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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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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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整理目录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物权的特征第三章:物权的效力第四章:物权法的原则第五章:物权变动理论第六章:所有权概说第七章:不动产所有权第八章:动产所有权第九章:共有第十章:用益物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十二章:占有第一章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对物的权利,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侵害或干预的权利。

二、物权的性质(一)归属性物权的归属性是指特定物归属于特定的权利主体,物权归根结底是反映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权利(二)支配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三)排他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2、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地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排他性);3、物权是具有物上请求性、追及性及公示性的权利。

三、物权的体系(一)《物权法》(2007年)1、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第二章物权的特征一、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特征1.物权--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无须借助他人的意思即可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

债权--请求权:权利人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权利人利益须借助义务人行为--履行间接实现。

如买受人与出卖人相互借助取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权利。

2.物权--绝对权:物权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人。

(对世权)权利人实现其目的时就可排斥任何第三人。

因此,物权生效须:(1)以登记或交付公示让第三人知晓为要件;(2)标的物特定化;(3)行为人有处分权。

债权--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对人权)“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对第三人不产生排他性效力.3.物权--排他性: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成立并存的、具有不相容性的数个物权。

物权法复习提纲(给力综合版)

物权法复习提纲(给力综合版)

物权法复习提纲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1、实质..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2、形式..意义:调整物权关系的具体的法规。

二、《物权法》的性质1、《物权法》是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既主体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关系;2、《物权法》是财产法,调整的静态的财产关系;3、《物权法》是一个强行性的法律,它的性质不允许当事人任意改变。

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体系一、所有权我们国家按照不同的所有制,划分为不同的所有权,有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在实际中,这种所有权不同的划分在保护方式上也不一样,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强于集体,对集体的保护强于个人所有权,所以造成了对个人财产的信心不足。

二、担保物权从我们现在的立法来看包括三种,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新的《物权法》准备把按揭纳入其中。

三、用益物权1、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进行利用、收益的权利;2、用益物权的种类: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

四、占有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2、无权占有,指无本权的占有。

第三节《物权法》的作用和基本原则一、《物权法》的作用就是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和承认,它的作用不仅仅是物权层面的,除了法律方面的意义,还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具有绝对性,也就是说具有对世性的特点;2、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来说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原则;3、对物权的客体来说,特别是对所有权的客体而言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原则;4、对物权的效力来说实行优先主义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物权优于债权,第二个方面,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5、对物权的变动来说实行公示公信主义原则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一、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客体1、《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2、关于《民法》上物的特征:(1)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2)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3)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4)独立性。

物权法复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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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复习提纲一、名词解释1.物权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法定原则概念:指物权的类型、内容、取得和变更,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物权的法律原则。

3.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1、所有权是全面的支配权,即所有人概括地对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2、所有权受法律的限制.4. 物权的公信原则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5.物权法定原则概念:指物权的类型、内容、取得和变更,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物权的法律原则。

6.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包括三项: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所有物的妨害排除请求权和所有物的妨害预防(防止)请求权。

A. 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概念:又称所有物回复请求权,指所有人对于物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其返还的权利B. 所有物的妨害排除请求权概念:指所有人基于其所有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法的妨害时,对于妨害人得请求排除的权利。

C. 所有物的妨害预防(防止)请求权概念:指所有人对于有妨害其所有权之虞者,得请求其防治妨害的权利,系一种独立的物权请求权7.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区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和基于成员团体而产生的成员权共同构成的权利集合。

8. 善意取得:指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以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而为不动产的移转登记或者动产的交付,即便出让人无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在受让人为善意时仍可由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制度9. 遗失物拾得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加以占有的法律事实10.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11. 地役权概念: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注册会计经济法-物权法复习提纲

注册会计经济法-物权法复习提纲

物权变动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
1.登记生效
2.登记对抗
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4.更正登记
5.预告登记
6.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动产的物权变动(所有权、质权、抵押权、特殊交付方式)
三、一物二卖
1.特殊动产:交付>登记>合同
2.一般动产:交付>付款>合同
3.商品房:对房地产企业存在惩罚性赔偿金
四、无权处分
1.基本规定
2.善意取得制度(合理对价、交付&登记、合法占有)
共有(共同共有&按份共有)
重大修缮、管理费用、分割
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
一、先占
二、添附1.附合2.混合3.加工
三、遗失物
建设用地使用
一、创设取得
二、移转取得(3个条件)
三、使用年限(40、50、70)
抵押权
一、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范围(禁止情形、房地一体原则、拍得荒地等)
三、抵押权的设立(动产、不动产)
四、抵押物的从物、孳息、添附、物上代位
五、抵押物的处分(转让、在后抵押不破在先租赁)
六、抵押权的实现(撤销、清偿顺序、土地出让金优先、主债务转让、抵押权保全)
七、物权重合(一抵押物数债权人、抵押顺位变更、一债权数项担保)
八、浮动抵押(主体、客体、设立)
九、最高额抵押
十、抵押权的消灭
质权(设立、保全、质权消灭)
留置(成立要件、留置物范围、三权顺序)。

物权法期末复习(word版)概要

物权法期末复习(word版)概要

物权法期末复习第一章导论: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法的功能:定纷止争●物权法的价值:物权法的人文价值●物权法立法根基:尊重人民对财富的进取心●物权法的性质:●私法属性●财产法属性制定:从1994年开始制定●至2007年开始颁布●历时13年●梁彗星教授编制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王利明教授编制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历经全国人大及常委会7次审议最终通过。

物权法的体系●《物权法》分5编,19章,247条●第一编总则●第二编所有权●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五编占有●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1.该编的条文占全部法律条文书目的2/5左右,是我们国家最重要的物权制度● 2.该编条文体现了所有权核心主义的立法观念,尤其是土地公有制条件下物权的特点幻灯片8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注意体会第二编与第三编的联系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物权法》全文之后还有两条附则物权法的立法特点● 1. 结构上,采取由抽象到具体、由一般到特殊的立法技术。

● 2. 规范内容上,以对现行规范的重新整合和明晰化为主,适当引入新规定。

● 3. 表述上,寻求专业化与通俗化之间的平衡。

物权法的法律渊源●物权法法律渊源的意义●社会应该理解已经制定的《物权法》虽然重要,但是它只能解决一般的物权问题,而不能解决中国社会全部的物权问题。

物权法复习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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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复习大纲物权法复习大纲第一部分物权●物权法的特征(比较A物权法和B债权法)物权法的概念:所有规范和调整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强行性规范:A,全部物权法规范均属于强行性规范,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作出强行性规定,不容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或者变更其内容;B,债权法大部分属于任意性规范,实行契约自由原则。

所以当事人的约定违反物权法的规定时,原则上一律无效。

2,固有法性:A,各国物权法因国家、民族、历史传统的差异而往往互不相同,尤其是其中关于土地制度的规定,具有特殊性,最具有本国特色;B,各国债权往往大同小异,呈现国家趋同性。

(新中国建立,实行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尤其关于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这是我国物权制度的特点)3,公法性:A,物权法有很多公益方面的规定,但仍然属于私法,物权法又属于财产归属法,注重保护经济生活的静的安全,尤其因为土地为稀缺的自然资源,与国家、民族、和社会利益密切相关,就使物权法具有公共性的特点;B,债权法具有私人性,原则上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物权法发展趋势1,物权的社会化趋势:对所有权绝对原则,作为私法,通过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对所有权的行使进行限制。

所谓的所有权社会化思想:特别强调所有权行使的目的,不仅应为个人利益,同时亦应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而主张所有权本身也包括义务成分。

2,物权的价值化趋势:物权由本来注重对标的物的现实支配的实体权进而转化为注重收取代价或获取融资的价值权。

具体包括:(1)用益物权的发展:将物之使用价值交与对方支配,即由他人为占有、使用、收益,而自己收取租金;(2)担保物权的发展:将物之交换价值交由他人支配,即不移转占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借以获取融资。

3,物权的国际化趋势:(国际公约、地区性法律)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贸易发达,世界交通便利的趋势,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沟通,遂造成物权的国际化趋势。

4,补充:(1)物权的种类不断增多:A,20世纪中期以来,用益物权中的空间权被承认;B,区分所有权;C,担保物权出现新的抵押形式。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复习资料重点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复习资料重点

《物权法学》必背复习题第一章1.物权的特性:(1)对世性(主体):除物权人之外任何人,主体广泛性(2)支配性(内容):同L(2)(3)特定性(客体):物J/行为&非物质义,具体制定、存在、独立,有体动产/不动产(实现方式):负有不为侵害或妨害的消极不作为容忍义务(4)绝对性(5)排他性(效力):成立排他效力、实现上排他、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6)法定性、公示性:区别债权2.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基础、目的交易物权. 债权,人+财产=物权------- >新物权,物权+债权=财产权、方式(债权)3.物权的排他效力:(1)涵义: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包含绝对的一相斥物权之间于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也相对的f包含相容物权之间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2)强弱之分:物权排他效力分为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不存在哪种物权的排他效力绝对强或者弱的问题。

一物之上客观不得有两个直接占有与现实支配,故同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和权利内容的物权之间,不得并立,这是内容与性质相斥之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的两个物权之间得发生并立之情形,内容与性质相容物权之间仅存在行使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即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之物权得以压制、排斥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

相容物权哪一个居于先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和法律规定而不仅仅是成立时间。

(3)各类物权排他效力表现:①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权,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一物一权)。

②用益物权之间得排他效力。

用益物权是占有、使用、收益的实体支配权,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例外:典权,非继续性地役权)。

③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担保物权是以获得标的物之交换价值为目的的价值权,除动产质权和以权利凭证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其他均为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大学教育-物权法复习提纲(给力综合版)-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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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复习提纲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1、实质..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2、形式..意义:调整物权关系的具体的法规。

二、《物权法》的性质1、《物权法》是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既主体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关系;2、《物权法》是财产法,调整的静态的财产关系;3、《物权法》是一个强行性的法律,它的性质不允许当事人任意改变。

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体系一、所有权我们国家按照不同的所有制,划分为不同的所有权,有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在实际中,这种所有权不同的划分在保护方式上也不一样,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强于集体,对集体的保护强于个人所有权,所以造成了对个人财产的信心不足。

二、担保物权从我们现在的立法来看包括三种,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新的《物权法》准备把按揭纳入其中。

三、用益物权1、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进行利用、收益的权利;2、用益物权的种类: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

四、占有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2、无权占有,指无本权的占有。

第三节《物权法》的作用和基本原则一、《物权法》的作用就是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和承认,它的作用不仅仅是物权层面的,除了法律方面的意义,还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具有绝对性,也就是说具有对世性的特点;2、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来说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原则;3、对物权的客体来说,特别是对所有权的客体而言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原则;4、对物权的效力来说实行优先主义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物权优于债权,第二个方面,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5、对物权的变动来说实行公示公信主义原则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一、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客体1、《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2、关于《民法》上物的特征:(1)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2)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3)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4)独立性。

物权法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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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物权
2.物权法
3.物权变动
4.原始取得
5.继受取得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7.相邻关系
8.按份共有
9.共同共有
10.准共有
11.用益物权
12.土地承包经营权
13.建设用地使用权
14.地役权
15.担保物权
16.抵押权
17.共同抵押
18.动产浮动抵押权
19.质权
20.留置权
二、简答题
1.简析物权的效力
2.简析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
3.简述基于民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基本模式4.简析善意取得含义和构成要件
5.简述按份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6.简析共同共有的特征
7.用益物权的特征有哪些?
8. 简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9.简述土地承包人的权利
10. 简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11.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2.简析地役权的特征
13.简析担保物权的特征
14.简述动产质权人的权利
15. 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有哪些?。

司法考试物权法重点复习提纲

司法考试物权法重点复习提纲

第⼀章基本原则 ⼀、物权的客体 动产、不动产、权利 (⼀)动产 例⼦:汽车与马蜂窝 (⼆)不动产 ⼟地和房屋、房屋等⼟地附着物。

(三)权利 ⼟地使⽤权、债权等。

⼆、物权法定主义 (⼀)种类法定 例⼦: 居住权 典权 动产的⽤益物权 (⼆)内容法定 例⼦:交房本公证 质押不转移占有 三、物权的公⽰ 登记与交付(或者占有) 第⼆章物权的变动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的关系(15条) 是物权合同,还是债权合同? (⼆)不动产登记簿与红⽪书(16、17条) (三)登记查询、复制⼈(18条) 权利⼈ 利害关系⼈ (四)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19条) (五)预告登记(20条) (六)按件收费制(22条) ⼆、动产交付 (⼀)交付之效⼒(23条) 例⼦:买卖⼤⼩⽜ 赠与的要约与 (⼆)特殊动产特(24条) 例⼦:先对第⼀个买受⼈交付;后对第⼆个买受⼈登记。

效果是第2个买受⼈取得 (三)简易之交付(25条) 转让和设⽴。

(四)指⽰之交付(26条) (五)占有之改定(27条) 逻辑之关系:合同--占有改定⽅式交付--所有权转移 三、公法⾏为、事件和事实⾏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公法⾏为引起的物权变动(28条) 判决对抗登记。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引起的物权变动(29条) 例⼦:虚⽵ (三)因事实⾏为引起的物权变动(30条)。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有设⽴、变更、转让和消灭四项内容。

其中设⽴和转让是物权取得的问题。

依照事实⾏为取得,是原始取得(如30条); 依照法律⾏为取得,是传来取得。

传来取得,⼜分为移转的传来取得和创设的传来取得。

甲⽅出钱,让⼄⽅(建筑公司)给其盖了⼀座楼,竣⼯之后的1个⽉,办理了登记,甲⽅取得了产权证。

请问:甲⽅取得所有权是下列何种?(多选)A.传来取得B.原始取得C.因事实⾏为取得D.因法律⾏为取得 --因事实⾏为取得所有权、依事件取得所有权以及依照公法⾏为取得所有权的,以事实⾏为成就、事件发⽣、法律⽂书⽣效为取得所有权的时间,不以登记的时间为所有权的发⽣时间。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必备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必备

第一章物权法导论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指调整各种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物权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用关系。

其中物的归属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的全面支配权,物权法对这种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

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财产关系。

对物的利用包括所有人的自主利用和非所有人的他主利用,在现代社会,物的他主利用对于物尽其用、物尽其利显得尤为重要。

物权法通过调整物的他主利用关系,使对物没有所有权的人可以根据法律或者合同,对其进行使用、收益,这样一来既避免了所有人对财产的闲置,又实现了非所有人对财产的利用,使双方皆能获益。

二、物权法的性质物权法具有如下基本属性:(一)物权法是私法(二)物权法是财产法(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四)物权法是固有法第二节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一般认为,现代物权法呈现出如下几个发展趋势:一、物权的社会化趋势二、物权的价值化趋势三、物权的扩张趋势四、物权法的国际化趋势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平等保护原则首先,物权神圣不可侵犯。

其次,各种民事主体的物权是平等的。

二、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3、促进物尽其用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三)物权法定原则的修正对于这一解决办法,学者之间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学说:1、物权法定无视说2、习惯法包含说3、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4、物权法定缓和说(四)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及其解释策略三、公示公信原则(一)公示原则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须以法定方式进行公示才能发生效力。

物权法复习重点

物权法复习重点

物权法复习重点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依附是指由不同的人所拥有的若干事物被组合成一个事物(复合物或混合物),或者原始事物被所有者以外的人加工成一个新事物(加工对象)的法律事实3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并保有其所有权的用益物权。

四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质押给债权人占有,以保证债务履行的权利。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担保实现的,债权人对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5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担保权益是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标的物的有限物权。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财产换取价款,优先受偿,实现其债权。

7相邻关系,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之间,因行使不动产权利而需要相邻各方给以便利和接受限制,法律为调和此种冲突以谋求相邻各方之间的共同利益而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占有、使用和受益国有土地,或者使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9用益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或者说是权利人对他人的所有的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定限物权。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的人将其财产转让给第三人进行补偿。

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的,受让人应当立即依法取得财产所有权。

11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住宅、商品房等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用部分享有共同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复合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建立在国有土地上的用益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较为广泛。

物权复习提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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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具有哪些法律特征1物权法是财产法2物权法是强行法3物权法是普通法4物权法是固有法.物权法定的内容1物权类型强制:物权的类型非经法律规定,当事人不的创设。

当事人只能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和设立条件设立物权,不能超出法律规定设立物权法以外的物权类型2物权内容强制:物权的内容非经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

法律对一个具体的物权的内容规定是什么就是什么,不得由当事人约定法定物权的内容。

.物权公信原则的性质和内容性质:是指物权的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不仅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效果,而且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不的信赖,仍可以取得物权的原则。

内容:1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只能推定其真正的权利人。

2任何人因为相信登记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从事了移转该权利的交易,该项交易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即使登记有瑕疵善意受让人不负返还义务。

.物权的性质和法律特征物权的性质: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法律特征:1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2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独立物的权利3物权是以对物的直接支配和享受其利益为内容的权利4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具有哪些效力1排他效力2优先效力3物权的追及效力4物权请求权.排他性效力的表现性质:是指在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

表现:1不可非法干涉侵害妨碍物权2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能另有所有权成立。

3在一个特定的物上存在着法律上的所有权,但是他人山于取得时效和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时,则先前的所有权将因此而消灭,并不得对抗后一个所有权。

4在同一标的上,已有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存在的,不得另有同样性质的用益物权的成立。

.物权的优先效力性质:在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者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物权法复习重点

物权法复习重点

物权法复习重点一、名词解释NO.1. 物权法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民事法律,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

制定物权法,必然要协调各方面的意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难度之大,操作过程之复杂,可想而知。

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广泛听取意见,尽可能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是制定物权法过程中的鲜明特点。

NO.2. 物“物”在民法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物,比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

“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NO.3 物权生活解释:物权,通俗地说,一头牛属于你,你可以用它来耕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杀掉卖牛肉。

这种支配的权利是排他的,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你。

理论解释:物权就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NO.4 用益物权生活解释:麦当劳租用别人的房屋进行经营,它依法享有对租用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它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麦当劳拥有的是房屋的用益物权。

理论解释: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另外,国家对个人不动产进行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NO.5 所有权生活解释:你拥有一栋房屋,你可以自己使用;可以出租给别人,收取房租;也可以转手卖给他人。

这就是你对这栋房屋的所有权。

理论解释: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NO.6担保物权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

物权法期末复习重点

物权法期末复习重点

【问】捡到地上的五块钱,赠与给第三人,钱的所有钱归谁物权法?民法的核心是利益财产要具有以下特征:(资源不一定是财产)1.有价值性2.有稀缺性3.物权法法条+三个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合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可支配性第一章、物权法总则1.1 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例】商鞅《商君书》: “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

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

”物权法的任务:1.确认物的归属——物权法定纷止争;当兔子在市场上被贩卖的时候,已经有了归属——将社会有限的资源进行分配2.调整物的利用关系:发挥物的效用,以实现个人需求【意志是自由的,不受他人干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3.物权的保护——那里有权利,哪里就有救济PS:权利的本质【物权就是一种权利】1.是一种利益2.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本质是一种利益,源于自由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怎么取得权利,怎么保护权利名分已定:物的归属和利用 ——物权保护 1.物权保护2.债权保护【问】物权在生活中扮演一个怎样的角色?——承载着经济价值和伦理价值物权法:1.什么是“物” 2.什么是“物权” 3.什么是“物权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内涵和外延)债法:国际的趋同性;物权:在本国特定的经济基础上维护个人利益【保护私权,主体意志的自由性】,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PS:【问】如何保障债权的实现?人保、财产保、物保哪一种更能保障债权人的权利? ——物保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仅指不动产中的土地】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第四十七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物权法复习资料

物权法复习资料

物权复习资料第一章物的概述物是指占有一定空间,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为人力所控制的有体财产。

物的特征:(1)非人格性 (2)满足需求性 (3)可控制性 (4)独成一体性动产: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价值不降低的财产。

不动产:土地、房屋、林木等地上定作物为不动产。

自物权——所有权 ①确定物的归属他物权——用益物权 ②保证物的充分利用——担保物权二 物的分类有体物和无体物 划分标准:物是否具有物质实体有体物是指具有物质形态的、人们可以直接触摸到的物无体物是指没有物质形态的、人们无法触摸到但具有经济价值的物。

包括:(1)液、气、热、电、声、波型无体物 (2)财产权利型物体物★ 气体、液体、热能、电能等物质,虽然自身没有固定的物质形态,但是当它们被放在器皿或管道中时被看做是有体物。

区分的法律价值在于:(1) 有助于将物权、债权乃至知识产权在体系上作出清晰的划分(2) 有助于对物的体系的完整认识动产和不动产 划分标准:根据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物是否可以移动。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

土地 定作物果枝:剪掉前是不动产;剪掉后是动产。

★ 不动产都是以登记为原则现代社会以立法方式逐渐扩展不动产的范围。

主要体现为:(1)通过不动产权利登记将物上权利纳入不动产的范围 (2)以立法方式确认综合性不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自由移动并不会导致毁损的后果的物。

包括:自力移动的动产:能够以自己的力量进行移动。

如家畜、野生动物他力移动的动产:完全借助于外力进行移动的物。

如衣服、图书区分的价值:(1) 该划分构成了民法理论中权利客体理论的核心内容之一。

(2) 该划分构成了物权法体系的基础。

(3) 该划分构成了物权变动规则设计的基点。

(4) 该划分构成了抵押担保设定规则的前提。

(5) 该划分构成了诉讼管辖的主要依据。

特定物和种类物 划分标准:是否具有独立特征或是否因权利人的指定而特定化。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因权利人的指定而被特定化得物。

物权法讲课提纲

物权法讲课提纲
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
折价、拍卖和变卖等。
占有
01
02
03
占有的定义与性质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 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是 一种事实状态而不是权利。
占有的种类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直 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等。
占有的保护
占有的保护请求权包括占 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 害排除请求权和占有妨害 防止请求权等。
03
占有保护制度的加强与完善
占有的保护范围
扩大占有的保护范围,将无权占 有也纳入保护范畴。
占有的保护方式
允许占有人通过自力救济和公力救 济两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占有状态。
占有的推定效力
确立占有的推定效力,即推定占有 人为权利人,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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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通知义务、保管义务和返还义务。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期间,拾得 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的权利
在履行上述义务后,拾得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 的,拾得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01
古代物权法
古代物权法主要以习惯法为主,调整范围有限,主要涉及土地、房屋等
不动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02 03
近现代物权法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近现代物权法逐渐形成并 不断完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涵盖了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各种 财产权利。
当代物权法
当代物权法在继承和发展近现代物权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对物权人合 法权益的保护,强调物权的社会化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同时加强对物权 变动的监管和规范。

物权法复习提纲

物权法复习提纲

物权法复习提纲第一章《物权法》总论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1、实质意义:从总的方面来看,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2、形式意义:调整物权关系的具体的法规。

二、《物权法》的性质1、《物权法》是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既主体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关系;2、《物权法》是财产法,调整的静态的财产关系;3、《物权法》是一个强行性的法律,它的性质不允许当事人任意改变。

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体系一、所有权我们国家按照不同的所有制,划分为不同的所有权,有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在实际中,这种所有权不同的划分在保护方式上也不一样,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强于集体,对集体的保护强于个人所有权,所以造成了对个人财产的信心不足。

二、担保物权从我们现在的立法来看包括三种,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新的《物权法》准备把按揭纳入其中。

三、用益物权1、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进行利用、收益的权利;2、用益物权的种类: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

四、占有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2、无权占有,指无本权的占有。

第三节《物权法》的作用和基本原则一、《物权法》的作用就是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和承认,它的作用不仅仅是物权层面的,除了法律方面的意义,还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具有绝对性,也就是说具有对世性的特点;2、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来说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原则;3、对物权的客体来说,特别是对所有权的客体而言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原则;4、对物权的效力来说实行优先主义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物权优于债权,第二个方面,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5、对物权的变动来说实行公示公信主义原则第二章物权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一、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客体1、《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2、关于《民法》上物的特征:(1)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2)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3)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4)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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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复习提纲第一章《物权法》总论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1、实质意义:从总的方面来看,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2、形式意义:调整物权关系的具体的法规。

二、《物权法》的性质1、《物权法》是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既主体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关系;2、《物权法》是财产法,调整的静态的财产关系;3、《物权法》是一个强行性的法律,它的性质不允许当事人任意改变。

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体系一、所有权我们国家按照不同的所有制,划分为不同的所有权,有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在实际中,这种所有权不同的划分在保护方式上也不一样,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强于集体,对集体的保护强于个人所有权,所以造成了对个人财产的信心不足。

二、担保物权从我们现在的立法来看包括三种,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新的《物权法》准备把按揭纳入其中。

三、用益物权1、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进行利用、收益的权利;2、用益物权的种类: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

四、占有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2、无权占有,指无本权的占有。

第三节《物权法》的作用和基本原则一、《物权法》的作用就是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和承认,它的作用不仅仅是物权层面的,除了法律方面的意义,还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具有绝对性,也就是说具有对世性的特点;2、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来说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原则;3、对物权的客体来说,特别是对所有权的客体而言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原则;4、对物权的效力来说实行优先主义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物权优于债权,第二个方面,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5、对物权的变动来说实行公示公信主义原则第二章物权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一、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客体1、《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2、关于《民法》上物的特征:(1)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2)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3)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4)独立性。

3、关于物的几点说明:(1)随着科学的发展,物的范围扩大了;(2)人和人体的任何部位都不可作为交易的标的来对待;(3)动物一般不视为物。

4、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2)主物与从物;(3)原物与孳息物。

第二节物权的种类和效力一、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式由法律规定。

二、物权的种类:1、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2、主物权与从物权;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4、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5、《民法》一般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三、物权的效力:1、排它性效力,一个物上不允许有两个性质不相融的物权存在;2、优先效力,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物权优于债权;3、物上请求权效力;4、效力追及效力,物权会随着物的转移而转移,不会随着物的转移而消灭。

第三节物权的变动一、物权的变动,是物从一个主体到另外一个主体的变化过程,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二、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外部象征和标志。

(1)动产的主要公示方式是交付,具体有四种形态:A、现实的交付;B、简易交付;C、占有改定;D、指示交付。

以上四种形态,并没有包括民商法中交付的全部。

(2)不动产的主要公示方式是登记,分为两种登记:A、设权登记,是指涉及权利的发生、变化和消灭的登记方式;B、宣示登记,它的登记效力不在于设立某种权利或者消灭某种权利,而在于把权利变化的事实通过登记的方式予以公告;① 添附所发生的不动产物权;② 因继承而发生的不动产转移;③ 法院判决。

(3)依照法律规定我国办理登记的机构主要有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运输工具登记部门等等,而在国外很多国家只有一个机构。

(4)现实生活中有的不动产虽然未经登记也产生物权的效力,它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形:① 土地矿藏等资源是由国家所有的,可以不经登记,自法律实行之日起享有物权;② 因人民法院的判决、人民政府征收等行为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自判决生效或者人民政府征收等行为做出之日起生效;③ 因为继承或遗赠导致物权设立的,自继承或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④ 因建造住房等行为导致物权设立或变更的,自事实行为成立时发生效力。

新的《物权法》对登记的问题规定比较详细,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预告登记,它是指债务人处分不动产,保障其将来取得物权,有权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2、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式,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式而为一定行为,即使登记和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第三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一、所有权的概念权利人对于客体全面支配的权利叫作所有权,具体有四种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中是否具有处分权是所有权跟其它权利的最大区别,处分权分为法律处分和事实处分。

二、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具有完全性,它是全面支配的权利;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各项权利有机地组合;3、所有权具有永久性;4、所有权具有社会性;5、所有权具有弹性,可以恢复。

第二节所有权的限制一、私法的限制1、权利不得滥用;2、对于他人权利行使的忍让;3、诚实信用。

二、公法的限制1、私有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国家或社会的公共利益;2、受《环保法》的限制;第三节所有权的保护一、对已经发生的所有权侵害用返还请求权来保护;二、对正在发生的所有权侵害用排除请求权来保护;三、对将要发生的所有权侵害用预防请求权来保护。

第四节所有权的分类一、根据所有权的标的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二、根据享有所有权的人数分为单独所有权和共同所有权:1、一个物的所有权是一个人享有就是单独所有权;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所有权就是共同所有权,具体又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三、按照所有制的不同分成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

第五节不动产所有权一、不动产所有权的范围包括土地和建筑物:A、土地1、在中国大陆土地的所有权范围的问题不典型;2、在土地所有权私有的国家里面涉及土地上下部分所有权的问题。

B、建筑物1、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构成;2、对专有部分,权利人有排它性的支配权;3、对共有部分权利可以共用,但也有共同维护的义务;4、在法律草案中对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的特殊规定:1)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人就该建筑物内及居室地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走廊、电梯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就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2)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不得违反管理该建筑物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其它区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合法利益;(3)第三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转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其对共同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利,以及对该建筑物及其设施享有的共同管理的权利视为一并转让。

二、相邻关系1、相邻关系是为了不动产的有效利用而对相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所进行的最小限度的限制;2、相邻关系的分类:(1)排水和用水的关系;(2)果实和根枝的关系;(3)通行和侵入的关系;(4)营建设施的关系。

第六节动产所有权一、国外对于动产所有权取得的做法:1、先占,先由他人占有无主动产,并取得所有权;2、遗失物的拾得,拾得人有义务通知遗失人,如六个月内无人认领,拾得物归拾得人所有,如遗失物返还给失主,失主应支付一定比例的报酬;3、埋藏物的发现;4、关于添附的问题。

二、我国对于动产所有权取得的规定:1、关于先占问题存在一定的矛盾,因为无主物应归国家所有,实际上不存在先占而取得所有权的问题;2、关于遗失物的拾得现在对于拾得人没有很好的保护;3、关于埋藏物的发现,在鼓励上交国家的时候存在奖励的适度问题。

三、新的《物权法》草案在动产所有权取得的问题上的态度与国处存在一定的差距。

第二节地上权一、地上权是指因建筑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二、地上权作为物权与债权有明显的区别。

三、地上权与土地租赁的区别:1、地上权是物权,非经登记不生效力,但是租赁权是一个债权,一般不需要登记;2、很多国家的法律对地上权的存续期间没有限制,但是对租赁关系却有限制;3、地上权是以建筑或者以种植林木为目的,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租赁关系必须是有偿的;4、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一般来说地上权不能减少租金,而租赁关系有的时候可以。

第四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指的是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和收益的一种定向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主要特征:1、用益物权的基本目的是使用和收益;2、用益物权一般来说是在他人之物上成立的;3、用益物权的标的以不动产为限。

三、益物权的种类,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以及我们国家特有的典权。

四、地上权的取得1、基于设立;2、基于继承;3、基于房屋的拍卖或土地的拍卖。

第三节永佃权一、永佃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种,而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物权。

二、永佃权与地上权都是在使用他人的土地,但是它们的目的不一样,为了盖房和种植林木,就是地上权,为了进行季节性的收获,就是永佃权。

第四节地役权一、地役权是指的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

二、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相似,其种类是完全一样的,只是界线不一样,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定的关系,只要有不动产就有相邻关系,但地役权是在相邻关系之外用协商的方式设定出来的。

第五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覆行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物或者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定向物权。

担保物权具有以下特点:1、担保物权是以债务覆行为目的,它的存在必须是以另一种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2、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是物或者权利;3、担保的标的物可以是债务人本人的,也可以由第三人为债务人设定;二、担保物权的设立是基于以下原因:1、债权具有平等性;2、社会文明和法律文明的发展对债务人本身责任的减轻;3、担保制具有稳固性。

三、担保物权的种类1、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2、财产性担保与权利性担保;3、从立法上具体的分类:抵押、质押和留置第二节抵押权概述一、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把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标的,作为债权覆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处分该财产,并因处分所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抵押权的标的物不转移给债权人占有;2、抵押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我国也承认动产抵押;3、抵押物的提供人既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4、标的物的处分按程序进行。

二、抵押权是最优越、最理想的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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