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法学习重点
税法知识之土地增值税
税法知识之土地增值税税法知识之关于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土地增值税的税法知识,欢迎阅读。
一、关于收入的确认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结合房地产专用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览表》、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测绘成果资料,核实房地产转让收入。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一)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纳税人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纳税人预缴土地增值税,以及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取得的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收入,均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土地增值税无论预缴还是清算,计税依据均不包含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三)房地产开发费用;(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济业务应当是真实发生的。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三)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不得扣除。
h第八章土地增值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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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 继承、赠与
征。包括三种情况: 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 建造后出售; 存量房地产买卖。 继承不征(无收入)。 赠与中公益性赠与、赠与直系亲属或 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 非公益性赠与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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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 房地产抵押
+房地产开发成本)×20% 适用:新建房转让
以上五条要注意:新建房地产销售与销售存量 房可扣除的项目是有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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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计税依据及税率
(一)增值额(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在实际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纳税人有下类情形的,
则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土地增值税: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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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房地产继承、赠与、出租(无收入) 房地产抵押期内 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权属未变) 房地产评估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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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或暂免征税的情况
个人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 投资联营时房地产转让到投资企业 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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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转让 暂免 房地产
代建房
不征(无产权转移) 收入属于劳务性质的收入
房地产重新评 不征(无收入) 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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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情况
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 存量房地产买卖 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投资联营后将投入的房地产再转让的 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 非公益性赠与房产
《税法》第八章 土地增值税法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 的纳税义务
人与税率
√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 土地增值税税率
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Nhomakorabea一、基本征税范围
(三)存量房地产买卖
存量房地产买卖是指已经建成并已投入使用的房地产,其房屋所有 人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这种行为按照 国家有关的房地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房产产权和 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变更手续;原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偿划拨的,还应到土 地管理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这种情况既发生了产权的转让又取得了收 入,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
不论行业与部门。即不论是工 业、农业、商业、学校、医院、机 关等,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4)
(2)
不论经济性质。即不论是全民 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个体经营者,还是联营企业、合资企 业、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只 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 的纳税人。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 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 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 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知识点全面
土地增值税知识点全面一、土地增值税的基本概念和作用:1.基本概念: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所有权转移过程中对土地增值所应纳的税款。
2.作用:土地增值税的设置可以起到调控土地市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防止土地价格过快上涨的作用。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象和方式:1.征收对象: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象是土地增值所得。
2.征收方式: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一般包括两种,即等额综合征收方式和分类征收方式。
三、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和计算方法:1.税率: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土地和不同的政策来确定的,一般为5%至20%不等。
2.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一般采用增值额乘以税率的方法,即增值额×税率=土地增值税。
四、土地增值税的减免政策和条件:1.减免政策:土地增值税的减免政策主要包括首次购房、个人住房、农村宅基地、企事业单位自用住房等方面的减免。
2.减免条件:土地增值税的减免条件包括购房人购房时间、购房人购房目的、购房人家庭人口等方面的条件。
五、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和监督:1.征收管理: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主要包括税收机关的税收征收、税务登记、税务查账等方面的管理。
2.监督:土地增值税的监督主要由税务机关和监察机关负责,他们要对税收征收、纳税人的申报和缴纳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土地增值税的经济影响和社会效益:1.经济影响: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可以有效调节土地市场,抑制投机行为,稳定土地价格,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社会效益: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为社会公共事业的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七、土地增值税的现状和发展趋势:1.现状:当前,我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还存在一些不足,如税收征管力量薄弱、税收监督不到位等问题。
2.发展趋势:未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土地市场的规范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将更加完善,减免政策将更加合理,税收征管力量和监督力量将得到进一步加强。
综上所述,土地增值税是一种重要的税种,对于调节土地市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具有重要的作用。
土地增值税法学习要点(doc 6页)
土地增值税法学习要点(doc 6页)第八章土地增值税法一、本章命题常规本章为CPA考试的比较重要的一章,平均分值6分。
土地增值税既可以出客观题型,经常出计算题,也可以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混合命制综合题。
二、本章新增或新变化的主要考点1.增加企业多种资金来源下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两种办法计算利息扣除。
【例题·计算题】企业开发房地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0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60000万元;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利息支出4000万元(能提供银行贷款证明),其中超过国家规定上浮幅度的金额为1000万元;开发中还使用其他借入资金1500万元,(不能提供银行贷款证明)。
该省规定能提供贷款证明的其他房地产元,购入时交纳契税9万元,转让时交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5.5万元,交纳印花税0.2万元,上述金额和凭证均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的确认,则该房产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的金额是()。
A.314.7万元B.359.7万元C.374.7万元D.376.5万元【答案】C【解析】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计算扣除项目时三年零八个月可以视同为四年。
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均可扣除。
该房产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的金额=300×(1+5%×4)+9+5.5+0.2=374.7(万元)。
3.在土地增值税管理中增加核定征收率和预征率的规定(1)核定征收率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2)核定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税法巧记忆——土地增值税总结
1.征税范围。
有偿转让国有⼟地使⽤权及建筑产权。
国有⼟地使⽤权均属于国家。
只要是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在每次转让环节都要交⼀次。
2.以房地产投资的联营在投资环节不交,联营投资企业将其转让的要交税,房地产企业以其商品房进⾏投资活动的视同销售交税。
3.税率。
只⽤⼟地增值税⽤超率累进税率,要牢记税率及其速扣系数。
4.扣除项⽬(重要)。
要清楚不同企业和业务的扣除项⽬的数量。
新建房:①房地产企业扣5项,②⾮房地产企业扣4项,差“加计扣除项⽬”;存量房:①旧房屋扣3项,②⼟地扣2项,差“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房地产企业的印花税不单独计算,因为包含在管理费⽤⾥了(视为⽇常活动),其他企业可另⾏扣除。
⽼外不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在计算可扣除的税⾦时要注意。
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凭证不实或不符合要求的核定计算扣除。
5.开发费⽤和加计扣除。
开发费⽤的限额为“取得⼟地使⽤权所⽀付的⾦额”和“开发成本”的5%或10%以内,加计扣除为“取得⼟地使⽤权所⽀付的⾦额”和“开发成本”的20%(试题可能给出不同⽐例)。
6.优惠政策。
①普通住房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地增值税;②个⼈销售使⽤5年及以上的住房免税,3年⾄5免的减半征收,未满3年的全额征税。
土地增值税知识要点
土地增值税知识要点学习土地增值税这么久,今天来说说关键要点。
首先呢,我理解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这可不是个小税种,这里面事儿还挺多的。
比如说计算土地增值税呢,有个重要的公式,增值额等于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
这个转让收入还好理解,就是卖房、卖地之类的得到的钱。
可是这个扣除项目金额就稍微复杂点了。
它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和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费用等等一些项目。
我总结下来呢,就觉得这个扣除项目像是在计算这个房子或者土地真正成本的一堆东西。
对了还有个要点,这个税率也很有特点。
它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也就是按照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不同的比率范围对应不同的税率。
这就好比阶梯电价一样,用电量不同,电价的阶梯也不一样。
我当时就疑惑了,为啥要这么复杂地设置税率呢?后来我想啊,可能是为了更公平地根据增值的大小来征税吧,因为增值越大说明赚得越多,就应该按照更高的税率缴税。
还有关于免税的部分,我也折腾好久才理解得稍微好一点。
像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这一条规定有好多细节要抠。
比如说这个普通标准住宅是有具体标准限定的,不是你说普通就是普通的。
那怎么记忆这些标准呢?我就多找一些实际例子来看,比如说有些政策解读里面提到像面积、价格之类的具体标准,看多了就觉得没那么难了。
学习土地增值税的时候呢,我还发现一个学习技巧。
就是多画图,把住房或者土地交易的过程简略画一下,然后把涉及到钱进出的地方都标出来,再对应到土地增值税相关的各个项目里,这样思路就会清晰很多。
至于参考资料,大家可以看看相关的税法书籍,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肯定是要看的,这里面的规定非常详细。
还有一些会计网校的讲解课程,里面会有很多实际的例子和计算方法的讲解。
CPA考试重难点之土地增值税
入。
1.基本规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提示: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土地增值税步骤如下:收入的确认: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但不含增值税。
扣除项目:应分为四类第一类:房开企业建新房(5项)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出让方式为土地出让金(2). 行政划拨方式为补交的土地出让金(3). 转让方式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计算房开新房结算总结第二类:非房开企业新建房(4项)1-3项与房开企业新建房一致。
第四项税金为: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0.5‰贴花)、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两税二费)第五项,非房开企业新建房不得加计扣除。
计算同第一类类似第三类:旧房(存量房地产)(3项)1.地价:土地成本(有就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2.房价:②估价格=重置价×成新度②没有评估价格用发票,每年加计5%按发票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1年。
3.税金(城建及附加,用发票时可加契税)注意: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只在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情形下适用)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旧房计算总结:第四类:土地(2项)1地价2税金例题1:【例题·计算题】位于某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专门从事高档住宅商品房开发。
0.第八讲 土地增值税法
第八讲土地增值税法本讲基本内容框架: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其性质属于特定目的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新增加的税种,开征目的主要是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抑制房地产交易中的暴利行为,规范国家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增加财政收入。
本讲在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中曾经是重点税种。
1998年以后题量和分值均有下降,特别是近两年试卷中本讲多以选择题型出现,2004年试卷综合题中有考点,题量1-3题,分值3-4分。
本讲主要内容:一、征税范围及纳税人(一)征税范围判定标准(二)具体事项判断二、土地增值额确定(一)应税收入(二)扣除项目(三)评估确定三、税率: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四、应纳税额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系数五、税收优惠六、纳税申报时间与地点本讲重点内容有:征税范围判定,纳税人界定,应税收入种类,增值额确定,税率选择与运用,应纳税额计算,优惠政策等。
本讲难点问题是: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新建房地产转让与存量房地产转让增值额及税额的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项目的差异等。
一、征税范围与纳税人(一)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征税范围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实际工作中,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常以三个标准来判定:(2002、2003、2006、2007、2009)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国家所有。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土地增值税;转让集体所有制土地,应先在有关部门办理(或补办)土地使用或出让手续,使之变为国家所有才可转让,并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自行转让集体土地是一种违法行为。
2.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
转让土地使用权征,出让不征;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如出租)也不征。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记忆点
第三节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一、纳税义务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包含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个人包含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二、征税范围〔一〕一般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不包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
具体包含: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3.存量房地产的买卖。
(提示)土地增值税包含了两个根本征税条件:第—,是有偿,没有收入就不存在增值这一说法;第二,是产权变更,我国实行的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只有产权发生变更,才会产生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后续的具体情况判定,大局部也是基于是否满足这两条征税条件展开的。
〔二〕特别规定A.企业间的房屋置换B.某企业通过福利机构将一套房产无偿赠与养老院C.某人将自有的一套闲置住宅出租D.某人将自有房产无偿赠与子女(答案)A(解析)〔1〕选项 BD:房产无偿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或者赠与直系亲属,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2〕选项 C:出租未发生房产的权属转移,不发生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税率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Δ〕。
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Δ〕,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R〕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工程金额〔ΣC〕后的余额。
〔一〕应税收入确实定〔R〕1.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包含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含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2.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二〕新建房扣除工程〔ΣC〕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C①〕(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①以协议、招标、拍卖等出让方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纳税人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②以行政划拨方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缴的土地出让金;③以转让方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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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土地增值税法
一、本章命题常规
本章为CPA考试的比较重要的一章,平均分值6分。
土地增值税既能够出客观题型,经常出计算题,也能够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混合命制综合题。
二、本章新增或新变化的要紧考点
1.增加企业多种资金来源下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两种方法计算利息扣除。
【例题·计算题】企业开发房地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0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60000万元;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利息支出4000万元(能提供银行贷款证明),其中超过国家规定上浮幅度的金额为1000万元;开发中还使用其他借入资金1500万元,(不能提供银行贷款证明)。
该省规定能提供贷款证明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率为5%,不能提供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率为10%。
则该企业最多同意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4000-1000)+(10000+60000)×5%=6500(万元)。
2.增加对转让不能取得评估价的旧房的专门加计扣除的计
算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能够视同为一年。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点税务机关能够依照《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例题·单选题】2011年3月,某企业转让一处2007年7月购置的办公用房,转让时不能取得评估价格,原购房发票注明购房款300万元,购入时交纳契税9万元,转让时交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5.5万元,交纳印花税0.2万元,上述金额和凭证均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的确认,则该房产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的金额是()。
A.314.7万元
B.359.7万元
C.374.7万元
D.376.5万元
【答案】C
【解析】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计算扣除项目时三年零八个月能够视同为四年。
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均可扣除。
该房产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的金额=300×(1+5%×4)+9+5.5+0.2=374.7(万元)。
3.在土地增值税治理中增加核定征收率和预征率的规定
(1)核定征收率
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2)核定预征率
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三、本章重要考点真题及习题示例
1.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真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征土地增值税的是()。
(2002年)
A.赠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地产
B.个人之间互换自有住房
C.抵押期满转让给债权人的房地产
D.兼并企业从被兼并企业得到的房地产
【答案】C
【真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是()。
(2006年)
A.公司与公司之间互换房产
B.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客户代建房产
C.兼并企业从被兼并企业取得房产
D.双方合作建房后按比例分配自用房产
【答案】A
2.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的确定
这是要求考生掌握的内容。
【特不注意】
第一,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从不同转让标的看扣除项目的差异。
新建房地产转让时可扣除:(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房地产开发成本;(3)房地产开发费用;(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存量房地产转让时可扣除:(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6)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第三,从不同转让主体的不同转让行为看扣除项目的差异。
(1)房地产开发企业:印花税计入治理费,不能与其他税金一起扣除;单独转让土地的,不能享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加计20%的扣除的优惠。
(2)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享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加计20%的扣除的优惠。
【真题·单选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时,同意单独扣除的税金是()。
(2005年)
A.营业税,印花税
B.房产税,都市维护建设税
C.营业税,都市维护建设税
D.印花税,都市维护建设税
【答案】C
【真题·推断题】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的净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2000年)
【答案】×
【真题·多选题】转让旧房产,计算其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有()。
(2009年原制度)
A.旧房产的评估价格
B.支付评估机构的费用
C.建筑旧房产的重置成本
D.转让环节缴纳的各种税费
【答案】ABD
3.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真题·单选题】2004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其新建商品房一幢,取得销售收入1.4亿元,已知该公司支付与商品房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费及开发成本合计为4800万元,该公司没有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银行借款利息,该商品房所在地的省政府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10%,销售商品房缴纳有关税金770万元。
该公司销售商品房应缴纳的土地增
值税为()。
(2005年)
A.2256.5万元
B.2445.5万元
C.3070.5万元
D.3080.5万元
【答案】B
【解析】销售收入=14000(万元)
扣除项目合计=土地使用权费及开发成本4800 +房地产开发费用4800×10%+相关税金770+加计扣除费用4800×20%=4800+480+770+960=7010(万元)
土地增值额=14000-7010=6990(万元)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比例=6990/7010=99.71%< 100%
土地增值税税额=6990×40%-7010×5%=2445.50(万元)。
4.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真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
(2008年)
A.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B.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C.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D.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2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答案】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