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助学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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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助学金制度
穆彪
教育学
2014143034
我国高校助学金制度
摘要:高校助学金制度是指为使经济困难的大学生或准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和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由国家建立的对大学生或准大学生进行无偿性经费帮助的资助制度。

高校助学金制度作为高校学生资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特性来说,是最有利于学生无任何负担顺利完成学业的资助制度。

同时,对于维护学生的基本权益,实现高等教育公平和效率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

目前来看,我国高校助学金制度还存在着一定问题,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受到了一定的困难和阻力。

因此,系统地深入研究高校助学金制度,推进高校助学金制度的法治化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高等学校助学金法治化
一、高校助学金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高校助学金制度概念
所谓高校,这里是指高等学校的简称。

《高等教育法》中第68条对高等学校的规定是: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以及高等专科学校,这其中还包括高等职业学校以及成人高等学校。

《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助学金的解释是“政府发给学生的补助金”。

简单地理解,助学金制度就是政府对学生进行经济补助的资助制度。

(二)高校助学金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我国目前高校的助学金做出不同的分类,划分的主要标准和类型如下:按照提供主体可以分为国家助学金和社会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由国家出资设立,资金来源于政府的公共财政或称为国有资金。

社会助学金提供的主体则一般为个人慈善家、社会公益团体及企业,资金来源于个人或企业盈利收入、社会募集等。

按照受助对象的标准来划分,高校助学金可分为研究生助学金、本科生助学金及专科生助学金。

受助对象的不同,助学金提供的金额和比例也不同。

按照助学金级别来划分,高校助学金可分为国家级助学金、校级助学金及院级助学金。

国家级助学金一般是由国家制度统一规定,其资助金额、比例、对象等遵循相关文件的一致规定;校级助学金一般是由学校根据本校经费情况自行设立,其资助金额、比例等具有一定的自主性;院级助学金一般是由学院根据本学院经费情况进行设立,一般资助额度较少,部分高校并不设立这一层级。

(三)高校助学金制度的特点
1.公益性和无偿性
2.国家公共财政主导性
3.效益性
二、我国高校助学金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建国初期——1952 我国高校助学金制度的产生
从建国初期到1952年,是我国高校助学金制度的产生阶段。

其标志性事件就是人民助学金的产生。

1952年7月8日,政务院发出了《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知》,明确规定“自1952年9月份起,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的公费制一律改为人民助学金制,人民助学金须一律依照新规定的标准执行”。

通知还进一步规定了人民助学金等级的评定,各地区、同类学校均享受一致待遇,不允许有特殊情况产生等。

教育部根据此精神,随即于同年7月23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工资及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将各级各类学校的人民助学金款项列入学校经常费内,定期统一编造预决算,实行专款专用,同时还规定了其他具体内容。

这两个文件的颁布,统一了全国高等学校学生助学金的享受范围及标准,标志着人民助学金制度的正式确立,同时也标志着我国高校助学金制度的正式诞生。

从此,我国高校助学金制度在历史上开始了漫长的征程。

(二)1953——1965 我国高校助学金制度的调整
人民助学金制度确立后,在实行过程中又根据形式的发展变化,在享受范围、比例及标准等方面做了几次调整,其中影响较大的是1955年、1960年和1964年三次调整。

1955年的调整,主要是围绕人民助学金的发放地区、学生资助范围与标准展开的,这是人民助学金制度的第一次重大调整
1960年的调整,主要是围绕适当限定地方权力,缩小各地差异进行的。

由此次调整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已经拥有了一定的设置人民助学金的享受名额及发放标准的权力。

1965年的调整以提高助学金标准,扩大受助学生比例为主要内容。

人民助学金制度经过上述三次调整之后,基本形成了一种较为系统、完整的整体框架,在资助标准、对象、范围、方法等都有涉及,为此后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高校学生资助制度提供了理论上和是实践上的指导。

(三)1966——1982 我国高校助学金制度的停滞
1966年到1982年这段时间,是我国高校助学金制度发展的一个特殊历史阶段。

由于中央错误地发动了“文化大革命”,是本来就不完善的助学金制度的实施和发展受到了严重影响,以致停滞不前。

(四)1983——1992 我国高校助学金制度的沉寂
人民助学金制度在1977年恢复高考之后又顺利地实行了几年。

然而,从1983年到1987年这几年间,人民助学金制度又缩小范围到最终取消,逐渐走向了沉寂。

是我国高校助学金制度变迁史上的一个重大转折。

“文革”结束后,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重新建立,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

随着国家经济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各层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教育文化领域也迎来了自身的变革与突破。

在这样的背景下,人民助学金制度开始改革,其标志是1983年7月11日,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奖学金试行办法》。

这两个文件打破了我国原有高校助学金制度的单一模式,增加了人民奖学金制度。

这一改革缩小了人民助学金的范围,迈出了我国大学生资助制度改革的重要一步。

我国高校资助制度发展成为人民助学金和人民奖学金并存的局面。

对转变人们的思想观念,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体制的更新具有重要意义。

1986年7月,国务院转批了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的报告》。

报告指出了人民助学金制度的种种弊端,并针对现行人民助学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拟将人民助学金改为奖学金制度和贷款制度,并同年在一些条件较好的高等学校招收的新生中进行了试点。

1987年6月,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公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标志着奖学金制度和贷款制度的正式建立,人民助学金被正式取消。

从此,我国高校助学金制度走向了沉寂。

(五)1993——今我国高校助学金制度的复苏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政治经济文化进一步发展,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也有了较大的发展,为了帮助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完成学业,2007年,国家重新建立了国家助学金制度,我国高校助学金制度逐步开始复苏。

2007年5月,为贯彻党的十六和十六届三中、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意见》指出来建立健全贫困生资助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

根据这一精神,2007年6月27日,教育部、财政部制定并印发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国家助学金制度的产生,同时正式标志着我国高校助学金制度的重新确立。

三、我国高校助学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法治化探讨
(一)我国高校助学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高校助学金制度在其发展变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很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相关法律规定不健全。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校法制建设工作的推行,高校助学金制度也逐步走向完善,但助学金制度在立法依旧存在很多问题。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不成熟,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是问题的突出表现之一。

针对高校助学金制度的程序,主要散见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财政部与教育部联合下发的文件以及高校自行制定的有关助学金的规范性文件之中。

目前来说,我国还未有一部专门的具体规定高
校助学金制度的法律法规。

并且,2007年6月财政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两个《暂行办法》仅仅是针对国家助学金做出的政策规定,对于高校助学金制度体系中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助学金,尚无相关政策和法律的规范。

1.经济困难的学生认定的行政主体及程序有争议
首先是关于行政主体的争议。

在评定高校各类助学金的过程中,对参评学生进行经济困难认定是一个前期必须经过的过程。

而如何认定经济困难的学生,是相关制度规定的核心问题。

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有关指导意见,高等学校具有认定经济困难学生的行政主体资格。

但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授予高校有认定经济困难学生的主体资格。

因此,高校实际上是没有认定经济困难学生的行政主体资格的。

实际上,牵涉到社会救助的问题,这是民政部的具体职能之一。

所以,对学生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不应高等学校来进行,而应该有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行政认定程序争议。

所谓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顺序、方法、方式以及时限的总和。

在高校助学金制度中,对于贫困家庭学生的认定过程,应该是有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来进行,而不是应该由学生们进行民主评议。

所以,当前的在认定学生经济困难的程序上,助学金的评比程序上,相关制度仍旧不够成熟,需要进一步完善。

2.助学金运营管理非制度化
在高校助学金制度中,目前还没有设立专门和固定的助学金运营管理机构。

高校虽然具有助学金的管理权,但在对助学金进行评定和管理时,并没有专门机构负责。

所以,在我国高校助学金的评比的一般模式都是由教学人员和辅导员组成的兼职人员。

这种模式的有点在于减少了相关人员的聘用,同时提高了效率。

但是,这种模式下一般会出现评选人员偏袒个别学生的不公平现象。

所以,我国应该在这方面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做法,最好还是组织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和运营。

3.权利救济途径和责任追究机制相对缺乏
权利救济,这主要是指对于学生的一种保护。

在高校助学金制度中,虽然设立了相应的公示程序和申诉制度,也有规定对于学生提出的异议,高校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和调整。

但如果学生对于调整后的结果仍有异议,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很明显的是,我国高校助学金制度中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也就是说,学生在民政部门人员的审核和高校行政人员的评定中处于极端的弱势地位,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并没有相应的制度来保障。

也许司法诉讼是一个最后的手段,但对于高校的学生来说,这与没有办法有何区别呢?
(二)我国高校助学金制度的法治化探讨
1.我国高校助学金制度法治化需遵循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行政合法性原则是相关行政法要遵循的首要原则。

(2)合理性原则
行政行为的客观、适度、合乎理性便是合理性原则的体现。

合理性原则在高校助学金制度中更多地表现为比例原则。

(3)程序正义原则
为更好地实现高校助学金制度中的公平和正义,严格正当的程序正义原则是必不可少的。

这一原则更具体的表现为公开原则和依相对人申请及协力原则。

2.我国高校助学金制度的法治化
从以上我国高校助学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出发,为了更好地建立健全我国高校助学金制度体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高校助学金制度的法治化。

(1)加强立法,建立健全有关高校助学金制度的法律体系和规范。

我国现行高校助学金制度的发展,基本上是有赖于有关部门的部门文件通知,或是有关领导人在特定场合的讲话要求。

这种情况表明我国的高校助学金制度的建设显然是处于政策的探索发展阶段,进一步
规范完善其法制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在我国,目前只有国家助学金制度通过
(2)依法规范行政程序,完善高校助学金制度中的评定、管理、监督等行政程序。

现在我国高校,助学金的评定、管理、监督等程序是不完善的,没有专门的人来负责。

学校一般都采用教职员工的组合来进行这项事务。

但是,由于责任不明晰,监督不到位,其中一些不正当的行为正严重侵害着学生群体的利益。

上文提到的民政部门对于此事也采取了避而不谈的态度,所以,对于这种不符规则的行为,必须进行检查核实,并尽快提出合适的解决方案。

(3)健全责任追究和法律救济制度,依法保障高校受助学生的合法权益
助学金制度的设立是为了能够援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他们的学业。

一个完善有序的高校助学金制度,不仅仅能够给学生提供经济援助,更最重要的是对于学生合法权益的一种维护。

在我国高校中,行政化体制下的一种师生高低分位的不良现象,使得学生难以平等地与相关负责人交涉,何况是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种不必要的麻烦中,最可靠的的办法还是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和法律救济制度,既可以培养学生用法维权的意识,也可以提供一种制度上的保障。

从而完善我国的高校助学金制度。

高校助学金制度是一项惠及学生的制度,正因为是学生这个群体,正因为是教育这种事业,我们必须本着法律的原则,法律之下人人平等。

只有从这个原则出发,我们的制度才能更加完善,我们的教育才能更加辉煌,我们的国家才能更加昌盛。

参考文献:
刘华.我国高校助学金制度的产生与变迁研究[J].四川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程志军.高校奖助学金制度研究[J].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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