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考评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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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考评员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安全生产考评员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考核要求,保证考核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及《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粤安监〔2006〕58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省安全生产考评员进行统一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助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所在地安全生产考评员进行管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考评员是指在规定的安全生产培训类别范围内,按照国家、省有关考核大纲要求,对安全生产培训对象进行考核的人员。
第四条安全生产考评员分为实操考评员和理论考评员两类。实操考评员主要是指对特种作业实际操作技能进行考核、评分的人员;理论考评员是指对安全生产培训对象进行理论考试的人员。
第二章考评员任职条件
第四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奉公守法,坚持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条实操考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广东省安全培训教员证书》一年以上。
(二)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实操考评员资格证书。
(三)熟练掌握许可考评范围内的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大纲和考核标准要求。
(四)熟知考核机构制定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规章制度,熟悉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理论考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一年以上,与考核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二)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理论考评员资格证书。
(三)熟知考核机构制定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规章制度,熟悉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三章考评员资格申报、培训考核和办证第七条考评员的申报,按照考评员的任职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考评员资格申报表》并附本人有关资历证明及相关材料,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机
构。
第八条考评员资历证明及相关材料包括:广东省安全培训教员证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以及证明本人工作业绩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第九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机构对考评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培训考核要求组织集中培训和考试,并为考试合格人员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
第四章考评员职责
第十条熟悉许可考评范围内的考核内容、考核要求及评分标准。
第十一条负责对考核场地、设备、仪器的检查及考核所用材料的检验。
第十二条严格按照考核大纲和评分标准进行理论知识考试阅卷和技能操作考核的评分并签名。
第十三条严格遵守考核机构制定的考评员工作守则,执行考核纪律,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考核结束后,要如实填写考核记录。
第十四条考评员有权对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考核单位提出改进的意见或合理化建议。
第五章考评员管理
第十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全省考评员的资格申报受理与材料审核、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考核机构要与理论考评员和专职实操考评员签订劳动合同,与兼职实操考评员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和权利。考核机构应依法维护考评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考评员只能在一家安全生产考核机构任职。
第十八条考评员证卡不得转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十九条考评员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延期换证手续。对符合换证条件的换发新证卡,对不符合换证条件的收回原有考评员证卡。
第二十条各考核机构应对聘用(任)的考评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定期业务培训,使考评员熟练掌握考核方法、评分标准以及考场组织管理等规定。
第二十一条考评员应服从考评工作安排,因故不能参加考评工作的,应提前告知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考评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应佩带考评员证卡,主动执行亲属、师生、师徒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考评员应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考核机构委派的督考员(或巡考员)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考核机构要建立考评员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包括;考评员资格申报相关材料、考评员证卡复印件、
考评员劳动合同或聘任协议、考评员工作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考评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各考核机构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聘任协议,并上报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玩忽职守,不能履行职责者;
(二)业务水平低,能力不胜任者;
(三)经常无故不参加考评或长期未参加考评的;
(四)不服从主管部门和考核机构监督管理的。
第二十六条考评员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