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考评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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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2020)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2020)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2020)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知识(操作资格)和管理能力考核及证书管理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业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2020年5月29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知识(操作资格)和管理能力考核及证书管理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含仓储经营)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全省应急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坚持考培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考核发证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除中央驻粤和省属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外)。

省应急管理厅委托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中央驻粤和省属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资格认定。

第四条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考试网络平台和信息管理系统,实行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信息应当通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官网依法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2.03•【字号】粤安监[2007]570号•【施行日期】2007.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安监〔2007〕570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章、规范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该办法业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

现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二○○七年十二月三日附件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业务的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

外资机构申请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安全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级。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程序,确保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客观、公正,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等考务管理。

第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组织、指导、监督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机构(下称考试机构)组织管理考试点开展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省考试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考务人员第四条考务人员由考试机构选聘或确定。

考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

(四)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

(五)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六)考试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

考务人员曾被做出停止参与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处理的,3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考务工作。

第五条各级考试机构要与考务人员签订工作责任书和保密协议。

第六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每年对考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并开展年度考核。

定期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职业操守、考务工作纪律要求、保密规定、考试实施程序及操作规范、应急处臵等。

考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日常培训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作为晋职晋级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考试机构要建立、维护考务人员信息库,准确登记考务人员基本信息。

第八条《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作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关于特种作业考评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考试计划安排和考试预约第九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考生、考试点考试场地容量、分布等情况合理制定考试计划。

省考试机构经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结合各地工作实际,于每年12月下旬制定公布全省年度考试计划。

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5.10•【字号】粤安监管[2003]71号•【施行日期】200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粤安监管〔2003〕71号二OO三年五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除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注册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人员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从业人员,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由政府部门监督、企业负责实施。

第二章培训和考核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以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

没有培训能力的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另行规定。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第八条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应按照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组织实施,并使用全省统编的安全生产培训教材,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和岗位要求,增加相应的培训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培训。

安全生产考试点和考务人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考试点和考务人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考试点和考务人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考试点和相关考务人员管理,根据《XX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和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

第三条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考试工作的管理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考试点是指安全生产考试的场所。

第五条考务人员是指《XX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监考员、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评员(以下简称考评员),以及考试系统管理员等从事安全生产考务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考务人员管理第六条考务人员基本条件:(一)作风正派,公正廉洁,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二)监考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有较强的业务和管理能力;(三)考评员应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水平和熟练的实际操作技能,持有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评员证书;(四)考试系统管理员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相关专业知识和运行能力。

第七条考务人员工作职责:(一)考务人员负责组织整场考试组织和监督工作;规范、协调以及妥善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无法当场处理的,应及时上报考试机构;(二)监考员、考评员应当履行《XX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职责,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监督;(三)考试系统管理员具体负责考试系统和监控系统稳定运行,按要求做好考试过程录像和视频资料保存,及时防范和处理作弊软件。

第八条实行安全生产考试的监考员、考评员统一选派安排。

省属考试点的由省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安排;市属考试点的监考员、考评员由市级考试机构安排。

第九条建立考务人员信息库。

安全评价师管理办法(试行)

安全评价师管理办法(试行)

《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能力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三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

参加编写的主要人员有:王如君、阴建康、刘正伟、任建国、丛波、王新、张延松、陈网桦、蒋君成、崔维贤、韩雪峰、王海鹰、王雷;参加审定的主要人员有:杨富、王浩、郭金峰、夏昕、刘志、何琪、严涛、陈蕾、刘永澎。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北京国石安康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安全科学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研究院、南京理工大学、南京工业大学、上海市化工职防院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五、本《标准》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2008年2月29日起实施。

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1.职业概况1.1职业名称安全评价师。

1.2职业定义采用安全系统工程方法、手段,对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存在的风险进行安全评价的人员。

1.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三级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8.06•【字号】粤安监〔2015〕123号•【施行日期】2015.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安监〔2015〕12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顺德区安全监管局:现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8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机构第三章考试试题第四章考试方式第五章考务管理第六章考试违纪处理第七章证书管理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提升安全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等安全生产资格(下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全省统一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和信息管理系统。

逐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视的计算机考试。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和证书管理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方法(试行)(征采建议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于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4〕 2 号)和国家安全看管总局《对于进一步增强危险化学品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建议》(安监总管三〔 2009〕124 号,以下简称《建议》)精神,推进和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确实增强基层和基础工作,促使公司成立自我拘束、连续改良的安全生产长效体制,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达标公司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本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藏公司、经营和使用剧毒化学品公司、有固定储藏设备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或医药生产的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其二级、三级标准化考评,合用本方法。

汽车加油(气)站、化工门店、不设储藏设备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标准化考评,不合用本方法。

一级公司标准化考评依照国家安全看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局负责监察、指导本省标准化工作,认定二级标准化达标公司的考评机构(以下简称“二级考评机构”),通告标准化二级公司名单。

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行本辖区的标准化工作,认定三级标准化达标公司的考评机构(以下简称“三级考评机构”),通告标准化三级公司名单。

第四条申请达标查核的公司一定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获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允许;(二)依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等有关“ AQ标准”和本考评方法的要求,展开安全标准化工作并按规定进行了自评达到相应等级分数以上;(三)至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发存亡亡、重伤 3 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0 万元以上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第五条标准化查核评分按《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公司安全标准化查核评分细则(通用)》(以下简称《考评细则》,见附件1))履行,对已拟订有相应增补查核条款的氯碱、合成氨、涂料、溶解乙炔等公司应依照其对应的条款进行增补查核评分(见附件 2-5)。

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暂行办法

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暂行办法

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粤建管字[ 2004] 112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落实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现将《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 建质[ 2004] 59号文2. 建办质[ 2004] 23号文广东省建设厅二OO四年七月三十日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含独立法人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最高行政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行政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责任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原则上为:集团公司:按1人/100万平方米(生产能力),并不应少于4人。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办法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办法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程序,确保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客观、公正,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含仓储经营)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务人员第三条考务人员由考试机构选聘或确定。

考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

(四)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

(五)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六)考试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

(七)《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特种作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关于特种作业考评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考务人员曾被做出停止参与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处理的,3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考务工作。

各级考试机构要与考务人员签订工作责任书和保密协议。

第四条第五条考务人员接收到考试任务后,如不能担任考试任务,应当在1日内告知考试机构并说明理由,考试机构同意后应当另行安排。

考务人员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同意接受考试任务。

第六条考务人员不得承担由本人或所属单位参与培训的、或有近亲属及利害关系人参加的、或所属单位职工专场的考试任务。

考务人员发现存在以上情形的,应当停止考务工作并立即告知考试机构,由考试机构另行安排。

考务人员承担的考试任务是由本人或所属单位参与培训的、或有近亲属及利害关系人参加的、或所属单位职工专场的考试任务,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处理。

第七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每年对考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并开展年度考核。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知识(操作资格)和管理能力考核及证书管理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含仓储经营)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全省应急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坚持考培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考核发证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除中央驻粤和省属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外)。

省应急管理厅委托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中央驻粤和省属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资格认定。

第四条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考试网络平台和信息管理系统,实行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信息应当通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官网依法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五条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下称“省考试机构”)由省应急管理厅确定,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产考试机构(以下简称“市考试机构”)由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确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各级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其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7•【字号】粤府办[2000]97号•【施行日期】200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0〕9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十七日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及《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下同)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同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简称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地方人民政府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辖区内重、特大事故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的具体内容是:(一)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情况;(三)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的情况;(四)本地区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解决的状况;引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五)是否对危险性大、职业危害严重及重点项目的建设把好审批立项关,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安全可行性论证和安全卫生评价;(六)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和考核、奖惩制度情况;对威胁公众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过程中危险、危害场所,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价,落实整改措施情况;对不能立即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并制定应急计划情况;(七)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情况;(八)是否认真处理重大伤亡事故,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

考评员工作程序(试行)(实操鉴定)

考评员工作程序(试行)(实操鉴定)

考评员工作程序(试行)(实操鉴定)-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工作程序(试行)(实操鉴定)1.考评员接到考评安排时,若有时间,请尽量接受安排。

接受安排后,非特殊情况,不要改变,若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要尽早与安排人(中心管理部或鉴定所、考场的考务员)联系。

接受考评安排时,要清楚考评安排的时间、地点、考评工种和注意事项(如特别交待的情况,是否做现场组长等)。

2.考评员需提前20分钟到考场,检查考场准备是否符合要求,如场地通风、采光、安全(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是否符合要求,工位布置是否合理,鉴定设备型号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特别是安全一定要符合要求,不符合的要立即改正。

3.向考务员拿题目和评分表等考试资料,提前10分钟到考场佩戴胸卡就位,向考生宣读考场守则和考试要求,集中考试的参照理论考试要求,分批进行的要先集中宣讲。

提醒考生关闭手机,除考试需要的工具和物品外,其余不能带入考场,可集中放置考场中。

考场除考生、协助考试的工作人员(戴胸卡)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4.考生就位开始考试前,要逐一核对考生身份,认真检查准考证和身份证是否与考生本人一致,有疑问可再口头核查。

证件不齐和替考枪手不能参加考试,并把情况告知考场考务员和登记在《考场记录表》中。

5.考试中,考评员在评分的同时要监督控制考场纪律,防止有违反考试纪律的现象发生,对发生的情况作及时的处理和记录。

对有违纪动机和企图的考生可给予口头警告,没收作弊工具等,对明确违纪现象,应立即作出处理,除口头警告、没收作弊工具外,视情况给予扣分处理,个别严重的可收回试卷,中止考试。

处理要证据确凿、果断干脆,以免影响其他考生,同时把情况记录在《考场记录表》。

6.巡查和过程评分时,考评员应站在能观察到考生情况的位置,但不必过于靠近和特别关注(有作弊嫌疑的特殊处理),以免影响考生。

7.考试结束前15分钟,口头提醒考生。

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保障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资质注册地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资质等级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其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按照水利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类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参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第五条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

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与所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绩等资格的审核。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4.08.06【实施日期】2004.08.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加强管理,并及时做好安全评价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广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粤安监管〔2004〕241号)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省局决定于近期开展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省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全省安全评价机构的业务考核工作组长:黄棕棕副组长:黄晗成员:陈桂成、谭均伟,陈平、周永庆、潘游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考核的日常工作。

二、开展考核工作的时间考核工作初定在8月9日开始,至8月31日结束。

三、考核工作的具体步骤(一)获得国家或省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于今年8月16日前将本机构成立以来开展安全评价业务工作情况报告、2个已完成评价工作的评价项目的评价报告、《安全评价员和技术专家名单表》(见附件1)及本评价机构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等材料一式五份报所在地市安全监管局。

(二)各市安全监管局接到安全评价机构材料后,应进行审查,提出考核意见,并连同安全评价机构从业情况测评表(见附件2)于今年8月18日前报送省局办公室。

(三)省局办公室收到各市报来的安全评价机构考核材料后,应立即组织审核,并提请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考核评审,于8月25日前提出考核整改意见。

(四)各有关安全评价机构应于8月31日之前按照省局提出的考核整改意见认真整改,并在将整改落实情况分别报省局和当地安全监管局。

四、有关要求各市安全监管局要高度重视和配合好省局做好这次全省的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工作,督促辖区安全评价机构认真准备和及时报送考核有关材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考核单位写出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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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东省安全生产考评员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安全生产考评员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考核要求,保证考核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及《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粤安监〔2006〕58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省安全生产考评员进行统一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助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所在地安全生产考评员进行管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考评员是指在规定的安全生产培训类别范围内,按照国家、省有关考核大纲要求,对安全生产培训对象进行考核的人员。

第四条安全生产考评员分为实操考评员和理论考评员两类。

实操考评员主要是指对特种作业实际操作技能进行考核、评分的人员;理论考评员是指对安全生产培训对象进行理论考试的人员。

第二章考评员任职条件
第四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奉公守法,坚持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条实操考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广东省安全培训教员证书》一年以上。

(二)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实操考评员资格证书。

(三)熟练掌握许可考评范围内的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大纲和考核标准要求。

(四)熟知考核机构制定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规章制度,熟悉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理论考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一年以上,与考核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二)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理论考评员资格证书。

(三)熟知考核机构制定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规章制度,熟悉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三章考评员资格申报、培训考核和办证第七条考评员的申报,按照考评员的任职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考评员资格申报表》并附本人有关资历证明及相关材料,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机
构。

第八条考评员资历证明及相关材料包括:广东省安全培训教员证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以及证明本人工作业绩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第九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机构对考评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培训考核要求组织集中培训和考试,并为考试合格人员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

第四章考评员职责
第十条熟悉许可考评范围内的考核内容、考核要求及评分标准。

第十一条负责对考核场地、设备、仪器的检查及考核所用材料的检验。

第十二条严格按照考核大纲和评分标准进行理论知识考试阅卷和技能操作考核的评分并签名。

第十三条严格遵守考核机构制定的考评员工作守则,执行考核纪律,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

考核结束后,要如实填写考核记录。

第十四条考评员有权对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考核单位提出改进的意见或合理化建议。

第五章考评员管理
第十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全省考评员的资格申报受理与材料审核、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考核机构要与理论考评员和专职实操考评员签订劳动合同,与兼职实操考评员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和权利。

考核机构应依法维护考评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考评员只能在一家安全生产考核机构任职。

第十八条考评员证卡不得转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十九条考评员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对符合换证条件的换发新证卡,对不符合换证条件的收回原有考评员证卡。

第二十条各考核机构应对聘用(任)的考评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定期业务培训,使考评员熟练掌握考核方法、评分标准以及考场组织管理等规定。

第二十一条考评员应服从考评工作安排,因故不能参加考评工作的,应提前告知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考评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应佩带考评员证卡,主动执行亲属、师生、师徒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考评员应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考核机构委派的督考员(或巡考员)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考核机构要建立考评员档案管理制度。

其内容包括;考评员资格申报相关材料、考评员证卡复印件、
考评员劳动合同或聘任协议、考评员工作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考评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各考核机构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聘任协议,并上报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玩忽职守,不能履行职责者;
(二)业务水平低,能力不胜任者;
(三)经常无故不参加考评或长期未参加考评的;
(四)不服从主管部门和考核机构监督管理的。

第二十六条考评员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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