益保护情况等相关信息向公众充分公开。

其次,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如通过互联网直播案件审理过程,让公众参与其中。

同时,加大对审理人员的监督力度,加强对案件审理质量的评估和考核,确保审理过程公正、透明。

【二、问题二:证据链不完善和审查程序不严谨】在部分税务案件审理中,我发现证据链不完善和审查程序不严谨的情况较为突出。

证据链的断裂会导致案件证据的弱化甚至无效,审查程序不严谨则可能产生重要证据被忽视或错误处理的问题。

【思考二】为解决证据链不完善的问题,应当加强审理人员对证据收集和审查的培训,提高他们对证据链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证据链管理机制,从案件开展初期就对证据进行梳理和整理,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

此外,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于证据链不完善的处理方式和责任追究机制。

为解决审查程序不严谨的问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查,确保每一个环节都能够得到妥善处理。

在内部建设方面,应加强对审查程序的培训,提高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质量。

在外部监督方面,应建立起监督机制,对审查程序进行抽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问题三:执法和司法衔接不紧密】在2023年的税务案件审理中,我发现执法和司法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导致一些案件的执法结果无法有效得到司法确认,确权工作受到阻碍。

新形势下税务一案双查工作的思路与建议湘潭

新形势下税务一案双查工作的思路与建议湘潭

新形势下税务一案双查工作的思路与建议湘潭为了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密切税务稽查和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依纪查处征收管理和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2008年12月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

根据总局的试行办法,该局也制订了“一案双查两报告”工作实施方案。

今年3-6月,纪检监察部门对5个税务案件进行了一案双查,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该局一案双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和思考。

近年来该局虽然结合税务稽查和征收管理双向互动管理办法的推行,在深入落实税务“一案双查两报告”制度方面进行了大量工作和一些有益的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针对新形势下一案双查工作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笔者认为不能再用老套路、老办法去解决,应当创新思路,采取新的对策,现提出几点初浅的建议。

一、税务一案双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一)“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

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一案双查”即是对同一涉税案件稽查局与监察室根据不同目的进行的双重检查方法。

稽查局要外查纳税人偷、漏、骗税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监察室主要是内查以往稽查、征收管理工作的漏洞,即查税收征管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岗位职责中,是否存在不作为和不当作为,以及违纪违规问题。

对核查中查实的问题,对所属责任单位、部门和个人要做出相应的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稽查和监察往往协调不太好,稽查部门在查处偷漏税案件时,只查偷漏税部分,主要是针对纳税人的责任,对干部的责任问题不重视。

实际上有的案件的形成,不单纯是纳税人的责任,而与税务机关疏于管理以及税务人员为税不廉、违规执法有一定的联系。

在涉税案件查处方面往往存在着“外严内宽”甚至查外不查内的现象,对纳税人执行税收政策方面的检查多,要求严,而对案件所反映出来的税务部门疏于管理和税务人员为税不廉、违规执法等方面的分析少,反映少,致使案件的查处“外严内松”,税务内部机构、内部人员的问题未能及时的解决和处理,未充分发挥监察工作的内部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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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涉税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探索与思考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开展涉税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探索与思考项城市国家税务局实施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是税务系统责任追究和权力制衡中的重要环节和举措,它将税收征管、税务稽查以及税务执法监督等有机联系起来,把执法监察纳入到税收执法过程中,有助于党风廉政建设真正落实,也有助于在查处相关责任的同时,查处制度上的漏洞,对构筑税收惩防体系建设意义重大。

但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基于现有制度条件,推动一案双查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

带着上述问题,第三课题组对目前“一案双查”制度的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和完善建议等进行了探索和思考。

一、“一案双查”监督制度的确立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125号)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办法》第二条对一案双查的含义进行了说明,并明确了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的职责范围,除此之外,《办法》对“一案双查”的范围和责任也予以明确。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会议上强调“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增强“一案双查”制度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对“一案双查”的含义进一步明确,并扩大了“一案双查”的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第(四)项“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将所有的税务违法案件都囊括在“一案双查”的适用范围,范围谓之广、力度谓之大。

两个《办法》出台之后,全国各地积极开展“一案双查”税收执法监督制度,严格责任倒追机制。

至此,“一案双查”执法监督制度确立。

二、“一案双查”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一案双查”加强了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税收征管和税务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成为了紧密围绕以组织税收收入为中心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效制度。

但目前,“一案双查”在实践中还存在亟待完善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各方面:(一)思想认识有待提高“一案双查”制度设计的初衷主要是在税收违法案件中对内部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查处,这无疑涉及到单位的领导层的观念和管理方式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受领导层“政绩观”的影响。

如果开展“一案双查”,税务内部工作人员被查出问题来,既会影响单位的形象,又会影响干部的政治前途,因此有些单位出于保护内部人员的考虑,往往会用警告、批评、绩效考核或经济处罚等手段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责任追究不彻底,处理违法违纪干部力度不够,缺乏严肃性、震慑力。

这些都导致了个别单位领导不重视,致使“一案双查”工作流于形式。

除此之外,内部监察部门受领导重视程度不够、人员编制少、综合能力不高也是“一案双查”制度未能发挥其应有作用的重要原因。

(二)执法资格有待扩大总局的“一案双查” 内涵界定为:“对相关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性或履职行为廉洁性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在这里可以看出,一案双查的工作对象其实包括两个,一是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性,二是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履职行为廉洁性,第二种其实是“一案双查”工作的重点,也是总局设计和出台“一案双查”的初衷和本意。

但目前,在一般的案例中,发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执法行为规范性方面,对这些问题,一般是由法规部门依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

如果涉及到履职行为廉洁性以及违纪违法行为,则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税收违法违行为处分规定》等党纪条规进行追责。

由此可以看出我们的“双查”工作,基本上停留在对内调查的层级和水平上。

对外,尤其是在向行政利益相对人进行调查取证上,总局只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履职行为廉洁性查处的主体上进行了明确,但对监察部门的具体职责、可以采取的执法手段以及执法权的具体范围却没有细致规定,导致监察部门在执法执纪资格上先天不足。

具体而言,就是纪检监察办案工作人员并没有相关资格和法律依据,到企业去行使核实检查是否存在履职行为廉洁性的职权,因此,更不具备向纳税人进行取证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在实践中,一般在办理双查业务中,都是以向纳税人获取《有关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情况说明》的方式来作为“一案双查”的证据。

另一方面,即便是对内,我们获取证据的手段也仅仅限于询问等少数方式。

(三)机构设置不合理“一案双查”不仅要运用稽查手段分析涉税违法事实,查处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还要找到征管漏洞,查处税务机关自身的不作为、缓作为、滥作为等不法行为。

在现行的征管稽查模式下,监察人员与稽查人员、征管人员在一个系统或者一个单位,在发现征管人员存在上述不法或不规范行为时,碍于情面,导致“一案双查”很难落到实处。

(四)部门合作有待加强由于缺乏强制性的规定,对于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行为的线索,稽查部门有时并不会主动在卷宗中有所提及,或向监察部门反映、提交或移交相关线索。

尽管,总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也作了明确的要求:稽查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实施一案双查转交单》,连同稽查报告等有关材料,经稽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转交监察部门。

对稽查部门转交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监察部门应当通过案件稽查报告等材料进行案头分析,认为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可能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开展调查。

对稽查部门移交公安机关的案件,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开展调查。

但是,在税收实践中,在线索提供和信息支持上依然存在其他部门对监察部门消极应对等问题,大大降低了监察部门在查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时的效率和质量。

(五)监察部门人力资源不足在“一案双查”工作的过程中,监察人员除了熟悉纪检监察各种规章制度外,还需对税务机关的日常检查工作,行业税收专项检查、重点税源检查、发票专项整治等工作有一定的了解。

同时监察部门还要完成机关内部的纪检监察等日常工作,工作量较大,加之查处案件有时涉及到征、管、查等税收执法方面的业务,又涉及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知识,因此,需要复合型人才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而目前税务纪检监察部门大多都缺乏复合型人才,严重制约了此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有效推动“一案双查”工作的建议(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一案双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监察要加强与稽查、征管、税政等部门的相互沟通和配合,形成案件查办的合力。

监察部门作为“内查”的两个主要牵头部门之一,既要做好与其他部门之间的紧密配合,又要确保自身权力的规范行使,不断改进办案方式和方法,坚持以查促管,以查促廉,做到主抓不缺位,协抓不越位,不推诿、扯皮,发挥监察部门应有的作用。

除此之外,监察部门也要争取各相关单位的积极支持,做好一案双查的各项工作,在此过程中强调纪律,确保重要环节、关键岗位各部门之间相互协作、主动作为,形成一案双查工作的合力。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是开展“一案双查”工作的关键。

在案前稽查部门选案环节,监察部门要及时与稽查部门联系,使其做到认真分析、区别案源情况,凡涉及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有违法违纪问题的,及时联系监察部门,共同制订检查方案、落实检查人员。

在案件查处中监察应主要检查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是否有违反党纪政纪条规、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以及是否有失职、渎职等行为,同时跟踪稽查办案过程,加大对稽查人员执法能力的监督。

在案后纪检监察部门要和稽查部门按季召开“一案双查”工作互动会议,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

对于“双查”案件,监察部门要定期进行监察回访,重点关注税务人员的执法态度、执法质量和廉洁自律情况,保障一案双查的成果。

(三)提升监察干部队伍素质纪检组长是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的排头兵,是双查工作的主要组织协调者,对双查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要配强纪检组长。

在纪检干部的配备上,要将稽查、征管基础和系统操作业务熟练、综合素质高、组织原则性强、作风扎实的同志充实到纪检监察部门,使“一案双查”工作有一支能征善战的队伍,确保检查工作规范、高效开展。

要重点组织各级纪检监察人员开展“一案双查”工作的培训,提高办案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业务水平,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

除此之外,还要优化监察部门人员结构,尽可能把年龄轻、懂业务、会查账、素质高和守纪律的干部充实到“一案双查”工作一线,建设上下一体、信息畅通、指挥有力的“一案双查”队伍。

(四)创新“一案双查”工作方法在总局有关“一案双查”的现有规定下,大胆进行工作创新,首先要细化国税系统的“一案双查”实施办法,着力在“廉洁性”方面难以取证等问题上寻找到着力点和突破口。

同时创新办案手段。

赋予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的检查权(或办理《税务检查证》),在必要时加强与公检法和纪检部门的联系司法;其次,在各级稽查部门设立派驻监察员工作组,与稽查局一道协同作业,形成在办理税收违法案件检查中,同步开展对相关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性或履职行为廉洁性进行检查的工作,增强“一案双查”工作的成效;最后,绩效考核是切实落实履行“一案双查”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将“一案双查”常态化列入绩效考核,使之成为国税纪检监察工作的新业态。

(五)强化责任追究监察部门作为“一案双查”工作中的主要负责部门,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实用的“一案双查”责任追究考评体系,进一步明晰“一案双查”工作开展过程中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将“一案双查”工作和纳税评估、征管质量检查、税收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对应查的项目不查,或对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以及对该移送的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等问题,都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从严惩处,同时,要加强和改进信访举报工作,畅通举报渠道,健全信访快办快结机制,加强与检察机关和信访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形成监督合力,运用综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手段,加大组织处理工作力度,确保“一案双查”工作深化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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