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办法
安全生产督查办法
安全生产督查方法安全生产督查方法一、背景随着经济快速进展、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我国日益增长的工业和建设项目,给工人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逼。
2018年全国共发生事故240起,其中24起较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2亿元。
因此,加强安全生产督查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手段之一、本文旨在探讨安全生产督查的方法和建议,以提高我国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
二、安全生产督查的定义安全生产督查是指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指引下,对企业、单位、行业等实施安全生产依法管理、生产经营等的监督检查活动。
该检查是针对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对企事业单位、行业的各项规范和法规的规定,包括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标准等。
三、安全生产督查的目的1、保障国家安全生产政策贯彻执行,降低事故发生率;2、促进国家建设和工业进展,保护劳动者的体检和权益;3、提高企业管理和生产安全效率,促进生产经济的进展;4、促使企业信守安全承诺,规范企业的行业标准;5、保护市场公正竞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
四、安全生产督查的内容1、机构与制度检查,如检查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工作制度是否规范。
2、安全设备和安全环境检查,如检查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环境安全性是否达标、安全设备是否齐全、健全。
3、技术技能人员检查,如检查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是否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技术人员是否具有实际操作本领。
4、安全数字化平台的检查。
五、安全生产督查的方法和途径1、随机抽查法:依据安全生产情况的等级和轻重缓急的程度设置不同的抽查对象。
2、现场检查法:督查人员到企事业单位现场开展督查工作。
3、日常监督法: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监督和安全生产调查。
4、舆情监测法:通过对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社会舆情的监测和排查,发觉潜在的安全生产风险。
六、安全生产督查的实在方法和建议1、建立现代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落实企业安全责任制,整合行业安全信息、技术、人才和资金等资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属企业及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属企业及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7•【字号】粤府办[2005]7号•【施行日期】2005.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属企业及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属企业及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安全生产监管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一月十七日广东省属企业及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安全生产监管办法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最近视察我省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在广东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等分支机构和省属企业(以下均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明确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职责(一)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规范、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4.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01•【字号】粤府办[2005]10号•【施行日期】200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1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二月一日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我省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省政府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一、考核对象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政府负有安全生产责任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即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即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一)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考核内容:1.本市政府辖区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辖区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辖区内亿元生产总值(GDP)死亡率、亿元工业产值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工矿企业10万人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各产煤市辖区内煤矿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辖区内重特大事故。
2.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1)按照《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的职责要求,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2)建立事故防范体系的情况,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及必需的经费;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执法,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等;(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情况,包括: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组织制订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对重特大事故的应急能力;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等;(4)建立事故报告和查处制度,严肃处理责任事故,包括:发生事故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无瞒报、漏报事故,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等。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粤安办〔2016〕126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的通知粤安办〔2016〕12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中直驻粤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安全生产领域各类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着力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办函〔2016〕406号)等要求,我办组织编写了《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加快推进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是我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解决安全生产领域“认不清、想不到、管不到”突出问题,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重要举措。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吸取省内外事故教训,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指南,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推进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抓紧组织推进。
二、紧扣主题,做到精准发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朱小丹省长要求的查清楚、解决好悬在群众头上的“炸药包”、“堰塞湖”为着力点,紧扣主题主线,转变工作思路,把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的风险点、危险源找出来,列明清单,按照等级高低实行分类管控,推动安全生产防线前移。
要以在年底前实现风险点、危险源“一张表”和“一张图”为工作成果目标,做好工作规划,建立倒逼机制,有条不紊地推进专项行动。
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广东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广东省的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依法管理”,强调事前预防和综合治理,坚持责任到位和依法管理。
第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专门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是主体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本单位涉及的安全生产活动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主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力,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任务。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人是主体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负有直接责任。
第八条主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除了主体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外,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配合主体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管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管是指对广东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执法的行为。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管的主要目的是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
第十二条广东省人民政府通过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的建设和配备,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监管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各类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管和管理。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有权对主体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督促主体单位整改。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发布安全生产情况的通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事故隐患进行公告,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版)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2月修订版)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作如下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6.14•【字号】东府办〔2013〕96号•【施行日期】2013.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3〕9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14日东莞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根据6月7日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的统一部署,定于2013年6月初至9月底,在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近期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立足于增投入、治隐患、防事故,促进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进一步夯实我市安全生产基础,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安全生产措施。
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摸清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彻底排除重大安全隐患,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企业,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检查督查范围全市所有镇街(园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
重点检查道路交通、消防、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水上交通、建筑施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民爆器材、燃气、水利、地质灾害、渔业船舶、特种设备、农业机械、旅游、环保、学校安全、医院安全、职业卫生等行业领域。
安全生产督查具体措施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督查具体措施1、安全生产领导到企业督导哪些工作内容一是坚持人员到位。
充实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并层层落实了安全监管复人员。
二是坚持责任到位。
严格实行“一岗制双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层层签订落实了目标责任书,实现了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
三是坚持宣传到位,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加强了安全生产工作经常性宣百传教育。
四是坚持分析到位。
每周对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度进行一次全面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改进措施,促进工作落实。
五是坚持监管到位。
坚持定期与不定期、明知查与暗访、抽查与普查、日常检查和重点时期隐患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定措施、定人员、定责任、定期限,努力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道态。
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有哪些基本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基本要求:1、检查要有领导、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
除工地上安全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其他的各种安全检查都必须有领导有计划的进行,特别是组织的大检查,更为必要。
2、建立安全检查的组织机构。
3、要制定安全检查计划。
4、检查中重点要突出。
(2)安全生产督查具体措施扩展资料:安全生产检查是我国工人阶级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
它是在劳动保护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是推动开展劳动保护工作的有效措施。
它包括企业本身对生产卫生工作进行的经常性检查,也包括由地方劳动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定期检查。
还可以对安全卫生进行普遍检查,也可以对某项问题,如防暑降温、电气安全等进行专业重点或季节性检查。
检查方式:1、安全执法检查。
2、企业定期安全大检查。
3、专业性安全大检查。
4、季节性安全大检查。
5、验收性安全大检查。
6、班前班后安全检查。
7、经常性安全检查。
8、职工代表安全检查。
9、工地巡回安全检查。
10、工地“达标”安全检查。
11、节假日安全检查。
12、综合性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是发现危险因素的手段,安全整改是为了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因素,把事故和职业通病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以保证安全生产。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规定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4.01•【字号】穗府令[1995]2号•【施行日期】1995.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规定(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穗府令[1995]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安全,防止发生伤亡事故,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建设、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以及劳动者均应遵守本规定。
消防安全监察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政府和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建设、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四条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这项工作的副职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职在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广州市劳动行政部门是安全生产监察的主管部门,其劳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各级管理生产的综合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第六条设立广州市安全生产基金,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表彰奖励以及企业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所急需的短期贷款,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安全保障措施第七条新办企业或现有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一)有粉尘、毒物、辐射、噪音、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危害因素的工程项目,以及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的生产工艺设计应有劳动安全卫生专编,由建设单位报劳动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项目竣工,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7号)《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02年10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有义务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七条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和保障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以下两个级别:(一)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分级及判定标准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进行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评定结果依法进行治理。
第六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社会组织及职工群众参与的机制。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总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9.15•【字号】粤安监[2006]580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安监〔2006〕580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业经省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六年九月十五日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一)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监督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
(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站长、法定代表人等。
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粤府令第272号
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正文:---------------------------------------------------------------------------------------------------------------------------------------------------- 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活动。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检查对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了解、调查和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日常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对不特定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进行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根据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重点领域治理部署对特定对象或者特定事项进行检查。
第五条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实施、权利保障、高效便民、廉洁透明的原则。
行政检查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防止随意检查、检查扰企、执法扰民。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全面履行行政检查职责。
第八条发生或者预警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时采取行政检查应急措施。
第九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有关情况,应当与其他有关行政执法主体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推动行政检查全过程网上流转,加强检查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检查结果互认等信息互通互联、资源共享。
【精品】广东电网公司现场安全督查工作指引
【关键字】精品广东电网公司现场安全督查工作指引广东电网公司二O一一年十二月广东电网公司现场安全督查工作指引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生产现场安全督查工作的内容和要求,指导督查人员开展现场安全督查工作,提高安全督查工作的效率,公司组织编制了本工作指引。
本指引为各单位现场督查工作提供指导和依据,适用于各级安全监察、安全督查人员、第三方安全督查人员对现场的安全督查活动。
现场安全督查工作重在基层、重在班组、重在现场。
通过有组织的现场安全督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电力区域的安全生产隐患,纠正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检验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各项措施的有效执行,确保安全风险管控落地,促进现场一线人员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提高,促使“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监督”安全生产机制形成。
管理的本质是服务,安全监督管理也是如此。
安全监督要实现这样的管理目标,各级安监部门和安监人员,一是要转变思想观念,树立为基层、为一线服务的观念;二是要注重调查研究,将工作重心下移到基层和现场,认真做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更好地发挥安监部门的监督服务职能,努力为领导当好参谋与助手,努力做好为部门服务、为基层服务、为员工服务的工作;三是要关注管理的全过程,要从制度、流程、标准、执行、教育、文化等环节去系统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进行持续改进,从而提高安全生产的水平。
一、现场安全督查概述现场安全督查重点关注生产和作业现场,是根据现场作业工作计划和风险评估结果,有针对性的开展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和违章纠察等工作。
通过监督检查作业任务前期策划、实施过程及总结回顾、问题改进等全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地方法规、行业标准和规程、企业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规范要求,从而有效地控制以至杜绝事故发生,确保电力生产安全。
(一)督查范围现场安全督查范围主要包括电力生产(包括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和电力建设(包括输变电、配电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和监理等)工作场所。
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以下两个级别:(一)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分级及判定标准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进行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评定结果依法进行治理。
第六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社会组织及职工群众参与的机制。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总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细则》
《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细则》《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细则》【颁文字号】粤安监办〔xx〕18号【颁布部门】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颁布日期】【生效日期】xx-05-29局机关各处室,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为规范我省范围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局领导同意,现将《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xx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范围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对全省范围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以下简称“挂牌督办工作”)。
第三条挂牌督办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严格审核,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挂牌督办工作具体由省安全监管局(以省安委办名义,下同)安全生产协调处牵头组织,局相关处室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章督办第五条本省范围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
国务院安委会(安委办)督办或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批示、指示要求督办的事故调查处理列入督办。
第六条局值班室每周向安全生产协调处提供上周全省各地较大事故情况,安全生产协调处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经查实存在瞒报行为的事故,以省安委办名义向事故发生地政府发函督办,并抄送相关业务处室。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在局网站设置“事故督办专栏”同步刊登督办事项。
第七条以下较大事故原则上不列入督办第二篇: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本站推荐]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范围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制定本细则。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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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潮州市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各级政府(管委会)及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共潮州市委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管委会)、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活动。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分类、内容与频次第三条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分为综合督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三大类。
第四条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牵头或组织单位结合本地区和本行业安全生产特点、形势、工作部署等因素,可从以下重点内容中选择确定督查检查内容。
(一)综合督查。
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的督促检查,由各级政府、安委会直接组织实施或由各级安委办提请政府组织实施,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参与。
对下级政府重点督查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领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等情况;对部门重点抽查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执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情况。
对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抽查贯彻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的活动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全投入、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管理、应急救援、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使用、事故预防、值班值守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情况。
对有关社会组织重点督查承接政府转移的安全生产相关职能的履行情况。
(二)专项检查。
对本地区某个或多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检查,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或牵头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实施,必要时各级政府或安委会可根据安全生产需要直接组织。
对下级政府或部门重点检查贯彻落实上级政府或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情况、开展行政许可、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安全专项整治、打非治违、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等情况。
对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检查贯彻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程和标准,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打非治违、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管理、应急救援、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使用等情况。
(三)日常检查。
日常直接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的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和举报投诉核查,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部门根据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实施。
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应急预案、安全投入、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管理、应急救援、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使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执行、事故报告和处理、对承包单位和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配备、应急预案及演练、消防设施使用管理等情况。
举报投诉核查主要是对群众举报投诉、媒体曝光、上级交办、部门移(送)交线索等的核查。
第五条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的频次。
(一)综合督查。
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形势或上级政府工作安排适时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
(二)专项检查。
根据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特点适时开展,重点行业领域每年不少于2次,其他行业领域每年不少于1次。
(三)日常检查。
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的频次和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情况开展日常检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部门应合理编制本单位年度检查计划,编制检查计划应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特点和实际,综合考虑安全监管职责、检查人员数量、负责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分布、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情况,明确本单位检查工作日、内容及年度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和频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性质、规模、危险程度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内容,可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实施差异化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确定不同安全生产级别生产经营单位的督查检查频次,对安全生产状况评级较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级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随机抽查为辅;对安全生产状况评级较差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章方式与方法第六条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应深入基层一线,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问卷调查、查阅资料、听取汇报、交流座谈、约谈督导、反馈意见等方式。
第七条现场检查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为主,注重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的方法开展督查检查。
第八条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既要突出重点,又要点面结合。
(一)综合督查以检查各级政府及部门为主,抽查生产经营单位为辅,重点检查各级政府、各部门安全检查工作是否部署和贯彻落实到位、企业是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开展情况如何,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是否整改落实到位,防范事故措施是否落实等。
(二)专项检查要结合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特点,重点对照检查贯彻落实上级部署情况,突出治理重点行业领域的重大突出问题,强化隐患整改和事故防范。
(三)日常检查要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情况,查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台账、文件、资料、记录和证照等,抽查设备、设施、工艺、场所和岗位,注重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自查自纠,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九条在专业技术性强、工艺、设备、设施复杂的行业领域、部位和场所,应聘请专家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参与安全督查检查,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优势,重点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第十条对涉及多个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牵头或组织单位应联合其他部门开展督查检查,进一步增强督查检查合力,提高督查检查效率,确保涉及多部门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第四章整改与督办第十一条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结束后,各督查检查组要对督查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及时向受检单位反馈督查检查意见。
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各督查检查组原则上以书面形式交由属地政府或部门处理。
在督查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各督查检查组应将督查检查情况书面报告督查检查牵头或组织单位,牵头或组织单位应就存在问题、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向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发函督办。
属地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要在要求时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和行政处罚情况书面回复牵头或组织单位。
牵头或组织单位要对督查检查情况登记、建档,必要时对整改落实情况和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二条对于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原则上由检查单位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后,交由属地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责令整改,检查单位应对有关信息登记、建档,并跟踪整改和处罚落实情况。
也可由检查单位直接处理或提请(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对督查检查发现的存在问题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的非法违法行为,应及时移送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五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由督查检查牵头或组织单位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予以公告公示,并及时做好隐患整改后的摘牌销号。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和基础台帐,并定期将本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报同级安委办。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及时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开展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部门每年年底要将年度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情况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各级政府要逐级上报本地区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情况,并对本地区年度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五章工作要求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牵头或组织单位应结合本地区和行业实际,制定督查检查工作方案,明确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的内容、范围、对象、方法、要求和实施部门。
建立督查检查工作台账,记录督查检查时间、地点、被检查单位、隐患和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十八条督查检查组工作职责和组成。
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组应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了解各级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一步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督查检查组人员必须工作热情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对专业技术性强、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复杂的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督查检查,要请相关行业领域专业人员或专家参加。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掌握督查检查的要求、内容、方法和所涉及的业务知识,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履行督查检查职责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履行告知义务,遵守法定程序,保守受检单位的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条各级政府及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制度,推动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不断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加强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的考核和监督,将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纳入各地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并严格实施考核。
各级政府及部门要为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经费等方面的保障。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及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缺失制度,将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拒不整改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屡教不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导致事故的单位及从业人员列入诚信缺失名单,会同国土、税务、工商、银监、保监等相关部门制订相应的配套惩处办法,在税收、信贷、企业保险费率等方面实施不同的激励约束政策。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通过媒体公布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和安全生产诚信缺失名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及时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行业领域是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涉氨制冷企业、油气输送(长输)管道、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用爆炸物品、气象防雷、涉及危险工艺的工贸行业领域和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行业领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